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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因明大疏删注最新章节!

    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十力注:五明者,一内明,二因明,三声明,四医方明,五工巧明。详见《大论》三十八。 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十力注:佛家因明学,虽就自宗推源佛说,然迹其本始,仍属外宗。佛氏盖因外宗而别详之。足目学派即外宗也。 爰暨世亲,咸陈轨式。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者,是称命世,贤劫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虑等持,等持者,定也。 观述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门论?。其弟子商羯罗主,善穷三量,妙尽二因,生了二因。 启以八门,谓八义。 通以两益,自悟,他悟。 考核前哲,规模后颖,总括纲纪,为《因明入正理论》云。

    梵云醯都、费陀、那耶、钵罗吠奢、奢萨怛罗。醯都,言因。费陀,云明。那耶,称正理。钵罗吠奢,翻入。奢萨怛罗,论也。唐云,《因明正理入论》。今顺此方言,称《因明入正理论》。依此标名,合为五释。

    一云,明者,五明之通名。五明见上。 因者,一明之别称。入正理者,此论之别目。因体有二,所谓生了,广如下释。今明此因义,故曰因明。入者,达解。正理者,诸法本真。十力注:诸法自性差别,法尔如是,名为本真。法尔,犹言自然也。自性者,体义。如直斥色法之体而名之,是为自性。差别者,即此色法体上所有无常及无我等义是也。 由明此二因,入解诸法之正理。

    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轴之别目。因谓立论者言,建本宗之鸿绪,明谓敌证者智,照义言之嘉由。非言无以显宗,含智义而标因称。非智无以洞妙,苞言义而举明名。立破幽致,称为正理。智解融贯,名之为入。由立论者,立因等言。敌证智起,解立破义。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释也。

    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晓之义今晓。所晓宗称正理,所生智名为入。因与明异,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为果称。由言生因故,敌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正理方显。应云正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并依主释也。

    四云,因明者,本佛经之名。《正理》者,陈那论之称。《入论》者,天主教之号。教者言教,非今俗名宗教之谓。 因谓智了,照解所宗。明谓明显,因即是明,持业释也。正理简邪,即诸法本真。陈那以外道等妄说浮翳,遂申趣解之由,名为《门论》。天主以旨微词奥,恐后学难穷,乃综括纪纲,以为此论。作因明之阶渐,为正理之源由,称之为入,故依梵语曰《因明正理入论》。依主释也。

    五云,因明正理,俱陈那本论之名。入论者,方是此论之称,由达此论,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入论名,正理者,陈那教称,由此因明论,能入彼正理故。

    论者,量也,议也。量定真似,议详立破,决择性相,教诫学徒,名之为论。欲令随论,生因之明,而入正理,故说此论。或此辨说因明正理之能入,立此论名。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说此论。

    商羯罗主菩萨,梵云商羯罗,塞缚弥,菩提萨埵。商羯罗者,此云骨琐。塞缚弥者,此云主。菩提萨埵,义如常释。唐音应云骨琐主菩萨。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间化导二十四相,匡利既毕,自在归天。事者倾恋,遂立其像。像其苦行,疲淬饥羸,骨节相连,形状如琐,故标此像,名骨琐天。菩萨之亲,少无子息,因从像乞,便诞异灵。用天为尊,因自立号。以天为主,名骨琐主。亦称天主。 即是《因明入正理论》之作者也。

    颂: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

    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一颂及长行,标宗随释分。末后一颂,显略指广分。十力注:论首韵语开宗明义是为颂。释此颂文名曰长行,即论之正文也。最终又以一颂结之。故论之全部判以二分,初一颂及诸长行总称标宗随释分,结尾但一颂名显略指广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颂,举类标宗。条贯义类,举标论宗。 后诸长行,随标别释。于前所标,随应释故。

    初颂之中,彰悟有二,明义有八。悟他、自悟,论各别显。四真、能立、能破、现量、比量,对四似而名四真也。 四似,似能立、似能破、似现量、似比量,名为四似。 即为八义。一者能立,因喻具正,宗义圆成,显以悟他,故名能立。原注:陈那能立,唯取因喻,古兼宗等也。因喻二义:一者具而无阙离七等故,二者正而无邪离十四等故。宗亦二义:一者支圆能依所依,皆满足故,二者成就能依所依,俱无过故。由此论显真而无妄,义亦兼彰具而无阙,发此诚言,生他正解。宗由言显,故名能立。由此似立,决定相违。虽无阙过,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十力注:基注离七等故者,九句因中唯二与八为正因,余七皆过。又离十四等故者,似因十四过大类为三,不定不成及与相违。又能依所依者,法为能依,有法为所依。如后当知。

    二者能破,敌申过量,善斥其非,或妙征宗,故名能破。原注:此有二义:一显他过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诸论唯彰显他过破,理亦兼有立量征诘。发言申义,证敌俱明,败彼由言,故名能破也。

    三者似能立,三支互阙,多言有过,虚功自陷,故名似立。原注:此有二义:一者阙支,宗因喻三,随应阙减;二者有过,设立具足,诸过随生。伪立妄陈,邪宗谬显,兴言自陷,故名似立。

    四者似能破,敌者量圆,妄生弹诘,原注:敌无过量,妄生弹诘,十四过类等。 所申过起,原注:自量有过,谓为破他,伪言谓胜。 故名似破。

    文说与字,表多体相违。原注:立破真似体义有异说与字者,显体相违。 置及似言,并显通能立破。原注:显前能立,有似能立。显彼能破,有似能破。举真等似故称及也。 宗义各定,邪正难知。原注:未共许故。 由况既彰,原注:由,因也。况,喻也。彰者,显也。 是非遂着,原注:宗能成立曰是,不成曰非。著者,明也。真似言兴是非宗晓。 功成胜负,彼此俱明。原注:能立能破,由自发言,功既成胜证敌俱解。似立似破,自功成负由他指述,证立俱明。 故从多分,皆悟他也。《理门论》云“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能立,悟敌及证义者,十力注:立者、敌者、证者,凡有三方。立敌对诤,证者同闻证义,由能立言令敌者证者皆悟。 由自立者。 发言,生他敌证。 解故。似立,悟证及立论主,立者若为似立,必遭敌破。由此证者及立者,俱悟也。 由他敌者。 显己,立者。 证者解生,故言随应。能破似破,准知亦尔”。此论下文,能立能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与彼《理门》 。同,故此颂中,据其多分,皆悟证者,言唯悟他,不言自语。十力注:问:似立似破,亦令自悟,云何悟他摄?答:悟他之言,不唯悟敌,悟证者亦名悟他。凡诸能立、能破、似立、似破,皆有令证者悟之义。即此证者悟,较诸立者自悟及悟敌,偏号多分。今似立破亦随多分说为悟他,不言自悟。 又真立破,唯悟于他。似虽亦自,亦自悟也。 从真能立、能破。 名唯。以似随真,名唯悟他。

    五者现量,行离动摇,明证众境,亲冥自体,自体者,谓所缘境之自体。 故名现量。原注:能缘行相,不动不摇,自唯照境,不筹不度,离分别心,照符前境,明局自体,故名现量。然有二类:一定位,二散心。定心澄湛,境皆明证,随缘何法,皆名现量。一切散心,若亲于境冥得自体,亦皆现量。

    六者比量,用已极成,证非先许,共相智决,故名比量。原注:因喻已成,宗非先许。用已许法,成未许宗。如缕贯华,因义通被,共相智起,印决先宗。分别解生,故名比量。虽将已许,成未许宗,智生不决,非比量摄。

    七者似现量,行有筹度,非明证境,妄谓得体,名似现量。原注:散心有二:一有分别,二无分别。诸似现量,遍在二心。有分别心,妄谓分明得境自体;无分别心,不能分明冥证境故。名似现量,论据决定,唯说分别,非无分别心,皆唯现量故。

    十力注:基注无分别心亦似现者。按智周云:“如泛缘地水等,不作余分别,亦自谓证彼地水等自相故。此无分别心是似现量也”。详此云无分别者,唯约第六识说。意识泛尔取境,行相微劣,筹度不着,名无分别。岂可以此泛缘者名证自相耶?

    八者似比量,妄兴由因也。 况,喻也。 谬成邪宗,相违智起,名似比量。原注:妄起因喻,谬建邪宗,顺智不生,违解便起。所立设成,此彼乖角,异生分别,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等者,谓与字也。 皆准前释。

    法有幽显。原注:幽,微也。显,着也。若现量境,理幽事显;若比量境,所立为幽,能立为显。智周《记》“现量境理幽事显者,色等之上,有无常及空等理,名之为幽,色等则事,名为显也”。 行分明昧。原注:行谓能缘心之行相。真现比于境,幽显俱明;似现比于境,幽显俱昧。十力注:有难:色等境上所有无常等理,五识不缘,如何言现量于境,幽显俱明耶?答:由五识亲证事故,虽不缘理,然于事无倒,于理亦得言明。周《记》有文,义应可取。

    故此二现、比量。 刊定,唯悟自非他。虽自不晓,无以悟他,理应颂中,后他先自。但以权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后方自悟。

    十力注:商羯罗秉陈那造此论,其为说特详立破,先悟他而后自悟,仅以现比二量为立破所依已耳。于此可见因明之学注重论辩,学者倘欲详佛家量论(即今所谓方法论或认识论),必不可以求之因明为己足,而当于内明潜探博究之也。内明者,《瑜伽》三十八说:“诸佛语言,名内明处,即通目三乘教理,名内明”。

    又颂中八义,据实而言,但有七种,真似相形,故义成八。似现似比,总入非量,即唯七义。疏有明文,此姑不录,学者可勘原本。

    论: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自下,随标别释,于中有三:初总绾群机,次依标随释,后且止斯事。方隅略示,显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颂所说。总摄者,以略贯多。诸论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义者,立破正邪,纪纲道理。

    论: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

    自下,依标随释,于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能破。

    问:何故长行,牒前颂文,不依次释,又与前颂,开合不同?

