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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最新章节!

    在近来的哲学中,我们可以区分四种主要类型的关于“真理”或者关于某种被认为是更好的并作为其替代物的概念的理论。这四种理论是:

    Ⅰ.用“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杜威博士及其学派所主张。

    Ⅱ.用“可能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赖欣巴赫教授所主张。

    Ⅲ.把“真理”定义为“融贯”的理论。这种理论为黑格尔派以及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

    Ⅳ.真理的符合论。根据这种理论,基本命题的真依赖于它们与某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则依赖于它们与基本命题之间的句法关系。

    就我而言,我坚定地坚持最后这种理论。然而,它有两种形式,并且在这两种形式之间作出决断是不容易的。在一种形式中,基本命题必须是获自经验的,而且不能适当地与经验相关联的命题因此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在另一种形式中,基本命题无须与经验相关联,而只与“事实”相关联,尽管假如它们不与经验相关联,它们就不能被知道。因此,就“真理”与“知识”的关系而言,符合论的两种形式是不同的。

    在上述四种理论中,我已在第十章中讨论了第三种。我将在以后的一章中讨论第一种和第二种,这两种理论具有某种亲缘性。当前,我将假定“真理”将通过符合而得到定义,并且我将依据是“经验”还是“事实”被当作真理必须与之相符的东西,来考察这种理论的两种形式。我将分别把这两种理论称作“认识论的”和“逻辑的”理论。我并不是想暗示“逻辑的”理论比另一种理论更逻辑,而仅仅是想指出,它是那种从技术上为逻辑所假定的理论,并且假如它被拒绝,这种理论就将被牵扯到某些困难之中。

    在这个领域的大部分范围内,这两种理论是相同的。根据认识论的理论为真的一切东西,根据逻辑的理论也是真的,尽管反过来不是这样。在认识论的理论中的所有基本命题在逻辑的理论中也是基本的,尽管反过来也不是这样。在这两种理论中,基本命题与其他真命题之间的句法关系是相同的。能够从经验中被知道的命题在这两种理论中也是相同的。然而,在逻辑方面有一些差别:在逻辑的理论中,所有命题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而在认识论的理论中,一个命题既不为真也不为假,假如不存在对其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换句话说,在逻辑的理论中,排中律是适用的;但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排中律是不适用的。这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差别。

    我们将会看到,在这两种理论中,用于定义“真理”的符合都只会在涉及基本命题的情况中被发现。如果假定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命题是真的,那么它是从“A是有死的”、“B是有死的”等等之类的命题中获得它的真的,并且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都是从像“A死了”、“B死了”等等之类的命题中获得它的真的。对于A和B的某些值来说,这些命题可以从观察中获得;它们在这两种理论中都是基本命题。在逻辑的理论中,甚至当它们未被观察到时,它们也将(假如是真的)是基本命题。逻辑的理论将会认为:存在一个会使“A死了”这个陈述为真的“事实”,即使没有人意识到这个事实;或者说,存在一个相反的事实,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组相反的事实,而从这些事实中可以断定A是不死的。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基本命题就是像在第十章中所定义的那样。在逻辑的理论中,它们必须拥有一种不参照我们的知识的定义。但是,根据这种新的逻辑的定义,“被经验到的基本命题”就是认识论的理论中的“基本命题”。这种逻辑的定义将通过观察认识论上的基本命题的逻辑形式而获得,并且忽略它们必须被经验到这个条件,尽管保留了它们一定是真的这个条件(在逻辑的理论的意义上)。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我们说,一个“基本”语句是一个“符合”于一种“经验”或者“表达”一种经验的句子。“符合”和“表达”的定义主要是行为主义的。“经验”可以被考察,但是按照我们当前的观点,它几乎不能被定义。根据另一种“逻辑的”观点,“经验”可以定义为“事实”的某个子类。

    表达经验的句子具有某些逻辑形式。当它们表达提供了物理学的材料的经验时,它们总是原子的。就心理学的材料而言,如果认为情况也是如此,那么就会有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已经发现,有理由认为这些困难并非不可克服的。存在某些涉及像“或者”和“有的”这样的逻辑语词的回忆;更通常地,存在某些“命题态度”,比如相信、怀疑和愿望等等。命题态度的问题是复杂的,并且需要进行大量的讨论。但是,我们对于信念的分析意在表明,与它们有关的基本命题本质上并非不同于物理学所需的那些命题。

    假定认识论的基本命题的逻辑形式已经确定,我们就可以继续考虑关于基本句子的逻辑理论。但是必须指出,我们现在将要考虑的这种观点是可商榷的。它的主要优点在于允许我们相信排中律。

    如果假定了排中律,那么,任何一个认识论上基本的句子,若其中的任何语词都被替换为与自己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另一个语词,则将依然是真的-或者-假的。但是,当一个句子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时,它与之相符并且因此为真的那个事实是被经验到的。当这个句子中的一个或多个语词被变换时,可能不存在某种由新的句子所表达的经验;在这个新的句子与任何一个认识论上基本的语句之间,也可能不存在这个新的句子由之获得间接的真或假的句法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或者放弃排中律,或者扩展我们的真理定义。

