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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论财富的分配最新章节!

    商品生产出来以后,必须在消费之前进行交换和分配。很明显,它们或者可以首先进行交换,然后以交换得来的东西再进行分配;或者可以在交换之前进行分配。由此看来,本文以何种顺序来论述交换与分配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由于在所有发达的社会中,职业的分离已确立之后,工业产品总是用来交换已经分配在各阶级成员之间的某种一般等价物,以代替原来的商品的,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状态里,如果事先没有了解交换的一般理论,就想去探索财富分配的简单原理的作用,那将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就来开始论述这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必须指出,通常还没有把交换列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部分。一般说来,有时把它和生产混杂在一起,有时又把它与分配相混淆,尽管它在事实上与两者都有着本质的差别。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把交换与商业相混淆,有时便会对后者的性质产生错误的看法,它一直被草率地认为带有前者的一切性质。但把商品从一地运送到他地,同集中在一起互相交换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前者属于生产,而后者则完全不属于生产。说实话,如果妄言商业就是交换,那么说农业和工业是一回事也同样是正确的了。我充分意识到,人们通常喜欢使用这种含糊的语言。这样,在我们谈到商业的时候,我们是指某种生产性的职业。但当我们说到商业繁荣的时候,应理解为商品销路广,出售快,换句话说,交换或流通活跃。 [9]

    交换也不同于分配。因为,比方说一个农场,在工人、农场主和地主之间分配产品,与不管在产品分配之前还是在分配之后把这部分产品交换成货币或其他商品,是完全分开的两桩事情。 [10]

    但本学科的这一部分,不仅根本不同于其他部分,而且具有重要性;而其研究范围,事实上包括了与流通有关的每一个问题。这就足以证明,它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它包括了货币和作为它的工具的信贷的全部理论,特别是通常所说的交换学说和银行原理。因此,完全可以肯定,它构成了这门科学的一个主要部分。我确信,这些理由将足以证实我的分类是准确的。

    交换大致上可通过三种途径:

    第一,通过物物交换;

    第二,通过一种为社会全体成员乐意接受的一般商品的中介,这就是货币。流通媒介 这个词极好地反映了它的特殊作用;

    第三,通过信用。

    由于本论文的目的不是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每一个部分,而是要特别论述分配,我只是对正确理解这门科学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一个部分所必不可少的、本绪论中所提出的这些论题作一些附带的说明。因此,在本题中只有一点要在这里讨论的,而这一点是整个问题的基础,而且至今还是经济学作者的最大绊脚石,这就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学说。在确定了本题这一部分的界限之后,现在我就着手仔细考察作为交换基础的价值。

    如果没有以一物交换他物的便利,物质舒适品的增长显然就不会有多少进展。每个人或至多每个家庭必须通过他们独立的劳动,为他们自己取得生存和便利所急需的每一种物品。然而,一个要干许多活的人,做每件工作的技能是这样低,而在从一件工作过渡到另一种工作上所损失的时间又那么多。因此,用这种方式只能取得很小的财富,以致最必不可少的需要也只能得到很不充分的满足。毫无疑义,这样就出现了另一种选择。无论是谁也许都会同意建立一个分工的社会,把他们的全部劳动产品作为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或者在他们之间进行平均分配。然而,这种制度多半会有与公社财物相关的一切不便,也缺乏足够的刺激,即由无可争辩的、与个人不可分割的劳动产品所产生的那种刺激,以及不害怕迫在眉睫的贫穷,不久便使每个人日趋懈怠,比依靠他自己更多地依赖他的伙伴的努力来供给他生活必需品。这是因为我们天生地易于具有这种懈怠的倾向。

    甚至在今天还有人试图建立这种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他们只能以失望而告终。因此,这种打算和原始的简单方式,都不能成功地把人类生活提高到远远高出于野蛮生活状态,也不可能提供哪怕是最普通的生活必需品来维持很少人的生活。在财产权建立以后,交换的产生比之任何其他原因对国民财富的发展作出了更多的贡献。它使每个人能够只专心从事一种工作或至多只做很少几种简单的工作。因为他确信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其他产品。没有交换,绝不会出现分工。

    一种商品与任何数量的另一种或多种商品,或者与任何数量的劳动一交换,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在交换中,就具有了价值的性质,即交换价值。

