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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因明大疏删注最新章节!

亦许有。胜论六句义,明诸法相依而有,异乎远西哲学家一元二元诸陋说。数千载上,有此超绝之解,斯已奇矣!学者若对执于名相之间,必谓是六句义者,何如是繁碎?则小知不可以达神旨,无怪其然。又九实中,我意二实者,皆心法也。意,即今所谓意识。我则潜伏于意之里面,而与觉等九德合,故能起智。此与今者德人杜里舒之言心理,亦略近耳。

    论: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新似有二:十力注:原本作古似今似,吾改为旧似新似者。此中宗过有九,前五,陈那旧有,后四,《论》主新立。故应但分新旧,明义所出。若言古今,或生误解。盖因明学分今古,陈那以前为古学,陈那师弟为今学。若此中亦言古今,恐其相混。 上三明阙依,此一明义顺。

    对敌申宗,本诤同异,依宗两顺,枉费成功。凡对所敌立声所闻,必相符故。论不标主。论中但云:如说声是所闻,不标谁对谁立,故言不标主。其义易知。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符他非自,如数论师对胜论者,立业灭坏。

    有符自非他,如胜论师对数论师立业灭坏。

    有俱相符,如声是所闻。

    有俱不符,如数论师对佛法立业灭坏。音石诠云:“数论不许灭坏,于自不符。佛法既许,于他是符。然言俱不符者,以立敌俱不立业句故也。”

    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实,两不相符。《后记》:“此云意者,胜论宗中所有意也。立敌俱不许有胜论意如二极微,名两不相符。” 立我实有,符他一分。数论有我故。

    有符自一分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及极微,二俱实有。我体实有,两不相符。极微有实,符自一分。大乘极微无实,故不符他。

    有俱符一分,如萨婆多对胜论立自性及声,二俱无常。自性无常,两不相符。立敌俱不建立自性。 声是无常,两符一分。

    有俱不符一分,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体实有。实则两俱全不符也。

    此诸句中,符他、两符,不论全分、一分。 皆是此相符。 过。符自全分,或是真宗。《后记》:“立量本欲违他顺己,纵符于自,非过所摄。然不以符自为一向即真,故言或也。” 并俱不符,或是所别能别不成,俱不极成,违教等过。皆如理思。

    论: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此随指释结也。如是多言,牒前九过,下之三故,释过所由。名似立宗,总结成也。

    是遣诸法自相门故,释立初五相违所由。此中意说,宗之有法,名为自相,局附自体,不通他故。立敌证智,名之为门,由能照显法自相故。立法有法,立法与有法合之一处名之为宗。 拟生他顺智。本拟生他顺宗之智也。 今标宗义,他智解返生,异智既生,正解不起,无由照解所立宗义,故名遣门。

    又即自相名之为门,以能通生敌证智故。谓能通生敌者证者之智。 凡立宗义,能生他智,可名为门。前五谓现量等五种相违。 立宗,不令自相正生敌证真智解故,名遣诸法自相之门。《义心》曰:“后解似有误,何者?既即自相名之为门,《论》云遣门,岂遣有法耶?学者更为详之。”

    十力注:宗之有法,名自相。宗之后陈差别义,名之为门,以能生敌证智故。前五相违之宗,不能令敌证智顺宗而起,即是遣彼宗自相上所有义门,故名遣门。如立声非所闻,声为自相,非所闻是宗之后陈差别义,此违耳根现量,故令敌证之智返起。而作声是所闻解,不顺宗义矣。是则此所遣者,即是自相上所有之差别义,非遣自相。故《疏》之后解非也。又在似宗,敌证之智返起,乃是正解。《疏》之前解“异智既生,正解不起”云云,岂于似宗不生异智、反为正解乎?此又误也。总之基师两误,皆由谬解门字之故。《论》云自相门者,本谓自相之门,今训门为宗之后陈差别义,即自相上之义也,于《论》无违。

    不容成故者,容谓可有,宗依无过,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须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内,立次三过。宗之前陈有法,亦名所别;宗之后陈法,亦名能别。所别能别,并是宗依。依若不极,宗岂容成?故次明所别不极成、能别不极成、俱不极成三过。

    立无果者,果谓果利。对敌申宗,本争先竞。返顺他义,所立无果。由此相符,亦为过失。

    结此九过,名似立宗。非真能立故。

    论: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

    下解似因,文分为二:初结前生后,后依标正解。此初也。

    论: 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下依标释为二:初列三名,后随别释。此初也。

    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义,名为不成。《略纂》三“不成有两解,一云因体不成,名不成因。其因于宗,俱不许有,随一不容,或复犹豫无宗可依,如此之因,皆体不成,名不成因。不成即因,名不成因也。二云因不证宗,名不成因。不成之因,名不成因也”。

    或成所立,或同异宗,无所楷准,故名不定。《前记》“或成所立云云者,即成宗或同或异,此名不定也”。《略纂》:“不定有两解:一云因体不定,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因,同异品有,非定一品转故,名不定因。虽复同有异无,然为敌量乖返,因喻各成,两因犹豫,亦名不定。二云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因也。”

    能立之因,违害宗义,返成异品名相违。《略纂》:“此亦二解:一云宗因两形为相,因返宗故名违。相违即因,名相违因。二云常与无常,两相返故,名为相违与相违。法为因,名相违因,相违之因,名相违因,即同品无异品有也。”

    虽因三相,随应有过。俱不能成宗,应皆名不成。

    若后二相,俱有俱无,异全同分,同全异分,俱分难准,不能定成一宗,令义无所决断,与名不决定。

    若后二相,同无异遍,异分同无,不成所立,返成异品,与名相违。若是初相,于宗有失,不能成宗,无别胜用,与名不成。

    论: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预不成,四所依不成。

    下随别释有三:初不成,次不定,后相违。初文有二:初标数列名,后随列别释。此初也。

    凡立比量,因后宗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彼此俱谓,因于有法非有。不能成宗故,名两俱不成。

    一许一不许因于有法有,非两俱极成故,名随一不成。

    说因依有法,决定可成宗。说因既犹豫,其宗不定成,名犹豫不成。

    无因依有法,有法通有无。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须有。《后记》“如无体因所依有法,有法得通有体无体。若有体因所依,必有体故也”。《广百论》首卷“因有三种:一有体法,如所作性等。二无体法,如非所作等。三俱二法,如所知性等”。准此,宗法亦有三种:有体因必依有体宗,如所作因,依声有法。所作者,表其生义。声有体故,得有生灭。若有法无体,依谁说生?故曰有因依有法,唯须有也。无体因通依有无宗。若依无体有法者,如神我是无宗,不可得故因。又即此因,成蕴中无我宗。宗有法蕴,是有体,不可得因,即无体也。俱二者,如所知性因,成一切法无我宗。因言所知,即通有无。有法曰一切法,有无皆通,亦可知也。 因依有法无,有体因依无体有法,即所依无。 无依因不立,名所依不成。

    故初相过,立此四种。

    论: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自下别释,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宗,眼所见因。凡宗法因,意云宗有法上所有之因法。宗者,谓有法。 必两俱许,依宗有法,而成随一不共许法。今眼见因,胜声二论,皆不共许声有法有。立者胜论与敌者韾论,皆不许宗有法声之上有眼见因故。 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义。因自体不成故。 立敌俱不许,名为俱不成。

    此不成因,依有有法,谓此因依有体之有法也。 合有四句。

    一有体全分两俱不成,如论所说。眼见因,是有体因。然立敌俱全不许此因在有法声上有,故名有体全分两俱不成。

    二无体全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无常,实句摄故。此实摄因,两说无体,立者声师与敌者佛家,俱不许有胜论实句义故。故实摄因,是无体因。 共说于彼有法无故。立敌共说有法声上全无实摄因,故名无体全分两俱不成。

    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思之可知。

    四无体一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说声常宗,实句所摄、耳所取,因。耳所取一分因,立敌皆许于声上有。实句所摄一分因,两俱无故,于声不转。思之可知。

    此四皆过,不成宗故。

    论眼见因,不但成声无常为失,成声之上无漏等义,一切为过,故宗云等。《论》云如成立声为无常等。

    论: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能立因也。 共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成,故非能立。宗与前同,同前声无常宗。 故唯叙因。

    若胜论师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其声显论说声缘显,不许缘生,声显师说:声性本有,但从缘而显,非从缘所生。 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随一。立敌两家,一许,一不许,名随一。 非为共因。

    问:亦有传释,所作通显,云何此因名为随一?答:依文释义,深达圣情。理外浪加,未可依据。此之所作,对声显论不成。故所作言,必唯生义。

    此随一因,于有有法,略有八句。

    一有体他随一,如论所说。所作者,表其生义,故此因是有体。然敌者不共许,名他随一不成。

    二有体自随一,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作性故。声显既说声性本有,不许声上有所作义,故是自随一不成也。

    三无体他随一,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常,德句摄故。声论不许有德句故。敌者声论既不许有德句,故此因是无体他随一不成也。

    四无体自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其常,德句摄故。思之可知。

    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大乘师对声论者,立声无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诸根互用,互用者,如耳等根可见色,眼等根可闻声等也。 于自可成。立者大乘自许此因声上有故。 于他一分,四根不取。声论但许耳根取故。

    六有体自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大乘者,立声为常,说次前因。次前因者,即前有体自随一中所作性因。声论师分为二:一生师说声从缘生,二显师说声但从缘显,非生。今此所作性因,在立者声论师中显师方面,便是自一分随一不成。

    七无体他一分随一,如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声无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耳根取因,两皆许转。立敌俱许因中耳根取义,于有法声上遍转故。 德句摄因,他一分不成。敌者声论,不许有德句义故。

    八无体自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者,立声为常,说次前因。此次前因,谓前无体自随一中德句摄因。

    此中诸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许言;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汝许言。一切无过,有简别故。义详前注。 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分句,一切为过。

    如《摄大乘》卷三。 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 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理故。此因也。补特伽罗,译云数取趣,言数数往来诸趣也。趣者六趣,亦云六道。数取趣者,即指人或众生而言。补特伽罗无我者,言一切众生实皆无我也。此以大乘经一切不违无我理成立,大乘经是佛说。 如《增一》等。喻也。 此对他宗有随一失,他宗不许大乘不违无我理故,说有常我为真理故。设许不违,亦有不定,六足等论,皆不违故。而为不定”。嵩岳《疏》说“此不违无我理之因,对小乘诸师有二种过。一他随一不成,不许大乘不违无我,以其亦说真我义故。二有不定过,六足论等,虽顺无我,非佛说故”。十力注:初过中,小乘难言,大乘亦说常乐我净,故非是不违无我理也。次过中,以小乘论有六足等,虽顺无我,而非佛说。今大乘以不违无我因,证成佛说,故是不定也。

