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简易哲学纲要最新章节!

    (一)价值

    理论与价值,同有肯定与否定的形式,而范围不同。例如说“此物是白的”,或说“此物是好的”,文法上形式虽同,而上句是事实的判断,下句是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上,宾词就是主词的性质。价值判断上,在幼稚的思想,也以为“善”、“美”等词,与其他附属于主词的诸性质一样。细考一回,就可知道价值判断的宾词,决不是一物自身的性质,与专属自身的关系,而是由价值意识上发生的。但价值判断,也有普遍的妥当性,与事实判断一样。在各个经验意识,以自己价值评判为适于普遍,似是当然的事;然经验稍富,而这种自信的成见,就被破除。所以价值判断,实为人生的一问题,也就是哲学的一问题了。

    价值的概念,或以满足要求为定义;或以惹起快感为定义。一方是以意志包感情,为主意论的心理学所主张;而他方以感情包意志,为主情论的心理学所主张。主情论以感情为心意的根本作用,因而说思维与意欲,均由这个根本作用派生的。而主意论又说快感是意欲上满足的状况,不快感是不满足的状况。在有意识的意欲,固然很觉得清楚,就是无意识的意欲,也是这样,例如饥了就不快,饱了就快。但是在基本感情上,如色、声、臭味等等,往往显出不从意欲派生的反证,而且人类有一种反对意欲的感情,尤其不是主意论所能说明的。至于主情论的说明,本为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理论所自出,以为一切意欲,没有不从快与不快的感情之体验而养成的。然而有一种反证,就是本能,这是一种基本意欲,并不经何等快乐的经验而早已实现的。且我们的行为,也往往有明知不快的经验而毅然进行的,或者以此种本能归于无意识的本原,说是由遗传而得,可以得较大的快乐。然而无论如何,在个人固有不顾将来之快与不快而有一种原本的意欲,是不能反对的事实了。总之,一切感情均出于意欲,或一切意欲均出于感情,现在还没有定论;感情评价与意欲评价,常为交互关系,是很明了的。

    两种评价的交互推移,最显著的,是接触联想的关系。请举两例:其一,心理上爱钱的说明,最初的时候,也不过视同纸片;后来屡次靠他来满足各种要求,就渐渐儿爱他了。其二,利用爱褒赏与畏刑罚的心理,而施行教育。教育的力量,能叫人爱他所本恶的,而恶他所本爱的。照这种价值转换的心理看来,若取各个评价之心理发生的起源,来作价值论的标准,是不可能的了。

    在幼稚时代,往往以自己的感情与意志推论到他人。稍积经验,这种推想,就不免动摇;很信有自己觉得可快,而他人认为不快的,自己认为有利,而他人认为有害的。然则洞察人情以后,又觉得善恶美丑,并不是没有共同评价的关系。例如风习,就是与各人的评价相对待,而作他的标准。各人都肯舍弃他个性的评价而服从风习,这就是良心之心理的本质。良心就是在个人意识上的主体意识之言语。然而风习也不过事实。风习对于个人评价的优越点也不过事实上多数人所承认,有量的优越罢了。风习的评价,也与个人评价一样,有时也不免迷误。所以我们的良心上,在事实的个人意识与事实的全体意识相为关系之第一形式,尚不能为最后的决定,更要进一步考察。

    于是达到哲学的价值论之根本问题了。价值的意义,不外乎满足要求与惹起快感,所以价值并不是对象的性质,而仅于意欲上有要求时,与感情上受外界影响时,对于评价的意识,有价值的关系。倘若没有这种意欲感情,就说不到价值。于个人评价以上,有表示全体意识的评价之风习,就是新生的价值。但这种价值,照历史的及人类学的观察,各国民各时代的差违,也与各人评价的不同一样;若对于种种国民,种种时代,而判决他们道德与趣味的高下,于何处得最后的价值标准呢?超越个人评价与诸国民风习的相对性而求绝对价值,就是超越一切历史的形成之诸价值,而求此等价值所由形成之规范的意识,这就是伦理学与算学的问题。

    (二)伦理

    伦理学的价值,在乎行为的目的,就是行为的原理。所以伦理学所研究的,就是人类意欲,当以何为目的之问题。在人类生活上为道德的行为之主体的,一方面在个人,一方面在社会,又一方面在历史的发达之人类。所以实际哲学的伦理学,有三部分:其一,个人道德论;其二,社会论;其三,历史哲学。

