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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等斗
【疏】道俗同制。
【注】一、男女等斗:俗谓相骂相打。等,谓等余不说者。二、军兵等斗:军,谓军旅。古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周礼夏官曰: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兵,谓五兵:弓、刀、槊、戈、[乃/乂](音殊),长一丈二,两刃。戟,有柄。槊,矛也。
○第二十事不得娱乐
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笙、篌、歌叫、妓乐之声。
【疏】若为自娱,道俗同,不得作,不得听;若供养三宝,道俗同开。
【注】此中十事不自娱。一、吹贝,即螺贝也,海中介虫。二、鼓角,行军则用,亦有大小禅于梅华之调。或开此为二鼓,即乐中之鼓,今从合说。三、琴,白虎通曰:琴,禁也,以禁淫邪,令正心也。四、瑟,世本曰:包义造瑟,本五十九弦。黄帝使素女鼓瑟,哀不自胜,遂破之,留三十五弦。五、筝,似琴,十三弦。六、笛,竹之乐器,七孔。风俗通云:武帝时丘仲所作,或黄帝时伶伦造。七、笙,礼记:女娲造笙簧。释名曰:笙,生也,象物贯地而生也。八、篌,即箜篌也。释名云:师延所作,靡靡之音,出桑间濮上。续汉书云:灵帝胡服作箜篌也。九、歌叫,即歌唱之声。叫或作噭,通谓呼叫之声。荣钞别开为二,即以叫是叫子,应和歌声。若以呼叫之声,则非乐器。若为乐声,应作此器字,即大埙也。尔雅云:大埙谓之器。埙者,说文曰:乐器也,以土为之,六孔。释名曰:埙,喧也,声浊喧然,叫子即无所出。若开此为二,即妓乐乃通结也。若合此为一,则第十乃妓乐之声,女妓也,字应从女从手者非。
○第三,八事不得杂戏
不得摴蒲、围棋、波罗塞戏、弹棋、六博、拍鞠、掷石、投壶、牵道、八道行城。
【注】云八事。熙钞释云:一、摴蒲。或曰:西域异道,多作是戏。博物志云:老子入胡度关作。又云:其骰齿谓五木,形如枣核,半黑半白,今谓即呼卢也。晋书载记:刘毅与刘裕摴蒲,挼五木,四子俱黑,一子转未定,裕厉声袒之,即成卢。又慕容宝因摴蒲誓曰:世云摴蒲有神,若富贵可期,愿三卢。果三掷卢。卢,黑也。古以木为子,五黑五白为胜,亦云呼五百。今以钱博五胡五字为胜。呼卢、摴蒲,皆方言难究。二、围棋。今着棋是。白氏云:尧造围棋,以教丹朱。说文云:变围棋。此儒书皆云变棋也。三、波罗塞戏。释音云:梵语波罗塞,此翻兵,即兵戏也。即今以板??路,中间界之以河,各设十六子卒炮车马象等,俗谓象基者是也。藏疏云:是西域兵戏法,谓二人各执二十余子至,或象或马,于局道所,争得要路,以为胜也。释音家亦用此解。熙钞云:波罗,梵语;塞戏,华言。塞,音赛。与围棋合为一,此释不可。而涅槃疏引梁武帝为双陆者,古来亦有,先用骰子掷采为先也。四、弹棋。荣钞云:以石为局,以玉为面,隆其四隅,宫人仕女多为之。熙钞云:此起魏宫妆奁戏。葛洪西京杂记云:汉成帝时,群臣献之。五、六博。藏疏云:即双陆也。熙钞引楚词云:篦蔽象棋有六博。说文云:局戏,六着(音筋),十二棋也。荣钞云:以围中左右,各??六路,谓之双陆。又如以六只骰子,赌采博戏,下至六夹之戏,皆是六博之类也。今详诸解,以六博为双陆者是也。又云:局戏十二棋,以图六路等者,各有所以。双陆乃骰子之博,古来以棋局布子掷骰子,以数取之,谓之取棋,以此为博。后来博者,不用棋子,直以骰子争来为博。故双陆有多种,此皆一类戏也。广韵骰字解云:骰子博陆采。又博字解云:六博棋类。故以此为正。唐书:武后梦双陆不胜,为无子之兆也。六、拍鞠。音菊。释音云:趯,毬也。亦通毛丸为鞠。趯、弄者,皆类也。七、掷石投壶。此应合为一种投壶,乃礼记古法。筹长赤,二十二只,象十二月三步之外投筹。或通以石作筹首锋者,故云掷石投壶也。若如佗钞云:掷石谓之飞石,十二斤为机,发行三百步者,此乃兵中战具炮石也。非以此为戏法,故不用此解。八、八道行城。有本无牵道二字,故知此即一种戏也。涅槃经云:八道行城,一切戏笑,悉不应观。荣钞云:八??为道,以棋子行之,似行城法。熙钞云:若依瑞应经云:二月八日,是四天王捧太子马足,逾城出家,因此有行城之法。为追太子马迹,表恋圣之情。复有滥设斯法,与此恐别。戒中多有事相惑人,不得不辩。
