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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最新章节!

们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是记住,“习惯”以及所有起源于它的概念,都拥有某种暂时性和近似性的特征。这尤其适用于记忆。就像牛顿推论开普勒定律一样,一种充分的生理学与心理学会把记忆作为某种近似真的,但又具有某些可估算和可说明的不精确性的东西推论出来。真实且令人误导的记忆将受制于相同的规律。但是,这是一种长远的目标,而且我们当前必须充分利用某些被我们看作暂时性的而且并非相当精确的概念。

    我认为,有了这些限制性条件,我们可以接受这种观点:当一个事件或者它作为其中之一的一系列类似事件导致了一种习惯时,我们就说该事件“被经验到”了。我们将会看到,根据这个定义,被记住的每个事件都是被经验到的。然而,一个事件可能在未被记住的情况下被经验到。我也许通过经验知道火会灼伤人,而不能回忆起我被火灼伤的任何具体场合。既然那样,我在其中被灼伤的那些场合就已经被经验到了,但是没有被记住。

    现在,让我们试图首先明确地陈述作为先前那些讨论之结果的经验知识与经验之间的关系。当这项工作既已完成时,我们就能开始为我们的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某些其他哲学家的观点。

    就所有那些在其语词表达式中没有变项,即没有“所有”或者“有的”这类语词的信念而言,对我的经验的依赖是完全的。这样的信念一定表达了我的知觉经验,唯一的扩展在于这种经验可以被回忆。所涉及的这种经验一定是我的,而非任何其他人的。我们在讨论那个说“琼斯在那儿”的人时看到,我从他人那里所了解的一切东西都包含着变项。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传达给听者的信念绝不是由说者所表达的信念,尽管在适宜的情况下它可以逻辑地从中演绎出来。当一个人在我听的过程中作出了一个陈述“fa”,并且这里的“a”是我没有经验到的某个事物的名称时,假如我相信他,那么我所相信的不是“fa”(因为对我来说,“a”不是名称),而是“有一个x,并且fx”。这样的一个信念,尽管超越了我的经验,但是并未被任何希望用“经验”来定义“真理”的哲学家所排除。

    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人惊呼“琼斯在那儿”,并且我相信他时,我的信念的原因是他的惊呼,而他的惊呼的原因是他的知觉;因此,我的信念仍然是基于知觉的,尽管是间接的。我不想否认这一点,但我想问它是如何被知道的。为了使有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明晰化,我将假定下述陈述是真的:我的朋友说“琼斯在那儿”,因为他看到了琼斯;而且我也相信琼斯在那儿,因为我听到了我的朋友是这么说的。但是,除非我和我的朋友都是哲学家,这个陈述中的两个“因为”一定都是因果的,而非逻辑的。在获得琼斯在那儿这个信念时,我并未经历一个推理过程;有了刺激物,这个信念就自动产生了。在从知觉对象过渡到说出“琼斯在那儿”时,我的朋友也没有经历一个推理过程;这也是自发的。这个因果的链条因而是清晰的:由于反射了太阳的光线,琼斯在我的朋友身上导致了一个知觉对象;这个知觉对象导致了“琼斯在那儿”的说出,这种说出导致了在我身上的一个听觉的知觉对象,并且这个听觉的知觉对象在我心里导致了“琼斯在附近的某个地方”这个信念。但是,我们不得不问的问题是:为了使作为反思的哲学家的我可以知道这个因果链条为我的信念提供了一种根据,我必须知道什么?

    我现在并不关心导致怀疑的常识性理由,比如镜子的反射、听觉幻觉,等等。我愿意设想,每个事物都是如同我们自然地认为的那样发生的,而且甚至为了避免不相关的东西,我愿意设想,它们在所有类似情况下也是这样发生的。既然如此,我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这个信念————即琼斯在附近————的因果关系之前项的那些信念就是真的。但是,真的信念与知识并非一物。假如我即将成为一名父亲,那么我可以根据占星术认为这个孩子将是男孩。到时候,它最终可能就是男孩;但是,不能说我已经知道它将会是男孩。问题是:在上述因果链条中的真的信念比基于占星术的真的信念更合理一些吗?