    价值的大小 是由该物品具有交换其他商品或劳动的整个数量的一般能力来估计或计量的,换句话说,是由它的一般购买能力来计量的。一定份额的物品 所能交换到的商品或劳动的整个数量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因为在计算物体的比重时总要用相同的体积为前提,在估计物品的价值时也是如此,需要以相等的数量为前提。这门科学所说的数量,有时是指分量,有时是指重量。当我们把一匹绸缎的价值与一匹亚麻布的价值相比时,我们说一码绸缎值一码亚麻布的两倍或三倍,这里是以分量来计算的。而当我们断言一磅茶叶比一磅咖啡更值钱的时候,当然是以重量来计算的。于是在商品价值进行相比的一切场合,总是用我们所说的重量或分量来推算它们之间相等的数量的。

    另一方面,正如计算比重时须以某一物体作为比较的标准一样(这种标准通常是水),在计算价值时也是这样,通常要用称之为货币的特殊商品作为标准。大家知道,在化学中由于一定体积的水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重量,其重量是按照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常需注意规定温度,一旦作了规定,在所有实验中就永远不再更动。对经济学家来说,不幸的是他们并没有一个标准,价值不像在一定温度下一定体积的水的重量那样不易变动。像最初看到的那样,恰当衡量价值的标准是一定份额的物品所换得的整个商品量或劳动量。但因这个数量在日常实践中是完全难于掌握的,于是确定某个商品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就不可避免了。它必须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商品中最不易起变化的一种商品,于是就选中了贵金属。这样,用金和银来计算的价值便是价格。 [11]

    我在给财富下定义时曾说过,有一些物体不但非常有用,而且对人的生存是不可缺少的,但由于它们是由自然界无限丰富地自发提供给我们的,所以使我们免除了为获得它们而引起的一切麻烦,从而使它们不能成为实用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这种科学的目的是要去增加缺乏的东西而不是去增加已经是过多了的东西,所以我们把这些东西排除在我们的财富定义之外。正是这些东西才没有交换价值,因为没有人愿意拿出任何东西来交换能白白得到的东西。

    同样明显的是,有价值的东西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因为没有人会购买绝对无用的东西,这种东西不会以任何方式构成生活必需品、舒适品或者仅仅是一些奢侈品。因此,为了使一个物品具有价值,它必须:一、有效用;二、不是由自然界无限量地自发提供的。但是,价值与效用是否成比例呢?

    我们已经看到,有些最有用的东西完全没有价值;另一些东西,例如宝石,虽有很大价值,却没有多少效用。因此,价值并不与效用成比例。那么任何商品的价值是与自然界自发提供的不足成比例的吗?如果没有办法来增加这种自发的供给,情况确实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将完全取决于稀缺。但如果技艺能减轻这种稀缺,如果人的努力能把追加的供给增加到无限的程度,那么这种物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所需的牺牲。这种牺牲越大,产品的价值就越大。倘若不然,就会完全停止生产这种商品,或者至多只是少量地制造这种商品。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或者完全得不到这种商品,或者即使能得到也得付出很高的价格。因此,为了发现是什么东西在调节价值,我们必须指出什么是生产所必要的牺牲。

    我已在适当的地方对这些牺牲作了明确的规定, [12] 请读者去查阅一下已经说过的东西或许就足够了。但在谈到一个这样重要的问题时,我与其有可能不为人们所充分理解,倒不如不怕重复地再次阐明一下某些相同的理由。

    我们已经知道,在财富的源泉中,劳动占着突出的地位。劳动是人为了取得那些他所需要的物质享用品而作出的最初的唯一牺牲。牺牲所有人都喜爱的安逸。如果没有获得补偿的希望,就没有人愿意放弃这种安逸。

