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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初科。蹑前失相,以彰简意。来愚罪者,若学未通,即结违教;惰学不识,须断无知。

    正说之辞,义兼两也。我受彼欲者,传初受辞;彼如法下,牒应僧也。

    次科,文牒彼我,故云兼两。

    文对自恣,不言清净者,以净应说戒,欲应自恣,不敢言净,令他举过,即求听也。

    三中自恣,彰己有过,不当传净,告僧任举,故曰求听。

    若自在僧有缘须说者,四分无文。如十诵云:若于僧前与欲,谁应说?佛言:诸比丘随意说。准此,似病人虽对僧说,更须余人为传说也。如僧祇中:病人与比房欲,不受,即入僧中上座前,脱革屣,互跪合掌言:我某甲清净。三说已,佛言:善。但不受者,越毗尼。故知直说,更不重述。

    次自说中。初示本宗,次引十诵。既指比丘,似对僧前与欲令说。后准僧祇,缘法昭然,而词句颇略,准上加之,如钞具引。羯磨据宗,故所不出。不受者吉,理不应故。下二句决前十诵,止是自陈。

    文中,受者睡定下,总明杂相,即第五门义。

    睡、忘俱无记,入定别缘也。五分:持欲至布萨处,有诸迷、病、举等,皆清净欲到。若睡、眠、忘者,吉罗;中路忘等,则名不到。四分:睡、忘无罪者,元作传意,不觉想转,故开文云不故作也。若元入舍受,理依文结。

    次明杂相。睡、忘中,初科。初释文。入定缘善,即是有记。次引五分,显示成相。诸迷即下睡、忘。病即狂痴。举谓治摈。睡、忘结吉,以懈慢故;病、举无罪,不由己故。后举四分,会通结犯。律约不故、反故亦犯,故云元入等睡、眠、无记。三受之中,舍受所摄。

    若尔,随不说者,皆成后法,用说何为?答:为僧务故,开欲应和,不以欲缘作所为故。如不称名,达心而已,何要口说?然法假相成,故制说欲;睡忘可责,故结罪也。既达僧中,理是开限。

    次科难意。不说既成后法,反显对说无功。答中。初明欲本取和,不入羯磨。如乞唱等,以牒入法,不可不言。如下,举例。即前忘忆,谩牒亦成,可验取心,不拘言说。然下,示开制。

    文中故不说者,但获小罪,义应得成,在开中故。

    次科,文但结罪,不云不成,理如所判。

    就文,病缘轻重两相,何以不说欲者?病有多种,前说者轻,堪相对晤;今者是重,不说为别。五分云:病者扶来,不堪舆至,方听说欲。

    三中,对简。初科,牒文徴意。注中望前,通云重病。然舆来尚轻,僧就复重,故分两相。病下,释通。前说轻者,上与欲中开病缘故,对晤即与欲也。不说为别,谓不堪对说,即成别众。五分反之,引以彰异。

    若尔,重病即不足收,何劳舆就?答:气力虚微,故不能说;神道不昧,是别众故。

    释疑中,伽论重病,不足数故;答中,即显神昧是不足收。

    文令舆来,表和达僧就病者所,僧以法济,或出界者,病多僧少,相连不及,济缘既爽,时不可乖,故徙出作也。

    牒释中,爽即是违,时不可乖,如说、恣等,日限定故,徒即移也。

    五分:病人不能面僧,或背坐卧。佛言:别众应出界作。若病在众,如灭诤草覆中,两众皆舒手足,伏地向羯磨,一心听受。准此,仰、伏俱开。背是乖相,是别是足。必堪同僧而故仰、伏者,就开成别,如僧祇中四仪不互也。

    引示中,即明病者坐卧之相。初准文制背。若下,引例开卧。以草覆法,两众前后更互伏地,则秉白时一坐一伏,不妨成法。准下,决开制。仰伏非背,所以皆开,须约侧卧以分向背。堪坐故卧,乖本开缘,还成别众,文证如前。

    文中逢难外来成者,此缘非心隔,但为事遮,开不失故。

    四中,初科。此缘即出界之缘,事遮即命、梵等难。

    若准此义,有难在房,僧法应成,亦非心也。若同五分母论,若出不来,若遮不至,俱得清净。四分无文。如下律中,有作无想,不成作法。又云:更无方便,可得别众。前是不失欲开,此即非开别众,两缘斯异,不可一例也。

