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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圭峰大师 疏

    宋 长水大师 记

    后学云栖寺沙门大瑸科会

    △二正宗分二。初标列章门。二依章随释。

    初标列章门。

    【疏】第二正宗分。二门分别。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悬判。后依天亲门答断疑以科释。

    【记】正宗中疏二。初标章门。

    ○以一卷经文。二论解释。大云青龙皆二论并行。今即不尔。何者。以无著配十八住处。天亲断二十七疑。旨趣既殊。科段亦异。或一疑中有四住五住。或一住中有二疑三疑。乍合乍离。连前带后。以是之故。文涉交加。理则不必深玄。学者以之难解。今既别释。庶不相干。传讲之流。少力多获耳。

    △二依章随释二。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悬判。二依天亲问答断疑以科释。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悬判三。初正示七句。二总指后四。三广释第三。

    【记】初中三。初正示七句。

    △初正示七句二。初牒标。二列释。

    初牒标。

    【疏】初中。七义句者。

    【记】七义句者。论述归敬偈已。即云。成立七种义句已。此般若波罗蜜。即得成立。义句。拣文句也。既以一义为一句。此经共有七义句也。七义句名。疏中自有。于中。前六显示菩萨所作究竟。第七显示成立此法门故。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圆满矣。于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齐此悬判一科。唯依无著之名记之。

    △二列释七。初种性。二发起。三住处。四对治。五不失。六地位。七立名。

    初种性。

    【疏】一。种性不断。谓护念付嘱。

    【记】疏一种性不断者。此非凡夫二乘及权教菩萨。意明佛种性不断也。

    ○谓护下。指经。便是释意。谓以小付大。嘱大化小。展转如是。宁有断绝。如人父母。付嘱子孙。(云云)。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赞佛。引起问端也。

    △二发起。

    【疏】二。发起行相。谓申请赞许。

    【记】疏二发起行相者。既欲种性不断。故须发起修行之相也。

    ○谓申下。指经。其实伫听亦在此摄。

    △三住处。

    【疏】三。行所住处。谓十八住。从佛正说。直至经终。是无相行所住处矣。

    【记】疏三行所住处者。既有能发。必有所发也。

    ○十八住名义。下文广释。

    ○从佛下。指经。

    ○是无下。释名义。此既相之无相。非一向之无相。略见行玄。为顺本宗。故标无相也。

    △四对治。

    【疏】四。对治。谓一一住处。皆具邪行。共见正行。二种对治。

    【记】疏四对治中。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顺佛道。皆名邪行。

    ○共者。不一义。见者。分别情。正行者。即杂见之正行。非纯正之正行也。

    ○二种对治者。以正行治邪行。是一对治。以无分别智治分别见。是二对治。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于见。不治正行。如披砂拣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经中。但有能治。无所治也。且如第一住处中。不度众生为邪行。度众生为对治。于度众生时。见有众生是所度。见我是能度。是分别见。度而无度为对治。此理实同时。义分前后。初住既尔。余可例知。故论云。行诸住处时。有二种对治。

    △五不失。

    【疏】五。不失。谓由对治离增减二边。不失中道。

    【记】疏五不失中。谓由下。明意也。

    ○离增减者。谓执有为增。执无为减。前堕此二。则失中道。今皆离之。故得不失也。如经中。即非佛法。是胜义谛。遮增益边。是名佛法。是世俗谛。遮损减边。其余即非是名。皆例之也。论最后结云。菩萨离此二边故。于彼对治。不复更失。故名不失。

    △六地位。

    【疏】六。地位。谓由不失中道。成贤圣位。信行地。净心地。如来地。

    【记】疏六地位中。谓由下。释。以二边邪僻。置之不论。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于此中。分立地位。如往帝都。有三路异。两边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论于远近迟速等也。法中亦尔。故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信行下。分位也。于十八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当三贤。依信起行。故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第十七住是净心地。此当初地。离分别障。亲证真如故。第十八住。从第二地已去乃至佛位。通名如来地也。

