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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最新章节!

    在本章中,我打算考虑一下,是否可以从语言的结构中推论出关于世界的结构的某种东西,并且如果可以的话,又能从中推论出什么。有这么一种倾向,它把语言看作一个独立于实在的领域,并认为可以不考虑非语言现象而对语言进行研究;这种倾向尤其出现在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在某种程度上,并且在有限的范围内,语言与其他事实的这种分离是可能的,而且对逻辑句法的单独的研究无疑已经产生了有价值的结果。但是,我认为,易于夸大由单独的句法研究所能获得的结果。我想,在句子的结构和句子所指称的那些现象的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被人发现的关系。我认为,非语词的事实的结构并非完全是不可知的,而且我相信,如果足够细心的话,语言的特性能够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的结构。

    在语词与非语词的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绝大多数哲学家都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宽泛的类型:

    A.从语言的特性推断世界的特性的那些哲学家。这些人构成了一个非常著名的群体。他们包括巴门尼德、柏拉图、斯宾诺莎、莱布尼茨、黑格尔和布拉德雷。

    B.认为知识仅仅是关于语词的知识的那些哲学家。唯名论者和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就属于这一类。

    C.认为存在着无法用语词表达的知识,同时却又用语词告诉这种知识是什么的哲学家。这些哲学家包括神秘主义者、柏格森和维特根斯坦。在某些方面,黑格尔和布拉德雷也是这样的哲学家。

    在这三组哲学家中,第三组因为是自相矛盾的,我们不予考虑。由于一种经验的事实,第二组哲学家也遭遇了失败;这种经验事实指的是: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样的语词出现在一个句子中,而这却不是一种语词的事实,尽管它对于咬文嚼字者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假如我们被限定于以上三种选择,我们就必须尽力支持第一组哲学家。

    我们可以把我们的问题分为两部分:首先,真理符合论————就我们能够接受这种理论而言————蕴含着什么?其次,世界上是否存在着某种对应于逻辑语言中不同词类之划分的事物?

    关于“符合”,我们已经得出这样的信念:当一个命题为真时,它之所以为真,是因为存在着被称作其“证实者”的一个或多个现象。假如它是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它不可能拥有多于一个的证实者。我们可以将自己限定于这类情况,因为它包含了我们所关心的问题的全部。因而,我们必须探究:当给定一个句子(假设它是真的)时,我们能否从这个句子的结构中推断出关于这个证实者的结构的某种东西?在这种探究中,我们应该预设一种逻辑语言。

    首先考虑一组全都包含某个名称(或者它的某个同义词)的句子。这些句子全都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我们能够说它们的证实者也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吗?

    这里,我们必须根据所涉及的名称的类型作出区分。假如W是如同我们在上一章中所考虑过的那样完整的一组性质,并且我们形成了如同“W是红的”、“W是圆的”以及“W是明亮的”之类的若干知觉判断,那么这些判断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证实者即W。但是,假如我作出了若干真实的陈述,并且它们都是关于一种特定的色度C的,那么它们全都拥有不同的证实者。这些证实者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C,这就像这些陈述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C”一样。我们将会看到,在这里,就像在上一章中一样,我们得出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句法上与主谓式观点几乎无法区分,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把“主词”看作一束共同出现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刚才所说的话陈述如下:当给定一组像“这是红的”这样的表达知觉判断的主谓式句子时,假如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主词,那么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证实者,即这个主词所称呼的东西;假如它们全都拥有同一个谓词,那么这些证实者全都拥有一个共同的部分,即这个谓词所称呼的东西。

    这种理论无法应用到诸如“A在B的左边”这样的一个句子,这里的“A”和“B”是我的视野中的两个部分的名称。就“A”和“B”而言,我们在上一章中曾充分思考了这个句子。我现在希望考察的是这个问题:对于若干不同的“A在B的左边”这种形式的句子,假如它们的证实者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那么这种共同的东西是什么?

    所涉及的这个问题是那个古老的关于“共相”的问题。我们可能已经结合谓词————比如说“红的是一种颜色”或者“高调的C是一种声音”————研究过了这个问题。但是,由于我们已经把更多的表面看来显然是主谓式的句子————例如“这是红的”————解释为并非真正的主谓式句子,我们将会看到,联系关系来讨论“共相”是比较方便的。

    除了以感叹的方式被使用的对象词以外,句子需要一些不同于名称的语词。一般说来,我们把这样的语词称为“关系词”;它们包括代表一元关系的词,即谓词。如同在第六章中所解释的那样,这个定义是句法的定义:一个“名称”是一个能够有意义地出现在任何形式的原子语句中的词;一个“关系词”是一个能够出现在某些原子语句中,但却只是出现在包含适当数目的名称的原子语句中的词。

    通常认为,语言需要关系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就语句的证实者而言,这种情况意味着什么?”一个“共相”可以定义为“一个关系词的意义(假如存在着某种意义的话)”。孤立地来看,像“如果”和“或者”这样的语词并无意义,而且同样的说法可能适用于关系词。

    也许有人会提议(就像我所认为并将试图证明的那样,这种提议是错误的)说:为了发出一组类似的声音中的一种,我们无需假定共相,而仅需假定一组刺激物。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一个共相的捍卫者,如果受到攻击的话,也许会以这样的方式开始辩护:“你说两只猫,由于它们是类似的,刺激了两种类似的声音的说出,并且这两种类似的声音都是语词‘猫’的实例。但是,这些猫必须确实是相互类似的,而且这两种声音也必须如此。而假如它们确实是类似的,那么‘类似性’将不可能仅仅是一个词。它是在某些时刻即当有类似性时你所说出的一个词。”他将会说:“你的技艺和策略也许好像把其他的共相都清除了,但你仅仅是通过把所有问题都推给了这一个依然保留下来的共相即类似性而做到的。你不能摆脱那个共相,因此你倒还不如承认所有其余的共相。”

    共相问题不仅是难以解决的,而且也是难以表述的。让我们考虑“A在B的左边”。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当下视野中的位置是绝对的,而且是根据它与视觉范围的中心的关系而得到定义的。它们可以根据上下和左右两种关系来定义;无论如何,这些关系对于拓扑学的目的而言是足够的。为了研究当下视觉空间中的位置,有必要让眼睛保持不动,并把注意力集中于处在视觉范围中心和周边的事物。假如我们不是故意保持眼睛不动,我们将会直接去看我们注意到的任何事物;考察一系列位置的自然而然的方式是依次地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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