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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梵网菩萨戒经义疏发隐最新章节!



    发隐。靳。惜也。固。密也。靳惜固密。不为正说。希利故也。无私贿而不传真法。有所获而方罄所知。是商贾之道也。岂大士弘度之心乎。言声闻犯者。明大小俱制故。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先应自学。二为后来说。三不应隐没。

    ○初先应自学。

    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

    发隐。好心者。明始学之初。即发上求下化之心。绝希利故。今才学佛法。先怀利养。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读书。自上大人时便错了也。意正如此。威仪经律者。一是大乘化导之轨范。一是大乘修进之门户。皆有义理趣味。应先开解。始可度生。

    ○二为后来说。

    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

    有师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尔轻垢。又解是举况之辞。大士当应舍身施人。然后具为说法。况今止为说法。而希利隐没耶。后阶示三。文相易见。

    发隐。先明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乃为次第说法。如三十心等。此明正说顺说。不颠倒说。疏列二义。前义为正。文中言如法为说一切苦行。是举义以示彼。言菩萨行应当如此。非必舍身以供彼也。

    ○三不应隐没。

    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

    发隐。此不应中后阶三文也。一为利养故。应正理答而故不答。别为一答。是吝说隐没。二为利养故。擅以经义改易前后。是倒说隐没。三为利养故。逆佛本怀。背法本义。违一切贤圣本宗而答者。是谤说隐没。皆不应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问。谤三宝说。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专言谤者。是拨无三宝。故重。此则谬解妄论。名为谤说。非拨无也。故轻。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恼他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为利亲附。二非理告乞。三举非结过。

    ○初为利亲附。

    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

    发隐。为饮食等。拣非为道也。自为。拣非为众也。出家不得亲近王臣。正为此等辈耳。如其为众忘身。为道忘利。则三朝贵宠。七帝尊崇。夫谁曰不可。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

    倚势乞书属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为我。皆犯此戒。

    发隐。乞书属置者。因倚豪势。借重书敕。属托处置。打拍示威。乞索财物也。牵挽者。牵系挽曳。皆威逼之而横取也。如此一切求利。是名恶求多求也。恶对善求。多对寡求。威逼名恶。无厌名多也。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发隐。慈则常思惠济。虑彼贫穷。孝则供养众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横取之耶。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无求心所出也。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无解强授。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未制。声闻师德在七法。诵受戒法所制。菩萨师法。必须十岁五法如初释。

    发隐。三众者。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也。沙弥未授具。式叉学戒女。无为人师义。故不制。声闻七法者。律中谓一受具足法。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又诵戒受戒皆宜熟习也。菩萨五法。据疏如初释。即前五德。别释。则一信。二戒。三闻。四舍。五慧。又一十岁。二具戒。三多闻。四能除忧。五能拔邪。亦与五德略相似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诵应解。二不解不诵。三举非结过。

    ○初应诵应解。

    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

    日日六时。昼夜各三。一云诵未通利。必须六时。已通利。未必恒尔二云恒应六时。

    发隐。言为戒师者。先应广学诸经。熟诵戒律。解戒中所说义理。又穷原极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拣此性是佛性之性。非声闻外道所计性也。即菩萨心地也。六时举二义者。明虽已通利。六时亦非过也。

    ○二不解不诵。

    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

    一乖己心则自欺。误前人则欺他也。

    发隐。一句一偈。对上十二部经不解也。不言诵者。摄戒律因缘中。

    ○三举非结过。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发隐。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诸经也。问。作师授戒。诚难其人。而以律名世。师有几乎。答。古解律师不可悉数。姑举一二。则始集毗尼。优波离其祖也。魏嘉平中。西天竺昙柯罗出僧祗戒本。晋义熙中。中印度佛陀那舍出十诵律。嗣后魏聪律师。光统律师。云辉律师。乐淇律师。隋淇遵律师。智首律师。唐宣律师。文纲律师。道岸律师。大亮律师。昙一律师。道澄律师。慧钦律师。乃至宋允堪律师。灵芝律师。或帝主之所尊崇。或天人之所供养。或阐明律疏。或建立戒坛。当万世模范也。可弗敬欤。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慧心信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九两舌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举所斗遘。二不应斗遘。

