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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为贵族所不齿,因为当他们为了以高得多的价格转让给农民而买进一宗从前的领地时,他们拆毁古老的大厦以出卖建材。这种团体不仅在法国有,而且在平均分割制度盛行的其他各国也有。举例来说,在萨瓦,自法国入侵之后,就通常采取这种做法。我听说,这些合伙团体支付的地价与转让给农民的售价之间的差额是大得惊人的。

    因此,经验证实了我说的话是正确的,即在平均分割地产相当普遍的国家里,即使所有家庭成员认识到,同各自耕种他的一份小地块相比,出卖世袭地产对他们更为有利,而且都同意这样做,也许地产终究还是不能保持完整的。

    我们推测,这些便是用来阻止由家庭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地产所引起的土地过分再分割的办法。虽然其中有一些可能偶尔也被人采用过,尤其是被上层社会所采纳过,但推行这样一些办法的障碍是如此之多,因此我不能认为它们会变得如此普遍,竟致有效地制止农业企业的过分分裂。它们至多只能在某些地方延缓这种自然趋势,但是不能最终阻止这些地方的自发发展。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而不是在数学上,土地当然不是无限可分的,这种分割的不断发展总有一天会停止。那么,是什么东西阻止它了呢?我承认,除了限制人口的增长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足够有力的原因了。当土地普遍地分割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如果再分裂成小块时,一个家庭就不可能靠其中的一小块来维持生活,到那时,确实将有效地使它的继续分割告一结束。但是,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小土地所有者在耕种了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之后,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仅仅依靠他自己的土地还不能维持生活,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妨碍他去接受别人的雇佣而当一个计日工呢?但是,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这样一件事,即尽管这是非常可能的,而且在这种制度还未到达它最后阶段的国家里,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不过在像上面假设的那种社会状态中,就不会有人急于需要这种劳动者了。因为,土地一旦普遍地分裂为小地产,每一块土地都由它的所有者耕种,每个人都处在相同的条件下,因而都有大量劳动要出卖而不需要他人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一定被压低到很小或者根本就没有价值的限度。小土地所有者制度所特有的基本倾向是把人束缚在土地上,以及使更多的人在它上面忙碌而不能充分和有利地使用他们的资本和劳动。在盛行这种制度的国家里,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安排得比较合理的国家那样多,由于净产量不多,人口也不可能增加得那么快,因为未来人口的扩大必然取决于净产量。但是,如果预防性限制人口没有发挥特别有力的作用,那么人口势必有变得过剩的强烈趋势。既然每个家庭足可耕种自己的土地,也就没有什么余地可以容纳其余的劳动者了。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中,这些无法谋生的人为了生活就必须取得一点土地和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资本,由此引起了对土地的剧烈竞争,从而无论在出卖还是出租土地时就要求对方出很高的价格。 [78]

    由此可见,每当土地已被分割得过分零散的时候,劳动的市场价格一定降低到很小或者一无所有。土地的占有者除了耕种他们自己的小地产之外,必定不会再有其他收入来源。当这些地产变得如此之小,以致一个家庭不能依靠它所分得的一份地产上的产品来维持生活的时候,倘若地产的分割更进一步推进,那么人口的发展确实必将被结婚的减少或饥荒和疾病的恐怖所制止。人口停滞,当然土地的进一步分割也将停止。于是,我们达到了这一制度的自然限度。

    然而,在达到这一限度之前的一个时期内,小土地所有者的状况必定非常悲惨。在一个只有非常小的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中,这些小耕种者的状况必定比世界其他地方的计日工更加不稳定得多。因为完全依靠他小农场的产品来维持生活,可以预料,如一旦遇到反常的季节和不测的暴风雨使作物受到意外的损失时,他就毫无办法了。如上所述,如果无人急需他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就不值分文。对他来说,劳动之所以有用,只因为他有一块使用他劳动的土地,而劳动在市场上则没有什么价值或根本就没有价值。如果有一年他自己的庄稼颗粒无收,那么他怎么能够把生活维持到次年的另一个收成呢?除非他预先积累了一些东西,否则他必将面临饥饿。毫无疑问,在其他多数国家中,计日工的境遇总比这种状况要好些。他的劳动已不像从前一样束缚在一块土地上,并且还要在那里得到有利的运用,否则就找不到别的地方去有利地使用他的劳动了。恰恰相反,如果计日工在一个地区找不到工作,一般说来,他将在另一个地区找到工作。事实上,与一个土地的再分割已成为普遍现象的国家中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活相比,他的生活更自由,也更有保障。当然,只有根据后一种假设,小土地所有者才比计日工更加贫困。因为,在地产普遍分裂到使劳动在市场上没有什么价值之前,他总是兼有两方面的有利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时刻注意到任何一种制度的最终后果,而不要被暂时的、无论多么耀眼的表面现象迷乱了我们的视线。我认为这种看法特别适用于我们目前的论题。在一定限度内,我们必须把地产的分割看做是非常可取的,如同它是道德上、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巨大利益的源泉一样。但是,在家庭全体成员之间平均分割的习惯一旦确立之后,就存在着势将超越这些限度的最大危险,这种制度必将继续推进到它在普遍贫穷和野蛮状态中终止时为止。