    但是,在此之后,通过劳动与自然力的结合,财富的创造和保存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正如我们所知,这件事本身可能有助于促进以后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财富便取得了资本这一名称。但如果它的所有者不从他自己的个人消费中抽出这部分财富,那么它就不能用做资本。他是在预期能获得足够收益的情况下牺牲这部分财富的。只有牺牲是肯定的,收益则是没有把握的。同样明白的是,不管碰巧获得了多大收益都必须事先承受这种牺牲。因此,人在生产过程中被迫作出的牺牲有两种:一、安逸的牺牲,二、一部分财富的牺牲。这就是说,劳动的耗费和资本的耗费。劳动与资本的耗费愈大,他预期的收益也愈大,换句话说,产品的价值就愈大。在通常的情况下,事情也应当是这样。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大小必定由生产中花费的劳动量和资本的价值量来调节。但有人会说,倘若不借助于劳动,资本本身也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如果产品是在没有资本参加的情况下仅仅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那么它的价值必将完全由劳动量来确定。这样,最初是劳动量调节着资本的价值,后来这个资本的价值又与追加的一部分劳动一起决定了制成品的价值,看来,价值最终 只是由劳动量决定的。如果前一个资本本身是由劳动与更前面的资本协作生产出来的,那么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因为在每种情况下追溯到财富的原始源泉时,我们将发现资本并没有包括在这一类财富里面。因此,最先创造出来的产品价值应该是由在它之前的东西来确定的,这种东西只可能是花费在产品上面的劳动量。劳动是最初的牺牲,即“为了取得一切东西而支付的买价”。

    那么,从这种情况来看,劳动量似乎不只是调节着那些单单由它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而且还调节着那些在创造并结合了资本之后所生产或创造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之,劳动是价值的唯一调节者。

    但不管这个结论看来多么有理,它绝不是普遍正确的。固定资本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价值取决于劳动量的原理。

    因为有些花费了等量劳动的商品,在它们适合于消费之前所需的时间是很不相同的。但是,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资本不能带来收益,而为了使该行业不至于比其他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准备好产品以待售的行业赚钱少,因此在这种商品最后拿到市场上去的时候,必须把这一时期内受到阻碍的全部利润加到该商品的价值上去。这一事实最清楚地说明了资本是怎样在劳动之外独立地调节着价值的。我们就以酒这一商品为例,假定有两桶酒要出售,它们是同一批酿制的,用的又是同一个葡萄园的葡萄。一桶在酿成之后马上出售,而另一桶一连好几年都没有拿出去出售。在这段时期内,把它保存在地窖里以便使它完全变醇。现在,这桶酒便构成了固定资本。但这位商人要是不指望它的价值在这个时期结束的时候大大增加的话,他肯定不会把它保存得这么久。事实上,这桶酒的价值也许是另一桶价值的两倍或三倍, [13] 而花费在每一桶酒上的劳动量是完全相等的。要提出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实例,来反驳劳动是价值的调节者这一原理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的。十分明显,资本是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桶酒贮藏在商人地窖中之前,它的全部价值全靠种植葡萄和酿酒时所花费的劳动创造的,但其后来的价值是靠什么得来的呢?不是靠劳动。因为那里一点劳动也没有。除了靠留下来的资本之外,还能靠什么呢? [14]

    现在,让我们观察一下从最初的原始时代以来财富的发展,以便追溯价值最初出现的各种原因。

    在最初的社会状态里,不存在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量,是使不同阶级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的唯一依据,他们力图为各自的商品交换到尽可能多的东西而进行竞争,并且通过竞争导致一个结果。正是通过竞争的中介,才能确定每个人所要交换的其他一切东西的量,或换句话说,确定商品的价值。毫无疑问,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由于某一物品偶尔过剩,或者由于对它的需求强度意外地下降,也就是说,需求者为了取得它所能并愿意作出的牺牲意外地下降了,从而使这种物品的价值跌到花费了同等劳动量的其他商品的价值以下。但这种情况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谁都不会永远同意他的操劳比别人实现得少些。于是这种物品不是完全停止生产,就是降低产量,直到供给的减少促使它的价值回升到一般水平为止。另一方面,由于供给的突然短缺,或者由于需求强度的增加,使物品上升到一般价格以上。这时,为巨大的收益所吸引,追加的劳动量就会马上转到这方面来,结果更多的供给使价值迅速降低到它的一般状态。因此,在资本产生以前,劳动量是决定价值的唯一依据,它按照各种情况,通过增加或减少供给来发挥这种作用。

