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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术

    夫学,有以甄明事物之关系为臬极者,有以求尽生理之本然为究竟者。本然者,本谓本来现成,不由始起。然者如如,远离戏论。此盖以为生之实性或本体之形容词也。吾尝言,学问有二种:一曰知识之学,止于甄明事物之关系也。世所谓科学者属之。二曰智慧之学,所以求尽生理之本然也。而佛学属之。唯此云智慧者,梵言般若。本非今俗所云理智,俟《量论》别释。若世所谓哲学者,就其别于科学而言,即应属智慧之学。然审核夫哲学家攻苦之所发抒,则实徘徊歧路,而距智慧之途甚远,即未尝尽哲学之本务。由其如此,故世俗亦不了哲学。至有谓哲学为对于科学而作综合与评判者,不悟哲学根本业务,在启示人类以人生最终鹄的。即返得实性,圆明寂静,而毋坠于迷乱虚诳之生活,故曰智慧之学也。但哲学虽主智慧,原不废知识,故亦用其最精纯之知识于事事物物。即于俗所谓宇宙之各方面,以行考察。因此得以根据各科学之系统,而作深密之评判与夫综合而更进为本体之探讨。特其真实着力处却不在此,而当开发其自明实性之智慧耳。夫有智慧为本,则知识莫非智慧之流。而徒事知识,则智慧之机芽永伏,只逞空泛理论,而于人生实性即自家本体,终不自明,长在迷乱虚诳中度其生活而已矣。此无始时来,众生所以长处火宅也。岂不大可哀耶!此岂非言哲学者之责耶?又如世说,哲学果仅为对于科学而作综合与评判者,则哲学徒为科学之附庸,何足独立成一种学术耶?余于此一大公业,心所欲言又不忍不言者甚多,俟异曰别为书。 前者之学,其术以慧为用,以官能所得实测为据。凡以辨析事物间相互之关系,齐此则止矣。旧言慧者有二种:一缘事慧,或云分别,相当于俗言理智。二证体慧,具称智慧,或云正智。吾今以慧名专属前,后者则省言智。 后者之学,其术虽未始遗慧,毕竟以智为本。夫生之本然者,体物不遗,体物者,谓此本然实性,遍为万物之体,而无有一物能遗此以成其为物也。然复当知,物者,凡俗情计之所执耳。若了实性,即本无一物。但以凡情执有,故且随俗假说物,而明其非遗实性以有体也。 而实非物。岂容以物测之。 故辨物之慧,恒滞物而见有封畛。则生之实性,无方无相,必非慧之所及矣。虽复以慧遣除物相,随顺人观实性,终属观想,不足亲证。惟由明解殊胜力故,方乃内自证知,真实不虚。此理虽存乎吾人,必实践而后能实喻故。明解,谓智也。凡夫本有,而不显发,必由修为,始得扩充耳。如《量论》说。 学异故术不齐,恶可执其一术,以衡量一切之学哉?夫慧与智,吾将详之《量论》,今此不能悉也。则且直探生理蕴奥,而假说唯识,以祛世俗之惑。

    唯识

    生者,健行无碍之全体,本无内外可划。而世俗妄见有实外境,亦或妄计有实内心。内外忽尔隐分,妄分内外而不自觉曰隐。心境凝然执实,妄分内外,而迷失全体,故起边执。或执内心实有,或执外境实有,而大惑不解。 则生理遂不可窥矣。情见僻执,故不可返以窥生之本然。 是故启生之秘,假说唯识以空境。识即心之别名。 境执既空,识执亦遣,庶几乎深穷生之实性哉!

    今先遮境执。遮者遮拨,对执外境者而遮拨之也。 则且尚征往昔外道小师之论为凡俗所习称者,而逐破之。外小通执有实境界,离识独存固已。然计度境性,复不一致。核综流别,盖略以二:曰粗色论、曰极微论。粗色论者,谓即识所取山河大地或瓶等粗色境,是乃离识实有。今俗犹持此也。粗色论,本世俗所通执者。外道颇有持此,即如数论之正宗。虽计万物从一自性始生,然生出已后,均为实有。略同世间之见。 极微论者,于粗色境推析其本,说有实微,亦离识有。极微亦省名微。 近人立元子电子,亦其流也。故今叙述两论本旨,而为驳议如次。

    粗色论,直计现前粗色境离识实有。不悟此境若离自识便无有物。由分别起,境方起故,分别即识。 境离分别,宁知是有?今有一境于此,视之而白,触之而坚,即由意综合坚白等相、命之为瓶。由粗色论,本谓瓶境离识实有,自我观之,则是瓶境。设离其视触综合诸识相,果复有何物哉?故知识所取境,不离识有,识念念灭,即境亦刹那不住。彼执离识实有粗色境者,乃古今愚夫之所共迷,无足深辩者矣。

    极微论,外道已有倡之者。如胜论顺世等。 逮佛家小师,而其说益盛。今此略外谈小。于小又但举三师:一、古萨婆多师,二、经部师,三、正理师。三师并主极微离识实有。然极微如何而为五识所缘境,则解说竟互异。将比次而论焉。所缘之缘,旧训为缘虑义。以识之取境即是于境攀缘思虑故。后凡言缘者,皆准知。

    古萨婆多师,执实多微各别为境,众多极微,皆有实体,云实多微。 如瓶等为眼识境时,实即一一极微各别为眼识境。所以者何?一一极微,体是实有;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显境,但是和合假法。瓶等合多极微而成,即无实自体,故名和合假。 五识缘实不缘假,须有实体方能引生五识故。

