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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上明不应法者,非足数收;余同法者,义须尽集。今既不来,必有所以,故次第七欲清净缘。

    先以义分五门料简:初、制意释名体门,二、定缘是非门,三、作法成坏门,四、持说应缘门,五、杂相分别门。

    第七、欲法中,义门有五,下文自点。今先对文:从初律云至清净,是第一门;从于中至结界一法,即第二门;从有五种至清净亦得,即第三门;从二、明受欲下,至余词同上,并第四门;从佛言若受欲下,尽末文,并第五门。就文分三,如文自别。

    义立如此,引义从文,又分三别:从初至众多比丘与欲清净来,明与欲法;二、受欲者命过已下,明持欲成不相;三、不得趣尔与欲下,明说欲相。

    初又分三:初、清净来,明制意;二、若有佛僧事下,明开缘;三、五种欲下,作法成坏。

    初门分三,如门所列。

    与欲制意中,标云如门者,即前义门第一,含三科也(昔云与、受、说三者,非)。

    言制意者,凡僧事要务,和合为宗,乖此作业,必不成济。然则形居世累,事难通允,制其身口,容可从缘,若不开心,教则太局。故大圣知时,随前法缘,缓急相济,彼我齐举,通心达僧,便成遂事,意如此矣。

    制意中,初叙僧事。然下,次明欲法,又二:初叙机缘;故下,次明立教。缓制身口,急开心欲,彼是僧事,我即欲缘。

    释欲名者,以希须为义,如世色声,名为欲等。今以僧务同遵,义无乖异,思得详集,如济获舟。但以事违,无由自达,故遣致心,名为欲也。故伽论云:所言欲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故十诵云欲名发心,如法僧事,随法与欲故也。

    释名中。初通示名义。希须谓心有所望,举世五欲,证名弥显。今下,次别叙欲法。僧务是所欲,思集即能欲,水济获船,喻其情状,事违即欲缘。下引二文,具含能所,显上所释,并有明据。

    释:欲体者,有多种。从法以言,谓想欲等,如杂心通中说也。从相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从事以论,则有两种事:一、单僧须者,如受、忏二法等,别人不预,故僧须之;二、互须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也。

    出体中有三。初想欲者,想是连引,正取欲心以为今体。须知两别,不可相混。言从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摄。下指杂心。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论:问曰:云何心法等聚?答曰:想欲及触慧,念思与解脱,忆定及与受,此说心等聚。(想、欲、触、慧、念、思、脱、忆、定、受十,并心聚摄。)论自解云:想者,于境界取像貌;欲者,于缘欲受也。(谓于所缘,心欲领受。)次色声中,如注五种现相动色,余四动声,广说具仪,即兼二种。三从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种,即僧、私二事。私事,则秉法之僧须我成法;僧事,则彼此同制,僧、别相须。不求有罪,明僧须也;私逃亦犯,明别须也。上三明体,初是能欲,后是所欲。中即欲法。

    文中不来者,说欲清净,此即制开之本也。

    三、牒释中,制其必说,开其不来,故云制开之本。

    文云于中有三,谓与、受、说下,即第二门缘如、非义。就分为二:一、缘如、非,二、定开制。

    二、开缘标分中,举起义科,摄文分齐。

    初中。佛法事下,辩缘开也。大途横绝,有犯戒事,无如法缘而与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别。僧事清净,理不容滥,无心至尚,岂是欣欲?故有说者,更招妄语。当律开缘,如文有五。下文衣缘者,乃非佛制,比丘受行,理亦通准。僧祇云:说戒不来者,兰。若为衣、钵、王、贼、禁闭、守房等缘,是开欲也。

    缘。如非中。初叙立所以。大途,谓欲法大意。绝即是断。不成是别者,己欲非法,僧事别众。无心至尚,谓于僧法无崇尚之心,而滥委他缘,辄尔送欲,岂是欣慕希须耶?说招妄语者,以不欲言欲,违心故犯。钞云:令他传此,对众而说,一一人边皆波逸提。所传之人知而为告,结犯亦然。当下,引示缘相。四分六缘下文,即六群作衣,僧唤与欲。僧作法已,六群后悔,佛制犯提。僧既受行,故知如法。欲法出布萨犍度,作衣出戒本。计非下文,未详何意。僧祇三缘,今通准用。