    故有大名居士,声德独高,道颖五天,芳傅四主。时贤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跂迦,此云食邑。学艺超群,理当食邑。即胜军论师也。《慈恩传》:胜军本蒜刺他国人,从贤爱学因明,从安慧学声明及大小乘论,从戒贤学瑜伽论,从难陀学唯识论。外籍群言,四吠陀,天文地理,医方术数,无不穷览根源,究尽枝叶。既学统内外,德为时尊。戒日王尝请为师,对乌荼国八十大邑,辞而不受。奘师西度,就之首末二年,学唯识论等。 四十余年,立一比量云:诸大乘经,皆佛说,宗;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喻。此即改《摄论》中比量也。《后记》:“阿笈摩者,此云教也。” 注在唯识决择中。

    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者,立敌共许非佛语所不摄,则非外道及六足等教之所摄故。十力注:非佛语三字,作一名词。佛语,与非佛语,两相反者也。此大乘经,若为非佛语之所摄,则不得成立大乘经是佛说。今因言非佛语之所不摄,故可以成立大乘经是佛说也。然非佛语之上,必简言极成者,盖泛称非佛语,则有极成不极成。《义范》云:“极成非佛语者,谓外道教。凡说外道教为非佛语,彼此共许故。其不极成之非佛语者,如大乘及小乘一分,许萨婆多之发智论为非佛语,而萨婆多不共许也。又如小乘皆许大乘经为非佛语,而大乘亦不共许也。凡不共许,皆名不极。故今者此因,言非佛语。若不简极成,则立敌所指非佛语,既有不同。即此因体已不成,何可证成宗义耶?” 时久流行,无敢征诘。

    大师谓玄奘也。 至彼而难之曰:且发智论,萨婆多师自许佛说,亦余小乘余小乘者,即谓萨婆多之许发智是佛说者。《前记》云“为对不许佛说家得余名”。 及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岂汝大乘许佛说耶?十力注:此中意云,发智论在小乘中萨婆多部既自许为佛说,即此许是佛说之一分小乘,及汝大乘不共许者,相对而称两俱。此两俱所共许极成之非佛语中,不得摄发智,以大乘许发智为非佛语,而萨婆多不共许,即非两俱极成故。若尔,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之因,在发智论上亦有,岂汝大乘亦许发智是佛说耶?此因对萨婆多有不定过,故为此诘难。《疏》文晦涩,费解极矣!

    又谁许大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是诸小乘及外道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唯大乘者许非彼摄,因犯随一。十力注:因中简言极成,明为立敌两宗共许,毫无所疑,何必更言两俱?且泛称两俱,则可不作立敌两俱解,亦可解作小乘对外道名两俱也。在小乘对外道,便可说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摄,以外道与小乘本共许大乘经非佛说故。由此,奘师难胜军云:谁许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不摄耶?汝岂言小乘外道之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耶?夫以小乘对外道名两俱,则小乘应许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摄矣。大乘许非彼摄,即此因对小乘有随一不成过。然则两俱之言,易生误解,何如删之为得耶?

    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违自教。因犯一分两俱不成,因不在彼发智宗故。十力注:此中意云,此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之因,既对发智论无简别。汝若立大乘经发智论俱是佛说,以为宗者,此因,对小乘之许发智是佛说者而言,大乘但有违自教失。以大乘本不许发智是佛说,今成此宗故违自教。若对小乘之不许发智是佛说者而言,此因即犯一分两俱不成过。立敌共许此因,于宗中一分大乘经上有,一分发智论上无,故言一分两俱不成也。 不以为宗,故有不定。十力注:若不以发智入宗者,此因便有不定过,如下文所难也。

    小乘为不定言,假设小乘难也。 为如自许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前记》云“为如自许发智者,即谓大乘自许”。 汝大乘教非佛语耶?十力注:因言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于极成之外,更无简别,即此因亦许在发智论上有。然立者本不许发智是佛语,故此逼之云:汝大乘经,为如汝所自许之发智论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不摄,而仍非佛语耶? 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并佛语耶?十力注:前既逼已,此又纵之,令其展转成不定过也。

    若立宗《后记》:“意云申言出过,名为立宗,非指有法与法和合不相离性名之立宗。” 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萨婆多等,便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十力注:上述小乘以不定过向大乘兴难,首云为如自许发智等。何故于于发智之上,必设为大乘自许之言耶?盖萨婆多等小乘,将难大乘,必先自语无过,始可难人。倘小乘不设大乘自许之言,而直向大乘出不定过云,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诸大乘经非佛语耶?在萨婆多等小乘本许发智是佛语者,今对大乘作此语势,便与自宗一向自许发智是佛说者相违。由此应设为大乘自许之言,既无有失。 故为不定言,为如自许设为大乘之自许也。 发智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汝大乘经非佛语耶?以不定中,亦有自他及两俱过,今与大乘为自不定故。不定过中,有自不定,有他不定,有两俱不定,今此是出大乘自不定过也。

    由此大师玄奘 正彼胜军 因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发智等非自许故,便无玆失。奘师改此因,将胜军量中两俱之言删去,复于极成之上兼以自许言简。即发智论,不在立者大乘宗自许之中,则此因乃为诸大乘经上所有,非发智论上得有。由斯,此因,对小乘余部,以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为言,对萨婆多部言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一切无过。 唯识亦言,诸大乘经,至教量摄,宗也。 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因也。乐大乘者许,犹此所云自许也。因言能显示无颠倒理之契经所摄,以证是佛说也。 如《增一》等。喻也。《增一》等,是至教量摄,大小共许,故以为喻。言至教量摄者,即显是佛所说也。 以诸因中皆应简别,并如前说。十力注:以上之文,词涩而思密至不易解,学者切须细心求之。

    《疏》原本卷五,第四叶左,“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依自,他共亦尔”云云。由此有难:奘师所改胜军量,明是共比,云何因中置自许言?岂不乖因明法?答:因言极成,正显因体。明知此因,是依于共,兼以自许简滥,故无有失。奘师用此例非一,唯识量中,因言自许,正可参稽。然共量因,设唯依自,当知是过。

    论: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预不成。

    西方湿热,地多藂草。既足螽虻,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于雾等性。

    火有二种:一者性火,性者实也。 如草木中极微火大。火大者,四大中之一。 二者事火,炎热腾焰,烟照飞烟。《前记》云:“此有六义,显其事火:一有焰,二有热性,三腾焰,腾者飞举也,四有烟,五有照显,六飞烟,飞烟者令烟飞举。具此六义,故名事火。” 其前性火,触处可有,立乃相符。十力注:性火即火大,诸论说温热义是火大义。自大小乘以至外道,皆建立火等四大,以说明器界之成立。火大既触物皆有,故不须立。 其后事火,十力注:事火者,即俗所谓能燃之火,事者境相义。此火有相状故,立以事名。 有处非有,故今建立。

    凡诸事火,要有地大为质,为依。《前记》云:“火望薪炭为质,是地大。”十力注:《论》说坚劲义是地大义。事火者,即以薪等地大为质为依。 风飘动焰,《前记》云:“焰动为风大。” 水加流润故。《前记》云“焰流及金汁等,并是润,为水大,热性即火大”。 为成大种和合火有,十力注:言大种和合火者,大种者,亦大之异名。如上所说,地水风等四大种和合,假名为事火,离四大种和合,无别实火故。故总说言,大种和合火。为成二字,须贯通下句而有所说,一气读之。言为成立此大种和合火之为有,而有所说也。有彼火故。十力注:此正释大种和合火五字,依四大种和合,而有事火,故云有彼火故。《前记》云:“能有者即四大种,所有者即事火是也。”

    如有多人,远共望彼,或雾或尘,或烟或蚊,皆共疑惑。其间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见烟等下宗之有法。似有事火。宗之法。

    而有所说者,谓立彼因。《理门论》云:“以现烟故,因也。 喻如厨等,喻也。 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证决定智生。十力注:夫立量者,立共许之因法,以成所不共许之宗法,欲令敌证生决定智故。 于宗共有疑,宗言似有火,即立敌共有疑也。 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更说疑因,不成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

    论: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如胜论师对经部立,虚空实有宗,德所依因,凡法宗之后陈。有法,宗之先陈。 必须极成,详前。 不更须成,宗方可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有法已不成。《后记》云:“有法曰虚空,对无空论,已不成也。” 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后记》云:“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无所依之处。” 故对无空论,《顺正理论》云:“彼上座部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有。此有虚言,而无实义。”十力注:光法师云“萨婆多宗,虚空实有,别有空界谓窍隙。体是明暗显色差别,亦是实有,与虚空别”云云,《顺正理论》即破此也。” 因所依不成。

    问:胜论师说空有六德:数、量、别性、合、离与声,详前。 经部不许。云何今说德所依故,他随一因?问者之意,胜论师对经部立空实有宗,德所依因,非独因有所依不成。此因经部不许,亦合有他随一不成,如何举所依不成耶? 答:示法举略,非显唯有所依不成,无他随一。既具二过,所依不成及他随一不成。 体即随一所依不成。

    论: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释不定有三:初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

    因三相中,后二相过,于所成宗及宗相违二品之中,不定成故,名为不定。若立一因,于同异品皆有,名共;皆无,名不共。同分异全,是第三。同全异分,是第四。同异俱分,是第五。若二别因,三相虽具,各自决定,成相违宗,令敌证智,不随一定,名相违决定。

    初五过中,唯第二过是因三相,第二相失。于同品,非定有故。余四,皆是第三相失,谓于异品非遍无故。后一并非,至下当知。

    论: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

    下别显六,初共也。如声论者对佛法者,立声常宗,心心所法所量度性为因,空等常法为同品,瓶等无常为异品,故释共义。同异品中,此因皆遍,二同异品二。 共有故,名为不定。

    论: 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狭因能立,通成宽狭两宗。故虽同品,而言定有,非遍。宽因能立,唯成宽宗。今既以宽成狭,由此因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简略,则便无失。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无常宗,耳识所量性故因,因言耳识,即是简略,无共不定。 故《理门》云:“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此说共不定诸有立因,于同异品皆共有性,无有简别。如声常宗,所量性因,二品皆有。”

    然宗有二:一宽,二狭。如立声无我,名宽,声外一切皆无我故。立声无常,为狭,除声以外,有常法故。同品亦二:此谓因亦有宽狭二者也。同品二字,疑误,应改作因。 所量、所知、所取等名宽,无有一法非所量等故。无有一法非所量等,故所量等因是宽因也。 勤勇、所作性等名狭,更有余法非勤勇发、非所作故。思之可知。 若立其狭,常无常宗。若立狭宗者,如云声是无常,无常以外,有常法故。即无常宗是狭宗也。又如立虚空是常,常法以外,有无常法故,即此常宗是狭宗也。 说前宽因,所量因,或所知因,或所取因。 同异二品,如声是无常狭宗,瓶等为同品,空等为异品。 因皆遍转,所量性等宽因,于同品瓶等上,异品空等上,皆遍转故。 故成不定。此因于异品有,故成不定也。 若望宽宗,其义可立。如无我宽宗,则用所量等宽因成立之,亦可也。 唯说狭因,可成狭宗,如勤勇狭因,可成内声无常狭宗;所作狭因,可成内外声无常狭宗。 亦可成宽。即上说二狭因,亦可成无我宽宗。 异品无故,以一切法皆无我故,云异品无。 可成正因。其因既无异品相滥,故是正因。

