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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尔特(Celtes)各种族,包括高卢(Galles)、不列颠、苏格兰、爱尔兰和皮克特(Picts)五种人在里面。克尔特各种族的氏族制度,在其最古的法律中足以表现其充分的生气。即如爱尔兰和苏格兰两个种族,虽然被英格兰强暴的破坏了,然氏族制度至少在人民的感情和本能中今日还有几分残存;并且在十八世纪中叶,苏格兰的氏族制度还极盛行,其后不过都为英格兰的武器、法律和裁判厅所消灭罢了。

    至于高卢,在英格兰未征服前数世纪的古法律,或至迟在十一世纪中的成文法,除掉往时普遍习俗的残迹不论外,尚表示为村落社会的共耕制;每个家族除五亚克(acres)的自耕地外,还有一块共同耕种地,其收获是分配的。这些村落社会就是由各氏族或各氏族的分支演成的。

    克尔特各种族在十一世纪中,一夫一妻制还没完全夺掉对偶婚姻的地位。高卢人的婚姻,除开始七年不能离婚外,是很不固定的。在这七年中,只要是缺少三夜不同宿,夫妇便可离婚。离婚的财产的分配,夫取一份,妻取两份。至于家具的分配更须按照下列有趣的规则:如果要求离婚时的是夫,则嫁具应尽退与妻,夫至多只能留几件;如果要求离婚的是妻,则嫁具的大部分归于夫,妻只能得一小部分。小孩的分配,通例是夫取两个,妻取一个年幼的。离婚以后,即使女的已与别人重新结了婚过了门,她原先的丈夫要求要与她复合时,她例须承认其要求;由此夫妇两人再过七年的共同生活,而无须举行从前结婚的形式。未婚前女子的贞操问题,在他们既不十分注重,也不十分要求。妻若与别人通奸,夫有打她的权利,但除此以外,也不能有别的满意的要求。夫的气息若很恶臭,妻得据为要求离婚的理由,由这样理由而离婚,不要丧失她的丝毫权利。至于种族首领或王在一切婚姻中的初夜权(Jus primx noctis),在法典中是占很重要的地位;要免除这种实际,故在法典中已规定购买的价格;这在后来便成为中古隶农的结婚税(Marcheta)。至于妇女在社会的地位,她们在人民会议中都有投票权。

    爱尔兰妇女的地位,同高卢妇女是相类的。暂时的对偶婚姻非常之普遍;男子若是娶了第二个妇人,而与第一个离异时,须得赔偿她历年在家庭中的服役;至于遗产的分配,也没有合法儿子和私生儿子的区别。这样的对偶婚姻,与盛行于北美的婚姻形式正相仿佛,在十一世纪恺撒所目见的群婚生活还未绝迹的时候,更不足奇怪。

    爱尔兰的氏族制度,不仅见于陈古的法律中;实际上,到十七世纪英格兰遣去的法曹,才把氏族的土地变成为英王的产业。在此以前,爱尔兰的土地还是氏族或种族的共同财产,并没成为族长的私产。一个氏族人员死了,或一个家族绝了,族长又将其全部土地重新分配于各家族。

    日尔曼诸民族,在迁徙以前即已组成为氏族,是没有疑义的。他们不过在纪元前几世纪才占领多脑、莱因、威斯笃尔(Vistule在波兰)和北海各流域;新伯里人(Cimbres)和条顿人(Teutons),在纪元前二世纪的时候,还在盛行迁徙中;而绥耳夫各族(Sueves)亦到恺撒时才寻些一定的住居。

    据达西德的记录,有一节最足以证明日尔曼人的氏族制度。他说:日尔曼人看重他的外甥如同他自己的儿子一样;在某几种情形中,外甥与母舅的血脉关系,比较儿子与父亲的关系还要更亲密更神圣;所以敌人每每要求以他们姊妹的儿子为质,比较要求他们自己的儿子为更进一层的担保。日尔曼人若以自己的儿子为质,其后自己不遵守条约而牺牲其儿子,这不过是他自己的事;若是以其姊妹的儿子为质,因不遵守条约而牺牲其姊妹的儿子,这便侵犯了氏族最神圣的权利;所以氏族的近亲在这少年质子还未被敌人处死以前,必百方设法保护,或是原先不把他交出来,或是事后完全遵守条约。由此可见达西德为此记载的时候,原始的母权氏族组织还是存在。不过到纪元前几世纪,向东方与西方大迁徙之后,即已由原始的氏族社会渐渐入了村落社会。所以初移居于多脑河南方的血统社会的表示,叫做Genealogia,这个表词的意义与“村落社会”差不多。而原来高峙民族(Gaths)与其他高部日尔曼民族定居后的社会组织————所谓Fara者,亦为村落社会之异名。据恩格斯的攻证,Fara为Faran的转变;Faran的意义为“行”,或“旅行”。可见日尔曼各民族在大迁徙后,即已渐渐由氏族制度变为马尔克(Mark)制度了。

    在达西德时代(纪元后五五————一二〇年),日尔曼民族的母权制方衰而父权制方兴:父的财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则由父方的伯叔或母方的舅爷承继。容许母的兄弟可以承继财产,可见父权之兴还是达西德时代最近的事体。

    母权恰好消灭之另一痕迹,是日尔曼人对于女性之尊重;在罗马人看起来,几乎不可理解了。与日尔曼人订条约,最确实的质证,莫如贵族们的少年女子;若是他们的妻与女有没为捕掳或奴隶之恐怖,便可激起全体日尔曼人奋战的勇气;他们若在妇中发见什么预言,便视之如神圣;即在极严重的情形中,他们亦喜倾听女子的意见。比如罗马威斯巴(Vespasian)帝即位(纪元六十九年)后,著名的西威理(Civilis)的大叛乱,即以女巫威尔达(Velleda)为日尔曼人和比利时人的首领,而摇动罗马在高卢的一切统治权。妇女在家内的权威是很大的,她们无论老幼都从事于各种劳动。

    如以上所说日尔曼人的婚姻形态,已为近于一夫一妻的对偶婚;然而还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有势力的人大都可以过多妻的生活。女子的贞操,通常都要严格的遵守,与克尔特人的习惯恰好相反。达西德在他记载中极力说明日尔曼人婚姻关系之固结性,只有其妻犯了通奸的事情才成为离婚的理由。但是他的叙述中包含许多缺点,因为他是带着罗马人的文明眼镜去评判半开化的日尔曼人的。

    这个时期的日尔曼人,由氏族制度产生一种“父之仇敌也应有遗产权”的义务,有这样权利的仇敌或与他是亲属关系,或是友谊关系。因此日尔曼人在法律上便产生一种和解律(Wergeld),用赔偿金来代替复仇。这样的和解律在十八世纪还被人看做日尔曼人的特殊制度,其实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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