    二、定开制中。以欲之所在,必缘僧务,自然薄弱,力所不胜。唯除结界者,自然开众务。其唯结界,一解如上。又云:界须制限,自结开欲,终不识委,故须通集也。

    次定开制。注云:并听与欲是开,唯除结界是制。文但叙制,余开可知。(旧云自然开结界者,非。)初叙制意。由不胜僧事,故不许传欲。唯除下,次牒文释,即显律中不开所以。此有二释:一解如上,即前所叙自然薄弱等;次解可会,准结界中有三解:初云结界众同之本,理须通和;余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下二同此。

    三、五种与欲下,即第三门作法成坏。就分为三:初、显法,二、是非,三、正作。

    三、成坏中,标分文义两门,科语不别。

    初五种者,四略一广,略则唯重,广通轻重也。就五又二,四口说也。若现身者,是一后开故。五分:病重不能口说,听身与欲;若举手、举眼、摇头,得成。

    显法中二:初约广略分,而云轻重,据病为言;就下,次约身口分,下引五分别证身相。摇头谓点头,示与相也。

    二、是非法中,若不现相,反身一也;若不口说,反口四也。文中更与余者,前既非法,能所乖仪,故更简人,秉法方诣故也。欲与清净俱者,以碍僧事,律本前缘,二途别说,后令合也。

    是非中三:初释非相,次释再与。前非法者,蹑上二反也。能与违法,所传暗教,二并背仪,故须别与也。三、释合传。律中,初令说戒传清净,羯磨传欲。因说戒时,羯磨事起,不传欲来,妨僧法事,佛令合传。

    就正加法中,律云广说,不正出文,今比转欲,故裁出也。

    正作中,初科,如前引律,但云广说,而无词句比转欲者,文如后引,此中但取前后四句,故云裁出。

    文中分四:初、告前忆持,二、自言名号,三、牒所为事,四、正陈心本。

    所以不称病等缘者,律无文也。称者,人言不足承用,送心达僧,未劳陈说,如忘名类,但述众多可知也。

    次科不称缘中,初徴。律下,答。初句正示。称下,斥非。铠师羯磨,牒缘入法。钞中转欲,犹循古本,准今例削。送下,显理。如下,举例,文见下注。

    言如法事,简非法事,律中本为事说欲及僧中事起,非是所欲之事,以碍僧务,但言如法随时事起,皆应羯磨故也。

    二中,初释文相。简非法者,如律媒嫁净人等。律下,示本缘。为事说者,如云为受忏事与欲等。既碍僧事,故佛制断,俱云如法随事皆应。

    言欲清净者,有人言: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如僧祗中,时集与清净,非时集与欲,四分合之,为妨当时作法也。今解云:欲者,表心无贰,以应僧体;清净,表行无玷,实通假用。

    三中。初引古解,执律废教。僧祇正文,说戒有限,故云时集;余法不定,名非时集。四分下,次明今释。初示所据。钞云:今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废教。今下,释义。即约心行以分两别:欲而非净,即不足数;净而不欲,即是别众。故须两具,方成僧法。僧体假用,名实互举。

    一说便止者,律无结数。三一之言,准上下文,加三法处,文中自明。一说直成,更无结约。今以一说为定,莫非呈心至僧,众多忘隐,明判开之,岂限三说方成一法?有人依五分僧祇,不三说者不成说,欲以为详审必准,亦任以四分无文制之。

    释注一说中,初示今判。律中,三归白四,后并结云第二、第三亦如是等,故云文中自明。即显无结约者,止一说耳。众下,举例。不忆名姓,但云众多,亦成说欲。又准下文,若忘不说,故隐不说,并名欲到。故知但取通意,不必徒烦。有下,点异执。彼据他律以决四分,必下是纵,无大害故;以下是夺,乖本宗故。钞云不须云云,取他外部是也。

    文中能忆姓相名类随多少者,今此四分与十诵同,座上人少,说欲者多,开之。如断诤中取诸人欲,智者屏量等也。十诵中,一界四处,展转与欲不同,五分欲少现多也。不能记名云众多者,取心而已,开从本欲;必能持记,义依声教。