    ○初举所斗遘。

    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

    谓持戒菩萨比丘。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一事。

    ○二不应斗遘。

    而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

    持此过向彼说。故言两头。谤欺贤人。道其无恶不造。两舌之辞。实语两舌亦犯。此戒举虚遘为语。故言谤欺。遘字或作遇字。文语以斗言值遇二边。皆消文。或言应作遘字。文误也。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说其道恶。于两头之语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繇以斗于彼此也。

    发隐。无恶不造者。谤彼贤人为造恶也。实语亦犯者。斗遘两头。纵实亦犯。况今是虚语乎。遘或作遇者。文中语意。亦可说以??扇言辞值遇二边。则遘遇两义皆得。故曰皆消文也。单言嫉善。缺两头意。今明斗遘中兼制嫉善。良繇以此斗彼。使善类不安。即嫉义也。此戒不但斗遘比丘。推之则谗乱人君臣。离间人骨肉者。皆是类也。始知洛党朔党。非程苏之本意。而犹有议圆悟高庵为党者。夫党之事世之君子不为。而况明道如二老者耶。盖斗遘自是一时徒众耳。于二老何与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律云。破彼恶人和合欲行恶事。故为两舌以散之。不犯。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善心同心所出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见危不济。乖慈故制。菩萨行慈悲为本。何容见危不救。大士见危致命故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声闻止在眷属。此制自度。

    发隐。子张曰。士。见危致命。注。致。委也。授也。谓见危弃命。今不取此义。致者尽其极也。如事君致身之致。谓尽命竭力以救危难也。声闻发心止在眷属。故不普救不犯。菩萨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顾他人则犯制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二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非亲应度。二是亲应度。三举非结过。

    ○初非亲应度(二) 初想念如亲。二令忆慈观。

    ○初想念如亲。

    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发隐。问。墨子兼爱。号为异端。云何众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谈今世。佛法乃论前身。受身既历多生。托胎必遍诸趣。六道众生皆我父母。岂不然乎。惟拘近迹不审远缘等之异端。奚足为怪。

    ○二令忆慈观。

    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前明想念如亲。即制令忆慈观。如大经明习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于上亲。大士应与资身之益。及资神之利。在文易见。

    发隐。而杀而食。兼人畜言。杀生者。非独杀己父母。亦复杀己自身。所以者何。以众生同禀四大为身。杀他即是杀己故也。问。四大外物。何关己身。答。众生颠倒。迷真常身。认物为己。揽彼地水。及与火风。为我自身血肉暖息。繇此四大和合而生。散灭而死。惟除变易。自余分段。终无离此而有身也。问。自他同禀四大。则应气脉流通。云何割他。痛不及己。答。自身他身。亦同亦别。语其别也。喻如千华共树。为质自殊。折一华时。何与群蕊。是以罗汉之食。不饱众夫。慈兄之灸。不分弟痛。若言其同。则噬指而孝子惕心。斫像而乱臣堕首。衔梅自彼。我口流酸。临崖在人。己身起粟。气脉之通。亦有然者。问。物既同体。势必相投。地得地增。水与水入。终不体同。而反违悖。云何此身土坌则埋。水漂则溺。火燔则灰。风凛则战。答。此有二义。一者互相刑克义。二者自相损灭义。言互克者。土壅风隔。风猛土扬。火炽水干。水盛火熄。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各以敌对而互相制。亦复如是。言自灭者。一撮之土。泰山所颓。则覆灭故。一勺之水。海涛所激。则冲灭故。一星之火。燎原所及。则掩灭故。一窍之风。刚飓所吹。则荡灭故。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即以本体而自相害。亦复如是。故知四大全体虚妄。与吾真常了不交涉。而一迷为身。牢不可破。身身皆然。岂不杀他即杀己也。良繇即是杀己。故常行放生。正以生生无不繇此四大受生。则生生当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一说法性万古常存。愚人妄行杀戮。教人放生。使彼悟生生不息之理。而得金刚无量寿之身也。前明想念者。承上文想念众生犹己父母。今即教令用此想念忆慈心观。习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则亲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与上亲平等者。正慈观之力也。解难资身之益。法乃资神也。又方便救护指临时言。教化讲说通平时言。