    经部师,执实多微和合为境。一处相近名和,总成一物名合。 此说一一实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显境,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故为五识境。

    正理师,执实多微和集为境。和义见前。不为一体名集。 此说诸极微一处相近,展转相资,各各成其大相。如多极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资,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下缘字藉义。

    如上三师,悉依五识现见,以说明极微实有。言若成趣,义实违真。窥基两《唯识论述记》,遂已迭申诘难,爰堪采撮,用遮僻执。

    难古萨婆多曰: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宗也。 眼等识上无极微相故,因也。 如眼根等。喻也。佛家所谓五根,乃就发现五识等之诸势力而立名,非谓肉体或肉眼等。凡夫五识不能取五根,此乃古萨婆多与大乘所共许者,故得为喻。五识上无五根相,五根非五识所缘;五识上无极微相,极微亦非五识所缘。如是证成极微非五识所缘,则古萨婆多极微在量论上之根据,固已摧破矣。

    难经部曰:汝和合色,于识非是缘。此言缘者,藉义。后准知。识不孤生,必有缘藉,如青色为缘,方引生了别青之眼识是也。此中意云,经部所谓和合色如瓶等者,固非是五识生起之缘也。 彼体实无故,彼者,谓和合色。 犹如第二月。以手捏目,见第二月。经部师亦不说第二月有实体作五识缘,故得为喻。

    对正理师,乃申四难:一者,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位与不和集相资位,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物发生五识?量云:女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和集相资时。

    二者,量等相齐难。如俱以一亿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非是相资量等方为五识缘。量云:彼瓶为一亿极微成者,应与此一亿极微所成瓯无有差别,宗也。 有一亿极微相资相故,因也。 如此一亿极微所成之瓯。喻也。

    三者,微相失本难。如前第二难,彼设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即相资相应等,但由行列不同,遂令见别者。此亦不然。汝执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本圆相,行列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圆相故。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四者,行相互通难。行相后详。 彼执所缘即极微者,则缘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耶?设言方缘微时,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者。设言至此为名。 若尔,汝缘色境之识应亦即缘余声等境,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上对三师,载申别难。虽复足抑其诤论,犹未穷攻其固执。故应进以二事,深至总诘。一事,汝立实极微,为有方分,为无方分?若言极微有方分者,既有方分,应更可析,可析者便非实极微。若言微相圆故,所拟东非是东,西等亦尔,无有方分者。萨婆多作是计。 此亦不然。极微无方分,即非色法。遂立量云:极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犹如心法。成极微非色已。又汝粗色即诸极微,粗色外无极微,极微外无粗色。当复立量云:汝粗色应不成色,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非色。成粗色非色已。遂立量云:手触壁等应无对碍,非色法故,如虚空等。如上三比量,返证极微定有方分。有方分故,必更可析。物之可析者,还即和合假法,曾无实极微。由此,说微相是圆,义亦不成。既无实微,云何更拟此是圆相?

    二事,汝说极微有触无触?触者,互相逼近义也。 若言极微无触者,则汝等本计,七微合成阿耨色,中间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如是七微,复与余多数七微。 合,辗转成大地或杌等。诚如此说,设极微不相触。即每一阿耨色所有七微,其间相距,或如日局。今吾所凭之杌,其所有极微,实如无数日局,吾身将坠其中,不当太仓一粟。毗婆沙师说诸极微无相触义。 傥谓极微虽无触,但彼极微 所成聚色有触者。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触,聚触者谁?当立量云;聚色应无触,即极微故,犹如极微。聚色亦名为和合色。 若言极微有触者,则如前举汝计,其中间一微与外六方微触时,应成六分。所触既六,能触应成六故,又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中一微之东分,与东方处微触,更不容余五方处之五微故。设言中一微与外六微互相糅住,同一处所,故不为六分者。既一微处,容六微住,即此七微合成阿耨色时,量无增长。若尔,一切聚色,并应如极微量,云何聚色可见?遂立量言:汝聚色应不可见,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是故许极微触与不触,俱有大过,即实极微,理不应成。

    迹凡夫遍计,本执有粗色境离识而存。如所见之瓶乃至所触之地,此在吾眼识乃至意识以外,确尔显现,绝不容疑。迄极微之论出,则以为外界显现,殊非如吾人所执瓶及地等实物,乃仅有实极微。此若已破一重执者。实则极微之执,又与瓶及地等实物之执,俞穴相通,源流不二,同执有离识实境故。若如我说,境不离识。识幻现时,境即幻起。故境及识,称实而谈,唯是刹那刹那新新而起不可量之变动,都无少分实法可得。刹那刹那,都无故物,故曰新新。无少分云者,彰其全无也。 此极微之论,所以见摈于吾宗。谈理究竟,毋苟而已。

    又复应知,大乘不许有实极微,而亦方便假说。《瑜伽》五十四,佛说极微,有五胜利,一以与二空为方便故。《义林》五云:此中意说修法空观,要析诸色,先至极微,断诸烦恼,得入空故。 《成唯识论》一。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未析至空,故犹有方分也。 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此中言不可析者与小乘异。小乘以极微有实体故,故不可析。此则依色法而以想慧除析之,至不可析,假名极微。所谓不可析者,以想慧渐次分析,达于最后之度,必至空而无色。今设定析至将邻于空,而空相尚未现,即以此度说为不可析,而假名之为极微。由此,极微是色边际,以过此再析便非色故。如吾顷所凭之案,吾以想慧除析,初析面为线,复析线为点,至点更析,则点必无有。而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故析至点处,便是不可析,假名极微。然点线面本形学上名词,今此盖借用之耳。 详此,则大乘假说极微,以与外小衡校,一诚一妄,语不同年。