    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常为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耳心心,犹言耳识也。 犹如声性。有此简略,即便无失。

    故此与不共,二不定共与不共名二不定。 差别,彼谓不共。 于一切品,都无故。

    论: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预因。

    第二不共。如声论师对除胜论,立声常宗,耳所闻性为因。此中常宗,空等为同品,电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异品皆非有故。离常无常,更无第三非常非无常品,有所闻性,故释不共云。离常无常二品之外,更无余法是所闻性,故成犹预。不成所立常,亦不返成异品无常。

    故除胜论师亦立有声性,谓同异性等,并所闻性。若对彼宗,非无同喻。故除胜论,对立成过。参看后相违决定中。

    论: 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犹者,如也。夫立论宗,因喻能立。因与喻皆为能立也。 举因无喻,因何所成。其如何等,可举方比。因既无方,明因不定。不能生他决定智故。问:举因能立,立未成宗。无喻顺成,其宗不立。因无同喻顺成,故其宗不立也。 宗既顺先不立,此因应非不定。《后记》云:“初立其宗,未举其因,其宗未立。后举因时,拟成于宗。由阙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顺先未举因时,一致不成,名为顺先不立也。然则此因,但不成宗而已,何名不定耶?” 答:因阙同喻,宗义无能可成,因阙同喻,故此因无能,未可成宗也。 亦不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义故,不与其定名。《义心》云:“因阙同喻宗义无因可成,亦不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既不定能成一宗义,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定也。”

    论: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第三释同分异全也。若声生论,本无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显。生师说声性本无,从缘所生,即内声亦非勤勇所显。 若声显论,本有今显,勤勇显发,非所作性故。显师说一切声性本有,即此内声,亦由勤勇显发,非新生故。 今声生对声显,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此因,虽是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今取不定,亦无有过。《后记》云:“声生声显,俱不许无常性因于声上转,即是因中两俱不成之过。然虽不成,指法而已,且求不定。”音石诠云:“问:如下疏言,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此无常性因,有两俱不成,何故今取指法求不定耶?答:《义范》曰:彼下卷意,且约三中,唯阙初相,名为不成。后二相,中偏阙一相,名为不定。二相俱阙名为相违,非尽理说。不是前后自相违害,据其实理,得有两俱不成,兼余过也。”

    论: 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

    非勤勇宗,电光等并虚空等,皆是同品。并非勤励勇锐无间所发显故。无常之因,电有空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论: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

    此显异全,因于异品上全有也。 瓶是勤励勇锐无间因四尘泥所显发故,无常之因,于彼遍有。

    论: 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十力注:此无常性因,如成声非勤勇发宗,以电等为同品,此因于电等上有。如成声是勤勇发宗,以瓶等为同品,此因于瓶等上亦有。故说此因,是不定也。《疏》中据此处论文,遂分立宗同品、因同品名目,其谬已甚,故不录。

    论: 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指不定相也。彰无常因,能成前声,或是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

    此亦有三:如小乘等对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识,非异熟识,十力注:藏识者,第八识之异名。以其含藏一切功能,故名藏识。藏者,藏也。异熟识者,亦第八识之异名。第八名为异熟识者,由先善恶业势力为因,引生现行第八识为果,而现行第八识之自体,非善非恶,名为无记。故唯识疏说,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果望于因,其性异类,而得成熟,故名异熟也。小乘不立第八识,故宗之有法藏识,以汝言简。 执识性故。如彼第七等。十力注:因中言执者,犹云汝执指大乘所执也。喻中言彼者,亦谓大乘,亦是简言汝执之意,小乘本无第七识,故须简也。又此因,乃以彼例此,其意盖云:汝大乘第七识,既是识性,而非异熟,汝所执藏识,亦识性故。应如第七,亦非异熟,盖大乘本不许第七是异熟。今小乘欲就大乘计中,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故为此量也。然因中有不定过,如下所说。

    此非异熟识宗,以除异熟六识外,十力注:大乘说前六识通善恶无记三性,以前六识中,善等三性,容前后间杂而起故。若起无记时,便是异熟,非谓六识遍是异熟。此义深详,具如《成唯识论述记》。 余一切法而为同品。谓除异熟六识外,若第七识及六识中,善或恶、乃至色声等法,皆非异熟识故,即此宗之同品。 执识性因,于第七等有,于色声等无。执识性因,于其同品一分第七识等上有,一分色声等上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异熟六识而为异品,非异熟识宗,便以异熟识为异,思之可知。 执识性因,于彼遍有。执识因牲,于其异品异熟六识之上遍有,名为异品遍转。 故是他他比量。同分同品一分转也。 异全。异品遍转。

    如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实有。十力注:命根者,《广五蕴论》说:谓于众同分,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为性。众同分者,同前论说,谓诸群生各各自类相似为性。如人与人同,名人同分是也。人之生也,由其先所造业力,势无散失,引起今生。即彼今生,于众同分中,随业所引住时分限,说名命根。住者,如人从初生已,至未灭期,总名为住。住之时,或长或短,壹视其先业所引。故云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也。命根之名,今俗多误解,故依《广五蕴论》略诠如此。大乘说命根是分位假法,自属谛论。而萨婆多等小乘,乃谓命根实有,即谓为一种实作用也。今萨婆多对大乘,立命根是实有宗。为避免大乘不许故,故于宗之有法命根上,简言我之,即简自许也。 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此因,亦是以彼例此。意云:色声等无缘虑,而是实有,命根无缘虑,亦定是实有也。然此因有不定过,如下所说。

    此实有宗,以余五蕴无为等为同品。五蕴者,一色蕴,二受蕴,三想蕴,四行蕴,五识蕴。无为者,真如之异名。五蕴及无为,大小乘共许为实有。 无缘虑因,于色等有,等者,无为。 谓于识等无,无缘虑因,于其同品一分色等上有,一分识等上无,即是同品一分转。 以瓶盆等而为异品。萨婆多等说瓶盆等是由极微和合而成,极微是实有,瓶盆等非实有。 无缘虑因,于彼遍有。此实有宗,既以非实有之瓶盆等为异品,今无缘虑因,则于瓶盆等上遍有,是名异品遍转。 故是自自比量。 同分、异全。准前释。

    如论所陈,即此中论文所云,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即是共共比量。 同分、异全。覆按上文可也。

    论: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第四释异分同全。谓声显论对声生立,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

    论: 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

    此显同全,一切转故。

    论: 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异品 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

    此显异分,半有转故。无常性因,于其异品一分电等上有,即成不定过也。

    论: 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此结不定,是因,不但能成于声如瓶盆等,是勤勇发。亦能成声,如电光等,非勤勇发。是故如前,成二品故,亦为不定。

    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立他比量云,汝执命根,定非实有,许无缘虑故,缘虑者,即思虑义。 如所许瓶等。萨婆多许瓶等非实有,故得为喻。

    非实有宗,以瓶等为同品,无缘虑因,于彼瓶等。 遍有,即同品遍转。 以余五蕴无为为异品。无缘虑因,于彼异品。 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无,受想行三蕴,是心所法,识蕴是心法。心心所法皆有缘虑,故无缘虑因,于此不转。此因,唯于异品一分色等之上有故,名异品一分转。 故是他他比量。 异分,异品一分转。 同全。同品遍转。

    大乘若云,我之藏识,是异熟识,许识性故,如异熟六识。

    异熟识宗,以异熟六识而为同品,许识性因,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转。 以除异熟六识,余一切法而为异品。许识性因,于彼一分非业果心有,业果心,即异熟心;非业果心,即非异熟心,如第七识等是也。 于彼一分色等上无,故是自自比量。 异分同全。

    如前所说,胜军论师成立大乘真是佛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如《增一》等。

    此中佛语宗,以《增一》等而为同品,大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此遍有。同品遍转。 以发智六足等而为异品,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发智有、详前。 于六足无。即异品一分转。 亦此因过摄。

    如论所陈,即此中《论》文云: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当性故。 即是共共比量。 异分、同全。

    论: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

    第五俱分。因于同异二品名一分转,名俱品一分转。 声胜二论,皆说声无质碍,无质碍故,空大空大者,五大之一。 为耳根,《前记》云:“胜声二论,俱说空为耳根,何以故?空无障碍故,若有障碍,是即不闻,故取空为耳根。” 亦无质碍。意说声无质碍故,空大为耳根,亦无质碍也。 今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无质碍因。

    论: 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

    此显同分。二宗声论、胜论。 俱说,地水火风,四大。 极微常住,《二十唯识疏》云“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 粗者无常。极微所成粗色,便是无常。 劫初成,体非生;劫后坏,体非灭。二十空劫,散居处处。后劫成位,两合生果,如是展转,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离多。极微众多,其体非一。 广如《二十唯识疏》中解。

    此空言等,等彼时等,极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极微,亦有碍故。故此常宗,虚空极微为同喻。无质碍因,于空等有,极微等无,故是同分。同品一分转也。

    论: 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

    此显异分,彼二宗中,皆说觉乐欲瞋等为心心所。此二十力注:此二者,论所举乐等及瓶等二也。 非常,为常异品。彼二非常,乃为此常宗之异品。 无质碍因,于乐等中有,于瓶等上无,故是异分。异品一分转也。

    并前,合显俱一分转。以此异分,并前同分,合显俱品一分转。

    论: 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结不定,无质碍因,空为同品,能成声常。乐为同品,能成无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亦为不定。十力注:如成声常宗,空为同品无质碍因,得成此宗。如成声无常宗,乐为同品无质碍因,亦得成此宗。故是不定。

    论: 相违决定者。

    第六相违决定,具三相因,各自决定,成相违之宗,名相违决定。相违之决定,《后记》云:“意云相违即宗,决定是因,不得名为相违,相违之因,属主为名,第六转摄。” 决定令相违,《后记》云:“由因能令宗法相违也,还是相违宗之决定也。第三转摄,虽由于因,宗方相违。此论文中,正明因过。因不得名相违,从相违主以得其名,名相违决定也。” 第三第六两转,俱是依主释也。

    论: 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此乃胜论对声生论立,义如前说。若对声显,随一不成。