○第四,六事不得卜筮。
爪镜、着(或作芝)草、杨枝、钵盂、髑髅而作卜筮。
【疏】六事不得,卜筮为利,此道俗等俱制也。
【注】藏疏云:五事:一、爪镜者,承闻西域术师,以药涂爪甲咒之,即于中见吉凶等事。熙钞云:经但五事。今准涅槃经云:终不占相手足面目。此经恐阙兹一节。二、爪镜等,今谓熙钞以佗经足,此为六不可也。应开爪镜为二:一、爪,二、镜,三、蓍草,四、杨枝,五、钵盂,六、髑髅。即六事也。爪,谓以药涂爪;镜,谓以药作镜,令人见其吉凶等事。今时见有以镜为卜者,或以幻咒加其照子,照影于壁间而卜吉凶者,如今行扣召法,或谓童子照者,皆此类也。耆草,易卜揲蓍也。杨枝,荣钞云:墨狄子五行传云:当端五日午时,至柳树下,仰视有折者,柳枝取刻作人形,置于静室,以香华酒脯祭之,仍以咒咒之,有能知人休咎。咒词如彼传。钵盂,西土外道咒一切器物,令人于中卜吉凶。此以钵盂为言,即器也。此方亦有咒水碗以卜者,皆此类。髑髅,如辅行引外道听髑髅声,谓之得俗。帝少分此等事相,搜诸异释,详注于此。
○第五使命
不得作盗贼使命。
【注】据成盗业,教佗盗等应犯重,今取为使,约不应作,故入此制。
○三总结
一一不得作。
○三、举非结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第三十四、暂念小乘戒
【疏】乖本所习,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共,以习各异。欲背大向小,心计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计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说。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言小乘易行,且欲断结,然后化生。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两:一、应,二、不应。初应中又三:一、护大乘戒,二、生大乘信,三、发大乘心。
○今初
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系比丘。
【疏】应念大乘,略举三事:一、护大乘戒。凡举两譬:一、金刚,取坚义;二、浮囊,如大经草系,出因缘经。
【注】金刚明持心坚固,浮囊语丝毫不犯,是持心清净,以草系比丘因缘。比之今持戒者,当如草系之,无犯也。浮囊缘,出涅槃。草系者,庄严论云:有诸比丘旷野中行,为贼劫掠,剥脱衣裳,复欲杀之。贼中一人,先曾出家,语同伴云:不须尽杀。比丘之法,不许伤草,以草系之。彼畏伤草,终不能起,四向驰告,诸贼依之。诸比丘等被草系缚,恐犯禁戒,不敢挽绝。身无衣服,为日所炙,蚊虫蝇蚤之所咂食。从旦至暮,夜行虫兽交横驰走,甚可怖畏。有老比丘说偈诫云:若有智慧者,能坚持禁戒,求人天涅槃,称意而获得。伊钵罗龙王,以其毁禁戒,伤损诸业命,今故堕龙中。是诸比丘为苦所逼,恐伤草命,不敢动转。即说偈言:我曾往昔来,造作诸恶业,或得生人中,窃盗淫佗妻。王法受刑戮,计算不能数,复受地狱苦,如是亦难计。假使此日光,暴我身命干,我要持佛戒,终不中毁犯。假使遇恶兽,攫裂我身首,终不敢毁犯,释师子禁戒。我宁持戒死,不愿犯戒生。比丘等各正其身,不动不摇。时彼国王游猎遥见,疑是露形尼乾子等,遣使往看,知是比丘。王疑怪,亲往问之曰:看时似无病,肥壮有多力,如何为草系,日夜不转侧?比丘答言:此草甚危脆,断时岂有难,但为佛世尊,金刚戒所制。玉闻欢喜,即为解草,而说偈言:善哉能坚持,释师子所说,宁舍己身命,护法不毁犯。我今亦归命,如是显大法,归依离热恼,牟尼解脱尊。坚持禁戒者,我今亦归命。持小戒尚尔,何况大乘禁戒也!
