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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乃是奠基于专门训练、功能专业化、以坚定的态度熟练地应付单一却又有条理地综合起来的职务上。如果此一机构停止运转,或其运转受到外力阻挠,混乱即不可避免,从被支配者中临时找来的代用人员是难以掌握此一混乱局面的。这点不管是对公共行政领域、或私人经济管理而言,都同样正确。大的物质生活命运已日益仰赖私人资本主义之日渐强化的官僚组织之持续且正确的运转,想要排除此种组织的想法,愈来愈只不过是个幻想。

    公共与私人经营的一切秩序都日益仰赖“档案”与官僚纪律————也就是在其惯常的活动范围内恪守上下服从的态度。不管档案在实际上有多重要,终究没有官僚“纪律”那么具有决定性。想要借着摧毁公共档案、一举瓦解“既得权利”的基础与“支配”,这种巴枯宁(Bakunin)主义者的天真想法[38],忽视了人类遵守熟悉的规范与行政规则的态度,即使是没有档案也照旧存在的事实。所有被击破或解体的部队之重建,以及所有被革命、恐慌或其他灾难所摧毁的行政秩序之重整,都得有效地诉诸上述这种被制约的态度————同时存在于官僚与被支配者身上、长期培养出来的、对原有秩序的服从。如果此一诉求成功,被干扰的机构即会再度“上档启动”。

    官僚制机构一旦成立之后,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Unpersönlichkeit)是相互结合的,这点也意味着此一机制————恰与奠基于个人恭顺(Pietät)之上的封建秩序形成对比————极容易变更效劳的对象,只要那个人能取得控制权。理性组织的官僚系统,即使是在被敌军占领的地区,仍持续运转,唯一要做的事只是更换其最高长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其运转与否关乎所有人————甚至包括敌军————的重大利害关系。俾斯麦(Bismarck)在长久掌权期间,已铲除掉所有较具独立性格的政治家,而将其与阁僚的关系转变为一种无条件的、官僚制的从属关系;然而令他惊讶的是,在他退休之后,这些阁僚既不在意、也不泄气,仍然坚守自己职务,整件事就只是官僚机构中某个人物取代了另一个人物,一点也不像离开的人实际上乃是个天才型的支配者、整个官僚机构的创始人。法国自拿破仑第一帝政以来,已更换过许多支配者,然而其权力机构本质上并没有改变。

    这样的一种“机器”(Apparat),使得“革命”————意指以暴力方式创造出全新的支配组织————愈来愈不可能,因为在技术上,此一机器控制了现代的交通工具(电信等等),另一方面也因为此一机器的内部结构已日益彻底地理性化。在此过程中,“革命”已为“政变”(coupsd'état)所取代————法国仍可视为范本,因为那儿所有成功的变革都带有政变的性质。

    五、官僚化的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治结构的官僚制组织,通常(实际上也的确)有其广泛的经济影响。问题是怎么样的一种影响。当然,不管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影响总是视经济及社会权力的分配————特别是官僚机构所盘踞的领域————而定。因此,影响的问题乃取决于掌握官僚制机构的势力所指示的方向。其结果经常是一种隐秘的金权政治的权力分配。

    在英国,特别是在美国,官僚制政党组织的背后通常都是政党赞助人,他们资助这些政党,从而对这些政党发挥强大的影响力。英国的酿造业,以及德国所谓的“重工业”————汉撒同盟(Hansabund)及其选举资金[39]————即为这方面的显例。伴随着打破地方与封建诸特权而来的、政治与(尤其是)国家结构之官僚化与社会的齐平化,在近代通常有利于资本主义之利益,或者根本就是直接与资本主义利益携手实现的,近代专制君侯与资本主义利益间、大规模的历史性同盟即为一例。一般而言,法律的齐平化与望族所支配的强固地方组织的瓦解,通常是有利于资本主义活动领域之扩张的。

    然而,另一方面,官僚化也有其他的影响,此即确保小市民利益所在的传统的“生计”,甚至采取国家社会主义的路线,从而限制了商人利得的机会。这在历史上已出现过几次,极具重要性,特别是发生在西洋古代的[40]。我们未来的发展或许亦可如此预期。

    法老时代的埃及、希腊以及罗马时代的政治组织,至少在原则上,极为类似;然而其发挥的作用却大为不同,官僚化的经济意义之所以显得极为分殊,乃是取决于其他因素所决定的方向。单只官僚制组织的存在此一事实,并不能清楚告诉我们其经济作用的具体方向为何,虽然的确是有某种经济作用存在。较之其社会的作用(至少就齐平化这点而言),确实是要不清楚得多。

    即使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还得留意,如上所述的官僚制乃是一件精密的机器,可以供极端不同的利益————纯政治性的、纯经济性的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所支配使用。因此,官僚制与民主化的携手并行,不管有多少典范存在,都不能太过夸大。在某些情况下,封建的支配阶层也会利用官僚制此一机器的。行政的官僚化被有意地与身份团体的形成结合起来,或者在既存的社会势力团体的压力下、与身份团体的形成纠缠在一起,此一可能性当然也存在,而且经常也成为事实,例如罗马的帝制时期以及近代专制国家的某些类型。公开地将官职保留给特定的身份团体是极常见的,实际上的保留官职则更是不胜枚举。

    社会民主化(就其全体及其现代意义而言)————不管是实际上、或只是形式上的————对官僚化乃是特别有利的一个基础,但绝非唯一可能的。归根究底,官僚制仅只努力于齐平那些有碍其前进————就个别例子而言,即其企图占有的具体领域————的权力。我们必须牢记此一事实(对此我们已讨论过多次,而且还会不断再重复):此即,如上所述的“民主制”正是与官僚制的“支配”相互敌对的,尽管(或许也正因为)此一民主制无可避免地————却也是非意图中的————促进了官僚化。在某些场合,民主制会带给官僚制组织极为显著的破坏与障碍。以此之故,在任何个别的历史案例里,我们都得仔细分析其间官僚化的特殊方向。