    次科。初准例。准上持欲,以例在房有难是同,非心不别故也。若下,引决。初引他部开成出界不。此来句因引遮不至者,是今取证。谓同界内为难所遮,无别众过,故云清净。四分下,次据本宗判别。初句示无开。如下,引急制。余之制教,多开境想,容有方便。唯此别众,特反常途,比前成欲,缓急全殊,不可相例。

    问:与欲事讫不来,成别不?答:文言应往,不者治之,未必有别。何以明耶?本取情和,心已应僧,相非乖背,事讫违教,得罪得成。如狂比丘,得法在僧,病止法存,不往非别。不同受日,牒事而作,事谢法灭,理数宜然。欲本不称,僧为又别,但知通意,故两无违。义须应往,故结小犯。

    料简中,初问。恐疑事讫,法谢成别,故问决之。答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叙非别所以。如下,引例。病止例事讫,法存比欲在。不同下,遮简。恐取彼例,故预通之。欲不称者,一不同也。僧为别者,由彼羯磨正为受日,今此送欲,僧为他缘,二不同也。两无违者,彼欲不失,僧法得成故也。

    问:与欲在僧,得立说不?答:僧祇中令互跪也。

    次问立说,遮滥行故,答文可解。

    若尔,教授、说戒皆开立者?

    难中引事,发下诸文。

    答:行事依文,不可比附。此二人者,一、为僧使,二、为僧闻。余虽为僧,皆须坐秉,何况私欲,辄同立说?如前五分僧祇,威仪小乖,即判成别。四分云:我往不坐,恐治我故,为作别也。

    正答中。初止来难。此下,次伸所以。诸羯磨中,开立唯二。若准尼钞,立说亦废,以僧况私,准知不合。仍引诸文,明判别众。五分背坐,僧祇仪互,故云小乖。并下,四分,并如上引。

    然就僧法,约相分之,不必据内,心违相顺,开成应法。故文云:如法羯磨,而心不同,佛开成和。相乖心顺,即是别众。如上等文,七百结集,后听可等,又须斟酌,不必皆尔。

    次通明中,初科。初标示。心下,别释,又二。初明心违相顺成和。引律杂法中文,舍利弗见作非法羯磨,佛听默然,故云开成(此云非法,乃据缘乖。彼约事如,故云如法)。二、明相乖心顺成别。如上文者,近取上答,远指前缘,足别诸相。复指律中七百结集,即?阇擅行十事之一。彼云:在界内别众羯磨已,听可(听可即欲之异名耳)。谓先作法,有不集者,后取欲也。彼称佛说七百罗汉断成别众,亦即同上相乖心顺等之一字,略束之词。又下,结诰。然有相顺心违成别,如得呵者呵;亦有相乖心顺成和,如病开卧。故云不必皆尔。

    若能秉法人,如上两开。就所为者,则有二例:被治、被谏,坐立俱成,虽非数收,情用两别,故治则极;三、违恼处重,成;四、坏众,谏通多少,莫不情求,无虑破别也。若乞受、乞忏,下情仰上,非具法仪,相似倨傲,义无授法,文自显之。

    次所为中。初指能秉。两开,即前二人。就下,正简所为。初标二例,违顺分之。初违又二,人分通、局。坏众即是破僧,情求谓僧劝谏。次顺中,受忏并制具仪,下篇备出,故指后文。自余受衣、受日、差人、赏劳等,例皆跪坐,义无乖异。

    上解欲缘竟。

    第八,陈本意中。

    初、标举两缘。通列则四,如文具解。有分为六相者:一、违,二、顺,三、众常制,四、治道俗,五、制僧别,六、制试验。如四月等,各引事成,不离前四,寻之可领,岂多为是?

    第八,释总标。初牒释。有下,点异。初二同今私缘,而违中止收诸谏。三即合今僧缘。四中,七治等为治道,覆钵为治俗。五中,灭诤、结集等白是制僧,余语、触、恼等即制别。六中,唯局试外道耳。不离前四者,四即归违,五兼违顺,六即还顺。