    甚至在更为幸运的情况下,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生活也有它特有的疾苦。我们已经知道,他所做的苦工比任何计日工所能做的还要多得多。确实,他们也许时常使自己劳动过度。他们的生活也远不是无忧无虑的。因为,不仅他们的直接生活来源而且包括他们小资本的补偿,都得靠即将来临的收成,一次歉收必将危及一切。在这一方面,他们与除了每天的劳动之外一无所靠的人相比,更需要小心谨慎。他们老是为担心某种天灾以及能做些什么来防止它的种种想法所折磨。尤其在收获的季节,他们日日夜夜都不能休息,直到把收成弄到手为止。而普通的劳动者至少可以免除这些疾苦。

    我尽力要确立的原理是这样的,即除了那些阻止人口发展的原因之外,看来没有足够有力的原因可以有效地制止财产与农场的分割。因此,后者的有效程度将取决于前者。在那些因有深谋远虑和先见之明而把预防性限制贯彻得如此有力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口增长的速度或使它完全停止的地区,也许要经过很长时期,人们才能感觉到或甚至可以完全避免这种制度带来的最终后果。毫无疑问,由于这一原因,恰巧在某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国家中,它的灾难性影响至今尚未为人们感受到。这就是瑞士大部分地区的情况。在该国的许多州中,很少看到一个很贫穷的人,没有乞丐,有的只是一派安适和整洁的景象。 [79] 几乎没有绅士,财产的均等普遍占优势,而且大家都有相当的家产。我不知还有什么地方比旅游者在这个确实很幸福的国家中所见到的景象更令人爽心悦目的了。

    然而,必须承认,这并不是这个小小的共和国各地的公正描述。在某些州里,例如瓦莱州,贫困是够显而易见的,还常常伴随着疾病。而在其他州,如伯尔尼,人们对土地贵族并不陌生。 [80] 即使以最赞许的眼光来看待这种情况,也不管我们对小土地所有制早就占统治的国家的面貌感到多么高兴,并承认这种制度是它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也须估计到自由政府和纯宗教的作用,但是在做出结论之前,我们还得犹豫:如果普遍采用在局部地区内成为幸福源泉的制度是否一定有利。贸然宣称这种办法普遍可取,确实是鲁莽的。因为这种办法的倾向必将确立起不仅在财产上的普遍平均而且在知识和智力上的普遍平凡,从而在各个方面都妨碍着卓越成就的产生。我已说过,在瑞士的很多地方,人们几乎不知有士绅。于是小农场主、小牧场主和牛的饲养者充斥了那些地区的立法会议。我们从最近的争吵和本来就很小的州的分裂中,部分地了解到这样一些人对他们所履行的职务是很不适当的。但是,他们如果在做立法工作方面还算比较精明一些,那么,由这样一批只可凑合着管理瑞士一州小事的人才,去处理一个很大王国纷繁复杂的大事,当然是完全不能胜任的了。但是,土地的不断分割势必使这样一种人越来越减少,他们由于免除了体力劳动的必要,因而有空余的时间,使他们有可能献身于智力方面的事业,不管是在他们国家的政府中担任职务也罢,还是在科学上作出新的贡献也罢,他们总是把知识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如果一个小国处在不同状况的国家之中并能自由地从这些国家的文库中借得知识,与它单独依靠自己的知识所处的情况相比是有很大差别的。但是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考察中的这种习惯做法的后果上,如果它被普遍采用的话。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人口增长的缓慢和最终处于停滞状态是限制土地不断再分割的唯一有效途径,那么不论小土地所有制是否有利于居民的迅速增加,人口就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许多人似乎认为,当然没有一种制度像我们目前正在考察的这种制度那样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他们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发现什么样的一种人最不顾将来呢?是一无所有和完全依靠做短工来生活的人。一个人一有了一些他可称之为自己的东西,由于在近期内有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前景增强了他改善境况的欲望。因为有所失,所以他不再漫不经心;由于希望有更多的财产,因此他就变得谨慎和节俭。另一方面,当一个人除了他每天的面包和身上所穿的衣服之外只有很少一点东西或一无所有的时候,生活的改善看来是那样的遥远,向它迈出第一步又如此之艰难,以致去拒绝眼前的诱惑看来是不值得的。因而在一切国家中,处在最下层的阶级是最无顾忌和最无远见的。越需要节制,越不节制。与吃得好住得好的英国工人相比,穷苦的爱尔兰茅屋农更是轻率得多么不着边际啊!