    论: 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

    此乃声生对胜论立,若对余宗,说所闻性,是前所说不共不定。对余宗说,此因便无同喻,以余宗不说有声性故。

    胜论声性,谓同异性。实德业三,各别性故。实中如地等,别有地等性。德中如声等,别有声等性。业可类推。 本有而常,声等性本有而常也。 大有共有,非各别性,不名声性。依《广百论》,大有亦名声性,今此不尔。《庄严轨》曰“问:大有句义,何故不名声性?答:声之同异,唯与声为性,不通余法,故是声性。大有通一切,不名声性”。篠山《钞》云“泛言声性,有通有别。通者,大有体一是常,一切共有,亦是色等性故,不得遍名为声性也。别者,谓同异性,体多而常,诸法别有故,闻声时亦闻同异性故”。当知《广百》,依通性说,今约别性,亦不违也。以上须参看前述胜论六句义中。

    声生说声,总有三类:一者响音,虽耳所闻,不能诠表。如近 语,别有响声。二者声性,一一能诠,各有性类,《后记》云:“声性,随能诠声,许有多也。” 离能诠外,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后记》云:“声性,缘未其时,耳根不取,名不缘不觉。觉者,起耳缘时,名之为觉也。不缘者,无缘也。”总意而言,要须缘具,声性之上,方有可闻。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缘不觉。 不同胜论。《后记》云:胜论但取同异性名为声性,声生说缘具不具,有闻不闻。 三者能诠,即前第二中所云一一能诠是也。 离前二有,离前响音及声性二者,而别有此能诠也。 虽响及此,能诠。 二皆新生。响不能诠。今此新生声是常住,今声生对胜论立声常宗,有法之声,即新生声。 以本有声性为同喻。

    两宗声生、胜论。 虽异,并有声性可闻,且常住故,总为同喻。不应分别何者声性,如立无常。所作性因,瓶为同喻。岂应分别何者所作,何者无常。若绳轮所作,打破无常,声无瓶有。若寻伺所作,由意中寻伺力故,击咽喉等发声,故说声是寻伺所作。 缘息无常,寻伺或咽喉等缘不起用时,声缘便息,尔时声灭,名无常。 声有瓶无。若尔,一切皆无同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应分别。由此声生,立量无过,十力注:《明灯钞》云:“胜论声性,谓同异姓也。声论别有本性是常。两宗所说声性虽异,而不应分别。盖因喻之法,依总相而立。如所作因,不分别绳轮所作,或咽喉所作,但取声及瓶上有是所作之总相,以为因法。此亦如是。不分别立者声生所说声性如何,敌者胜论所说声性如何,但取两宗所说声性之总相,以为同喻,由依总相立,故无有过。” 若分别者,便成过类分别相似。《理门论》云:“分别同法差别,由此分别,颠倒所立,说名分别相似等。”

    论: 此二皆是犹预因故,俱名不定。

    结成不定也。二因,十力注:二因者,前所举胜论对声生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声生对胜论立声常宗,所闻性因。此二也。 皆不能令他敌证生决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略纂》曰:“此双结两宗,因皆有过。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邪?故俱犹预。名因不定。” 《理门论》颂,结四相违及不定云:“观宗法审察,若所乐违害,成踌躇颠倒,异此无似因。”参考《理门论》。 由观察宗法,令审察者智成踌躇,名不定因。

    二因虽皆具足三相,令他不定,与不定名。论说此二,俱不定摄故。不应分别前后是非,不必分别前宗之因为非,后宗之因为是也。 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凡有与此相类似之二因,其二亦皆不定也。 古有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声强,胜论应负。然《理门论》,傍断声胜二论义云,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彼说此因,二皆不定。然断声论先立声常,所闻性因。胜论后说所作性因,云声无常。可如杀迟棋,先下负,后胜。今此本《论》。 与彼,《理门论》。 前后相违,《理门》前声往胜,此《论》前胜后声。 故不应尔。十力注:《明灯钞》云:“主宾立破,理有是非,岂得俱失,而无胜负?”古有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则声论应强,胜论堕负。然此不容一概而论,至理是非,须傍依现见或至教力断。故应思求违顺,决定真似,由此当知,胜是声非。由世共现见声是无常故,当知《理门》,非但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而已。况今此论,先胜后声,与《理门》前声后胜相违,知古断意,未必应尔。

    又彼外难,所闻性因,若对有声性,应为正因。意云所闻性因,对立有声性者说,既不缺同喻,故应是正也。 论主非之,令依现教。现,谓世间见声间断,有时不闻,众缘力起。声逢缘有,暂有还无,即无常也。 教谓佛教,教者,言教。 说声无常,佛说胜故。由此二义,依世现见无常及佛说无常二义也。 胜论义胜。

    又释迦佛现证诸法,见声无常。依现说教,教说无常。佛现量亲证声相无常,即依现量而起言教,说声无常。 故胜论先,论主以胜论立声无常,契佛现教,故先之也。 不应依于外道常教。外道常教,违佛说故,不应依从。

    又诸外道不许佛胜者,应依世间现有至实可信之说。意云:若外道不许佛说为最胜者,即应依世间至实可信之说也。 声逢缘有,暂有还无,世间可信者,所共说教,故胜论先,声论堕负。

    彼谓论主也。 且断于声胜二义,声负,胜先。非诸决定相违,皆先负后胜。古师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者,其说大非。

    若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设难云:若如上说,声负胜先,则胜论因便是决定,云何亦名不定耶? 由此论主此《论》之作者,说名论主。 恐谓一切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之云,二俱不定。十力注:《疏》言论主恐谓一切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云,二俱不定。此明论文虽举二不定,意实侧重声生一方面,以彼所闻因,正是不定故。非显胜论所作因亦有不定过也。论说二俱不定,为对古师断后为胜者而发。诸家解疏,多未了此,臆说纷纭,只乱人意。盖胜论以所作因,成声无常,此因既具三相。声论以可闻因,成声是常,其因亦三相皆具。然则何以辨其邪正耶?论主之意,欲令依世间现见为断。则胜论因,不唯法式上无过,而乃本于实测。声论因,但合法式,而不根诸事实,故声论应负。详此,则陈那天主颇有注重实测之精神。基师盖深知其意,后来解家,遂无足语此者矣。

    论: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解相违有三:初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

    相违因义者,谓两宗相返。此之四过,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违。下详。 与相违法而为因故,十力注:如立声常宗,所作性因,无常即常宗相违法。今此所作因,非与本所立常宗为因,乃与无常法而为因故,即与相违法为因。 名相违因。由因但与相违法为因故,即名此因曰相违因。 非因违宗,名为相违。此中不约因违宗义,以名相违也。

    十力注:自相差别二名,已见前能立中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处。此中《疏》又复述,故削而不录。唯法有法,皆有自相差别,前但略陈,初学难晓,今更以例明之。如立声无常宗,宗之有法曰声,此言所陈,即是自相。于声之上有可闻不可闻等义,必有其一为意中所许,方名有法差别。宗之法曰无常,此言所显,名法自相。于无常之上,有灭坏无常或转变无常等义,必有其一为意中所许,方名法差别。举此一例,以便反隅。

    论: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下别释四。

    初文有三:初标牒名,次显宗因,后成违义。此初二也。

    问:相违有四,何故初说法自相因?答:正所诤故,宗之法自相,是立敌两宗正所诤故,故应初说也。 此有二师,如声生论,立声常宗,所作性因。声显论立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声显立内声常宗,勤勇发因。

    论: 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成违义,由初常宗,空等为同品,瓶等为异品。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异品遍有。九句因中第四句也。应为相违量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由第二宗,声显内声是常宗也。 空为同品,以电瓶等而为异品,勤勇发因,于同遍无。空上无勤发因。 于异品,电无,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十力注:应为违量云,内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如瓶等。

    此之二因,返成无常,违宗所陈法自相故,十力注:生显二师皆立声常宗,宗之后陈曰常,即是法自相。今所作或勤勇因,返成无常,便违本所立宗之法自相也。 名相违因。故《理门》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返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详前九句因中。 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九句中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有非有故。上已数论,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前记》云:“即是此四相违中,法自相相违因是也,即所作因或勤勇因是也。” 因仍用旧。喻改先立,后之三因,因喻皆旧。由是四因,因必仍旧,喻任改同。

    论: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

    准前亦三,此初标牒名。 二显宗因。 也。凡二差别谓法差别及有法差别也。 名相违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陈,余一切义,皆是差别。要是两宗各各随应因所成立,意之所许,所诤别义,立敌所诤也。 方名差别。因令相违,名相违因。十力注:此段文义,学者非细心思之,恐不易了。今仍取前所举例,申明之。如立声是无常宗,声上有可闻、不可闻,有质、无质种种义,非可概名有法差别。无常之上有一期无常,刹那无常,转变无常,灭坏无常种种义,非可概名法差别。盖立者对敌兴诤,乃用所作性因,以成立声无常宗。其言所陈有法自相曰声,而意中许声是可闻,即此可闻义,名有法差别。非声上一切义,皆名有法差别。又言所陈法自相曰无常,而意中许无常是灭坏,即此灭坏义,名法差别。非无常上一切义,皆名法差别。举此一例,余应准知。故《疏》说言,随应因所成立,意之所许,所诤别义,方名差别。

    此中义说,若数论外道对佛弟子,意欲成立我为受者,此言我者,谓实我也,下皆准知。 受用眼等。若我为有法,立我为宗之有法也。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别不成,有法亦名所别,佛家不许有我,今数论对彼立我,故是他所别不成。 积聚性因,两俱不成。若我为有法,立敌俱不许有积聚因,数论说我是常,故不许有积聚因也。佛法不许有实我,何论有因耶? 如卧具喻,所立不成。思之可知。

    若言眼等必为我用,能别不成,以我为宗之能别,敌者佛家不许有我,故不成也。 阙无同喻。积聚性因,违法自相。如立眼等必为我用宗,积聚性因,我用即宗之法自相,此积聚因返成相违。 卧具喻,有所立不成。

    若成眼等为假他用,相符极成。十力注:假他者,即假我之谓也。依眼等根,假名曰我,佛家亦许,故不须立,立便相符。

    由此方便矫立宗云,眼等必为他用。十力注:他者,在立者数论师意中,即指实我而目之也。何故不直言我,而名之以他耶?依数论计,我有二种:一者实我,即彼二十五谛中神我谛也。体既常住,故非积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积聚成身,假名为我。以其假相,动作施为,似我相故。即彼二十三谛中摄也。假我,佛法亦立;实我,则佛法所不许。今数论对佛家,欲成眼等根为实我所受用,宗中若言我者,即犯种种过,已如上说。故彼方便矫立宗云,眼等必为他用,意欲令佛家承许眼等但是资具,而必为他之所受用。他者谁?即实我是也。此盖方便矫托寄意,冀令他晓耳。