○二生大乘信
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已成之佛。
○三、发菩提心
发菩提心,念念不去心。
○二不应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
【疏】不应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指二乘为外道,若权入此道为化,非所制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三十五、不发愿戒
【疏】菩萨常应愿求胜事,缘心善境,将来因此克遂,故制七众同,大小异,所习不同故。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出愿体二应三不应一愿体有十
○一愿孝父母师僧
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有本有三宝二字)
○二愿得好师
愿得好师。
○三愿得胜友同学
同学善知识
○四、愿教我大乘经律
常教我大乘经律。
○五愿解十发趣
十、发趣
○六愿解十长养
十、长养
○七愿解十金刚
十金刚
○八愿解十地
十地
○九愿如法修行
使我开解,如法修行。
○十愿坚持佛戒
坚持佛戒
○二明应
宁舍身命,念念不去心。
○三明不应
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
【疏】宁舍下,第二应,应发此心。若一切下,第三不应,不应不发此心。
【注】藏疏作五愿科。经云:初、制愿成孝行,即孝顺父母等;二、愿胜师友,即愿得好师等;三、愿闻大法,即常教大乘至十地等;四、愿依解起行,即使我开解等;五、愿行坚持,即坚持佛戒等。如此释者,后戒文指已发,十愿何在?荣钞通指十重为十,又失也。应如天台科释为优。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三十六不发誓戒
【疏】誓是必固之心,愿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须防持,若不发心作意,亦生违犯。故制七众同犯而用,不必皆尽。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标劝,二、应,三、不应。
○初标劝。
发是十大愿,已持佛禁戒,
【疏】初一句标劝以发;一、愿下,应发誓持戒;后一句结不发为过;中间十三,复次,正明誓体。
△二、明应有十三大愿,今依藏疏,各开誓目。
○初对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
作是愿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
【注】天台但科大略,佗疏甚详。只十大愿文,不细指出,以之为失。辅行云:梵网发十大愿、十三誓等,故须此解。火坑但坏色身,女色能坏法身,所以此况。下去诸誓,藏疏以为从淫戒立十二大誓,余戒准知。此亦不无其理。经文既于初誓戒其女色,次诸誓中皆云终不以此破戒之身等,故知即以淫戒为始。于杀、盗等,例皆如此,义亦可取。
○二、对信施衣立热铁缠身誓
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重周匝缠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切衣服。
【注】藏疏云:为三义故,立此诸誓:一、如此信施,是净戒人受;今若犯戒,则为盗受。二、诸施主等,信佛语故,舍妻子、糇粮,为福施之;今若毁禁,则为欺诳,既误施主,复累如来。三、如来大慈,分毫相功德,与遗法弟子,令得四事,何容食佛福而毁佛戒?下去一一皆尔。
○三对信施食立铁圆猛火誓
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铁圆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饮食。
○四、对信施床立卧热铁地誓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铁地上,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
○五、对信施药立三百鉾刺誓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
○六、对信施房舍立投热铁镬誓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投热铁镬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
○七、对信心恭敬立铁锤碎身誓
复作是愿:宁以铁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
○八、对视好色立热铁挑目誓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视佗好色。
