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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凡大小便。应远塔所。在于常处。不得处处漫为便利)。

    引证 优钵祗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制不听塔下。此中虽远塔处。而不应在前对向。须知塔影轮相。乃如来众德所聚人天瞻仰。善神守卫。宜加深敬可尔。为比丘者。岂得褺慢)。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第七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前制四方。此中兼其四隅。故曰绕也。则塔之周围。勿论远近。皆不得秽污。使不净之气而熏亵也)。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第七十七)。

    释义 (准佛像例之。则菩萨声闻一切圣贤等像及三藏法宝。皆不得持于秽处往来)。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道由中而过。或强力者所持呼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第八十)。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别味。三不增益热阴。四能引食。五眼明。若不嚼有五过。反上可知)。

    会采 十诵律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前。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同岁比丘前不犯。

    律摄云。嚼头寸许。令使柔软。然后徐徐揩齿龂牙。皆使周遍。

    僧祇律云。若杨枝难得者。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已残者。明日更用。

    寄归传云。每日且朝须嚼齿木。楷齿刮舌。务令如法。盥漱清净。方行礼敬。若其不然。受礼礼他。悉皆得罪。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三)。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佛为结戒。如前(洟唾者乃身中流液不净。纵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为洟唾。当在屏处。仍须弹指謦欬而弃。若老病者。听安唾器。然于僧房且禁不污。咒乎佛塔而不严慎)。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上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虽听安置以备众用。然须盖掩不宜恒现)。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第八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舒脚者。乃纵情放逸。大失威仪。全无畏敬。故尔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中有间隔。或为强者所持。及最初未制戒等。

    等四分云。若僧伽蓝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西城比丘凡得向果者涅槃。皆收灵骨。以建制底。于寺供养。故尔垢蓝塔满也)。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第八十五)。

    缘起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村。尔时六群比丘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诸比丘闻嫌责六群。白佛结戒(上房有二种。一者处所高显为上。二者妙好严丽为上。下房亦有二种。一者处所低下名下。二者粗弊名下。亦可以指重楼为上房)。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持如来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房中。己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置上好房中。己在不好房宿(此言妙好严丽为上房) 彼安如来塔置下房。己在上房宿(此言重楼为上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在上房。己在下房中宿 彼共如来塔同屋宿。佛言。不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 彼腋下挟如来塔行。反抄衣缠颈裹头。通肩披衣。着革屣。担如来塔。佛言。不应尔。应偏露右肩。脱革屣。若头上若肩上担如来塔行。

    附考 僧祗律云。起寺时。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在东。应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洗染晒衣。着革屣。覆头覆肩。洟唾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钵。下头流出水。得随意用。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结戒已。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说法。故开除病。乃第二制也。下。皆准此(说法者。以法自尊。不为利养。而弘化听法者。信乐至诚。因闻解义而入理。斯则两皆获益。若说者听者二俱失仪。则彼此招过。故佛大慈一一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王王大臣捉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放恣诸根。立为无病。坐人说者。越学法 若比丘为塔事。为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虽王听比丘无罪。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卧者偃卧也。纵身憍傲。全无信敬。故尔不得为说)。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座者乃正座也。非座者。不正座也。乃至木枯土埵并地下。皆摄非座)。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高座者。僧祗律云。高有二种。高大名高。妙好者亦名高。准义则下座例可分二。??小名下。粗弊者亦名下)。

    引证 善见律云。世尊诃责六群。云何自在下人。在高而为说法。佛语比丘。往昔于波罗奈国。有一居士。名曰车波迦。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夫曰。此非庵罗果。时复思云。唯王园中有。夫夜入王园偷取。未得明相出。不得出园。即于树上藏住。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言。我今偷果。事应合死。我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何以故。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犹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即下树向王说偈云。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见法  教者不依法

    听者不解法  为食粳米饭  及诸余肴膳

    是为餐食故  我言是无法  为以名利故

    毁碎汝家法  我为凡人时  见人在上说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人说法。而自在下时。偷果人者。即如来是。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若在道行。而人前己后。此中除病。准义应是说者。或眼目失明。或身足有疾。须人相牵故尔在后说法。或强力者将去。于行次间。教令说法比丘。故在后也)。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前同(此中高有二种。一者本自高。二者垒石为基。所以显高也 经行处者。如佛听作经行堂。有五事利。一好堪远行。二能思惟。三少病。四消餐食。五得定久住)。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道者正路也。非道者。乃左右之旁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第九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比丘携手在道行。或遮男女。诸居士见已皆讥嫌。谓携手道行。如王王大臣豪贵长者。诸比丘闻。有乐学戒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携手者谓连手也。比丘之仪。不宜连手在道并行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有比丘患眼。闇须扶接。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第九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瞋恚。诸比丘闻。有知惭愧者。嫌责白佛。佛告比丘。自今已去。不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大小便无犯。故为结戒。时有众多比丘。向拘萨罗国游行。于道中值恶兽。恐怖上树。齐人不敢过上。即为恶兽所害。故加除时因缘之语。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此中兼制小众。为无开缘。若为大僧取杨枝。及华果等。沙弥沙弥尼上树无罪)。

