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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書月以證改時、改月,如後。

    莊公二十有三年夏,公如齊觀社。此周之四月也,當夏正建卯之月,則改時、改月甚明。

    僖公三年,自去冬十月不雨至春,書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至六月雨。若用夏正,則六月乃建未之月。歷三時不雨,六月乃雨,如此則春不得耕,夏不得種,種不入土,爲災大矣。今此六月是周正建巳之月,得雨,可以耕種,則於農事無妨,故此年不書旱,不書饑,明是周正。

    哀公十四年春,西狩獲麟。冬獵曰狩。此是子丑之月,故書狩也。觀此足以知周家實是改時、改月,而主夏正者則謂非時而狩,所以爲譏。澤以爲既不書公狩,又不書狩之地,此只是虞人脩常職,本不應書,所以書者,蓋特爲獲麟故,不可彊以爲貶。

    右所舉[1]改時,只此數處,亦自分明,其餘亦不足深辯。蓋此是一二百年間,虞著曲説,以蠧害聖經。[2]自两漢至唐,並無此説也。漢初猶有夏、殷、周及魯曆,又有顓頊曆,古人見前代曆紀甚明,又三傳所載之事,互有異同,[3]然同是遵用周正,别無異説。凡三代正朔,皆自是爲一代之制,以新民之耳目。既改月,則須改時,應紀年、會同、朝聘。作史者一皆遵用,故夫子春秋是時王正朔,安可有他説也?大抵商、周本是錯改時、錯改月,但學者皆不肯爲商、周認錯。若肯爲商、周認錯,則經旨自然明白矣。若周之改月,只以孟子「歲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及「七八月之間旱」爲證。晦菴集注所據周改時,止以行夏之時爲據。蓋周以建子之月爲春,終是不正,故夫子思行夏之時也,此只以聖經之言爲證,不煩他説。

    * * *

    [1] 「右所舉」,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2] 「間,虞著曲説,以蠧害聖經」,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虞」作「私」。

    [3] 「所載之事,互有異同」,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魯隱公元年不書即位義

    此隱公之元年,何以不書即位?攝故也。君薨而世子立,世子幼,則國政聽於大臣,堪事而復辟焉,古有之矣。曰隱公爲大臣乎?曰非也。庶長而有先君之命,使之攝而奉桓者也。何以知其有先君之命乎?曰桓公之母,仲子也,以貴聘之,則其子貴矣,故桓公之生,先君既以爲世子,諸侯國人知之矣。則隱公之攝,非先君之命而誰乎?曰庶長何以不得立?曰是聖王之制,所以正嗣統,而杜禍亂之原,定民志也。禮:「諸侯一娶九女。」無再娶之文。適夫人無子,則擇諸右媵;右媵無子,則擇諸左媵;左媵無子而後取諸衆妾之子,亦皆以其序焉。有常制矣。隱母,媵也,故其子不得承統。然則桓母適乎?曰不適。曰不適則曷爲而貴?曰非適非媵,桓母也。非適非媵,是謂再娶。蓋先君之失禮,而臣子末如之何者也。惠公之適妃,孟子也。孟子卒,繼室以聲子,隱母也。其後仲子之歸魯,蓋純以夫人禮聘之,國人皆曰此夫人也。隱亦嘗母事之矣。隱立而天子又嘗歸賵焉,則惠之貴桓母有素矣。雖然,豈禮之正哉?是故明天子在上,則婚娶得禮,而適庶之分明。及王制不行,而後諸侯越禮者衆。越禮矣,而直以古義斷之,則於事情之實,將不勝其扞格,而終非臣子所得追議於君父也。然則隱烏得而不奉桓乎?穀梁子曰:「讓桓,不正。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蹈道則未由。」穀梁之説,斷則斷矣,而不達乎事之情,昩乎禮之權者也。使隱公黜桓而自立,則是負先君之託,先君之肉未寒,而舉其所愛,推而遠之。設令其禍不至於殺,而桓之母子失所矣。而曰我爲正,其得謂之正乎?其得謂之孝乎?而人之情又肯盡從之否也?使人情而果從,是亦亂耳,是亦篡耳。况人情未必然,而先君之命實不可改乎?故隱之奉桓,足以爲賢,而説春秋者苟能覈事情、酌時宜以處中,而毋執一焉,庶幾乎得之矣。

