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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圆曰。上半部。要人离相见佛。下半部。要人通达诸法无我。不离相见佛。则不能通达法无我。不通达一切法无我。亦不能亲证离相之佛。

    觉非曰。前半卷。纯谈般若。后半卷。申明法无我。正般若究竟实际也。无上正觉。乃因缘果满。全尽本性之称。亦即人人自具之种性。般若法。不过即种性中自具之觉照。反照自有之种性。无别法也。故于种性上发自心。苗无法心之我也。于种性上得自法性。无得法授记之我也。于种性上修无作妙行。无庄严之我也。通达无我法。则三际心空。无我心也。法界通化。无我福也。离色离相。无色相之我也。非说非得。无说得之我也。净心行善。无我行也。化无所化。无我度也。色声非我。断灭非我。无断常之我也。知法无我。得成于忍。而法身法界悉无有我。一片空明之性见矣。到此万法如如。诸妄不降而降。真心无住而住。自性之金刚般若经。衍说不尽。此后半卷大旨也。

    集解。前说人无我。后说法无我。人无我云者。谓断见惑。法无我云者。谓断思惑。须菩提前所问者。降伏俱生我执之意居多。后所问者。降伏俱生法执之意居多。我法二执。皆言俱生者。以与生俱生也。

    正解。空生再理前问。佛如前答。而加以实无有法发心一语。见发心尚无法。何况降心住心岂更有法乎。须菩提求法之心未化。是我法细执未忘。佛佛直从根源处剪除。说个实无有法。我法细执。荡尽无余矣。

    ○自此至二十五分。总名忘法证如。

    ○究竟无我分第十七

    直下究竟。本无我体。

    ○此分覆理前说。以明无我。无我即是无四相。但云无我者。四相皆因我相而生。故无我即无四相也。究竟无我有二义。一是自然体。一是勉然法。经因自然体。而示人以勉然法。与中庸明则诚义相似。

    觉非曰。万法皆空。无我发心。无我降住。无我度生授记庄严。若于此通达得去。方见法法无我。而本来清净之我见矣。

    大圆曰。此分分三段看。实无有法发菩提以上。是言菩萨发心必须离相。推本于发菩提。本来无法也。自然灯佛所至大身。即如来之无法得菩提。以明菩萨之无法发菩提也。菩萨亦如是下。言菩萨度生无我。亦如佛之得菩提无法。以申明实无众生得灭度之意。惟发菩提无法。所以度众生无我。是一串事。

    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云何应住。云何(作即是解)降伏其心。

    盛释。此尊者再行启请。问辞虽同。意义实别。云何以应住为降伏也。故下卷广答降心。正见应住即是降心之故。

    大圆曰。空生闻说经名。应离一切相。则人法皆空。已是了然。至此重复起疑。疑既已离相。心如何发。若欲并此所发之菩提而亦离之。则此心全无著落。菩萨行六度时。安住何处。并能发之法而亦离之。则菩提全无把柄。行菩萨行时。有许多难调伏处。此心又如何降伏。所以复申前问也。

    如如居士曰。与初问语同意异。意谓发菩提心者。无取。无住。无得。离一切相。至于不可思议。觅一心不可得矣。谁为住。谁为降伏乎。其法安在。此于无法中强求法也。是另起疑端。不是重申前请。其初问时。止现发心。未识住降。故示以修行方便。再问时。虑着住降之相。转掩能发之心。故并为扫除一切。前答是酬其所问。此答是遮其所问也。

    ○佛告须菩提。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当生如是心。

    此句口气不住。直贯下三句。此善男子等。应主菩萨地中人说。

    如如曰。前曰生清净心。生无所住心。足显心之妙境矣。但恐着一清净相。即是不净。着一无所住相。即为有住。故两泯之而曰生如是心。不异名如。无非曰是。如于实相之是也。言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不必求如何住。如何降伏也。当生如是心而已。

    我应灭度一切众生。

    灭度一切众生。乃佛所应为者。

    灭度一切众生已。而无有一众生实灭度者(此言人无我之义)。

    以上三句俱指如是心说。佛言我于众生。亦惟令生类自度。无能度之法。亦无所度之生。此乃清净本然之实境实心。不着分毫相想。故曰实无灭度。

    如如曰。前云我皆令灭度。显其力。此云我应灭度。指其愿。前云灭度无量无边众生。其量广。此云灭度众生已。其功神。前云实无众生灭度。统示平等。此云无一众生灭度。细表浑忘。总是一义。

    何以故。须菩提。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

    盛释。若有我度众生之念。便是我相。有众生为我所度之念。便是人相。人我相乘。便是众生相。常存此念以求涅槃。便是寿者相。必令四相细执。彻底扫尽。方是真能降心者。前约所度之境。此约能度之心。心境俱捐。法将安立。下故云实无有法。

    大圆曰。前是破情显智。所破之情。即我人等四相粗执。乃是破未悟般若之菩萨。此下是忘情显理。破我人等四相细执。乃是破已悟般若之菩萨。

    如如曰。此四相。与上文异。上文四相。是法相。此四相。是非法相。上文我相是灭度之相。此我相。是无灭度之相。

    所以者何。须菩提。实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此言法无我之义)。

    如如曰。菩萨心匪他。即众生本来清净觉地也。觉性常生。常生。故当念可发。如有法。则非清净。何以发清净之心。空生置发心而问住降。世尊却置住降而明发心。非止明因。即于因中明果也。因地不明。万行俱错。知菩提心之无法而发。即知菩提之无法而得。一部金刚经。摄在生如是心四字。悟得生字。即可以证无生。

