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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尔斯·菲茨罗伊总督————新南威尔士政府的法案————上议院————几个区域的边界————菲利普港的不满情绪————乔治·格雷被选为墨尔本议会代表————殖民地的自治政府————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政府法案————维多利亚名字的由来————自治政府的政策————威廉·温特沃斯的新宪法————提议从男爵中选举议员————维多利亚宪法————责任制政府

    根据1823年和182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除了澳大利亚南部、西部和塔斯马尼亚地区,新南威尔士总督及其上议院可以在澳大利亚的其他任何地方制定法律。在澳大利亚南部,乔治·格雷总督执政时,由三位官员和四位被选举人组成的七人议会成立。当时,议会达成共识,人口数达到五万人后,殖民地就要组建更民主的政府体制。从1838年开始,西澳大利亚以同样的程序进行管理,议会成员也包括三名官员和四名非官员。1825年,范迪门斯地从新南威尔士分离出来,组建了相同的议会。虽然议会的成员由总督选出,但他们在殖民地各自为政,而且大都经验丰富、性格坚毅、敢于直言不讳。这项议会制度一直运行得很正常,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发展速度的加快,殖民地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的管理体制。

    严格来说,到1855年时,新南威尔士总督是英国政府唯一授权的澳大利亚主政官员。在其他殖民地,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副总督。查尔斯·菲茨罗伊的任命状将他称为“女王陛下在澳大利亚的王权代理,包括西澳大利亚”。查尔斯·菲茨罗伊和威廉·丹尼森是新南威尔士唯一两位得此封号的总督,但这没有获得额外的总督特权。起初,这个称号并没有实际意义,直到联邦制宪法授予总督主政整个澳大利亚联邦的权力。

    查尔斯·菲茨罗伊(1796——1858)

    威廉·丹尼森(1804——1871)

    澳大利亚宪政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是,1842年,《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斯地政府法案》通过,为当地引入了选举制度。英国议会并没有太过关注这项法案,殖民地大臣爱德华·斯坦利引进该法案时,几乎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意见。该法案带领殖民地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将管理事务的大部分权力交给了人民。该法案规定:第一,上议院人数增加到三十六人,其中十二名议员为之前任命的官员,另选举二十四名议员。第二,议会有增加成员的权力,条件是必须保持议会内部有三分之一被提名成员和三分之二被选举成员。第三,罪犯没有公民权,但刑满释放者或得到有条件赦免的罪犯可以拥有投票权。第四,投票者必须拥有价值二百英镑的自由财产。第五,议会成员必须拥有价值两千英镑的自由财产,或每年一百英镑的收入。第六,菲利普港地区必须在议会中占至少五个席位,墨尔本至少一个席位,以保障菲利普港的权益。

    爱德华·斯坦利(1799——1869)

    菲利普港地区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数量清楚表明了其从新南威尔士脱离的意愿。早在1840年,菲利普港的人口数还不到一万人,当地居民签了一份要求独立的请愿书,并成立了一个独立联盟。英国政府得知这次行动后,通过一项法案确保菲利普港地区在议会中拥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席位,希望以此平息菲利普港民众的不满。法案规定了“以豪威角到墨累河的西边发源地为界,沿河流到澳大利亚南部省份的东部边界”为其管辖区。这片区域划定的边界与1840年《土地条例》公布的并不一致,将新南威尔士分成了三个区域,即北部、中部和南部。南部的菲利普港地区的界定区域是“马尔比季河和墨累河一直延伸到澳大利亚南部以东边界的区域”。1840年5月31日,殖民地大臣约翰·罗素通过信件规定,马尔比季河应该是菲利普港北部的边界。但新南威尔士的上议院对此表示抗议,因为墨累河和马尔比季河之间的广泛区域里弗赖纳也被囊括其中。考虑到曾经引发的抗议,1842年的法案解决了边界问题。

    近年来,一些人对河流边界问题依然存在不满。人们试图证明维多利亚的北部边界是墨累河而不是马尔比季河,甚至想通过法律程序来验证这一点。但议会并不赞成相关提议,通过法律程序验证的要求被撤销了。