    ○又以诸家明地位。或广或略。广则五十二位。略则泯之全无。今则均于广略。去其太甚。说三地五位矣。

    △七立名。

    【疏】七。立名。谓由前六。智慧坚利。位地阔狭。故名金刚。

    【记】疏七立名中。谓由下。释。谓约三种法上。立金刚名。一约般若体用名金刚。此如金刚坚利。二约地位阔狭名金刚。此如金刚杵形。以信行一僧祗。净心只一刹那。佛地二僧祗。如金刚杵。初后阔。中间狭故。三约文字名金刚。此如画像也。以诠信行地七纸余经。佛地三纸余文。净心地五行经。如彼画像。亦初后阔。中间狭故。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转而成。喻中。且根本是坚利金刚。因造以成其杵。因画以成其像。法中。根本是体用般若。因修以成其位地。因诠以成其文字也。又此法喻各三事中。一事即实。余二皆虚。喻中。坚利金刚是实。杵形画像皆虚。法中。体用般若是实。位地文字皆虚。以此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刚之名。然前一是佛本意。余二是菩萨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于中。前五坚利。第六阔狭。阔狭之中。含能所诠也。

    △二总指后四。

    【疏】后四但约第三句中十八住说。无别经文。

    【记】疏后四下。二总指后四。

    ○应先问云。第三句内。说尽经文。未知后四。如何配摄。故此云也。

    ○谓一一住说对治故。于对治处。显不失中道故。于不失中。立位地故。于前六中道。立名故。(云云)。

    △三广释第三三。初正辩十八住处。二重以八义相摄。三更约地位配释。初正辩十八住处二。初牒标。二列释。

    初牒标。

    【疏】十八住处者。

    【记】疏十八下。三广释第三。三。一正辩十八住处。疏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释其义。兼明对治十二种障。便指经文。令知科段所属。

    ○然每住经文。疏但略标三字五字。缘以经本科段首尾文势稍重。恐言涉相滥。故不标最初之字。但取其次异文。亦不结终齐至何处意在省约耳。向下随文略叙首末。以隔前后。

    △二列释十八。初发心住。二波罗蜜相应住。三欲得色身住。四欲得法身住。五修道无慢住。六不离佛世住。七愿净佛土住。八成熟众生住。九远离外论住。十观破色身住。十一给侍如来住。十二远离退失住。十三忍苦住。十四离寂静味住。十五证道离喜住。十六求佛教授住。十七证道住。十八求佛地住。

    初发心住。

    【疏】一。发心住。经云应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等。

    【记】一中发心者。谓发广大第一等四种心也。

    ○经文从佛告须菩提诸菩萨摩诃萨。应如是降伏其心。乃至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

    ○以大乘菩萨。最初法尔合发是心。故十八住中。居其第一。

    △二波罗蜜相应住。

    【疏】二。波罗蜜相应行住。不住色布施等。

    【记】二者。经从复次须菩提。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乃至须菩提。菩萨但应如所教住。

    ○不住等者。等有二意。一则等于余文。如上所引。二则等于余义。谓等余戒等五也。

    ○此则虽是指经。便兼释义。则波罗蜜是所应。戒等是能应。能所两合。故云相应。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离相。或行离相。不行施戒等。皆非相应行。直于行施戒等处离相。离相处行施戒等。方得名为相应行也。

    △三欲得色身住。

    【疏】三。欲得色身住。可以身相等。

    【记】三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身相见如来不。乃至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

    ○问。色身是相。何以离相求之。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无相是体。欲得有相色身。须见无相法体。未见法体。不能现相。是故先令见相无相。方得色相之身耳。此中意在文外。故论以意科也。

    △四欲得法身住。

    【疏】四。欲得法身住。法身有二。一言说法身。颇有众生等。因言显理故。二证得法身复有二。一智相。如来得阿耨等。二福相。若人满三千等。

    【记】四中言说者。经从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问。法身非言说。何故以言说为法身耶。故疏释云因言显理故。此有二意。一以言说显于法身。法身非言说。二文字性离。即是法身。无别法身耳。

    ○智相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则以无相无为法为智相也。故起信云。以智相无可见故。