    但是,大概没有什么东西像拥有一小块土地那样有利于增长一个人的远见和约束眼前的放纵了。他所拥有的一小块土地给了他尊严感和独立感,每一种财产都具有激起这种感情的倾向,而地产尤其是这样。一个受着这种感情驱使的人不可能去干蠢事和铺张浪费。首先,他不会轻率地结婚,因为他很懂得这件事必然把贫困遗留给他自己和他的子孙后代。

    就我们经验所及的范围来说,它充分证实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我已经引证了瑞士的例子,在那里对人口的预防性限制已为人们强烈地感觉到了。但是广阔的法兰西王国更在大得多的规模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属于这方面的例证。正如我们所知,这个国家普遍实行了家庭中所有子女之间的平等,而且在大部分地区甚至用法律来加强这种制度。根据该国每五年进行一次的人口调查,我们知道,过去一个时期以来人口的增长比欧洲其他大君主制国要缓慢得多。在这方面,它与大不列颠和普鲁士之间的差别确实是非常鲜明的。甚至在奥地利人口的增加也比法国快得多。 [81]

    刚才所作的考察,仅适用于土地为许多小所有者占有的地区。而在土地为小佃户所占用的地区,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小佃农既不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没有后者所特有的感情。他总是或多或少地依附于他的地主,而这种对地主的依存关系起着压抑他事业心的作用。他知道对土壤所作的改良并不可能作为一种遗产来传给他的子女,过了若干时间之后,只不过使他的地主得到好处而已。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他既无小土地所有者的自尊和勤奋,又不具有他们的远见。

    因此,我们知道,农业企业过分的再分割以及由此产生的弊病的最显著的事例,都可在小租佃制占统治的国家中找到。爱尔兰可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实例。我们只需看一看它的情况就行了。毫无疑问,要是该岛没有转租制,就决不至于到达它今天这样贫困的境地,这种制度使土屋与马铃薯园地遍布各地。在生来轻率、不顾将来和习惯上不到20岁就结婚的人们中间实行的这种制度,已被推进到了它的最终阶段并带来了相应的后果,现在只有饥荒和瘟疫的惩罚,才能制止它的进一步发展了。迄今为止,该国大多数暴行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土地争执引起的。因为丧失一份土地,就失去了免于挨饿的保证。大多数暴行都是因剥夺维持生计的唯一手段而引起的报复行为,而并不是为了抢劫财物。无疑,也有因什一税的缘故而犯罪的,但与前一种罪案相比,这只不过是引起动乱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根源。退掉一个佃农,常常不亚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我说占有一小块土地是谋生的唯一手段,从理论上来说,它完全与我们所发现的分割制度的最终后果是一致的。有那么多的过剩劳动,实际上就是只有很少人才能得到土地。因此,那些愿意利用他们劳动的人,不得不远渡重洋到英国去谋生。

    在苏格兰高地,大牧场产生之前,小佃农耕作制是非常盛行的。但是这种人一般都非常贫困,常常拖欠地租,因而总是听任地主的摆布。正如马尔萨斯先生所说的那样,大英帝国没有一个地区的人口像这个岛国的这个地区那样过剩的了。在某些地区,如泰湖沿岸,情况依然如此。该处小块的谷物和马铃薯地是地产分割成零碎小块的标志。

    取得一小块土地的困难是对农民之间轻率结婚的巨大限制,因为这块土地是用来盖小两口子住的茅屋以及预期可取得一个家庭所需的口粮之类东西的基地。分裂农场的惯例排除了他们结合的第一个障碍,并提供了安定生活的虚幻前景。可是在那里,那些土地占用者的性格并没有被具有强烈创造倾向的情感所振奋,我们很可以设想那里到处都是过着悲惨生活的过剩人口。

    现在,我们就要来研究,我们能否从经验中得到更多的证据来支持从推理中得出的上述结论,即尽管人们可能发现土地极度的再分割所带来的不便,但是把土地平均地遗留给家庭中所有子女已成为惯例的地方,确实仍将发生这样的再分割。人们将不会如此普遍地采用为了防止这种分割所能设计的一切办法,因而也不至于在总的结果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差别。在此,我们必须再一次依靠法国的例子,因为它是我们最熟悉的国家,并且它也是使我们有机会看到大规模试行这种制度的唯一国家。