    道德的原理就道德原理上,可以有四种观察法:第一,是要确定一种概念,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善,应当是认;什么是恶,应当否认?对于各别的义务与道德法,果有一种普遍的统一的规则,可以统括他们么?对于一切事情与机会,果有决定道德命令的标准么?照这个意义,是注重在道德内容之原理。第二,是问:怎么能认识道德法,把普遍的应用在特别上?怎么能认识那常识所说的良心?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理,是指我们知识上认识道德法的根源。第三,道德法是一种命令与要求,与人类意志之自然的冲动与运动相对待,为什么有这个权利?他的要求的根据在那里?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道德法的可认性。第四,既然承认人类自然的意欲与道德法的要求互相对待,就不能不推寻到根本上,为什么人类要反抗自己的意志而从道德法?随人类良心的要求与他们自然的本质相差益远,而人类自己觉得自然的本质,是不合于道德的,或竟是个道德的;尤感着为什么有这种反对方面的要求之问题,是不可不解决的。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属于道德的动机。

    道德内容的原理道德内容,是最难确定的。虽同一国的人,倘若地位或职业不同,他们所指目的道德,就不免互异;况在各国民,各时代,对于一种行为的批判,定能一致?于是道德没有普遍性的疑惑起。要免这一种的疑惑,不能不提出公认为道德标准的原则。于是就遇着目的观的根本关系,为古代哲学家所说,最高的价值,是至善,是一切各别的义务与规范之所从属而为最后的目的。

    伦理学说中最近的观点,是从心理组织上,求这最后的目的,就是幸福说(Eudamonismus)。以为人类的天性,都求幸福;而达这个目的之手段,有正当与否;道德是一种各人自明的,而且没有例外的,可得幸福的最正当之手段。康德曾说这种见解,是以道德为最善处世法。

    幸福说的批难点,就是心理上已有不可通的。亚利士多德已经说:“决不能以快乐的欲望为一切欲望的动机。幸福是欲望满足的结果,决不是欲望的动机,也不是他的对象。”我们知道,不但简单的,就是最发展的意志,都是直接向着所欲望的对象,从没有顾虑到幸福与否的。我们不能说:幸福是最后之目的,而一切欲望是达到幸福的手段。

    主张幸福说,就不得不有谁的幸福之问题。第一答案,是以个人自己的幸福为目的,是为利己的幸福说(Egoistische Eudemonismus)。各人所求的幸福,本不——样。最幼稚的以感觉的快乐为目的,古代哲学家,以亚利士多分为代表。进一步,务于精神的快乐,如学问、艺术、友情等,古代有伊壁鸠鲁一派,十八世纪有沙夫兹伯所建设之美的快乐论(Ästhetisehe Epikureismus),以个性之美的发达为理想。最后又有一派,于感觉的及精神的两种快乐以上提出灵魂救济为道德命令最后的内容。这种见解,常与不灭的信仰,永远生活的希望相结合,可名作超绝的幸福说。这一派中,专注于自己灵魂之救济,而忽视对他人他物之义务的,就归入利己说。与这种神学方面的超绝道德相对待,而提倡现世的道德之学说,起于惟物论及社会主义方面,如圣西门、都林、福拔希等,最近有纪约与尼采。

    与个人幸福说相对待的,是以他人全体幸福为最高目的之利他说,以增进他人幸福的动机与行为为善。在动机上或立于利己之心理的基础,或立于原本的社会的冲动之信仰上,均所不问。又对于利他的命令,或归于神的意志,或归于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亦均所不问。所以这种利他说之道德的评价,决非质的差别,而是量的差别。因为人类以满足要求为幸福,而利他说既不加他种价值原理,就不能不以各个人能实现他的要求为满足。又以各种要求,不免互相冲突,不能不承认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道德。普通称为功利说(Utilismus)。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是谁的幸福?仍不外乎各个人。所以功利说与利己说,实立于同样之心理的前提。且以功利说重视幸福之量的结果,不得不迁就多数低度的要求;因而道德的兴味,以求快而避不快为限;不免放弃高尚的道德了。

    幸福说以外,有完全道德说。这是不根据于心理,而立于玄学的基础上,以一切特殊的命令归宿于完全,为道德最后的内容。就是依照目的观的世界观而以天性的完全发展为最高的道德。也与利己的利他的幸福说相类,而有个体完全与人类完全的两说。多数的说法,都以实现人类本分为根本前提,就是以个人加入于国民、时代、人类全体的总本分为准。然而这种见解,正如西利马吉尔所说,在乎自然法的完成。因而道德之命令的特色,不免脆弱。因为道德的“不许不”与自然的“不可不”之对待,不用很难的间接法,就不能理解。且此等理想的动机,无论是对于个人或对于人类全体之本分,早已不是概念的认识之事实,而是信仰的事实;就是玄学的,而且一部分是宗教的前提,不能求出科学的认识之普遍性。