    ○二是亲应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

    大士前人后己。故亲在后。准前亦应有三。今止明资神之益。

    发隐。问。亲亲仁民爱物。推恩之次第也。先他人而后己亲。得无所厚所薄倒置而逆行耶。答。先己后人者。虽知利物。而犹分尔我也。慈悲之常道也。先人后己者。惟知利物。而不知有己也。慈悲之至极也。言讲演之福得见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佛灭度后。戒为师故。生人天上者。此戒是众生诸佛子之根本。五戒生人。十善生天。今此戒中悉兼备故。是故从一佛而递传多佛自天宫而遍播人寰。讲之。则重宣诸佛之光。开辟人天之路也。未亡而历彼耳根。己死而导其冥识。岂不资之得见诸佛生人天乎。亦应有三者。准前例。亦先应令忆本亲。次应资身之益。末乃资神之利也。上为众生。今为己亲。皆云讲说此菩萨戒。而三十九戒亦复云然。则讲演功德其大可知。且讲律始于元魏法聪法师。而唐新罗国僧统律师。于本国皇龙寺讲菩萨戒七日七夜。天降甘露。祥云密霭。覆所讲堂。四众惊叹。得未曾有。至于今日。寥寥无闻。惜哉。

    ○三举非结过。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发隐。通结上文。危难不与生全。死亡不知讲演。皆犯轻垢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护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二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

    指灭罪品中广明。

    ●第二十一瞋打报仇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既伤慈忍。方复结冤。故制也。外书有二途。一是礼之所许。二是法之所禁。渐教故也。今内经悉禁。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发隐。礼许者。记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应报也。法禁者。约始三章。杀人者死。律垂诸代。断命必偿。法应报也。然此乃权渐之教。未是真实。故世道行之。内经悉禁。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举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

    谓以瞋打报瞋打。非谓应以德报怨也。

    发隐。言佛意止谓不当以瞋打还报瞋打。非欲人更以恩德报瞋打也。孔子答或人之问意正如此。故知儒释立教皆近人情。不矫枉过正而使民难行也。大般若二十一经云。菩萨当斗争瞋恚骂詈。便自改悔。我当忍受一切众生履践如桥梁。如聋如哑。云何以恶语报人。我不应坏是甚深无上菩提。又般若五百二十经云。菩萨设被斫截手足身分。亦不应起瞋恚恶言。所以者何。我求无上菩提。为拔有情生死众苦令得安乐。何容于彼翻为恶事。正此意也。问。君亲乃人世大伦。梵网号王臣共受。轻仇不报。理或无妨。坐视戴天。心胡安忍。是则佛法行而人道废。毗尼起而忠孝亡。亦何取于戒也。答。此有三义。具含经疏。参合明之。其意自见。一者经明孝义。二者疏明渐义。三者会经疏义。一明孝者。今人报仇。岂不以子伸父恨。大孝斯称而不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孝既不顺。安用报为。所以者何。良繇天地以生物为心。而父母乃有生之类。彼伤吾亲之生。吾复伤彼亲之生。杀一生。报一生。于我之生无益。于彼之生有损。生弥寡而杀弥众。乖天地之和。伤化育之原。是焉得为孝乎。二明渐者。报仇虽礼法所开。而礼法非真实之教。盖是权为近轨。暂制顽民。所以者何。良繇实际理地不见内身外身。真如体中何有能杀所杀。一味平怀。泯然自尽。安得无冤起冤。非杀成杀。太平而兴戈戟。平地而作波涛乎。三会经疏义者。按疏则概标七众为名。似应同制。原经则止制出家菩萨。不禁臣民。经疏不同者。或甲本与乙本差殊。或豕亥与鲁鱼淆乱。又或大师权巧。故补经文。诚恐炽然成风。冤冤无尽。然而经文广布。金口炳然。理合依凭。外护名教。仇不应报。自属出家。不说在家顿忘君父。假使孔子而受菩萨戒。岂可讨陈恒而便破毗尼。赵盾而与梵网流。安得不讨贼而赞为持律。通会经疏。要当以经文为正耳。