    答:略有三释。一云,前颂标宗,二悟类别,立破真似,相对次明。所以八义,次第如是。长行广释,逐便即牒。性相求之,何须次牒?颂以真似各别,开成八义。长行,以体类有同,现量、比量,俱是真量,名为类同。似现、似比,体即非量,名为体同。 合成六段,颂分八义,而长行则以二真合明,二似合明,故止六段。 亦不相违也。

    二云,颂中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陈能破。所申无过,立破义成。所述过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后,次陈二似。刊定法体,要须二量。现量则得境亲明,比量亦度义无谬。故先现量,比量后陈。刊定之则虽成,谬妄还难楷准。故对二真,次明二似。故颂八义,次弟如是。长行,同于理门所说。以因明法,先立后破。免脱他论,智周《记》“意云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脱其过失,即真能立”。 摧伏他论,为胜利故。立义之法,一者真立,正成义故;二者立具,立所依故。真因喻等,名为真立。现比二量,名为立具。故诸先师,正称能立。《显扬》十一、《喻伽》十五皆说能立有八种,现量比量并名能立云。 陈那以后,非真能立,但为立具,陈那则以现比二量,但名立具,非真能立也。 能立所须。立具为能,立之所须故。 故能破前,先明二量。亲疏能立,因喻等正成义故,名亲能立,二量即立具,亦名疏能立。 皆有真似。故真立后,即明似立。二真量后,明二似量。立义成巳,次方破他。故后方明,能破似破。

    三云,真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别体。若真能立,若能立具,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之境,体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须识立境,方可申破。立巳方破,故后明之。开合别明,体类同故,详第一释。 长行与颂,由此不同。十力注:合观三释,全书胍络分明,读者无忽。

    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举体释义,次示相广陈,后总结成前,简择同异。初中复二:一举体,二释义。此举体也。

    总举多法,方成能立。梵能立义,多言中说。故《理门论》陈那指彼天亲《论》云“故此多言,于《论》式等,说名能立”。十力注:《论式》者,即天亲所造三论之一。陈那立一因二喻为多言,名能立,引天亲《论式》等文以证之。 言此中者,起论端义。凡发论端,泛词标举,故称此中起论端义。十力注:《疏》更有释,恐繁削之。

    宗是何义?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义。

    等者,等取因之与喻。

    天亲以前,宗为能立。十力注:应云天亲以前,宗等为能立。等因喻故,今不言等者,《疏》文略也。古师本以宗因喻三,俱是能立。 陈那但以因之三相,因同异喻,应云及因之同异喻。 而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故。多言,显彼所立便足故。问:既须多言,云何但说因喻二法以为能立?答:陈那释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岂非多言!《疏》文卷一,原本堪详。 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释。一云,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喻谁之能立,恐谓同古自性差别二之能立。

    十力注:古师以宗因喻三法为能立,宗法中之自性差别乃为所立。意云:宗法是总,于中自性差别则是其别,以总非别故。故宗与因喻望自宗别中自性差别而为其能立,即自性差别望其总宗及因喻为所立。古师既以宗法中之自性差别为所立,不言宗是所立,故今若不标定因喻为宗之能立,则恐闻者不察仍谓同古,以自性差别为所立,而以因喻为自性差别之能立也。

    今标其宗,显是所立,即能立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虽举其宗,意取所等之一因二喻为能立体。《论》文于宗字下,置以等言,即目因喻。虽则标举其宗,而意实正取因喻为宗之能立体,即明宗为此能立之所立也。 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

    二云,陈那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所立。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声自性也,无常差别也。此二虽是宗依,而非兴诤之处。何者?但举声,因立敌所许也,但举无常,亦立敌所许也,既非所诤,何成所立?陈那斥之,允矣哉! 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此即诤端,以有不许声是无常者故。立者用因喻以成立,敌所未许之宗,故宗是所立也。 《理门论》云:“以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亦言“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陈那天主,二意皆同。但以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古,举宗为能。唯等之一言,义别先师。十力注:原文颇晦,稍有删削。 实取所等因喻为能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

    十力注:以上二释,皆能曲达论主之意,然其周折费词已足苦人。盖由论主本意,其文应云:此中因喻多言名为能立,然以不欲显乖古文,致成诤竞之故,遂顺古为言举其宗等。而于等字之中,特含微意藉伸亡义已耳。自来新义之立,恒恐被哗于泥古者之口,立说之所以难也。然则何以征论主之意耶?曰:释家盖由论主余处之文,推寻得此。如第二释,举《理门论》以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言“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云云。以是证知,陈那天主本意,宗但所立,即此中举宗,非是能立,貌顺古而实非也。读书于一字一义,须博观其全而刊定之,盖可忽哉!又能所立义,本为法式上之解释,古今沿革,得失攸关,故两相对照,为图如下:

    问: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之言定非能立?答:《理门论》言“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即非其所立之处。 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同有异无。显义圆具,必藉多言。故说多言,名为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义具,所比方成。若但说因,无同喻比,义不明显,何得见边?世智极际,莫起异知,谓曰见边。 若但同无异,虽比附宗,能立之因,或返成异法。无异止滥,何能建宗?设有两喻,阙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义何由得立?果宗不立,因比徒施。空致纷纭,兢何由消?故详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论: 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释能立义,《理门》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说他未了义”。诸有问者,谓敌证等。未了义者,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预、僻执,令了立者所立宗义。

    论: 此中宗者。

    自下,示相广陈。于中有三:初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

    初中复三:初牒章,次示相,后指法。此即初也。

    论: 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次示相有四:一显依,二出体,三简滥,四结成。此显依也。

    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五蕴、十力注:蕴者,积聚义。色受想行识,名为五蕴。质碍之谓色,领纳之谓受,取像之谓想,造作之谓行,了别之谓识。前一色法,后四皆心法。依此色心五蕴积聚,假名曰有情或人云。 色等是体,等者,谓受等四。 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义。有漏谓杂染,无漏谓清净。 今依因明,体之与义,各有三名。

    体三名者:一自性,《瑜伽论》等古师所说自性是也。 二有法,即此云有法者是。 三所别。如下宗过中名所别不成是。 义三名者:一差别,《瑜伽》等古师所说差别是。 二法,下相违中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 三能别。此云能别者是。

    《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华,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十力注:准相违中,有法及法,复各别有自性差别,云不定属一门。 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自性亦云自相,后准知。 可说为共相”。不同至此为句。

    十力注:《疏》引《佛地论》,稍省原文。今考彼《论》卷六,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体,不共他故。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云云。

    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华为自,青等为共。衣华之中,极微为自,衣华为共。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言,名之为共。共相假有,假智起分别故,名假智。 变故。自相可真,现量亲依,圣智证故。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于言诠故。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

    准相违中,有法及法,复各别有自性、差别。谓言所陈,一作带。 名为自相,不通他故。意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详见后四相违中。

    今凭因明,总有三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者言许,言中所陈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十力注:《疏》释自共相,文义纷淆,至不可理,即《佛地论》,亦未能详。考之他处,又无精解。余以为稽诸经论,察类秉要,凡言自共,当分三种,义各有据,不容淆杂一处而谭。三种云何?

    一于量中,凡由分别心,于境安立分齐相貌者,此为共相,比量境及非量境皆是也。自相,则有二义:一约世俗,凡有体显现、得有力用、引生能缘者,是谓自相。二约胜义,凡离假智及诠、恒如其性,谓之自相。恒如其性者,谓一一法,法尔本然,不由想立,不由诠显。自相虽有二义,而皆现量境也。

    二于名言中,凡概称者为共相,特举者为自相。如于色中,而特举其青,则青为自,而色为共。于青中,而特举衣青华青,则衣青华青为自,而青为共。此一例也。

    三于因明法中,立一义类,通在多法。如以因法贯通宗喻,若缕贯华,此为共相,特举一法,匪用通他,是为自相。

    自性差别二名,已如前释。

    次释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者。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十力注:谓能任持自体而不失也。 二轨生物解。十力注:轨谓轨范,物者人也,言具有轨范,可令人生解也。 故诸论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解,要有屈曲。十力注:有声韵屈曲,要以显义也。 初之所陈,前未有说。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此声法体,居在先陈,先陈之前,更未有说故。 迳挺持体,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十力注:先陈之声,但是迳挺任持自体,尚无后陈无常多言,既是直尔一名,故云未有屈曲。于此之时,自不能令他敌者及证者,生起常或无常之异解也。 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十力注:先陈后陈已具,有多声故云屈曲。由后说分别前陈声是无常,非是其常,便生轨解。 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十力注:此中释法者,与诸论有异。诸论但泛说法之一名具轨持二义,故以法者为广被一切有为无为、若体若义之最大公名也。今此中唯约宗以辨轨持,宗之前陈直立法体,但具持义,必至后陈,始有屈曲,既立法义,方生轨解。故谓后陈,具足轨持,乃名为法,此其所以异诸论也。

    又次释自性亦名所别,差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诤,不在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故先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

    若尔,此三名皆有失,十力注:难者发端。 其失者何?十力注:《疏》主返诘,令彼纵言之。

    难初名云:若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何故下云,如数论师,立我是思,我为自性,思为差别。彼文便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我无我等,分别思故?十力注:有我无我,是思上之差别义,思则此义所依之体也。今如立我是思之文,便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以此难破体名自性义名差别之说也。

    答:十力注:《疏》主答也。 此因明宗,不同诸论。此中但以局守自体,名为自性,不通他故。十力注:先陈之声,只是直尔任持自体,局在本位,云不通他。 义贯于他,如缕贯华,即名差别。先所陈者,局在自体;后所说者,义贯于他。十力注:后陈之无常,随其能立之所作性因,而贯通于同喻瓶等之上,故云通他。 贯于他者,义对众多;局自体者,义对便少。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故前陈名自性,后陈者名差别。十力注:《疏》文原本,三难以次前叙,三答以次后述,今此将三难三答如次分属,使问答语气较易清楚。

    难次名云:若具一义,得有法名,若具二义,但名法者。如数论师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义,乃名为法,我具二义,得有法名?十力注:难者意以思是自性,唯具持体一义,我是差别,应具轨持二义也。

    答:先陈有法,立敌无违。此上十力注:谓有法上。 别义,两家乖竞。乖竞之义,彼此相违。可生轨解,名之为法。彼此无轨,非所诤竞。迳挺自体,无别轨解,但名有法。谈其实理,先陈后说,皆具二义。依其增胜,论与别名。故前陈者名有法,后陈者名法。故《理门论》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法与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陈皆有法,后说皆名法,观所立故。非如胜论,德及有德,一切决定。”十力注:胜论立实德业,实谓地水火风空等,德谓色味香等,即实上所具有也。业如别说。胜论以实为能有,德属所有,一向决定,今此法与有法,则一切不定,唯视所立。

    难后名云:若以后陈,别彼前说。前为所别,后为能别。如世说言,青色莲华。但言青色,不言莲华,不知何青,为衣、为树、为瓶等青?唯言莲华,不言青色,不知何华,为赤、为白、为红等华?今言青者,简赤等华。言莲华者,简衣等青。先陈后说,更互为简。互为所别,互为能别。此亦应尔。后陈别前,前陈别后。应互名为能别所别。

    答:前陈者,非所乖诤。后说于上,彼此相违。今陈两诤,但体上义。故以前陈名为所别,后名能别,亦约增胜,以得其名。

    十力注:《瑜伽》十五说所立有二:一立法体,二立法义。体之与义,各有三名,既如疏说,今取一例,列示如下:

    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

    有法、宗之前陈。 能别,宗之后陈。 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十力注:有法与能别二依。 必须两宗共许,至极成就。十力注:两宗谓立敌两家。 为依义立,宗体方成。所依有法能别。 若无,能依宗也。 何立?由此宗依,必须共许。共许名为至极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十力注:设数论对佛家立神我为受者,宗之有法曰神我,佛家既不许有,即此宗无由立。又如佛家对数论立声灭坏。宗之能别曰灭坏,数论本不许世间有灭坏法,即此宗亦无由立。 若许有法能别二种,非两共许,便有二过。