    安居揵度云。欲取树上干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若绳取。若树通身干听上(树干则无神依故开)。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应当学(第九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难陀络囊盛钵。贯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已。谓是官人。皆下道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难陀。故生讥嫌。有知足者闻。白佛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强力者逼。若被缚。若命梵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不应背负物行。除寺内。有老比丘。须杖络囊。听与作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明)。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持杖者说法。又开除病。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王王大臣。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持杖。为说无罪。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或有病心乱神虚怖畏者以剑防身。为说法开导安慰。无犯下二戒亦尔)。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鉾乃兵器之属。如鋋而作三廉也)。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等。一一同前(刀者有种种形。亦防卫之器也)。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释义 缘处发起等。悉皆同上(盖者伞盖也)。

    会采 僧祗律云。种种能遮雨日者。皆名为盖。

    若丘比为塔事若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令却盖。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若法师若律师风雨寒雪大热时。捉盖为说。无罪(此开法律之师者。为弘化功博。时逢寒热。若为显异邀名。以谋利养者。岂同斯例。所以有益方开。无功不听。非一概允也)。

    第四分云。?难陀在道行。持好大圆盖。诸居士见谓。是王王大臣皆避道去。不远谛视。乃知比丘佛。因是讥嫌。故制不听持。亦不应畜 有诸比丘。天雨时往。大小食上。若布萨时。雨渍衣坏。听护衣故。在寺内持。以树皮若叶若竹作盖 不应捉王大圆扇。若得已成者。听受与塔 若患热。听以树叶若枝若草若衣作扇(衣谓衣财乃布帛也)。鼻中毛长。听以镊拔 若爪极长如一麦。应剪 不应彩色染爪 不应以剪刀剪须发 应须发尽剃 发极长长两指。若二月一剃 不应梳须发 不应油涂发 不应画眼脸患眼痛听着药 不应以镜若水照面。若面患疮着药。听独在一房。以水若镜照(根本杂事云。若为观疮。或窥昔时老少形状者。览镜无咎)。 不应着耳珰耳环颈璎臂脚钏指环指印 不应作铅锡腰带 不应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

    十诵律云。听载犍牛车。当使余人御。不得自御 梳头刷头。突吉罗 顶留少发。突吉罗。留发令长。突吉罗。若阿兰若比丘长至二寸。无罪 若头有疮。当以剪刀剪 手摩须发。突吉罗 洗脚时不得共他语(七众学法竟)。

    八七灭诤法

    诤者。第三分中。佛言。有四种诤。一言诤。二觅诤。三犯诤。四事诤。云何言诤。若比丘共比丘诤言。引十八诤事。法非法。律非律。犯非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粗恶非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若以如是相共诤言语。遂彼此共斗。是为言诤(僧祗律名相诤。律摄名评论诤)。云何觅诤。若比丘与比丘觅罪。以三举事。破戒破见。破威仪见闻疑。作如是相觅罪。是为觅诤(僧祗律名诽谤诤 五分律名教诫诤 律摄名非言诤)。云何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僧残堕罪悔过法偷兰遮突吉罗恶说。是为犯诤 云何事诤言诤中事作。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事作。是为事诤。

    灭法者。言诤以二毗尼灭谓现前。多人语或一毗尼灭谓现前 觅诤共四毗尼灭谓现前。忆念现前不痴。或现前罪处所(罪处所即觅罪相)。犯诤共三毗尼灭谓现前。自言治或现前草覆地 事诤以一切毗尼灭随所犯(一切者。即七种灭法也。随所犯者。谓于言觅犯。三诤中随作。何诤之事。即随事与法也)。今以所起之四种诤。能灭之七种法。合而为名。故云七灭诤法也。若准犯结罪。正摄第五波逸提。为顺戒相。是以科列第八也。

    十诵律云。有六诤本(本即因也)。一瞋恨不语。二恶性欲害。三贪嫉。四诤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是为六也。