    ○二举况。

    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

    奴婢出家菩萨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应非理打拍。

    发隐。曰三业。而止标口罪者。骂辱已罪无量。况打拍乎。奴婢且然。况作七逆乎。皆举轻况重也。出家在家异制者。出家持钵支命。畜此何为。而长憍奢。别良贱。宛同世谛。败灭慈风。虽多财力。不可为也。在家则日用治生不免须人。故得畜。而云不得非理打拍者。拣合理也。举一奴婢。余者可知矣。故合理则刑惟加于有罪。非理则罚不及于无辜。此大中至正之道也。人曰佛法偏慈。不可以施之家国。其殆未考诸此。

    ○三举非结过。

    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仇。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发隐。此见出家菩萨仇无大小悉皆不报。独举出家。不及在家。意陈如上。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忍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后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传化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应咨请。声闻是应请之内。怀憍慢不请。方犯。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举非结过。

    ○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

    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举。解者未有正。自恃聪明者。于余事有知。

    发隐。多有自举者。多己所有而辄自高举也。未有正者。狂解未入正理也。余事有知。明本分无知也。此中七恃。一恃多智。二恃多位。三恃多年齿。四恃多门族。五恃多见解。六恃多福德。七恃多富饶。恃此生慢。虽逢知识。藐。不参请。哀哉。一说自举者。自举所见也。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

    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实是有解。是故不应。

    发隐。小姓对上大姓。年少对上年宿。卑门对上高门。贫穷对上富饶。下贱对上高贵。诸根不具对上聪明智解。而实有德有解。对上未有所解。

    ○三举非结过。

    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第一义者。菩萨胜法皆名第一义。此戒与前第六戒同制。不请法以心。为异。前制懈怠不听。此制憍慢不请。若慢心不往听。应同此戒。

    发隐。胜法皆名第一者。明不必定是说空假中方名第一也。疏主自不执法解经。后人乃有凡遇一切文字尽勒作三谛者。欲高其说。而不知反失其宗。故今发明疏义。随文顺理。不限套格。引懈怠不听者。见一怠一憍一听一请为别。故云慢心不听。意含怠心不请皆同罪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进心愿心喜心信心所出也。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教训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文中具序初新学菩萨已受戒竟。远来听法。法主言非己师。恃解恃势。生轻慢心。不好答问。使义理隐没。颠倒法相。故犯。

    发隐。非己师。言不于己师。明他人弟子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无师自受。二师师相授。三举非结过。

    ○初无师自受。

    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发隐。必得好相。无师自受乃可证也。而相中魔事多种。行者宜慎之。

    ○二师师相授。

    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

    不假见相。生重心故。

    发隐。据前疏。合是先请一师受戒。后请一师求讲。第二师不与好答问故。下节若法师下属第二师。今味经文。一师为顺。且依经意直解。不假见相者。以有真师。便如对佛。何须更见别相。

    ○三举非结过。

    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此二法师自恃。所以兴慢。远来问义。倚恃憍慢。不好酬对。故犯。

    发隐。承上文无师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难。有师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则师之所系诚大。而求师者当敬之如佛可也。为师者宜体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内倚所学。外挟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问耶。此解似顺经文。而疏主所云。亦是一义。恐凡夫师道不普。故师于己。则教乃倾心。属他徒。则有言不尽。正今疏所呵也。轻者藐物。故不好答。恶者无慈。故不好答。慢者自高。故不好答。不好答者。正前所谓隐没颠倒也。菩萨善戒经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恶邪见。求觅罪过。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顺。若知钝根。闻深义已。生于邪见。若知闻已向恶人宣说。破坏正法等。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及敬重心所出也。

    ●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不务所务。不应学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萨常应大乘在先。不限时节。声闻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若学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满故。

    发隐。言菩萨常学大乘。故制他学。声闻则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者制。已满已明者不制。繇声闻不学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满也。若学大乘。道大难满。何暇他学。五岁者。经云。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况复他学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学不学。二明不应学。三举非结过。

    ○初应学不学。

    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

    有佛经律大乘法者。通举菩萨藏。正见者。为万行之解。正性者。谓正因之性。正法者。谓正果之性。修万行从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学。