    一成异义过。谓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离性,合和之宗,不欲成立此宗之所依。所依,若非先两共许,便须更立此不成之依。则能立乃成于异义,非成本宗。十力注:如前第一例,宗之有法神我,敌者不许有,更何论其为受者否耶?立者必须更举因喻,以成立神我。如此,则非成本宗矣。又如前第二例,宗之能别曰灭坏,敌者不许有,即无从论声之是灭坏与否,立者必更举因喻,以成立灭坏之义。如此,则亦非成本宗矣。 故宗所依,必须共许。依之宗性,方非极成,极成便是立无果故。十力注:依之宗性以下,意谓有法及能别,为宗之所依,固须极成。而宗则反此,须是不极成也。由宗不极成,立者乃得以因喻成立此宗。若此宗一向共许极成,便不须立。故云极成便是立无果。

    更有余过。若许能别非两极成,缺宗支故,非为圆成。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之过,必缺同喻。同喻皆有所立不成,异喻一分或遍转过。

    若许有法非两极成,缺宗支故,亦非圆成。能别无依,是谁之法。因中亦有所依,随一两俱不成,义皆详后。 由此宗依,必依共许。

    问:既两共许,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极成?答:自性差别,乃是诸法至极成理。由彼不悟,能立立之。十力注:故以因喻成立之耳。能立谓因喻。 若言共成,非显真极。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十力注:自比能立,他比能破,义皆详后。 若言共成,应无有此。又显宗依,先须至于理极究竟。能依宗性,方是所诤。故言极成,而不言共。

    问:宗依十力注:有法与能别。 须两许,言成简不成。十力注:言极成者以简别于不极成也。 因喻必共成,十力注:因喻必共许极成也。 言极简不极。十力注:谓于因喻亦应言极成,以简别于不极成也。 何因犹言故也。 因喻不标极成,独于宗依致极成简?答:《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十力注:谓因法也。以是有法宗上之法,故名宗法,解见因三相中。 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十力注:谓喻亦须决定同许也。 故知因喻,必须极成,但此论略耳。十力注:以上多删易原文,读者对勘。

    论: 差别性故。

    出宗体,差别者,谓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无我,非受蕴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不相离性,方是其宗。十力注:《疏》以有法及法二互差别不相离性为宗体,可谓深得《论》旨。吾友吕秋逸尝驳之,以为主语不能反解叙述语,故差别义,无有相互。此在逻辑,主语范围比叙语狭,则诚不能反解。如曰人是动物,不可反曰动物是人,以动物不尽是人故。至若范围相等,则且适可反解。如曰王夫之先生为《船山遗书》作者,亦可反曰《船山遗书》作者是王夫之先生。实则因明所谓二互差别者,本就体义相对而明其互相限制。如曰军阀政客官僚是狗马,主语军阀政客官僚,即对于叙语狗马而差别之,明其不属于他。叙语狗马,亦对于主语军阀政客官僚而差别之,明其是狗马之军阀政客官僚也。吕君所驳者,其为义各别,何可并为一谈?吕君又言:不相离性,在因明中,乃谓因不离宗。说宗中有,嫌于相混。不知此言宗中有法与法不相离,彼言宗因不相离,何至相混耶?

    问:先陈能别,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别?答:立敌相形,法为能别。如声是无常宗,声属有法,无常属法,以法上无常能别此有法上声是无常声故。立敌所诤在此,故法名能别。 体义相待,互通能所。如前宗,声是体,无常是义,体义相对而互相限制,即是互为能别所别。 对望有异,亦不相违。二者各据一义,何所谓相违耶?

    论: 随自乐为所成立性。

    此简滥失。随自者,简别于宗。乐为所成立性者,简别因喻。故理门论云:“随自意,显不顾论宗,随自意立。乐为所立,谓不乐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说所成立似因似喻,应亦名宗。”参看神泰《理门论疏》卷一。

    凡宗有四:一遍所许宗,如眼见色,彼此两宗皆共许故。

    二先业禀宗,如佛弟子,习诸法空,鸺鹠弟子,立有实我。

    三傍凭义宗,如立声无常,傍凭显无我。

    四不顾论宗,随立者情,所乐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义,或若善外宗,乐之便立,不须定顾。《义范》云:“《疏》有二意:一随立者情所乐便立等者,此即唯立自宗所爱乐义,于余三宗,非所爱乐,决定不立。唯随自意不顾彼三,故此第四,名不顾宗。二若善外宗乐之便立等者,此据就彼外宗立量破斥,于彼敌论不须顾恋,亦名不顾宗。”

    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已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

    次禀业者,若二外道,共禀僧佉,对诤本宗,亦空无果。立已成故,次义凭宗,非言所诤,此复何用。本诤由言,望他解起。傍显别义,非为本成,故亦不可立为正论。然于因明,未见其过。既于因过,说法差别相违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义。然非正立。

    今简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顾论宗,可以为宗。是随立者自意所乐。前三,皆是自不乐故。

    乐为所成立性,简能成立者。能成立法者,谓即因喻。因喻成立自义,亦应名宗。但名能立,非所成立。旧已成故,不得名宗。因喻必是先己共许至极成就,故得据之以成新宗,而因喻非宗。 今显乐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虽乐因喻,非新成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尔,似宗、似因、似喻,应得名宗。先所未成,应更成故。此问也。 当时所竞,方是真宗。因喻时申,故须简别。因喻与宗,同一时申,名为时申。由同一时,互有滥故。故于宗言为所成立,以简别因。能立所立,不相滥故。 似宗因喻,虽更可成,非是所乐。属第二时,所可成故。非今所诤,《疏》故非宗。此解,依《理门论》。

    问:何独宗标所成立性,因喻不说能成立也?答:宗言所立,已显因喻是能成立,显法已周,更不须说。又宗违古,古以宗为能立故。 言所成立,以别古今。今以宗为所立,故与古违。 因喻不违,不说能立言以简别也。

    论: 是名为宗。

    此结成也。

    论: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指法也,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常。声是有法,无常为能别。彼此共许有声及无常,名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宗所依。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此无常。今佛弟子合之一处,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云声无常。声论不许,故得成宗。既成随自,随自意故。 亦是乐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义不明,指此令解。

    论: 因有三相。

    上示宗相,此示因相。此相,略以四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辨差别,四明废立。十力注:《疏》分四门,今此唯节取前二。

    初出体者,因有二种:一生,二了。

    如种生芽,能别起用故。名为生因,故《理门》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理门》中释了因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

    如灯照物,能显果故,名为了因。

    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生因。言生因者,谓立论者立因等言,能生敌论决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此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智生因者,谓立论者发言之智。正生他解,实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智为言生因之因也。 故名生因。

    义生因者,义有二种:一道理名义,二境界名义。道理义者,谓立论者言所诠义。生因诠故,名为生因。境界义者,为境能生敌证者智,亦名生因。即立者言所诠道理。望敌者证者能缘之智而名为境,此境能引生敌证者智,故名生因。 根本立义,拟生他解。他智解起,本藉言生。故言为正生,智义兼生摄。以上明三生因,下明三了因。

    智了因者,谓证敌者,证者,敌者。 能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说,名为了因。故《理门》云:“但由智力,了所说义。”

    言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敌证二徒,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为了因。非但由智了能照解。亦由言故,照显所宗,名为了因。故《理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因喻旧许,名本极成。由能立言,成所立义,令彼智忆本成因喻。故名了因。十力注:举例明之,若是所作,便见无常,瓶等所作故,瓶等是无常,今声所作,故亦无常。此理本至显明,然立论主成立声是无常,而敌论者乃不许何耶?盖所作故无常之理,虽是敌者夙所征验,共许本成,但彼疏忽蒙昧,不能据所本成者以推之当前之声。今立者说所作因,瓶等喻之多言,以引起敌者之智,令其忆本成因喻,贯通宗上,得有新知。而许声是无常,此立论主能立之言,所以不失为能立也。

    义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言下所诠之义,十力注:即上云道理名义。 为境,能生他敌证。 之智了。十力注;即上云境界名义。 了因因故,名为了因。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照显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门》云:“如前二因,于义所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义兼之,亦了因摄。”

    分别生了,虽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敌证解生。由智了故,隐义今显。故正取二,为因相体。兼余无失。

    次释名者,因者所由,释所立宗义之所由也。或所以义,由此所以,所立义成。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立,是故名因。

    示因相中有五:一标举,二征数,三列名,四别释,五示法。此即初也。十力注:因三相之相,疏解为向为边,此未及录,可勘原本。吾友吕秋逸释相即表征,甚是。

    论: 何等为三?

    征数也。

    论: 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此中宗言,唯诠有法。本以法及有法合名为宗,然今此中宗言,唯取有法名宗,读者辨之。 有法之上所有别义,名之为法。此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宗中之法,立敌不共许有法上所有故。 二者共有,即因体是。《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参看《理门泰疏》。 意以因体共许法,成宗中之不共有法。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别义。故今唯以有法名宗。《理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意云:谈因明者,总是以随自乐为所成立性即法及有法和合名为宗也。 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中单取有法一分名宗,故可疑也。 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有法为宗之一分,名之为别。宗之总名,亦得于别有法上转。 如言烧衣,衣是总名,今言烧衣,即其一通亦言烧衣。以此例言,宗之一分有法,亦得名宗。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宗之后陈名法,亦是宗之一分。而有处举宗声者,唯取宗中法以名宗,与此以有法名宗,其例一也。

    今因名法,宗之法性,唯依主释。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十力注:此中性者,犹言义理也,不同他处以目法之自体者名性。 义相应故,如所作因,有三相之义,与宗相顺名相应。 余二同异喻。 亦然。亦义与宗相顺。 此共许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因也。 即成宗法故。此中宗法,谓后陈法。《疏》原本,成字在即字上,难通,盖错简也。 不遍是宗法后陈。 之性,因犯两俱不成过故。义详后。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因法唯遍有法,故得以成立宗之法,却非以因法成宗之有法。

    《理门》颂云:“但由法因法。故成其法,宗后陈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谓有法因法,二俱极成。如宗之有法声及所作性故因,此二俱共许极成。 宗中之法,谓无常。 敌先不许。十力注:此语有病,应改云:宗中之法,敌先不许有法上有。盖敌非不许无常,乃不许无常属有法声上耳。 但得共许因,在宗中有法之上,成不共许宗中之法,十力注:意云以共许因,遍在共许之有法宗性,故得成所不共许有之法。 如是资益有法义成,十力注:如是以因法成立宗之法时,亦兼成立宗之有法,但不可以因法正成有法。 何得因不在共许中耶?十力注:不共许中者,即宗之法。此法,立者许有法上有,敌不许有,名不共许。因法必须遍在宗之有法,以有法是立敌共许故。因在共许法中,方可用之以成所未许,故非可在不共许中。 许在彼中,不共许中。 何所成立?

