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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四。

    就前缘中,虽闻说戒,迷意者多,故略叙引,广如钞显。

    释缘标指中,不深教旨,故多迷意。

    十诵云:佛未听布萨、羯磨、说木叉会、坐法等,外道讥言:我尚有上法比丘无耶?因开比丘说戒、布萨。四分中:王欲令比丘集会说法,如诸外道共相来往,佛因许之。

    引示中,初科。十诵会座,即普集长少,作法讲论等。言因开者,对讥为开,立法成制。四分即说戒犍度,王见外道和集生善,故令效之。

    然以教法初开,事必有渐,古佛道法,何法不无?但为教迹,乃在余道,故因收集,共成一化。外道得其事末,随相而行,佛随后制,乃穷理本,令清心形,应道业故。

    次科。初叙托缘。十诵外讥四分王教起教之端,当知说恣古佛常法,教有形迹,故名教迹。因收集者,谓取彼所行成我法则,欲收邪众归心正法,权巧之意凡小莫知。外下,次明意别。事末则暂尔和同,理本则终令出离,似同而别,天地相悬。

    文中引论,言布萨者,乃梵本音,此以义翻,舍恶证善法也,大途如此。

    释名义中,初文。舍恶证善,如注具引。舍诸恶不善,谓业惑也。证得白法,谓无漏功德也。究竟梵行,即无学果。诸文所翻,不出斯意,故云大途如此。

    僧祇中:乃至清信士女、九十六种出家之人,皆半月三受布萨。故彼文云:佛说清净,是名布萨。即如律云:有犯者,不得说戒、闻戒等。又云:龙女受布萨者,即八戒斋也。故俱舍中云:受布萨护,即八斋也。又云:布萨食者,亦是净斋之食耳。即见论云:布萨复八斋也。三千威仪经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云长养斋。竟陵文宣王撰净住子二十卷,大论布萨法式,愿誓赞引,须读者长人神思也。母论云:断犯断惑,清净身口,皆名布萨义。扫堂敷座,名布萨事。自恣亦尔。

    次科。初僧祇。布萨通于俗外,每半三日集会修善,故云三受。四分无犯,方许闻说,仍名八戒,皆清净义。俱舍戒护,三业分之,布萨召食,故知名通,非止说戒。善见同上两文。三千净住取离恶义,长养取生善义。南齐萧子良封竟陵,谥文宣。净住子名,即准上经。旧云有二十卷,多明在家布萨法,未见其文。母论犯即是业,下分事义,皆归清净。自恣亦尔,同上事义。

    故聚诸文,须知本意,不但闻说,不行无益也。

    三中,上二句结前七段,无非行净,即是本意;下二句申诫。

    引见论中,说戒法成,正法不坏者,良由僧众清净无犯,有犯寻忏,通应净住。戒清净故,定慧可期,会正因此相续不绝,故久住相由斯而弘。

    释住持中,初科。文叙三学相由,入道皆始于戒,故知戒存则道行,戒废则道丧,理数然耳。

    若至说时,无思忏荡;或不可忏,又不依悔;同聚闻说,皆与心达;增烦动闷,事不获已;不来理得,又耻非数。如斯闻说,未足住持;或都不闻,一生虚过。如斯等例,俱非正法也。

    二中,初叙非,有四:一、愚不思忏;二、重不可忏;三、不依法忏,此等同闻,深非本制;四、都不闻,况复求忏?如下,总结。

    然则有染虽闻,闻生惭愧,常思净信,奉应说本;今虽尘点,得非来习,则说无益矣。故伽论云:半月自观,若有犯者,同意边忏。岂非净也?

    三中。初叙犯者。筹虑尘点即毁犯,来习即后因果也。说为清过,故知无益。故下,引劝。

    就文分三,即从人也;就前僧中,广、略为二。

    就广又二:从初至尼差人来,说戒前法;二、教诫尼下,说戒座上法。前约僧尼,随文分也。就僧义四:一、时节不同,二、集众方法,三、布萨众具,四、诸杂所须。广如钞中至时引说,但随文解以为三段。