    大圆曰。经中标出一我字为首。但云我应灭度一切众生更不言布施。是知功行已圆。惟有生佛之见未泯耳。即四相细执之谓也。我应灭度实无等者。顺显无所度之境。若有我人等相即非菩萨者。反显无能度之人。实无有法发心者。总显无能所之法。此正不住之住。无降之降。无我之我。菩萨所当生之心也。若外见所度。内有能度。能所宛然。则乖于不住之道。菩萨所不当生之心也。何于平等无住。了无一法可得之中。而自生障碍乎。下文反覆叮咛。只讲明无有法三字。

    ○此分重此一句。若有法发心者。便是我见。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于然灯佛所。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

    此佛以己所证之菩提果。证彼菩萨所发之菩提心。故举然灯佛所以问之。以明法无有法也。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说义。佛于然灯佛所。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佛所说义。即上所云实无有法发菩提心也。初既无法发心。后岂有法得果。故直见为实无所得。正悟如来之得法。得之于心。非授之于师。

    ○佛言如是如是。须菩提。实无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其言深契佛心。故称如是如是。全性起修。无法而发。则岂有法而得。无所无能。自显正觉耳。

    须菩提。若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然灯佛即不与我授记。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佛言若有可得。则内有能得之心。外有所得之境。心境未泯。则是有法。便与寂灭无相菩提。极相违逆。然灯乌得与我授记乎。

    经贯云。佛恐人认法作佛。认然灯佛是佛。认如来是佛而不认自性作佛。故问以发之。若必待有法而后得菩提。则本性不是佛了。

    以实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故然灯佛与我授记。作是言。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惟其无得。则所证妙果。乃性地本具法门。故得授记。来世当成佛也。人疑无法不得菩提。岂知佛正以无法而得乎。下即徴其所以无法而得之故。

    正义。梵语释迦。此云能仁。谓心性纯全。含容一切也。牟尼。此云寂默。谓心体本寂。动静不迁也。寂默为体。即是如。能仁为用。即是来。先释迦而后牟尼者。摄用以归体也。先如而后来者。从体以起用也。总是一个真性。加号则为释迦牟尼。通称则为如来又为佛。

    如如曰。佛者。自觉。觉他。觉满也。尔时于一切法。一切种相。自为开觉。亦开觉有情。已不住涅槃。不住生死。其所修行。无非能仁寂默之事。但行满果圆。现千百亿化身。待于来世耳。要此无上妙明号。释迦牟尼时不增。在然灯佛所时不减。若误以今世来世。分修行渐次。谓如来作佛。尚且姑待。是进修可以不勇猛也。何以训众生哉。故竟菩提之妙果。迦文作佛。亦待来生。证菩提之实相。众生成佛。即在立地一反释。一顺明。详显决定义也。

    何以故。如来者即诸法如义。

    如来得菩提。所以实无有法者何故。盖如来之所以为如来者。即诸法如其本性之义。法外无别有如。如外无别有法。法即是佛。佛即是法也。

    盛释云。真性是我之本体。法皆自外所设。惟知真如为法体。则知法不从外得矣。

    如如曰。上文空生直证无法。世尊反覆言无法。两心业已相印。恐众生认无有法为断无。兹复阐明其故。而指出如来之体。言如来者。即诸法真如之义也。性无改异曰如。诸法者。一切世间出世间法也。诸法如义。即是生如是心。心有改异即不生。真如不变即为生。真如能生诸法。亦资诸法以生。所谓如土长苗也。

    憨山曰。空生不达法身真体。不属因果。执定如来是有修有得。佛乃直示之曰。何故言无所得耶。以如来者。非色相之称。即诸法如义耳。

    若有人言。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诸法如义者。实无有法也。若言如来有得。岂如来之义乎。此借人言以决定也。

    须菩提实无有法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以上断无佛疑竟次断无法疑)须菩提。如来所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于是中无实无虚。是故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须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盛释。是中。即清净法心。心本真空。洞无一物。菩提了无色相。故云无实。色相空处。即真性实处。便是菩提。故云无虚。既云无实无虚。则诸法皆是菩提。故云一切法皆佛法。不可于诸法之外另觅菩提也。然一切法非真实。人特假此修行。故云法即非法。不可于诸法之内执有菩提也。

    履昌曰。上言无法。非顽空断灭也。真如湛寂。不立一法。万法皆如。不舍一法。说一切法非一切法者。是中无实故。说一切法皆是佛法者。是中无虚故。

    如如曰。上文言生如是心。未指明如是者何在。特为拈出是中二字。是即如是之是。中者。中道也。凡有实则有虚。有虚则有实。以对待而成遮。实还成虚。虚还成实。以情执而成滞。惟中。则离相绝待。有无双遣。故无窒碍之实有。亦无枯寂之虚无也。上文无实无虚以法言。此无实无虚以心言。法由菩提心出也。无虚者。以方便为菩提。故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此为假谛。无实者。以真性为菩提。故所言一切法即非一切法。此为空谛。无实即无虚者。以实智为菩提。故名一切法。此为中谛。两是故。紧承中字说。前云诸佛法。此曰一切法。更兼五乘诸法言。佛。菩萨。声闻。缘觉。人。天。诸法。皆是佛法。圣凡平等。权实会归也。前云佛法即非佛法。此曰一切法即非一切法。言不止佛法非法。凡法皆从因缘和合而生无作无受也。故名一切法者。非法非非法。即法即非法。总一菩提法界。所谓诸法如义也。