    若共许之因,依不共许法。宗后陈。 凡所立因,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宗后陈法,敌不共有,因若依彼,即有随一所依不成过。 不说有法而为所依,但以其法而为所依。法非共许。纵唯立许,岂定无此过。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无常灭义,所作生义。声有灭者,以有生故。一切生者,皆有灭故。声既因生,明有果灭。若因所作,不遍声宗,岂得遍在无常上有?一切正因中,皆应有两俱不成。无常之上,本无生故。生应在声上,以声有生必有灭,故声是无常义成。无常者由于生,而非生即在无常之上。约声而谈其相属之理法,则声有生故无常;约生与无常而谈其义相,则生灭相反也。 由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因非宗后陈法之法。

    问:称为宗法,即已是因,何须言遍?初既言遍,因义已明,何须复云是宗法性?

    答: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秋篠云:若立宗宽,立其因狭,非因成宗。如外道师,立一切卉木应有心识,以有眠觉故,如合欢树。此因不遍宗有法上,便非能成宗。盖宗有法一切卉木便宽,其眠觉因,非一切卉木上有,即狭也。 有所不立,显皆因立,是故称遍。如声上无常,敌未许,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显此不立,因皆能立。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

    又因于宗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俱有俱无,名为不定。于二喻中,有无相违,名曰相违。义皆详后。 若唯言法性,不言遍者,因于宗过即是不成。或两俱不遍,或随一不遍,或犹豫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一分等,随应有之。至后当知。 为简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谁家之因,为显是宗有法之因,成于宗法,成宗之后陈法。 故言法性。宗之有法性。

    但遍有法,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是宗法。如立量云:十力注:原本举萨婆多对大乘立命根实量,初学难解,故易之如次。

    此山谷处有火宗

    有烟故因

    犹如余有烟处喻

    岂以山处宗之有法。 与烟因也。 别体,即非正因,故有别体。如上述因中烟,即离宗有法中山处有别体故。 若无别体,智周《后记》云:“若无别体因,即所作因,声外无体,名无别体。” 义相关带,必是宗法。皆得说为宗之法性,非无体是,非有体非。智周《后记》云“总意而言,离有法外,别有体者,义相关涉,得为因。不离有法,名无别体,亦得为因。所以言:非无体是,非有体非”。

    言同品定有性者,显第二相。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

    十力注:《疏》以体类释品,似不妥。应云:品者义类,义之类故。盖言同者,非取法之自体,但取法体上所有之义。如瓶上有是所作与无常义,声上亦有所作与无常义,义类相似。故言同品,实非取瓶与声名同品。

    故《理门》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言意说,虽一切义皆名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宗之后陈法是因正所成也。 若言所显,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宗所诤义法,皆名所立。随应有此所立法处,说名同品。言陈意许,如下相违中说。

    问:何故此因,于宗异品皆说遍字?三相中,初言遍是宗法性,后言异品遍无性。 于同品上独说定言?答: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异喻止滥,不遍止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过生。遮不尽故,不定等起。此初后言遍之所以。 同喻本顺成宗,宗成即名同喻。岂由喻遍,能顺所立,方成宗义?若因于异品有,同品半有半无,即此因于异有故,成不定过。非因于同不遍为失。即九句内,后三句中,初后句是。后三中句,后三句中之中句。 正因所摄,于异品中止滥尽故。初后二句,不定过收,皆止异品滥不尽故。由此同品,说定有性。宗及异品中,皆说遍也。其九句者,《理门论》云“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谓宗之法,即因是也。于同品者,谓能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种: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为俱。此三种因,于异品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异品三者,谓因于同品有,异品亦有,于同品有,异品非有,于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是因于同品非有,异品亦三。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三。故成九句。

    一同品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量性故,喻如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品。所量性因,于同异品,皆遍共有。

    二同品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无常之宗,空为异品。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异品无。

    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胜论师立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电空等而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亦有。于异品喻,电等上有,空等上无。此初三句。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作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作性因,于同品空上无,于异品瓶上有。

    二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闻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闻性因,同异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以电瓶等为异品。勤勇之因,于同品空,一向非有,于其异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此中三句。后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若电空。此非勤宗,瓶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电上有,空上非有。异品瓶中一向是有。

    二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立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若电瓶。此无常宗,空为异喻,勤勇之因,于同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异品空中一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为常,无质碍故,喻若极微及大虚空。此中常宗,以瓶乐等而为异喻。无质碍因,于其同品虚空上有,极微上无,亦于异品瓶等上无,乐受等有。

    是名九句。然《理门论》料简此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于同有者,谓能立因,于同品有。言及二者,于同品中亦有非有。在异无者,此能立因,于同品有,在异品无,及同品中亦有非有,于异品无。言是因者,此之二句,皆是正因。于九句中,第二初三句中第二。 第八后三句中第二。 两句所摄。

    翻此名相违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违。翻初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有。翻次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两句所摄,皆相违因,是法自相相违因故,摄余不尽。所余皆不定者,余之五句,皆为不定。谓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者,共不定摄。第三句者,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此等诸句,至下当知。

    异品遍无性者,显第三相。异者别义,所立无处,即名别异。品者聚类,聚亦类也,但复词耳。 非体类义。十力注:疏释同品之品为体类,异品之品为众类,此自为纷歧耳。实则两品字皆应作类解,义之类故。同品异品,祇就因所立有无而说。若处有此所立义,说彼相似名同品;若处无此所立义,说彼别异名异品。

    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十力注:智周《后记》:“此中意说,同品必须所立宗,因有体无体皆须相似,异即不尔。但止其相滥良尽,是真异喻也。非要有体无体皆同。故言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也”云云。吾以为同异喻有体无体与宗因相似与否,此是别一问题,可在喻中说明。今解因相中品字,何须夹杂此义致起体类聚类纷歧之解耶?

    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名异品。十力注:应云:但是处无其所立,即为别异聚类,名之异品。今云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名异品者,便与古师第二义混。

    古因明云,与其同品相违或异,说名异品,如立善宗。不善违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冷热、大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要别有体,违害于宗,方名异品。此以与同品相违名异,古师第一义也。

    或说与前所立有异,名为异品。如立无常,除无常外,自余一切苦无我等,虑碍等义,皆名异品。此以与宗别异故名异,古师第二义也。智周《后记》:此与第一义何别耶?答:初狭后宽。初解狭者,如立无常,但是常者,即是异喻。第二解宽者,如立声无常,所作性因,瓶为同喻,空为异喻,即声上无我等义,亦复是异。所作性因,于彼无我等上亦许有故,即此因于异品有,成其不定。准此,若与所立别异即名异者,应一切量无有正者。故今应依陈那所说。但是所立宗无之处,即名异品,非要一切别异方名也。

    陈那以后,皆不许然。如无常宗,无常无处,即名异品,如立无常宗,其空等品上但无此所立无常宗义,即名异品。 不同先古。

    设不言异品遍无,此因将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显此因,定成于宗。同品定有,于异品上决定遍无,故说异品遍无性也。

    十力注:《疏》解同品,区为宗同品、因同品,于异品亦尔。词义纠纷,此姑不录。秋逸《因明讲要》尝驳之,甚是。

    论: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别释有二:初问、后答,此问也。

    论: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答:前征问也。 有二,初同后异。同中复二:一总出体,二别指法。此出体也。所立法者,所立谓宗,自性差别,不相离性,总合名宗。为因所成,故名所立。 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谓品类。此义总言。谓若一物有与所立宗中法,原本作总宗中法,今去总字。此中宗言,乃目于总。读者自知随文取义,何须增置总言。 齐均相似义理品类,说名同品。十力注:原文略有删改。

    若与所立宗相似一切义品,名同品者,若尔,应一切名同。如立声是无常,其异品虚空上无我,与声意许无我相似,应名同品。此第一难。 若与所立宗中有法相似义品,名为同品,即一切宗多无同品,如声有法,瓶非同故。声与瓶体不相似,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不然故。此第二难。 为遮此二,标所立法而简别之。若处有敌所正诤之因所立法相似义品,即名同品。十力注:今取其与敌所诤之因所立法有相似之义品,方名同品。即非取一切相似名同。此遮第一难。又相似者正取其义,非取瓶与声之体名同。复遮第二难也。原本文句亦略有删易。

    论: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此别指法,如立宗中,陈无常法。瓶等之上亦有无常,故瓶等聚,聚者,类也。 名为同品。此中但取因所成法聚,名同品也。十力注:实非取瓶等名同品,但取瓶等上有因之所成无常义,名为同品。从义所属,故举瓶等耳。

    论: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解异品亦二:初总出体,次别指法。此初也。处谓处所,即除宗外余一切法。体通有无。 谓若诸法处,无因之所立,即名异品。《理门》亦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但无所立,即是异品。《瑜伽》说言,异类者,异类,犹异品也。 谓所有法即所立法。 望所余法,即所立无处。 其相展转少不相似,故非一切全不相似。但无随应因所成故。

    论: 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此别指法。如立无常宗,所作性为因,若有处所。是常法聚,见非是所作。如虚空等,说名异品。

    论: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示法也,于中有三:初举两因,次成三相,后显所成。此初也。

    此中者,发端义。双举两因者,略有三义:一对二师,二释遍定,三举二正。

    对二师者,声论师中总有二种。一声生论,二声显论。 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此声生师。 二声本常住,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此声显师。 声生亦尔,缘息不闻,缘在故闻。生显二师俱计缘响息故声不闻,非声体无名为不闻。智周《后记》“问:生显二计何别?答:显师声性本有,故常,显发之后,其声亦常。生师谓声从缘生已,方是常住,此其别也”。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一体多体,能诠别故。智周《前记》:“且声生中有其二类:一执内外声皆常,二执内声常、外声无常。第二复有二类:一者执内声常,其体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执内声是常,其体是多,一一法上有一声体,如萨婆多无为,体有多故。此二类,俱不执外一分无常声是一是多,俱执内声为一多故。声显师中亦有四类,壹准声生,无别。”

    若佛弟子,对声生论,谓对生师执内外声皆常者。 立声无常,所作性因,便具三相。十力注:所作即生义,声皆从缘生故。声生师亦共许。即此因遍是有法声宗性,瓶等上定有因所立无常义,空等上遍无因之所立,故三相皆具。

    对声显论,言所作性,随一不成。显师声性本有,不许是所作故。一许一不许,名随一不成。 若对声显,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勤勇解见下。如对显师,立内声是无常,勤勇所发因,立敌共许此因遍在有法内声之上。其同品瓶等定有因所立无常义,异品空等遍无因之所立,三相亦具。显师原不许外声是所作,而许内声是勤勇发,由斯立者先用勤勇因成一切内声为无常,方可以此为喻而成外声无常。 对声生论,立一切声皆是无常,勤勇为因。宗法非遍,两俱不成。十力注:此中宗之有法一切声,即该内外声。立者敌者共许内声是勤勇发,无许外声有勤勇者,故云宗法非遍。立敌皆不许此因得成外声是无常,即是两俱一分不成。疏但言两俱,不言一分,略也。

    今显对声生,所作为因。若对声显,勤勇为因。又立内外声皆无常,因言所作。若立内声无常,因言勤勇。为对计别,故陈二因。

    释遍定者,所作性因,成无常宗,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同定余遍。智周《记》“以勤勇因,成内声无常。瓶电为同喻,瓶有电无,即同品定有,而非遍有。余二皆遍,谓遍是宗法及异品遍无”。 显顺成宗,因定亦得。今显示因顺成宗,同品定有即得。 不要三遍,因之第二相,但须定有,不须亦遍故。 故举二因。