    僧说戒中,初科四门。时节,即三日、食前后、昼夜等。集众,即鸣钟、约界等。钞中无此第二,而有第三正说仪轨。但下,总标。

    初、僧说戒法者,明白告令也。若不预告,或有迷乱,至于忏荡,须思识疑,及时集处,知须事有故也。

    说戒白告中,初科。白告二意:一、令思所犯;及下,二、令知时处。法事必须有之,故云事有。

    文列三日者,皆谓黑白不同,方土差异,三皆通正,随用开得,顺增三文。若不许者,自恣亦三,何为行也?然律本中亦云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无问黑白,三日布萨也。前二为俗,则说法授归;后一为道,则净心说戒也。言十六日者,为难开延,未可常用。

    牒释中。初明通三所以。黑月小尽,无十五故;方土差异,随国用故。本律增三,具列三日,故引为据。若下,斥非。有执半月定须十五,故此诰之。然下,定当律本三日,又引别文六斋日耳,意彰十四本非正日。下明十六王、贼等开,亦非正也。若尔,前后二日为可用否?答:十五常定,必有他缘,前后皆得。

    所以听上座白者,佛在自说,用诫群品,今补位处,故非余说。今时白者,多是维那,上座不行受命故也。如说戒人,本即上座,后开堪能,义亦渐也。

    二中。初叙教意。十诵云:上座一人替补佛处。今下,决时事。受上座命,传以告僧。下引说戒,比例可知。

    文列某处者,以同界堂多须定处,所以不容交乱也。

    三中,西竺僧寺别立戒堂,文约堂多,纵令常一,亦须白之。

    教年少具者,以上下有仪,无轻举厝也;具净水者,拟初来故;以舍罗草,名以为筹计;用从事,名知众少多,欲赴布萨会也。余如文指。

    正说中,初科,三段。初中,上则指教,下须依禀,故云有仪。厝,置也。二、具净水,拟初来者,谓客来洗濯,须先备之,准非众中华水供具。三、舍罗翻筹,故从事名。

    所以至时常说不开者,如十诵云:过去佛法几时住世?随清净比丘说戒法不坏时也。未来、现在亦同此故。

    次科正明中,比丘问佛:三世佛法,兴废久近?佛因答之:止以说戒,用验存亡。方今天下行此法者,百无一二。纵行乖法,佛法住世,知非久矣。

    母论云:乃至钝根无知有难,不得就余寺听戒者,当略说戒云诸恶莫作等。

    次引证母论,两缘开略:一、钝根不能诵,二、有难不得往。略说四句,言略义深,律藏虽多,亦不出此。岂唯律藏,佛法皆然。

    僧祇中:四人布萨,俱不能利者,不能说尽者,当说四、三、二、一篇,乃至偈序,余唱常闻。若不诵一篇,作布萨者,越毗尼。举众不利者,令上座出界外,心念布萨,余三人界内三语也。若人人各诵一篇,当授一聪者。既利,若诵忘时,余人口授,不得重诵、逆诵、合诵,有忘得补。

    僧祇有三:初、开略说。从多至少,次第开之。举下,次、开别法。若下,三、开指忘。重诵,再说一篇也。逆诵,从后退前也。合诵,二人同声也。忘得补者,覆诵所遗也。

    四分中,当分人遣至余寺诵之,至时,人谓一篇尽,又随诵接也。

    四分各学递接,共成一本。

    若尔纷纭,何不执读?答:说戒羯磨,俱是圣教,如世言令,未见执文。今所传授,还遵佛世,故于听说,何得执读?又世中咒术,尚须诵持,方能成遂。圣制必依,不劳异解,时常行事,读文作法。余法犹可,不成咎浅;受戒一事,自陷负人,深不可也。

    释疑答中。初示制意。本通说戒,因兼羯磨。君父垂诫,义非读文。诵咒加持,足为明例。时下,次斥时讹。文明羯磨,说戒例然。余法但自结罪,受法令他无戒。深不可者,诫其改过。

    就同犯中,识疑分二。

    如何识罪同时犯耶?世所同行,虽罪不责。如受钱宝,为利行道,礼佛诵经,所获赃贿,合众安坐,知非而受,是为一罪,通于僧也。故律云僧犯尼萨耆者,即斯人也。或人别随犯,名种不同,挍量其罪,俱非清净。虽非同犯,无任应说,理总白忏,露过便灭。