○九、对听好声立千锥劖耳誓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遍身劖刺耳根,经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听好音声。
○十对嗅诸香立千刃割鼻誓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嗅诸香。
○十一、对食味立千刃断舌誓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净食。
【注】前文已戒,此重云食者,盖前约三业,此约六根,所制虽同,能犯小异:口约妄语,舌约贪味。
○十二、对好触立利斧斩身誓
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着好触。
○十三、常愿众生在己先成佛
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悉得成佛。
○三、明不应,即后一句结不发为过。
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
【注】此诸誓愿,不出四弘:愿众生成佛,即初誓;决不破禁戒,即次誓;愿学大乘经律十发趣等,即第三誓;自知我是未成之佛,即第四誓。在文显见。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
【疏】始行菩萨,业多不定,且人身难得,堪为道器,不慎游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以不慎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二重
【疏】一、明游止所应,是制戒之缘,在先兼制,更有三:初、游止;二、时;十、八物自随。
【注】三、重者,谓应、不应、结过。今初应中,疏科甚略,今更细科。疏中大节三科,谓:初、明游止二时,二、辩十八物,三、明自随。初私为二:初、游行,二、止住。故疏云游止。
○今初游行
常应二时头陀。
【疏】二、时头陀者,游行时也。春秋二时,调适游行,化物无妨损也。头陀有十二,大论广明。食有五:一、不受别请,二、常一食,三、中、后不饮浆,四、一坐食,五、节量食。住处有五:一、阿练若处,二、常坐不卧,三、冢间住,四、树下坐,五、露地住。衣止有两:一、但畜三衣,三、常着衲衣。
【注】律疏云:旧云头陀,新云杜多,此翻洗除,亦洗浣,亦抖擞。大小乘皆行所出,名目虽小异,大体无别。百录云:吾少婴勤苦,乃至云唯着一纳,三十余年,冬夏不释体。故知吾祖诚堪师范。今传道者,但以畜衣盂为务,独不愧于心乎?
○二止住
冬夏坐禅,结夏安居。
【疏】冬寒夏热,游行多妨损,故制。若不依制,犯轻垢。
【注】梵语禅那,此云功德丛林,又云思惟修。百录云:依堂坐禅,此为恒务。寄语后学,常应以此为急务。若多散而不静,真所谓空丧自己灵光也。安居南山云: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安居法式,具在律文,不得不识。此是疏三科中。初游止科竟。
△二十八物
○一物
常用杨枝
【注】涅槃经云:晨朝嚼杨枝,佛言:有五利:一、能除黄热;二、能除涎癊;三、口无息气;四、能消食;五、眼目明净。寄归传云:齿木长十二指,短不减八指,大如小指,使一头缓,熟嚼良久,净揩牙关,能坚牙香口去癊。用之半月,口气顿除,痛齿惫,三旬即愈。
○二物
澡豆
【注】十诵云:大小豆,迦提婆草作。仍有八种豆,谓胡豆、大豆、荜豆、小豆、豌豆、山豆、?豆、鹊豆。用此净身净口,然不得着香在内。大威仪请问经云:若不用澡豆水洗手,把经卷香炉者,死堕不净地狱。昔有见提比丘,六十年持斋,秪得一日功德。佛言:为汝常用灰水??口,曾于一日以澡豆水??口,所获功德无量。
○三物
三衣
【注】通名袈裟,后文自释。
○四物
瓶
【注】钞引寄归传云:凡水分净触,瓶有二枚:净者,用瓦、瓷;触者,任用铜、铁;出触,以触水洗;入净,以净水洗。沙弥经云:若无净水盥手,净草亦得。
○五物
钵
【注】梵语钵多罗,此云应器,律云用瓦铁为之,如律说。
○六物
坐具
【注】律云:为护身、护衣、护僧卧具,故制。梵云尼师坛,此云随坐衣。
○七物
钖杖
【注】杖者,依也,依倚此杖,除恶进善。钖者,明也,束也,不回也,求出不回故。
○八物
香炉奁
【注】盛香器也。或云:炉并奁乃二事也。或本无奁字亦可。
○九物
漉水囊
【注】亦名滤水罗。天竺用白叠作,此土用熟绢作,以滤水漉虫。近送本池,远即别置放生盆,三重滤之。犹有不去者,舍去。日日谛视,无虫得用。无漉水囊,用袈裟一角。路行同伴都无者,举众得罪。宁可忍渴死,不得饮虫水。广如律说。
○十物
手巾
【注】律中,许畜拭手巾、拭脚巾、汗巾、面巾、泪巾等。
○十一物
刀子
【注】相承呼为护戒刀。楞伽经云:为截袈裟故,听畜四寸刀,头如月刃。
○十二物
火燧
【注】取火具,或木、或镜、或珠等。
○十三物
镊子
【注】四分云:比丘鼻中毛,俗讥嫌故,佛令畜铜铁者。荣钞云:西天多跣足,拟之拔刺。未知何出。
○十四物
绳床
【注】律制曲脚、直脚等,随处修观说法用。
○十五物
经
○十六物
律:
○十七物
佛像。
○十八物
菩萨形像
【注】经律显修行依定慧法故,佛像不忘本师故,菩萨像常观善友故。前十四物是修道之缘,后之四种是依止之处,藉此修道故。已上乃疏中大科第二十八物。
△第三、自随私,又二:一、游行自随,二、止住自随。初又二:初、正释头陀,二、兼明布萨。