    后来,有些固定资本,例如工具和原材料,开始积累起来。人们自然会推测:最初,资本的所有者本人也是个劳动者,他身兼二职。他当然希望他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产品,将不但足以给他补偿前者,并且也足以替代全部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后者。但是,如果他这么做的结果还是一无所得,则没有人愿意从满足他的需要和享受物中牺牲他的一部分财物。如果资本仍按原状返回到他手中,那么情况就是这样。为了使他愿意从他个人的消费基金中把这部分财物分出来,他必须为财物增长的前景所引诱,即为利润所引诱。在通常情况下,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共同生产的产品必须给他的劳动提供一个合适的报酬,即通常的报酬;又须在替换他的资本的损耗之后,在实物上有所增加,或者,如果产品与消耗的资本不是同一种东西,那么它的价值也必须比上述资本的价值还要大一些。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不同生产者在交换他们商品时一定会互相竞争,直到这些商品的价值稳定在不仅与花费的劳动量而且与消耗的固定资本的价值非常接近时为止。然而,由于固定资本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所以劳动量最终还是决定价值的主要依据。我说是主要 依据而不是唯一的依据。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物品的价值部分地取决于在它们能够上市之前必须经过的时间长度。如果价值仅仅与所费劳动成比例,那么资本被占用的时间愈长,最终完成的产品价值偏离它应有的价值就愈远,因为在整个价值中利润部分必将愈大。

    在最后也是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中,资本,即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都开始积累在属于一个特定阶级人们的手中。这时,劳动者已不再为他自己劳动,而是受别人的雇用。在产品制成以后,他不再把它们看做是他劳苦所得的补偿,因为他是以另一种形式预先领到报酬的。让我们看一看这一新的情况是否会在调节价值的原因方面引起任何变化。

    十分明显,现在能确定商品相对价值的唯一直接原因,或者是实际花费在商品上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或者是还没有完全消耗掉仍然在生产中使用着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对资本家来说,花了多少劳动量是无关紧要的,除非这种状况已影响到了他所需要的流动资本量。他所关心的一切是去收回资本的价值,以及取得尽可能大的利润。除此之外,他们就什么也不关心了。现在,全部或部分所用资本和所费资本的总价值,已成为使各个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导致一个结果的唯一依据。每个资本家力图为自己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这种竞争将这样调节着价值,以致给每个资本家的预付资本额都提供相应的利润。

    也许有人会说,尽管容许有这样的说法,即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积累起来以后,产品的价值是直接 地、完全地由使用的这两种资本的总价值来调节的,可是资本的价值就其本身来说也是由劳动量来决定的。因此,归根结蒂,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在论述生产成本时所说的那些话,读者可能早已有同样的想法。但本章已经表明,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见解。为了更好地证明这一点,让我们再一次更为精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眼前的这一情况,即同时使用着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情况。

    我以为,同时拿出两个毋容置辩的事实便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并不是完全由劳动量来调节的。它们是:第一,倘若在相比的情况下两种资本同时完全被耗费掉,那么在使用着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场合,价值的唯一直接 因素是这两种耗费掉的资本的总价值。这一点已经证明过了。第二,流动资本所使用的劳动总量要多于先前用于它本身的劳动,因为如果它不能雇佣多于从前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那么所有者把它作为流动资本来使用还能得到什么好处呢?使用流动资本这件事情本身最明白地证明了从中可得到一些利润。如果确有利润,那么流动资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就必定大于生产它的劳动量。 [15] 确定了这些原理之后,我们就来进一步考察讨论中的那个论点。

    我们假定商品是由这两种资本的结合生产出来的。为了简单起见,假定固定资本的价值全都由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构成的。尽管我们从本章前一部分中已经看到,这绝不是一定正确的,但还是让我们姑且承认这一点吧。从而产品的价值部分地取决于间接的劳动,部分地取决于直接使用的劳动。直接使用的劳动是由流动资本维持的,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它必定比从前花费在该流动资本上的劳动量还要多。但是,倘若情况正好与此相反,目前的这部分固定资本也是流动资本,很明显,它所维持的劳动也就一定多于原先在它上面所花费的劳动。因此,总的看来,与一部分资本是固定资本的情况相比,该产品应当是更多劳动量的产物。但是,正如假设的那样,在这两个假设中的资本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并且都在同一时间内完全耗费掉,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制成品的价值应当是完全相等的。因此,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量看来已经十分明显了。列举一两个例子将会使这一点变得更加清楚,让我们首先提出一个最有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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