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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比这一法案的实际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授予了殖民地自主权。法令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殖民地可以成立立法机构,通过适时修正公民权和宪法以适应其利益需求。也就是说,殖民地可以“量体裁衣”,换上适合自己的宪法外衣。1850年的法案通过后,澳大利亚的五个殖民地开始由通过各自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管理。议会有权自由调整政府管理模式。

    这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关系开始疏离的先兆。从那时起,英国议会保留了修正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的权力。只要议案涉及澳大利亚的殖民地政府,议会就会提出修正议案。殖民地已经获得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现在唯一受制于英国的是,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时需要预先得到英国皇室的批准。

    《澳大利亚殖民地法案》还授予各殖民地经济自治权。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殖民地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不论进口商品是否产自英国。

    参与讨论1850年法案的上议院或下议院政客,以及专门评述了殖民地法案发展前景或有相关论著的学者,都没有明确提出澳大利亚在未来的体制道路上何去何从,但从侧面影射出了人类智慧的局限性。当时,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通知威廉·温特沃斯称,他对澳大利亚的民主化前景深表怀疑,还在英国下议院说他“希望抑制新南威尔士的民主制度,同时希望由澳大利亚新兴的稳定制度遏止这一制度,以免其受到英国皇室的影响或唐宁街制定的一些法令的控制”。威廉·温特沃斯在一份起草于悉尼的报告中抗议称,他和支持他的人“不想播下民主制度的种子”。还有一些人认为,殖民地的未来关键在于法案中的第三十二条,即授于殖民地修正宪法的权力。殖民地的立法者担忧地说,这一规定会将澳大利亚的政体变成“纯粹的民主政体”。但持相同观点的人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大多数人更关心的是英国教会在澳大利亚的地位,以及乔治·格雷如何规定联邦政府的形式,是设立一两个立法机构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威廉·温特沃斯赞成在澳大利亚实行世袭贵族爵位的制度,并从贵族阶层中选出立法机构的上层组织。他提出疑问说:“如果英国的爵位授予制度是面向所有人的,那么为什么要将殖民者排除在外?为什么对英国宪法必不可少的机构要将我们拒之门外?”但他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或英国政府的支持。由于“假贵族”一词在悉尼激起了民愤和一片嘲笑,威廉·温特沃斯只好放弃自己的观点。有趣的是,当时,对世袭爵位攻击得最猛烈的是年轻的亨利·帕克斯,后来,他成了殖民地政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从1850年起,澳大利亚人开始自己解决政府管理问题。这一时期对澳大利亚后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19世纪50年代,金矿的发现导致了大型移民潮的出现。大部分移民受到近年来的欧洲改革及革命运动的影响,一些人甚至参与了改革运动。1848年,英国宪章运动中的爱尔兰独立分子、波兰和西班牙的起义者、意大利民族主义者、大批政治狂热者、无惧失败的勇敢者、怀揣乌托邦梦想的空想家及其热情倡导者,以及席卷了法兰西、德意志、比利时、匈牙利的欧洲大革命的参与者,都被黄金吸引。就像月亮控制潮汐的涨落一样,他们在巴瑟斯特的河流里、巴拉腊特的石英山脉中和本迪戈的含金碎石中寻找闪闪发光的财富。由此造成的人口增长也赋予了殖民地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管理体制。

    亨利·帕克斯(1815——1896)在墨尔本议会

    各殖民地很快投入到责任制政府的建设中。在威廉·温特沃斯的带领下,新南威尔士很快建立了新的制度。威廉·温特沃斯一生都在为创建自由制政府努力。现在,他的很多政治构想都已经实现。

    1842年的法案并没有授予新南威尔士修正宪法的权力。英国上议院起草了一份抗议书,谴责了殖民办公室毫无经验、不负责任地对殖民地的政治体制进行干预的做法。殖民地大臣要求议会起草新宪法递交给英国政府,作为对这份抗议书的回应。因此,1852年6月,澳大利亚的制宪委员会成立,威廉·温特沃斯担任主席。新南威尔士宪法就是以制宪委员会起草的文件为基础的。