○今初
而菩萨行头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如鸟二翼。
【注】前是春时,次是秋时,此二时不寒不热,正宜行行。
○二、兼明布萨
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若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坐,各各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
【注】布萨,此翻净住。遵佛弟子出家、在家,当每半月常行布萨。布萨法式,行筹举事。今别录卷末,幸须秉行。九条袈裟等者,衣有三种:一、僧伽梨,有九种,九条至二十五条。此翻之名,从义而立。或云伏众衣,伏外道众故;或云重衣、杂碎衣等;或从用名,入王宫、聚落衣。二、郁多罗僧,义翻上衣,以在五条上着故;或云中价衣,今为入众衣也。三、安多会,或安陀会,此谓道行衣;或云作务衣,此最帖身衣。郁多罗僧即七条,安多会即五条。故此三衣,一不可阙,制造当用布。然圆其顶,必方其袍,乃僧之形相,为有法之制。近有二种人,不曾介怀。经中说:身不披三衣者,鬼得随迹,天不护持。诸圣见之,目为无法。无惭愧者:一者,自谓通达大道,不拘小节,谓拘拘衣制,是小乘行,恣其侈心,用罗绫华饰。二者,不识戒检村愚之流,只知头圆衣方而已,不知所谓衣者,是何等法,恣用纱绢,但欲成之,良可悲悯。虽欲遮人眼目,披挂在身,诸天诸圣,冥空见之,只一秃头俗人尔,鬼神得以轻侮。奉劝诸僧,制造三衣,秉持无失,非但为圣所诃,亦且自招殃祸。问:布萨既通在家、出家二众同会,若在家者,云何亦云着袈裟耶?答:律有单缝衣,专为俗制。方等经云:亦如比丘法修净行,具三法衣,入道场者,单缝三衣。荆溪云:单缝者,不许却刺,恐滥大僧受持之衣。却刺者,即鸟足刺也。单缝即直刺,或折或贴,俱通三衣,长短条相相似,但不同大衣,三重等色亦同也。乃至虽制三衣,非出家服。吾祖智者,献晋王椿皮袈裟,云布萨时着,正此衣也。斯表国主尊教,粗成道服,使遵方等也。
○二、止住自随
若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
【疏】有人云:菩萨立誓安居,五月下半至八月上半,文云此时不复头陀,是安居之限。
【注】此释前来止住时也。不语坐禅者,略也。
△二、不应私更,为二:初、游行不应,二、止住不应。
○今初
若行头陀时,莫入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得入头陀行道。
【疏】游行冒难,皆是制限。
【注】藏疏云:十二难处:一、国难恶王者,彼国王不信三宝,头陀不得入彼界中;二、地有高下;三、草深林密;四、黑师子啖人;五、虎;六、狼;七、水;八、火;九、风;十、贼;十一、毒蛇所行之路;十二、总结一切难处。国难者,谓水、旱、兵、革也。熙钞云:问:前十六轻云:乃至饿虎、狼,悉应施身、肉、手、足。何与此相违?答:前明事施,恐性地已上,备能行之。此准始行,须慎难处。盖凡夫、菩萨,业多不定。
○二、住止不应
乃至夏坐安居时,是诸难处皆不得入。
【注】此中亦应语坐禅,故以乃至兼之。
○三、举过结非
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
【疏】乖乱失仪,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应次不应,三、总结应不应。
○今初
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在后坐。不问老少,比丘、比丘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坐。
○二不应
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兵奴之法。
【疏】即不应乱次。
○三总结
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而菩萨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
【疏】总结应不应义。声闻次序,出律部。卧具法,以戒为次,乃至大须臾时,皆名上座。通道俗九众:一、比丘,二、比丘尼,三、六法尼,四、沙弥,五、沙弥尼,六、出家,七、出家尼,八、优婆塞,九、优婆夷。此九众有次第,不得乱,如律部说。
【注】须臾者,俱舍云:三十须臾为昼夜。十诵云:先受大戒,乃至须臾时,是人应先受水,先受饮食。辅行云:若先小后大,则开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后受律仪,在小则依小,在大则依大。理虽若是方土,不同此土僧徒,不择大小,西方一向永隔。然四依出世,必大小并弘,但随物机缘,通局在彼。六法尼,即式叉摩那。学六法者,如前已辩。又云出家,出家尼者,尼即女也,初出家之男女。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疏】福慧二庄严,如鸟二翼,不可不修,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萨摄一切善,应修。声闻夏分自誓,应修福业。余时不制。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三阶:一、修福;二、修慧;三、结过。
