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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秦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陈隋天台 智者大师 疏

    明云栖寺沙门 袾宏 发隐

    ○二正说分(二) 初十重。二四十八轻。

    ○初十重(三) 初总标。二别解。三总结。

    ○初总标。

    佛告诸佛子言。有十重波罗提木叉。若受菩萨戒。不诵此戒者。非菩萨。非佛种子。我亦如是诵一切菩萨已学。一切菩萨当学。一切菩萨今学已略说菩萨波罗提木叉相貌。应当学。敬心奉持。

    发隐非菩萨者。失现在大乘之名。非佛种者。失当来极位之果。相貌者。戒虽无形。有可持守。亦云相貌。

    ○二别解(十) 初杀戒(至)十谤三宝戒。

    ●第一杀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十重之始。若声闻非梵行在初者。人多起过故。地系烦恼重。故制之。杀虽性罪。出家人起此罪希。亦易防断。淫既易起。制之当初。大论云。声闻戒消息人情。多防起边。所以轻者多起。是故重制。重者起希。轻罪制之。淫欲非性罪。杀是性罪。大乘制之当初也。今言杀。断他命故。五阴相续有众生。而今断此相续。故云杀也。大经云。遮未来相续。名之为杀。道俗同制。如五戒八戒之类也。大士以慈悲为本。故须断也。七众菩萨同犯。声闻五众大同小异。同者同不许杀。异者略三事。一开遮异。二色心异。三轻重异。开遮异者。大士见机得杀。声闻虽见不许杀。色心异者。大士制心。声闻制色。三轻重异者。大士害师犯逆。声闻非逆。又大士重。重于声闻重也。

    发隐。非梵行者。不净行也。地系者。住地系缚烦恼偏重也。消息者。犹酌量也。酌量人情起淫多故。淫乃首制。又淫者生死之原。声闻不起大悲。惟怖生死。故淫先。杀者慈悲之敌。大士不怖生死。大悲普度。故杀先也。性罪者。法尔性中有罪。非律始禁故。也。七众者。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优婆塞。优婆夷也。五众者。拣在家。二众。纯举出家也见机得杀者。见有当杀机宜。则行杀无害。如杀一人而救多人。断色身而全慧命。乃大士之洪规。非声闻力量所及。故菩萨开。声闻遮也。制心则并绝杀心。制色则仅除杀事。害师者。师能长养法身。是佛种子。故大士害之犯逆。声闻无望成佛故轻。一云孩子弑母亦不为逆。以其愚騃无心也。若声闻恃此而故害师。则出于有心。必堕无间。不可不慎。又此三异者下诸戒多有之。自可例推。无待悉举。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佛言。若佛子。

    发隐。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当绍隆佛种。有子之义。毋自轻也。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明应。三结不应。

    ○初不应(三) 初明杀事。二成业相。三举轻况重。

    ○初明杀事。

    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

    一自杀。谓自害他命。凡三种法。内色。外色。内外色。并皆犯也。二教他。他亦是杀。大论云。口教是杀罪。非作疮。律部分别。甚多条绪。教他遣使等。三方便杀者。即杀前方便。所谓束缚系等。四赞叹杀。亦得罪也。五随喜者。奖劝令命断。亦犯也。六咒杀。谓毗陀罗等。虽假余缘。亦皆同犯。律中明杀十五种。谓优多。头多。??。弦。拨。毗陀罗等。如律部广明云云。

    发隐。显色论指内色为识。外色为根。今取识去色坏为害命也。而云内外色者。总上成三。三皆成犯名害命也。一云内外色。息也。识内根外。息为中交也。非作疮者。非止疮伤。明已死也。赞叹者。彼未必杀。而我乃称誉以助其成也。随喜者。彼欲行杀。而我即顺从以悦其意也。杀前方便者。繇束缚系等。而后能杀也。毗陀罗者。恶咒名。假余缘者。虽非全用咒杀。而恶心魇魅。咒为之主也。十五种杀。姑举一二。优多者。火坑也。头多者。地陷类也。??者。木槛诈取也。弦者。弓也。拨者。弩石也。毗陀罗者。用死人咒人死也。以上皆取杀遂身死结重。