    在1827年,离实施家庭子女间平均分割各种财产的著名法令获得通过还不到40年,虽然根据目前的法律,父亲总是有权力随意处理他的一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数量可按其儿女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充分允许他使某个儿子的财产比他任何一个兄弟的财产多出一倍。然而,该法令的精神却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人们极少按照这种许可来行事。如果这种强制性的安排明天就废除,在实践上也许不会有任何改变,因为我们发现民众的感情和习惯就像法律一样有力。但是不管平均的制度是法律还是习惯的结果,不管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都不可能在它的经济 后果上造成任何差别。让我们看一看这一制度对土地的分割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吧。如上所述,在1827年,离通过这一法律还不到四十年,法国土地所有者的人数已增加到四百万,这一数据是我们从所有这类问题上的卓越权威杜宾先生那里得知的。当我们知道英国有地产的人数仅为32,000时,我们就会对英法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别有所了解了。 [82] 如果我们以平均每户4人计算,那么在法国作为土地所有者或作为这种人的妻子和子女而与土地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数就达1,600万。这个数目正好是该王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我们假定平均每户5口人,那么处在上述情况中的人数必定是2,000万,将近占全体居民的2/3。杜宾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自大革命以来,几乎有4/5的农业人口成了土地所有者,并作为一家之主而享有超过64法郎的地产收入。”大约等于2镑11先令。这就是试行这一平均制度还不到40年以后的地产状况。 [83] 我们的确知道,从1815年至1830年的15年时间里,再分割以非常快的速度继续发展。这一事实已为这一时期内对该国地产所作的几次实地调查所确证,又为有资格选举下院议员的人数不断减少所证实。在七月革命中推翻的那个政权的统治下,这一特权仅限于付300法郎,即12镑英币直接税的那些人。所谓直接税,不仅指土地税,可是它至今仍是一切公众税负中最大的税项,而且还包括门窗税、家具税和人头税,还有工商业者所缴纳的特许证税 ,这种税捐是随着买卖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正像我所说的那样,土地税至今还是一切税款(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中最大的税款,按照1828年的预算,它共计21,100万法郎,即将近850万英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5以上。同年的直接税总额为28,900万法郎。在波旁王朝第一次复辟的时候,有选举权的人数约为13万人,可是这一数目在15年中主要由于地产的分裂已降低到8万人。在1815年,须向政府交纳12镑直接税的房地产所有者为13万人;而在1830年,交纳到这一数额税款的人数还不到8万人。这当然是非常惊人的,但必将继续发展下去。上一次革命后不久,选举人的一般资格从300法郎降低到200法郎,即从12镑降低到8镑,而对某些特殊等级的人来说,他们的资格被认为应由他们的学术地位或从事某一学问的职业来证实的, [84] 这一金额更进一步减少到4镑。但尽管采用了这一切措施,在法国有选举权的人数仍然没有超过18方人。如果所有这些人都交纳8镑以上(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所说,有些人可能从事只征收4镑税款的职务),那么我们便可推断在该国的4百万小土地所有者和房产所有者中间,财产达到须向政府缴纳8镑直接税的人数还不到18万。虽然在1835年土地税总额达到25,000万法郎,即1,000万英镑,足足相当于全部国家岁入的1/4,而全部直接税则达到35,900万法郎。 [85]

    1829年,我在法国出席一个论述法国地产的分割问题的讲座,报告人是孔德先生,他是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萨伊先生的女婿,他本人是好几种深受尊敬的出版物的作者。像所有其他现代学派的法国人一样,该报告人明显地倾向于平均制度,但是他所搜集的事实仍是如此明显,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他的先入之见,这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我就要提到其中的某些事实。官方文件中说,在1825年法国的不动 产总数为1,000万。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认为所有者的人数也相等于这一数目。因为有两个理由: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人有不止一处的不动产,它们彼此是完全分开的;第二,不动产的实际数目比文件上出现的数字要少,因为有时同一宗不动产重复计算两次,这是由估定土地税时所用的特殊方式所决定的。首先由年度的财政法案确定每个省的税额,然后由省的总议会把这一总数在各州县之间分配,又由州县把分配到的数额再在公社或教区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由每个公社中担任这种职务的人把本行政区的份额在各个不动产之间分配。这种方式最终导致由公社 来负责征收估定的税额。由于每个公社 分别计算不动产的数目,因此如果有一宗不动产中的一部分位于一个公社,而另一部分则位于另一个公社,那么每个公社将分别征收属于它地区内的一部分财产的税款。从而在总计该王国的整个不动产数目时,有时将出现两笔财产,而实际上只是同一个人的财产。正因为公社 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难设想,这种重复计算的现象大概是常常发生的。我们还应记得,上面的财产估算不仅包括了土地而且还包括了房屋。因此,我想很有必要指出,读者们不要认为在1825年法国竟有1,000万个土地所有者。我们从杜宾先生处得悉,大约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只有400万个土地所有者。不过,还是让我接着说下去吧。那么就是说在1825年法国有1,000万宗估计的不动产,这一年中,其中只有17,000宗不动产交纳1,000法郎(40镑)以上的直接税。随着财产规模的缩小,它的数目变得越来越多,对它们征收的税额也随之减少,直到我们到达只给国家交纳20法郎(16先令)以下的那些财产时为止,这些财产不少于750万宗。但这不是全部。在比较1826年和1825年的统计表时,我们发现这一年中不动产的数目增加得非常惊人,它们总共增加了20万宗以上,但那些交纳1,000法郎以上的不动产却足足减少 了1/4。由于财产规模不断缩小,因而属于这一类财产的数目已经减少,而随着应缴税额的下降它们所占的比例也变得愈来愈少,直到那些税负在20到30法郎范围内的财产又开始增加时为止。这最后一种交纳20法郎以下的财产数目倒是增加得很多,不少于50万宗以上。因此,这一类财产在1825年仅有750万宗,而在1826年则超过了800万宗。这些事实无需评述。 [86]

    此外,我还要提及杜宾先生在1827年出版的著作中所说的话:正如我们所知,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数目为400万。仅仅过了两年,他在下议院中说:有450万个家庭拥有土地。这位作者的话充分证实了上述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地产的分裂不仅是由家庭子女间平等的法律和习惯直接促成的,而且是由某种条件造成的,即把地产分割成小块出售比整块出售更为有利。就其根源来说,当然可追溯到同一个习惯,而产生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则是在农民方面对土地的剧烈竞争。其理由我已在本文前一部分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但是,从经验中得到的其他证据有待作如下说明:

    就我自己的观察所及而言,在平均分割制占统治的一切国家里,农民总是用他们自己的双手来耕种他自己分得的那部分土地的。如果有人用其他方法来处理他们的土地,那也是并不多见的。除非他们自己的土地太大,以致无法充分利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许才会出租一部分土地。不管家庭的遗产多么小,如果不在女儿之间分配的话,那么仍须在儿子之间进行再分割。在我去过的无论哪一个实行上述制度的国家中,对我所探询的关于父亲去世后家庭的地产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回答,始终是每个子女分占一部分土地并由其本人来耕种。在法国、萨瓦和瑞士,我从来没有听到过其他说法。我知道在上流社会中的情况是不同的,常常由家庭来统一安排,用这种办法来使土地遗产保持完整。但是对大量农民来说,几乎总是发生相反的情况。

    固然,在那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国家里,尤其是在那些以铁锹耕作代替犁耕的国家里,它们的土地状况本身就足以证明土地再分割的零碎程度了。

    在佛兰德、萨瓦和瑞士,许多土地都是用这种原始方式来耕种的。在瓦特县,平均的制度早已确立,住在该地的德·斯塔埃尔先生在反对长子继承权时,并不否定在他的住地戈皮特周围的地区已被分裂成很小的地产。他说:“在我周围的土地被分割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大部分所有者拥有的土地还不到1英亩。” [87] 这种情况同我在瑞士目睹的情况是完全一致的。我时常同这些小土地所有者谈话,他们指给我看他们地产的范围,有时只不过是一小块1英亩的土地。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在法国,人数极多的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杜宾先生描写他们舒适生活的图景却并不那么美妙。“从巴黎出发到卡昂,途经厄尔省(古代诺曼底的一部分),我们都同样惊奇和痛苦地发现:在富庶而肥沃的国土上,在一个极好的地区的中部,总之在该王国的3/4的地区内,仍然可以看到用木头和泥土建成的、屋顶上盖着茅草的、最粗劣和最可怜的住宅。”

    “在皮卡迪,由于牲畜头数的增多和某些无机肥料得到合理使用的结果,农业的发展和有机肥料的增加已使大量土地可以用来种植小麦了,而在过去这些土地是用来播种黑麦的。在法国,通过这些方法使农业得到最显著改善的地区,小农的经济状况较好。但是,该王国的其他地区,他们仍然吃得很坏。”(《小土地所有者》)

    此外,“法国将近有2/3的居民几乎完全没有肉食,而1/3以上的人完全靠燕麦、荞麦、粟子、玉米或马铃薯来生活。”(《法国的生产力》第四章)

    当我经过这一幅员辽阔的国家中耕种得最好、最富庶的法北即法属佛兰德时,我所了解的情况与这种说法是完全一致的。在我看来,那里的小土地所有者还没有我们英国的农业计日工吃得好,这是明明白白的。对他们来说,啤酒是一种太贵的奢侈品,由于该地既不生产葡萄酒又不生产苹果酒,所以清水就是他们的唯一饮料。他们的食物几乎全是植物,难得吃到肉类。如果偶尔吃一些,也不过是猪肉而已。杜宾先生告诉我们,在法国每年猪的屠宰量接近400万头。他说:“这是小农的食物。”如果我们认为这种食物仅限于农村人口消费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城镇中消费的,并由猪肉商以各种方式来加工和包装。即使根据这一假设来计算,全年每个小土地所有者的家庭也分不到一头猪。因为,正如我们所知,这些家庭的数目是在400万个以上。

    这些事实和陈述,都没有使我们对数量很多的法国土地所有者的舒适生活有一个恰当的看法。但是,当它们有助于表明土地的再分割不足以使广大的农村人口的境况富裕时,我们不应由此作出结论说,他们的贫困是由于这一原因引起的。正如我们从大革命前到过法国的人,尤其是从亚瑟扬格的证言中得知的情况一样,如果他们现在是贫困的,那么他们在该历史事件之前更要贫困得多。那时所发生的大地产分裂不能不大大改善了大批人民的状况,至少在一个时期内是这样。因此,从长远来看,无论这种分割制是好还是坏,目前农民经济状况总要比从前好些,这是十分自然的。如果考虑到贵族大地产分裂的时间还并不那么远,那么我们倒要奇怪人民的境况为什么不比我们发现的情况更要好些。