    维多利亚殖民地的西部边界问题也引发了争论。殖民地政府曾将东经141°规定为维多利亚殖民地和澳大利亚南部的边界。但1836年的经线划分技术还不成熟,维多利亚殖民地比原本规定的多获得了三十四万英亩土地。澳大利亚南部想要收回这些领土。1914年,枢密院决定采取措施。虽然1836年划定的边界线确实是由测绘师失误造成的,但该边界线仍然有效,不得改动。

    菲利普港居民对1842年宪法规定的席位并不满意,他们不愿意接受提名,被选举的菲利普港代表中有三位是悉尼人。对独立运动投入了极大热情的约翰·邓莫尔·朗牧师大声斥责这一规定。罗伯特·劳也表示独立主义者确实有合理的理由。造成菲利普港居民要求独立的原因之一是,当地的税收远比投入建设的费用多,而且大部分建设费用都用于建设悉尼的另一边了。菲利普港殖民地建立初期到1842年,据说税收和建设费用之间的差额高达十五万英镑。约翰·邓莫尔·朗说:“将菲利普港的收入用于维持一个不必要的奢华政府体制,可以说是一种罪过。”

    1848年,为了表达不满,菲利普港拒绝提名议会代表,并选举乔治·格雷为墨尔本的殖民地大臣。选民们想通过这一方式表达,他们在上议院的代表虽然由英国贵族合法担任,但这个代表绝对不会像从当地选出的代表一样,为他们的利益着想。奇怪的是,法官们宣布这一选举结果有效。因此,乔治·格雷成为1848年至1850年的墨尔本议会代表。

    通过这些事件以及其他事件,英国政府相信,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建立一套全新的运行管理体制的时机已经成熟。新的体制必须充分考虑当下的历史条件。澳大利亚新体制的建立与英国的议会改革运动、宪章运动以及英国政府对殖民地及附属国的态度息息相关,也与走向自由化的时代召唤相关。1839年,达勒姆伯爵发布了一份关于加拿大政府的重要报告,称北美地区的英国殖民地建立了完全自治的政府体制。他认为母国管理殖民地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将自治权交给殖民地。

    起初,托利党和辉格党质疑的是,殖民地如何在维系英属殖民地的同时实现自治。在殖民地的英国移民没有认可这种自由制度前,作为政府要员的约翰·罗素在实行1832年的改革法案时显得畏首畏尾。1839年,约翰·罗素说如果殖民地政府由公民大会掌控,无法想象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的命令会变成什么样子。乔治三世统治时期,弗雷德里克·诺斯勋爵可能也说过同样的话。约翰·罗素没有想到的是,如果英国政府和殖民总督不再发布命令,殖民地就不会产生冲突。不断下达命令并不是最佳管理方式。实际情况是,没有那些命令,殖民地反而会更好。然而,自治很快成了必须采取的措施。1850年,约翰·罗素开始在澳大利亚实行自治制度。

    达勒姆伯爵(1792——1840)

    1850年8月,具有重要意义的《澳大利亚殖民地法案》通过,从此,澳大利亚迎来了一个新时代。该法案的第一部分确立了菲利普港的独立殖民地位,并命名为维多利亚殖民地。维多利亚殖民地并不是第一个用女王名字命名的英国领地。维多利亚女王登基两年前,一群南非殖民者在德班向英国政府请愿,要求将德班周围的领地联合起来,“取名维多利亚,纪念尊贵的公主殿下”。但英国政府驳回了这一请求。南非的那块殖民地获得英国认可八年后,“维多利亚”已经被澳大利亚的殖民地采用,因此,南非人用“纳塔尔”命名了自己的殖民地。

    贸易与殖民委员会提议,菲利普港地区应该用女王的名字命名。在1849年的报告中,委员会指出女王陛下的祖先曾允许北美大陆用他们的名字命名,并“大胆推断遵循先例将是陛下的荣幸”。他们“谦逊地建议”女王将维多利亚的名字授予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殖民地法案》允许维多利亚成立自己的上议院,其中三分之二的代表由选举产生。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地区也成立了相同的议院。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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