    如上广破粗色极微诸论。将以申兹正见,悟彼邪执。然人情封着,难以涤除,则有展转推度,不舍本计。如经部等师,更以现量证外境有,以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故举此为征。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下触字,名词,谓一切尘境。 若无离识实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其为说如此。夫言法之有无,宜以现量楷准,此诚谛论。独其所谓现量者,则以眼接色乃至身触触而有色等觉云尔,故亦说名现觉。斯则近似乱真之说也。据实言之,有色等觉时,即能见已无,不名现量。所以者何?眼等五识现量证境时,于境不执为外,以无计度分别故。后时散乱意识,起虚妄分别,乃执有外境,故色等觉,唯在散乱意识。觉意识分别。 与正见,五识现量。 二时不俱,则此觉时,能见五识现量。 已入过去,宁许有是现量证外境有。应立量云: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至我所谓现量,既不执外,斯乃证外境无,异汝所云。

    又复应知,心法及境,皆念念灭。刹那刹那,都无故物。汝言现觉色等之时,非但能见现识成已灭无,即所见现境,亦复与彼能见,俱时落谢。故汝所云色等现觉,实已不及现境,此已灭故。复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

    又如梦等时,等谓幻觉。 虽无外境,而亦得有此觉。我今现见如是色等,汝能以此许梦等时,实有色等外境否耶?汝若不许,则于余时现觉,何因定执此境离识实有?不其惑欤!余时,谓非梦幻等时。

    如吾前述,遮彼现量,义据甚明。而彼或不喻,复设难以自救。一者,举忆持,记忆。 仍成现量,证外境有;谓由过去眼等五识,于尔时现受外色等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先若未受,今何所忆?由忆持故,应许过去世五识是有非无,即此识于过去世现所受外境,亦决定有。由斯,许曾现识,现量曾有境,是义极成。曾者,过去之谓。

    二者,仍以梦征,信有外境。梦觉二识,若同无外境者,世能自知梦境非有,其觉时境亦无,例应复自知。今故应诘:梦心无有境,觉时便知无;觉识境既无,何不知非有?既不自知觉境非有,宁复能知梦境定无?返复推征,应信觉时识,外境定实有。

    观彼自救,虽设二难,但逞肤谈,不研理实。何足难我?姑先释初难。汝以今识忆持,决定由过去识于尔时现受外色等境者,是义不然。我宗但许过去五识缘即识之境。即者,不离之谓。 此境与识同时生已便灭,无暂住时。 而有习气,无间传来。今时意识乃于此位能忆前境,是名忆持。非由曾时识缘外境故,后方有忆。又在意识行追忆时,识上必现似前境之相,如过去眼识缘桃花,今时意识追忆,识上必现似前桃花之相。 此相非外,识所现故。 但意识虚妄分别,不称所缘,妄执为外。此既后时意识妄计,云何以此证先现见实有外境?

    复释次难。梦境非心外实有,必觉时方知。如处梦中,终不自知梦境非有。其觉识境,亦非心外实有,必真觉时方知。世间虚妄分别,串习昏热,如在梦中。诸有所见,皆非实有,颠倒虚妄所显现故。未得真觉,恒不自知。至真觉位,方能如实了知心外无境。既许眠梦得世觉时,知先梦境非有,应从虚妄得真觉时,知先颠倒所现境亦无。义既相齐,狐疑何谓。

    夫迷情攸滞,则计无谓有;妄见所著,则习非胜是。故外境本无,而执有者乃不自知其非。虽经往复博辩,犹待郑重陈辞。爰总对外小,而更诘曰:汝执外色等境,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耶?若言是多者,此即复返于前所破之极微,极微众多故。然此极微,前虽破讫,聊复申言。夫极微论者,皆妄计积小成大。此为以人工猜拟法尔,何可相应?法尔犹言自然。 细缕千条,微线万绪,聚成布帛;众砖众石,多瓦多椽,乃至无数竹头木屑,合成大厦;一甑之饭,聚无数粒;一盂之水,集无量滴;散沙握以成撮,群息吹而荡风。凡玆串习之事,想慧夙所浸淫;逐于不思议变,亦依串习而为横计。此极微之论所以兴。原夫境识同依变假立,变化至神,刹那刹那,新新而转,幻似众相。转者生起义也。 岂有实物,假多微成?若大地或瓶等境,果积多微以成者,极微常住,即大地或瓶等境应是常住,恒无灭坏,恒无创新。征之事实,夫岂固尔。若言极微自体是动变者,则应但许有此动变,更无极微其物。往复推征,极微既不应成,即境体是多,义非能立。