○今初
常应教化一切众生,建立僧坊,山林园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禅处所,一切行道处,皆应立之。
【疏】自作教佗,文中略序七事:一、僧坊,二、山林,三、园,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禅安居处,七、一切行道处。凡此流类,悉应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
【注】营福之务,学佛者要在日用闻不忘,即二严备矣。大论四句,象身七宝络,此有福无慧句。罗汉应供薄,即有慈无福句。余则准知。故知福慧二严,如鸟二翼也。七事,应离邪命自活。如遗教不许安置田宅,畜养人民,如此令作。盖声闻自行,应离邪命。今大士所行,务在建立三宝,其功莫量,过德显矣。
○二、修慧私又五:一、救苦难
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讲说大乘经律。若疾病、国难、贼难,父母、兄弟、和尚、阿阇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讲说大乘经律。
○二救灾厄难
一切斋会,求愿行来,治生大火,所烧大水,所漂黑风,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罗刹之难,亦读诵讲,说此经律。
【注】一切斋会,或科在上,今是修慧,不应营斋。经意谓欲营福时遇难,故令讲说,以救灾厄也。
○三、救罪报难
乃至一切,罪报三恶,八难七逆,
○四、救牢狱难
杻械枷锁,系缚其身。
○五救三毒难
多淫、多嗔、多愚痴、多疾病,皆应讲此经律。
【疏】而菩萨下,第二、应修智慧,亦自作教人。
○三、举非结过
而新学菩萨,若不尔者,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四总结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梵檀品当广说。
【疏】如是九戒下,第四段,总结,梵檀品广明。
【注】梵檀者,藏疏云:此翻默摈,良以非理违犯,不受调伏,以此治之。
△第四十拣择受戒戒
【疏】有心乐受,悉皆应与。若瞋恶拣弃,乖于劝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余无师范者,未制。大小不全共。菩萨本兼物,声闻若许而中悔,是犯;不许,不犯。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不应拣释,二、应,三、举过结非。
○今初
与人受戒时,不得拣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六欲天、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
△二、应拣择有两:一、身形不如应拣择,二、业障不如应拣择尔。
○今初
应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皆染使青黄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卧具尽以坏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国土中国人所著衣服,比丘皆应与其俗服有异。
疏:衣中,声闻用青泥??,菩萨亦应用。依此文意,似不必尽备,但与俗艳不同,便名如法。一云:道俗受戒,皆须服坏色。二云:是可坏色处,道俗同制。文云:与俗服有异。当知出家菩萨,必用坏色。
【注】??,音笺,香木,文出十诵律。应??或作栈,非。
○二、业障不如应拣择
若欲受戒时,师应问言:汝现身不作七逆罪不?(不字,有本作耶字者,非问辞故不可。)菩萨法师,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阿阇梨,破羯磨、转法轮僧,杀圣人。若具七遮,即现身不得戒,余一切人尽得受戒。
△第三、私,又二:初、诫礼俗,二、举非结过。
○今初
出家人法:不向国主礼拜,不向父母礼拜,六亲不敬,鬼神不礼。
【注】熙钞去经似语倒,应移六亲二字于上,意云不向父母六亲礼拜,下句即云不敬鬼神。顶山云:或移六亲二字,今皆不用。父母不礼,如净饭王,六亲不敬,但不可礼敬,非无崇敬也。鬼神不礼,礼有九种,但不可稽首上礼,非无余礼,作敬而已,但敬而不着。今从顶山。若如熙钞,又却下句剩不礼二字。
○二、举非结过
但解法师语,有百里千里来求法者,而菩萨法师以恶心嗔心,而不即与授一切众生戒者。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疏】内无实解,外为名利,辄尔强为,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大小不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不制。
○初标人
若佛子!