    二、释忏露。识罪忏中,初文。初徴起。世下,释通,又二。初约合众同犯。今时斋会、过午、非时、受钱、捉宝之类,引证可知。或下,二、约各人别犯,二并通忏。

    就文标缘中,僧集说戒者,此以时逼,无由外忏,故律说云:若在说前,同犯罪者,当诣比近清净众中,差人往忏。彼来返寺,次第对忏。今开白者,义不同也。

    牒释中,初文,初明临逼方开;故下,次简余时不许,合众皆犯,一人忏净,堪为对首。

    有犯不得说者,戒法体净,拟来将犯,今自沉溺,何能拯救?故不可也。

    次四制中,初谓行缺,不堪训人。

    有犯不得闻者,说序之时,文言俱悉,罪者当忏,净者默然。今心停罪,端然应净,虚欺贤圣,甚自负责,又不可也。

    二、即体秽不合净教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积思除,引证对息,前既有瑕,无由遣累,又不可也。

    三、忏不简境秽中浣秽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证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故制不可也。

    四、自不省非病人治病忏名上起,出明了论。

    既有斯四义,从开文作白同忏,便应净法。

    结示中。由无净境,故开白忏。问:作白之人,为须净否?答:既云众犯,彼此齐忏,必有一净,自当对首。

    律文不言更忏,明知本罪随灭。何以知耶?夫忏罪对人,令证瑕累。今作白告,通无纤隐,人俱非净,法是除缘。如草覆白,罪诤同灭,亦俱有罪,相向露也。故作此白,一切偷兰。下诸篇罪,犯皆除也。上二篇罪,须僧别法,故非所论。

    三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叙所以。对众无隐,心净罪除。准此白前,必应告众,惭耻自责,向僧发露。如下,引例。灭诤草覆,事义颇同。故下,简滥。除上二篇,余皆可忏。

    二、就疑罪者。此疑从事生,必对方除也。如旦食粥,似于正食,至中还啖。有疑犯足,须待净人,方定罪目;但露无瑕,便应净法。故虽白露,本罪不灭,由未了知,不名忏断。不同前白,识达无疑,告情及罪,事同对首,有斯异也。十诵云:一切僧同犯,单白向四方,僧后如法忏。故知不灭矣。

    疑罪中。初叙过相。粥似正食,谓稠厚者。初出釜时,物??成字,即为正食。未问净人,成否不决,故云疑也。虽露不灭,与前故异。十下,引证。向四方僧,即发露也。

    今时奉教者云:我不清净,不合闻听。此未了行教也。律不徒然,必为来世,但恐大重,不应单白。纵重学悔,犹称清净,岂令身死总收取乎?

    次科,初叙妄执。耻己不净,遂不听戒。此下,责愚教。大重即四夷,忏重名学悔。犯不思忏,积累至死,业随识去,即总收也。

    问:今诸罪人,意谓不犯,傍人审知,欲举违教,以律文云不得逼忏者?答:两有其致也。意谓无罪,心净闻戒,不得娆之,令生疑负:一、不得听戒,二、不得忏悔。

    三中。初问。罪人谓迷犯者,旁人谓知律者。不举不合同闻,举之又违律制,不得逼忏,须彼自悔也。答中。不举两致,即如下例。

    若尔,何故不知不脱者?答:若语自行,不以不智,随犯依治也。若据众法,谓不犯,得闻说戒,无违心故;不犯谓犯,不得闻戒,心不净故。又据自行,实犯谓无,不犯谓有,俱须两识,不可任情。前言不得强逼者,恐发诤竞,故且任之。不同残中忘谓无覆,虽逼无诤,故戒文中强与覆法。

    次问。意谓既许闻戒,罪何不脱?答中有二。初约众、自二行对明。自行据体,有犯随治;众行取和,不疑许听;无犯疑有,约心不开。又下,次单就自行以辨。实犯谓无理须举悔,不犯谓有义不妄施。前下,决上律文。且为护众,仍简僧残;次死须救,故逼无诤也。

    尼请教法,就文差缘,应白二下,后往僧相,文行略法,广者阙矣。

    尼请法中,初科。就文,差缘即前羯磨,应白二下即后注文。往僧相者,尼往僧中之仪式也。广法即僧中请人、作法、差往、教诫等法,律本具之,当世不行,故但存略。今时广略俱废,止可闻知,用为来习耳。

