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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这样。关于分子的构成,现代理论,也还不明了。现今就原理讲起来,比较恩比多立用“地、气、火、水”四元素来说明一切的时代,还没有什么进步。

    但是回到化合之量的关系,仍有意义。关于此点,由物之质的差别而回到量的差别,为忠于研究自然的倾向。就是举所知觉的事物,就他们对于我们种种感官的关系,而说明相对的性质,也是这种倾向。例如色的感觉,无涉于目外的感官,于是乎凡有目所能感觉的,都作为色的性质,就是色属于目。其余声属于耳,臭属于鼻,等等,也是这样。以物的性质依属于感官,普通名为“感官特殊的能力”。在古代,既于此等依属各感官之特殊性质以外,认物体之空间的形状、位置、运动等为一切感官共通的性质。此等性质,第一次的,固然止为视觉与触觉所介绍;而第二次的,就与其他诸感官的感觉结合起来。所以对此等性质,假定为一种共通感官的关系;而同时亦认为有一种实在的价值,在特殊感官的性质以上。因为认特殊感官的性质,不属于物自体的性质,而不过为物自体对于知觉意识表示的结果;这是洛克所以区别为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理由。

    这等见解既被公认,于是激刺的运动,与由此而开展的感觉之间,所有并行的关系,渐定为规则,而知识益益确定。例如声音与弦与空气振动数的关系,就是一端。这种自然不是概念的判断,而是事实的关系。凡性质依属于量的,都不是分析的、概念的,而是综合的、事实的。何故一秒间以太四百五十兆振动而现青色,没有人能证明理由的。然而事实上的关系,不失为自然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依这个见解,量的性质,是绝对的,属于第一次实在之本质,质的性质,是相对的,是第二次性质,而属于实在的现象。

    对于意识的最后实在性质,也象外界的,用概念作为单一化,有主知的心理学,与主义〔意〕的心理学,互相对待。主知的以表象为意识的根本作用,而以感情与欲意为表象间紧张的关系,可以海巴脱为代表。主意的以意志为根本机能,而以表象为意志的客观化,可以叔本华为代表。调和这两种见解的,又有主情的心理学,以感情为根本,而以意志与表象为平均的潜伏在感情里面,以不断的关系,两方互相发展;这可以斯宾塞尔为代表。这一派的意见,不以知情意为三种分离的活动,而认为人生之本质与作用的三方面。这恐是最近于真理的。

    近世心理学又有一种反主知论的理论,即以意志或感情为根本机能,而表象乃其结果;且又以根本机能为无意识的,但无意识是无从体验的情状,仅可为说明意识的假定,决不能用以解决意识问题。现代研究心意本质的,都以意识为包含感觉、判断、推理等作用,以及感动、选择、欲求等活动。此种意识,在常识上看为与实际表现分量的物质全然不同,于是有物体与精神、感觉的与非感觉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等等异性质的标识。

    但这等二种实在,有何等关系呢?在常识以此二元性为自明的事实,没有怀疑的余地;但科学的思维,尤是哲学的思维,以实在全体统一观的倾向,为一种根本动机,不能不循这种倾向而进行。进行的方法,或于两方中认一方为本质而以他方为依属的现象;或以两方共依属于第三者的本质。第一法中,或以物质为本而精神为属,是惟物论;或以精神为本而物质为属,是惟心论。

    惟物论的动机,可别为二:一种是玄学的,以一切实在,都应存在于空间的。在素朴的思想,总以实在为即在空间占有地位的意义。所以精神的活动与状态,就是存在于我们的脑髓与神经系的。非物质的灵魂,也必在天上占有地位;鬼有住所,可以招致,且可以照相。宗教上的设想,以为神的超空间的性质,与神的遍在空间,没有矛盾。古代斯多亚派以实在与体魄为根本概念,常常互见。近代代表此派惟物论的是霍布士。彼以空间为实体之表象的形式,而哲学就是体魄论,自当包有人为的体魄,例如政府也是实在,因为占有空间的缘故。

