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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社会进化史最新章节!

    相传罗马最初是由一百个腊丁(Latines)氏族形成的种族建立的;不久既与较后移来的萨白种族(Sabiens)合并,这个种族也是一百个氏族;最后又由各种分子组成第三个种族,并且也是以一百个氏族为单位。这种传说,我们一见便完全知道除氏族以外绝没有别的自然的源头;并且氏族大抵不过是从继续生存于故乡的母氏族分出来的一个蜂窠。各种族的构成大都非异种族的分子,并且是模仿古种族的模型;古种族的形成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所以各种族的额面上也没带有他们人为构成的烙印,所不能排除的,不过为三个种族的各自核心(老种族的实在体)。介乎种族与氏族之间的为宗族,宗族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罗马人叫氏族为肯多(Gente),叫宗族为苛列(Curie)。三个种族合拢来,共有三十个苛列,和三百个肯多。

    国家未产生前,氏族为社会的单位。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是原始的形式;希腊人的氏族是很发展的形式;罗马人的氏族也是很发展的形式。

    罗马氏族,在城市时代的初期,至少还保持下列的组织:

    (1)一切氏族人员有相互的相续权;财产在氏族以内。父权在罗马氏族中也如在希腊氏族中一样的盛行,女系后裔排除于相续权外。照吾人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法》————十二铜版律:第一位的相续人为儿子;没有儿子时,为男系近亲(如兄弟姊妹等);没有男系近亲时,为氏族人员。无论如何,财产不能出氏族。此处我们可看出由财富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惹起的新法律规条已渐渐采用于氏族的习惯中。相续权,原来在氏族人员中是平等的;在上面所说的变化之初期,开始限制为男系近亲,最后为儿子与男系后裔;而演进到十二铜版律的时候,自然更进一步,所以相续权的第一位为儿子,而第二位为男系近亲。

    (2)有一块共同的墓地,叫做氏族墓(Gentilitins tumnlus)。

    (3)有各种共同的宗教祭祀。叫做氏族祭(Sacra gentilitia)。

    (4)氏族内没有结婚的义务。这种规律在罗马从没变为成文法,但是一种永续的习惯。在罗马无数的配偶中,没有一对夫妇是同一氏族的名称的。这种规律又由相续法证明了:女子结了婚,即丧失其男系近亲的权利,她便应出氏族;无论她自身和她的儿子,都不能承继她的父亲与兄弟的财产,因为她业已出嫁,在父的氏族里面没有一份相续的权利。这种规律的意义,便是立在女子不能与本氏族男子结婚的前提上面。

    (5)土地共有。土地共有,始于原始时代种族土地的分配;但在各腊丁种族中,我们发见一部分土地归种族所有,一部分土地归氏族所有,即各家庭也有一部分土地。相传个人土地的分配始于罗慕路(Romulus,前七三五到前七一五年,罗马的第一个王)。罗慕路的分配方法:系将土地划分为三大部分,三个种族各得一份;每个种族的那一份又各分成为十份,十个宗族各得一份;每个宗族的土地又复细分于各家庭,每人所得地面为两久格拉(Jngera两驾牛耕一日的样子)。然而我们在后还是发见土地仍然在各氏族手里。

    (6)氏族人员有互相帮助互相救济的义务。

    (7)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维持到帝政时代。释放的奴隶,也许其取他从前生人氏族的名称,但是不与他以氏族人员的权利。

    (8)氏族里面,有容收外人的权利。开始是容收于家族(如印第安人一样),这样便自然牵连到氏族的容收。

    (9)族长选举与罢免的权利虽然没有书面的记载;然罗马初期的王、祭司及一切职官,都是由宗族选举或指名的,可知氏族的族长(Principes)也是一样的。纵令此时已规定要从氏族内一定的家族选出,然其必须经过氏族的选举,乃是毫无疑义的。