    多既有过,设言是一,又复非理。如坚等境,唯是一物,曾无隔别,若有多体,便相隔别;既是唯一,故无隔别。 则应世间无有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才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又境若是一,复应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物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以是一故。然有笔于此,汝计是一,但以手执时,则复有至未至,如何成一?又境既一,无有离间,若一骆驼至一处所,余骆驼或马等亦应俱至其所,以境一故,不容离间故。今者多骆驼马等互不相到,此不至彼处,彼不至此处,故名互不相到。 境若一者,此云何释?综上三难,皆有理据,故言境一,义不极成。彼复救言:诸境自体非不为一物,但由能依作用不齐,令所依境,相状差别。且如吾人经行大地,地实是一,人行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其步所经,令地成别。又如以手执笔,笔非不一,吾手得其上边不得下边,遂令笔分上下两物。骆驼马等,处所有别,例此可知。故汝所难,不足遮我。彼之自救如此。然细检其失,略谈以二:一违正理。如前第一例,汝言地实是一,但行步不一,故令地别者,此实倒见。应知行者,本为相续而不可分之动。动力生灭相续,而实无有分段。 正由所依地境非是一物,段段差别,成多地故。吾人遂由行动所经多地,妄计行动为可割划,缘此分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实则行动唯是相续而不可分。若可分者,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其间各各独立,各各静止,段段片片,不相连续,凭何贯穿得成行动?吾人若证会行动自相,而除其所经许多地段之想念,必能了知行动实无可割划。而分为一步二步等者,特缘于以许多地段之想念,增益于行动自相之上,故有此妄分耳。是则非因行步不一,方令地别。唯由不了地非一物,妄分行动为若干步。即此一例,汝之所执,已乖正理。余例同乖,何劳虚设。二违自义。汝本计境体是一,若是一者,即不可分析。今汝言,由能依作用不齐,令所依境,相状差别者。则汝境相状,既可分析成多,应不名一。如汝行十步,所经地段,亦被析为十,非复一相。故汝此计,定违自义。

    综前所说,境一、境多,两俱有过。以故汝计,外境实有,理不容成。破彼计已。设复问言:尔唯识宗亦许有即识之境,此境为一为多耶?应答彼言:如我宗义,妄识所取,境各别故,可说为多;一切法皆如故,可说为一。又复应知,汝计离识之境为实物有,故说一说多,进退违理。外小言有外境者,即同俗计有彼瓶等实物之有。质言之,即看作有呆板固定之物是也。 我宗许不离识境为如幻有。如幻者,取俗语诠之,即没有实在东西之谓也。如幻之有,迥出情计。 若随世谛,一多无碍;一不碍多,多不碍一,两说皆得。 若随真谛,一多俱泯。诸法如相,即是无相,无一切虚妄分别所执相故。若尔,则多不可说,一岂容立。 斯固如实之谈,未可以凡情较量耳。

    迹外小执有实境,外于吾心而存在。此乃世俗所公忍,以为确然赫斯,明着无疑。今吾宗于此,一概遮拨。俗情疑怖,以为徒侈大其心,纳外于内,成偏至之论。实则吾宗如实了知本无内外。设有内外对峙,则两相疏隔,不可相亲,不可冥喻。今万境条然宛然,现起于吾分别之中,灼然同体相亲而冥喻,夫何心境内外之分乎?此理昭揭,不但大觉夙所现证;即在凡位,亦可依五识现量,无倒思唯,而证其如此,以现量无外执故。模准现量而思惟,屏除妄情遍计之参入,名为无倒。无外执者,即亦无内可知也。内外者,以相待始别故。 智不依现,任情猜卜;横执外境,如翳生华。由此,乃有抛却自家无尽藏,以寻求宇宙实体,如古代哲学。 或推明宇宙现象,如近世诸现象论。 妄自执持,以为学术不过尔尔者。理不究竟,空洞何依?其犹愚人怀宝自迷而穷饿,对日自掩而昏晦,哀此沉沦,曷其有极。哲学家不论近世现象论,古代实体论,要皆徒知向外推寻,全昧自家现成物事。不知“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栅处”。此意甚深,学者须于唯识道理有全盘了解,方可谈此。

    附识: 象山悟心外无宇宙,阳明亦云心外无物。阳明语录,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云。 此皆深穷实性,与梵方大乘若合符契。诸儒从自家生活里会得此理,不肯驰务论议。故非高材睿智,精思力践,罕能喻其神旨。末流之弊,耽空笼统,非其本师之过也。

    已遮境执,次除识执。夫执有外境,故假说唯识以遮之。若复妄执内识为实物有,外小计识之有,乃如实物之有。 则亦与执境同过。故在大乘,说识缘生,除其邪执。缘者,藉义。众相不实,相藉待故,名之以缘。生者,显现义,众缘幻现故。 盖大乘如实了知所谓识者,本无实物。如其实而知之,不至有少微谬解,曰如实了知。 而以人情迷执,欲与之直尔表诠是事何若,此终不可能。唯有权破其执,使之自悟。故且假说缘生,对彼实物之执,椎击破碎,令生正解。若此遮诠,方便善巧,庶几绝伦。然言缘生矣,固必析为若干缘基,每一种缘,命之缘基。 而后知众相幻现,果无有实物也。缘基约略举四: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释此四义,以次缕列。

    因缘者,旧说谓若实法,亲生自果,方名因缘。因者,原由义也。 此不应理。如世现见一切物象,皆相待故有,而不可于中得一亲生自果之因。因缘亦省称因。 即尝见有甲故有乙,毕竟不可满证甲定亲生乙,亦不可满证乙定从甲亲生,甲乙唯是相待故有。设其相待之情忽更,则虽有甲而不必有乙,即甲不定亲生乙,此观物稍审者所共知矣。据此,则以亲生自果言因缘者,即其因缘不足以解释物象,何劳虚立。若乃吾宗护法之伦,必定因缘界训,曰亲生自果,其将何所取义欤?原夫护法本建立种子,以说明心识,遂妄设一亲生自果之因缘以目种子。护法许有八识,每一识生皆有种子,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乃至阿赖耶识种子亲生阿赖耶识。故种子为能亲生识之因缘,识为种子所亲生之果云。 盖护法不了心识为流行不息之全体,而妄析成八聚,如各立之静片然。故转求其所从生,而建立种子,说为亲生自果之因缘。此子舆氏所谓用知而凿者也。熊十力曰:吾非印许护法种子论者。故言因缘,不敢苟同旧说。吾姑为因缘界训曰:若法方起,原为自动,即依自动,假说因缘。岂谓别有实法,亲生自果,方予因名。夫识者,念念新新而起,即是念念新新之自动。何以言其为自动耶?识以了别为特征,虽凭官能俱起,而不与官能齐其钝,即非官能副产物;虽藉境界俱起,而不与境界同其碍,即非境界副产物。故识起即其自动,不由他动。山林之畏佳,大木百围之窍穴,因有鼓之者而动,其动也终穷。动以自己故不穷雷雨之动满盈,唯其自也。雷雨者,象动力之盛大。见《屯卦》。 自动之谓因,因孰有大于此者乎?