    发隐。正见者。对邪解说。离行之解。是为邪解。今此见是万行之解。理事融彻。故曰正见。正性对邪因说。繇邪见故。迷真实性。发起邪因。今此性是诸佛本源因地。故曰正性。正法身者。对邪果说。繇邪因故。昧真常身。复结邪果。今此法身是如来成就果德。故曰正法身。要知者。不可不知之要务也。

    ○二明不应学。

    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

    而反学二乘外道数论等。

    发隐。七宝二义。一者殊胜。超出一切诸教偏驳下劣故。二者利济。能与一切众生功德法财故。邪见者。通二乘以下。见既邪。因性果法邪可知矣。二乘堕偏空。外道执谬计。俗典谈世务。毗昙者。此云分别慧。亦云无畏。亦云总相别相。大意所说烦琐。非纯一大乘故。杂论者。等一切小乘五明诸论。书记者。等一切世间书籍传记。起二乘止此。虽所得有浅深优劣。对佛大乘经律皆邪见也。皆瓦砾泥沙也。不知取舍。择法之眼安在。

    ○三举非结过。

    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习小助大不犯。为伏外道。读其经书。亦不犯。菩萨若拨无二乘。亦名为犯。若学二乘法。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发隐。断佛性者。二乘枯寂。焦菩提芽。外道断常。刳正觉种。余可例知。障道者。此邪见等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遮障圣道。无繇前进也。菩萨戒本云。不犯者。为论义故。为破于邪见故。为知外典虚妄佛法真实故。为知世事故等。又云。若起如是见。作如是语。菩萨不应以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修学。不应受持。是染违犯。何以故。菩萨尚于外道书论精勤研究。况于佛语为令一向习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说。地藏十轮第六经云。三乘皆应修学。不应憍慠。妄号大乘。谤毁声闻独觉乘法。我先惟为大乘法器坚修行者说如是言。惟修大乘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说不相违。据此。则知今戒恐人习小弃大故加禁制。非谓声闻可轻鄙也。新学浅知。慎无忽焉。问。前云背大向小戒。次云僻教。此云不习。后云暂念。四戒似滥。答。一以志向乖违。二以教导偏僻。三以安然习小而不思学大。四以权时习小而徐图学大。故不相滥。问。辅行云。若外学者。小乘许十二时中为伏外道一时习外。若大乘中初心菩萨一向不许。且令进行。至六根净位学应不难。小乘许学而大乘反制者何。答此有二义。一者小乘智劣。不习外不能伏外。菩萨智胜。未习外时先能伏外。故不必急学也。二者菩萨学佛一切智智。证智则得本。得本则兼末。亦不必急学也。且令进行为大。安可先事其余。彼声闻无心成佛。不使之学。则终于孤陋寡闻矣。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愿心顶心信心念心不退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自损损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既未持众。不制。

    发隐。三众及在家。谓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及在家二众也。上三众虽出家。未执丛林事。故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出众主。二明应。三不应。

    ○初出众主。

    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

    众主凡五种人。以初句为两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说。此略举六人。

    发隐。一本说法主下有行法主。今据疏。是说法中具行法意。即五而六也。说法行法者。口说身行。知众中佛法事也。僧坊主。知众中安居事也。教化主知众中劝率事也。坐禅主。知众中习定事也。行来主。知众中乍到事也。律开十四。言六足兼。故略举也。

    ○二明应。

    应生慈心。善和斗讼。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己有。

    应有三事。一事慈心。谓欲与众生乐。二善和诤讼。谓如法灭诤。诤有四。毗尼有七。应如法除灭。不得差违。三善守三宝物。应事施用。不得差互。

    发隐。四诤事。谓评论诤。非言诤。犯罪诤。作事诤。七毗尼。即四分律应与现前忆念不痴等七事。应事施用者。三宝物必应所当为之事而施用之。不可差互也。差互有二。一就三中不可互用。如佛物不可僧用是也。二就一中亦不可互用。如饭僧物作僧堂。而堕火枷地狱是也。今人有谓造佛殿物可饭僧。饭僧物不可造佛殿。谬也。若尔。则僧尊于佛。佛不及僧耶。慎之。问。造殿造像有余财。当云何用。答。佛殿余作佛像得。佛像余作佛前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余作菩萨殿。以佛像余作菩萨像。降下可知矣。