    又一种是人性论的(Authropologisch),以精神为附属于物质的。看我们精神状态,随男女、老少、健病与一切体魄的变迁,而随时均受限制。这是有机体合的活动的作用,并没有于肉体以外,再立“精神”的必要。这种思想,自十七世纪以来,因反射运动的观察而确定。反射运动,不但为合的性的特征,兼及于顺应力及完成力。其始由笛卡儿一派,以反射运动说明动物的机械运动。后来拉美得里应用于人类,因而有“人类机械论”。十九世纪法国的加伯尼与勃鲁舍,德国的伏脱与摩尔沙脱,都是这一派。

    十九世纪中段有福拔希结合以上两种动机,而建立辩证论的惟物论。他把黑格耳所说“自然是精神自身上离异的”一语转为“精神是自身上离异的”。十九世纪的惟物论的著作,都作此想。一部分可以步息纳的“力与质”为代表,他部分可以都林的著作为代表,而斯托斯的《旧信仰与新信仰》是最称精博的。

    较为高等的惟物论者为斯托斯等。仿用黑格耳“自然超越自身”的语风,而以心意的实在为物质,或物质作用之特别的一种,古代为德谟克利泰,曾说精神是形体中最为精微的,由火的原子成立。法国惟物论者呵尔拜赫著《自然的体系》 (System de lanature),也以为普通人所说的精神动作,不过原子之微妙的、不可见的运动。现代阿斯凡德说意识如热电等,也是能力的一种。但是我们既然觉得心的实在与物的实在有根本的区别,而说甲是乙的一种,犹如说梨是苹果的一种,狗是猫的一种,殊不合理。若说心意状态是物质的结果,或是由物质上特别精妙组织而产生,也觉得不可通。因为物的实在状态是运动,心的实在状态是意识,依然是异质的。就使一方面推到极微妙,一方面化到极单纯,谋两方面的接近,而两方根本上的区别,还是没有除去。无论怎样微妙的运动,终还不是感觉。激刺与感觉的关系,志向与目的运动的关系,从经验的研究上可以看出两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我们慎重的态度,不敢就说是因果关系,而仅仅说是不变的关系。然而我们无论在何种机会总不能说意识状态就是身体的运动状态。我们不能说两者是同性,至多说到他们有因果的共属关系。而此等一定的共属关系,也不过是经验的事实,而不是论理的分析之结果。在视觉神经的刺激状态,无论怎么样的取得物理学化学的定义,但他的伴以一定色彩感觉的理由,惟物论上还没有能证明的。

    惟物论上既不能维持他们的意识与物质状态同一视之主张,于是转到反对方面的惟心论。最简单的是勃克莱的见解,说是物质界的存在,不外乎知觉。后来洛克所说的“物自体”,在勃氏号为“性质之不可知的实在之保持者”,例如樱桃,不外乎他的各种性质之总和。这等性质,就是意识的实体,就是精神之状态与活动。这种精神,不论是无限的属于神的,或是有限的,为我们所经验而得的,同是惟一的实在。别种惟心论,除神学的教义以外,可指数的,还有来勃尼兹之单元论,费息脱之先验哲学的惟心论,黑格耳之辩证的玄学的惟心论,这些学说的区别,是对于根本的精神之实体,或说是各个的心的存在,或说是意识一般,或说是普遍的自我,或说是世界精神等等。又有以意志为真的实在,而以物质界为他的现象者,是叔本华等主意论的玄学。

    这些惟心论的根本动机,是从奥古斯丁、笛卡儿起的。他们以为在我们的知识上,一切外界的材料,都是不确不定的;而我们精神的存在,自己的存在,是绝对不可疑而可信的。由这派演出的,无论是主知,是主意,都是以心意的实在之直接经验为本原的,而在玄学的理论上,就认为真的实在。