    ○福相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若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乃至须菩提。所谓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则以持说此经。获无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为福相也。然是法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依主释。

    △五修道无慢住三。初正示此文。二通叙后段。三别结对治。

    初正示此文。

    【疏】五。于修道得胜中无慢住须陀洹等。

    【记】五于下。文三。初正示此文。

    ○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须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不。乃至是乐阿兰那行。

    ○得胜者。以小乘四果。胜于四向等故。对劣彰胜也。此即以小况大也。小人尚犹无过。君子岂合有??。由无慢故。方得证果。故经皆言。我不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等。

    △二通叙后段。

    【疏】从此至十六住。如次对治十二种障。意明欲求色身法身。须离是障。障尽故。入十七证道住。

    【记】从此下。二通叙后段。

    ○意明等者。叙次第之意也。先问云。前之四住。何不言离障耶。故云也。意云凡欲修进。先须发心。发心已。则修行。故有第一第二。发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内。唯有二身。粗细之间。先色后法。故有第三第四。前修胜行。恐有慢心。障入圣位。故说小果以况大乘。今离障。进入十回向位也。故从第五。方说离障也。

    ○然此十二障。每至一住。皆须蹑前。以辨来意。如云。虽得无慢。犹自少闻。故于第六住中。对治少闻障。他皆仿此。以此诸障。皆在地前。能障见道。非是地上。故云障尽入证道也。然障是所治。文在经外。住是能治。正是经文。若相望说之。理则明矣。

    △三别结对治。

    【疏】今当对治第一慢障。

    【记】今当下。三别结对治。

    ○然准五蕴论说。慢有七九二种。但开合之异。此约入道人说。七者。论云。一慢。于劣谓胜。于相似谓等。二过慢。于相似谓胜。于胜谓等。三慢过慢。谓于胜己计胜彼。四邪慢。己实无德。计己有德。五我慢。谓于五取蕴。计我我所。六增上慢。谓于胜妙法中。未得谓得。七卑劣慢。于多分胜。计己少分劣。今所离者。即五六也。以证我空故。取自果故。

    △六不离佛世住。

    【疏】六。不离佛世时住。昔在然灯等。离第二少闻障。不离佛世。则具多闻。

    【记】六者。经从佛告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昔在燃灯佛所。乃至实无所得。

    ○云何离障得成住耶。疏次云离第下。所离障。不离下。结成住义。于中。上句成住。下句离障也。若离佛世。不名住处。无佛说法。则是少闻。便成其障。若不离佛世。乃成住处。常遇佛说法。则具多闻。便离障也。

    ○然凡是修行。智慧为本。欲得智慧。必须多闻。故依佛住。离少闻障也。故经云。多闻增智慧。勤问第一方。

    ○问。若然者。据今经云。于法实无所得。岂成多闻。答。此是闻而无闻。得而无得。无得而得。是真得。无闻而闻。是实闻。故成此住。

    △七愿净佛土住。

    【疏】七。愿净佛土住。菩萨庄严佛土不等。离小攀缘作念修道障。缘形相土则小。无缘则大。契法界故。

    【记】七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菩萨庄严佛土不。乃至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离小下。所离障。攀缘即是作念。盖一义耳。

    ○缘形等者。意云。若取色声等相为土。即有分限。故名小也。以不如法身故。若不取相。分别不生。心境两忘。竟何分限。故云大也。契法下。释所以也。意令忘怀严法性土。不令生心严法相土也。故经云。不应住色等生心。应无所住而生其心。偈释云。智习唯识通。如是取净土。非形第一体。非严庄严意。

    △八成熟众生住。

    【疏】八。成熟众生住。人身如须弥等。离舍众生障。若见大小。不能济物。

    【记】八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譬如有人。身如须弥山王。乃至是名大身。

    ○成熟者。即由教化令众生成种。根熟有所悟证。

    ○离舍下。所离障。若舍众生。即不能教化。故令离障。方成住也。

    ○若见大小下。反释所以。意言能济物者。盖为不见大小也。故经云。佛说非身。是名大身。岂存大小。若见大小。则有高下亲疏憎爱。心既不等。宁曰大悲。纵使化生但成爱见。憎者则去。便舍众生。云何成熟。反此用意。则物无有遗。迟速之间。皆能成熟。