    次忆忘中二。初释能忆。四分断诤,简集智人屏处评量,余不预者,并令传欲。十诵一界四处作法,互相与欲。二文并显集少欲多,故知随意多少得受。五分反之,宗计异故。次释不忆。本欲即心,能记依教,非所开故。若尔,必能忆持,而故慢说,欲法成否?答:据下睡、忘,故隐不说,理应得成,但违教耳。

    二、明受欲下,即解第四门义持说所以。就分为二:初持、后说。就初又二:初明受已是非,后明转欲之法。

    第二,受欲,标分中义门;第四,复分持、说,即摄文中受、说两科,此亦义判;下分受已、转欲二门,即从文科也。

    初中明失,则有三处,谓受持中道,及至僧中。

    初科,本宗失相标处中,言受持者,即初房内。

    初从房内失相,列二十八种,非先有过也,受欲已后,方陈露之。

    次房内中,初科。初标总数。钞云二十七者,可验文误。非下,示先后。若先有过,不合对传;受已过生,可容有失。

    文中,受欲者命终,而僧犹用前欲,房中及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事须分别。有说者云:未说不成,已说在僧成。或有说者,说与不说,俱名欲到,如忘等例。或云不尔,忘有人持,死无识也,云何成持?如舍戒中死人非数也。

    次释诸相。初七人中,初科。前示失相。房下,次辨三处。房道易知,不在委示,僧中多说,故须备引。初解己说僧持,虽死亦成;次解俱成,引例不齐。云下,指破。仍据舍戒,决知非理,义详两判,前解为优。

    若出界去者,以转在异域,非欲本也。说戒法中云余道行致诸讲者,容云持至余房,即失欲也。自恣文中,辩缘一同,便言出界,则无谬也。

    次科,初明失。止为同界,故令送欲;今反出界,故非欲本。说下,会名。说、恣两出,言异义同。讲者迷名,乃作异释;余房同见,义无失欲,故知非也。

    云罢道者,受已,言还俗也;寻悔本心,又将前欲入僧作法,谓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法也。

    三中。初示相。但下,推失所以。问:为取前人失戒故失耶?答:欲取起心失戒,须作法舍;但使发意,即须再受。

    入外道众,谓同寺之内外道居处中国,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释李乖也。

    四中,中国即西土,如祇桓寺有外道俗人院是也。释李即佛老姓氏。

    别部众者,则调达之党,五法为宗;或同在释门,而见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各说,两别俱成。

    五中二释:初、即邪正别,五法如前;或下,二、是执见别,五部、十八戒疏,义钞广之。

    戒场上者,疑前出界,此局内也,中分异界,与出不殊。

    六中,对前第二内外分耳。

    若明相出者,即宿受欲。十诵云:若受宿欲,不应说戒。

    七中,初科。欲限当日,越宿即失,十诵文证,以一例诸。

    问:此宿欲者,为约羯磨,为约羯磨,所为事办不成耶?答:俱不得作。如僧祇中,八万人自恣,畏明相出,减众各作。四分,恐明相出,开略说戒。若但经白,时节可知,何劳略也?

    问中,以羯磨事,或当法即成,如受、忏等;或被后行事,如说、恣等。然今宿欲不被羯磨,于理可知。且如后夜白已说、恣,至明未竟前,欲可用否?答中,两引明据,显知不被隔宿之事。必有此缘,当更取欲。

    自言边等十三及二灭、三举者,既自述过,非数义显,即非持人;虽复自言当后作法,非本同闻,不知通取,以佛制三根无滥故也。

    次十八人,初列相明失;虽下,决后同法。谓此自言失欲之者,后临僧事,但非当本同闻之人,还成足数。

    离见闻中,三处俱有。初在房中,若受欲已,必作送意,虽离与者,见闻则不失也。作不送意,互离见闻,势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离者,由过分齐,教相正约,故是失也。中道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尔,无则如何?今解:不问有无,但不送意,离生念处,约俱离失。

    后三人,约处中,初科。初总标。初下,别释。房中明失,作不送意,见闻俱离。中道中,行伴不定,故所不用。前标三处,不明僧中者,以易知故,或可备见下问答中。

    有说者云:如昔所解,恐非弘赡。今若约相以成失者,有四种离:一、隐没,二、倒出,三、障隔,四、远坐。初受中道,据隐没论;若至僧中,具兼四失。

    次科。初斥古。非弘赡者,摄相不尽故。今下,立义。初列相。隐没,受他欲已,入井窨等。倒出,见下五分。障隔,见僧祇。远坐,即离比座。初下,次对处。有无可解。

    问:离见闻中,为俱为互,约谁辨离?