    然而这种惟心论,也有与惟物论相等的难点。就是精神怎么样能转到完全不同的物质界观念?勃克莱说这种观念,是无限的神所给与有限的人类之精神的。然纯粹精神的神,何从得所谓物质之原型的观念?来勃尼兹说是单元之最低度的意识状态,就是物质的状态。这也与惟物论者以感觉为物质最微妙等运动,同一不合论理。费息脱说感觉的内容,是“我”之无原因的自由所限定的。这也不过从空漠的“非我”来替代物质。黑格耳以精神自身他在而为自然,也与勃氏等见解同一空漠。

    惟物、惟心两方面,均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希望,而二元论又不是科学的与哲学的思维所许,于是有建设“第三界”的思想。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以实在的全体在事实上有两属性。近世哲学或以无意识的概念当第三界,如哈脱曼的无意识哲学,就是渡到无意识的一元论的。

    现代的一元论,以物质与意识之二属性,不是静的并列,而存于动的生成之过程。各个现象的生成,二属性必同时伴起,惟以一系列为主而他系列为副。而近日最通行之一元论,乃以物质为根本实在,而以意识为依属于他的现象。这不过是假装的惟物论。而于是实在论,遂不得不移入生成论。

    (二)生成论

    实在问题,以物体为中心;生成问题,以事变为中心。事变有位置变化(即运动)与性质变化两种。但一说变化,常不免倾向于不变而常存的感想。于是或回向物性问题,或归宿于统一各种变化的主体。

    每种事变,至少有两个状态,依时间前后而联结。没有时间的要素,就不能存想事变。正如因果关系上去掉时间的要素,就不是实际上的因果,而是论理学上的理由与结论。假如斯宾诺莎说神的无限本质上,事物与法式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这很像说三角形的本质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条件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不过论理的数学的关系,而不必是事实的关系。

    但是事变的概念,也不能单以时间的系列为满足。例如我们在一间屋子里面,初闻人语,后来又闻开车的汽笛,这两种声音,是时间上有系列的关系,然而不能联成一个事变,因为他们没有事实的联络,所以不能把复杂的成为统一,我们若问怎样可得到统一?可以两种条件为答案:一是属于同一物的事变,例如甲物有子丑两种状态依时间前后系列,就是由一种状态推移到别种状态,这名作内在的事变。这种事变,在意识上表象与表象,情意变动与情意变动,都有前后系列的状态。在物体上也有这种现象,就是凭着惰性所给的方向与速度而前进。一是异物间的关系。例如甲物若有子的状态,乙物就有丑的状态,依时间的系列而出现,这名作跳越的事变。这种事变,在两人以上此心与彼心间固可直接经验,而心与心的交通,不能不借肉体的媒介,所以得想象两种跳越的事变。一是两物体间所行之物理的事变。一是心与肉体,或肉体与心之间所行,如普通人所想定之精神物理的事变。这种事变上,凡有构成事变的诸状态,于时间的继起上有必然的结合。

    这种必然的关系,在时间本质上,可有两种互相反对的方向,就是以时间为线状而取他的一点作出发点,可有前后两方向,即过去与未来。第一,甲若存在,乙就随伴而来;是甲为原因,乙为结果。第二,若要有乙,必先有甲,是乙为目的,甲为手段。就是事变的要素上所具之必然性,或为结果性,或为必要性,而他们的依属关系,或为因果律的,或为目的观的。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别为四种根本形式。

    第一,一物为因,他物为果。这怕是因果关系应用上最根本的形式。他的意义,是由原事物而产生一个新事物,在有机界最为显著。例如植物能开花,能结果;母体能产卵或产胎儿等类。但依科学的观察,这种意义,止能适用于现象界的事物,而不能推用到本体。止有宗教性的玄学,用以说一切事物最后的原因。如笛卡儿说无限实体造有限实体;来勃尼兹说中央单元造一切特殊单元等。

    第二,物为原因,而物的状态与活动为结果。例如人类为种种行为的原因,心为种种意识作用的原因,物体为种种运动的原因。照此意义,实以物有能力,故能生种种状态。在内界,有意志为决断的原因,有悟性为意见等原因;在外界,有惰性或有机的生活力,为运动的原因。就是以物的属性(力)为一切特殊作用的原因。但是特殊作用的活动,不能专属于力,还要有一种适于活动的机会,因而有能动的原因与机会的原因之区别。所以照此说,我们可认为原因的有三方面:或是能力的,或是机会的,或是兼具能力的与机会的。