    眼等有法,宗之有法曰眼等。 指事显陈,为他用法,宗之法曰为他用。 方便显示。意立,必为法差别不积聚他实我受用。十力注:不积聚他者,隐目实我,数论神我是常,非积聚性故。其积聚他者,隐目假我,以本无有我,但依眼等情聚法,假名为我故。数论立眼等必为他用宗,他用者,即宗之法自相,于他用之上有积聚他用,或不积聚他用等义。今数论意中许是不积聚他用,即此不积聚他用,是宗之法差别。故《疏》云,“意立,必为法差别不积聚他实我受用。” 若显立云,不积集他用,能别不成。敌者佛家不许有不积聚他故。 所立亦不成,亦阙无同喻。因积聚性因。 违法自相,故须方便立。方便立者,谓言所显法自相,但曰他用,意中所许法差别,则是不积聚他用也。

    积聚性因,积多极微成眼等故。

    如卧具喻,其床座等,是积聚性。彼此俱许为他受用,故得为同喻。因喻之法,不应分别,故总建立。参看前相违决定中。

    论: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

    此成违义有二:初举所违法差别因,后释所由。此初也。

    初文又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此牒前因能立,因能立者,重复言之,因即能立。 所立法自相。如是亦能下,又显此因能与彼法差别为相违因。

    其数论师,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十力注: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皮根能触,相当于佛家所谓身根。 卧具床座,即五唯量所集成法。十力注:五唯量者,谓声触色味香。 不积聚他,谓实神我,体常,本有。其积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无常转变。然眼等根,不积聚他实我不积聚他,即谓实我。今言不积聚他,又言实我者,重复言之耳。此等词例,相宗书中常见。 用胜。亲用于此,受五唯境故。十力注:依数论计,神我用眼等,其用殊胜。所以者何?神我亲用此眼等,以受用声等五唯境故。《义范》云“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境时,亲所须具”。故言实我用胜。

    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积聚我即假我。 用眼等劣。《义范》云“虽藉眼等积成假我,然非假我亲所依据,故眼等根,假我用劣”。十力注:《注钞》驳《疏》云:“眼等即是假我,复谁为能用、而以眼等为所用耶?故知不尔。用即神我,复何胜劣。此言眼等依假我立,离眼等外,无别假我体。即不应说假我用眼等,以本无别假我体为能用故也。由斯,依数论计,但是神我用眼等而已,更无假我之用相形,从何校胜劣耶?”《注钞》之意如是,吾以为大谬已。既依眼等积聚,名为假我,积聚是总,眼等是别,总有作用,能用于别,如国家依人民立,国家得用人民。《疏》言积聚假我用眼等,理非不成,《注钞》驳之,妄也。

    其卧具等,必其神我须思量受用。故从大等次第成之。十力注:大者五大,谓地水火风空。等者谓五唯等。数论双建自性及神我,此二皆是常住法也。由神我思受用境故,自性方生五大五唯,成床座等也。

    然以假我安处所须,方受床座。故于卧具,假他用胜,实我用劣。假他,即假我。假我亲用卧具,故胜。实我疏用卧具,故劣。疏者何?实我亲用眼等,即由眼等,以用卧具,故言疏也。 此前所说,前文引数论所说也。 积聚性因。如能成立数论所立法自相,所立谓宗,即数论立眼等必为他用宗,此宗之法自相,但曰为他用,未言不积聚他用。故积聚性因,成法自相亦无过。 如是亦能成立法差别之相违宗。

    彼法自相,曰为他用。此为他用之上,有积聚他用,及不积聚他用等义。立者意之所许,是不积聚他用,此为法差别。

    陈那仍用彼因,返成法差别即不积聚他。 之相违法,不积聚他用以积众他用为相违法。 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

    卧具等,是积聚性故。既为积聚假我用胜,眼等亦是积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积聚假我用胜。十力注:以上原文晦涩,今略有删易。 若不作此胜用难者,其宗即有相符极成。他宗眼等亦许积聚假他用故。思之可知。

    十力注:以假我于眼等用胜,而难数论,《论》无明文,《疏》主创发。清干诸家,颇于《疏》义,有所翻违,吾谓过矣。《疏》主立义,可谓善发陈那之旨也。立量违他,必审察他之本计,而自立于不败之地。推详数论所计,积聚他假我,用卧具胜,用眼等劣;不积聚他实我,用眼等胜,用卧具劣,彼之本计如是。今检彼对佛弟子,立眼等必为他用宗,积聚性因,如卧具等喻。彼宗,意许法差别,是不积众他用,以此是对敌所诤故。然彼积聚性因,则于法差别不集聚他上无,于法差别之相违法积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别相违因也。但彼因虽有过,而敌者违量亦不易成。设陈那不约假我用眼等胜,以难,而直申量云,眼等必为集聚他用,因喻同前。此虽以彼因喻,返成相违,而陈那量,亦犯相符过。何足违害数论所立?原数论亦许假我用眼等,陈那若复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设为陈那难数论量云:眼等必为集聚他用胜,因喻仍数论之旧。意说,卧具等是集聚性故,既为假我用胜,眼等亦是集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假我用胜。由是,此量无相符过,方与数论而作相违。审此,则《疏》主设难,可谓解纷挫锐,词峰峻极者矣。何得以《论》无明文,妄与之反耶?此中意义,委曲繁密,《疏》文亦复艰涩,学者于此,每纷劳于名词之间,而不获得其条贯及精思所在,故为之剖析如此,览者宜尽心焉。

    但可难言假他用胜,不得难言实我用劣,违自宗故。佛法不许有实我故。 共比量中,无同喻故。《后记》云:“准数论师所立量,乃是共比,佛弟子对之作违量即亦是共。若云眼等实我用劣,佛法既不许有实我,即犯自能别不成等过,又无有同喻,如何成共比量耶?” 若他比量,一切无遮。十力注:若佛弟子对数论立他比量云:汝眼等应实我用劣宗,积聚性故因,如汝许卧具喻。此于宗中实我之上,置汝言简,喻中置简亦尔。故无有过,不须遮也。

    论: 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此释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积聚性故。如卧具等,诸非积聚他用胜者,必非积聚性,如龟毛等。故今难云,诸卧具等,两宗共许为积聚他受用胜故。论虽无胜字,量义意必然,不须异求,应作此解。

    论: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

    准前作三,此即初二,标名举宗因。

    胜论师鸺鹠者,为其弟子五顶说六句义法,参看前俱不极成中。 说实德业,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鸺鹠言有者,能有实等,离实德业三外别有。体常是一,鸺鹠说实德业三种之外,别有大有。其体是常是一,由此,能令一切实德业依之以有故。故云:有者,能有实等。 弟子不从。云实德业性不无,即是能有,岂离三外,别有能有。五顶意云:地等九实,色等二十四德,取等五业,其各各体性非无,即已是有,何得于实德业之外又别立大有耶?

    鸺鹠次说同异句义,次前大有句而说也。 能同异彼实德业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总同异性,随应各各有别同异。《前记》云:“同异有二:一总同异,二别同异。总同异中复为二:一总同,二总异。初总同者,如实句中,法体虽九,同是实故,名为总同。次总异者,实中九法,总异德业,名为总异。德业二中,总同总异,一准实说,其义易解。别同异中亦为二:一别同,二别异。初别同者,如实句中,地水火等一一极微,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同是实故,名为别同。次别异者,实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别即是异故,名为别异。德业二中,别同别异,均可类推。” 如是三中,实德业三。 随其别类,皆有总别。实德业中,随指一法,名为别类。如地者,即实中之别类也。此地实之上,有总同异,有别同异,余准可知。 诸同异性,体常众多。依鸺鹠说,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同异性,其体是常、是多。由别有同异性故,方能令实德业有同有异。

    复有一常能和合性,和合实德业令不相离,互相属着。和合体性,是常是一。《明灯钞》曰:“大有、和合、约法通性,皆名为一。”

    五顶虽信同异、和合,然犹不信别有大有,鸺鹠便立论所陈量。此量有三,实德业三,各别作故。今指彼论,谓胜论也。 故言如说。

    十力注:鸺鹠对五顶立三量,具如下:

    有性非实宗,有一实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非业宗,有业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有法,非实者法,合名为宗。法与有法,合而为宗。 此言有性,鸺鹠五顶两所共许实德业上能非无性,十力注:鸺鹠对五顶本欲成立大有是离实等而有,以五顶未共许故,遂方便矫立有性非实等为宗。有法曰有性者,只约实德业当体不无之义,名为有性,而不直言大有。故《疏》说:“鸺鹠五顶两所共许”云云。鸺鹠欲令五顶悟有性非即实等,方信有离实等之大有,故如是矫立宗也。 故成所别。若说大有,所别不成。宗之有法,亦名所别。五顶即不信有大有,鸺鹠若立大有为有法,即有他所别不成过。 因犯随一,由宗有他所别不成过故,因亦犯他随一所依不成之过。 此之有性,体非即实。

    因云,有一实故。显九实一一皆有,故云一实,能有一一实故。十力注:基公谓因中言有一实者,所以简别有二实或多实、无实,此故作麻烦也。今皆削而不录。鸺鹠以三量鼎立,曰非实、非德、非业。其初因所言一实者,明是实句中一一实,更何待简耶?基公盖以后之二因,不置一言,遂乃望文生义,不知初因言一,后二可省。《略纂》有云“九实一一自体不无有之所有,名有一实,德业少一一言”。准知,应云有一实故,有一德故,有一业故,文中略故,唯实言一也。沼公不从师说,非无义据。守文之徒,何足谈此!又《略纂》言“九实一一自体不无有者,即显因中所言之有,只约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义,名之为有。郑重言之,即因言有者,但是不无之有,非是大有之有也”。此义下详。

    名有一实有德业者,亦有无有,十力注:因言有者,有无之有,即以不无名有。 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成随一,十力注:鸺鹠对五顶立因,若言大有为能有者,其因便有他随一不成过,以五顶不信有大有故。因须共许极成,他既未信大有,立者如何可以为因耶? 同异非喻,若因言大有,即同异非可为同喻,同异非是大有故。 能立不成。因犯随一,又阙同喻,即是能立不成。故知鸺鹠量中言有,非是大有也。

    但言有一实,更不须征即实离实之有一实。十力注:此有一实之有,只约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义,名之为有。更不应问此有,是离实之有乎?抑即实之有乎?设言即实之有,敌者五顶虽许,而立者鸺鹠自所不成。设言离实之有,即是显有大有,立者虽成,敌又不许。故知鸺鹠此因所言有者,虽意实存于别有大有为能有,而言中止可彰于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有,抑欲以一一实体上不无之有,隐寓别有能有。但在言陈,不容显分即实离实耳。此中用意甚微,学人索解,须如其分。又原本此句之前,有“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一段文,似谓因所言有,直是即实之有,则与此处矛盾,今削而不录。

    如同异性喻,同异虽体不名有,同异性不名大有性,当体立名,曰同异故。 而体不无之义共许。今取此不无之义为能有故,亦有一实。十力注:引纂要文,补缀于此。《义范》曰:“同异性,能令实德业有同有异,故能有于一一实等也。”