    等无间缘者,谓识前为后缘,行相无间,等而开导,故立此缘。云何前为后缘?识者动而不居,前念识方灭,后念识即生,故说前识望后为缘。

    云何行相无间?识者动而趣境,虽体无封畛,而行相固殊。见色闻声,乃至了法,各别行相,不相间碍,前灭引后,是事恒然。行相者,识行于境之相,即识于境起解之相也。相者,无相之相,如见色与闻声不同,即识上行相之殊,非如旧说以眼等八识为各各独立之体。间者,隔碍义。无量行相,容俱起故,故名无间,此亦与旧言无间者迥异其旨。

    云何等而开导?导之为言,是招引义。开义有二:一避义,二与后处义。前法开避其处,招引后法令生,故成缘义。由具开与导之两义故,方成此缘。若两义中随缺一义者,即不名缘。此本旧说。 复有难言:“前法开避,即是已灭。彼灭无体,云何招引?”应知前法正起位,即有望后招引之势,非彼灭已,方为招引。又前念灭时,即后念生时,生灭中间,更无时分可容间断。然则变化密移,畴觉之欤。旧说识亦有间断者,因依识之行相而剖析为各各独立之体,故妄计见色等行相不显现时,即是眼等识间断也。 复言等者,即等流义,由前引后,平等而流,故置等言。

    覆综前说,则知等无间缘,开前导后,方灭方生。心识所以迁流不息,唯有新新,都无故故。其德之至健,几之至神者乎。设有不明开导,但计心识为由过去至现在复立趋未来者,则犹堕于常见而未闻胜义也。

    所缘缘者,略有四义:一有体法,二为识所托,三为识所带,四为识所虑。

    有体法者,为缘之法,必是有体,方有力用,能牵生识,如白色非空而无物,故能牵令眼识同时俱起。 故成缘义。法若是无,何得为缘?世俗有计瓶等得为缘者,此倒见也。所谓顽然之瓶,世间本无此物,其以为有者,特妄情所执耳。今试问汝侪,所得于瓶者果何物?则必曰视之有白,乃至触之有坚等也。若尔,汝眼识但得于白,不曾得瓶,乃至汝身识但得于坚等,亦不曾得瓶。诚以汝五识现量灭谢,散意识方起,遂追忆白及坚等境,妄构为瓶等实物。散意识者,谓凡位意识散乱故。 是故白及坚等境,诚有非无,方得为缘。妄情所执之瓶等,此非有体,缘义不成。

    或复问言:“若有体法方为缘者,如意识缘空华时,岂非无所缘缘耶?”应知意识此时现似所缘影像,妄作华解。华虽本无,识上所现似华境之影像,彰彰不无。即此影像以不无故,亦名有体。得随境摄,成所缘缘,非无此缘识得生故。

    又复有计五识后念,以前念境为所缘缘者,唐贤普光曾作是说。 此亦非理。一切法顿起顿灭,无暂时住故。前念境即于前念灭,何容留至后念为后识境耶?如眼识前念青境,实不至后,后念青境乃是新生耳。 诚以五识现量,刹那已入过去。一刹那顷,五识与所了境,同生同灭。 后念意识继起迅速,由念势力,念者记忆。 能忆前境,即现似前境之影像而缘之。此影像即心上所现,本非前境,而此心乃妄以自所现影作前境解。 彼乃不辨,以为犹是后念五识取于前境,此在因明,乃云似现。 实则前境已灭即非有体,如何成所缘缘?此说违理,故宜刊正。

    为识所托者,即有体法,望能缘识为所仗托,令彼谓识。 得生。识不孤起,须托境故。如眼识,非仗托青等色境,必不孤起。 五唯托尘,意则托影,必有所托,方成此缘。五识唯托尘境而起,谓眼识唯托色尘,耳识唯托声尘,乃至身识唯托触尘是也。意识不得现证尘境,其筹度一切法时,尝利用想与念,诈现似所缘境之影像,以为所托焉。想念后详。

    为识所带者,谓所缘境为彼能缘之所挟带。能缘即识。 能缘冥入所缘,宛若一体,故名挟带。如五识现量证境时,能缘所缘,浑尔而不可分。如眼识现见白色时,不起分别或推想,即此见与白色浑成一事,无能所可分。 由境为缘,令彼能缘亲挟己体故。己者,设为境之自谓也。挟带义发于奘师。时正量部有般若鞠多者,尝难及大乘所缘缘义,戒日王请奘师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奘师造《制恶见论》破鞠多,论中即申挟带义也。其文今不传。