    第三,与前说倒转而以状态与活动为事物的原因,例如先有建筑,始有家室等。在康德与从他而起的哲学家,都有这种动的自然观。尤是色林的自然哲学,以引力与抵力为物体所由生。费息脱一派,也以行动为最初,而实体是他的最早之产品。他所说的“我”,并不是固定的原素,而是一切表象、惰感、意欲等等动力之有机的综合。即如现代自然哲学上的能力论(Energetik),也不外乎以动力解决原子的问题。

    第四,于各种状态间,以一为原因而他为结果。这可别为内在的原因与跳越的原因。在心意上,由知觉而生记忆,由目的之意欲而生手段之意欲,由理由之知识而生结论之知识,这都是内在的。在物理上,如有机界,以消化为制造血液的原因,以末梢神经刺激为脑中枢刺激的原因,也是内在的。但是纯粹的物理界多属于跳越的原因。或由一支体到他支体,或由一原子到他原子,都是跳越的。这一说是四说中最简单的,例如运动,推动的物体是原因,被推动的是结果,从盖律雷以来,凡研究自然哲学的,都以这种因果说为标准。

    这四种差别的由来,不外乎同一事实,可以由各方面观察;而且在原因复杂的情形上,那个是主因,那个是副因,也可以有不同的观察。因果间量的关系之别,也是这样。笛卡儿说原因至少含有与结果同等的实在性。力学上因与果有相等性的原理,自盖律雷以来,公认为真理。然也有人说,日常生活上,有以微因生大果的,有以极大动力之装置而得微细之结果的。就这种量的不同之观察,也可以悟因果说所以不同的理由了。要之,因果范畴,是一时应用的形式,若要求事变之真的科学的概念,还在形式以后。

    凡是一个事变被别的事变所规定的,就名作必然性。在跳越的事变上最简明表示的,是甲的运动,推移到乙,成乙的运动。由甲乙两物的运动而成一事变,物体虽异,运动惟一;他的后面,就有世界自己同一性的假定。不问现象上有何等变化交代,而世界常同一。不但指不生不灭的实体,而且于现象的事物上所造成事变的运动,也视为同一。凡有我们叫作结果的新运动,都不外乎叫作原因的旧运动。凡有说因果要求与因果原理的,都含有这种同一性的假定。这种同一性的假定,在时间上的追溯与豫订,都可适用。例如我们有一个新的体验,我们就要问问这是从那里来的?这就是豫想:怕是从前在一种地方曾经有过的。随后又要问问他将往那里去?他将变作怎样?这就是豫想:他不能从此就消灭了。这种意义,在机械的因果说上,竟可以说:原因是结果以前实物的状况,结果是原因以后实物的状况。就是能力恒存的原理。所以世界无所谓“新”,一看是新的,其实不外乎旧的。

    然而因果间同一性的假定,不过对外界印象时,我们知性的一种要求,与一个前提。若在我们日常生活上,与特殊知识上所认的各个因果关系,与科学上所见的各个因果法,觉得事变上综合的联结之诸状态,大部分,自始至终的过程,不是互相类似的。除了一物体运动推移到他物体,算最为类似外,余如化学的变化,电机的摩擦;或别种过程,如以电光为雷鸣的原因,以日光为冰融与花开的原因,以举杖为犬走的原因等,因果间都不是同一的。因果间差违愈大,两事间因果关系就愈不可解。

    关于这种不可解性的论著很多,他们根本意义,就是说:在论理的分析上,决不能寻出由原因构成结果,与由结果发见原因的特点。然而也有主张两者的关系,全然与动及反动、压力及反压力的关系一样,由一方变到他方,毫没有所谓不可思议的。机械的各部分,传运动于他部分,可以由各个的基本过程分解;应用这种方法,把异质的因果关系,分解作等质的单纯因果关系,就容易了解。自然科学上对于物界的一切事变,都用机械的说明,例如热是分子的运动,电与光是以太的振动等,理解的要求,产出同一性的根本假定。物界的现象,既以分解为单纯形式,而得理解因果的性质,推到有机界,也用机械的理解;推到心理界,也可分解为基本作用,以理解他的因果过程了。