    此非实句为一宗已。上释有性非实宗,是为第一。 非德非业后二宗法,第二宗之法曰非德,第三宗之法曰非业。 有法同前。同前第一宗,立有性为有法也。 此二因云,有德业故。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有性非业宗,有业故因。 谓有彼德之与业。三因一喻,如同异性。三因同用一喻,曰同异性。 此于前三,实德业。 一一皆有,亦如有性。十力注:鸺鹠以谓,有性,能令实德业体性不无故,说有性能有于实德业。同异,能令实德业体性有同有异故,说同异能有于实德业,亦如有性之为能有。 是故为喻。十力注:鸺鹠意云:同异能有于实德业,同异非即实德业。有性能有于实德业,有性非即实德业。

    鸺鹠既陈三比量已,五顶便信。法既有传,鸺鹠入灭。胜论宗义,由此悉行。

    陈那菩萨,为因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权衡,重述彼宗,载申过难,故今先叙彼比量也。

    论: 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此成违义有二,初牒彼。鸺鹠。因,有一实故等三因。 能成有性,遮即实等。遮者遮拨。等谓德业。 后如是下。 显此因,亦能令彼。鸺鹠所立有性非实等宗。 有法自相相违。

    谓前三宗,言有性非实、一宗。 非德、二宗。 非业。三宗。 有性,是前三宗。 有法自相。今陈那仍用彼因喻,总为一量破之云:所言有性、应非有性,宗;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如同异性,喻。

    同异能有于一实等,等德及业。 同异非有性,有性能有于一实等,有性非有性。十力注:同异性,是鸺鹠六句中之一。虽非即实等,亦非即大有,鸺鹠矫立为同喻,故成相违。 释所由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实等,遮有性即实等,而说为非实等。 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亦能遮彼有性,而言有性非是大有性。 两俱决定故。《后记》云:“本立者,似立决定。出过者,真破决定。非是立敌俱真决定,名两俱决定也。”本立者,谓鸺鹠量,出过者,谓陈那量。

    论: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下文亦三,此即初二,标名举宗因。

    彼鸺鹠仙,以五顶不信离实德业别有有故,下有字是名词,谓大有也。 即以前因,有一实等三因。 成立前宗。有性非实等三宗。 言陈有性,是有法自相。意许差别,为有缘性。意中所许作有缘性,是有法差别。

    十力注:作有缘性者,缘者缘虑义。胜论宗现比智等为能缘。有缘性者,即所缘境之异名。由境为因,引起能缘故,遂说境名有缘性。据鸺鹠义,实德业本非即大有,亦非从大有生,然必依大有而有。设无大有为依,实德业亦不能自有。由此,说实德业依大有为体,即得为所缘境,以引起能缘。能缘缘于实德业时,亦俱缘于大有,故说大有作有缘性。《疏》解殊多纠轕,今不录。

    论: 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此成违义也。谓即此因,亦能成立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之相违法,而作非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性者,易词以云,即非有大有作所缘境性。 量云,有性,应作非大有有缘性,宗也。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也。 如同异性。喻也。 同异有一实等,而作非大有有缘性,有性有一实等,应作非大有有缘性。能缘缘于同异时,同异即是所缘境性,非可以同异境性,别作大有境性解。故云同异作非大有有缘性。然有一实等因,于同异上有,故可以同异之有此因,而作非大有有缘性。例彼有性有此因,亦应作非大有有缘性。 不遮作有缘性,泛言作有缘性,即无可遮。 但遮作大有有缘性,鸺鹠意许大有作所缘境性,故可遮也。 故成意许别义相违。不尔,违宗。有性,可作有缘性故。宗之有法曰有性,本取立敌共许实德业上不无之义,即此有性,可作有缘性,理不容遮。若遮此者,便有违宗之失。故应但遮作大有有缘性也。 文言虽略,义核定然。《论》文无大有者,但言略耳。

    论: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

    解似喻有二:初结前生后,次依生正释。此初也。

    论: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

    自下依生正释有二:初标列,后别解。标列有二:初标列同,后标列异。此初也。

    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

    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

    初标能以所逐,《前记》云:“即说因宗所逐也,因为能立故。” 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其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

    依增胜过,但立此五。故无无结及倒结等,以似翻真故,亦无合结。谓以似量翻真量故,非但无有无结等过,亦无合结,此乃真似相翻之义也。

    论: 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标列异,异喻之法,须无宗因。离异简滥,方成异品。既偏或双,于异上有,故有初三。

    要依简法,简别离二,异喻须离宗及因故。 令宗决定,方名异品。既无简法,令义不明,故有第四。

    先宗后因,可成简别。先因后宗,反立异义。非为简滥,故有第五。翻同立异,同既五过。异不可增,故随胜过,亦唯五立。

    论: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

    下别释中,初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总结非。解初不成有二,初举体,后释不成。此初也。

    举彼宗因者,显似喻体。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声是德句,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声隔障等闻,故知无碍。

    论: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辩能立无。此初也。声胜论,俱计极微体常住故。十力注:所立谓宗,此言极微喻上能有于宗法常义。

    论: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释能立无,声胜论计极微质碍,故无能立。能立者,谓无质碍因法。今极微既是质碍,故此喻上无能立也。

    论: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

    解所立不成,宗因同前,但别举喻,谓说如觉。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也。十力注:心心法者,心谓心王,心法谓心所。小乘说识有六,大乘说识有八,每一识中,又分王所。所者,心上所有之法,如心上有发动势故,名作意心所,有苦乐等,名受心所,余不胜举。心王,则心所之统摄者也。

    论: 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

    以心心法皆无碍故。谓如觉喻上,得有无质碍因也。

    论: 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释所立无,以如觉喻上,无宗法常义,云所立无。 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彼所立谓宗。 能立谓因。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名,故名所立。十力注:如声常宗,其同喻上若有宗法常住义,虽得云有所立。然据实论之,同喻,非但同于宗法,必同于因及宗,方是同喻。

    论: 俱不成者。

    解第三过,文有三:初总牒,次别开,后释成。此初也。能所立双无,名俱不成。

    论: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

    此别开列也。有,谓有彼喻依。无,即无彼喻依。

    论: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此释成,以立声常宗,无质碍因,瓶体虽有,常无碍无。瓶体上无有常义及无碍义。 虚空体无,二亦不立。二者,谓常义与无碍义。虚空喻上,都无此二,故云不立。 有无虽二,如瓶喻依是有,如空喻依是无。 皆是俱无。瓶空二喻之上,都无其所立常宗及能立之无碍因法,名为俱无。 问:虚空体无,常可不有,虚空既已无体,更何从有所谓常耶? 空体非有,无碍岂无?意云空体既无,即空上非无彼无碍因法。 答:立声常宗,无质碍因,宗因俱表。十力注:金陵刻经处本,无宗因俱三字,今依倭刻本补之。宗之法曰常,即表声是常法也。因云无质碍,非但遮于质碍法,实表有无质碍之法也。 虚空不有,故无碍无。无碍法者,其体本有,但有而非碍耳。今虚空者,体既本无,更何所谓无碍耶?

    问:真如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何非常住?又虚空无,何非无碍?答:立宗法,略有二种: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别立无,喻亦遮而不取表。

    二者,亦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亦表有常体,喻即双有遮表。

    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成。如前我无宗,如兔角等喻,但遮无表,亦得成宗。 依后但有遮,无表,二立阙。二立者,能立因及所立宗也。如后亦遮亦表之宗,若取无体法为同喻,但遮无表,即有二立皆阙之过。

    今立声常,是有遮表。将空为喻,对无空论,但有其遮,而无有表,故是喻过。十力注:此下破文轨等难,陈义猥琐,概从删削。

    论: 无合者。

    解第四过,文有四:一牒章,二标体,三释义,四示法。此初也。

    论: 谓于是处无有配合。

    标无合体,谓于是喻处。若不言诸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即不证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常,不相属着,是无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是无常,故若无合,即是喻过。

    若云,诸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即能证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有所作,亦必无常随。即相属着,是有合义。

    论: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

    此释义也,谓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无常性。

    论: 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此示法也。若如古师,立声无常,以所作故,犹如于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瓶即无常。当知声有所作,声即无常。故因喻外,别立合支。陈那菩萨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之性,见彼无常,犹如瓶等。瓶等所作,有无常,即显声有所作,非常住。即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于合支。

    论: 倒合者。

    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牒、后释。此初也。

    论: 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

    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显倒合,此初也,宗因可知。谓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

    论: 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正显倒合,谓正应以所作证无常,今翻无常证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符等。本以所作证无常,今反以无常证所作,故违自所立宗。又所作既立敌共许,今成所作,便犯相符。 如正喻中,已广分别。

    论: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此总结非也。

    论: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

    下解似异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又三:初简牒,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云似异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所立不遣故,故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论: 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此指体也。宗因如前,仍前所举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同喻如空。 此中不举,但标似异,即此中所标极微喻。 所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词,似五明一,似异五过,且明其一。 故亦云且。

    论: 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住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

    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能立无。此初也。

    声胜二论,俱计极微常故,不遣所立。异喻须先遮遣所立,今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取极微为异喻,实则声胜二论,俱计极微是常。即此喻不能遮遣所立常宗。

    论: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明能立无,准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质碍故,文影略尔。无质碍因,极微喻上亦无,但所立不遣,故为过耳。

    论: 能立不遣者。

    解第二过有三:初牒章,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

    论: 谓说如业。

    指体也。

    论: 但遣所立。

    此释所立无,以彼计业是无常故。故此喻遮遣所立声常宗也。

    论: 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辩能立有,准前应言,彼说诸业,体是无常。无质碍故。无质碍因,业上既有,故此喻不遣能立,是为过也。

    论: 俱不遣者。

    解第三过,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论: 对彼有论,说如虚空。

    此指体也,即声论师对萨婆多等,立声常,宗也。 无碍,因也。 异喻如空。

    论: 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故。

    释成有二:初明二立有,二立者,能立因与所立宗也。虚空喻上,既有宗法常义及因中无碍义,故不遣二立。 后约计释成。此初也。

    论: 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约计释成也,两宗俱计虚空实有,遍常遍者周遍,常者恒常。 无碍,所以二立不遣也。

    论: 不离者。

    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章,后示法。此初也。

    论: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此示法,离者,不相属着义。十力注:如声常宗,无质碍因,异喻双离宗因。应云:若是无常,见彼质碍。如此,则将质碍属着无常,返显无碍属着常住,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如古师举喻,但云如瓶等,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则以无常性与有碍性,各别说之。不显无常属有碍性,即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返显有无碍处定有其常?不令常住性与无碍性互相属着,故为过也。原文晦,不录。

    《庄严疏》云:“离者,不相属着也。若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如瓶等者,此即显当宗无处,异品无常,与无碍因不相属着。即是离义。由此返显声有无碍,定与常义更相属着。故异喻须离。”今既但云于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但双现宗因二无,不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故是不离。由此,不能返显无质碍因与常宗更相属着,故是过也。

