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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利,人们能设想比这更残酷的打击吗?更不用说在这大规模的混乱面前,农村的大众绝不会不表现不满和反抗,对他们的反对,即使不是建立在自由选举基础上的政权制度也不会熟视无睹。事实上,人们应努力说服的土地归并始终极为罕见。由于一种历史的真正反论,使改革者们抛弃古旧的集体原则的对私有财产的崇拜也禁止他们作出决定性的举动,而这本是唯一能够有效地解脱私有制仍受到的束缚,同时加快技术进步的举动。

    说实话,会给小农经营带来灭亡的经济革命本身就会自动地促成这种改组。但是,这种革命却没有发生。

    * * *

    1789年开始的大危机并没有摧毁前几个世纪中建立起来的大地产所有制。没有逃亡的贵族和土地兼并资产者————这些人比人们想象的要多得多————保留着自己的财产。在逃亡的移民中,也有一部分人保留了财产,他们有的通过亲属或中介人重新购回财产,有的从执政府和帝国那里恢复自己的产业。法国某些地区中的贵族财产的幸存————尤其在西部————是我们近代社会史中研究得最少但又无可否认的事实之一。国有财产的拍卖————教会的财产、流亡者的财产————对大财产所有者带来沉重的打击;因为拍卖方式本身并非不利于人们购买大块的田块,甚至一个完整的地产;大佃农成了大地产者;资产者也在耐心而有效地继续着前辈们的土地事业;富裕的耕农们也增加了继承的遗产,最后进入农村资产者的行列。

    然而大革命将如此大量的土地投入市场,因而也巩固了小地产所有者的地位。许多贫穷的农民————尤其在那些公共生活方式最强,甚至在买卖条件中都存在着集团压力的地区————也获得了地块,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地位。连雇农们也在竞争中获得了一份土地,由此上升到占有者阶层。对公有地的分割也产生相同的结果。这种分割————除去森林的分割————已由立法议会在1792年8月10日之后的一系列措施中作了明文规定,正如议员弗朗索瓦·德·纳夏托所承认的那样,那些措施旨在“使农村居民与大革命休戚相关”。若要符合这个目的,分配自然就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稍晚一些时候,国民公会也正是这样作了规定(由一项法令形式降低为一个简单的许可令),大片的田区自然也没有了,因为再也没有领主了;1792年8月,人们原则上取消了自1669年起就实行的所有的旧田区。此外,人们还把空地的某种法律主权归予村社集团。总之,各级议会一方面通过正逐渐葬送着旧集体使用权的财产分配满足了经济学者们吹嘘的个人主义,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满足了小农们的心愿,因为新的制度需要他们。但是,依据某种类似二茬草权争执过程(我们已经见到这个例子了)的演变线索,这些有利于穷人的分配终于在大革命后期被资产阶级政权————督政府和执政府————禁止了。更有甚之,一些当初未经必要的法律许可而先实行的分配被宣布无效,这种报复经常得到富人们掌握的市镇政府的支持;在北方,人们甚至把还在专制王权时期就实行的分配予以彻底砸烂。从此后,除了只享有其使用权的分配物,被允许的唯有有偿的财产让与。一开始,法律上有财产让与之说,后来曾遭禁止,但不久又开始通行并得到法律认可。这一措施使得部分地区尤其是中部的公有财产在19世纪中逐渐缩小,有的几乎消失殆尽(此现象的过程与方式,至今尚未得到好好研究);不过它还显然不能导致产生许多新的地产主。尽管有这些历史的倒退,尽管另一方面,我们对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法令的实行情况知之甚少,人们也不会怀疑那昙花一现的分配公产的政策已向许多穷苦的人们提供机会争得了多年垂涎欲得的一份土地。最后,农民从领主制的重重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同时,革命议会又使他们摆脱了最厉害的一个负债原因,从16世纪起,这种债务就一直可怕地损害着他们对土壤的支配权。不管怎么说,如果不考虑种种可以确实的差异而只从粗线条上来看,旧制度的演变中形成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大地产所有制与小农经济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革命后的新法国继续存在着。

    除去那些在最激烈的斗争中认识到依靠下层人民的必要性的人,大革命中的大部分人对雇佣劳动者的估价并不比18世纪的改革家们更高。国民公会议员德拉克鲁瓦认为,如果给雇农以土地,就会剥夺工业以及农业本身的劳动力来源。热月党期间的救国委员会剥夺了他们所有的二茬草权,让他们在需要牧草喂养牲畜时为牧场主们提供劳役。它像旧制度下某些统治者一样,怀疑在农村有一个贫穷阶级的存在: “贫困的居民(不知是否仍存在着)……。”事实上,集体劳役的取消对农村无产阶级的打击十分沉重,致使他们再也爬不起来。无疑,依靠某些国王的敕令和革命政权的法律,农村无产者从公有地的分割中获取了一些好处,并且得到了一部分国有财产。但这些收益经常是虚幻的;在贫瘠的土壤、小面积的产地上,众多的挫折正等待着开垦者。大弗勒内勒地方的耕农们在1789年预料,公有地分配后,会出现一个生育高峰,随之将带来贫穷的危机,看来,他们的预见并不完全错误。城市工资职位的引诱,原来供养农业工人的农村工业的衰落,适应新经济方式的困难,公共道德意识的变化(不如过去那样紧密依赖于传统的劳动方式),新的追求舒适生活的兴趣,对农庄工人悲惨生活状况的不满,这一切都使农村雇佣劳动者处在艰难困苦之中。梅斯高级法院院长缪扎克的预言得到了证实,短工和小农们纷纷抛弃了田地。农村人口外流,在七月王朝时就已成了十分敏感的问题,从19世纪中叶起以持续加快的节奏进行着,外流的人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大约从1850年起,出现了出生危机,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带来的流血牺牲,劳动力来源短缺,人口外流又促进了某些技术变化:如农业机械的改进,人工培植牧草。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上半期充满血腥味的法国乡野,是一个不见人影的农业社会,————空荡的旷野,一片荒土,但是这样一个农业社会也许更适合于实行一种既摆脱了传统意识又摆脱了永恒的饥饿威胁的农业经济,而过去饥饿的威胁曾长期地给耕作实践压上了沉重的负担。