    幸福说与完全说,均注重于实行道德以后的结果,对于内容的原理,并不能与以单纯的普遍的内容。到批评哲学的康德,始对于道德与非道德,指出两种根本的特质。其一,伦理的判断与道德的命令,全系于行为根柢的动机,所以说,“善的意志以外,没有善的世界。”又严立道德性与适法性的区别;前的是遵循道德的行为;后的是没有遵循道德的本意,而行为的形式及效果,均与道德法一致。康德屏适法性于道德以外,以为有减损道德价值的流弊。到失勒的伦理说,始缓和此种区别,而认适法性也有道德的意义。其二,无上命令的概念。从前说道德命令的,是假定的,因为不是由道德法本身尊严所产生,而受制约于各种关系。康德名这种制约是他律的(Heteronom)。道德法的本性与尊严,是道德对于人类的要求,没有制约,没有条件,不许何等斟酌的。道德的命令,无论何地何时,都要求服从。道德的命令,是完全创造的,超乎一切经验所得的意欲而独立。照此意义,道德的命令,是自律的(Autonom)。

    这种形式的道德原理,不主有自身以外所给与的内容,而全由自身所规定,所以仅为有格率的原理,而不是规定格率的内容。康德以无上命令为良心,为普遍概念。个人于动机上,以意欲服从法则。而这个法则,又全然独立于个人意欲上已有之偶然的方向与对象以外。这是良心教示我们的。因而这种法则,独立于各人意欲之差别以外,而得视为同样的适当于一切个人,所以有普遍妥当性。康德之批判的道德,虽求认识根源于自己的反省,求可认性于个人的自己规定,而所认识所论证的义务,却是构成道德的世界秩序,而对于一切个人,课以同样之义务的。

    注重人格,是康德的伦理说与他以前启蒙时代的完全道德说相同的。幸福说一派的沙夫兹伯雷与来勃尼兹等,以人格为自然所给与的个性之发展;康德以人格为由普遍的理性法则支配一切个人的意欲而后成立。这两种人格说,前的很难由经验的个性,而达于类的合法性,且易陷于一部分浪漫主义的危险,就是以完成自然的个性为最后最高的道德。若批判的人格说,于原理上否定一切个性,而人格之道德的本质,乃以个人意欲受支配于一切个人同作标准的格率。而此后理想的道德哲学家如费息脱、西利马吉尔、黑格耳等,所努力解释的,以人格道德的任务,在以个人实现道德法于现象界,以依属于历史生活之伟大的关系,而填充个人自然的素质,与普遍妥当性道德的空隙。他们所希望的道德,不外乎人类事实的本质所生之经验的要素与超越的理性秩序所生之任务的结合。

    幸福说的道德,注意于快不快,而限于经验的人类生活的范围。完全道德说,基于人类本分之玄学的认识。批判道德,以道德的世界秩序之意识为个人的良心,即康德著作中之实践理性。而历史的世界观之理想主义的道德,则可以理解无上命令法的内容,怎样演生历史上全体的文化。

    道德的认识根原关系道德的认识根原,是要问:我们怎么知道是善?怎么知道评价规范的妥当?解答这个问题的,约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主张经验,一方面主张直接理性的反省。而两方面也不能不互相错综。经验虽在确定事实的道德,而要达普遍妥当的规范,不能不举道德的事实而选择比较。惟理论虽在确定妥当的命令,而根本上,也不能脱离人类之事实的道德意识。所以经验论的立足点,不论为心理的,或历史的,若仅以记录道德的事实为限,就不免倾于相对说,而不能满足道德的意识之要求,以达于规范之绝对的妥当。惟理论由普遍的理性要求出发,若仅以研求合法性之形式的法则为限,就不能不用间接方法,以人格尊严的概念应用于经验的生活关系,而达到内容的命令。

    较这等方法问题更有意义的,是事实问题。就是日常生活上,人类素朴的良心,怎么能得到义务的知识与判断的规范?我们在实际生活上对于道德之最高的原理,往往于无意识中自然的应用。初不要经过研求原理的困难,而自然于各种机会应用道德规范。与其说是根源于明了的概念,毋宁说是根据于感情。所以有以感情为良心本质的道德学者,如英国的沙夫兹伯雷、赫金生,都以感情为良心的本质与道德意识的根源,用以说明一切道德的内容与意义。到休谟与斯密就指明止有实际的生活上,需要知解,来明了他的关系。然而不可不有待于理性的考虑,就是有一种正当的道德感情,在判断上著现出来。照这个方向进行,就觉得道德的认识,有直觉的特性,而不待理论的知识与其他外面影响的证明。但是这种见解,仍旧是依心理的伦理学者之习惯,把道德的感情列在一般经验的感情状态,而停留于一切经验物相对性上。所以康德又以道德感情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事实,而引上于理性的普遍妥当之范围。凡人都有一种直接性的道德意识,超乎智的修养与智的能力之程度而独立;可由此而发见最高的世界秩序。这种形式的直觉说,注重在直接感情的自证,就是能以良心的规范,应用于任何机会而都是妥适的。海巴脱循这种根本方向而组成实际哲学,以道德为一般美学的一部分,以为我们一切判断的最后裁判,是在超脱一切依据知解的附属品,而在本原快感上归入一种关系。这种本原的感情,是不能靠考虑来把捉,来建设,而无论在何种机会,总是最初的事实;他的实际,是适当于意识而接触于内容的。