    论: 倒离者。

    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论: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示法,宗因及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常宗无处,其无碍因亦定非有。 返显正因,除其不定及相违滥。亦返显有因宗必随逐。谓反显有无碍因,其常宗必随逐也。 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即以质碍因,成非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二过,已如前辩。前示喻相中已辩也。

    论: 如是等似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指法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辩三支,皆据申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故以等。《前记》云:“似宗因喻三支过中,《论》文之中除四相违,自余诸过,各据言陈,未明意许。今言等者,等彼意许。又缺减过。《论》文之中,言陈意许,俱并不说。又缺过中,有分有全,《论》亦不明。今此等言并皆等彼诸过失。”孝仁云:“未明缺减者,谓有体缺,即似宗等。而尚未明其无体缺,非言陈有故。故言等。” 复云似宗因喻者,此牒前三,总结非真,故是言也。等言先似宗因喻者。若喻下言等,恐谓离前似宗因喻,别有似支,故于前等。故于似宗因喻之前,置等言也。

    论: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上已明真似立,次下明二真量。是真能立之所须具故,文分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轨,三辩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即初二也。与颂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已辨。

    问:若名立具,应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文约义繁故也。明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能立称。次彼二立明,二立者,真能立,及似能立。 显亦他悟疏能立。犹二灯二炬互相影显故。《理门论》解二量已云: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于此量,显即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讫。

    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者,明遮执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有此现比二量,故言唯有。十力注:古师说量,略有六种,现及比外,复有第三曰圣教量,或名声量,观可信声而比义故。复有第四,曰譬喻量,如不识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显故。又有第五,曰义准量,谓若法无我,准知必无常,无常之法必无我故。又有第六,曰无体量,入此室中,见主不在,知所往处,如入鹿母堂不见苾刍,知所往处。陈那废后四种。 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自相、共相。 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余量。非字至此为句。 故依二相,唯立二量。”依自相立现量,依共相立比量。

    问:陈那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前记》云:“本论者,即瑜伽对法等是也。” 解义既相矛盾,何以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前记》云:义者,境也,即自共二相。诠,谓能诠即至教也。缘自相智,名现量;缘共相智,名比量;缘至教,即名至教量。古师约诠及义,分三量也。 陈那已后,以智从理,唯开二量。《前记》云:“所缘之理不过自共二种,能缘之智但分现比。” 若顺古并诠,可开三量。若顺古师,并取诠义对辨,亦可开三。 废诠从旨,古亦唯二。《前记》云:“旨,即理是也。” 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量外,别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十力注:《疏》主似朋古师,不妨别立至教,故云顺古并诠,可开三量。又“但遮一向执”云云,足征其意不欲全违于古。吾谓《疏》主此解未审也。至教本应摄入比量,由观声教而比义故,何须离比别立?详《庄严疏》云:“今陈那意,唯存现比,自余诸量,摄在比中。何以尔者?夫能量者,要对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能量何得更立多耶?故自悟中,唯有二量。”嵩山宾亦云:“外人不肯信佛教是正,故不得立至教为量。”此皆善解陈那之旨。

    论: 此中现量。

    下辩体有二:初辩现量体,后明比量体。辩现量中,文复分四:一简彰,二正辩,三释义,四显名。此即初也。言此中者,是简持义。向标二量,且简比量,简别于比量也。 持彰现量,故曰此中。

    论: 谓无分别。

    此正辩也。言现量者,谓无分别。问:何智于何境,离何分别?唤下文也。

    论: 若有正智,于色等义。

    此释义也。文复分三:初简邪,二定境,三所离。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简彼邪智。谓患翳目,见于毛轮第二月等,虽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非现量。故《杂集》云:“现量者,自正明了无迷乱义。此中正智,即彼无迷乱,离旋火轮等。”旋火见有轮形,此即迷乱,正智必离此等也。

    于色等义者,此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义者境义。凡言义者,有二解:一道理名义,二境界名义。此中言义者,即境界义。

    离诸瞙障,即当杂集明了。虽文不显,义必如是。谓于色等义下,应有离诸瞙障一语,《论》虽无文,据义须有。 不尔,简过不尽。如智不邪,亦无分别缘彼障境,应名现量故。十力注:五识现量缘境,本无迷乱,以俱时意识迷乱分别,遂若迷乱亦在五识也。《杂集》云:“如患迦末罗病,损坏眼根,令眼识见青为黄。”此《疏》亦云:“患翳目,见毛轮第二月等。”义心以此谓五识容有错乱。其说固有未审,慧沼弟子如理,则又谓以手按眼,见第二月,其时五识但见本圆月,由意识于眼根门中妄见第二月也。又由眼根病故,意识于根门中见青为黄,实则眼识但见于青,此说亦未究理。唯斯义深详,须论相质,关涉既繁,此难殚述,别见吾著《唯识论》中。

    论: 离名种等所有分别。

    此所离也,谓有于前色等境上,虽无瞙障,若有名种等分别,亦非现量。故须离此名言分别,种类分别,诸门分别,等者、等取诸门分别也。《理门论》云:“远离一切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名言,即目短为长等,皆非称实,名为假立。十力注:《前记》云:“名言者,谓一切目短为长,呼青为黑等。但由名言,假有诠名,以为共相,皆非称实,名为假立。”《义范》云:“设诠色为色,目长为长,岂称实耶?答:诠色为色,目长为长,既是假诠,亦非现量。然有遮表,稍称实故。不同以短为长,全非称实,故偏举之。”《义范》说是也。 或名言者,谓一切名言。不止目短为长等,即通一切名句文皆是。

    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种类。如立色之一法,贯通一切青黄赤白。 种类同故,名为无异;如青黄赤白,同是色故,故不异。 种类差别故,复言诸门。如色与声等,种类不一。 或复世间即摄外道。 所有横计安立诸法,名为诸门,计者计度,不称境故,名为横计。 计非一故。世间种种横计,故有诸门。 故须离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十力注:名种等者,本应通取一切非量及比量心所有言诠为解。《疏》中列举胜论等外道说,未免征于曲而遗其全。今此颇有删易原文之处,学者幸审思之。

    然离分别,略有四类:一五识身,此言身者,自体之异名,克指五识自体而言之,云五识身。 二五俱意,十力注:意识与五识俱者,名五俱意。眼识缘色,耳识缘声,乃至身识缘触时,皆有意识与之俱起,由意引五,令趣境故。此五俱意,容是现量。 三诸自证,十力注:诸自证者,谓一切心心所之自证分。陈那说一切心心所各各有相见自证三分。自证是体,相见即一体上所起二用。相分现似外境,见分缘之,俱时自证亦缘见。然见缘相,通现比非量,自证缘见,则唯是现量。 四修定者。十力注:谓定中意识,是现量也。

    此言于色等义,是五识故。十力注:《疏》但举五识,理应兼言俱意,俱意与五识同缘色等,可是现量故。 《理门论》引颂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十力注:有法,谓色等是有体法。色等之上有所作无常等义,义即共相。其义非一,云非一相。根者五根,体是净色,亦云色根。五根不行于色等之共相,云非一切行,意识方缘共相故。 唯内证离言,是色根境界。”十力注:此言唯有内证,而离名言之自相,是色根所行也。内证离言者,能缘亲得所缘法体,能所不分,冥会而证,名为内证。此虽明证,然不起言诠,故说离言。《庄严》云:“五识缘境,与根必同。故约色根境界,以显五识内证。”

    次云:十力注:《理门论》文。 “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证行转,《前记》云:“第六意识与五识俱者,及第八识于所缘境,皆唯证自相行解而转,名为现量。” 又于贪等诸自证分,十力注:贪者,贪心所。等者,等瞋痴等心所。如意识相应贪等心所,其见缘相,即是非量。以分别此相是外境,而起爱染等故。至自证缘见,唯是现量。以不于见分之上起妄分别,但冥证故。 诸修定者,离教分别,十力注:在定位中,离前闻思教相分别,于境唯是亲证。 皆是现量”。十力注:次云至此。明现量有三:一意地,二诸自证,三定中。合前颂言五识,共有四种现量。此上引《理门论》也。

    问:此论言于色等,但是五识。何不同彼《理门论》。 亦有余三?答:言,此亦同彼。《理门》 于色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论广明,故具说四。《庄严》云:“问:《理门》现量,既有四种,何故此中唯明五识?答:此论简略,唯明五识,《理门》委言,故有四种。”

    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境,可名现现别转。余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附体缘,不贯多法,名为别转。十力注:能缘于所缘体,冥合若一,名为附体而缘。此于所缘,不起共相分别,名不贯多法。 文同《理门》,义何妨别。《前记》云:“《理门》云现现别转者,谓五根各现取境也。此《论》言现现别转者,谓四类心各附体缘也。四类心者,即前所举一五识,、二俱意、三诸自证、四定心是也。故文同义别。”按:《前记》顺《疏》解,实则此《论》但举五识,不曾别以四类心也。

    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心内不缘教耶?答: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计义属名。两十力注:名及所诠义。 各别缘,名离分别。非全不缘,方名现量。《义断》曰:“以不如名定执其义,亦不谓义定属其名,云离分别。”

    论: 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显名也,此四类心,见前。 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为现现。十力注:若约四类心言现体者,即此四类现体非一,故名现现。若约五识言现体者,即此五现体非一,名为现现。义并详前。 各附境体,离贯通缘,十力注:前所谓各附体缘,不贯多法也。 名为别转。由此现现,各各别缘,故名现量。十力注:更附一解,设约每一识言,即每一识中,刹那刹那皆现证境,亦得云现现别转也。前念识与后念识,各别证故。如眼识,前刹那缘白,即此刹那,识与白俱灭,后刹那识起缘白,非复是前刹那之识与白也。

    故者,结上所以。是名现量,显其名矣。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具合有之。十力注:下云是名比量,故此应有是字。

    论: 言比量者。

    下明比量,文分为四:初牒量名,二出体,三释义,四结名。此初也。

    论: 谓藉众相而观于义。

    此出比体。谓若有智,藉三相因,而方观境义也。因相有三,故名为众。

    论: 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此下释义有三:初释前文,次简因滥,后举果显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为因,释前藉义,由即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即释前而观于义。前谈照境之能,曰之为观;后约筹虑之用,号之曰比。言于所彰,结比故也。

    论: 有正智生。

    此简因滥,谓虽有智,藉三相因,而观于境。犹预解起,此即因失。由此说因,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十力注:如前相违决定中,声论之因,虽具三相,然不能令正智生,故非正因。

    论: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此即举果显智,明正比量。智为了因,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种,火无常别。了火从烟,现量因起。了无常等从所作等,比量因生。此二十力注:谓所作因及烟。 望智俱为远因。十力注:所作因望解无常之智为远因,烟望解火之智为远因。 藉此二因,缘因之念,为智近因。十力注:念者记忆。 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瓶所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门》云:“谓于所比审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前记》云:“敌者念力,能令立者所立宗成,举宗所说有力也。敌者既解立者宗,故知立者所立义成有力也。” 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