    云各满五人,方羯磨差者,以尼被差,即所为故,非数摄也。僧虽有五:一、须具德二十夏者;若无此夏,虽复多人,亦不合受,以德不满故。

    次科,尼中差使,僧必差师,二并所为,皆不入数,故须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满。

    就两处教诫,皆列上座者,指本律文,以众首比丘纲维法务,每有事达,无不承抚,即如前述替补佛也。

    次座上法教尼中。初文两处教诫,即注中前云上座作略教法,后云上座有教,来指本律者,示所据也。以下,出所以。达,至也。承领抚恤,以应前事。

    文中曲指答对往返言议之仪者,以见不学识者,年高座首,动无法则,令空遣尼还,曾不对答,识者齐耻,故具引之。大略如此,必有余暇,临机更道,岂局斯也?后说戒座上,主客通有,贤愚总集,何得自轻?

    次科,初示答词委曲之意;大下,令更裁酌,不必如文;后下,诫令知耻,不可慢众。

    告清净法者,文引客来,明知旧净;若未至序,问清净处,随到即坐,不劳告净以及后问,故多人齐至,一一别说,以各自陈也。

    二、告净中,初科。初明律文局客;若下,次简说时须否,但不及三问,即须告之;多下,三、明众多各说。

    今解:告净不问主客,但使外来,不及序问,皆须告净,以应后说。

    义决中,初科,但使外入,不局客旧。

    若尔,在众同听,有缘说欲,后更入众,须陈净不?

    次科难中,由说欲去,事讫须来故。

    答:不须说也。前告净者,元未预闻,此已陈默,不劳重告。若更须说,即座恶觉,亦须说耶?佛制心念,在众闻露,虽有此难,无文制说。然是后来余不闻者,及有忆过,不告皆犯,不同在座有开心念。各有所以,任两通之。

    释中。初约不须释。已经三问,默应净故。恶觉念起,律制犯吉,听在众露,不令再告,故举为难,例知不须。虽下,次约必须释。初纵上难词。然下,夺归今义。余不闻者,即中间诸篇。及忆过者,谓说欲出外,方忆犯也。各下,双结。文无去取,准说为长。

    识、疑两露,与前不同。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则别人自有所对清净比丘,故须露已,方得闻戒,文相可委。

    三、识疑发露中,初对简前忏;今下,正明今法:一、是别人,二、有净境,与前不同。

    座上露罪法者,又不同前。此为缘开,恐闹众故,开心念成;据法准绳,应对首心念也。然界无对,方是本法,今对众念,故非前条随众即成,是但心念法不同对念也。

    四座上,露中。初简前法容可对露。据下,次辨法位。初标示。然下,定夺,又二。初显非对念,以界无人,方开作故。今下,定归但念,以对大众,法自成故。

    大段第二,略说戒法、缘相为二。

    就前缘中,重轻又别:前八为难,不出命、梵;后多为缘,将护僧故。

    第二,略法前缘,初科。重轻别者,八难是重,余缘为轻。

    言王难者,或将士众拥寺列兵也。贼者,如僧祇中,突入闻戒,既不为说,便加苦恼,制令改音,诵余经法,不得断绝也。水能漂荡,火能焚灼,病须将护,拖曳致损。人谓恶者,伺觅捉缚非人鬼神及以恶虫,能为比丘命作留难。广文具钞,量时引用。

    次科八难中:一、王,二、贼,三、水,四、火,五、病,六、人,七、非人,八、恶虫。如文次解。贼常劫盗,人但冤仇,所以两分。

    余缘之中,布萨多者,诸忏非一,遂至夜久也;忏为净罪,即布萨也。

    余缘中,注列五种,第四言滥,故独释之,即目行忏为布萨耳。

    今有行略而无法式,就缘缓急,故须称时为要也。常途寒热,容所叙致,可广始终而略中广也。

    三种略中,初科。初斥非。就下,示法。初通叙略法之要。常下,正释所出之法。意谓临时缘来,即须戒师观缘而略。今依母论,乃是冬夏寒热等缘,预先备拟之法,故曰容所叙致。可广始终者,始即前序,终即灭诤。下文既非急难,容可广也。而略中,广即中间七篇,略题篇目,是所略也。是则前后自广,中间名略。问:七灭诤为通略否?答:八篇皆略,何有不得?准如尼钞,灭诤亦略。若尔,文何不略?答:母论略缘,但止众学。又灭诤不长,容可广说。引起后结,所以存之。(有谓末世诤多,此篇为要者,谬矣。)问:事钞分略却、略取,今文明略,为却、为取?答:一言略者,则兼却、取。如云诸大德!是四夷法,即取篇名,为略取也。僧常闻者,略去戒条而不说者,为略却也。钞云略取谓取诸八篇题首,略却谓诸篇种类是也。自余妄说,具如资持所破。