    ○二成业相。

    杀因。杀缘。杀法。杀业。

    成业之相。三业成杀。自动用者。正身业也。教他及咒。口业造身业。心念欲杀。鬼神自宣遂者。意业造身业也。三阶于缘中造作。皆是业义。杀法。谓刀剑坑??等。皆有法体。故称为法。杀因杀缘者。亲疏二涂。正因杀心为因。余者助成故为缘。亲者造作来果为业。四者。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杀害。四命断。一是众生者。众生虽多。大为三品。一者上品。谓诸佛圣人。父母师僧。害则犯逆。三果人两解。一云同逆。以声闻害时。已是重中之重故。二云犯重。大经明三种杀。杀三果人但入中杀。不在上杀。故知非逆。菩萨人以取解行以上。大经云毕定菩萨。同上科。今取不作二乘为毕定位。或取七心以上。皆可为断也。养胎母一云无逆。二云犯逆。大士之重。重于声闻也。中品即人天。害之犯重。下品。四趣也。两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杀严重故。文云。一切有命不得杀。即其证也。二云但犯轻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举轻况重耳三杀心。有两。一自身杀心。二教他杀心。自身杀心有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漫烧煮等。通三性皆犯。若缘此为彼。于彼上起害心。皆属通心。既自对境。又命不复续。虽所为不称。悉皆正犯。隔心者。作坑止为此。无心在彼。彼死亦犯。彼边不遂。轻垢。若此路本是此道众人行往。今作坑止为此。而彼死。亦重。以此杀具体能通害。以具缘心。还属通心也。若本斫东人。误中西人。中西人上。都无杀心。此属隔心。四命根断。有两时。一此生。二后生。此生有二句。一有戒时犯重。二无戒时断。当戒去时。结不遂轻垢。命断时结罪同前。声闻临终时未结声闻舍具戒。作五戒等结也。后生为戒自复两种。一自忆。二不自忆。自忆者。若任前势。若更加方便命断。坐重。以前后皆自忆故。不自忆者。若任势死。犯重。以死时有戒故。若加方便。当知前疮不死。后方便时。不忆。但犯轻垢也。而言命根者。数论别有非色心为命根。成论及大乘无别非色非心为命根也。祗取色心连持相续不断为命耳。大论亦然。六入六识得相续生。假名为命。

    发隐。先释业者。一云有本先业。一云是成业相。意归重业。故倒释也。鬼神宣遂者。人有心起杀念。杀鬼随从。为彼人宣达。得遂其杀也。三阶造作者。因缘法总成杀事也。亲疏者。本起杀心。的感当来果报。如形影然。故亲缘者助成。如世律为主为从。亦分轻重。故曰疏也。四者二字文亦有缺。四下当有缘字。例下此戒备几缘成重故。犯逆犯重者。重是波罗夷。逆者。更增以下杀上大逆不道罪也。三果两解者。其义各得。一以声闻害三果已称极重。况菩萨慈救下凡。而乃害及贤圣。一以三果名逆。乃至如来。罪将奚结。所谓取长陵土何以加罪者也。菩萨摄圣人中凡有三。或取解行以上。或取七心以上。或但不作二乘者即名毕定。毕定者。决定不退转也。杀此皆犯逆也。养胎者。乳母也。杀乳母同三果。杀四趣者亦二说一重。一非重。观疏中大士重重于声闻。则意在言重者为是也。隔心通心者无心杀。有心杀也。三性者。一说或为贪。或为瞋。或为痴。一说善恶无记三性也。缘此为彼者。虽缘此。实为彼。故曰于彼起害心也。对境者。我为能害。彼为所害也。所为不称者。如是有心害物。虽事不称其心亦犯重。况称心乎。以此杀具者。言作坑在此。虽无心害彼。然此坑阱本能通害一切。尔知而故作。则尔心具有杀缘。恶得无罪。故亦制属通心也必若斫东误中西。乃可谓无心耳。无戒时断者。言有戒时断命。犯重明矣。无戒时断如何。无戒时者。当戒去时也。斯时也。结未遂杀事之罪则轻垢。结已成断命之罪则同前也。声闻止说杀。未说断。临终如何结罪。若或当舍戒时。则所谓戒去时也。结罪自入五戒例矣。忆者。知宿命也。知此人是怨。任前怨之势杀之致死。或未死。复加方便致死。此前后俱忆。故犯重。不忆者。初时有知。任势杀死亦重。或未死。复加方便时。实出不知。是前忆后不忆。不忆则无心。故轻。彼数论以非色心为命根。然色心连持者。识息相交。正命根也。若离连持。则色属质碍。心属渺茫。两不相关。何处见命根耶。析衷诸说。明必断此连持色心方成杀也。因缘法业四者。大意一念本起杀心为因。多种助成其杀为缘。杀中资具方则为法。正作用成就杀事为业也。

