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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格,或以人民之資格,分別組織團體。又有一二地方特別機關,如直隸孔社、河南孔社、回教俱進會、京兆內外水會團防、蔚豐厚票商、華僑聯合會等,亦相繼而起。蓋自請願之辦法提出以後,不出旬餘,請願之圑體已達數十,請願之人數已達數千。其中利誘勢迫,由少數妄用全體名義及冒列姓名諸弊,蓋所難免,當時登報更正或請求摘除者,屢有所聞,然更正自更正,請求自請求,而冒列者依然冒列也。同時奉天將軍段芝貴復聯合粵鄂陝湘滇浙皖魯吉黑贛晉豫等省將軍、甘肅巡按使、察綏兩都統、黔閩兩護軍使,逕呈袁總統,早日變更國體,又請願中之別樹一幟者也。

    參政院代行立法院於九月一日開院,是日投遞請願書者已有數起,嗣陸續投遞。六日,該院開談話會商議辦法,袁總統派楊士琦到院宣言,畧謂:「改革政體,極應審愼,如急遽輕舉,恐多窒礙,本大總統認爲不合事宜,至國民請願,要不外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如徵求多數之民意,自必有妥善辦法」云云。當由各參政會議,有謂照立法院職權,實不能收受此種國體請願事件者,討論結果,交付審查,審查結果,擬向政府建議,將此項問題交令國民會議解決。二十日,該院復開會討論,對於審查報告中「請政府年內召集國民會議爲根本上之解決」句下,加入「抑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辨法」一語,卽於是日連同第一次、第二次請願書八十三件,咨送政府,是爲參政院第一次建議。二十五日,得大總統咨覆,採用提前召集國民會議辦法。

    國民會議覆選舉定於十一月二十日舉行,是國體問題,已得解決之機關,可以尅期從事矣。然帝制派意在速成,第一次建議所以加入另籌徵求民意辨法一項者,以謂政府必將採用也,今乃取決於國民會議,不特遷延時日,且恐手續或有參差,於是組織請願聯合會爲各機關聯合之總請願,書中責備參政院前次建議,並列兩種辦法,聽政府採用其一,謂爲不合,轉令政府難以應付,又謂國民會議開會遲緩,且屬決定憲法之機關,不能代決國體,宜由該院決議,召設徵求民意機關,同時復有各界請願團於第一第二未及呈遞者,亦以此意提出請願。參政院遂於二十八日開會討論,參政梁士詒、孫毓筠等主張速求解決方法,另籌徵求民意機關,多數贊成,指定梁士詒等九人起草擬定《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十月二日開會決議,咨呈政府,是爲參政院第二次之建議。政府卽於八日將《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施行(見本誌十二卷第十一號《法令》門),由是國體解決問題,已到水到渠成,經運動時代而入於進行時代矣。

    (四)政府之態度及反對者之言動

    當籌安會始發生時,有以應否干涉,詢諸袁總統。袁謂:「此項言論,耳聞已熟。予所居地位,祗知民主政體之組織,不應別有主張。帝王非所願,總統非所戀,研究此義者,作何主張,予固無嫌疑之可慮。惟予與國人,均有身家產業、子孫戚族,其欲研究所以永保安全之法,亦爲人情所應有。予受國民付託,何敢以非所願非所戀之嫌疑,而橫加干涉乎?」又謂:「如不任令學者自由研究,則一部分主張頗力,恐以武力搖撼國體,不如以此緩和其氣。」嗣後各省電詢政府意見,復答以該會爲績學之士,所以研究國體者,苟不擾亂治安,政府未便干涉。八月下旬,肅政史全體會議,以該會行動違反法律,提出非正式之糾彈,經國務卿轉陳總統,傳聞有嚴行查辦之諭,然未見實行。九月中旬,肅政史全體復正式呈請,將該會取消,總統飭令內務部對於該會以後言論行事,爲之酌定範圍,明定限制,惟當日該會運動將告成功,已無限制之必要矣。湘人賀振雄具稟肅政廳轉呈總統,請懲治籌安會發起人,肅政廳以該呈無保證人,不合法式,不予批答。又有李誨者,具稟總檢察廳,請其提起公訴,並稟內務部,予以封禁,稟中有「籌安會門首,警兵鵠立,盤查出入,以私人會所而國家公役爲之服務,亦屬異聞」等語,內務部當將此稟轉呈政事堂,政事堂置之不理,此外又有周震勳及梁覺者,具呈大理院、肅政廳,請懲治籌安會,亦無效果,且當日不特籌安會門首有警兵守衞已也,卽楊度、孫毓筠等私宅,亦有軍警保護。嗣以改變國體漸成事實,謠諑紛起,人心動搖,政事堂統率處通電各省,嚴禁謠言,且由總統諭飭內務部,禁止報載政界軍界關於議論國體之文件,然事實如此,禁亦無效也。

