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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民代表大會

    《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各省及特別區域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初選當選之覆選選舉人及有覆選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其他各項之國民代表,則由《國民會議組織法》所規定之單選選舉人舉之。初由選舉人投票選舉代表,繼由代表投票決定國體。此項《組織法》雖有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及他項之單選選舉人爲之基礎,可省繁重之手續,然選舉人散居各地,召集必需時日,且國民會議初選舉原定十月二十日舉行,必經過通知、答覆各項手續,始可詣省報到,是國民代表之選舉,決非一月內所可舉行。然自十月八日《組織法》公布後,不及一月,各省區之決定君憲者,已有十八處,所以如此迅速者 ————(一)緣九月下旬,《組織法》尚在起草,未經參玫院通過以前,帝制派已將內容通電各省軍巡,先事預備。(二)《組織法》中各條,多留各監督以活用之餘地,如第四條之選舉法及第十一條之舉行選舉事項,均授監督以伸縮操縱之權,故各監督得以隨機應付,尅期從事。(三)各省區辦理此事,表面雖依法舉行,而暗中則自由處置,不受法律之拘束。(四)遇有窒礙,得以隱加強制,是以進行絕無阻滯。有此數端,故各省區各團體之國民代表,自十月二十五日以後卽開始選舉,國體投票亦於十月二十八日以後繼續進行。其票面標題經參政院決議,印成「君主立憲」四字,而令投票者書「贊成」「反對」字樣。至十一月二十日,各省區及蒙藏、青海、回部國體投票,一律告竣,中央四項決定投票亦於十二月十日舉行,其結果全數贊成,無一反對者。

    不特此也,《組織法》中對於國民代表,僅予以決定國體之權,而推舉元首,當然別爲一事,乃國民代表大會於決定國體之後,卽推戴袁總統爲中華帝國皇帝,且委託參政院代行立法院爲總代表,是雖受中央之指示及各監督之指揮,然經此推戴,經此委託,可省選舉元首之手續,且參政院得使用國民代表之全權,於是帝制進行遂一無阻礙矣。

    (二)參政院之推戴及帝制之承認

    參政院代行立法院旣先後接到各省區各團體之國民代表大會通告,一律贊成君主立憲,並推戴袁總統爲皇帝,復經各國民代表委託爲總代表,初擬俟各省區票匭解運到京,始行總開票,故定於十二月十五日爲總開票之期,嗣忽提前辦理,於十一日開會舉行。因票匭未到齊,故省略檢票之手續,由祕書長報告全國國民代表大會之人數與票數,計全國代表一千九百九十三人,一千九百九十三票全體一致贊成君主立憲。當由副院長汪大燮提議謂:「各地推戴書送院者,已二十三件,雖黑龍江、新疆、甘肅、雲南四省尚未送到,然已有電文推戴,中央選舉之國民代表推戴書亦經送來,應否轉送政府?」經衆決議咨送,並由參政院以總代表名義,恭上推戴書。書中敷陳袁氏功德,備極尊崇,大致謂:「有清失政,我聖主應運而出,將傾之國家,聖主實奠安之。南京政府,舉非其人,民心惶惶,無所託命,聖主實蘇息之。民國告成,羣醜竊柄,怙惡不悛,自逃覆載,聖主實撫育而安全之。皇天景命,凡三集於聖主,而聖主終不居也。今者天牖民衷,民歸盛德,全國一心,建立帝國,並戴爲皇帝。伏願俯順民情,早登大寶」云云。是爲參政院第一次之推戴,其咨文中,並聲言「民國各法令,除與國體牴觸不適用各條款外,仍應存其效力。帝室典章,歷代均有通例。其選舉大總統法,當然廢止。」袁總統接到院咨並推戴書後,卽日咨覆,並申令宣示,略謂:「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國民代表大會旣表決改用君主立憲,本大總統自無討論之餘地。惟自問功業不足稱述,若驟躋大位,帝制自爲,對於故君及前此就任之宣誓,道德信義,不能無慚,望國民代表大會總代表等,另行推戴。」並將推戴書送還,參政院卽於是日下午重開會議,孫毓筠等提議再上推戴書,對於袁總統謙謝之三事,瀝誠解釋,首頌其功業之宏,叠舉經武、匡國、開化、靖難、定亂、交隣六事以證之,次言其德行之盛,謂對於有清,仁至義盡,決無慚德可言,末謂當日誓詞,根諸民意,民意旣改,則誓詞亦隨而變更,民國元首之誓詞,當然消滅。此書卽晚送呈,是爲參政院第二次之推戴。計是日初次開會爲上午九時五十分,經彚查票數及討論表決,至十一時半而第一次推戴書已擬就繕送,下午袁總統之復咨到院,五時復行開會,至六時而第二次推戴書亦卽擬呈,僅僅八小時,而參政院與政府文書往還兩次,且鴻文鉅製,頃刻而成,大計大疑,片言立決,自有議會以來,辦事手續未有如此之捷速者也。袁總統接參政院第二次推戴書後,卽於十二日申令宣示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予之愛國,詎在人後。前次掬誠陳述,非故爲謙讓,乃國民責備愈嚴,期望愈切,竟使予無以自解,無可推諉。第創造宏業,不可急遽舉行,應飭各部院就本管事務,會同籌備,俟籌備完竣,呈請施行。」同時並以此意咨復參政院,蓋經第一次推戴而帝制成,經第二次推戴而帝位定,程序先後,固有不得不爾者也。

    (三)承認後政治之施行

    袁氏旣於十二日承認帝位,十三日頒布申令,申明改變國體,出於民意,如有好亂之徒造謠煽惑,當執法嚴懲。

    十四日,申令各部院,對於籌備事宜,務從簡略,又令參政院推薦通達憲法人員,以便擬定憲法,並諮詢該院,以制定憲法之程序。

    十五日,封黎元洪爲武義親王。黎氏自國體問題發生以來,卽辭參政院院長,雖未得許,然參政院屢次因國體開會,黎氏均未出席,至是復辭爵不受,政府雖以極優崇之親王官制示之,不爲動也。

    十六日,政事堂准清室內務府咨,稱奉清帝諭,對於改變國體並推戴大總統爲皇帝,清皇室極表贊成,申令清室優待條件,載在約法,永不變更,將來制定憲法時,自應附列憲法,繼續有效。同日,令籌辦立法院事務局,將關於立法院議員選舉事宜,迅速籌辦,准來年以內召集;又以釐稅弊端百出,派員馳赴各省考察,預備加稅裁釐;並定次年六月舉行文官高等考試暨文官甄用;又修正政事堂組織令,於第四條「設國務卿一人,贊襄大總統政務」句下,加「負其責任」四字,於第五條第二項「大總統發布之命令,國務卿副署之」,改爲「大總統發布之命令,由政事堂奉行鈐印,國務卿副署」,嗣是而後,凡舊時公報所載之大總統命令,鈐用大總統印者,均改爲政事堂奉策令或申令,下鈐政事堂印,與前清之內閣奉上諭一律矣。十一月上旬,凡已經國民代表投票解決國體並推戴皇帝之各省,其將軍巡按來電,均改稱大總統爲大皇帝,奉天將軍段芝貴通飭所屬,以後凡有所陳請於中央者,當從君主制度,改呈爲奏,前稱官職,均改稱臣,中央雖通電各省阻止,然其所公布之政府公報,則自十二月一日起,已將各項奏摺刊登,時國體尚未變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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