    就僧初缘,地既无法,僧事须行,要前结相竖定标域,理乃初缘称量事摄,然唱相时必归次八也。

    创立中,初科。初叙结意。相即界相。竖下,次判所属。若据商度分齐,即属称量;今取唱相告僧,须归陈意。

    问:结界无欲,用七何为?答:必须先知,若不委者,取欲结故。

    初问答中,虽不闻说,须存遮滥,今不可阙。

    若尔,与初量何异?答:初量事体是非,第八缘成得不,各其致也。行事之时,竖在第三,排缘第三至第四也。由竖标讫,然后集僧,及至第八,可例前也。

    难中,若尔二字,蹑前判属。答中,初分示。初但评量;八、正唱告行;下排次第。若约竖标,即在第三,那三为四等;若据唱相,须在第八,故此一缘前后不定。

    二、常集众具。既说恣之时,筹华、汤水等位在第四,排转文四为第五也。余以情求,上下统约也。

    二、常集中。初示位。准钞,僧集堂已,始进筹水,故在第四。今多预备,故乖次第。余下,例通。诸法随缘,上下不定。

    就私事违恼,则须举处。无问道俗,及以僧尼,或治或制,必无来乞,通望能所,俱是违情。但须知法智人,以事陈告,审得情实,作法加之。

    私缘违情中,初科。僧尼即道中别相,更收沙弥,如舍教尼摈谏沙弥,并违情事,智人陈告,亦当第四。

    若尔,僧法何名私事?答:僧为前缘,皆有利益,或令折伏,或息邪疑。既作法已,请僧求解,乞非僧命,故义归私也。

    次科答中,能秉虽僧,所为是私。初叙能秉。折伏即治罚,息邪即诸谏。既下,示所为。望后乞解,即彰私义。

    二、顺情须乞。事或有无,文言多也。一向专己,事不在僧,必加乞也,如受忏、解等。二者,为僧差使,或白告自量,不必须乞,白即乞也。

    顺情中,初科。初牒释。一下,列相分二,即乞有无也。白自量者,即戒师、忏主。白即乞者,谓未羯磨,须先告众,即同乞也。

    若尔,差使为僧,岂成私事?答:前缘不定,若辄加乞,恐事不和。所为乃僧,文中列别,既牒名字,非私何谓?故说、恣、白辞,文中牒僧,自余可准,岂非大鉴也?

    次科答中。初明无乞。差人选德,未委众情,故云不定。所下,次显私事。下举说、恣。白文相比,僧私自分,准此可判一切众法,故云自余等也。

    第九问事绪中

    所以须问者,大众详集,言说有由,和告之情,义须唱显,故提集缘,问本集意,如文述也。

    第九释中,初文,提集缘对上句,问集意即下句。

    事含通别者,如受戒四法,别须重问,或就通论,但通一者,以言非并述,事不叠生,必待前后,纵有通别,止是一言,不可异也。

    次科。初释事含通别。别则易解,故但明通。言非并述,如受四法,不可具牒,故事不叠生。行须次第,不可顿作故。纵下,释唯一。问:一切羯磨,无论通别,并无异辞。

    第十、答所成法者。

    有问于前,无容久默,故寻答为某羯磨也。

    第十,答文,某字即总诸务。

    文中事有先后,下引说戒。如五分云:僧说戒时,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后说戒。如四分中:当说恣时,有遮举者,必先与法,然后说恣。由此二法,制僧不动。若说恣已,方治举者,既为别人,多不和合,故在此也。

    简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必约说恣,可分先后,余无所分。或约结解,人衣食界,义亦可说。由下,二、出所以。

    云法缘通别者,有多种也:或一事多答为别,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或别多事一答为通,如舍堕也;或多事别答为别,如犯多堕各忏者是;或一事一答为通,如受戒一也。约人众多,约法有四:清旦一答,终尽夜分,并得成也;或累事总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应即答言:摄衣羯磨、摄食羯磨。虽一时答,后历别作,理亦无妨。自余行事,一答作一,可以准知。上来一家行之。

    次科,受忏中,初文。初总标。或下,别列五句:一、与四,即受戒通别;二、与三,即舍堕通别。自恣、德衣、亡物,但涉多法,例有通别。第五,累事是别,一答为总。前四即两单句,此即两亦句双,非不可立。自余下,指诸单法,唯别无通,如说戒、受日、治练之类。上下,示今所行,生后异义。