    ○三举轻况重。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

    发隐。乃至者。从上及下之辞。自诸佛圣人。乃至蜎蠕微流。四生六趣。但有如上所说色心命根。皆不得杀。言故者。拣误杀也。若极言大士广大慈悲。虽有色无心。但具生气。亦不忍杀。如结草护戒折柳谏君者是也。何况有命。

    ○二明应。

    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

    常住慈悲心两解。一云应学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恒应常住慈悲之地。二孝顺心。秉教不恼他。三方便救护。非直尔不恼。乃应涉事救解。

    发隐。应有三。谓慈悲孝顺救护也。杀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顺。又一切众生皆多生父母。恼害之。即恼害吾父母。直者。但也。但能不恼。差可免愆。若不救护。何名大士。故不杀仍应救生。不盗仍应布施。后皆例此。

    ○三结不应。

    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

    不应故成罪亦三句。一恣心谓贪心杀。二快意。谓瞋心杀。三杀生。谓举杀事。有此三。故堕不如意罪。

    发隐。贪杀者。因市利而宰牲为图财而劫命之类。是也瞋杀者。忍心害物酷刑虐民之类是也。不言痴者。贪瞋二心出自愚痴故。智不能窒欲故贪。慧不能惩忿故瞋也。

    ○三结罪。

    是菩萨波罗夷罪。

    发隐。先标菩萨者。表此是菩萨波罗夷。非声闻波罗夷也。波罗夷此云极恶。又云弃。言极恶罪大。永为弃物。僧祗律三义。一退没义。道果丧失故。二不共住义。法众不容故。三堕落义。死入地狱故。据此犯杀。则大悲之种已断。弘度之愿何施。暴恶凶残。是罗刹之侣。魁刽之徒也。尚得为菩萨乎哉。问沙门专慈悲之业。王臣主生杀之权。有罪不诛。何以为国。答。菩萨戒本云。菩萨见劫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等。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当堕那落迦。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宁自入地狱。终不令彼受无间苦。如是杀害。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此正前见机得杀义也。然则有罪而杀杀何犯焉。虞舜之诛四凶。周公之戮二逆。即斯义也。况复断死必为流涕。三覆然后行刑。是乃即杀成慈。虽杀非杀。法既不废。恩亦无伤。国政佛心两无碍矣。问。人可见机。物应无论。是以太牢享帝。大烹养贤。云何王臣制杀畜类。答。人惟犯恶而服上刑。物诚何罪而就死地。且神享克诚。不妨禴祭。孔甘蔬水。岂必牲牷。宴享用牲。盖佛法未入中国之权教耳。执权教而为常法可乎。故知梁武帝面为牺牲。乃祀先之礼既成。又杀生之戒不破。万世有国之良法也。而昧者非之。且象人以葬。孔子谓其无后。则象牲以祀。君子尚不满焉。而今以为非。是必欲祀者之用真牲。亦并欲葬者之用真人乎。愿无狃于熟习。幸平气而思之。问牛羊犬豕可弗杀矣。豺狼当道。虎豹食人。则将如之何。答。猛兽怀德而渡河。鳄鱼感诚而远徙。果能如是。安用杀为。其或不然。捕蝗斩蛟。除害为民。等国常刑。应所不禁。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问。何故用三十心出戒。答。心地法门无尽。三十姑举大纲。此三十统贯万行。而初十中第二正当戒心。此戒心又具足三十。及余无量。善心故。今且举义意相近。随而附之。实则心心互融一即一切。又前文谓此经略说心地法门如毛头许。今三十心所取。是则毛头之上复取毛头。为取愈微。为益弥广。余餐香饭。饱及万夫。半滴天河。雨沾六合。心地法门其利博哉。