    反對帝制之文字,雖帝制派竭力阻遏,然仍有一二發表者。當籌安會初成立時,梁啓超有《異哉所謂國體問題》之論著,汪鳳瀛有《致籌安會書》(兩文均見本誌十二卷十號),徐佛蘇有《對於籌安會之意見書》,此皆就該會之宣言,完全從學理上商榷者也。又有自稱非籌安會人者,致公啓於籌安會,極力詆詈該會之主張。各報館除爲政府機關及在政府權力之下者外,多表示非難之口吻。外人僑寓中國者,如政治顧問莫理遜亦謂國體不宜變更,而丁義華、李佳白、佑尼干且各著爲文字,表示此旨焉。當時反對派有欲組織團體與籌安會對峙,如國體研究會、治安會、國是討論會等,然或官廳不予立案,或受其他之牽掣,不能成立。政界要人,雖以地位情誼之關係,不能顯示反對,然託故出都、藉病辭職者,屢有所聞,如國務卿徐世昌、陸軍總長段祺瑞、教育總長湯化龍、水利總裁張謇以及蔡鍔、徐佛蘇、費樹逵等,其尤著者也。

    (五)運動之黑幕

    參政院議決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於十月八日公布,原定十一月二十日辦竣,然至十一月初旬,各省投票報到者,已有二十處,辦理之神速,殊可驚駭。且以如許重大之事件,意在徵求民意,而民間初無何等之感覺,並經過之情形、召集之手續,多不明暸,當時輿論已有種種非難,謂此次選舉,中央授意各省監督,對於選舉事宜,隱用其欺騙誘迫之手段。其後獨立省將當時之祕密電文發表,內容遂完全暴露,其電文有用辦理國民事務局名義者,有由朱啓鈐、周自齊、梁士詒、張鎭芳、阮忠樞、唐在禮、袁乃寬、張士珏、雷震春、吳炳湘十人署名者,有由朱周張唐袁張雷吳八人署名者,有由朱啓鈐、孫毓筠、顧鼇、段芝貴、陸建章個人署名者,綜其大要,無非密示機宜,互相商榷,對於選舉法,則講求運用之方,對於選舉人,則暗施操縱之術,其尤駭聽聞者,謂將來投票決定,必須使各地代表共同一致,主張改爲君憲國體,而非以共和、君主兩種主義,聽國民選擇自由,又謂代表雖由選舉人選出,實則先由監督擇定,甚至預擬推戴之文,謂將來推戴書中,必須用「國民代表等謹以國民公意,推戴今大總統袁世凱爲中華帝國皇帝,並以國家最上完全主權奉之於皇帝,承天建極,傳之萬世」等字樣,並預囑各選舉監督,強令各省國民代表大會委託代行立法院爲國民總代表,又以此項密電,恐招外人非議,貽歷史污點,電令各省嚴密保管,事後一律焚燬。觀此種種,則所謂民意云云者,已可概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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