    举二正者,显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八句。陈那说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双陈之。

    所作性者,因缘所作,彰其生义。

    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勤勇谓策发,体即作意。十力注:作动意,故名作意。原本举精进等,似不必。作意通三性,且为一切心所之导首,举此已足。 由作意故,击哜轮等风,乃至展转击咽喉唇舌等,勇锐无间之所显发。此言内声是勤勇发也。云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盖由作意故。击手筋等力,乃至转击四尘等,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

    论: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

    显成三相,如上所说,生显二因,应云:对生显立之二因。 皆具三相,故成正因。篠山云:谓此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阙则似因。

    论: 是无常等因。

    显因所成,等者,等取空无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无常法,亦能成立空无我等。随其所应,非取一切。

    若所作因,成立声亦是苦。此以无漏法,清净心。 而为异品。清净离染,无苦故也。 所作因,于其异品一分上转,便为不定。无漏法是因之所立苦法之异品,然无漏法为因缘所作,即此因于异品一分转,故成不定。 此所成声,应云:此所作性,因所成立之声是苦宗。 为如于瓶,所作性故,体是其苦。为如自宗道谛等法,谓无漏法。 所作性故,体非是苦。

    此既正因,此者,谓如上所说二因。 无不定过。故此言等,随其所应。智周《后记》:“所所性因,随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随应,除苦以外,即无其过。”

    故《瑜伽》说同异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说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尔,一切,便无异品。

    因狭,若能成立狭法,如勤勇狭因,成得无常狭宗。 其因亦能成立宽法,即前狭因亦得成无我宽宗,无我通所作与非所作,故宽也。 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无故。前狭因成无我宽宗,取瓶空双为同喻,但定有即得,虽无异喻,因无滥故。

    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若举所量性宽因,唯得成无我宽宗,不可成得无常狭宗。 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是故于此,应设劬劳也。劝勉后徒,验识臧否,故披斯《疏》,应设劬劳。秋篠云:因成于宗,略有四句:一宽因成狭宗,如所作因成于内声。二狭因成宽宗,如勤勇因成内外声。三宽因成宽宗,如所作姓因成于内外声。四狭因成狭宗,如勤勇因成于内声。此四例中,勤勇成内外声,非正,余三容是。

    论: 喻有二种。

    示喻之相,文段有三:初标举,次列名,三随释。此初也。

    梵云达利瑟致案多,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由此比况,令宗成立究竟名边。他智解起,照此宗极,名之为见。故无着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喻属能立,宗是所立,能立所立共相随顺,名为和合。 正说。因及喻无过,此为正说。 师子觉言: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立喻。今顺方言,名之为喻。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前虽举因,亦晓宗义。未举譬况,令极明了。今由比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十力注:若约三相,喻亦名因;若约三支,因喻可别。

    论: 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列名也,同者相似,法谓差别,十力注:《义范》云:“有法宗上所有因法,名为差别。”非也。差别者,即宗之后陈法,此法亦名差别也。共许自性,十力注:宗之前陈自性,是立敌之所共许,故云。名为有法。自性亦名有法也。 此上差别,所立名法。十力注:智周《后记》释云“此上差别所立名法者,谓所作性因,即是有法声上差别所建立法”。秋篠则又谓无常宗法与所作因法,俱是此有法上差别所立,故名为法。以此二法皆于有法上而所安立故。吾谓二家之说皆嫌牵强。今释此上差别所立名法者,此者有法,即宗之前陈声是。有法之上所有差别义,即宗之后陈无常是。敌者先不许声上有无常,今立者以所作性因成立之,即名此因之所立无常为法。以是有法上所有之法故。由斯说言,此上差别所立名法也。智周秋篠附会基公因同品之说,故其释此文也,失之牵强而不觉耳。

    今与彼所立差别相似,名同法。十力注:彼者谓因法,若有与因所立差别义相似之义,是名同品。 无彼差别,名为异法。异者别也。思之可知。

    十力注:此中《疏》释,义颇圆足。更无须分立宗同异品、因同异品,名义纷歧,转增纠轕。乃基公不能自持其说,必欲多立名词,兹足怪也!秋逸《因明讲要》,虽斥基公之失,然其解同异品义,似犹未尽。吾以为论说同异品,唯就所立有无为言,足征精意。盖言所立者,正目宗法,即兼显其能立之因法。若处有所立法,说名同品,即此同品,正取宗同,兼显亦不离因。若处无此所立,说名异品,即此异品,正取宗无,兼显亦无其因。以故但言同品异品,义极周到。更析为宗同异、因同异,便苦支离。盖于宗因各立同异,则必无常宗唯取常,无常法为同异品。所作因唯取作,非作法为同异品。若此,则何以见无常与所作之定相,属着而不离乎。学者欲悉此中得失,应披原本。

    论: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随释有二:一解同,二解异。解同有二:初总显,次别指。此初也。十力注:《疏》以因同品为名词,解作因同品处决定有宗,甚谬。同品当属下,谓显示因之同品定有性,即显因之第二相也。《疏》文烦芜,今不录。

    论: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别指法也,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瓶为同喻。此中指法,以相明故。智周《后记》:“相者义相。将此同喻义相,证宗无常,令宗义立,所以言以相明故。” 合结总陈,合结后解。 若是所作。其立敌证等,见彼无常。十力注:所作生义,无常灭义。诸有生处,决定有灭。立敌证三,皆共见故,非由一己,妄情臆测。 如瓶等者,举其喻依有法,结也。喻依者,喻中分喻体及喻依。因三相中后二相,为同异喻体,如瓶空等,则喻依也,有法说见下。

    前宗以声为有法,无常所作为法。十力注:前立声是无常宗,宗之前陈声,即是有法。宗之后陈无常,及所作性因,皆是属着于有法声上之法。即此法之一字,非用为宗中后陈差别之异名。学者详之。 今喻以瓶等为有法,所作无常为法。十力注:喻中亦应准前声是无常宗之作法,而立宗言。瓶等是无常,因云:所作性故。如此,则瓶等是宗之有法,所作无常为属着于有法瓶等上之法。思之。 正以所作无常为喻,正取宗外余处有无所作无常之义,为同异喻故。 兼举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者,等取盆罂等。

    《理门论》云:“若尔,喻言应非异分,显因义故。”此设为古师难云,若汝言二喻即是因后二相者,喻言应离因外非有,所以者何?以喻言即是显因义故。 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云: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非喻。不说喻体,即因相故。 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已后,方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体即是因后之二相。 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性等贯二处故。

    十力注:古师说喻在因外,今师陈那等说喻即因后二相,比列于左,则得失较然矣。

    古 师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异喻如空等

    今 师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喻如瓶等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喻如空等

    古师难云:若喻亦是因所摄者,喻言应非因外异分,显因义故,应唯二支,何须二喻?陈那释云“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以上陈那《理门论》意答, 喻体实是因尔,不应别说。然立因言,正唯为显宗家法性,是宗之因。非正为显同有异无,顺返成于所立宗义。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即是顺成所立宗义。因之第三相,异品遍无,即是返成所立宗义。然但举所作性因,不别说二喻,则所言因者,祇足显其是宗之因,不能正显此因之同有异无二相,顺返成于所立宗义。此徒举其因所以未足也。 故于因外,别说二喻。显因有处,宗必随逐。但举其因,已显宗不离因。 并反成故,令宗义成。复举其喻者,并以反成因之同有异无二相,方令所立宗义圆成。

    彼复难言:彼者,古师。 若唯因言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基云:如所作言,所诠表义,唯名为因,瓶同空异,名喻非因,斯有何失? 复问彼言:复有何得?陈那问也。 彼古答言:别说喻分,是名为得。陈那复难: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基云:如世间外道胜论师等,亦说因外别有二喻,汝于因外说喻亦尔。二喻非是正因,但为方便助成因义。此喻方便既与因别,则与因义都不相应。 古师复云:若尔,何失?纵同外道,亦何过耶?如外道说,有五根识,佛法亦有,非为失故。陈那难云: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基云: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则举瓶证声,乃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

    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如我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此即正取所作无常义同。举义所依,故言瓶等。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所言同者,本非取瓶与声一切皆相类,故无失也。 汝既不然,故有前过。

    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宗也。 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基云:因喻既别,同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作性因与所立无常宗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 古师复问:何故无能?陈那难云: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因也。 宗义宗后陈无常也。 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基云:汝既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复言如灯。如是展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也。我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问。故非无穷,还成有能。

    又难言: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基云:若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无,但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是因者。即不定因,应亦成因,但有遍宗性,而无后二相故。 反复推征,二喻实非因外异分。二喻体即是因之后二相故。 但据偏胜,由立三支以比况坚成宗义,故胜也。 别得喻名。十力注:原文略有删易。陈那以喻摄于因,变更古义,实着殊绩。盖二喻即显因后二相,因不妄立,必求同求异,于同定有,于异遍无,其因既正,方成宗义。是故言因即已摄喻也。然则何不但立宗因二支耶?曰:别设喻支,为显因相,以坚成宗义。能立功能,于斯始着。

    问:因陈所作,己贯瓶中,同喻再申,岂非郑重?答:因虽总说,宗义未明,指事明前,非为郑重。智周《后记》“再三重陈,名为郑重”。

    古师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今陈那云诸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显略除繁,喻宗双贯,何劳长议,故改前师。《后记》:“议者,语也。总意而言,不烦多语,义成即得,故改前师也。”

    古师结云:是故得知声是无常,今陈那云譬如瓶等,显义已成,何劳重述?故于喻中,双陈因宗二种,明矣。喻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即双陈因宗二种也。 至后当知。

    十力注:古师量式,元是五分,曰宗、因、喻、合、结。陈那省其合、结,但立三支。请举一例,比列两式。

    如上两式,繁简攸殊。实则五分之义,已极精审,三支之所本也。五分者,实示吾人以思唯之术,而可由之以入正理者也。姑仍前例,以明其指。长风鼓窍,悚尔闻声,是声也,为常无常,从是观察,须为臆决,于是臆决此声是乃无常。即此臆决,名之为宗。方其臆决,岂曰漫然!谓声无常,必有其由。故出因云:所作性故。所作生义,无常灭义。有生之物,法尔必灭,声有生故,亦必有灭。以其生因,断知灭果。如是臆决,理或不爽,然犹未也。设无同喻,云何可证声生必灭?故应遍观宗外余处,有无是中所作无常相似之义。果其于瓶、于盆、于灯、于案种种法上,见是 所作与无常,即为合云:声亦如是,是所作性。结云:故声无常。由斯臆决,庶成定论。又复应知,既征同喻,还当求异,设复有处所作是常。即前同喻,不足证成声是所作故无常,遮滥不尽,其前同喻,悉皆摧毁。故复遍观宗外余处,有无常住法亦是所作。果其于空等品上,见是常住与非所作,遂为合云:声不如是,是所作性。结云:故声无常。即此异喻,遮滥已尽。如是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宗,无不定过。即前臆决,乃是真宗。由合与结,宗方真故。此五分义,颇合挽世名学内籀之术。今俗有诋因明为无足与于逻辑者,无知妄谈,何足选也。五分,始见《正理经》,其源盖莫得而详。至陈那改作三支,以喻摄因。特对胜论及自宗古师,有所规正。语其凭借,则在五分,形式虽更,实质未甚异也。