    合前后而论。初言于法应无所住。依此为修。足成第一希有法矣。恐人逐幻迷真。故以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两破其执。俱无所取。恐人见为无定。故以于法无得。及实无有法。直指其微。然止言无法。恐卓立靡从。故以如来所得法。及诸法如义。标趋造之的。止言如来法。恐唱高听绝。故以一切法皆是佛法。非一切法名一切法。广利益之路。说法至此。如摩尼珠。随方现色。如家常饭。随分可?矣。

    ○自然灯佛至此。言如来因地。空无所有也。

    须菩提。譬如人身长大。

    语未毕。

    正义曰。大身非真实。譬法非真实。人身长大。争奈有生有灭。岂得为真实大。此承上设譬以起下文。

    剩闲曰。譬如人身长大。明明以色身喻法身也。此节意。是以色身之不实。喻诸法之本。无虽说大。意不在大。语似须弥山王节。而意实不同前以。报身明法身。借喻于山王。故下论大不大。扫迹中有推原意。此以色身喻法身。明说出人字。下但论实不实。以显法身无相。止有扫迹意。无推原意。

    大圆曰。此言真佛真法之体性。以显无佛无法之妙理。特语尚未毕耳。

    ○须菩提言世尊。如来说人身长大。即为非大身。是名大身。

    圆旨云。诸法遍周沙界。岂不同大报身。然非法名法。犹之非身名大身耳。空生不待佛竟其说而直言之。

    剩闲曰。非身名大身。只就人身一直说下。不必串入法身。而明法身之意。自在言下。

    正义云。知大身非身。则知诸法非法。

    如如曰。前云佛说非身。是无身相。此云非大身。是无大身相。喻同意异。此大身宜就一切法上体贴。方不泛言。一切法皆是佛法。则一切世界皆是佛身。一切法非一切法。则法界之大身。即非大身也。非大身者。一切佛世界。犹如虚空花也。然虚空即不动之体。是故名大身。经中两言大身。一以赞叹无得。一以赞叹所得。无得与得。是经中两眼目。故下文善现以得为无得。阐其合义。

    ○此言如来果地空无所有也。

    ○须菩提。菩萨亦如是。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即不名菩萨。

    言菩萨度。众生无我。亦如佛之得菩提无法。亦如是。承上意言之。作是言。即指灭度众生说。

    大圆曰。证果既无。修因岂容独有。菩萨之发菩提。亦当如是不生法相。若自念我当灭度。则认度众生有法。即认得菩提亦有法。而不得名为菩萨矣。

    正义云。菩萨之名为觉众生。其不实亦如是也。盖真性本无众生。只因业缘现相。

    ○若作是言三句。先反言以明之。何以故四句。方正释其义。下庄严佛土例此。

    何以故。须菩提。实无有法。名为菩萨。

    佛又徴何故不名菩萨。正以菩萨以清净得名。实无有法可容人取证。而以之度人也。

    集解。内智空寂。诸法不生。是名菩萨。

    正义云。菩萨正赖佛法修行度众。而言实无有法者。谓真性中不见有此法耳。既无有法。尚有何说。佛所说者。惟说无四相。以明真空无相耳。

    是故佛说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

    又释上实无有法之义。佛所说一切法。不过随机顺应。开导众生。以悟本性。我人众生寿者。本无有也。一切法本无四相。何得着一众生相。而说我当度生乎。

    ○如如曰。如来无有法而得菩提。惟其为诸法如义也。佛如是。菩萨亦如是。一如无二如矣。此如是字。与生如是心相应。两如字。当作如来如字看。下文言如如。亦言如于真如也。经中或言如来。或言菩萨。互见错出。其中各有主客。言说法。则如来为主。广说演说之人为客。以广说演说。皆本于如来之护念付嘱也。言修行。则菩萨为主。如来为客。以此经专问菩萨发心。而以如来作准绳也。前云生如是心。是无法相。乃以有我相非菩萨释其故。此云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是有我相。乃以实无有法名菩萨。释其故。盖我执即法执。法执即我执。故曰若心取法取非法。即着我人众生寿者。菩萨实无有法。即是实无有我。犹生信之众生。无我相。即无法相。无非法相也。我当灭度众生。与前我应灭度一切众生之言无异。然作是言。则非生如是心。故不名菩萨。

    须菩提。若菩萨作是言。我当庄严佛土。是不名菩萨。

    不特法无相见也。夫上求佛果。下化众生。皆菩萨事。既求佛果。则当庄严佛土矣。然严土亦非实法。若菩萨自言。我当以七宝五采庄严佛土。是著有相。即不名菩萨。

    按正义。此佛土。谓佛刹土。下如来说庄严佛土。乃谓佛之心土。第十分言菩萨庄严佛土者。盖见世人专务外饰庄严。所以辨论菩萨不在是。此节言菩萨不以庄严佛土。自见其能。所以只示无相之庄严也。

    何以故。如来说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云何不名菩萨。如来所说庄严佛土。不是世谛取相庄严。乃心佛土也。心土无相。本来清净。云何庄严。六尘不染。定慧常存。非庄严中。有妙庄严焉。是则名为庄严也。