    有人言:夫法之所被,即目相因,何有通也?一受四度,前后问答,随问而作,事义谐和,何有朝问,夕仍随用?中间隔断,岂是相接?故非前义。

    斥异中,初科,此师立义,废前通答。

    今解:并无文制,不容立异,为表事端,通答何损?约事流便,不涉迟疑,随答即作,亦是决正。

    次科,初破偏执。此立彼废,皆是义裁,既无明文,不可定执。为下,明两通。然众多受戒,虽通朝夕,须约一坐不起为言,必有出入坐立不同,并须重和,不可通用。

    结、舍二界,理无双答者,由地二界不同,故有结、舍两异。结则自然,舍则作法,随其两界,唯各一答也。

    次结舍中,事虽同席,托界不同,理无通答。

    下文诫劝,其相可知,随事重嘱,恐不成耳。

    三、诫劝,可解。

    此就十缘,通简有五:一、相摄,二、有无,三、先后,四、成坏,五、废立。

    初中。第三、四、五、六、七五缘,并摄在僧;九、十两缘,并摄在法。初及第八,通摄事收,非不评于人、法;然兴发业起,本由前事也。第二托处,唯局两界,成羯磨缘。略则有四:僧、事、法、界,相隐须张,故离为十。

    二、就缘通简相摄中,初科。摄上十缘,总归四法,当知只是离合异耳。

    问:如第四缘,僧集约界,文盛谈处,岂是僧收?答:界为法托,如第二缘。今此第四,约界明集僧之远近,能集在僧,不唯界也。

    次科问答,由前第四广分二界,似滥第二,故问简之。

    二、有无者。

    有人言:结界无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无乞结净,不唱其相,故削第八。如是类减。

    有无,引古中彼计,随事增减,不必一概。

    今解:并须具之。结界无欲,立缘显之;受差无乞,岂不须告?告即第八陈情事也。结净不唱,此不寻文。律云应唱房名,其事极显。若不先陈,何由结法?故须具十,乃镜是非。

    今解中,初科第破前义,结净地法,古不唱相,如文引斥,故知违教。

    岂唯众法须此十缘,对首心念,非十不得。以是非俱通,持犯冥会,并须条贯终始,方乃引事作业。恐未闲晓,试为略指。

    别法中,是非约缘,持犯据罪,是故成持,非故是犯。众别虽殊,斯义不别,故须齐具。

    但对首一法,用历十缘,余者例通取悟也。如受衣法,五大上色,义加不成,即初缘也;事通两界,即第二缘;口召对人,即第三缘;约界明集,有则对首,无则心念,即第四缘;前对相可,即第五缘;痴钝非数,即第六缘;取欲非法,即第七缘;执衣言议,即第八缘;敕前审谛,即第九缘;答问可者,即终缘也。谁不知繁,义张所为,不可怪也。

    对首中。初总标。如下,别列。前对相可,谓许与对首,即和合也。执衣言议,谓能受人有所白也。敕前审谛,嘱彼对证也。答问可者,所对许也。(昔以第八为加受法,九、十为问成不者,此十前缘,岂滥正作?故知非也。)谁下,示意。

    心念等法,例亦如之。且如众法心念,说戒一法,以历十缘:一、商度时节,二、审诸界相,三、作法挝击,四、约处无人,五、观其和别,六、自量是非,七、独集非欲,八、具理筹水,九、激动说缘,十、如缘作业。余者例也。

    心念中,五、观和别者,界中无人即和,有则成别;九、激动说缘,即具仪敛念,有如问事;十、如缘作业,谓将作、未作,审虑如缘,即同答问。众法心念可尔,但心念法如何具十?如晨朝六念:初、二同前;三、自至像前;四、知唯独秉;五、三业无乖;六、七可知;八、审知日月身康羸等;九、十亦同。随义意裁,无不通说。

    三、明先后者,法事分二:

    诸律先和后欲,由取答缘,以应欲务也。四分先欲后和,文如戒序及德衣法。由说欲时,但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前,义亦无妨,不由前后即说成败。

    先后法中。初引示不同。诸律先和后欲,谓问答在前,问欲在后。如十诵羯磨首云:作羯磨者,唱:僧和集,欲作何事?僧中一人应随答云:作某羯磨。又唱:不来诸比丘说欲。说已,唱:白羯磨。四分先欲后和,如前所列。羯磨前缘,唯出戒序及出德衣二处,故此指之。文中各显教意。诸律则先审所为,应我所欲;四分则通应如法,不简前缘。必下,会通彼此,不必固执。