    论: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解异有三:初总显,次别指,三释成。此初也。处谓处所,除宗已外,有无法处。谓若有体,若无体法,但说无前所立之宗,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异品。《理门》颂云“宗无因不有,是名异法”。

    论: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别指法也。返显义言,于常品中,既见非作。明所作者,定见无常。同成宗故,同品所以顺成宗也。 先因后宗。前于同品中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先顺因,后顺宗也。异法离前,异品,即离于前所成无常宗义故。 宗先因后。此中于异品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先离宗、后离因也。 若异离中,因先宗后。如言非作,定是常住。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空是常住,立敌本来无诤。今若言非作定是常住者,其语势反若对本来非诤之空常住而成之也。 非是离前成于无常之宗义也。

    同既成立,先因后宗。异既离前,随宗先后,意欲翻显前成立义。今者宗无,因既不转,明因有处,宗必定随。异但说离,离成即得,言异品但离前所成无常宗义即得也。 必先宗无,后因无也。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如空等者,此举喻依,以彰喻体。等者,等取虚空以外常法,谓非择灭等也。用《略纂》语。非择灭,详《百法明门》论。

    论: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释成义,显异无体,成第三相,十力注:原本无第字,今依《后记》补之,谓成因之第三相也。 正因所摄。

    因明之法,以无为宗,十力注:以无为宗者,谓无体宗。无体宗者,有法无体,能别复遣。如佛家立神我是无宗,有法神我,本无是物,能别曰无,即对于神我而遮遣之。故此宗是无体宗也。更有别义,恐烦不述。 无能成立。十力注:此言无体因喻,能成无体宗也。无体因者,谓彼因言,但遮于有。如立神我是无宗,因云:不可得故。此不可得因,但遮于可得,而别无所表,故此因无体。无体喻者,谓彼喻是无体法,即前宗因而为喻云。如兔角等。此喻无体,思之可知。

    以有为宗,十力注:以有为宗者,谓有体宗。此复为二:有法有体,能别别遮。如立心心所非质碍宗,有法心心所本是有体,能别质碍之上,冠以联词曰非,即是遮也,然能别虽遮,却不遣有法,故此宗是有体宗也。其次,有法有体,能别复表。如立声是无常宗,有法声是有体法,能别无常之上,冠以联词曰是,实表声体为无常之法也,此宗自是有体宗。 有能成立。十力注:此言有体因喻能成有体宗也。有体因者,谓彼因言,匪是其遮,而有所表。如声是无常宗,因云所作性故,此所作言,不但遮于非所作,实乃表有因缘所作义也,故此因是有体。有体喻者,谓彼喻是有体法,即前宗因而为喻云,犹如瓶等。此喻有体,思之可知。

    十力注:原本“无以有为宗,有能成立”二语,似脱落也,今为补出。此下云“有无皆异”。若单承上文“以无为宗、无能成立”二语,似不可通。细玩下文,亦以有无对明,读者宜详。

    有无皆异。十力注:有法以无法为异法,无法以有法为异法,故言皆异也。

    如论云:和合非实。宗也。 许六句中,随一摄故。因也。 如前五句,喻也。 前破五句体非实有,故得为喻。此中以无而成无故,应以有法而为异品。无其体故。于无法上无彼有法体故。

    十力注:胜论师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彼计六种皆是实物,大乘一一破斥,详《成唯识》等论。今此破和合句,立和合非实宗。有法和合,本是无体。能别曰非实,复为遮遣,故此是无体宗。因云:许六句中随一摄故。胜论六句义,佛法都不许为实有。今此因,但遮于非六句所摄法,别无表故,是无体因,与宗相顺。喻云:如前五句。前五既是所破,喻亦无体,复顺成宗。又复应知,宗有法和合是别,因法之六句是总,此因以总成别,亦是一例。

    还以无法而为异云,诸是实者,非六句摄,无其异体。诸实有之法,非六句所摄者。六句是无法,无法则是有法之异体故。

    若无为宗,有非能成。智周《前记》“此意有体因喻,不能成无体宗”。 因无所依,意云:有体因不可依无体宗。 喻无所立。《前记》“举喻既是有体,不与宗相似,故言无所立也”。 故可有为异,《前记》:“言可以有体法为其异法也。” 异于无故。

    十力注:无体因喻成无体宗,此是正理,然亦不可拘定。其在破量,亦得用有体因喻成无体宗也。如大乘破经部立极微非实宗,有方分故因,如瓶等喻。此宗之有法极微大乘不许为有体,能别曰非实,即是遮遣。《义范》说此非无体宗,谬也。因云:有方分,不但遮于无方分,实表有有方分,故因有体。瓶等喻,有体可知。原经部执有实极微,一一和合而成瓶等粗色,其瓶等粗色,即是和合假法而非实有。但彼复计极微有方分,而瓶等有方分,彼亦不遮,故大乘曲就彼计,以有方分因、瓶等喻,破彼极微实有之执也。意云:汝许瓶等有方分,而非实有,即汝所执实极微,亦应如之。此量,在大乘虽以有体因喻成无体宗,但用之破量,则曲就彼说之范围内,以其矛攻其盾,故无过。

    以有为宗,有为能成,顺成有故。无非能立,无体因喻,即非有体宗之能立。 因非能成,喻无所立。

    故有无并异,皆止滥故。篠山云“有体无体,互为异品”。

    无常之宗,既是有体。所作因法。瓶等,同喻有皆有体故。为能立。

    故于异品,若萨婆多立,有体空为异。若经部等立,以无体空为异。但止宗因诸滥尽故,不要异喻必有所依。

    同喻能立,成有必有,十力注:成有体宗,同喻必有体,如立声是无常宗。设无瓶等有体法为同喻,则所作无常义,由何凭依?见其同有。义若虚构,于物无验,如鸟届虚空,漫尔惊文章。因明之法,同喻成有必有,其义精矣。 成无必无。十力注:成无体宗,同喻顺宗,但为遮用,故亦无体。 表诠遮诠,二种皆得。智周《后记》“意云:同喻有体,具遮表二,若无体同喻,但有遮而无表也”。问: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对萨婆多云,第六意识非真异熟,以间断故,如电光等,此即是有体同喻,具遮具表也。遮非真异熟,表有第八真异熟也。若如陈那破胜论师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遮大有应非有,不别表有体也。

    异喻不尔,有体无体,一向皆遮。性止滥故。智周《前记》:“若言异喻但遮非表者,何故《论》云表非无常等?答:此是遮表,非诠表也,亦不相违。”十力注:遮表之表,即遮义;诠表之表,是表义。

    故常言者,遮非无常宗,非所作言。表遮表之表。 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别诠二有体。意显异喻通无体故。

    《理门论》云“前是遮诠,诠即表也。 后唯止滥。由合同喻。 及离,异喻。 比度义故。前之同喻,亦遮亦诠。由成无以无,成有以有故。后之异喻,一向止滥,遮而不诠。由同喻合,比度义故。由义喻离,比度义故”。

    彼《理门论》。 复结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

    古说声无常宗,异喻如虚空。《理门》难云: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此下所云,即《疏》主申释之词。 谓于无常异品。应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正以常为异品,兼非所作。空为喻依,要此简别,显异品无。返显有所作因,无常宗必随逐。汝但云如空者,今返难云,非于异品不显无宗及无因性,即有简别故,能为异喻。长读文势,义道亦远。《后记》“此所引《理门》云:非异品中至能为譬喻,一非字直通于下,须长读之,其义方得显著也”。

    论: 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如有者,设举大凡之词。非有者,如名可知。说名非有者,但非于有,非有所目。智周《前记》“如言彼处无此物,但显物无,非有所目”。 恐异喻遮义不明,故以例显。十力注:此中《疏》有两释,次释又分二义,今取次释中第二义也。原本须对勘之。

    中道大乘,一切法性,皆离假智及言诠表。言与假智,俱不得真。一向遮诠,都无所表。唯于诸法共相而转,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谓如相。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诠表义,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谓一切比量境。 同喻成立有无二法。有成于有,可许诠即表。 也。无成于无,即可遮也。异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所表。异不同同。异喻不同同喻。 理如前说。

    《理门论》云“问言: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此问二喻,为要具说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为如所作,勤勇二因,但随说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彼《理门论》。 有答言:若就正理,应具说二。应具说二喻也。 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显宗不离因。 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此上《理门》文。 由具显二,具显二喻。 故能显示宗不离因。亦显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违不定二过。相违之因,同无异有。不定之因,二有二无。故说二喻具,以除二过。

    彼《理门论》 复又言:“若有于此,一分已成。《后记》:“两喻之中,随解于一,名一分已成。如下言有已解同,应但说异等,此是释一分已成之所以也。” 随说一分,亦能成立。谓于二喻,有已解同,应但说异。有已解异,应但说同。不具说二,亦成能立。”

    声谓有法,所作性因,依此声有。若敌证等闻此宗因,谓闻说无常宗及所作性因。 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义。谓于声上所作无常两义同许,即已解因上之二喻也。 同异二喻,俱不须说。或立论者,已说一喻,义准显二。敌证生解,《后记》“如有一人,举因举同喻,而即义准解于异喻也”。 但为说一。

    此上意说,二俱不说。或随说一,或二具说。随对时机,一切皆得。

    论: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总结成前也。于中又二:初总结成,后别牒结。此即初也。陈那举宗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为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故于能立,总结明之。

    论: 如说声无常,是立宗言。

    下别牒结能立,文势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后指法云,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者,此是所诤立宗之言。

    论: 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第二文也。牒前因后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声无常宗,名为因也。故者所以,是标宗之所以也。

    论: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后指法云,谓若有所作因,见有无常宗,犹如瓶等,是无常宗随同品之言,虽所作因,举声上有,以显无常。无常,犹未随所作因。今举瓶上所作故无常,显声无常,亦随同品,义决定故。故所作因,通声瓶两处。十力注:原文分宗同品、因同品,今略有删改。

    论: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第四文也。牒前异喻后指法云,若是其常,离所立宗。见非所作,离能立因。如虚空者,指异喻依。此止于前宗因二滥,名远离言。十力注:离者别离,远亦离也。异喻于宗及因,通远离故。

    论: 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此简异古师。古师说八为能立,或说宗等为能立,今说一因二喻为三能立,故异古也。 《理门论》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遍是宗法性也。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同品定有性也。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异品遍无性也。 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即是此中唯举三能立。”十力注:一因二喻名三能立,二喻体即是因后二相故。