    我在萨瓦消暑期间,经常有机会去研究眼下考察的这种制度的影响。在革命战争初期,该地已采用了法国的继承权法。尽管自1815年和平以来老的法典,即罗马法已重新生效,可是仍然实施着平均分割。至少对儿子来说是这样的,因为女儿只能得到合法的较小的一部分,它不过是每份中的1/3或一半而已。除了完全按照贾斯丁尼安编定的罗马法规定的限额分给女儿的那份财产之外,其余都在儿子之间平均分配。 [88] 看来,虽然在法国入侵之前的法律是同现在相同的,但是实践上是有差别的,因为分割土地只是从法国入侵后才开始的。由于这种分割已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所有报道都认为过去40年以来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 [89] 居民的状况决不是值得羡慕的。他们的食物都是植物,包括主要由黑麦制成的面包、玉米、马铃薯和菜园的各种产品,特别是芜菁。农民很少吃到小麦面包。可是,耕畜的饲料和燃料是他们最感缺乏的两种东西。我们无法设想,还有什么比他们不得不用修剪树枝和篱笆所得到的树叶来用做饲料更为困苦的了。这是他们牲口的一部分冬季饲料。因此,当我们看到这些可怜的牲口在早春的那种悲惨状况时也就不以为奇了,它们常常疲弱得无力站立起来。人们也备受缺乏燃料之苦。在冬季,他们不得不在牲口棚里蜷缩在一起来暖和身体。从前,这个国家覆盖着树林,但这些树林在前40年中遭到了极度的破坏。这些小土地所有者的需要是如此急迫,以致他们不能等到一棵树长高就得把它砍掉,结果使树木不能成材。这是穷人最大的特点,而这种穷人就是农民。我们看到在许多山上树林开始在生长起来,而且长得还不错,但由于这些小树三年左右就要被砍伐一次,因而从它们上面也得不到多少好处。在瑞士,分割的制度是与自由政府和普及教育同时发展的,而在萨瓦则后两种利益至今仍然非常缺乏。这也许有助于解释这两个国家的不同状况,虽然它们都盛行这种制度。可是,我们也应看到萨瓦的农民虽很贫困,但非常有道德,而他们的举止是有礼貌的,同样脱离了粗鲁和卑躬屈膝的奴性。

    至此,我已概述了农业所特有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被认为或是限制了或是扩大了那些影响一切行业的一般原因,即一般说来,由比较少的富裕雇主——资本家进行生产比许多小雇主兼资本家从事生产对国民财富更为有利。我们从全部论述中不能不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我们不能以制造业或商业那样大的规模来有利地经营农业,但是在我们面前的这种情况下,上述的一般原因却被农业本身特有的其他情况加强了,这种特有的情况使农业企业再分割为小单位对一国的财富特别不利。而且我们发现,农场的再分割必然导致地产的再分割,从而使我们考察了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这种制度,土地就应平均地分给家庭中所有子女。在此,我们有机会注意到小土地所有者的习惯。这种习惯之有利于积累,正像大土地所有者的习惯之促成铺张浪费一样。但是,我们发现,尽管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制在各个方面都优胜于小佃农的耕作制,可是不能认为它会像一批富有而有事业心的雇主——资本家的耕作制那样有利于国民财富。诚然,农业本身的这种情况,也许还不足以成为反对平均制度的充分理由,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从他们之间分割财产中得到的幸福也许远远超过财富绝对量减少所带来的不利。如果我能看到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那么我肯定会像在动产的情况下一样倾向于同意这个结论。我们已寻求过这样一种制止办法,可是毫无结果。除了人口变得停滞之外,看来没有别的办法可阻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因此,不管我们每想到这样一种情况时可能会多么高兴,————在地产普遍分散的国家中,大部分农村居民因拥有一小块土地而享有相应的家产、尊严和独立性,并具有远见、谨慎和节约的精神————但是平均分割制一旦被完全采用,它就会被推行到如此地步,以致最终必将形成普遍贫困和野蛮状态。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极大的危险,我们就被迫(虽然很不愿意地)决定反对可能最终导致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办法。无论地产的过分集中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弊病,同地产的过分分割所产生的弊病相比,它们毕竟是小的。

    所以,我有这样一种意见,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般规定应做出一个例外。在一切情况下,允许立遗嘱的完全自由。但在死者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除了土地之外,通过法律规定,各种财产应在子女间平均分配。在这里,立法机关一定要干预,在不限制遗赠权利的情况下,用它的法令来认可保持地产完整的习俗,以防止土地过度分割造成种种令人不安的弊端。这种法令一定要完全足以使大家遵守这种做法,也根本不需要详尽的叙述。这些集中财产的措施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的,都应成为无法超越的障碍。因为大量分割土地是件坏事,所以我们就得走向另一个极端了吗?不。当一个人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死去时,立法机关必须选择他后裔中的一个人作为他地产的继承人,这个人当然是家中最年长的一个。但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责成他给每一个弟弟和妹妹用货币来偿付一个适当的部分。当然,这部分钱应随着财产价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们应以财产权本身所依据的同一理由,即一般的便利,来捍卫把土地传给长子的惯例。如果这种便利得到了明确的理解,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比另一种情况更不公正。

    跟每天除了闲逛或打鹧鸪之外无所事事而生活阔绰的大地主相比,一个不得不整天苦干以便为他自己及其家庭获得很少一点生活资料的穷人,也许认为他的命运确实是非常艰难的。诚然,任何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一经采用,不平等就立刻产生,虽然它可以被节制,但绝不能完全被防止。因此,在贫穷而勤劳的人与富有而无所事事的人之间,总是存在着这种常见的对比的可能性,但是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人因此而想去反对这种财产制度。

    同样,虽然家庭中的某个人单独继承父亲的地产也许看来十分令人震惊,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一惯例如果比相反的制度对国家的普遍繁荣更为有利,那么弟妹们也就无权抱怨。此外,根据我所推荐的方案来看,如果父亲认为把他遗下的土地分割开并没有什么不利的话。他还是有权立下一份指明要把土地分割的遗嘱。地产的大量集中绝不是我们所希望的————这一极端和另一相反的极端均须避免。我认为,刚才提出的那种方式,是达到避免这两种极端的唯一适中的方式。