    假如在回到认识论的理论时,我们放弃排中律,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可证实性”来定义间接的真理:一个句子是“可证实的”,当它与一个或多个认识论上基本的语句之间具有某些指派的句法关系中的一种时。没有这样的句法关系的句子将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与基本句子之间的某些句法关系使得一个句子是“可能的”;既然如此,按照我们当前的打算,我们也将被迫否认这个句子是真的或者假的。)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坚持排中律,并且对于“基本语句”,我们可以寻求一种与认识论的定义相对的逻辑的定义。这种做法首先需要对“有含义的”句子作出定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确立下列定义:

    一个句子是“可证实的”,当它或者(a)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或者(b)与一个或多个认识论上基本的命题之间具有某些句法关系时。

    一个句子是“有含义的”,当它是通过用与自己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其他语词代替一个可证实语句S中的一个或多个语词而产生的时。

    然后,排中律将被断言适用于每一个有含义的句子。

    但是,这将需要对“真理”作出一种新的定义。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我们说过,一个“基本”句子的真是通过与一种“经验”之间的符合而得到定义的。然而,我们可以用“事实”代替“经验”;假如这样,一个不可证实的句子可以因为与一个“事实”相符合而成为“真的”。既然这样,假如排中律被保留,那么我们不得不说:每当有一个包含某个语词“a”的可证实语句“f(a)”,并且该语句被关于a的适当事实所证实时,如果“b”是一个与“a”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语词,那么就有一个由语句“f(b)”所指示的事实,或者有一个由语句“并非f(b)”所指示的事实。

    因而,排中律将把我们卷入很多困难的形而上学之中。

    假如排中律被保留,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按照下述方式进行:

    (1)事实是不加定义的;

    (2)某些事实被“经验到”;

    (3)某些被经验到的事实既被语句所“表达”,也被语句所“指示”;

    (4)假如“a”和“b”是属于同一逻辑类型的语词,并且“f(a)”是表达一个被经验到的事实的句子,那么或者“f(b)”指示了一个事实,或者“并非f(b)”指示了一个事实;

    (5)“材料”是表达并指示被经验到的事实的句子;

    (6)“可证实的”句子就是那些与材料之间具有某些句法关系的句子,并且这些句法关系可以使它们从材料中演绎出来————或者我们可以补充说,使它们与材料相比或多或少是可能的;

    (7)“真的”句子就是那些或者指示事实或者与指示事实的句子之间具有某种句法关系的句子,而且这里的句法关系就是可证实的句子与材料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关系。

    按照这种观点,可证实的句子是真的句子的一个子类。

    似乎相当清楚的是,在没有上述的形而上学原则(4)的情况下,排中律是无法保留的。

    在这两种真理理论中,都存在着困难。认识论的真理理论,由于是以前后一贯的方式提出的,从而对知识作出了过分的限制,而这种结果并非是其拥护者想要的。逻辑的理论把我们卷入形而上学,并且在定义符合时存在着一些困难(并不是不可克服的),而这种符合是关于“真理”的定义所需要的。

    我认为,无论我们接受哪一种理论,都应该承认意义限定于经验,而含义则不然。

    关于意义:依通常的理由,我们可以忽略拥有词典定义的语词,并把我们自己限定于拥有实指定义的语词。现在,显而易见,实指定义必须依赖于经验;休谟的原理,即“印象先于观念”,确实适用于关于对象词的意义的学习。假如我们先前的讨论是正确的,那么它也适用于逻辑语词:“并非”一定是从拒绝的经验中获得其意义的,而“或者”一定是从犹豫的经验中获得其意义的。在我们的词汇中,任何必要的语词都不可能拥有独立于经验的意义。确实,我能理解的任何语词都拥有一种获自我的经验的意义。

    关于含义:每当我接受知识时,这就超越了我的个人经验。在小说作品中,它超越了全人类的经验。我们经验“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但是,在阅读这个戏剧时我们的情感与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有关。“哈姆雷特” [1] 是一个拥有六个字母的单词;它是否应该如此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且它确实不能用一把出鞘的匕首结束自己的生命。因而,戏剧“哈姆雷特”全都是由假的命题构成的;这些命题超越了经验,但确实是有含义的,因为它们能够唤起情感。当我说我们的情感是关于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的时,我必须对这个陈述作出限制:它们确实不是关于任何事物的,但是我们认为它们是关于名叫“哈姆雷特”的那个人的。戏剧中的命题都是假的,因为不存在这样的一个人;它们是有含义的,因为我们从经验中知道“哈姆雷特”这种声音、“名字”的意义以及“人”的意义。在这个戏剧中,基本的虚假在于这个命题:“哈姆雷特”这种声音是一个名字。(假设无人作出下述这样的不相关陈述:也许曾经有一位名叫“哈姆雷特”的丹麦王子。)

    我们关于哈姆雷特的情感并不包含信念。但是,为信念所伴随的情感可以在非常类似的情况下出现。圣维罗尼卡 [2] 应当把其假想的存在归因于语词的误解,但是她还是能够成为一个偶像;同样地,古罗马人崇拜罗穆卢斯 [3] ,中国人崇拜尧和舜,而英国人崇拜亚瑟国王 [4] ,尽管所有这些杰出的人物都只是文字上的虚构。