    要对法国当代小型或中等水平的农业经营体(包括产地、租佃或分成制租佃)的命运作出精确的估计是十分棘手的————说实话,就我们现有的知识状态而言,是几乎不可能的。它遭受到种种严重的危机:无休止的信贷困难的危机,进口谷物的竞争(约在1880年以后,俄国和美国的小麦开始进口),由雇佣劳动者外流和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农民日益需要的工业产品的涨价。在某些相当数量的小农为佃农或分成制佃农的地区,小农经济还受大地产主束缚,几乎在所有地区,它还受资本主义经营者束缚,后者往往是贷款人,又是转运商,可以对生产者强行规定产品价格,并更巧地利用行情赚钱。小农们的经济地位在许多方面很不稳定。不过,总的来说,它无疑还是胜利渡过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在最近的大战和战后最初岁月中,小农经济经历了粮食危机以及随后的金融危机(跟百年战争及战后的情况完全相同),依靠法律条文的力量,在相当部分土壤上维持了统治,并征服了数目惊人的耕地面积。小农在今天仍然代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尽管这么说有些平庸,但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真理。他们把自己关闭在土地中,拒绝改变土地的结构,很少对突如其来的革新感兴趣,————老奥利维埃·德·塞尔早就说过:“庄严以古老的方式侍弄土地”,————他们很难摆脱祖传的习惯方式,他们接受进步的新技术十分缓慢。尽管人们对各种形式的机器越来越熟悉,尽管新的革命已经引入了集体意识中,而且对它无疑可抱极大期望,小农经济至今仍未将土地改良推进多远。不过,农业的变迁至少还没把它压碎。法国仍是一个土地属于众多农民的国家。

    * * *

    往日之事,今日之师。今天法国农村面貌中几乎没有一个特点不能从对过去时代演变的研究中得到解释。农业无产者人口的外流吗?这是雇农与耕农旧的对立的结果,而这种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在当时的文献中,就有关于劳力徭役与耕犁徭役的对立的记载。土地形状上的传统主义,共同耕作方式对新精神的长期抵抗,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吗?远在王家法庭最终批准法律承认自由租地耕种者的权利之前,小农经济就名正言顺地建立在领主的习惯法基础上,并且从地多人少这一现象中找到了它经济上的存在理由。但是小农并非唯一持有土地的人;大地产主同他们过去进行过、现在仍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没有大地产主,农业革命将是不可能的,它正是从大地产主那儿寻到了出发点;大地产主还创立了现代的领主兼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在长形的敞地地区,小块分割的土地与我国最古老的农业文明同样古老;从家长制份地过渡到以后年代的默认公地的家庭变迁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研究这种进步的钥匙;小块土地的集中,在农村生活中新经济制度的实行则解释了例外情况。至于长形敞地、不规则敞地和圈地的基本差别,至于北部、东部与南部乡村、西部小庄在风俗习惯上,在集体心理状态上不同程度(北部、东部较强烈,而南部、西部较弱)的平行差别,则需要从土地占有的各插曲阶段中、从社会结构的特点上来探知答案,遗憾的是,各阶段的特点并未留下文字记载的资料就消失在往昔的浓雾之中了。在具有思索精神的人看来,这些观察中包容着农村问题研究的浓厚趣味。确实,哪里能够找到一种更急切地竭力抓住历史真正本质的研究方法呢?在人类社会进化的不断过程中,震动波也由一个分子到一个分子传播到遥远的远方,而发展阶段任何一个时期上的智力水平不论多么高超,都不能只以它对最近阶段历史的考察来达到这样遥远的距离。

    * * *

    [1] 关于革命,对照 G.Lefebvre 的文章,载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9(配有一份文献索引可使我免去其他的文摘);G. Bourgin 的文章,载 Revue d’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1911.

    [2] Arch. Nat. , F10 284 (1793年8月29日)。

    [3] Arch. Nat. , F10 212B .

    [4] 〔L. Merlet〕, L’agriculture dans la Beauce en l’an II , 1859, p. 37.

    [5] 改革在阿尔萨斯已部分实现,至少在官方已实现:见上文第252页注1。

    [6] 1670年10月26日苏瓦松总督的信,见 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 1906,p. 641. 关于新耕作法是否应保留什一税制度,在18世纪经常争论不休;这个问题似乎以一种有利于什一税征收者利益的方式解决了。

    [7] 牧草、粮食和葡萄收获同样仍有法律保护,但是其中唯有葡萄种植似乎具有真正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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