    笛卡儿派对于异质因果的不可解,以为物心两方面的理解,都不成问题;而不可理解的,是精神物理的事变。到葛令克始推广到全部。以为一方的内容,决不是存在他方的内容。所以原因与结果,不能有论理的关系。就是由一物体传运动于他物体,也是不可理解的。何故一种状态,在事实上必然的有全不同的状态,与他联带而来?不管是异质的或同质的,决不能求出论理的理解。所以不独跳越的事实,就是内在的事变,也是不可解的。总之,因果关系,完全是综合的,不能为论理的了解。所以作因果关键的同一性假定,也就不能为合理的了解。

    我们实际的体验,常由思维而加以合理的要素。若除去这种要素,那么,实际体验的内容,所余存的,不过时间的关系了。我们的知觉,有前后关系么?有要求因果关系的解释之权利么?这是一个疑问。我们不觉得时间继起能造结果,正如我们觉得“物”是一种联合诸性质的结纽。所以因果关系,不能为合理的认识,也不能为经验的认识,因而因果关系无从认识的结论就起了。

    一个结果,所联带而来的,常有许多的时间继起。我们不过于其中选取几个时间继起,要求因果关系的权利,且亦仅仅对此关系上承认必然性的特色,是无可疑的。但此种事实,可以由各方面作不同的解释。而我们因果观念上所含的要素,也可以互相差异。就中如休谟的见解,因果关系,不是合理的与经验的所给与,所以不是分析的感觉的所能理解。他的起源,实在于屡次同种继起之内的经验。甲表象后有乙表象,屡见而成习惯,由这种习惯而甲乙间联想容易推移,于是感有甲观念起而乙观念不得不随之而起的约束。这种约束的感想,是因果关系必然性的起原。这个关系,不是专在甲的观念与乙的观念之间,而竟觉得在甲物与乙物间了。所以我们在实际经验上,一观念起时,必然的他观念随之而起。于是乎我们内界有一种动作的体验,就是在时间上规定原因与结果。这种动作的体验,从休谟提出后,后来的哲学家又附加以他种的体验。凡人在记忆上想起一事,实际上是从寻求而起。这是用我的意志作表象的原因,我并不知道意志是怎样做到的,然而我们所体验的,有这种动作的事实。又如我要举臂,就举起来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举就举,然而我所体验的,有这种事实。在别种方面,依我的意志,发起一种冲突,一部分在我的支体上,一部分在对象上,我并不知道这种冲突有什么别种原因,然而我体验着,有这个事实。照这两种情形,我觉得在动作的体验上,有由原因生结果的必然性之感情。这就是力的概念之起源。在外界经验上,以力为运动的原因,不过用内经验来解释外经验。严格说起来,外经验所给我们的,不过事实的时间继起。所以德国基希呵甫与马赫的实证哲学,主张物质科一次的或一般的时间继起之事实为限,而不参以力与动作的概念。

    然而也有一种主张,与此说对待,而以必然性为因果关系上决定的要素。因为止有这个必然性,能把事变上种种要素统一起来。而且也止有必然性,始能在许多时间继起中,取出有关原因的几件。这个必然性,固然是心理上动作的感情,然而论理上也可适用,就在时间继起的普遍性上。甲如来,必有乙随之而来的主张,就是甲乙二要素间有事实的、一义的结合之意义。这种结合,是不问甲在何处出现,或以何式出现。总之,一有甲,就必有甲的结果乙随之而来,这是论理的条件。在这种因果必然性的意义上,是无论甲的出现是一次,或多次,都没有关系。有人说,因果关系之仅现一次而不能再见的,不能纳入论理的因果式,是不可通的。因果必然性的主张,含有甲再来时乙必随之而来的假定。即因果关系,有一种时间继起的特质,在一般时间继起中以特殊情形而出现。所以各个过程的必然性,实为普遍性所规定,就是由时间继起的规则而规定。康德的因果关系定义“一物在时间上,依一般规则,而规定他物的存在”;也是这种意义。这个普遍,就是联合因果两要素而成统一的事变之结纽了。这种规则,我们就叫作法则。于是每种因果的断定,都得指示普遍妥当的因果法。因为有这种连络关系,所以一切事变必有原因的原理,遂取得自然合法性的原理之形式。