    以上九项,是罗马氏族的特性。除掉父权一点外,与伊洛葛氏族的各种权利义务是很相象的;所以此处只须把这异点去掉,便要显然透出伊洛葛人的面貌。

    关于罗马氏族的组织,一般著名的历史学家常常陷于昏谬,此处不过举孟森(德历史家,一八一七————一九〇三年)为一个例证。孟森:“氏族的名称,除奴隶外,家族的男女全体并包括被养者与门客,都是一样给与的。种族(实际的,或虚构的)是从共同始祖产生出来的共同团体,祭祀埋葬与相续都是共同的,一切自由的个体————女子在内,都有属于这共同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已婚女子的氏族名称,到是发生困难。这种困难,只有使女子可与本氏族的人结婚,才能消灭。许久以来既已证明女子结婚于氏族外比结婚于氏族内多一层困难;在第六世纪,族外结婚还是一种特许的权利,须以报酬的名义行之……但在原始时代也有这样一类族外婚姻,是女子出嫁于丈夫的种族……这是绝对确实的,在古代的宗教婚姻中,既已规定妻须完全属于夫的共同团体而脱出她自己的团体。人人都知道已婚女子,对于她自己氏族的人员已丧失其能动的或被动的相续权利;但在反面,她又与她的夫,她的子,及她的夫与子的氏族人员之相续权相结合,所以她又被她的夫收养了。并且又入了他的氏族,她怎样还能站在氏族以外呢?”

    然则照孟森的推论,罗马女子除许其在氏族内结婚外,便不能属于原来的氏族;从而罗马氏族是族内婚制而非族外婚制。这种意见与我们所知一切民族的经验完全相反。孟森全般的推论,都是根据泰特里夫(Tite-Live腊丁历史家纪元前五九年至纪元后一九年)所记录的一节故事。这节故事是说纪元前一八六年,罗马元老院,对于一个寡妇————费西尼亚(Fecenia Hisballa),做了一个决议:任这个寡妇如她已故丈夫给她的遗嘱权利,听其自由处置或耗费其财产,并任她在氏族外选举一个后见人去结婚,且认这样的结婚妇人既不算为罪恶,也不算为耻辱。

    元老院允许费西尼亚(她是释放的女奴)可以在氏族以外结婚,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在元老院未允许前,她的丈夫既遗嘱在他死后其妻有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但这是在什么氏族以外呢?是在夫的氏族以外,还是在妻的氏族以外,或是在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呢?照孟森的肯定,罗马女子应在氏族内结婚,并且结婚后,她还在这氏族内。那末此处所指的氏族以外,一定是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了。由此便发生这样的问题:罗马氏族既是内婚制,在理,费西尼亚的丈夫之本身便没有令其妻再嫁于氏族以外的权利;费西尼亚的丈夫若擅自破坏罗马氏族内婚制的根本法而创此破天荒的遗嘱,元老院对于这种违背宗法的遗嘱不加以否决而反加以承认,决没有这样荒谬的法理。

    复次,假设罗马女子是同外氏族的男子结婚;结婚后,她仍然住在自己原来的氏族里面。那末,照孟森所引费西尼亚的故事,她的外来的丈夫竟有权许其未亡人到氏族外去再婚,这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体了。

    最后,只有这样一种设定才有成立之余地:即罗马女子是与外氏族的男子结婚,并且因结婚而出嫁到夫的氏族里面去。这样推论,才可把以上一切疑难立即解释。女子因结婚而嫁出她的老氏族并且加入夫的氏族;她以结婚的关系(非以血统的关系)而成为夫的氏族之一员。夫死了的时候,她自然有承继夫的财产的权利。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为财产不出氏族计,自然以在夫的氏族中重婚为最宜;因而后世历史家便误认为氏族内婚制。寡妇再在同氏族中重婚,这在一定时期必然成为普通的规律;然亦可以发生例外,即夫临死的时候,只以一部分财产遗与其妻,许她可以携此出氏族而与外氏族的人重婚,这亦是很简单很自然的事体,只须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内婚制的奇怪观念,便可完全理解。因为孟森所误认的罗马氏族内婚制,原来就是摩尔根所说的氏族外婚制。

    氏族外婚的表词(Enuptio gentis),不过在这节引用文中才发见,此外在罗马全部文献中都找不出这样的字眼;外婚的表词(Enubere)在泰特里夫的书中虽然发见三次,但并没指明为氏族的外婚。所以仅凭这节故事来证明罗马女子只许在氏族内结婚,实是一种幻想。这种幻想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因为泰特里夫的话,或是仅限于说明女奴解放的特殊事件,而非说明一般处于自由地位的妇女;即使是说明一般自由地位的妇女,也不过是在反面证明一般妇女都是氏族以外的结婚,并由结婚而引渡于夫的氏族。所以从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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