    ○三不应。

    而反乱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

    但举后两句。不举不生慈心。此二事即是无慈。

    发隐。慈心向下。必护安大众故。慈心向上。必善守三宝物故。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护心益心所出也。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僧次请僧。不问客旧等皆有分。而旧人独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客至。二明应。三不应。

    ○初客至。

    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

    文中虽道菩萨比丘。若声闻僧预利养分。亦同其例。

    发隐。国王宅舍者。国王造宅舍安僧也。

    ○二明应(二) 初应礼接供给。二应依次差僧。

    ○初应礼接供给。

    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

    言卖身供给。举况之辞。

    发隐。事钞云。僧食十方普同。而人情用心不等。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违诸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路。佛藏经云。如来白毫相中一分光明。供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尽。可忧乏少而独食哉。问。出家无子。不畜奴婢。焉得有男女可卖。答。僧尼若有徒众未剃发者。皆得称男女也。

    ○二应依次差僧。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

    发隐。一切外来十方行脚。皆名客僧。俱应次第差赴。

    ○三不应。

    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义姓。

    不应中但举不次差僧。据后以兼前。若不与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旧但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有来者。未专有分故。差竟。而旧与余人。余人知尔。能差及所差。并是盗方便。后得施家食?五钱入手各结重。畜生无异。

    发隐。明知僧次至彼。而不差赴。旧住但得轻垢。所以者何。以临差时。恐界外更有十方僧至。向的至或应让彼。未有专分。故不差罪但止轻垢。若界外无人更来。是差已竟。应差的至。而旧主乃不与彼。故与余人。与者受者明知故犯。虽非正盗。准盗前方便。得?五钱之后则成重矣。知有利不知有义。是畜生而已矣。沙门云乎哉。释种云乎哉。按佛在世日。王臣居士诣佛精舍请佛及僧。或普请。或限请。限请。故依次差僧。今无此事。但檀越所施若食若衣若?。普同旧住十方平等不二。即合佛制。如主厚而客薄。或内有而外无。则畜生之诫。佛言昭灼。杲如日星。可不畏欤。

    ○三结罪。

    犯轻垢罪。

    或云此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种。如律中说。

    发隐。不差即独受。但不差狭而独受广。故以独受标名也。此结罪该前不差僧次不与僧物言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喜心慈心同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各受别请。则施主不请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无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萨僧。一云凡斋会利施悉断别请。若请受戒说法。见机或比智知此人无我则不营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从四人以上。有一僧次不犯。都无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发隐。菩萨僧可受别请有二义。一者或请我为弘扬戒法。或见此人机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也。二者所请四人内。有一人合于僧次。亦不犯也。似前解。言前解于文意为正也。或比智三字疑当在前。言以智比度。见其机宜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不应。二释不应。三结不应。

    ○初标不应。

    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

    发隐。种种别请皆不可受。而纳利入己。

    ○二释不应。

    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

    施主修福。法应广普。当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别受。故十方不得。远有夺十方之义。是故不应。

    发隐。承上文所以不可受者。此利养虽出施主。而施主修福之法不应偏私。则一切利养皆十方众僧所共之物。安可擅取。

    ○三结不应。

    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

    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义。如佛应迹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阇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别请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减等心之福。二此土祇有一佛。无有夺余众义。

    发隐。及字承上。此利养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并有僧次义者。出其繇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应化作僧。余应例知也。等心者。请佛即请一切也。此土一佛者。佛如王。普天之下。莫非王物。岂有夺余人物之义耶。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施心益心同心及孝顺心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分别是田非田。如经德王品。当知自心则为狭劣。失平等心。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萨请僧斋会。一云都不得别请。悉应僧次。的请一人便犯。二云一食处。莫问人数多少。止请一僧次便不犯。都无则制。若悉请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经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应。二释应。三不应。

    ○初标应。

    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

    发隐。即得贤圣有二义。一者圣凡难测。不拣择即得拣择即不得。二者但依僧次请。即凡夫僧是名贤圣。

    ○二释应。

    而世人别论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明次请虽得凡僧。有胜的请圣僧也。他云五百罗汉不及一凡僧。此就心边。不论田也。