    由这种法则的概念,可以知道特殊的对于普遍的,有依属关系,是论理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替代劳无功的分析法。一般的综合,是事变的要素必然性的本质。所以因果范畴,有两种要素的结合:一是个人内界之动作的体验;一是特殊依属于普遍之论理的前提。日常生活的因果观,常偏重前者;各科学的因果观,常偏重后者。

    机械观与目的观前文概论事变,曾说一义的时间继起,有以起初规定终结的,也有以终结规定起初的。于是必然性中,可有结果性与要求性两种。在第一种上,有了甲,必更有乙。在第二种上,要有乙,先必有甲。但乙的由来,并不限定一甲,也可以由丙或丁……等等。例如运动,有由于冲撞的,有由于压抑的,有由于热力的,有由于磁性的,有由于达一种作用的。这种事实的依属,都没有违异于论理的依属。在论理上从理由得结论,是常常确定;从结论由理由,就不能一定;因为同一结论,可以得种种理由。我们从此可以引到自然法逆转问题。我们可以说,有同一原因,必能生同一结果;然而同一结果,是否必出于同一原因,便是问题了。所谓同一结果常有同一原因的假定,是自然合法性之原理的要素,而为归纳法的思想与推论之前提,所以于事变之最普遍的形式与我们最复杂的经验上固为适用。然而此种可以逆转的关系,究不过日常生活的语调,而在特别研究上,就不能一样。总之,在物理学、化学范围,可说是机械的;而在生物学范围,可说是目的观的。在一方面,例如养(氧)与轻(氢)为一与二比例而结合,可以成水。于是要成水的,就不可不取养(氧)与轻(氢)按照一与二之比例来化合。在别一方面,例如有机物为要有各种光的感觉,就不可不具有眼的一种感官。于是有一种机械观上所不适用的语气,就是用“止”字来形容因果律的转换。在有机论上,可以说“止”有在适中的气候上,有机物可以生存;就是为有机物的生存计,必需适中的气候之意义。

    有机物的生活与形体,由他的一定机关与一定机能而后可能;然此等一定的机关与机能,又必在有机体而始可能。就是形造结果的全体,规定他必要的部分;部分是“止”于全体上存在;全体是“止”由部分而可能。时辰表是由先已成立的机轮等所组成;而有机体的各部分是他所自产,所以组立全体的根本形式有二,即机械的全体与有机的全体。前者部分先全体而成立,全体“止”由部分而可能。有机的全体,就不是这样,他的部分受全体的约束,待全体而始可能。所以有机的生成,乃所谓结果的终局,受初始所规定的,这就是目的观的说法。

    向来天文学上习用“合目的性”语,希腊哲学家恩比多立已经用在有机物生活上,近来又应用在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因而人人以为目的观的问题可用机械论解决了。然而我们不可为术语所欺。试问照此意义,所谓合目的性,是怎么样?由天文学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能继续维持秩序。由生物学的进化论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保持自己与后代的生命,就是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是自明的事;或想对于适者而加以一种意义,就是价值概念。这个价值概念,与一切无关生存能力的观念或目的等等理想相对,而为一种实在的意义。而普通对于有生存能力者生存,用广义的合目的性,包含机械的发达之产物,与生存上自然淘汰的事实来证明他。然由事实上考起来,价值概念上合目的性,与生物学上生存能力的合目的性,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猛兽毒虫的生存,在生存能力方面,不能不认为必然性,而价值不免缺如。所以适者生存的价值。也不过供自然主义的乐天观者之惊叹罢了。

