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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最新章节!

次地看它们。但是,假如我们想要研究我们在一个时刻能够看到的东西,这种方法将不会管用,因为一个特定的物理对象,作为一种视觉材料,当被直接看见时与当远离视觉中心时,是不一样的。然而,这事实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我们不能摆脱这个事实,即视觉的位置形成了一个二维的序列,并且这样的序列需要二元的非对称关系。在这方面,我们关于颜色所采取的观点也没有什么两样。

    似乎不能不承认,关系是世界的非语言的成分中的某些部分;类似性,或许还有非对称关系,不可能像“或者”和“并非”那样,仅仅被当作言语,并通过解释而被消除。诸如“在……之前”和“在……之上”这样的语词,完全就像专名一样,“意指”某种出现在知觉对象中的东西。因此,存在一种有效的分析形式,它不是那种整体与部分的分析形式。我们能够把A-在-B-之-前作为一个整体来感知。但是,假如我们仅仅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感知,那么我们不应该知道我们是看到了A-在-B-之-前,还是看到了B-在-A-之-前。对A-在-B-之-前这种材料进行整体部分式的分析,只能产生A和B,而且遗漏了“在……之前”。因此,在一种逻辑语言中,将存在某些词类上的区分,它们对应于客观的区分。

    让我们再次考察这个问题,即非对称关系是否与类似性一样也是必需的;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让我们以“A在B之上”为例,这里的“A”和“B”是事件的专名。我们将假定,我们感知到A在B之上。我们从一个无关紧要之处开始:现在,毫无疑问,我们无须既拥有语词“在……下面”,又拥有语词“在……之上”;只要拥有其中的任何一个就足够了。因此,我将假定,我们的语言不包含语词“在……下面”。整体的知觉对象,即A-在-B-之-上,以某种方式相似于其他的知觉对象,即C-在-D-之-上、E-在-F-之-上等等;此种方式使我们把它们称为所有关于垂直的顺序的事实。到此为止,我们无需概念“在……之上”;我们可能仅仅拥有一组类似的现象,即所有被称为“垂直的顺序”的事物,也就是,所有导致了类似于“在……之上”的声音的事物。至此,我们仅仅需要类似性。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考虑非对称性。当你说“A在B之上”时,你的听众是如何知道你并非是说“B在A之上”的呢?他是以和你知道A在B之上完全相同的方式知道这一点的:他感知到声音“A”先于声音“B”。

    因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在先有A后有B和先有B后有A————或者用书面的写法,AB和BA————之间作出区分。那么,考虑下述两种排列:AB和BA。我要明确的是:我只是在谈及这些排列,而未谈及与其相似的其他排列。假设S1是第一种排列的专名,S2是第二种排列的专名,并假设A1、A2是两个A的专名,B1、B2是两个B的专名,那么,S1、S2都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并且S1的一个部分极其类似于S2的一个部分,而另一个部分也极其类似于另一个部分。还有,在两种情况下,顺序安排的关系也是相同的。不过,两个整体是很不类似的。也许,非对称性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释:给定若干A和若干B,并对它们进行成对地排列,那么所得到的整体分为两类,并且同一个类中的分子相互之间是极其类似的,而不同类中的分子相互之间是很不类似的。假如我们把专名S3、S4给予下述两种排列:AB和BA;那么显而易见,S1和S3是非常类似的,并且S2和S4也是非常类似的,但是S1和S3并不非常类似于S2和S4。(注意:在描述S1和S2时,我们将不得不说:S1是由A1在B1之前构成的,S2是由B2在A2之前构成的。)也许按照这种方式,通过类似性来解释非对称性就是可能的,尽管这种解释并非很令人满意。

    当假定我们能够通过上述方式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取消除了类似性以外的所有共相时,我们依然还要考虑类似性自身是否能够通过解释而被清除。

    我们将在最简单的可能的情形中考虑这种情况。两块红的色片(并非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色度)是类似的,并且“红的”这个词的两个实例也是类似的。让我们假定,一组有色的圆盘被展示给我们看,并要求我们说出它们的颜色的名称————比如说在一次色盲的检测中。有两个红色圆盘相继被展示给我们,并且每一次我们都说“红的”。我们一直在说,在初阶语言中,类似的刺激产生类似的反应;我们的意义理论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在我们的这种情形中,这两个圆盘是类似的,并且“红的”这个词的两次说出也是类似的。当我们说这两个圆盘是类似的时,和当我们说这个词的两次说出是类似的时,我们是在说关于这些圆盘和关于这些说出行为的同一件事情吗?或者,我们仅仅是在说类似的事情吗?在前一种情况下,类似性是一个真正的共相;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困难在于无穷的倒退;但是,我们能够确信这种困难是不可克服的吗?我们将会这么说,假如我们接受这样的解决办法:假如A和B被感知到是类似的,并且C和D也被感知到是类似的,那就意味着AB是某种类型的一个整体,并且CD也是同一种类型的一个整体;也就是说,由于我们不想通过一个共相来定义这个类型,所以AB和CD是类似的整体。我看不出,假如我们试图用这种方式解释类似性,我们将如何避免一种无穷的恶性倒退。

    因此,尽管带着犹豫的心理,我还是要断定:存在着共相,而非仅仅存在着一般语词。至少,类似性必须被承认,而且既然如此,为了排除其他的共相而接受某些复杂的技巧几乎是不值得的。

    应该看到,上述论证仅仅证明了“类似的”一词的必要性,而非“类似性”一词的必要性。

    某些包含“类似性”这个词的命题可以被替换为包含“类似的”这个词的等值命题,而另外的一些命题则不能。后一类的这些命题我们无须加以承认。比如,假设我说“类似性存在”。如果“存在”意味着当我说“美国总统存在”时它所意指的东西,那么我的陈述是无意义的。首先,我所能意指的东西可以用这个陈述来表达:“存在某些现象,对它们进行文字的描述需要‘a和b是类似的’这种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个语言学的事实似乎蕴含着一个关于被描述的这些现象的事实,即当我说“a和b是类似的”时被断言的那类事实。当我说“类似性存在”时,正是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而非一个关于语言的事实,才是我要断言的。“黄的”这个词是必要的,因为存在着黄色的事物;“类似的”这个词是必要的,因为存在着成对的类似的事物。两种事物之间的类似性,确实与一个事物具有黄的颜色一样,是一种非语言的事实。

    在本章中,我们已经获得了一种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结果就是我们的全部讨论的目标。我心里所想到的这个结果是这样的:完全的形而上学不可知论与对语言学命题的主张是不相容的。某些现代哲学家认为,我们知道许多关于语言的东西,但是对于其他任何事物则毫无所知。这种观点忘记了:语言就像另一种现象一样,也是经验的事物;并且它也忘记了:当一个形而上学不可知论者使用语词时,他必须否认自己知道这一点。就我来说,我认为,部分地通过对句法进行研究,我们能够获得大量的关于世界的结构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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