    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基于上述因果链条的预言,当能够被检验时,最终证明就是真的,而关于孩子性别的占星术预言在一连串的情况下将会真假参半。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来自琼斯的光波、关于我的朋友的知觉对象和他说出那句话的行为,以及从他出发并到达我的声波,都只是我的知觉对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一些辅助虚构,那么这种假设与实在论的假设拥有同样的结果,并且当我的知觉对象是我的经验知识的唯一根据时,它将因而同样是站得住脚的。

    然而,这并不是主要的反对理由。主要的反对理由在于,假如设想存在未被经验到的事件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在实在论的假设中所包含的光波和声波也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我们假定一个充满莱布尼茨的单子的空间,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因果联系都不得不是传心式的:我的朋友经验到他自己说“琼斯在那儿”;过了一段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相关的事情发生,我就听到了他所说的话。这个假设看来是荒谬的,而且假如我们否认可能存在着关于未被经验到的事件的真理,那么我们将被迫接受它。因而,假如我们断言,这样的说法,即存在一些无人经验到的事件,是无意义的,那么我们就不能避免与科学的常识发生极端的冲突————事实上,恰恰就像我们当真作为唯我论者时那样的极端。

    不过,就像唯我论的假设一样,只有被经验到的事件才会发生这个假设在逻辑上是不可反驳的。我们只需假定:在物理学中,所有未被经验到的事件都只是逻辑的虚构,而它们之被引入是为了方便地将被经验到的事件相互联系起来。在这个假设中,我们接受了他人的经验,并且我们因而承认他人的证据,但我们并未承认未被观察到的事件。让我们考虑,从关于“真理”的意义的立场来看,是否将会说出有利于这个假设的某种东西。

    主要的论证将来自于当我们定义在不涉及知觉对象的情形中构成基本真理的符合时所出现的困难。在某个知觉对象与说出“琼斯在那儿”之间,有一种我们或多或少理解了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构成了说出“琼斯在那儿”的行为由之为“真”的符合。但是,只要不涉及知觉对象,任何这类简单的符合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要记住,超出说话者的经验的命题总是包含着变项,并且这样的命题必然从一种不同于不含变项的命题所包含的符合中获得它的真(当它们是真的时)。“洛杉矶有人”这个陈述,被大量事实中的任何一个所证实;这些事实指的是A在那儿并且是一个人,B在那儿并且是一个人,等等。在这些事实中,没有一个理应成为此陈述的这个(the)证实者。因此,依据纯粹逻辑的理由,关于未被感知到的事件,我们不应该期待与关于被感知到的事件具有同一种符合,或者说同一种“类型”的真理。

    让我们以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中所考虑的陈述“你热”为例。我们曾断定,为了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能够描述某个作为你的而非作为其他人的当前自身经历之一部分的现象x,然后加上“热与x共现”。为了设法确保x不属于其他人的自身经历,我们必须使用在定义时空位置时所使用的那种类型的某种性质。我们提出了你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但是你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是同样有用的。通过透视法则以及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相对于我所拥有的其他知觉对象的位置,我能近似地推论出你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视知觉对象的特征。假如R是我在这个推论中使用的一种透视关系,而a是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视知觉对象,并且C是共现关系,那么“你热”意指“有一个x,它对a拥有关系R,并且对热拥有关系C”。这里,所有常项,即除了x以外的所有项,都是取自经验的。与事实之间的这种符合(假定该命题是真的)是存在命题可能拥有的唯一类型的符合。从“我热”,我能推断“某个人热”;它和事实之间,与按照以上所解释的“你热”和事实之间,拥有同一类型的符合。差别不在于符合的类型,而在于这一点:在一种情形中用来证实的事实是关于我自己的一个知觉对象,而在另在一种情形中则不是。