    諸侯娶女立子通考

    何氏曰:「諸侯一娶九女,無再娶之文。適夫人無子,則立右媵之子;右媵無子,則立左媵;左媵無子,則立夫人娣姪;夫人娣姪無子,則立右媵娣姪;右媵娣姪無子,則立左媵娣姪。」

    成公九年,「二月,伯姬歸于宋」。經書衛人來媵,又書晉人來媵,又書齊人來媵。按左傳,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今魯嫁伯姬,三國來媵,共十二女,而齊是異姓,豈宋先代之後上公爵尊,故如此歟?然不可考矣。又按傳隱公三年,云:「衛莊公娶于齊東宫得臣之妺曰莊姜。美而無子。又娶于陳曰厲嬀,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嬀生桓公,莊姜以爲己子。」據厲嬀即何氏所謂右媵,其娣戴嬀即右媵之娣。又據昭公八年,陳哀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此所謂三妃,即夫人與左右媵。合此數處觀之,則諸侯九女之制甚明。其立子,則各從其母之貴賤也。

    齊桓公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無子。齊侯好内,多内寵、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生武孟,少衛姬生惠公,鄭姬生孝公,密姬生懿公,葛嬴生昭公,宋華子生公子雍。按桓公夫人三,當是徐嬴、蔡姬娶在先,王姬娶在後,所以如此,不是兩媵,故皆稱夫人。内寵六人,寵皆相軋,又非娣姪,所以子皆争立,妻妾踰制,非正家之道也。

    晉襄公卒,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賈季欲立公子樂,趙宣子欲立公子雍。宣子曰:「辰嬴賤樂之母,班在九人,其子何振之有?杜祁雍之母以君故,讓偪姞而上之,以狄故。讓季隗而己次之,故班在四。」愚按:此事宣子如此擬議,後雖不曾成。然當時偶無適子,而欲立妾子者,其選擇之法,大抵如此。

    右春秋諸侯娶女、立子,大略如此。惟公子糾却不知其母之貴賤,小白母衛姬是齊僖公妾,然亦不知其班序之尊卑,但據二傳説子糾母貴宜爲君,史記謂子糾母,魯女,則班序不當在衛姬下,此外别無考證,不可懸斷也。

    春秋指要

    易與春秋,皆夫子作,然二經事體又自不同。易則文王、周公已有全書,春秋却是古所未有。二帝傳授精一執中心法,百聖所同,唯春秋一經乃是夫子所獨。蓋夫子之精微緼奥,皆具於易,而所以立教則在詩、書、禮、樂,其撥亂反正,制事之權,皆在春秋。二帝三王皆有事功,夫子之事功,則在春秋也,故曰:「吾志在春秋。」豈不信乎?删詩、書,正禮、樂,繋易,是述,唯春秋可以言作。

    易稱「巽以行權」,蓋巽順而後其權可合於正。若先不巽順,則其所謂權者,乃亂耳。如孔子作春秋固是行權,然聖人之心,本極於巽順,以巽順行權,所以濟世道之不通。若因循顧忌,視天下之沉溺與己不相關,則亦非聖人之心矣。惟其巽順,故天下莫敢議其非。然聖人猶曰:「罪我者春秋。」可謂巽順之至矣。

    春秋之初,如衛州吁之事,此時事體當責王室。及春秋中世,當責伯主。及其後,肆無忌憚,然後用孔子之法。如胡氏説公及宋公遇于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説得似急迫,恐非本意。及衰亂之極,王者既不興,諸侯又無伯,聖人既生此時,不應坐視其弊。夫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他人且不可,况聖人乎?此春秋所以不得不作。

    隱公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胡文定皆以爲仲尼變周制。澤以爲仲尼救周之衰則有之,以爲變周制則不可。以德則孔子是聖人,以分則孔子是陪臣,豈得變周之制?