    我们在第十四章中看到,像“你热”这样的一个陈述在其完全的表达中包含了一个变项。我们能说我所拥有的超出我个人经验的每一个信念都至少包含一个变项吗?让我们举一个尽可能不利于这个假设的例子。设想我正和一位朋友站在一起观看一群人。我的朋友说:“琼斯在那儿。”我相信他,但是我看不到琼斯;而对于琼斯,我假设她既为我也为我的朋友所认识。我将假定,我的朋友和我把同一种意义归于“琼斯”这个词;好在就当前的这个方面而言,不必讨论这种意义是什么。就我们的目的来说,“那儿”这个词是关键的;当被我的朋友加以使用时,它是某个视觉方向的专名。(“那儿”是一个自我中心殊相词,我们在第七章中已经讨论了它在其中被看作专名的那种意义。)我的朋友可以通过手的指向解释“那儿”这个词;这能使我大约知道他是把哪个方向称作“那儿”的。但是,无论他可能做什么或者说什么,“那儿”这个词对我来说都不是一个专名,而只是一个或多或少具有模糊性的摹状词。假如我看到了琼斯,那么我可以说:“噢,是的,他是在那儿。”于是,我就说出了我的朋友的陈述所未传达给我的一个命题。对我来说,我所听到的被我的朋友所使用的语词“那儿”,仅仅意味着“某个特定区域内的某个地方”,因而它包含了一个变项。

    让我们试图来定义时常以非常模糊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经验”一词。它在不同的方面拥有不同的意义,尽管这些意义之间是有联系的。让我们从一种语言学的定义开始。

    从语言学上说,一个词拥有一种处于“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假如它拥有一个实指定义的话。“哈姆雷特”这个词并不拥有一种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因为我无法用手指着哈姆雷特。但是,“‘哈姆雷特’”这个词确实拥有一种处于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因为它意指“哈姆雷特”这个词,并且我能够指着该词。当一个词拥有一种实指定义时,我们将称之为一个“经验语词”。所有真正的专名、所有没有词典定义的谓词或关系词的装置,还有某些少量的表达拒绝或者犹豫这类心灵状态的逻辑语词,都属于这样的语词。

    当我们关心语言时,上述定义是恰当的,但是在其他方面是很有局限的。通过实指定义理解一个词只是一种习惯,并且在其某些用法中,“经验”可以等同于“习惯”;或者为了表达得更精确一些,我们可以说,在一个“被经验到”的事件与一个仅仅存在着的事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而非后者导致了一种习惯。

    上述定义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在考虑这些优缺点是什么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我们是否对未被经验到的东西拥有某种知识;还必须记住,正是为了使这个问题更精确,我们才去寻求“经验”的定义。现在,每个人都会同意,“经验”被限定于动物身上,并且很可能还包括植物,但肯定不能在无生命的物质中发现。对于大多数人,如果要他们说出人与石头之间的差别,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回答说:人,而非石头,是“有意识的”。他们很可能会承认,一条狗是“有意识的”;但是对于牡蛎,他们就会犹豫不定。如果问他们“意识”意指什么,他们就会踌躇,并且最终也许会说,它们意指“意识到正在发生的关于我们的事情”。这将导致我们讨论知觉及其与知识之间的关系。人们不说温度计“意识到”温度,或者电流计“意识到”电流。因而我们发现,“意识”,当该术语以通常的方式被使用时,包含着某种或多或少带有记忆性质的东西,并且我们可以将这种东西等同于习惯。不管怎样,习惯都是主要区分动物行为与无生命事物的行为的东西。

    重新回到我们的“经验”的定义上来,我们可以发现,被说成是我们所“经验到”的一个事件在其停止之后一定会继续产生某些效果,而仅仅存在着的一个事件在其发生时就已将其效果全部发挥至尽。然而,照这个样子,这种说法是不精确的。每个事件都永远拥有一些间接的效果,并且除了在当时,任何事件都不拥有直接的效果。“习惯”是一个处于完全的无知与完全的知识中间的概念。我们将设想,假如我们的知识真的是充分的,那么生命体的行为能够还原到物理学,而习惯将会还原到可以比作水道的对脑所产生的效果。流向山脚的水所选择的路线,不同于当假若那里以前不曾有过降雨时所选择的路线;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每条河流都体现了一种习惯。不过,由于在挖掘一条较深的运河时我们能够理解每次降雨的效果,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理由使用习惯这个概念。假如我们拥有同等数量的关于脑的知识,那么我们将设想,在解释动物行为时我们同样可以不需要习惯。但是,这只是在万有引力定律能使我们不需要开普勒定律这种意义上来说的:习惯将会被推论出来,而非被假定的,并且在被推论时,将会表明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精确的定律。开普勒不能解释为什么行星轨道不是精确的椭圆,而关于以习惯法则开始的动物行为的理论也有类似的局限。

    然而,在我们的知识的当前状态中,我们无法避免使用习惯概念。我们能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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