    僧祗律云。比丘成就五法。能灭诤事。知是实非是不实(一)。是利益非不利益(二)。得伴非不得伴(三)。得平等伴非不平等伴(四)。得时非不得时(五)。

    现前灭诤法第一

    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园。迦留陀夷与六群。在河中浴。浴竟先上岸。着六群衣。谓是己衣。不看而去。六群上岸。不见衣。即谓彼偷去。彼不现前。便作灭??羯磨。迦留陀夷闻已有疑。以此因缘白佛。佛问汝以何心取。答言。谓是我衣。不以贼心取。佛言。无盗心不犯。不应不看衣而着。不应人不现前而作羯磨。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现前毗尼灭诤。

    释义 律云。现前者。谓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谓灭诤时现前。有所受持之七灭诤法可据)。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现前有所持学之毗尼藏灭诤非舍正义。而用余灭)。云何人现前。言义往返者是(谓诤者灭者现在前言义。往返问答)。云何僧现前同羯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现前得诃。而不诃者是(反此为之不现前)。云何界现前。在界内羯磨作制限者是(谓四方唱相白二作法已。僧居法食出入有限)应与当与者(应者科度也。当者理合如是也。若明止作。临机秉御。先须料度得宜。然后准事施法。若不当与而与者。皆由罔诸毗尼。不先称量。纵强施功。无益招咎。岂但灭诤之法。应与当与凡行。一切作持亦复如是)。

    若一比丘在一比丘前。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彼作如是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彼即执诤者。而云是法等。乃信其言教。心欲舍也。复语云)。汝当受。是忍可(此句正是善能灭诤者。诫令息诤。劝共众僧和合也)。若作如是诤事得灭。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也。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若更发起者。波逸提。

    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若更发起者。波逸提。

    若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二比丘为一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三比丘为二比丘。为一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僧为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是中现前义。若能灭者。四人已上其法毗尼。人僧界五种。一不现前则不名现前毗尼也。若能灭者。或但二比丘三比丘。一比丘唯以法毗尼。人三种现前。僧界二种不现前。亦名现前毗尼也 上所明者。是本处僧中灭法。下复明异住处僧中灭法。然往异处。复有中途减法。及到彼处灭法。由言诤难灭。现前事繁。是以依律详录)。

    若诤比丘不忍可。僧作如是灭。闻异住处。有好僧好上座智人。彼比丘以此诤事。故应往彼住处。若在道路。能得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诤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为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

    若道路不能得如法灭。至彼僧中上座有智慧人前。作如是言。我此诤事如是起。如是实。因是起僧作。如是灭。我不忍可。是故来至长老所。善哉长老。为我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若长老能为我等灭此诤事者。我等当于长老前。舍此诤事。若长老不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者。我自在作诤。更令罪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彼诤比丘应如是在僧前舍诤事。此僧应语彼言。长老诤事。若如是起。如实。如所因起。如彼众僧灭诤。若能如实说者。我等当量。宜能灭此诤不。若不如实说此。诤事更深重。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诤事不得灭。诸比丘不得安乐住。彼僧应作如是受。诤已应断决。若彼诤比丘是下座者。应语言。小出我等。自共平此事。如法律教。若比丘是上座者。僧应自避至余处。共平断僧。作是念。我等若在僧前。平此事。恐更有余事起。令彼此善恶言说不了。我等宁可与诸智慧人。别集一处。共平此事。即应作白平断此事(此是作持中单白羯磨。纲目内所列。简集智人法。作前方便已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集诸智慧者。共别平断事。白如是。

    白已平断。若比丘有十法者。应差别平断。一持戒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毗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五若善巧言语。辞辩了了。堪任问答。令彼欢喜。六若诤事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断事。比丘中有不诵戒者。不知戒毗尼。便舍正义。作非法语者。僧应白遣此比丘。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不诵戒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不诵戒。不知戒。比丘便舍正义。作非法语。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彼座断事比丘中有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义。说少许文。僧应作白遣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不诵戒毗尼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义。说少许文。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若平断事比丘中有法师在座。彼舍正义。以言辞力强说者。僧应作白遣。出作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舍正义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法师舍正法义。以言辞力强说。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若断事比丘座中诵戒诵毗尼。顺正义。如法说。僧应佐助之。若彼僧不如法律教灭诤者(此指前本处僧而言)。今僧应如法律教灭(此指后异住处僧言)。若彼僧如法律教灭。今此僧亦忍可此事(此所谓律无二制灭法相应也)。僧应语彼诤比丘言。若彼僧如法律。教灭此诤事。我等亦忍可此事。如法灭诤。今我等亦当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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