    春秋自三傳已多異同,又益以三家之注,實有矛盾。至啖、趙、陸氏又往往自爲説,及近代孫泰山、胡文定,所見又往往不同。晦菴所以不解春秋者,爲此故也。或問朱子,何以不解春秋,答以「元年春王正月,某已不曉」。據此則是已不滿於胡傳,但不肯翻然立異耳。凡解春秋,不與先儒立異,則經旨不明;若與先儒立異,則於事體又甚不便。正説未見信,謗議已隨之,所以晦菴答門人問胡傳曰:「不若且聽他如此説,得三綱五常不至廢墜足矣。」此不得已之説,其實不滿於胡傳也。

    春秋所以難説,蓋不止於元年春王正月,如不書即位,公羊、穀梁所見自殊,胡文定是穀梁而非公羊,其説雖正,然於事情不察,未免有差。夫以王制論之,則惠公元妃孟子既無子,則隱是庶長當立。胡氏以隱是讓而非攝,其説是矣。但禮失之餘先君之事,亦已如此,既不容探其本而歸之正,而徒裁正其末流,豈不齟齬扞格而大咈於人情哉?仲子之歸魯,蓋以夫人禮聘之,亦已假寵於王室,故王室知有仲子,其後歸其賵也。若據此事情,則仲子既貴,桓是太子,隱自不得立,其所以攝者,父命也,如此則公羊之説爲是。又據左傳,則元妃既薨,聲子已攝内政,久之仲子歸魯,既稱夫人,聲子亦已退避。仲子之貴有素矣。隱公二年,十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三年,四月,辛卯,君氏卒。仲子稱薨,聲子稱卒,書法如此,聖人斟酌輕重之意,亦可見焉。或曰正義不從而固從此偏曲之説,何也?曰此變禮也,非偏曲也。若欲伸正義,必明天子而後可,不然則用穀梁之説,以輔佐隱公,使之自立,則上逆天子、君父之命,又必殺桓公母子而後可焉。此説春秋者,所以不得已則從權也。或曰何以謂之上逆天子?曰惠公在位久,晩年以魯夫人之祥娶仲子,若不請於天子,以夫人禮聘,則宋人必不與,故經書夫人子氏薨,是嘗請命於天子,可以稱夫人矣。雖是失禮,然亦有故,又與泛常違禮者不同。故説春秋者,又當斟酌事情,未可直情而徑行也。

    唐人考古之功,如孔穎達、賈公彦最精密,陸德明亦然,但音切未善。宋氏諸儒,經學極深,但考古之功却疏。若以宋儒之精,用漢、魏、晉諸儒考古之功,則全美矣。去古既遠,不先傚漢、魏諸儒之勤,却便欲説義理,祗愈疏耳。大抵生於後世,既不獲親見聖賢,又不獲在兩漢魏晉間,則去古日遠,考古之功自然不及,如名物度數,漢儒猶有目擊者,今却皆是索之紙上,豈不疏乎?夏時、周月之説,魏晉諸儒焉得有此論乎?自唐以來説春秋者,多不滿於三傳,然説者之於春秋,其詳密未必能及左氏、杜預也。使説春秋者,先有丘明、元凱詳密之功,而後加以河洛大儒之論,則事情既得,書法不差,義理自然,順序可以歸一。今諸説皆捨先儒已成之功,稽古之實,所見又未完備,而遽與之立異焉,春秋之道所以久而不明者,以此故也。

    周易、春秋有繩墨之書,不可不學,而實未易學也。易當明象,春秋當明書法。象學久已失傳,故易尤難焉。然自輔嗣以來,玩其辭,解其義,所失亦未遠。唯春秋當據事以求書法,説者往往不察事情,而輙以己意窺聖人,由是衆説迭興,而夫子之志荒矣。澤自早歲已深有所疑,乃潜心以求,積數十年而後,默有所悟。大德八年,始作注具藁,積十有七年改削,猶未成書。其辯難剖决之文,悉入六經辯釋補注。其春秋筆削本旨以貧故未得脩述,是以有其義而無其辭。今年已六十餘,大懼失墜,所以不得忘言者,用工已有次第,中道而廢,則深可惜,且古今説春秋最苦於所説不完,雜糅紛紜,徒亂人意,是以王介甫幾欲舉而廢之。澤嘗有言,凡説春秋,要意思渾全,若一處欠闕,便成疏漏,一切舛謬從之而起。故説春秋者,若所見未完,則如勿説,非徒無益,而又害之。若所見果完,則雖微賤無聞於時,神明必有相之者。此澤所以不得不盡智畢議,求以無負於聖人也。然正解既未脱藁,本旨又未著筆,補注雖已刊,澤亦頗靳惜其書。蓋四十餘年之勤,覧者一目可盡,而此心終未暴白于世,懼人之褻而視之也,故具指要數十處,使觀者察焉。夫説之詳、辯之明,則易爲觀聽,而人往往遂怠于學。又補注者,積久之功,如器之已成,人但見其易,而不知其難也,故推本其始,與有志經學者共之。倘不棄鄙言,先默會於此,而後推以及其餘,則全經可通,意無不渾,而諸儒之得失無所遁其情矣。