    问:言现量者,为境为心?答:二种俱是。境,现所缘,从心名现量,十力注:心现能缘,故名现量;境现所缘,故从心名现量。 或体显现,为心所缘,名为现量。

    问:言比量者,为比量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常宗不相离。能生此者,念因力故。

    问:若尔,现量、比量,及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何名比量?答:此三能为比量智之近远生因,因从果名。故《理门》云:“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又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具,人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因。有云斧亲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因。此现比量为作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翻此,《前记》云:“谓忆因之念为作具,现比量为作者。” 随前二释,《前记》云:“前喻中斧人二种不定,今此中,作具、作者亦复不定。” 故名比量。”

    论: 是名比量。

    结名也。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无常等故,是名比量。

    论: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此明量果也。亦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现比。 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

    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十力注:彼以根为能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 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

    或诸外道等执,境为所量,诸识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十力注: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

    论主答云:十力注:总答以上诸难。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即智复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智知于彼,十力注:能智者,谓现比二量。彼者,谓自共二相。现量智知于自相,比量智知于共相。 即此量智,能观能证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十力注:此中意云,能量智能分明知于所量境,即此能量智分明知故,亦名量果。 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以义分能所,故量果又名为量。

    或彼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十力注:二分者,谓难陀师等立二分义,即每一识析为相见二分也。《庄严》云“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此见分审决明白亦为量果”

    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者见分,量果即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见分相故。十力注:见分相者,指见分之自体而名之。 如有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境故。十力注:正量说心亲照外境,如日舒光云云,则以心与境为条然各别之二实物,故是邪执。 今者大乘,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十力注:此言依自证分上起见分及相分也。相分能为境界,牵生能缘见分,故云为境生识。见分对于所缘相分境,而有缘虑用,故云取境功能。 是和缘假,十力注:自证变起相见,即三分俱时显现,良由众缘和合,有此三分假现耳。不可说为实物。 如有作用。十力注:三分互为缘起,似有作用,而不可执为实。 自证能起故,言而显现故,十力注:自证是体,相见是用,一体之上现起二用,故论说而显现故。 不同彼执直实取。十力注:不同正量执有实能取心与实所取境故。 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十力注:相分亦名为量者,以相非离见而独存,故随能量亦名量。 如色言唯识,十力注:言唯识者,非谓无色,以色非离识而有,故言唯识。 此顺陈那三分义解。

    论: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下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于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二:初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现体,二标所由,三标定名。

    有分别智,谓有如前带名种等诸分别起之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现量,此标似名。

    论: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此下释也。谓诸有了瓶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名分别智。十力注:眼识所证唯色相,耳识所证唯声相,乃至身识所证唯触相,本无瓶衣等。世人缘色等相,执为有实瓶衣等,故此智不称实境,由妄分别而生,即名此曰分别智。 准《理门》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十力注:散心者,即意识。凡位散乱,异定位故,名为散心。 二独头意识缘现在,十力注:谓意识不与五识俱者,名独头意识。即五识不行时,意识独起思构是也。 三散意缘未来,十力注:散意亦即意识。 四于三世诸不决智,十力注:此不决智,亦属意识。 五于现世诸惑乱智。十力注:此惑乱智,亦属意识。 谓见杌为人,睹见阳炎,谓之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智。皆非现量,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余有情,谓现量得故。故《理门》云:“但于此中,了余境分,十力注:了者,解也,于此中而作余境分之解,如于杌中而见为人之类是也。 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十力注:基云惑乱智下言等者,是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案向内等者,结词也。向外等者,等其余也。 于鹿爱等,十力注:西域共呼阳炎为鹿爱,以鹿热渴,望见泽中阳炎,谓之为水,而生爱故。等者,等彼见机谓之为人病眼空华、毛轮、二月、瓶衣等故。 皆非现量,随先所爱分别转故。十力注:以上并引《理门论》文,读者细心思之自得。 五智,如次可配忆念等。《前记》云:“五智如次配忆念等者,一忆念,配散心缘过去;二比度,配独头意识缘现在;三悕求,配散意缘未来;四疑智,配于三世不决智;五惑乱智,配于现在诸惑乱智。是也。”

    问:此缘瓶等智,既名似现,现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摄。问:如第七识,缘第八执我,可名非量。泛缘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量?答:应知非量,不要执心,十力注:心于境起染执者,其为非量,自不待言。然非量行相最宽,非但限于执心也。 但不称境,别作余解,即名非量。以缘瓶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瓶,故是非量。

    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所知,何名分别?

    论: 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此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所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曰异转。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唯有共相,无其自体,十力注:瓶衣等者,由能缘心依于四尘体之上而取分剂相貌。即唯有共相,本无实瓶衣等自体故。 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四尘为所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为实有,故名分别。

    论: 名似现量。

    释定名也。由彼瓶衣,依四尘假。但意识缘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等现量所得,而自谓眼见瓶衣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名似现。不但似眼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前解局故。

    论: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此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此即初也。于中有三:初标似因,次标似体,后标似名。

    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十力注:先犹因也。 生后了似宗智,名似比量。

    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后果。答:彼之似现,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谓为实有。非后筹度,故先标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后方推度。邪智后起,故先举因。

    论: 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

    下释也。如先所说四不成,六不定,四相违,及其似喻,皆生似智因,并名似因。前已广明,恐繁故指。

    论: 于似所比,诸有智生。

    释前所起诸似义智,如于雾等,妄谓为烟,言于似所比。邪证有火,于中智起,言有智生。

    论: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此释名也。由彼邪因,妄起邪智,即如前例,不能正解彼火有无,名似比量。

    论: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

    解真能破,文分为三:初总标能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此即初也。

    他立有失,如实能知,十力注:于他立之失,能如其实而知之也。 显之令悟,名正显示能立过失,其失者何?

    论: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

    此辨能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辩阙支,次明支失。《前记》云:“宗因喻三,随阙一体,即名阙支。虽言所陈,义不相关预,故名支失。”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者,此即初辨缺支。或总无言,十力注:此无体缺也,旧有二解。一云:设虽有言,而非立论之言,亦名无言。如《瑜伽》十五说“论堕负者,谓有三种:一舍言,二言屈,三言过。舍言,谓立论者以十三种词,谢对论者,舍所言论。何等名为十三种?谓立宗者谢对论者曰:我论不善,汝论为善;我不善观,汝为善观;我论无理,汝论有理;我论无能,汝论有能;我论屈伏,汝论成立。我之辨才唯极于此,过此以上,更善思量,当为汝说。且置是事,我不复言。以如是等十三种词。谢对论者,舍所言论,舍所论故,当知被破,为他所胜,堕在他后,屈伏于彼。是故舍言,名为堕负”。此云无言者,即彼舍言。二云:设陈其宗,不申因喻。如数论者立我是思,无因喻故,名为无言。详此两解,犹未尽理,余以为言者,谓宗因喻三支之言。三支俱缺,亦名无言。如敌者或未立若何三支,破者亦得随就敌者宗义,而设量破之是也。 或言无义,十力注:此有体缺也。因之三相,为能立。设申其因,不具三相,既无义理,即缺减过。 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注钞》云:“或言无义名缺减者,不然。所说无义,即在言申中过,何得缺减中明。” 此之缺减,约陈那因三相为七句者。阙一有三,十力注:于三相中缺一相者,有三句也。 阙二有三,十力注:于三相中缺二相者,有三句也。 第七阙三。十力注:第七句说三相俱缺也。

    阙一有三者,一、缺初相。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声无常宗,瓶盆等为同品,虚空等为异品。此眼所见因。但缺初,而有后二。

    二、缺第二相。声论对萨婆多,立声为常,所闻性故。虚空为其同品,瓶盆等为异,此所闻性因。 但缺次相。

    三、缺第三相。同前宗喻,所量性因,唯缺第三。十力注:所量因,于异品瓶盆等上亦有故。

    阙二有三者,一、阙初二相。如声论对佛弟子,立声非勤发,眼所见故。虚空等为同,瓶盆等为异,此眼所见因。 缺初二相。《前记》云:“眼所见因,异品瓶盆等上应有。何故不说此因缺第三异品遍无性耶?答:佛法许眼但见四尘,不见瓶盆等,故此因于异不转。”

    二、缺初及第三相。如立我常,对佛法者,因云,非勤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缺所依,十力注:宗有法之我,佛法不许,故因缺所依。 故无初相。电等上有,缺第三相。

    三、缺后二相。诸四相违因,即缺后二。十力注:其因,于同品无,于异品有故。

    全缺者。十力注:上述二三成六,此为第七句。 如声论对胜论,立声常,眼所见故。虚空为同,盆等为异,三相俱阙。十力注:以上颇删易原文,读者对勘原本。

    立宗过性等下,十力注:等者,谓不成因性等也。 别明支过。此等或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云:“能立缺减能破,十力注:由彼能破,对于能立缺减而为其能破故,故得此名。 立宗过性能破等。”十力注:准上可知。

    论: 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兼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言汝失。立证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等非,明之在言,名显示此。因能破言,晓悟彼问,令知其失,舍妄起真。此即悟他,名为能破。此即简非,兼悟他,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论: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

    此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破,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辩释所以。此初也。

    论: 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

    此出似能破体。立者量圆,妄言有缺。十力注:立者量圆,破者乃妄言其有缺也。 因喻无失,虚语过言,十力注:立者宗无过,破者乃妄谓彼宗有过。立者因无不成之过,破者乃妄谓为不成。立者因无不定失,破者乃妄谓为不定。立者因无相违失,破者乃妄说为相违。立者喻无过,破者乃妄说有过。 不了彼真,不了立者量是真能立也。 兴言自负。十力注:破者对真能立,妄兴攻诘之言,徒自负而已矣。 由对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悉。

    论: 如是言说,名似能破。

    结似能破名,辩释所以。于中分二:初结名,后释。此初也。

    如是者,指前之词。言说者,即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如此等言,名为似破。

    问:何故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为似能破?

    论: 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

    释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过,如实出之。十力注:如实而出彼立之过也。 显示敌十力注:谓所破者。 证,十力注:谓同闻证义者。 令知其失。能生彼智,十力注:能生敌者证者之智也。 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破。彼实无犯,十力注:立者量不犯过。 妄起言非。十力注:破者妄起言非。 以不能显他宗之过,何不能显,彼无过故。由此立名,为似能破。

    论: 且止斯事。

    方隅略示,显息繁文。论斯八义,真似实繁。略辨,为入广之由。具显,恐无进之渐故。今略说之,云且止斯事。

    颂: 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辩于余处。

    一部之中,文分为二。此即第二,显略指广。上二句显略,下二句指广。略宣如前少句文义,欲为始学立其方隅。八义之中,理与非理,如彼理门,因门,集量,具广妙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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