    * * *

    [1] 使大资本在农业上的效用远远低于在工业上的效用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业中不能达到像工业那样高度的劳动分工。这是由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因引起的,即在农业中一切必要的工序,必须按照季节的变化一个接一个地进行;而在工业中,它们是由不同的个人同时进行的。所以在农业中,同一个人必须接连不断地做许多不同的工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大资本的一个有利条件,即有利于精细的劳动分工。

    [2] 塔莱朗说:“最大的经济是人的经济。”

    [3] 两块同样大小和同等肥力的土地,一块用犁耕种,另一块用铁锹耕种,后者总会提供更多的收益。我听说,在某些土地上,比如黏土,这种差别比在别种土质的土地上更大。在一切土地上,这种差别都是相当大的。

    [4] 德斯塔埃尔先生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中说:“他们估计,英国每个居民有3 1/2英亩土地;爱尔兰平均只有2 5/9英亩,而且在人口最多的一些地区还不到 1英亩。”

    可是,我查阅了 1831年的人口统计表,发现并不是这个情况。如果分别把居民人数与土地面积比较一下,那么每人所得土地的平均数看来几乎是相同的,尽管在某些地区也许有一些差别。但是,爱尔兰没有一个地方能有接近于曼彻斯特周围二十英里的农村中那么多人口的。

    [5] 根据两年前一位号称“登记所总监”的人所提供的一份官方账目来看,那时,法国的抵押财产总计达 110亿,债款为 23,300万法郎,相当于 44,900多万英镑。现在,以 6%(它还低于平均利率)来计算利息,那么利息几乎达到 2,700万英镑,这一总额并不比大不列颠全国的债款每年支付的利息少多少。

    [6] 在农业中的“分成”制度下,地主给他的佃户提供经营农场所必要的资本,而全部产品通常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7] 一个以“黑帮”的名称著称、马上就会引起人们注目的社团,大大加速了这种破坏。

    [8] “如果我们把法属佛兰德、阿尔萨斯、诺曼底等某些地区除外,那么几乎在所有小土地所有者拥有和耕作的土地上,马、骡、驴、公牛、母牛和羊都属于退化的品种。”而且“在法国 5/6的土地上,仍使用着原始形态的农具。它们如此不适用于耕畜,又配合得如此不好,以致这些农具的使用使耕作的畜力损失了一半、2/3、有时竟达 3/4。”————杜宾:《小土地所有者》

    [9] 1公顷比 2英亩大得多。

    [10] 该农场的账目上这样写着:

    总收入 47,733法郎总支出 36,470 净收入11,263

    将净收入在 190公顷土地之间平均分配,每公顷提供约 59法郎。就这个例子来说,它表明大规模科学耕作在增加净产值的相对量和绝对量方面有多么大的潜力。这一点与我们在“论地租”一章中所作的论述是一致的。

    [11] 更为行得通的一种办法是小耕作者临时从他们更富有的邻居那里租用马匹和犁。据我所知,在萨瓦就实行这种办法,在那里小土地所有者分得了许多土地。犁、牛和扶犁的人都可租用。尽管有了这种办法,也还是常常使用铁锹耕作。我猜想许多人甚至连租费都付不起,所以他们宁可自己去劳动。此外,用铁锹耕作所获得的更大总产量乃是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主要目的。在瑞士也采用了同样的办法,但那里也常常使用铁锹。

    [12] 在《威斯敏斯特评论》第四期,有一篇很有才识的文章,它论述了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文中作者反驳了长子继承权,同时充分肯定了农场的极度再分割所带来的弊病。但是,他集中一切力量证明地产分成平均的小块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由于这个缘故,它促使我对讨论中的这一点,作了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过于冗长的论述。

    [13] 我记得,在巴黎曾听到萨伊先生的一次公开讲演,他在这次讲话中提到一个关于乡下人依恋他们出生地的突出例子。在瓦兹县,许多劳动者生活贫困,他曾花了很大的精力和费用把他们迁往法国的另一个地方,因为他知道他们在该处能得到报酬较好的工作。可是,不久以后,他们却又回到了他们原来的地方。正是最贫困、人数最多的这个阶级,才是最牢固地扎根在他们的土地之上的,这主要是因为除了出生和长大成人的这块土地之外,他们对别的地方一无所知。要使贫困的劳动者改变教区,如同使一个有钱人改变他的国籍一样费力。

    [14] 如果我们常常注意到这一十分明显的事实,那是有益的。尽管在口头上也许会承认这一事实,但在当前的争论中又常常会忘记这一点。因此,当人们说到人完全受他自身利益的支配时,如果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每一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那么这种说法也许是十分正确的。但对某些作者来说,这个词的意义太含糊了,以致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有意把它忘记了,而用了这个词的另一个更有限制性的意义来代替它。当这个词仅仅用来指我们能够接触到、品尝到和摸得到的粗俗而具体的利益时,那么,尽管从这样一个定义中得到的结论也许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但是建立这种结论的前提————人完全受他在这个意义上 的利益支配————则断然是错误的,当然,它的推论如果不是完全虚假的话,也至少容易有很大的局限性。伊壁鸠鲁认为“享乐”是至善 ,就他 用这个词的意思来说,他也许是正确的。可是,他的门徒们却选择了它的更通常、更有限制性的意义,因而这个词在老师手里纯粹是个哲学体系中的范畴,而在其追随者的笔下却只不过成了不道德行为和亵渎的借口。