    为识所虑者,前之三义,不足成所缘缘。何以故?若有体法但为识所托所带即得成所缘缘者,则应外质望镜等照用作所缘缘。外质是有体法故,镜等照用起时,亦以外质为所托所带故。镜等照用依外质同时显现,故有所托义。又亲挟外质影像而起,故有所带义。 此若许然,即境望识作所缘缘,与外质望镜等作所缘缘,两义齐等。由此,应许识亦犹如镜等,以所缘缘义不异故。为遮此失,复言所虑,由境有体,能引令识托彼带彼,缘虑于彼,方许望识作所缘缘。上三彼字皆谓境,缘虑即思虑。 以所缘缘具所虑义,影显识为能虑,不同镜等色法,故说唯识,理不轻摇。

    附识: 思虑作用乃心识之特征,不可以官品与境色相互之作用说明思虑。以非思虑之因,终不能产思虑之果故。昔者印人有言镜等能缘,犹如识者,今人亦有云照相器能见物,此皆戏论。镜等与照相器只能于所对境现其影像,然此影像固现似色像,乃无有思虑作用于其间也。何可等心识于色法乎?理本至明而索之愈晦,凡情迷妄,往往如是。夫思虑属心之行相,此与心上所现影像,本不为一事。世俗未能辨此,故说照相器能见物也。然唐人言唯识者,于此已有不了。备云:“但心清净故,一切诸相于心显,故名取境。”《见解深密经》注六第七叶。 太贤云:“相于心现,故名所虑。”见《成唯识论学记》卷六第三十七叶。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有其行相,但云心上现影而已。若尔,镜等能缘,照相器能见之说,又何可遮耶?如斯肤妄之谈,其当刊正久矣。

    综上四义,明定所缘缘界训,庶几无失。然旧于此缘判亲疏者,其说原主八识分立。寻彼义据,不足极成。识所取境,皆不离识而有,但应许境于识作所缘缘,何须更判亲疏?然旧说主张八识为各各独立之体,则亲疏遂分。如眼识亲所缘缘,即自所变相分是也。其疏所缘缘,即第八识相分。眼识托此以为本质,而变自相分云。护法八识各各有相分本质为亲疏缘。名相琐繁,此姑不述,述亦短趣。若为治旧学者解纷排难,当为别录云耳。

    增上缘者,略有二义。增上,犹俗言加上也,旧训为扶助义,谓若此法虽不从彼法生,然必依彼法故有,即说彼法为此法之增上缘。 一者有胜用。为缘之法必具胜用,方与果法而作增上。果法者,如彼法为此法之增上缘,即说彼为因法,此为果法也。 所谓胜用者,不徒于果法为密迩之助,但不障者,即其力也。取征现事,如吾立足于此,五步之内所有积土,固于吾立足亲为增上。直接为助,故言亲也。 即此五步之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亦皆与吾立足攸关。假令五步以外山崩河决,又或余纬越轨,冲碎员舆,斯皆障害吾之立足。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胜用。由不障害,即其胜用。 准此,则增上缘者宽广无外,势不胜穷。然求一事之增上因,增上缘望所增上法,而得因名。 则恒取其切近,遗其疏远,不定遍举也。今即心法为征,如一念眼识生时,其所待之增上缘何限,然官品缘、官品者,眼官或神经,乃眼识所凭依以发现者,故是增上缘也。 空缘、空者,空隙,亦眼识增上缘,障隔则眼识不行故。 明缘、明者,光也,阙明缘不能了诸色境故。 习气缘,旧说眼识有贪等心所法,以于境任运生爱等故。吾谓贪等即过去习气之显现也。 则关系切至,在所必察,此一例也。

    附识: 增上缘义最精。世学如科学。 所云因果,自吾宗观之,唯相当于此,以其但明事物相互之关系故也。顷有问言:“若如公说增上缘者,则将随举一事皆以全宇宙为之因乎?”曰:理实如是,但学者求一事之因,初不必计及全宇宙,恒自其最近者以为推征。设秤物之重量为如干,若地心吸力,若气压,固皆为其致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阳系统以外之他恒星,亦无不与此有关者,故曰一事而全宇宙为之因也。然学者于此,但致详其近缘,若地心吸力,若气压,以明此事之因,则能事已毕。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二者,能于余法或顺或违。随举一事,以明此义。若霜雪于禾等增上,能牵令转青色为枯丧,转者改转也。禾等枯丧之位,其以前青色皆灭,义说为转,非谓前青色不灭可转为后枯丧也。又枯丧之起,有自动因。霜雪于彼,但为增上缘,故言牵也。世学谈生物适应环境者,多忽略生物自身之动因,便为大过。问霜雪非青色灭之因耶?曰:凡法之灭也,法尔自灭,何待于因。灭若待因者,应不名灭,当说为生,以有因便是生故。 即此霜雪,望枯丧为顺缘,望前青色作违缘。一顺一违,几之所不容测也。然复当知,此中义分顺违,据实违缘云者,非与灭法为缘。如前所说,霜雪与枯丧为缘时,前青色已灭。今云霜雪与彼前青色。 作违缘者,彼既灭无,望谁为缘?由枯丧是前青色之相违法,既与枯丧为缘,即义说为前青色之违缘。一事向背,义说为二也。霜雪与枯丧为增上缘,是为一事。向背者,一事之两面。与枯丧为缘,是向义。既顺枯丧令起,即违前青色令不续起,是背义。由此二义,故说顺违耳。 例此而谈,习气等为识增上缘时,顺生有漏识,即违无漏识令不生。顺违之几,其可忽欤!有漏者,染污义。无漏者,清净义。