    问中含二:初、问俱互,二、问所离。

    今解云:皆望同坐展转,不约作羯磨者,如转轮说戒,八万自恣,何由普闻?但取相连,即非别众。故五分中:三种羯磨,房小不容,听在前后、檐下及庭中坐;虽不了语,皆为法来,并名布萨。

    初答中。初义判。如下,举例。四分,为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故下,引证。三种羯磨,即通举单白、白二、白四三众法也。

    若论辩失,亦通俱互,何以明耶?四句分之。

    一、闻而不见,失。如僧祇:不问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如五分:云雾黑闇中,先不相识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说戒师坐,即是别众;既持他欲,自别岂成也?

    次答俱互初句,僧祇明失欲,五分两段,初防遮难,后犯别众,并准明失。

    二、见而不闻失,如五分若在屋,随倒出离;若都露地,去僧一寻是也。

    次句五分断诤中文,正判失欲。

    三、俱见闻失,十诵中空有互与,皆非法故。

    第三句十诵,空有互与,空与地受,或地与空受,虽复见闻,然非同界故。

    四、俱离失,如僧祇中一切覆处,不得离见闻,不成受具等。

    第四句,僧祇不成受具,准例失欲。

    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

    通结中,总示失欲之意。又此四句,多据僧中微通房道,寻之可见。

    文云中道僧中,俱列二十八缘,上已具明,非法是同,故云亦尔也。

    指二处中,律文三处人数并同,但具列房中,例通余二耳。

    既已成失,当更与者,明前非持人,故觅应法也。据此,纵说付僧竟,亦须得入持欲。

    次重与中,初科,初释文。据下,义判。以僧中有失,亦制更与,则知说付僧竟,亦须预数同持。

    自言可尔,余道戒场在空等类,岂体乖耶?答:戒具解昏,虽行等梦,制取余者,意在明人应僧圆教耳,岂唯孤行辄济其神乎?用人不同,其致各异,义不可也。

    问中。文脱问字。界外场上,并是体净,自可重与,何必余人?答中。初示制意。僧取知法,解行兼备,方能被事,故云圆教。无解之行,谓之孤行,虽复秉持,不资神用。常途足别,乃约体净,秉法持欲,必拣智明,故云用人不同等也。准为四句:一、有解无行,非别是足,可秉可持(如犯边罪等,不自言足数持欲);二、有行无解,非别非足,不可秉持(如前痴钝及文中戒具解昏);三、解行俱备,一切并成;四、解行全无,一切不预。然此有解,亦有多途:或时过学肆,滥预律科;或岁久看寻,而专封名相;或依文讲说,而罔达是非。纵使水清,犹非持秉,况乎滥浊,焉可言哉?

    问:狂等三人,尼等四人,或受已舍戒形生之徒,何为不列耶?

    次取他部叙问中,初问狂人尼等,文出五分受舍形生,下虽无出,义不合持。

    有人云:滥不出也。如狂虽是一,有三不同:据常忆者,是持欲也;计余不成,同滥不说。

    释中,初师狂有三品,下品成持,余二不成,律文若列,便滥下品;准尼亦尔,本众自成,恐滥不简,故文不出。

    有人云:不劳所以,但是略无。如不足数,中、边、睡、定、狂、醉之人,可是滥也?律文上下列不足数缘,或少或具,前后通括,方成位耳。

    次师初句废前,次句立理。如下,例难。以不足数中,不列中边等人,岂是滥不说耶?而律中前后隐显互出,故云律文上下等。引彼例此,显是略无。

    今取诸部相通明失,以不知者,则别众缘成,作业不就,岂非险也?周行为胜。

    次正取中,叙由。云不知者,或寡于闻见,或专执己宗,别众非法,陷己累他,故云险也。周行,犹遍用也。

    僧祗十种失欲:五、如不足数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审不入界,僧成法事;七、持欲出界,此受者非法也,令与者成别;八、与欲已自出界,此与者自非僧法,得成;九、因病人与欲已,闻僧中有好大德来说法毗尼,自力就座,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说,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缘久废,故须后说;十、因布萨时与清净欲,若暴风雨,贼急火起,惊散走尽,名坏众失,若有一人安坐不动,名欲在僧,彼律更有,同故稀故,所以不出。