    ●第二盗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谓不与取。灼然不与取。名劫。潜盗不与取。名盗。盗彼依报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声闻五众有同有异。同者皆不应盗。异者有三。一开遮异。如见机得不得等。或复谓见机盗。以无盗心。大士为物。种种运为皆得。声闻自度。必依规矩。大士不畏罪。但令前人有益。即便为之。声闻人。佛灭后盗佛物轻。菩萨恒重。又本应与他外命而反取。岂是大士之心耶。

    发隐。开遮同前。非菩萨至公无我。大慈利物。不得见机辄开也。盗佛物声闻轻菩萨重者。良繇声闻止为一身。菩萨绍隆三宝。则于佛物应护持所有。增益所无。而反取之。是监守自盗也。岂不倍常人一等。本应与外命者。言财物本当舍彼。乃反取耶财物养身。故云外命。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明应。三结不应。

    ○初不应(三) 初举盗事。二成业相。三举轻况重。

    ○初举盗事。

    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

    发隐。方便者。盗前方便。窬墙发钥之类是也。咒盗者。有恶咒师。能以术摄取彼物也。缺随喜赞叹者。杀事多可面陈。盗谋必须密议。赞叹随喜事希。故略之也。

    ○二成业相。

    盗因。盗缘。盗法。盗业。

    四句同前。运手取他物离本处成盗业。业是造作为义。重物。谓五钱也。律云。大铜钱准十六小钱。其中钱有贵贱。取盗处为断。菩萨之重重声闻。二钱以上便重。有人作此说者。今不尽用。取五钱为断是重。离处盗业决在此时。

    发隐。下文言一针一草皆盗。疏何得取五钱为断。盖针草判盗。五钱判重也。离处成盗业。未离处犹在盗法也。大意一念本起盗心为因。多种助成其盗为缘。盗中资具方则为法。正作用成就盗事为业也。

    ○三举轻况重。

    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

    发隐。乃至者。从重至轻。故曰举况。一鬼神物。二但系有主物。三劫贼物。四一切物也。问。取劫贼物云何犯盗。答。此有二义。若劫是我物。我已作失想。若劫是他物。他与我无与。皆不与取也。

    ○二明应。

    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

    明应也。与前大同小异。前明应学常住佛行慈悲。今言孝顺行慈悲也。菩萨应学此等事。故言应也不应者。不应为偷盗及杀生等事。此即诫劝二门也。诫勿令杀盗。劝令行善慈悲孝顺。及学常住佛行行等。皆是善法而为孝顺也。佛性者。一切众生皆有当果之性。性是不改为义耳。

    发隐。孝顺者。盗彼财物。令彼穷乏。逆天悖理。皆不顺也。又众生皆多生父母。即恼害父母也。当果之性者。当来佛果。性本同然。背性习恶。自戕善本。言当发佛性中孝慈之心。不可行盗损物。自甘忤逆毒害也。

    ○三结不应。

    而反更盗人财物者。

    解三宝物如律说。

    发隐。盗人财物已犯盗。盗三宝可知矣。轻重之科。详具律藏。

    ○三结罪。

    是菩萨波罗夷罪。

    发隐。菩萨戒本云。菩萨见劫盗夺他财物。起怜愍心。逼而夺取。勿令受用如是财物。受长夜苦。虽不与取。而无违犯。生多功德。然此或给本主。或作福事。则诚为功德。不然。难免过罪。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益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三淫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淫名非梵行。鄙陋之事。故言非净行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众邪正俱制。二众但制邪淫。与声闻同异大略同前。