    △九远离外论住。

    【疏】九。远离随顺外论散乱住。如恒河中所有沙等。离乐随外论散乱障。恒沙宝施。不及持经。如何外学。不修正法。

    【记】九者。经从须菩提。如恒河中所有沙。乃至如来无所说。

    ○离乐下。所离障。然随顺外论。即是散乱但能远离。即成住也。即儒墨文笔。除佛教外。皆外论也。以外论之事。是名利源。既若求名。岂得心无散乱。况得之则乐。失之则苦。苦之则忧。乐之则溢。由斯业累。世世沉沦。反推其本。皆由随顺外论耳。

    ○恒沙下。举持经福多以责外学。意云。持经者功德若此而不修行。名利之源。是轮回苦本。如何随顺。却乃修学。

    △十观破色身住。

    【疏】十。色及众生身抟取中观破相应行住。三千世界所有微尘等。离破影像相中无巧便障。既离散乱。与定相应。以细末不念二种方便。破粗至细。泯细至空。则除影像之相想。

    【记】十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微尘是为多不。乃至是名世界。

    ○色是依报。即外四大。身是正报。即内五蕴。抟取者。即和合义也。但秦魏译异尔。然抟取约法。相应兼人。二事相望。总有三对。一。内身色蕴。及外器界。但合微尘所成。名为抟取。见有身器为依正执取等。即是相应。二受等四蕴。但合心心所法而成。名为抟取。见有苦乐受等。即是相应。三。色心和合以成此身。名为抟取。见有心色。即是我人相应。行即迁流造作之义。观破之义。如下所明。

    ○影像相者。谓色心等法。是法界中之影像。亦可是业识之影像。离破下。所离障。无巧便者。由无善巧方便。不能破此影像。乃名为障。若有巧便破之。则成其住也。巧便之相。彰在次文。

    ○既离下。蹑于前住以为方便之本。由无散乱。则成其定。从定方能发慧。观而破之。

    ○以细下。正示二种方便。巧便之相也。然破色具二。破心唯一。除细末也。以心心所法。不可析破故。粗色显著。难忘执情。析至极微。易祛妄念。故须具二。如下文说。

    ○相想。即心境也。心境两忘。故云除。

    △十一给侍如来住。

    【疏】十一。供养给侍如来住。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不等。离福资粮不具障。不以相见。常见法身。名为给侍。福无边矣。

    【记】十一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不。乃至是名三十二相。

    ○离福下。所离障。欲入圣道。须福资粮。如人远行。岂可空往。佛为至圣。是福之因。供养给侍。无不获福。即以此福。为其资粮。若供养得福。即是住非障。反之则是障非住也。

    ○不以下。或问。文云不以相见如来。如来尚不得见。云何给侍耶。故此释也。此即但以智慧随顺相应。名为给侍。然非谓弃却相身。别侍无相之佛。但了相即非相。不生执着。乃曰相应。凡所供养亲近恭敬。皆名给侍。若生执着。不顺于理。虽常见佛不名为见。如下文云。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华严云。若人百千劫。常随于如来。不了真实义。盲瞑不见佛。又如佛昔三月升忉利天为母说法。后降阎浮。有莲华色比丘尼欲先见佛。化作转轮王队仗。往至佛所。佛乃诃之具陈上事。时须菩提。在于山中。亦欲见佛。寻复思念。空无相理。是真法身。何用见色相。言已复坐。竟不往见。于是佛告莲华色言。须菩提先见我竟。汝已在后。故知执相迷真。对面千里。虚心体物。天地一家。故古人云。肝胆虽近。情生则隔。江山虽缅。道契则邻。是知通达妙理。方真给侍。若斯给侍。是侍真佛。故所获福。无有边际。

    △十二远离退失住。

    【疏】十二。远离利养及疲乏热恼故不起精进及退失住。恒河沙身命布施等。离乐味懈怠利养障。恒沙命施。犹劣受持。岂为一身。耽着利养。身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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