    发隐。四十二章经。自饭恶人。乃至如来。福德胜劣天壤。此论田也。今经所云。是论心也。随时取重。不相碍故。然此圣不如凡。论平等设供耳。非论求师也。求师则趋明舍闇。亲贤远愚。具眼参方。何可不择。

    ○三不应。

    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

    不应同外道异法。不随佛教。即乘孝道。七佛者。并在此土应化。迹在百劫之内。长寿天皆所曾见。故多引七佛证义。欲使信者易明。过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言维卫。中间诸劫无佛。至三十一劫有两佛。一名尸弃。二名毗舍婆。亦言随比。第九十一劫名贤劫。千佛应出。四佛已过。一拘留孙。二拘那含牟尼。三迦叶。四释迦牟尼也。

    发隐。不随佛教者。依僧次请。七佛定法。不遵佛教。是忤逆也。又平等视僧。皆应恭敬。有所拣择。是犹敬父慢母。岂不乖于孝道。

    ○三结罪。

    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无相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大论云。贪心发身口。名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乘净命也。

    发隐。贪起于心。本也。发于身。则妄为资身之?。发于口。则曲为糊口之计。皆邪命自活也。净命者。一深山草果。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随大众食。以此活命。无所染污。故曰净命。违背此法。乖净命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恶心。二列七事。三举非结过。

    ○初明恶心。

    以恶心故。为利养。

    拣非见机益物。

    发隐。先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为何事。今言是以恶心为利养也。则知以善心为善事者不犯矣。故曰拣非见机益物也。

    ○二列七事。

    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虫毒。

    发隐。分析解释。见下文疏中。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即是无慈故犯。声闻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贩卖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方法。此三事于物无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断。若净治救。无所希望。不犯。出家亦开。七和合药毒杀人。犯罪。

    发隐。慈悯则视物犹己。何忍以活己身故而损物。孝顺则视众生犹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而伤亲。无慈孝心。但知自活。安所顾念。疏止云无慈故犯者。顺上悯下。总名慈也。声闻四邪命者。智论中目连乞食。答梵志女净目所问。一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二维口食。谓种种术数。三仰口食。谓仰观星宿。四下口食。谓栽植田园。皆非僧食正命也。三事于物无侵者。盖咒术通乎济难。工巧兼乎医药。调鹰止是游戏。故云如法。若以咒助邪。以药伤人。以鹰畋猎。则非法矣。当有大过。岂得不犯。出家亦开者。如上事清净治救。益物为务。无求利心者。亦开许也。又智论云。五种邪命。以无漏智慧舍离。是为正命。一为利养故。诈现奇特。二为利养故。自说功能。三为利养故。占相吉凶。四为利养故。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为利养故。称说所得供养以动人心。邪因缘活命。是为邪命。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清净心所出也。

    ●第三十不敬时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三斋六斋。尽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长斋。月六齐。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节时。

    发隐。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门天王分镇南赡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递相巡狩之日也。考较善恶。良在于斯。故云鬼神得力也。好时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戒本在家所持。出家尽寿持斋。何分月日。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三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总举犯戒。二所敬之时。三举非结过。

    ○初总举犯戒。

    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着。

    凡有所犯。皆言行相违乖反正真。皆谤三宝。

    发隐。恶心者。在三宝中不生好心。假现亲从。实怀毁谤。发言则口口谈空。素履则时时行有。交通白衣。不耻秽业。此等犯戒之人。于诸好时。应当瞥起惭惶。稍自修戢。而复漫不介意。如下所云。一本谤作傍。

    ○二所敬之时。

    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

    谓六斋三长斋等。

    发隐。等者。等取余好时。如佛示生成道欢喜自恣等。

    ○三举非结过。

    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略举初二重。破斋者。谓非时食等。优婆塞戒云。六斋日。三斋月。受八戒持斋。在家菩萨应行此事。

    发隐。问。杀盗是波罗夷罪。云何此犯轻垢。答。是重罪上更犯轻罪。譬如犯死刑人别有余恶。法不容贷。复加捶楚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及恭敬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三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义疏发隐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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