    这些不一致的意见,大部分是因一词而有多义的缘故。就是“进化”一词,也有很相近的两义:一方面是自然法则上,全不含价值关系的;又一方面,是人类体验上,参加以价值关系的。例如由星云而进化为天文系,这不过由简单而进为复杂的过程罢了。然而普通思想,就参以愈简单的价值愈低、愈复杂的价值愈高的解释。斯宾塞尔的进化论,就完全以这个作根据的。

    目的观有真伪两种:真的目的观,有一种目的,就是未来的实物,能于实现以前,规定实现上所必要的手段。伪的目的观,仅有一种意向,是结果以前诸原因中一因,就是以未来观念为目标,而成立意志活动的。用人类意向的目的观,推到自然法,于是不得不归于神的志向,因而神的意向之目的观与真的目的观混同。然而自然过程上,与意向的目的观可以证合的实不过一部分,因而激起辨神论问题,仍不能不转入于目的活动与自然必至两方面之异同而引入二元论。

    精神物理的事变哲学上所以常常引入物心对待的二元论之故,实因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之间,常相违异;欲得两方结合的可能性,而互相推移,是一个至难的问题。

    这两种事变,有各种差别点:

    第一,是连续性的差别。物的事变是运动,运动是空间上位置的改变,常相连续。例如由甲点行至乙点,两点间的空间,没有不通过的。心的事变就不是这样。各种意识作用,虽相继而起,却并不互相连续,并没有渐次推移的痕迹。例如听言语时,一声以后,又有他声,各有独立的性质;并不像球类的由右而左,必要通过中间。

    第二,是常暂的差别。由可见的物体以至原子,凡在空间运动的,都止有外的变动,而物体内容依然如故,且他的事变,随着运动的过程而消失。心的事变,是集表象、感情、意欲以为统觉,常随事变的过程而集积,乃可以常常体验的。不但个人,即文化发展的全体,能常存不灭的,都是事变的产品。

    第三,是进行性质的差别。物体的进行,完全是依属于位置之空间的关系,无论是化学的物理的以至于有机的,凡所说静止与运动,都以位置的有无变动而定。心的事变,是有一种前后相贯的意义,毫不涉空间关系的。例如梦的联想有类似与对照;判断上有各表象之事实的连络,意欲上有以何种手段达到目的之关系,都是与物体的仅仅变易位置不同的。

    第四,是两方由简单而复杂时结合方法的不同。在物质界,力的合成,就以“力的平行四边形”为根本式,当合成以后,单纯的初式,就不可复见。心的事变,在复杂状态中,所集合的成份,仍不失其特性;不过有一种统一的形式罢了。这一点恐是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最主要的差别了。

    物与心的事变,既有显著的差别,物心间相互的关系,遂愈难理解,于是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遂为一大问题。在笛卡儿一派,已说因果关系,在意识与物理,画然两界。近来最通行的为精神物理的并行论。这一派的见解,是说物心两界,并不互相为影响,而两界的事变,无论何等段阶,常有一义而并行的关系。由同一根本实在,而一致的分现于两界。于是所谓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不过此界状态与彼界常相对应罢了。

    说明这个并行论的,以“能力恒存则”为最广。然照科学上“能力恒存则”考核起来,仍不能说明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因为照“能力恒存则”的原理,在物的实在之全体上自成统一;由运动能力与位置能力的分配而定运动的方向与强度,是用机械的法则支配的。若说物理的运动,还别有一种精神的能力作主动,就是破坏物理界“能力恒存则”了。于是应用“能力恒存则”于物理精神学的,变而为意识界有一种特别的能力,感觉神经运动为意识,就是心意的能力;最后由意向而再变为运动,正如物界之运动变热而热又变为运动相对应。但是这种解说,在“能力”一词上,又添了几种非科学的意义;心的机能,与科学上“能力恒存则”的能力,并不能一致。所以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尚不过得到几种幼稚的假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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