    现在,让我们以一个关于像声波或者光波这样的无人经验到的某种事物的陈述为例。我将不去证明这样的陈述可以被知道是真的,我只想赋予它们一种含义。假设我和你在某条测量过的道路上相互间隔很远的一段距离。你放了枪,并且我先是看见了烟雾,然后听到了枪声。你沿着这条道路移动,而我站立不动;经过实验,我发现,在我看到火光闪亮与听到枪声之间的时间是与你距我的远近成比例的。至此,我没有引入任何超越我的经验的事物。你的移动可以看成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知觉对象的移动,你在这条路上的位置可以看成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知觉对象在我所拥有的关于这条道路的知觉对象中的位置,并且你和我之间的距离可以看成处在我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和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之间的关于测量杆的知觉对象的数目。前后相邻的测量杆之间在距离上的相等可以轻易地从主观上得到解释,因为所涉及的空间可以看成我的知觉对象的空间,而非物理的空间。

    所涉及的必要的过渡是从知觉的到物理的空间的过渡。为了消除在当前的这个方面并非必要的他人证据,我将不再假定你开了枪,而是假定我在各个测量杆旁边放置了一系列定时炸弹,并且假定我测量在看到和听到各次爆炸之间的时间间隔。从这些主观经验到物理空间的推论的性质是什么呢?

    必须明白,我并不是在讨论由常识所完成的任何推论。常识信奉天真实在论,并且在物理的和知觉的空间之间不作区分。许多哲学家,尽管认识到了天真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却仍然保留某些逻辑上与其相关的意见,更具体地说,是在关于不同种类的空间的问题上。我正在讨论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由于认识到了反对天真实在论的理由中所蕴含的一切,我们能够解释存在着物理空间这个假设吗?并且,哪一种原理会使我们相信这个假设的行为是正当的(假如它是真的)?

    至少,所涉及的这个假设的一部分是:一种原因和它的结果,如果被一有限的时间间隔所分离,那么必须用一个连续的作为媒介的因果链条将它们联结起来。在看到和听到爆炸之间显然有一种因果关系。当我在现场的时候,它们是同时的;我们因此假定,当它们不是同时的时,就存在着一系列的中间现象,然而这些中间现象没有被感知到,并且因此不在知觉空间中。由于发现光与声一样都是按照有限的速度运行的,这种观点得到了强化。

    因此,我们可以把以下所述看作一条适于当前讨论之目的的原理:假如在我的经验中,一个A类事件总是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间隔之后为一个B类事件所跟随,那么就存在一些将它们相互联系起来的事件。科学步骤中确实包含着某个这样的原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其精确的形式是不重要的。

    这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的实例:给定一个我没有经验到其某个证实者的存在命题,包含在这个假定即我能知道这个命题中的东西是什么呢?部分说来,就“空气中有声波”和“塞米帕拉汀斯科有人”而言,这个问题并无本质的不同。就后者而言,它是真的,因为我能通过一次旅行经验到证实者;而就前者而言,我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只要我并未实际地去旅行,这种差别就不是决定性的。每一个命题之被相信,并不是单单根据可感证据,而是根据可感证据与某个非证明形式的推论之间的结合。

    也许所有非证明性推论都可以还原为归纳吗?这个论证如下:我推论塞米帕拉汀斯科有人,并在随后证实了我的推论。许多这类证实的例子使得我相信一些类似的推论————甚至当它们未被证实时。但是,一个归纳推论是否有可能不仅是未被证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证实的?这就是关于声波的情况,因为声波是绝不能被感知到的。这些情况需要某种不同于归纳的其他原理吗?

    也许有人会说:关于声波的假设能使我们预言可证实的现象,并且因而接受间接的归纳证实。这依赖于这样的一般的假定:通常,不真实的假设拥有某些可以被经验证明为假的推论。

    在这点上,关于可经验之物的假设与关于不可经验之物的假设之间有一种实质性的差别。如果每当我看到了一次爆炸我就将很快听到一种声音这个假设是假的,那么它或迟或早会被我的经验证明为假的。但是,这个假设,即声音通过声波到达我,可以是假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导致经验将会证明其为假的某种推论。我们可以设想,声波是一种方便的虚构,并且当我所听到的声音出现时,它就好像是由声波产生的,而事实上并没有某种非可感的东西在它之前出现。这个假设不可能以归纳为由被拒绝;假如要拒绝它,必须依据某种其他类型的理由,例如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连续性原理。