    如如曰。此又以非庄严明其无度生之相也。庄严佛土者。以一切法利益众生。悲智互运。福慧兼显。成就受用之净土也。非庄严佛土者。修一切法而无一切法之相。利益一切众生而无一切众生之相也。前虚叩以菩萨庄严。此直云我当庄严。不名菩萨。前以无为法。为庄严。此以一切法。为庄严。前以非庄严证其无得。此以非庄严明其无我。语同意异。

    盛释云。严土。所以济物也。以俗谛言。明法身教。调伏众生。当庄严佛土。以真谛言。佛土本空。全修在性。故云即非。以中谛言。性修不二。故曰是名。不见能严之人。不见所严之土。即庄严心土。亦内不见我。外不见法。方是无法可得也。合而言之。有生可度。有土可严。皆是有我。度即无度。严即非严。皆由无我。故以通达无我法结之。

    ○此言菩萨度生空无所有也。

    须菩提。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萨。

    起度生心。着庄严相。不得名菩萨。毕竟如何可名。能通达无我法者是也。此总结上实无有法之义。发心。得果。授记。皆无法。至度生。严土。皆无法。此般若空四相之无我法也。通达此法者。清净本然。无人我。无法我。于无实无虚中安住。其行深般若如是。得名菩萨。信不诬矣。菩萨尚不可执有我法。况如来岂有法得菩提乎。而无法发菩提心。益了然矣。

    如如曰。通达之义。全在明一切法。盖一切法者无有我。能以此法通达彼法。一一无碍。既荡凡夫之妄计。复镕二乘之偏空。可以荷担如来。利益众生矣。法无我。即是无有法。通达无碍。乃是能生之心。不为法缚。

    大圆曰。以法体本具而言。则曰法无我。以菩萨智证而言。则曰无我法。声闻。缘觉。但知无我。而不能通之一切法。止可自度。不能度人。名字菩萨。向一切法上修为。而不能知法法原来无我。则法相犹存。终归权乘。若菩萨于法法头边。洞彻无我根源见之六度万行。能所不立。名为通达无我法。终日严土而未尝庄严。终日度生而本来无度。无烦恼障。而亦无所知障。人执空而法执亦空。则如来自当授记成佛。而说名真是菩萨矣。

    △决疑云。经中初问住降。为初发大心菩萨言也。始发度生之心。种种著相。依五蕴以修行。执六尘以布施。所求菩提。有色身可见。有佛土可严。故佛重重破之。至一切色相皆离。方契般若实际。此前半卷意也。至此再问住降。为已悟般若之菩萨言也。能证之智未忘。生佛之见未泯。仍存微细二执。则隐然尚有一法我在。故说实无有法。即实无有我。如来无法可得。菩萨亦无法可得。故以非度为度。非严为严也。

    宗通云。度众生是大悲。严佛土是大智。皆菩萨分内事。然一有作念。便非菩萨。通达无我法者。不但离于人我。抑且离于法我。不但智能信此无我之法。且无能智之人。故终日度生。未尝度生。终日庄严。未尝庄严。是真无相。是真无住也。

    曹溪云。此段经文。自再行起请。至通达无我。皆一串说下。天亲分作四疑。一无相。一无因。一无佛法。一无菩萨法。总归无我。是究竟了义。其初正答住降。尚在破情显智。所破者四相粗执。所显者菩提正智也。至此再答住降。在破情忘智。所破者四相细执。所忘者发菩提心也。菩提且无。何有四相。智且不立。情从何生。故发菩提心。前说也。无发菩提心。后说也。心无其心。则无降可降。谓之真降。无住可住。谓之真住矣。

    如如居士曰。自发阿耨多罗句至此。皆遮其应住降伏之问也。言发心者。不必问其如何住。如何降伏。还当问其如何发也。发心之初。无复我相。则宁有法相。无法而发。则宁有法而得。故即生所发之心可矣。奚必复求如何住。如何降伏乎。

    释旨。

    义略云。此下分作四章。是如来第一义谛正答降伏。而住修在其中。

    大品云。诸法无所有。如是有。此十七分中开合两章。即是无所有也。后见智。三业。度生。来去。四章。即是如是有也。

    ○一体同观分第十八

    佛具五眼。体非实有。惟常住真心。虚灵不昧。眼虽分五。照共一心。所谓万法归一。更无异观。

    ○自此至二十一分。正明一切法无我。此分以本来心明无我也。

    觉非曰。十六分前。说解行发心。是从根本说到差别。十七分后。说证发心。皆从差别摄归根本。此分是显佛具差别智。而末仍摄归根本。直至后菩提无得。俱同此意。

    ○清净妙心。各各具足。众生将此三际心。障却本心。不能具眼。如来具足五眼。遍照妄心非心。清净心湛然独露。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肉眼不。