    道德法的可认性说道德的认识根原的,偏重道德的感情方面;而论道德原理的可认性的,却专属于意志方面。无论何时何处,我们的良心,总不但对于已往之事实的动机与行为,而加以回顾的批评;还对于将来之实际的意志决定而有所要求。这种要求,是与别种意志相对待而为命令。那么,命令的权利,怎样来的呢?我们的意志,为什么要把规定内容的权利,交给命令呢?这个问题里面的可认性,自然以道德法与自然意欲相对待的学说为限。幸福说与完全道德说,均以道德法为基础于自然的本质,就没有可认性的必要。

    以道德法与自然意欲为相对,始有可认性的必要。有以自己意志上有这种要求,为起原于自己以外较高之意志的,就名为权威道德。如洛克所说,立法的意志,有神的命令、国家的法纪、风习的规定之三种根本形式,这是他律的。康德主张良心自律说,而归结于理性的意志之自定。这种自定的内容,是从一切理性者同样妥当之道德的世界秩序上求得格率。对这种自立的法,本也没有可认性的必要;然康德是以人格尊严与道德法同一视,而认为真之可认性的。

    道德的行为之动机说道德的行为之动机,也以道德法之内容的要求与人类自然的感情与冲动之存在相对待,而认为必要。从利己说之假定的道德,人类于求幸福与避不幸以外,无所谓道德,那就合于道德法的行为,不过起于恐怖与希望的动机。从权威道德说,不过因别种意志,有赏罚的权力,因而起服从的动机。基于此等动机,而有合于道德的行为,决非有道德的价值,而仅有适法性的价值;康德看破适法性的真相,不认为道德。道德必与自然的冲动相对待。凡以利己的冲动与社会的冲动(即自然的社会性,如同情等)为动机的,就是他的行为偶然合于道德法的要求,在康德看来,也不能认为有道德的价值。

    康德既以自然的社会性属于适法性的范围,而不属于道德性的范围,于是道德的行为之动机,不外乎对于“道德法的尊敬”与“人格尊严的感情”了。然康德一派,也不取斯多亚派的严肃说,以为有限于“道德夸”的流弊,如失勒所主张之“美魂”说 (Ideal der sch nen Seelie),由道德的发达而有依赖自己,不肯违反道德法之感情状态。在这个时代,性癖与义务,尚相对立,然而无论何时何处,均不至以性癖侵犯道德的格率。若程度更高,人类必纯粹为适合道德的感情,这是可推而知的。

    于是乎关乎道德的全体生活,可分动机为几级:原始的,最幼稚的,是无意识的循自然的社会性,而以个人意志服从全体的意欲。进一级,对于个人意志的要求与全体意志的要求之间的互相对待,已有明了的意识;然还没有对于全体意志的尊敬,而但有遵循全体意志的合法性。再进一级,为要征服自己意志中反对道德之诸冲动,而吸入道德命令于自己意志之中,这是努力道德性的范围。最高一级,在生活过程上,达到个人意欲与全体意志的浑融;那时候美魂与道德性,不过用语上的区别罢了。

    社会论(意志团体论)前面说道德原理,已经说到个人意志与全体意志的关系。要详论这种关系,所以有社会论。

    人格之最内面的独立性,就是叫作良心的、决不能不顾全体意志;而全体意志造成种种制度,且以历史的形体发达的,差不多全为支配个人而设。所以意志生活,以个人与全体为两极。我们固然常常见个人意志与全体意志的一致,但相背而驰的也不少。即使互相反对到极端,然而个人断不能全不顾全体意志,全体也断不能完全牺牲个人的意志,所以这两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全体意志所由表现的意志团体有种种,今以个人为中心,而区别各种团体,有个人立于团体之先,而组成团体的;有团体立于个人意志以前,而规定个人意志的。前的如各种会社,后的如国民。这正如无机有机的区别,前的是部分先于全体而成立,后的是全体先行成立,由其生活活动而产生部分。所以意志团体对于本质的见解,有个体主义的机械的方向,又有普遍主义的有机的方向。

    这种团体发生的差别,关乎个人的位置。在社会上,以自身意志之主张为多;若这个会社与自己入社之目的不一致时,可以出社。在国民就不能骤脱,以自身从属于国民,“不许不”的分子,较意欲的分子为多。

  ...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