    上述四缘,由识起即自动义故,立因缘。由前念能引义故,立等无间缘。由有所取境故,立所缘缘。除前三外,依种种关系,立增上缘。详此四缘,本以分析现识,假名缘生,对破外小执为实物。识若定实,即自体顽然独存。今分析此识,而说四缘,明其为缘生,则是无实物亦彰矣。夫缘生者,本唯遮遣之词,不表构成之义。如对不了芭蕉无实体者,为取蕉叶,一一披剥,令知非实。此但遮遣彼执,非表蕉由众叶构成。护法、窥基之说缘生也,直以现识从众缘和合故生。众缘者,以缘有四故,名之为众。 盖易遮遣之词,而作进一层之说明。所谓进一层说明者,破执为第二义,显识构成为第一义。即先以众缘和合,显识所由构成,次乃以缘合破执为实也。遮遣翻此,但假说四缘,径破实物之执而止,绝不欲显识从众缘构成。二者用意悬殊,奚翅霄坏。夫言识因众缘构成者,此乃变形之执耳。本破执有实识,假析众缘。今返计众缘和合而构成识,则取已分析者复为拼合,非变形之执而何?又若许缘会而构成识者,则众缘会逢之时,应如机件辐辏,如何成识?然彼亦虑及此,乃以士用义救。士者,士夫,犹言人也。用者,作用。旧说因缘亦名士用因,喻如人有宰制一切之作用。 谓因缘为作者,余缘为作具。余缘者,谓增上、所缘、无间三缘。 作者假诸作具,成办事业,虽复有待,作者待作具故。 而自具宰制之力,不必受限。则非机械之谓矣。此虽善自解纷,然构成之见,根本已谬。计现识从众缘构成,则与计瓶等集多极微成者,同一谬执。当知现识是不思议变力,宛尔幻现,不应于彼作如何构成想。若作是想,便已计有实物;既非实物,宁可作如何构成想耶?综上所述,应知缘生之言,但对彼执识为实物者,正为遮遣,不表识由众缘构成。设有难言:“若唯是遮,岂非空见?”应答彼言:但遮执实,不遮缘生幻有,云何堕空?唯我所谓缘生者,不以众缘和合成识,名为缘生。乃分析现识,而发现其不为一实物,只此众相幻现,故假立四缘,说名缘生。详夫大乘立说,随在皆寓遮遣之意。所以者何?世尊一大发明,本为宇宙究竟理。此言宇宙者,乃心境诸法之总名。究竟理者,即谓宇宙本体或人生实性。吾尝言:哲学之任务,即在引人以发现究竟理,使人生自得根据与活力,不至长此迷妄虚诳以漂流。哲学所发明者唯此一大事。除此以外,皆可让诸科学。哲学若不能尽此任务者,只足目为戏论,成繁琐浮泛知识,即未尽哲学本务。 此理不滞于物,物者,情计之所执,而此理则超乎情计也。 故未可以言说直表。言说所以表物,至理无有方所,固非言说所及。 唯因众生种种迷执,而设种种遮诠,令生正悟。真理本自显著,不随人情迷执而有隐没。但人情迷执,便自蔽于真理之前。有遮其执者,或将豁然以通。是故众生迷执无边,大觉言说无边。凡言皆以遮执,非于遮执外,可着一言。既言说皆为遮用,即实未尝言。佛说:“我成佛来,不说一字。”《大般若》卷四百廿五。 此是事实,岂故作妙语哉!虽佛灭后,弟子承了义教者,散为空有两轮,而此旨实不应有异。旧说空宗以遮为表,有宗即用显体。其谈有宗,似犹未善。夫言即用显体者,固云体用自别,但用不离体,乃即用而体显。不知体上固无可建立,又安有别用可建立乎?设计有别用可建立者,则用己与体对,谈用何足显体?如唯识旧师,建立种子实有。若尔,既已执实种子矣。更何从见体耶? 故知即用显体,乃护法派解嘲之词,不足为有宗立论之旨。而遮诠善巧,亦空有共循之轨。岂有宗宣义,直表无遮?窃以为有宗显体,不妨于无可建立而假有施设,即依体上故说为用,而无别于体之用。上考圣文,豁然无所疑滞,盖唯识归无所得。岂有别于体之用可容建立哉? 世亲《三十颂》明启秘钥,护法、窥基何尝见不及此。然终不免落于虚妄分别,以累神解。吾非故薄前贤,护、基两师学,今幸足征。审其脉胳,理其纲维,则知其逞于悬空与繁琐之辩析,何曾出虚妄分别窠臼哉。 此或矫清辩之空,而不恤太过。《成唯识论述记》尝引清辩之说而驳之。余以为清辩谈空,乃对执而言其空。护法非之,不悟彼唯遮执而无建立。护法则有建立矣。大乘空有之争,或至护法、清辩时始剧耳。 上来因论缘生之为遮词,而推明其旨。非勤无益之辩,实乃渺义所存。学者了此,则向下不妨更有言说。

    今且综前陈以观。执境为外,既悉遮遣,执识为实,又复破除。世间从来邪解,以色法心法视若实物者,将可自此豁然以悟乎!然此中所云,犹未达于色心问题之根柢。恐闻者不深究其所以也,故次详于转变。

    附识: 吾谈用义,与旧说用义,截然不同训。旧学如护法诸师,以用对体立,直将体用说为两实。体固实有,用亦实有,此两种实有,果为如何关系,彼亦莫能详也。盖彼唯于用建立为实有,复不得不于体建立为实有,逐陷于两种实有之矛盾论而不觉耳。宜黄欧阳先生《唯识抉择谈》,以体用各分二重。体上二重者:曰体之体,谓一真法界;曰体之用,谓二空所显是也。用上二重者:曰用之体,谓种子;曰用之用,谓现行是也。详此言体之体与用之体,明将体用看作两种实有。盖乃根据护法义以立言,非凭臆造。 今吾所谓用者,则绝不表有实有法以之与体相对而言也。吾用字系体之形容词,乃即于体而假说为用,形容其非顽空,即以表示转变。而对彼执有实色实心者,正为遮遣,亦隐令彼悟非顽空。夫悟非顽空,则仍不妨随俗假诠心色。而遮执实心实色,则诸行之相既空,将其于体也,自不难喻。吾所谓用者,于无可建立而假有施设,此区区密意也。自下诸章,悉本斯意以作焉。