    发隐。邪正俱制名多。但制邪淫名少。出家五众竟断淫欲。在家二众止禁其邪。能顺佛制。俱名净行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明应。三结不应。

    ○初不应(三) 初举淫事。二明成业。三举轻况重。

    ○初举淫事。

    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

    出家人不应为也。

    发隐。此乃至。谓从自至他人中一切女也。出家不应者。言出家概禁。拣在家者分邪正也。问亦有咒淫。如摩登伽先梵天咒是也。今何不制。答。淫事易就。非杀盗比。何待咒术。故略之也。

    ○二明成业。

    淫因。淫缘。淫法。淫业。

    此戒备三因缘成重。一是道。二淫心。三事遂。或备五。一是众生。二众生想等。

    发隐。备五。详如后妄语戒中释。大意一念本起淫心为因。多种助成其淫为缘。淫中资具方则为法。正作用成就淫事为业也。

    ○三举轻况重。

    乃至畜生女。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

    举劣结过。自妻非道非处产后乳儿妊娠等。大论皆名邪淫。优婆塞戒经云。六重以制邪淫。戒中复制非时非处。似如自妻。非时不正犯重。教人淫。自无迷染。但犯轻垢。或言菩萨则重。今释声闻菩萨同尔。不与杀盗例也。人畜鬼神男女黄门二根。但令三道皆重。余称叹摩触出不净。皆是此戒方便。悉犯轻垢也。

    发隐。此乃至。从人趣至余趣中一切女也。六重三道等。猥??不必具陈。

    ○二明应。

    而菩萨应生孝顺心。救度一切众生。净法与人。

    应学佛菩萨净行。如前教门不异。

    发隐。观众生皆吾父母。息灭邪心。是名孝顺心也。又邪淫逆理。亦不顺故。

    ○三结不应。

    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择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亲行淫。无慈悲心者。

    此中所制。皆不应为。为即犯罪。故结不应也。

    发隐。此乃至。从疏至亲也。

    ○三结罪。

    是菩萨波罗夷罪。

    发隐。不言见机者。上云大略同前。则非尽同也。若佛度淫女。是遣化人耳。未能现化。而辄欲效颦。入地狱如箭射。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定心护心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四妄语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妄是不实之名。欺凡罔圣。回惑人心。所以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与声闻同异大略同前。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明应。三结不应。

    ○初不应(三) 初明妄语。二成业相。三举况。

    ○初明妄语。

    自妄语。教人妄语。方便妄语。

    直出为言。宣述为语。论述有所表明。能诠理事。名为语也。自妄语者。言得上法。教他者。教说。或教他自说。方便妄说。如蜜涂树。众蜂悉来。

    发隐。教他二义。一教说我得上人法。二教说彼自得上人法也。蜜涂者。涂蜜引蜂。诈言我能召蜂以诳人也。

    ○二成业相。

    妄语因。妄语缘。妄语法。妄语业。

    此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欺诳心。四说重具。五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者。谓前三品境上品境中是父母师僧。妄语犯重。向诸佛圣人两解。一云入重因。二云此人不惑。又能神力遮余人令不闻。但犯轻垢。圣人有大小。有他心智者。有不得者。今从多例。罗汉及解行以上向说罪轻。降此或得他心。或不得者。例悉同重。向中品境人天等同重。正是惑解妨道之限。向下品境四趣等。或言同重。今释轻垢。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大略同前。有言妄语心通。本向此说。此不闻而彼闻。说亦同重。今释不重。于彼无心故。三欺诳心。是业主。若避难。及增上慢。皆不犯。地持云。菩萨味禅名染污犯。当知菩萨起增上慢亦轻垢。遣使有两解。一云教他说我是圣人亦重。以土无圭璧。谈者为价。傍人赞说胜自道。教他道是圣。名利不入我。非重也。二云圣法冥密。证之在我。必须自说方重。他说坐轻。四说重具。谓身证眼见。若说得四果十地八禅神通。若言见天龙鬼神。悉是重具。若说得登性地。一云既是凡法。罪轻垢。五前人领解。结罪时节多少两解。一云随人。二云随语结。此戒既制口业。理应随语。远为妨损。必应通人。小妄语戒随应人。人复随语。若增上烦恼犯则失戒者。复说但犯性罪。若对面不解。且结方便。后追思前言忽解者。则坏轻结重。十重皆有因缘。今且释四重。余可例。