    二、事前后者,如结界竖标,须在第三;如标唱相,还复第八。如是例举,可以情求也。

    次科明事,并见前文,此中义括,故重举耳。

    四、成败者

    第二、四、五、六、七五缘,事现方成,有阙名坏。何以然耶?二界分相,为法不同,少有差违,不成羯磨;余之四缘,通是别众,或是非数,不成人用。

    成坏。初五缘中,初通列。何下,推释所以。初别明第二,次合示余四。界中不集,三业不和,体相有乖,不送心欲,并归别众。六兼非数,故并不成。

    第三,集相。佛制挝击,罪通轻重。不作相者,若分衣食,则重不成;据立羯磨,成而违教。故多论云:不犍打槌,僧食是盗,但打不集,随集无犯。故知约相以通法也。律中羯磨作相不来,听相捡挍,更召集等。故知初虽约相,终须身集,不以鸣槌便免别众,故不作相有得成也。问答两缘,正是和举,不问失法,义亦通成。

    次三缘中,初明作相,又二:初以义判,食重犯盗,法轻但吉;故下,次准文证,初证食重,律下,决法轻;次明问答,失法有犯,不害后法。

    初称量缘,通评四法。事法是非,人处开闭,约时而动,不可迳述,最须加励,余九方陈。

    三、明初缘。据此,乃是知法上座集众详议,理数合然,义无不具。四法并有是非开闭,总义备明。约时即观缘可否,迳述谓直尔秉法。问:设不称量,法成以否?答:下云佛制称量,违制有过;必缘法无谬,未可判非。

    八、述本意。法之所为,通有成败。布萨众具,有阙法成,但是作法轨仪,其实在说行净违教轻罪。若结标相,少缺不成,以羯磨所牒,准标结相故也。梗概如此,至时广之。

    四、明第八,有二:初明说恣通成;若下,次明结界定坏;下令广之。如诸治谏、差人、受日,并以白告为正陈意,必阙亦成;若诸受忏,不乞不成。

    五、废立者

    诸师立缘,互有出没,现传羯磨,卷首自明。

    废立释中,初科,标云诸师虽有多家,不出下二。

    如并部师,依德衣法,以立六缘:一、僧集,二、和合,三、简人,四、取欲,五、问缘,六、答意。又着序云无片言增减,正存此六。若约戒序,又加教尼,和合在前,僧集居后。至于界托,全不显之,致令依文自然之地,辄行受戒。斯一迷谬,至今不改。

    并部师,即并州愿律师。初引示。前准德衣列相,即彼白前次第问缘,并无加改。若下,次引戒序。校异有二:一、加教尼,二、和集。前后唯除说戒,余法并同。至下,蹑破,文相易解。

    如相部师,通收为七。或云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简异众,四、与欲清净,五、因本起,六、问答缘,七、正作法。此则合缘同本,根条混乱,问答分人,题相各别,义不容一。又云:差人具六,无因本也;若无本者,法起无缘。又云:结界具五,以无欲也。今云非列二界,何以知自然?非列欲相,何以知界无欲?亦不可略。

    相部师,即相州砺律师。初引示。若对前六,合初、二为能秉,合五、六为问答,止有四种,加一、五、七,则总七矣。或六、五者,差人具六,结界有五。如下,牒破。因本起,即正陈本意,谓是法起之因本也。此下,随斥。前斥列相,加七合六,皆非理故。又下,次斥类减。差人除因本,结界除界,及欲由彼假界,但据作法,今并须具,如文递斥。

    上明十缘,乃异诸师,非敢苟异,理自不可同也。何以知耶?如初第一,佛制称量,人法羯磨,咸有明教,昔来不显,非谓不无。此同圣律,不同凡制也。二缘两界,法有通塞;三缘集相,正制时须;四集约处,义须显据。并准诚文,非臆课也。至如和相简人,欲净缘绪,问答分两,并同前作,义道相会,非敢苟同,理自不可异也。古本曹魏缘叙太简,三藏光师录文不具,故须舒之,意言尽矣。

    次今立中为二:初明同异;古下,二、斥余本。初中,前明四异。非苟异者,苟犹强也。何下,徴示。初缘出母论、本律,故云佛制等。二、两界者,次师假界,唯取作法,不通自然。法有通塞,总义已明。三、四两缘,初师集僧,但据问集,不分作相、约界之异。故前四种,并今创立,咸准诚文,如前注显。至下,次明六同。和相与问答同初师,简人欲净同初后二师,缘绪即正陈意。此同后师,据理合尔,故非苟同。斥余本中,古本曹魏者,铠本并不立缘。谛本首云:凡诸羯磨,应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来比丘说欲清净。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某羯磨止有简众、说欲、问答四缘,故云太简也。光本已亡,不知所立。故下,结示。今备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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