    ○如是。世尊。如来有肉眼。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天眼不。

    ○如是。世尊。如来有天眼。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慧眼不。

    ○如是。世尊。如来有慧眼。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法眼不。

    ○如是。世尊。如来有法眼。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佛眼不。

    ○如是。世尊。如来有佛眼。

    盛释云。上文言不见诸法。方名菩萨。然不见之中。自有真见。故以佛之五眼证之。五眼具足于一心。其体本一。其用有五。而不住于一。不住于五。惟佛有之。

    大圆曰。佛问五眼。皆答以有。盖知真空之中。自起实见。无纤毫之翳也。

    陈雄曰。华严经云。肉眼。见一切色故。天眼。见一切众生心故。慧眼。见一切众生诸根境界故。法眼。见一切法如实相故。佛眼。见如来十力故。大般若经所谓清净五眼是也。

    颜丙曰。幻臭观见为肉眼。普照大千为天眼。智烛常明为慧眼。了诸法空为法眼。本性常觉为佛眼。此惟从如来本体自性言也。按。肉眼见近不见远。见障内不见障外。天眼能见障外。慧眼以根本智。照真谛理。得真空慧。法眼以差别智。达俗谛理。明一切法。佛眼。佛者觉义。细惑永尽。圆明遍照。以圆觉定等智为体。以无功用智为性。

    剩闲曰。眼以瞩照为义。五眼。非实有五眼也。约所见以为眼耳。以形论。则为眼目。以理论。则为心窍。

    如如曰。通达一切者。菩萨之修。森罗万象者。如来之藏。一切法皆是佛法。则人乘。天乘。声闻缘觉乘。菩萨乘。无不摄于佛乘也。法身遍一切处。眼特其具足中之一耳。智慧之体。能见空见色。能见非空非色。能见即空即色。以其遍照一切法界。取喻为眼。即所谓般若是也。有此大光明之体。始成其为如来身。故道眼足该法身。犹般若足该六度。上文言即见如来。言见种种色。言如来悉知悉见。皆不以眼根为见者也。盖听者之机。贵于能闻。故利根人以耳入。设化者之宗。主于能见。故圆教以眼施。但众生。因空有二执。自生幻翳。不能以此眼照于彼眼。遂不能以此乘达于彼乘。虽认我法极明。终是无慧目也。故世尊以无碍之五眼示之。

    (此节承上见净以明智净)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恒河中所有沙。佛说是沙不。

    ○如是。世尊。如来说是沙。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一恒河中所有沙。有如是沙等恒河。是诸恒河所有沙数。佛世界如是宁为多不。

    ○甚多世尊。

    前说恒河。以喻布施。此说恒河。以喻世界。取意各别。佛世界者。凡有一世界。必有佛以教化之。故皆谓之佛世界。世界如此多矣。众生在世界中者。其多益甚。故先以许多世界为问。如是者。应承之辞。

    ○佛告须菩提。尔所国土中。所有众生若干种心。如来悉知。

    此喻有五层。一举恒河以数沙。再举一沙一河以数河。三约诸沙以数界。四约界中所有众生。五约众生所有心。生灭万状。犹如是沙之多。

    如如曰。众生心者。颠倒心也。若干种者。不可缕举之意。摄下过去现在未来三者而言。如来明行满足。故能知他。知不是空空观察。由同体关切。故以慈悲运为实智。而兼行度厄之事也。

    何以故。(何以悉知)如来说诸心。皆为非心。是名为心。

    如来所说众生诸心。总从六尘影现。皆识神颠倒之妄心。非真实常住之本心。是虚名为心耳。

    颜柄曰。如来说诸心。实无心可得。故曰非心但强名曰心。

    按是名为心句。诸本皆作指点真心解。正义谓其语意虽似深妙。与上下文势欠合。皆为非心。是名为心二句。只宜一直说下。不点破真心。下节三心不可得。正申明此二语。如何是真心。亦不曾说破。

    所以者何。

    所以言诸心非心者何故。

    须菩提。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

    如如曰。事过去而有所系恋。为过去心。事现在而有所执着。为现在心。事未来而有所逆亿。为未来心。众生憧憧往来。惟此三者。流浪生死如来以不可得三字点破群迷。欲薪积厝。顿入清凉。惑业久躔。立成解脱矣。可得者为菩提心。不可得则为非心。沤灭则海澄。惑消则智显。心不可得。去其非心则油然生矣。此为生心者。标方便法也。

    如解云。不可得者。言本来无有。从何而得。识得这心之不可得。便是无我。不独妄心无我。真心亦无我。惟无我。故无人无众生无寿者。能于此参详。不但勘破众生。亦且勘破诸佛菩萨也。

    刘道开曰。上言无法。此言无心。心法俱空。不真何待。三际不可得。真心之体。本如是也。

    履昌曰。此三不可得。如来为一切众生下一贴清凉散。欲其自得之也。

    经贯云。过去已灭。现在本空。未来未有。众生恋其往。计其在。想其来。纷纷有此三心。三心岂可得而住。若能清净。岂有三心。无三心。而一念不生。全体自现。则众生之不终于众生也可知矣。

    △直解。若干种心。皆差别心也。着一切六尘之相。躁扰不宁。自起生灭。总为妄心。人当自知而不能知。如来悉知。总以过去现在未来之为害耳。若悟真一之性。何来有此三心。故云不可得。惟从此不可得处。全体真心。则三观皆圆。三智自显矣。

    憨山云。此示心佛众生。三无差别也。佛所具五眼非眼。但约见众生心为眼耳。众生者。皆佛自心之众生。众生心本自如如。皆无生灭与如来心寂灭平等。绝无生死去来之相。非心原不是他本性。故三际求心。了不可得。