    [15] 上面已经说过,在法国,目前抵押贷款的高额利息最有效地制止了人们常常用贷款方法来防止农场分割的过程。

    [16] 这一原理有助于我们去解释爱尔兰的高额地租。见《论地租》一章。

    [17] 德斯塔埃尔先生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的第五封信中告诉我们,在他特别熟悉的瑞士,在过去 40年中几乎察觉不到人口的增长。

    [18] 在伯尔尼州盛行看特定继承习惯法。据可靠方面告诉我说,把土地传给年纪最小的继承人是那里的习俗。这一点也许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该州贵族比较普遍。但是还得说句公道话,无论就国内的繁荣还是就政治影响方面来说,伯尔尼州在联邦中一直是特别卓越的。

    [19] 杜宾先生认为:在欧洲所有大国中,自 1815年和平以来,普鲁士人口增长得最快,而法国的人口则增长得最慢。普鲁士在 26年间居民增加了一倍。大不列颠需要 42年,俄国为 66年,奥地利为 69年,而法国则需要 105年人口才能增加到一倍。(《法国的生产力和商业》巴黎 1827年版,第 1卷第 4章。)

    在法国,人口发展滞缓可能部分地是由财富增加缓慢所造成的。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么它有助于证明分割制对国民财富的增长多么不利。就目前情况来看,当我们把法国的例子与英国相比时,便可确证我在前面提出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在这种制度占统治的国家中,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得到更合理使用的国家那样多,很可能由于净产量小而使人口增加得并不那么快。”人口增加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预防性限制占着更大的优势。法国大部分产业部门中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益都比不上英国,刚才引证的杜宾先生的那部著作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尽管我们海峡对面的邻居性格爽朗,但他们还是比我们更加谨慎和较少铺张浪费。相对说来,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英国是靠苦干来致富的,而法国是靠节约来致富的。在不同时期内委派的调查特派员都把法国生产落后主要归结为三个原因:第一,国内交通状况恶劣;第二,由于缺乏信用贷款而引起的高利率;第三,同英国相比,工人和雇主的技术都比较差。前两个原因适用于一切产业部门,最后一个原因仅适用于某些产业部门,特别适用于机械制造工艺,而在化学工艺方面,我们的邻居无论在知识还是在熟练程度上,都不亚于我们,我相信甚至往往胜过我们。

    [20] 外国人几乎总是用英国来指大不列颠的,我认为在上述社宾先生的话中也包括了苏格兰。尽管如此,这种差别还是巨大的。请参见《小土地所有者》。

    [21] 准确地说来,平均分割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首先开始实施的,而是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推行罗马法的地区,即有成文法的国家早先就已存在的。因此,我知道亚瑟扬格早已在悲叹地产分裂的后果了。这一事实已被德·斯塔埃尔先生所证实。(《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书简四。)

    [22] the learned professions,学问的职业,是指神学、法学和医学三种职业。————译者

    [23] 前几天,在法国最好的报纸之一《争鸣日报》上说:“有一些记载在案的土地缴纳 5生丁(半便士)直接税,因而这种土地约值 20法郎(16先令)。许多土地征收 10生丁和 15生丁的直接税,因而值 40或 60法郎。”

    [24] 根据1835年公布的账目,我发觉按照最近的调查来看,反映房地产估算数目的各级直接税限额的数目已上升到1,081.4万宗。在1826年,它是1,029.6万宗,而在前一年则又少了2万宗以上。

    [25] 《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书简五。法国的亩与英亩大致相同。德·斯塔埃尔先生作了上述的断言之后,接着说:虽然如此,在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呈现出像这样的繁荣景象。“人口不仅没有过剩,那里的劳动价格还比任何其他大陆国家高。”在1835年,洛桑附近的普通劳动价格每日为 10巴茲,大致上等于 15便士,由于粮食价格不贵,应当认为这是很不错的工资。1磅最好的小麦粉面包是 3.5便士,肉为 4.5便士,杂货也是便宜的,因为只需缴纳很少一点税款或根本不需付税。我们惊异地发现,在大陆中部的殖民地产品反而比英国和法国的海港城市中的价格低廉。我已提到,据德·斯塔埃尔先生说,40年来,在瑞士的这一地区的人口几乎没有增加。

    [26] 根据罗马法规定,如果父亲死后留下的子女在 4个以下,那么在他们之间合法分配的部分为 1/3。如果有5个以上子女,在他们之间分配的部分为一半。因此,在每种情况下,父亲都能随意分配他一半、往往 2/3的财产。在罗马史上更早的一个时期内,在子女间合法分配的部分仅占 1/4。

    [27] 我注意到一个事实,它可作为最近人口大量增长的一个证据,即在萨瓦最好的一个地区,从尚贝里一直向北伸展的那个地方,我所看到的老年人很少。可以肯定,在一个不健康的国家里,这一事实看来表示他们是为数不多的人遗留下来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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