    十力注:外道及古师于立破前,加审察支。《婆沙》二十七云“若不审他宗,不应说过,是此义也”。如佛家审声论师云:汝立声为常耶?声师答云:如是,声是常住,无触对故,譬如虚空。佛家审定彼宗已,即反诘云:汝何所欲,汝岂不见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耶?从此方得说彼因中不定过失,如是审察,立之为支。陈那《集量论》破此繁立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义,或由证义人及床座等,方得立论,岂并立支耶?”如是驳难,可谓至戏。然审察立支,固不可,但在实际,其义自存。

    论: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

    次解似立,文段有二:初别解似,后结非真。

    初中有三:一解似宗,二解似因,三解似喻。

    解似宗复有二:初牒前总显,后列指释结。此即初也。文轨云“乐所成立义统真似,虽复乐为所立之宗,然与现量等九义相违,故似非真也”。《略纂》云:“与现等九相违故,名似立宗。”

    论: 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

    下列指释结有三:初列名,次指法,后释结。此初也。

    列名有二:初随旧列,旧谓天主。 后随新列。新谓下之四种,论主新立。 此随旧也。此中现量等五,陈那旧已说故。

    论: 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此随新列,陈那唯立前五,天主又加此四。

    论: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自下随列指法,随前所列,指法明之。 此中简持唯且明一。现量体者,立敌亲证法自相智,十力注:亲证法自相智者。自相者,体义。亲者,谓能缘智于所缘法体,冥合若一,能所不分。证者,知义,虽能所不分,而非无能缘所缘,由能缘智于所缘境,冥冥证故,无筹度分别。是名亲证法自相智。 以相成宗,本符智境。十力注:立者以因三相,成所立宗,本须符应现量智之境,方无邪谬。 立宗已乖正智,即现量智。 令智谓比量智。 那得会真。耳为现体,《义范》云:问现量体者,谓证自相智,云何色根,名为现体?答:如《瑜伽》第十五说“如是现量,谁所有耶?答:略说四种所有,一色根现量”云云。故知耳等色根,得为现体,非唯智也。 彼此极成。立者、敌者、证者,共许耳根是现量体,耳识依之亲取境故。 声为现得,本来共许。耳闻声时,即是亲证声自相故,立敌本来共许。 今随何宗所立,但言声非所闻,便违立敌证智,故名现量相违。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分四句者,有违自现非他,立者全违自现,非违他现。 如胜论师对大乘云,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胜论六句义,见前注。 彼宗自许现量得故。十力注:《前记》云“胜论本计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观境时,即现量得大有。其同异能同能异一切物,但观境时,亦即现得同异”。今立宗言,同异大有非五根得,故违自现。 虽此亦有违教,相符。十力注:胜论宗本说同异大有是现量得,今自云非得,故违自教。又大乘为胜论之敌者,本不许胜论之同异大有是现量得,今胜论自立宗言非五根得,但立敌所已许,故有相符之失。 今者但彰违自现量。

    有违他现非自,立者全违他现,非违自现。 如佛弟子对胜论云,觉乐欲瞋,非我现境。彼宗说为我现得故。胜论说觉乐等为我现得,今佛家对彼立非我现境,故违他现。 虽此亦有自能别不成,今此但取违他现量。

    十力注:《疏》举此例,大谬。细检佛家此宗,更有两失,不止违他现过。两失者:一自能别不成,佛家本不许有我,今宗之能别曰我,故是自能别不成。二违自现,宗之有法,曰觉乐欲瞋,觉通心心所,乐即受,欲与瞋在佛家亦均是心所。佛家大乘说一切心心所皆为自证分现证,特不以为我之所现得耳。虽非我之所得,而未始不许觉乐欲瞋是现境。今宗言非现境,便有违自现失。云何可言违他现非自耶?

    有违共现,自他皆违,名共。 谓论所陈。即此中论文云,如说声非所闻。 一切皆许声所闻故。立敌本共许声是所闻,今立者忽言非所闻,便全违自他现量,名违共现。 虽此亦有违教世间,此非所闻宗,亦违自教,内外教莫不许声是所闻故,亦违世间,以世间极成声是所闻故。 今者但取违共现量。

    有俱不违。如前所说,声是无常。

    一分四句者,有违自一分现、非他。如胜论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说风大及诸极微,非眼根得。三地水火三大也。 粗可得。地等三大由彼极微合成粗色,则眼根可得。 今说一切,违自一分,十力注:胜论本计,于一切四大中有非眼根得。有眼根可得,今言一切非眼根境,并未简别其可得之一分,故违自一分现。 虽此亦有违教等失,今取违现。

    有违他一分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见。彼说粗三是眼所见,极微非见,但地等三极微非可见耳。 故违一分。

    有俱违一分现,立者,于自于他,俱违一分。 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见。唯色眼见,彼此共知。余皆非见,名违共一分,虽此亦有一分违教相符。言色非见,亦即违教;言香味非见,过犯相符。 今者但取俱违一分。

    俱不违一分者,如佛弟子对数论云,汝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虽违彼教,非现量故。《后记》云:“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者,自他皆不违现量也,故言俱不违一分。”十力注:数论说有自性及神我,是实是常,为诸法之因,然非现量得。佛弟子本不许有自性神我,今对数论说彼自性我体转变无常,虽远彼教,而俱不违现,以彼此皆不曾许自性神我是现量得故。

    此二四句中,全分、一分、各有四句,故二也。 违他,及俱不违,并非过摄。立宗本欲违害他故。违他非过,况俱不违。《前记》云“量既不违,即非过收”。 违自及共,皆是过收。现比量者,立义之具。今既违之,无所准凭,依何立义?

    论: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比量体者,谓敌证者,敌者、证者。 藉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义智,以敌证者藉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于所立宗义之智,为比量体。众相,详下比量中。 宗因相顺,他智顺生。宗既违因,他智返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违。此中意言,彼此共悉瓶所作性,决定无常。今立为常。宗既违因,令义乖返。义乖返故,他智异生。由此宗过,名比量相违。十力注: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准现量说,故不录。

    论: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师,对他异学,自宗业教。谓对他异学,立自宗中所禀业教。 二若不顾论,立随所成教。《后记》:“随入他宗,立他宗义,亦不得违他之教也。”

    今此但举自宗业教,对他异学。凡所竞理,必有据凭。义既乖于自宗,所竞何有凭据?胜论自宗,明声无常,今立为常,故违自教。

    论: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世间者,迁流义名世,堕世中故名间。此有二种:一非学世间,除诸学者,所余世间所共许法。世间知能学艺政俗等事,总名非学世间。以对三乘出世之法,总名非学世间所摄。 二学者世间,即诸圣者所知粗法,《后记》“三乘教法,总名学者世间”。 若深妙法,便非世间。《后记》“真如理法名为深妙,便非世间之所摄也”。

    初非学世间者,即此所言月是怀兔、人顶骨不净,一切共知月有兔故,《西域记》七:昔狐兔猿共为亲友,行仁义时,天帝欲试,为饥渴人,兔烧身供养。帝伤叹良久曰:吾感其心,不泯其迹,寄之月轮,传于后世。故西竺咸言,月中之兔,由斯而有。 世间共知死人顶骨为不净故。若诸外道对佛弟子,有法不简择,简择义下详。 但总说言怀兔非月,宗也。 以有体故,因也。 如日星等。喻也。 虽因喻正,宗违世间,世间共许怀兔是月,今说怀兔非月,故违世间。 故名为过。然论但有宗因,无喻。《后记》“论文如说怀兔非月有故者,怀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故据《论》文,即但有宗因”

    如迦婆离外道,此名结鬘,穿人髑髅,以为鬘饰。人有诮者,遂立量言:人顶骨净宗,众生分故因,犹如螺贝喻。能立因喻虽无有过,十力注:据《纂要》,此因喻亦有不定过,因云众生分故者,为如肉等,众生分故,是不净耶?又世间不必共许贝等是净,故喻亦不定。 宗违世间共为不净,是故为失。

    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能立谓因,所立谓宗。 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十力注:立者抗他,据自义辩。避他不许,置自许言,以为简择。不尔,便有随一不成等过。若有简者,量无过失,他虽未晓,自义不摇。《伦记》五十四第三叶,立自比量云“如我所言,过未无法亦应名法宗。有所持故因,如现在法喻。宗之有法过未无法之上,简言如我所说,即是自许”。此一例也。(因云有所持故者,能持自体义是法义,今此无法亦能任持无之自体,非于无时舍其无相而为有故。)

    若他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十力注:他比量者,立者随就他宗,逞威斥破。此略有二:一者直破。直举他义,立量破之。方其举他,简言汝执。如《理门论述记》二第三叶,立他比量云“神我是无宗,不可得故因,犹如兔角喻。宗之有法神我之上,应简言汝执,今此无文者,省略故也。盖神我本佛家所不许,宗之有法上,若无简择,但言神我,即有自所别不成过”。(自所别不成者,宗之有法,亦名为所别。此宗之所别曰神我。立者自既不许,故是自所别不成也。)以汝执言简,即无失。

    二者设破。据他宗义,而为推论,假设他量,刊定矛盾,有简无简,或随文势。《唯识述记》十五第十叶,破安惠正量部等不立相分义,立他比量云“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宗;许无所缘相故,因;如余所不缘境,喻。宗之有法,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为设定之词。不须简言汝执,因云:许无所缘相故”。许者,犹云汝执。文无汝字,省略也。因中,无所缘相,正出他计,故必有简。此一例也。

    《述记》四第三叶,破吠世等实我,立他比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宗,许无思虑故因,犹如虚空喻。宗之有法曰实我,与前量有法之语势不同,故简言汝等。汝等者,犹言汝等所执也。因中言许,亦如前例”。

    《述记》六第十四叶,破顺世等极微,立他比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宗,与粗量等故因,如粗果色喻。宗所执言,犹云汝所执。因中亦应置简,以宗上简别,既足贯因,故从省略。此在自他共三种比量中,均有其例,试披《论疏》,应可研详”。他比诸例,多不胜穷,此示方隅,恐烦姑止。

    若共比量,以胜义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十力注:共比量者,立义晓他,证成正理。非就他宗为破,所以异于他比量也。亦非由逢他攻难,自方设救,所以异于自比量也。即兼取立自晓他二义,名共比量。共比简言,略有其二:一者立义若超世俗,应以真性等言为简。如奘师立唯识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有法色上,首言真故者,犹言真性故也。真谓胜义,性谓义性,义有义之性故。昔见一人,说此真性即谓真如体性者,铸九州铁,不足成此大错。学不劳心,逞臆妄解,往往如是。《疏》释此云:明依胜义,不依世俗。又云:亦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此释尽理。小乘同非学世间,并许色离识有。今说为不离识,若有法上无简择,将有违世间及小乘教等失。既言真性为简,即无有过,以立者据义别故。非可以世间及小乘义相衡论。原大乘所以成唯识义者,非唯有识而无色等境之谓,正以色等境非离于识之外而有。此中道理幽深,别详《成唯识论》。今于因明,但论作法,学者宜知。