    我们可以区分四种事件的集合:(1)我所经验到的那些事件;(2)我依据他人的证据所相信的那些事件;(3)在任何时候为人们所经验到的所有事件;(4)物理学中所假定的那些事件。在这些事件的集合中,我是从经验上知道第(1)个集合中我现在感知到或记得的那个部分的;在假定了归纳的情况下,从这些事件出发,我就能获得我的未来的经验或者被遗忘了的经验。如果我假定我所听到或看到的言语或书面文字“指的是”当我说出或写下它们时它们所是的东西,那么我能够用类比的方法获得(2)。有了这个假定,我就能通过归纳获得(3)。但是,关于(4)又如何呢?

    可以说,我之所以相信(4),是因为它导致了一种在所有重要方面都与(1)、(2)和(3)相一致的协调的理论体系,并且对于那些支配着(1)、(2)和(3)中的现象的规律,提供了一种比用其他方法所能获得的更简单的陈述。然而关于这一点,应该说,仅仅通过设想被排除的其余三组事件都是方便的虚构,单独(1),或者单独(2),或者单独(3)都允许有一种同样协调的理论。这四个假设,即单独(1)、单独(2)、单独(3),或者(4),在经验上是不可区分的;并且,如果我们要接受除单独(1)以外的任何一个假设,那么我们必须依据某种非证明的推论原理来做到这一点,而任何经验的证据都不可能使该非证明原理成为可能的或者不可能的。由于没有人单独接受(1),因此我断定不存在真正的经验论者,而且尽管经验论并非逻辑上可反驳的,但事实上没有人相信它。

    一个不可证实的存在命题————例如物理学中的那些存在命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论点必须被抛弃。这样的命题中的每个常项都拥有一种获自经验的意义。许多这样的命题————例如“好人死后将会去天堂”————对于情感和行为都拥有一种强有力的效果。当它们是真的时,它们之于事实的关系恰恰与可证实的存在命题或者一般命题之于事实的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型。我断定:在含义的分析中没有理由抛弃它们,并且经验论仅仅提供了反对(4)且可以同样用于反对(2)和(3)的理由。因此,我将无条件地接受排中律。

    总结一下这个长篇的讨论的结果:我们所谓的认识论的真理理论,如果加以认真地对待,会把“真理”限定于断言我现在所感知或记得的东西的命题。由于没有人愿意接受如此狭隘的理论,我们被迫提出逻辑的真理理论;这种理论包含着无人经验到的事件的可能性,以及那些虽绝不可能存在任何有利于它们的证据然而却又具有真实性的命题的可能性。事实比(至少是可能地)经验的范围更广。一个“可证实的”命题就是一个与经验之间具有某种类型的符合的命题;一个“真的”命题就是一个与事实之间正好具有同一种类型的符合的命题————只不过出现在知觉判断中的那种最简单类型的符合在所有其他判断中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其他判断包含着变项。由于经验就是事实,所以可证实的命题是真的;但是,没有理由设想所有真的命题都是可证实的。然而,假如我们明确地断言有并非可证实的真的命题,那么我们就放弃了纯粹经验论。纯粹经验论到头来是无人相信的,并且假如我们必须保留我们全都认为有效的信念,那么我们必须承认某些既非证明性的也非获自经验的推论原理。

    * * *

    [1] “哈姆雷特”的英文是“Hamlet”,因此包含六个字母。————译注

    [2] 维罗妮卡系基督教传说中的圣女。相传在耶稣背负十字架去往法场的途中,她曾以面巾为耶稣拭去脸上的汗水,耶稣面像即留于面巾上。————译注

    [3] 罗穆卢斯系罗马神话中的人物,为战神(Mars)之子,罗马城的创建者,“王政时代”的第一个国王。————译注

    [4] 亚瑟系中世纪传奇故事中的不列颠国王,圆桌骑士的首领。————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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