    指要

    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二年,春,公會戎于潜。

    紀子帛、莒子盟于密。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三年,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冬,十二月,衛人立晉。

    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獻六羽。

    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八月,葬蔡宣公。

    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桓公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滕子來朝。

    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七年,夏,穀伯綏來朝。

    鄧侯吾離來朝。

    十年,春,王正月。

    十一年,突歸于鄭,鄭忽出奔衛。

    十五年,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十七年,癸巳,葬蔡桓侯。

    莊公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王姬歸于齊。

    八年,甲午,治兵。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于齊師。

    九年,夏,公伐齊,納子糾。[1]齊小白入于齊。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2]

    十五年,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二十二年,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冬,公如齊納幣。[3]

    閔公元年,冬,齊仲孫來。

    僖公元年,春,王正月,齊師、宋師、曹伯次于聶北,救邢。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十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虞師、晉師滅下陽。

    四年,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五年,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止。

    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鄭伯逃歸不盟。

    冬,晉人執虞公。

    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十七年,夏,滅項。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十九年,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鄫子會盟于邾。

    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二十一年,十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于薄。釋宋公。

    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二十八年,楚殺其大夫得臣。

    公朝于王所。天王狩于河陽。

    壬申,公朝于王所。

    二十九年,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三十年,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

    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叔孫得臣如京師。

    二年,丁丑,作僖公主。

    四年,冬,十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王使召伯來會葬。

    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

    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

    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十七年,諸侯會于扈。

    宣公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

    辛巳,有事于太廟。仲遂卒于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戊子,夫人嬴氏薨。

    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

    庚寅,日中而克葬。

    九年,陳殺其大夫洩冶。

    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十二年,冬,十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十三年,夏,楚子伐宋。

    十五年,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十八年,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二年,十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于蜀。

    六年,二月,辛巳,立武宫。

    七年,不郊,猶三望。

    八年,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衛人來媵。

    九年,晉人來媵。

    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師。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

    十六年,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十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

    庚申,晉弑其君州蒲。

    襄公四年,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五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

    六年,莒人滅鄫。

    七年,鄭伯髠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

    十年,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十四年,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宫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十六年,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

    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4]

    二十五年,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秋,八月,己巳,諸侯同盟于重丘。

    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弑其君剽。

    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

    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二十九年,吴子使札來聘。

    昭公元年,冬,十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楚公子比出奔晉。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葬陳哀公。

    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蔡侯廬歸于蔡。

    陳侯吴歸于陳。

    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十九年,冬,葬許悼公。

    二十年,秋,盗殺衛侯之兄縶。

    二十四年,婼至自晉。

    二十七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居于鄆。

    二十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于鄆。

    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

    定公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四年,劉卷卒。葬劉文公。

    八年,從祀先公。盗竊寶玉、大弓。

    九年,得寶玉、大弓。

    十二年,叔孫州仇帥師墮郈。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墮費。

    十二月,公圍成。

    十三年,夏,築蛇淵囿。大蒐于比蒲。

    十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辛巳,葬定姒。

    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災。

    十二年,春,用田賦。

    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右所舉經文,只是提其要。雖若不完,然一事必與數十事相關,則全經固已在其中矣,如不書即位,當與後面書即位参看;書會盟,當與凡會盟合而求之。所以謂之指要,然其間亦有迭出者,則自[5]有意。又晉韓宣子聘魯,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春秋傳序云:「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此兩處亦要切,澤嘗謂後人説春秋未必能及丘明、元凱者,正指此等處。然此却非諸儒之罪,乃是古今之殊。去古近者所見未差,去古遠者則益疏矣。故學春秋者,先得如丘明、元凱,然後可求向上之功。觀者毋忽此言也。資中黄澤書。

    * * *

    [1] 「九年,夏,公伐齊,納子糾」,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

    [2]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

    [3] 「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二十二年,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冬,公如齊納幣。」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4] 「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通志堂本闕「至穀」二字,據四庫本補。

    [5] 「自」,元刻本作「目」,文意不通,四庫本、通志堂本皆作「自」,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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