    制宪委员会与英国宪法遥相呼应,尽量与英国宪法保持一致。威廉·温特沃斯提议在澳大利亚建立世袭制议院。他在一场演讲中慷慨激昂地说:“世界上的其他民族都羡慕这种伟大宪章的体制类型。”制定政府组织法的官员的任务就是将英国的现行制度具体化成明确的条文。但这一体制呈现在许多先例和实践中、记载在教科书中、散落在芜杂的记录里,并不是一份简洁的文件可以概括的。

    殖民地成立了两个立法议院。其中,上议院的成员由皇室提名,即由殖民地总督根据一些大臣的意见而定,并终身任命。下议院由选民投票选出,成为选民的条件是必须有一百英镑财产,或每年房租不少于十英镑的租户,或一年食宿消费不少于四十英镑的租客。议会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政府的行政事务由内阁管理,最高行政管理者的头衔为州长或殖民地大臣。

    1934年,新南威尔士的上议院进行了改革。直接任命的议院不复存在,新成立的议院由六十名成员组成,其中每年换届三分之一成员。议会成员并不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全体成员投票选出。议会成员每十二年参加一次选举。1933年5月,新南威尔士以全名公投的方式通过了新制度。

    1855年的法案包含了新南威尔士的新宪法,但没有规定责任制政府的明确条款。殖民地的上议院向英国报告了这一情况。新宪法作为英国议会法案得以通过,并随附了几条决议,规定了实施宪法的几条原则。其中一条是,负责行政管理部门的大臣或内阁成员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如果议会表明不再信任他,可以立即罢免其官职。这就是责任制政府的本质。另一条原则表示,新南威尔士议会应该“尽可能向英国议会的两个参议院的结构体制靠拢”。因此,关于政府与选举议院的职责关系,新南威尔士可以借鉴英国议会的做法。新南威尔士州的第一届责任制政府的州长兼殖民大臣是斯图尔特·亚历山大·唐纳德森,他于1856年6月上任。

    1853年,殖民地大臣邀请维多利亚州参加各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宪法制订工作。1853年9月,专门委员会充分利用威廉·温特沃斯为首的制宪委员会在新南威尔士做的工作,起草了宪法。宪法起草人是殖民地后来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姆·斯塔威。殖民地的新管理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旧殖民地遵循的原则并无二致,唯一不同的是,维多利亚上议院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提名产生。议院成员每十年选举一次,参与选举的人必须拥有价值五千英镑的财产,或每年至少缴纳五百英镑的收入所得税。选举人必须持有价值一千英镑的自由财产,或每年缴纳至少一百英镑的收入所得税。但大学毕业生、宗教牧师、律师、医生、海军或陆军军官等,可以直接参加选举,没有收入方面的限制。1856年,维多利亚的新宪法正式生效,第一位责任制政府的州长是威廉·海恩斯。

    威廉姆·斯塔威(1815——1889)

    1853年,南澳大利亚计划实行责任制政府,但直到1857年才开始正式实行。南澳大利亚上议院的现任提名成员可以终身任职,但如果下议院通过议案要求换届,责任制政府有权要求十年后再重新选举上议员。责任制政府的第一任州长是B.T.芬尼斯。1856年,塔斯马尼亚也成立了责任制政府,W.T.N.钱普上校担任州长。西澳大利亚由于一直坚持犯人流放制度,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在制度方面并没有优于其他殖民地。起初,西澳大利亚就建立责任制政府一事向英国政府呈交报告时,殖民部大臣德比伯爵的意见是,殖民地北部“在早期形成了一块独立的殖民地”,因此,最好不要将其交给珀斯的议会政府。早在1830年,提名制上议院已经成立。1870年,除了六名提名议员,上议院又增加了十二名选举议员,增加了议会的人数。虽然殖民地的大部分居民并不赞成向责任制政府过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意见逐渐成熟。经过充分讨论,大多数公众认为西澳大利亚应该向其他殖民地看齐,“应该与其他殖民地保持一致”。1889年,西澳大利亚的上议院提出了立宪法案。1890年,英国政府通过了该法案。约翰·弗利斯特担任西澳大利亚的第一任州长,直到1901年进入联邦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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