    转变

    吾尝言,诸行阒其无物,行者,幻相迁流义,此作名词用。色法心法总称诸行。 滞迹者则见以为有实,以为有实物也。 达理者姑且假说转变。转变一词,见《成唯识论述记》。言转变者,取复词便称耳,实则但举一变字可也。然吾谈变义,颇不据前师,学者勿执旧说相会。 夫动而不可御,诡而不可测者,其唯变乎!此言动者,非俗所谓动。俗以物之移转为动,此则以忽然幻现为动,非有实物由此转至彼处。 谁为能变?设初问。 如何是变?设次问。 变不从恒常起,恒常非是能变。观夫万变不穷,知非离此而别有恒常之体。古代梵天神我诸计,要皆为戏论。 故变不从空无生,空无莫为能变故。无始时来,已刹那刹那变而未有休歇。过去之变,无留迹也,故假说空无。岂复离此变而别有空无之一境为变之所从出哉? 爰有大用,其名恒转。恒言非断,转表非常。非断非常,即刹那刹那舍其故而创新不已。此生理之至秘也。 渊兮无待,无有因故。 湛兮无先,非本无而后有,故云无先。有先则是本无。 处卑而不宰,卑者,言其深细不可知也,非如常途所云高卑之卑。不宰者,无实作用故,不可说为神我梵天等故。 守静而弗衰。静者,言其未尝有作意以造作事业也,非如常途所云不动之谓。弗衰者,言其生生不息而幻现众象也。 此则为能变者哉!能变者,即克指转变不息之全体而强形容之以为能耳。实非离此转变不息之全体而别有其能,故吾言能变,无所变与之为对。此与护法异以天渊者也。学者须综吾说之全而观焉。已上答初问。 变复云何?牒前次问。 恒转自有屈伸二行,同时相感,是名为变。此言行者,动势义。屈伸只是两种动势,而非两种实体,所以异乎二元之论也。 变不孤起,孤即无待,无待非变。 复无实物,若有实物,则亦无所谓变。 故一屈一伸方是变也。一屈一伸,其势不一,反而相济,故成乎变耳。已上答次问。 申者,辟而健往,依此假说心法。辟者,开发义。健者,精刚自胜即自在或自由义。往者,施也,谓其有似主宰用而为能施也。 屈者,翕而顺来,依此假说色法。翕者,敛缩义,敛缩故幻似形碍,实则本无形碍也。顺者,颓坠义,不自在义。来者,受也,以其绝无主宰用,但对能施方面而为受动故。 以故,色无实事,心无实事,只有此变。事者,自体义。色法、心法都无实自体故。

    大哉变乎!顿起顿灭,曾无少法,可容暂住。言无些少实法可暂住也。无少云者,显其全无。 阿含经言:“佛语诸比丘,诸行如幻,是坏灭法,是暂时法,此言暂时者,对执常住者而言之耳。实则亦无暂时可说,以不容于此起时分想故。 刹那不住。”刹那见后。 此义确尔不虚,俗情顾莫之省。寻检义据,聊与征明:一者。诸行相续流名起。若非才生无间即灭者,应无诸行相续流。相续流者,前灭后生而无断绝之谓。相续流故,名之为起。起者,生义。才生即灭,不容稍住,故说无间。前不灭则后不生,故诸行若非才生即灭者,便无相续流。 若汝言:“物有暂时住,次时则先者灭后者起,故可名相续者。”此亦不然。由暂住时,后起无故。自下数义,依据《庄严经论》而引申之。

    二者。若汝言:“诸行起已,得有住者,为诸行自住,为因他住。”若诸行自住,何故不能恒住?若许诸行得自住者,则彼应常住不坏也。 若因他住,非离诸行别有作者可说为他,谁为住因?二俱不尔,自住,因他二说俱不然也。 故才生即灭义成。既不容住,故知才生即灭。

    三者。若汝执:“住因虽无,坏因未至,是故得住。坏因若至,后时即减,有如火变黑铁者。”后时者,对其先之暂住未灭时而言耳。此言变者,变坏义,与转变之变不可同训也。喻意云,火为铁上黑相坏灭之因。此坏因未至,则黑相暂住,坏因若至,黑相便灭。世俗谓凡法之灭,必待于因,若未逢灭因,即得暂住也。 此复不然,坏因毕竟无有体故。坏因无体者,易言之,即无坏因之谓耳。灭不待因,吾于前章谈增上缘中已言之矣。火变铁譬, 我无此理。铁与火合,黑相似灭,似者,犹言宛尔。 赤相似起,黑相灭时,即是赤相起时。 能牵赤相似起,是火功用,实非以火坏铁黑相。俗以火为黑相之坏因,实乃大误。黑相之灭只是法尔自灭,非待火坏灭之也。唯火之起也,则赤相与之俱起。由此,说火有牵起赤相之功用可也,说火为黑相之坏因则不可也。 又如煎水至极少位,后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无体。水相之灭也,只自灭耳,岂由火相灭之哉。 由此,才生即灭,义极决定,以灭不待因故。

    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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