△序事三阶:一、明解,二、不解,三、举非结过。
【注】疏中大科甚略,今于初明解中,私更细科为三:初、标教授师;二、示所教事;三、结教授解。
○今初,标教授师。
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佗人作教戒法师者。
【疏】解此故堪为师兼制,不解则犯。
△二、示所教事又二:初、教请二师,二、二师问遮。
○今初
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
【注】此中明师,经文甚显,钞记不晓,前文已辩。故知正明受戒,唯在一师,即教授师。而教授师见彼欲求戒者,先应教请二师,为问遮忏罪缘,令罪净故,方堪为受。二师者,即和尚、阿阇梨师也。二师但为犯逆有遮者设,非谓正受戒为得戒也。得戒只在教授一师,此若不明,如何解经?非但解经不明,亦乃与人受戒而请二师,如何设法?
△二、二师问:遮又为三,即疏中三科也:初七逆遮,二十重遮,三众轻遮。
○今初,先问七逆遮。
二师应问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
【疏】问:遮道,遮道有三:一、七逆,二、十重,三、四十八轻。如是三事,皆应一一好解,不欲受者,不得逼憎受之罪。
△二、问十重遮私,更分二:初、总问所犯,二、教示忏悔。
○今初,总问所犯。
若有犯十戒者。
△二、教示忏悔,又三:一、示方法,二、须见相,三、得受戒。
○今初,示方法。
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
○二明见相
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
△三、得受戒,又二:初、见相得,二、增益得。
○今初
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
【注】灭罪之言,含于深意。忏有二种:方法即作法忏,见相即取相忏。灭之一字,即无生忏。若非妙理,罪云何灭?理显罪亡,见寂灭处,如云因灭会真。一者,泯净曰灭;二者,寂绝曰灭。含此二意,故契无生。此文乃以过显德。若无好相,则不得戒;反显才得好相,住寂灭理。诸戒皆复
○二,增益得。
而得增益受戒。
【注】有本无益字。前见好相,旧戒复全。约见好相,便名得戒,不须再受。若不得好相者,如是忏悔,功勤行全,当如何耶?故为此人开增益受,即许于师前再如受戒法而重受者,名增益受。若尔,犯重既通再受,何妨恣犯复受?虽然,当须忏悔,如法日数以至一年,如不见好相者,而得增戒。若不如此勤苦忏悔,亦不名得戒,岂容犯已更受?开放逸门。问:今此开忏,是为犯十重者。设前犯七逆,何故无此忏悔?又前戒云: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是则犯七逆人永不容受耶?答:顶山以五义拣七逆、十重同异云:一、约三根。前云若见七逆、八难,应教忏悔,及七逆应讲此经者,前约上根易净,此约中、下难度者说;二、约悔有轻重;三、约影略互显;四、约名异义同;五、约与夺等。文相徒繁,义无决判,须者读之,自见其意。今谓重、逆须异,不可全滥,疏中自分。如前杀戒三品:上品诸佛、圣人、父母、师僧,则犯逆;中品人、天,犯重;下品四趣,或轻或重,以非道器属轻等。分此三品,甚自分明。又前疏明三障中,拣障、非障云:七逆,一云忏灭非障;二云犯一悔与不悔,悉皆是障。十重有三释,第三云不悔悉障,悔已非障。文七逆、十重,各有多释,虽无去取,皆以后释为正。七逆悔、不悔皆障,与重已别。据此等文,重、逆须分。如何以名异义同,一向无拣,固不可也?故知受戒问遮兼问重,重犹可忏,遮实不容。故文显云: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明制若此,何得固迷?犯重者忏得灭罪,可以受戒;犯逆者现身,决无容受之文。若谓七逆亦通得戒,何制现身?或曰:前戒许容忏悔,及应讲此经,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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