    僧祇中,初指前五。六下,次列后五。六中,能所界外,不碍僧事。七中,受者失法,故成别众。八中,与欲出界,今多此类,学者慎之。九中,亦与者,非不说而去,则妨众法。十中,亦受者,愚教因难失法,理须再取故。若据彼部,欲、净各传,今云布萨而双与者,以布萨时兼羯磨故。一人安坐,欲不失者,此据已说付僧为言,下文指广。彼有转欲失(四分开之),宿欲失,与尼、沙弥失,受者还戒失,与者还戒失,比上本宗,同稀可解。

    又如十诵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数,岂合持也?

    十诵三人,亦同前列,乃会四分非数非持。

    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为七,倒出众为八。

    五分,八人报病,仪乖不成,可见。

    通十诵三人为十一,通僧祇十人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为四十九人也。

    合数中,五分后列,即蹑上文,逆通前数。

    如诸部计会,是非交映,方成一法,岂取专局,用成通照?既有别相,则非法收,自他同苦也。故律文翻种苦业,多人不利等。

    结诰中。初结前。是非交映者,彼此互望,有者为是,不出名非。一法即是欲也。岂下,反古。彼则专局本宗,此则通照诸部,明前总括,非取于古也。既下,显过。律明比丘非法羯磨,故此责之。翻种苦业即自苦,多人不利即他苦,委如后引。

    引十诵文明不成者,反则是成,故彼文云:若作法竟,自言白衣、沙弥等,皆成。五分中,自说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则成。

    次成不相中,初科,牒注。反则成者,谓不自言也。下引彼文,作僧法竟,自言得成,即显不成约未竟耳。五分文显,弥彰今义。

    如昔解,不自言成持,欲不成足,数数取体,如持但传信;今解同他部,四分不了,必不自言,持、数俱成,若自言者,理非二摄。

    次科,初引古今下,义决。同他部者,即上二文四分列相,亦云自言而不甚明,故云不了。但取自言、不言,不分持、数两别。

    十诵又云:若受欲已,或故不去、放逸、懒睡、入定等,皆名不到。睡定不成不犯,余者不成犯罪。若与别住得戒沙弥,亦名不到,以不参众侣常法故。得受二欲,俱是比丘也。

    三中所引,不涉上科,或是证前,或彰未尽。初约不去明不到。睡、定不犯,以非意故,作意亦犯。余者犯罪,即故不去及放逸人,情过可责故。若下,次约人非明不到。别住,即上覆藏人。得戒沙弥,即学悔人,以羯磨云与波罗夷戒,故云得戒(昔云十戒,非也)。以下,显意。得下,准判。乃知传欲须简如、法二欲,即与欲及转欲也。

    次明转欲,初缘,后法。

    若据十诵僧祇,若转俱失,四分开之,或是异宗所废,且从当部。毗尼母云:七相应法者,受已转与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欲清净也。

    次转欲缘中。初示部别。虽他宗已废,然于机有益,故从当部,如净地也。下引论证,同此宗故。彼文约数收法,如在一数,名一相应。今此转欲在七相应,开七转故。既有定限,已外不成。

    文中,初牒前欲之辞。我与众多比丘者,据迷忘也。必思审者,不得笼通。彼及我身者,自他双牒,以付后传。

    法中两段,但释牒名,余词同前,故不复解。据迷出法,以事稀行多不知故。若止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净,受多不忘,但别牒多名,余词无异,笼通俗语,无简别故。

    三、明说仪者,又即第四门中后义也。初说欲仪,后显杂相。

    三、说欲中,标分可解。

    初中,简能说人不得辄尔者,以上非缘皆多别众,不唯空设更来愚罪,故简明智堪在众说也。

    为他中,初科。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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