    发隐。从多例者。言不论得他心与否。但对罗汉解行以上则轻。降此则重。亦此二以上不惑有神力。降此不然故也。众生想者。前三戒疏无释文。今始出之曰当疑僻。其义未详。意者律有凡夫作罗汉想罗汉作凡夫想等文。今就此三自分轻重。假令有罗汉于此。当者。作是想言。当是罗汉。对之妄语。其罪则轻。疑者。作是想言。是罗汉耶。非罗汉耶。对之妄语。其罪稍重。僻者。作是想言。实非罗汉。对之妄语。其罪更重。有凡夫于此。或作想言。当是凡夫。其罪则重。是凡夫耶。非凡夫耶。其罪稍轻。实非凡夫。其罪更轻。前之三戒亦复例此。未知是否。俟高明更详之。心通者。妄语亦分通心隔心也。业主者。言乃心声。欺诳心正妄语业之主也。后诸戒多仿此。染污者。引例轻垢。言味禅自憍者犯染。则知增上起慢者犯轻也。增上慢者。非明知己不是圣。故言是圣以诳众生。特繇小有所得。生增上想。将谓是圣。不自觉知。故止轻垢。凡地者。言性地犹在凡法。非自言证圣比也。前人领解者。明结罪时有二。一随人为多少。二随语为多少也。良以戒本制口。但应随语。而有语止片辞。传扬无尽者。又当通人也。小妄语。语无大失。应随人。而本若默然。咎从何起。又当兼语也。增上心犯失戒者。失戒则但是性上之罪。非今例也。又语出而人不解。则未成语祸。且结轻垢。至后解时。则改轻入重也。大意一念本起妄语心为因。多种助成其妄为缘。妄语中资具方则为法。正作用成就妄语为业也。

    ○三举况。

    乃至不见言见。见言不见。身心妄语。

    发隐。不见言见等。小妄语也。妄言证圣名大妄语。故举以况。妄语属口。云何身心。内作念。外发言。故并说身心也。问。佛见兔入。何言不见。答。为救兔故。权巧见机。所谓无所违犯。生多功德者是也。

    ○二明应。

    而菩萨常生正语正见。亦生一切众生正语正见。

    发隐。外正语。内正见。合上身心不妄语也。是不敢道非。凡不敢道圣。皆正语正见也。

    ○三结不应。

    而反更起一切众生邪语邪见邪业者。

    发隐。菩萨当化一切众生正其三业。今反导彼以邪心发邪语。遂至造作邪业而招苦报。岂大士之体乎。

    ○三结罪。

    是菩萨波罗夷罪。

    发隐。忍昧独知之天。称凡作圣。使初学彷徨失守。迷乱不前。正谓欺凡罔圣。回惑人心者也。上干诸佛。下误众生。是故犯重。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定心好说心及正直心所出也。

    ●第五酤酒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酤即货贸之名。酒是所货之物。所货乃多种。酒是无明之药。令人惛迷。大士之体。与人智慧。以无明药饮人。非菩萨行。大论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为菩萨十重中摄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异者。同不应酤。菩萨以利物故重。声闻止不应作。犯七聚。货卖但犯第三篇。是贩卖戒所制。菩萨若在淫舍。或卖肉。犯轻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酒故也。

    发隐。智论三十五失。始于现生虚乏。终于来世愚痴。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于不孝父母。不敬三宝。终于落水失火。冻死热亡。故知酒者。大则丧失慧命。小复伤残色身。安可货卖也。犯第三篇者。犯小乘七聚中第三篇。正对此轻垢中贩卖戒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明应。三结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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