    莲师云。如来说三个不可得不是婉转商量。直是斩钉截铁语。所以破众生之非心者。亦甚决矣。

    ○法界通化分第十九

    佛身充法界。通达化无边。言法身充满法界。则变通莫测。神化无方。其福德之多。无有穷尽矣。

    ○此明福德无我也。

    ○生心布施是因。福德是果。众生心皆是颠倒识。若以福德为有实。则妄识住相。取着能所。即成颠倒心。故以福德无破之。

    上文只说诸法无性。诸心不实。若不知有缘生的道理。则上等人便落二乘偏空。下根人便拨无因果。点出因缘二字。方知菩萨有称性因心。随缘功德。即伏后二十七分不入断灭案。

    须菩提于意云何。若有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缘得福多不。

    因。依也。藤萝附本而生曰缘。因缘者。因其布施之功。缘之以得福德也。三心既不可得。则三世中之法。法中所行之布施。何一有实体乎。故以是为问。

    盛释。此云因缘得福。以离相布施言。与前文福德异。

    正义。此与依法分数句。似同实异。依法分明。福德性为诸法之所自出。此则申明因缘所得。住相有为之福德非真实。若离相无为福德。充满法界。流通化度。乃如来不住相布施然也。

    如解。前五番较量。俱言受持广说。此以因缘空施相。即是受持广说之实践处。

    ○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缘。得福甚多。

    果从因生。因从缘就。此人以是布施因缘。得福岂不甚多。

    长水云。如来以因缘问。空生以因缘答。因缘无性。福亦无性也。

    ○须菩提。若福德有实(取福德为实有)。如来不说得福德多(反释)。以福德无故(谓福德无住不见为实也)。如来说得福德多(顺释)。

    世尊复申释之。若以妄识为本。取福德为实有。即是颠倒有漏之福。不足为多。惟以佛智为本。则不见福德为有。在如来无能施之心。在法界无可施之迹。无住之福。无得之得。同于虚空。无有边际。所以说为多耳。惟福德无。故福德多。则福德仍归无有。福德岂有碍于菩提哉。

    如如曰。此不是无福德。乃是福德无。无福德。则为断灭。福德无。则福慧庄严。仍是湛然清净。即所谓福德性也。性不实则为虚妄。福德有实则成我相。既有真体。自无妄用耳。或问。前云非福德性。故如来说福德多。则以多为嫌。此云以福德无故。如来说得福德多。又以多为胜。义何以异。曰有为之福。多则转障性真。无漏之福。多则益显不可思议也。又曰无上正道不以自住涅槃为福。而以法身遍满为福。

    △盛释。此为无住降心第一番较量。于前四处较量中。推出福德无住。发明降心之义。前文皆与经胜较量。此但就福性较量有相无相。与前福德性之说。遥相照应。前所云福。是持诵功德。此所云福。是修证极果。前所云多。是较量胜劣。此所云多。是究竟圆满。须分别观之。

    ○如如曰。自如来有肉眼句至此。以因缘明无相之殊胜也。众生成机。感佛为因。如来起应度生为缘。今如来以五眼说法。是为大事因缘也。眼等六根为因。色等六尘为缘。今如来以清净心。知众生若干种心。是照空缘影也。三世惑业。展转感果名因。互相繇藉为缘。今过去现在未来皆不可得。是观破十二因缘也。内有信心为因。福田财物为缘。今以满世界七宝因缘布施。是三轮因缘体空也。因缘不同。而同归于不实。其于因缘。既无能所之相。则于福德自无冀望之心。无作福田。不可思量。无相之殊胜显然矣。

    ○离色离相分第二十

    色者。颜色。相者。形体。离者。不着。言求见如来者。离诸色相也。

    ○此分是明相好无我。扫尽色相之根。前半部。为信成就发心人说。法应二身。要分开不分开。不得见诸相非相。下半部。为证发心的人说。法应要浑合。不浑合。则不能通达一切法无我。所以问意与答意。较前不同。说可以相见固不是。说不可相见亦不是。故说不应以与不可以有别。谓单以身相见则不是。以身相即非身相见便是了。如上文福德无。故福德多。下文无说说。一例看。方得语气。

    须菩提于意云何。佛可以具足(无亏欠也)色身见不。

    ○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色身见。何以故。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可以具足诸相见不。

    ○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诸相见。何以故。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前云可以见如来。(五分)是指诸人。欲以色身见如来也。今云如来可以见。是谓如来。有色相可令人见也。具足色身。即八十种随形好。谓随其身形。一一皆好也。乃佛法之见于身者。(此小相也)空生悟色身原从清净法身中显出。是无色之色。岂可认为实色耶。具足诸相。即三十二相。乃佛法之见于相者。(此大相也)空生悟相好原从真如实相中流露。如本无相。岂可认为生住异灭之相耶。然妙相之具足。即妙心之具足。良由全法身无为之体。起应身相好之用。相好二种。亦非不佛。无相而相。相而无相。即非具足。明真身也。是名具足。明应身也。

    ○剩闲曰。佛既证清净法身。亦感圆满报身。如华严曰。清净妙色身。神力故显现。色身既从法身显现。则色身何尝不是法身。但色身是神力显现。则未显现时。止有法身。无有色身。法身本是离色离相者也。

    △此举佛之报身无我。示降心无住之义。前云不可相见。是言色相非相。相非是佛。此云不可相见。是言无相即相。相非不佛。法身虽非色身。而色身何尝不是法身。执色身以为法身固不可。离色身以求法身。亦不可。故如来无色。无无色。不可以色见。如来无相。无无相。不可以相见。此破执报身色相之见。以显法报冥一也。可以。不应。即非。是名等。总是一意。