    二若立敌所指,一分不同。必简极成,即仍前例。宗有法色上,除简真性外,复言极成者,盖眼识所行色境,固立敌所共许极成之色。然有法上若不简言极成,但总说言色,则小乘有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一切佛身有漏色,皆立者自所不许。宗中无简,便有自一分所别不成过。反之,大乘有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立者自许,而他又不许。宗中无简,便有他一分所别不成过。然则色之一言,自他所指,既各有一分不同,更从何议其不离识耶?今简言极成,即除去自他各一分不极成之色,故无有失。《疏》中引奘师唯识量,释文晦涩,不易爬梳,今此削而不录。宋永明《宗镜录》五十一,东僧凤潭《瑞源记》四,虽复征集众说,而多逞臆,犹待权衡。他日有暇或为约解,以利初学云尔。 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十力注:今人每谓佛家因明说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为束缚思想之道,此妄谈也。因明所标宗因诸过,本斟酌乎立敌对辩之情而立,用是为辩论之则,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义甚明,可覆按也。浮浅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词,妄行攻诘,不思与所攻诘者渺不相干。挽世士夫,蚁智羊膻,剽窃西洋肤表,一唱百和,遇事不求真解。谈学术、论群治,无往不然。盲俗既深,牢不可破。吾以孤怀,游乎昏世,众棘怵心,丛锥刺目,茫茫天壤,搔首何言!百感在心,不觉其言之蔓。

    论: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宗之所依,谓法有法,有法是体,法是其义,义依彼体,不相乖角,可相顺立。今言我母,明知有子,复言石女,明委无儿。我母之体与石女义,有法及法不相依顺。自言既已乖返,对敌何所申立?故为过也。石女,正翻应为虚女。今顺古译,存石女名。《理门论》云“如立一切言皆是妄,谓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陈那难言,若如汝说诸言皆妄,则汝所言称可实事,既非是妄。一分实故,便违有法一切之言。若汝所言自是虚妄,余言不妄,汝今妄说非妄作妄,汝语自妄,他语不妄,便违宗法言皆是妄。故名自语相违。

    论: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上明旧似,下明新似。新似有二:初三阙依,后一义顺。

    今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有法之声,彼此虽许。灭坏宗法,宗中之法,亦名能别。 他数论。 所不成,世间无故。十力注:数论说世间无灭坏法,彼宗立自性及神我,体是常住。复说二十三谛,虽是无常,而是转变,非有灭坏。唯识疏说,二十三谛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体皆自性,更无别体。 总无别依,应更须立。《后记》“宗之后陈能别,名为别依。别依不成,总宗无依。故言总无别依,须更成立也”。 非真宗故,是故为失。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非他。立者自能别全不成,非敌不成。 如数论师对佛弟子云:色声等尘,藏识变现。有法色等,虽此共成。藏识变现,自宗非有。藏识,亦名阿赖耶识。数论本不许有藏识,今宗之能别曰藏识变现,故是自能别不成。

    有他能别不成,非自。立者所立宗之能别,敌者非有故,即是他能别不成,非立者自不成。 如《论》所陈,立声灭坏。佛弟子对数论立声灭坏,宗之能别曰灭坏。立者自成,以大乘说诸行才生即灭故。而数论不许有灭坏法,即此能别,于他不成。覆按前文可也。

    有俱能别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色等法,德句所收,彼此世间,无德摄故。胜论立六句义,见前注。数论及佛家,都无六句义,故皆不许世间色等法是德句所摄。今宗之能别曰德句所收,不但立者数论自能别不成,即敌者佛家亦不成,故言俱能别不成也。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别不成,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者,说所造色,大种藏识二法所生。十力注:大种者,即地水等四大。在外道小宗,即指客观存在之世界而言。大乘建立藏识,则不以大种为客观存在之物,而说为藏识变现之相分。又说大种亦有功能。详拙著《唯识论》。所造色者,谓眼等根、色等尘,依大种而生,故望大种,得所造名。 一分藏识,自宗无故。萨婆多虽说有大种,而不许有藏识,今宗之能别曰大种藏识二法,即有自一分能别不成。

    有他一分能别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耳等根,灭坏有易。原本,即金陵刻经处刻本,作灭坏有易。倭刻《瑞源记》,作灭坏有碍。今从原本。 有易,彼宗可有,一分灭坏无故。易者变易,数论说耳等根有变易,而不许有灭坏。今佛家对数论立耳等根灭坏有易。其能别上,一分有易之义,虽他所有;一分灭坏之义,乃他所无。即他一分能别不成。

    有俱一分能别不成。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等尘,皆从同类及自性生。同类所生,两皆许有。胜论宗许有同类因,《十句论》曰:“色味香触同类为因者,谓二微果等和合”云云。佛家亦许有同类因,《俱舍》云“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自性所起,两皆无故。数论自性,胜论及佛家皆不许有。故能别上一分自性之义,立敌俱无,即俱一分能别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成是。初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能别不成。后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一分能别不成。《疏》皆无明文者,欲令读者准知之耳。《义范》曰:唯俱非能别不成句,定是。其俱非一分能别不成句,通是及非。谓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成者。即当前四句中第四句,故定是。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不成者。即当前四句中第三句,故非也。 余皆非摄。

    论: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即前数论立神我谛,体为受者。由我思用五尘诸境,自性更变二十三谛,故我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故。思者,造作义。佛家说思是诸心所之一。 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余皆无故,理如前说。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所别不成,非他。立者自所别全不成。 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是无常,是无常法,彼此许有。宗之法曰无常,立敌皆许有。数论不许二十三谛是常住法故。 有法神我,有法亦名所别。 自所不成。立者自宗本不许有神我故。 今此有法,不标汝执,是故宗过,有简便无。若佛家对数论云:汝所执神我,应是无常。宗之有法上有简择,便无自所别不成过,此义详前。

    有他所别不成,非自。如数论者对佛弟子,立我是思。佛家不许有我者,数论对彼,立我是思,即此所别,于他全不成也。

    有俱所别不成。立敌俱不成也。 如萨婆多对大众部,立神我实有。实有、可有,但泛言实有,即两宗莫不有所谓实有者也。 我两无故。萨婆与大众,两皆不许有神我,今宗之有法曰神我,故是俱所别不成。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故。我者,则是立者自宗所无。 宗无简别,为过如前。宗之有法,曰我及色。其我之一分,自宗既不许有。宗中无简,即有自一分所别不成过。

    有他一分所别不成,非自。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色等,皆并实有。佛法不许有我体故。思之可知。

    有俱一分所别不成。立敌俱一分不成故。 如萨婆多对化地部,说我、去来,皆是实有。世可俱有,去来世,两宗俱许有。 我俱无故。宗有法上,去来世之一分,虽两俱有。我之一分,两俱无故,即是俱一分所别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不违,俱非所别不成者,名俱不违。 非是过摄,余皆是过。

    上二过中,初过即能别不成过。 亦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后过即能别不成过。 亦名能依不成,所别有故。《前记》“此指前宗依中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前后也”。即以有法为初也。不据《论》文以明先后。

    论: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前已偏句,一有一无,如能别不成,所别定成,即能别不成为壹偏句。能别无,所别有,名一有一无。如所别不成,能别定成,即所别不成为壹偏句。所别无,能别有,亦名一有一无。 今两俱无,谓所别与能别俱无。 故亦是过。

    胜论师嗢露迦,造六句论。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

    实有九种:谓地,有色味香触诸德名地。 水,有色味触液润诸德名水。 火,有色触二德名火。 风,有触德名风。 空,唯有声德名空,别有空大,非迥色空等。 时,迟速等时。 方,东西等方。 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 意。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德有二十四:谓色,眼所取一依名色。 味,舌所取一依名味。 香,鼻所取一依名香。 触,皮所取一依名触。 数,一非一名数,非一者,二以上数。 量,短长等量。 别性,实等差别故。 合,二物先不至而今至者,名合。此有三:曰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曰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曰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离,与合相反名离。 彼性,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彼性之反曰此性。 觉,觉有二:一现二比。根与境接,有了相生,此了相是现量体。由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如见烟比有火;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如见雹时比禾嫁损,见禾嫁损比有风雹。此为比量。 乐,适悦名乐。 苦,逼恼名苦。欲,希求色等名欲。 瞋,损害名瞋。 勤勇,欲作事时,先生策励,即发动势是也。 重性,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液性,流注之因,名之液性。 润性,地等摄因名润性。 行,行有二种:一念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二作因,攒掷等业所生势用也。 法,此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之因也。 非法,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声。耳所取一依名声。

    业有五:谓取,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取业之反。 屈,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伸,屈业之反。 行。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有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

    同异体多,实德业三,各有总别之同异故。

    和合唯一,能令实等不相离,相属之法故。

    《俱舍钞》曰:“六句义,一实者,通以九法为体,是常;世界成即众,不增;坏即散为极微,不灭。与德句中二十四法为所依。二德者,通以二十四法为体,此则依前九实。三业者,通以五法为体,离前实德外,别有五法,令实德作业。四大有者,即前实德业不能自有,由别有一大有有之。五同异者,离实德业外,有别自性,人与人同,人与畜异,由别有同异令同义也。六和合者,能令实等不离而相属故。”

    十八部中上首名战达罗,此云惠月,造《十句论》。此六加四,广如胜论宗《十句论》并唯识疏解。胜论后分十八部,如《别钞》记。

    彼《十句论》。 说地水各并有十四德,《十句论》曰:如是九实,地由几德,说名有德。由十四,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重性、液性、行。水由十四,谓色、味、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重性、液性、润性、行。 火有十一,谓色、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行。 风有九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触、行。 空有六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声。 时方各五,时有五德,谓数、量、别性、合、离。方亦尔。 我有十四德,谓数、量、别性、合、离、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 意有八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行。

    和合因缘者,十句论云“我云何,谓是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名我”。演秘释云:“由我能令觉等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举所和及所起智,以显我体。”《义范》曰:“问我十四德,何故唯与九德为和合因缘?答:觉乐等九,是能遍法故,和合此九,方能起智决择是非。数量等五,虽亦是我之德,非能遍法,故不说之。” 谓和合性,和合诸德与我合时,我为和合因缘,和合始能和合,令德与我合,不尔便不能。《前记》云“此意即说和合之和合觉乐等法与我合时,由何而得和合。由我为因缘,和合始能令觉等与我和合,若我不为因,觉等终不能和合”。《义范》曰“由我证境,理须九德,故为和合因缘”。

    我之有法,此谓佛弟子。 已不成,和合因缘,宗之法。 此同上。 亦非有,故法、有法,两俱不成。十力注: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为和合因缘宗。我,是宗之有法,亦名所别,和合因缘,是宗之法,亦名能别。然佛弟子,本不许有我,亦不许有和合之因缘,故此宗在他方面(即敌论者佛弟子)便是所别与能别两俱不极。(凡言不极成者,皆得省言不极。)

    此中,谓宗之后陈法中也。 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缘,总取和合之因缘。故名不成,不尔便成,十力注:《前记》曰“和合之因缘者,即我是也”。由此,佛弟子不成,设宗之能别,但曰因缘,即佛弟子亦许,故云不尔便成。 自亦许有。十力注:宗中和合之因缘,在立者胜论自亦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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