    若诵至随戒,难卒排门,不可转诵,或加执缚,当言余者僧常闻,掷身走出也。

    二中,谓已在座,正欲说广,王、贼等至,故开略说。前说过者,自名为广;余者常闻,止是略却。或可余者为略取,僧常闻为略却。

    僧祇所引者,据将欲说而难卒至,故正身口,亦是大意也。

    三中。僧祇将说难至,谓作白竟,但云各正身、口、意,制说在此,故是大意;若在白前,后须重说。

    举律文中至期必说者,以行基所托,依准而成故也。

    二、制说中,初科。半月一诵,提?受体。不说纵怠,毁破无疑。基既倾危,余何所托?

    如无诵戒说法,诵经亦抑其次者,以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经授心识,托虚难摄。故随时制,轻重不伦,各有致也,不容爱憎同一说也。

    次科,初牒示;先后以下,释通教意。身口近事,故云附相;心识玄旷,故云托虚。附相则易持,托虚则难制。初制说戒故重,后开诵经故轻。不容等者,复恐无知妄生取舍,故特遮之。

    大段第二,对首说戒法。

    缘中,先辨众具。待客比丘者,以出家之人,漂泊无侣,何有定住,是我所也。游化观方,纵任自在,随处弘道,不局坊寺,望刹为居,四海为食故也。十诵五分云:若闻客来,清净同见,布萨羯磨,木叉会坐者,旧比丘应远迎逆,软语问讯,代担衣钵,四事供给,汤水洗浴,前后诸食,一切供给。不者,与罪。何以故?以无佛时,是人补佛处故。是客比丘能广分别诸法,故须供养。

    第二,对首缘中。初叙僧无定迹。望刹为居,到处即止;四海为食,时至即乞。十下,引示迎待。布萨羯磨,谓忏罪也。木叉会坐,即说戒也。何下,徴意。云补佛处,则知如上承迎供养,乃据知法有道之士,料非庸流所能当也。

    文中,若满四人,应白说戒,此具僧也。

    次科,满四白说,属前僧法。

    三人已下,不得受欲者,是法别众,总集各说。

    三中,准律说,欲不开别人、法、别众者,对首如法界中不集耳。

    僧祇令扫塔院,僧院内香汁洒地,散华香等,故律中庄严说戒堂也。

    四中,扫洒香华,示非常务,发动物心,尊法重道也。

    问:僧说戒者,一人秉说,余皆默坐,下至对首,皆各表净者?答:僧法位强,成辨力大,故白说戒,通四方故。别人力弱,但表内净,应上教也。何得一说,余同坐默?

    次法问中,欲彰僧、别二法优劣。答文,初明众法通收,本摄僧故。别下,次明对首为别,旦表净故。上教即僧法。

    心念说中,如文可知。

    僧祇文如四分:若无客者,作念:若得清净比丘,罪如法除。念已,当心念口言,三说布萨。此即向四方僧发露,大如僧中,如五百问中文具列者是也。纵使三人,亦准为法。

    三、心念释中。初引僧祇。无客来者,显独作故。先作念发露,后方陈词。此下,合五百问。纵下,例通对首。谓罪须僧忏,待众不满,亦先发露,然后互说。

    忏说戒相,由常作故,即是住持,莫不折伏慢幢,崇仰至教,分倾烦恼。

    次科。初句徴起。何故说戒先须忏露?由下,释通。初二句示说戒意。谓半月常作,频令洗忏,戒品既净,定慧乃明,即住持相。莫下,明忏露意。慢幢即人我,至教即戒法。伏我仰法,圣道可期,故倾烦恼。且据两凡,故云分也。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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