    芥疏云。即非者。不执有是名者。不执无。即非者。不落常见。是名者。不落断见。即非者。不即乎此。是名者。不离乎此。单言即非。则是随举随扫之词。不举。则无以明其理。不扫。则恐人泥其说。

    如如曰。上文举三十二相。示奉持者之无相。故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此举具足色身。具足诸相。标设教者之离相。故云如来不可以具足诸相见。

    集解。由法身无身。故能现一切身。由实相无相。故能现一切相。如能通达非色名色。非相名相。是则名名为真菩萨。何疑有碍于菩提耶。

    ○非说所说分第二十一

    无上菩提。乃本来真性。此非言语可说。觉悟众生。是不可说而说也。

    ○此明说法无我。扫尽从前说法相也。慧命下。言能信法之众生亦无我。上言佛身色相。一切无我。佛身如是。佛法亦然。

    天亲曰。佛以非身故现身。法亦无说强名说。是说法亦无我也。

    须菩提。汝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有所说法。莫作是念。

    佛身既是无身之身。而佛法亦是无法之法。全是一真法界。了无自相可得。故佛不用诘问。直示戒辞。上念字。是如来说自己之念。下念字。是说众生之念。

    大圆曰。如来所说。不过随机方便。无所说相。无能说相。若有法住在言中。名为剩法。不是无上正觉。若有言住在法中。名为死句。不能开人悟门。惟无言默悟说以说其无说。是名说法耳。

    何以故。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不能解我所说故(复自释之)。

    如如云。何以为谤。盖说法四谤。执定有者其一也。今拟如来为有所说。虽非若外道之不信。而邻于定有。是自夺正帜以益邪帜也。正觉一迷。凡趣永堕。以不解所说明其故者。盖不信之谤。自外正法。此不足论。信而不解。则如聋人听乐。盲人观场。心心无主。法法相碍。以尊重之心。堕诽谤之见。为蠹更深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

    须菩提。说法者。无法可说。是名说法(又正告之)。

    说法者实无有法。惟其本来无法。故但示人以真空实相妙理。使于言外自悟。斯乃不说之说。说而无说。

    经贯云。说法者因众生之真性而为言。众生真性之外。非有法可说。若众生既悟。连此法亦并无用。是佛之说法。乃无法之法。无说之说也。

    ○尔时慧命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于未来世。闻说是法。生信心不。

    如如曰。慧即智慧。命则性命。谓具智慧。通命源。即所谓无量佛所种诸善根也。此是带来般若之性。须菩提慧根虽夙具。然理境未深。则实智不发。故其慧命。不在未闻法之时。亦不在初闻法之时。而在闻如来无可说法之时。故曰尔时也。经中每言法不可说。何于此时始显慧命。盖前言如来。止于法中指示。未就性命上说。此言如来有五眼。如来非具足色身。如来不作是念。皆于智慧表如来。以佛智慧加被空生。宿种善根。于是顿露。故立此嘉名耳。闻说是法。承上无说之说来。善现前问众生生信。是闻言说章句生信。此是问闻说是法生信。所信有浅深也。未来世。兼像法末法时言。众生。谓一切有情众生。皆假五阴和合。众共而生也。

    ○佛言须菩提。彼非众生。非不众生。何以故。众生众生者。如来说非众生。是名众生。

    佛言汝将谓众生实是众生。故不能信。不知彼非实是众生。亦非不是众生。盖众生与佛。同有真性。故曰非众生。但背真逐妄。自丧本来。故曰非不众生。非不众生。即含是名众生意。佛恐人未解又何以故问起而自释之。如来说非众生。申彼非众生句。是名众生。申非不众生句。

    如如曰。生信无择众生。较前是人种诸善根之言。更为切近。经中每阐明如来之义。此则阐明众生之义。知如来义可以证般若。知众生义亦可以证般若。五阴和合。即具真如也。

    △前段如来直示须菩提以无法可说。尊者深领此旨。信法性与佛性相应。又欲未来众生。各各信心。恐其难信难解。故又有众生之问。佛言以下。明众生之相。亦当空也。夫众生既非实是众生。又何疑其不能信哉。

    莲师云。彼非众生。非不众生。是如来点化众生处。夫卵胎湿化诸种。尚有变化而脱离其凡胎者。何况于人自当泯乎众生之见。故下文不说众生。而直言菩提心。

    ○正义云。此与第七分十三分。大意略同。七分云无有定法可说。十三分云如来无所说。此云有所说法。即为谤佛。又云无法可说。是名说法。反覆叮咛。总是要人自悟本性。勿执文字之陈言也。即孔子予欲无言之意。

    ○无法可得分第二十二

    无上菩提。本是真空。我尚非有。何况于法。

    ○此言无得法之我。扫尽从前菩提相也。

    大圆曰。前既说无得。又说所得。既说实无有法。又说一切法皆佛法。此处伏个疑端在内。空生闻如来说智眼。福德。色相。言说。一切无我。方知有法不碍无法。有得不碍无得。福以无福为福。相以无相现相。法以无说为说。则菩提之得。岂非亦以无得而得耶。空生发此问端。正是他深解处。所以如来印可之。当与下二十三分合看。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为无所得耶。

    须菩提因佛说身相空法相空众生相空。因悟如来之得菩提。为得而无得。故举以问。

    如如曰。善现闻非众生。是名众生之言。顿知众生本具佛性。故发此言。悟众生而知佛。真是体会入微。如来前言无得。复言所得。空生则合证之。发所未发。故为佛所深许。然何不于言所得时。即标合义。以佛言得菩提之后。又言三世心不可得。言福德无。言具足相好。非具足相好。言说法者无说。俱于得中淘汰得净。故于此时。乃有得为无得之解。

    ○空生此问。乃是证发心的公据也。

    佛言如是如是。须菩提。我(如来自述)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乃至无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以此无法可得为菩提)。

    如如曰。经中佛说如是如是凡三见。(十四分)空生言离一切相。佛曰如是如是。印其知无得也。(十七分)空生言无法而得。佛言如是如是。印其知所得也。此曰如是如是。印其知得为无得也。是经中三大关键。欲知修证先识菩提。前(第七分)云无有定法可名。犹恐行人迷向。故又翻前义示以可名。言我于菩提者。以己验者引人也。前(第十分)云于法无所得。但约空寂之体。此云乃至无有少法可得。是析到至精至微处。惟万物皆备。乃能一丝不挂也。无则无所不无。是为无上菩提。

    集解云。言得便从外来。从外来则由于法矣。

    莲师云。此重无有少法句。如来不留一法乃通万法。法在外。觉在心。然则如来正以无法可得名正智。安有法可以得菩提耶。

    △盛释。尊者闻无我之说。已悟佛性即是菩提。无法可证。本无可得。而无所得者。乃为真得。故直陈所见。而世尊印可之。更发明之。见得说法无我证法亦无我也。菩提处。即所证处。但妄尽觉满名曰菩提。自修因以至证果。中间无有一法可得。如着一得字。便见佛是佛。菩提是菩提。无住相中。何从多此一层法障耶。

    ?闲曰。无有少法可得。不惟空有二法不可得。并中道法亦不可得也。

    陆腾曰。前言无法可得。未显即是菩提。此言无少法可得。即是无上菩提。说更直捷。

    ○四依解。无少法是无上心。是真如体。下平等二段。平是正等心。是真如相。以无我修善法明正觉心。是真如用。合之是体相用三大。又合之是无上正等正觉也。

    ○净心行善分第二十三

    不着一法于心。而行此善法也。

    ○此言无行善之我。扫尽从前万行庄严相。

    释旨。上言菩提无法可得。岂一切断灭者耶。菩提非以一切断灭而无可得。正以一切周遍而无可得。是法平等三句。是明菩提无我。与诸法如义相应。是就诸法如之如上说。离相修一切善法。明得菩提无我。归于无法可得。与所得菩提无实无虚相应。是就如来得菩提之如上说。即非善法。应前即非一切法三句。如来之得而无得。阐发无余蕴矣。

    ○此分是足上二十三分意也。佛答有三上言无法可得为正觉。此言平等为正觉。修善法成正觉。总是接引众生之意。

    复次须菩提。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此以平等为菩提)。

    佛于阿耨菩提。云何无有少法可得。以是法依性而修。性平等。法亦平等。平等则无高下。故无得与不得。盖圣凡同此佛性。在圣不增。在凡不减。平等无有高下。是以名为无上正等正觉耳。如来以证此平等为菩提。此外安有少法可得耶。

    释义。是法。即指菩提觉体。无法之法。乃真法也。平等。谓凡有知者必同体也。无有高下者。非圣具而凡亏也。

    如如曰。前云一切法皆是佛法。觉法界中犹多一佛字。此云平等无有高下。并佛之名俱不立。有则无所不有。是谓无等等菩提。

    以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修一切善法。即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以此修善法为菩提)。

    虽曰平等。非可不修而得。但不可以著相之修。反增其障。无四相。真是平等。以清净平等不著相心。入在万行门中。顺性修为。随缘成办。事理无碍。一毫法相不留。一切善法满足。所谓无实无虚者是也。即是为得无上正等正觉。而有少法乎哉。

    如如曰。既识菩提。可知修证。无我人等者。即无所得也。承无有少法来。善现以无所得证果。此则以无所得起修。前云一切法。义虽广大。而未正其宗。乃特标一善字。以别于魔外。种种善法。皆以所种之善根而生。非求善于法也。承平等无有高下来。无我。则不滞于有。修法。则不滞于无。故得阿耨菩提。是又以无所得为得也。

    须菩提。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又恐人疑既无少法可得。云何复修善法。既有善法。即是少法。法独称善即非平等。故复释之曰善法即非善法。以善是对恶之名。法亦假立之义。修证之后。即当舍去。不容执着。然则善原无善。法原非法。而得亦无得之得也。

    ○翁应春曰。既云无法可得。则无法矣。恐人落无。故云平等。不妨修一切善法。既云修一切善法。则有法矣。恐人执有。故又言即非善法。步步回顾无相法。不失无实无虚之旨。总是欲人依法悟性。又要离法见真耳。下文又以福智结之。

    △圭峰曰。初以无法为正觉。次以平等为正觉。三以正助修正觉。

    大圆曰。虽无少法。不可以无法而入于断灭。虽平等。不可以平等而据为真常。一法不了。一行不行。不得名为智满之佛。修一切善法。是指出手下工夫。当以无四相为了因。为正道。以修六度为缘因。为助道。以无相为修。正见其无得。正见其平等也。

    长水云。所言修者。但是断除我法。显自真理。亦无一法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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