    六、官僚制的权力

    因此,在一个官僚制普遍发展的近代国家里,官僚制的权力是否即可日益扩张,仍是个问题。官僚制的组织在其支配者手中,就技术上而言,乃是最为进步的权力手段,然而我们无法仅凭此一事实来确定,这个官僚制的意见在其所属的社会结构里,究竟能有多少分量?官吏制度之日增的“不可或缺性”(已膨胀至数百万人),也不构成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像无产阶级在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并不能决定其在社会与政治上的权力地位(虽然某些无产阶级运动的代言人抱持着相反的意见)[41]。如果“不可或缺性”真是具有决定意义,那么在一个奴隶劳动占绝对优势、而自由人(在此情况下)通常会视劳动为一卑贱须加以回避的经济体系里,“不可或缺”的奴隶显然就该拥有权力地位了。根据前述理由,官僚制的权力是否有所扩张,显然不是个能先验地决定的问题。

    经济利益团体、不具官方身份的专家、乃至其他不具专家身份的代表,以议会制或其他职业身份代表制的方式加入地方、区域性乃至中央的决策机构,这些似乎都与官僚制权力的扩张直接有所冲突。到底有多少真确性?这个问题将在别章讨论。此处我们仅作一纯粹形式的、决疑式的论述。总之,此处只讨论下列问题:

    一个发展成熟的官僚制,其权力经常极大,(在正常情况下)甚至可说是凌驾性的。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不管此一官僚制必须为其服务的“支配者”,是个武装有“立法”“诉诸全民投票”以及撤换官吏等权力的“人民”;是个基于贵族制或“民主制”之原则选举出来、而配备有“不信任投票权”或实际决定权力的议会;是个基于法条或实际上互选产生的贵族合议制;是个全民投票选举的总统,抑或是个“专制”或“立宪”的世袭君主。

    每个官僚制内的那些职业性消息灵通人士,都还会借着保密其知识与其意图的手法,进一步扩大原有的优势地位。官僚制行政通常倾向于排斥公开性,尽可能隐密其知识与行动,以逃避批判。普鲁士的教会当局最近正威胁要引用戒律来处分那些牧师,如果他们对教会的非议或忠告被第三者知道的话(不管以什么方式);因为,教会的理由是,他们必须负起使得教会当局可能招致批评的“责任”。波斯君主的财政官员将编制预算的技术弄成一种秘传之术,甚至使用密码文字。普鲁士的官方统计资料,一般说来,只有那些不致危及掌握权力的官僚层之意图的资料,才可能公诸大众。

    这种秘密化的倾向,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乃源自其切事化(sachlich)的本质:易言之,只要是支配团体对外的权力利益————不管是私人经营里的经济上竞争者、抑或是具有潜在敌意的外国政治体————遭受威胁之处,经常即有秘密化的倾向。外交的经营如果要成功的话,只能在极为有限的程度里接受公众的监督。由于纯技术层面因素的重要性日增,军事行政当局对最重要的策略也不得不坚持守密。政党的经营也不例外,尽管政党大会与天主教教徒大会(Katholikentag)[42]不断夸示其公开性,而且随着政党组织之日益官僚化,秘密化的程度也会日益扩大。例如对外贸易政策,在德国就导致生产统计资料的保密。一个社会团体在采取对外战斗态势时,经常会强化其内部掌权者的地位。

    只是,基于官僚层本身之纯粹权力利益所导致的秘密化,远超过其职务客观上所需的范围。“职务机密”此一概念,纯粹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而且极少有其他的事物受到他们如此热切地拥护,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除了上述几个有限的特定领域外,他们这种保密的态度根本就无法以纯粹职务所需的理由来解释。在面对议会时,官僚制基于其权力本能,尽量阻挠议会任何想以自己的方式(例如通过所谓的“议会调查权”)从利害关系者取得专门知识的企图。官僚自然是希望能面对一个资讯贫乏————因此也无力量可言————的议会,只要这种无知能符合官僚本身的利益。

    专制君主在面对官僚之优越专门知识时,也有同样的无力感,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政治元首都要感到无力。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Ⅱ)所有关于“废止农奴制”的诏令,在具体实现之前即已纷纷出轨,因为官僚机构将这些诏令视为外行人的一时兴起之作,而不予理会。就此而言,一个立宪君主,只要能与被支配者中具有重要社会力量的团体达成协议,(通常)反而可以对行政的运作发挥较之专制君主更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他可以借着————至少是较为公开的————批评来管制官僚的运作,而专制君主则只能依赖其官僚提供资讯。旧制度下的俄国沙皇(1905年任命首相之前),很少能长期推行其官僚所不满意、或有违他们利益的事务。这些阁僚虽然直属于独裁君主(沙皇),却像————正如勒罗伊————伯琉(A. Leroy-Beaulieu)所正确指出的[43]————个波斯总督(Satrap)的集合体,彼此之间用尽一切阴谋斗争,以长篇累牍的“建言书”相互攻击。面对这样一个内阁,身为外行人的君主实在也无计可施。

    任何向立宪制政府转变的过程,都必然会导致中央官僚的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官僚系统被置于一元制支配的首长(首相)之下,一切事务在上达君主之前都必得先通过他。这就使得君主在大半情况里被置于官僚首长的监护下。威廉二世(Wilhelm Ⅱ)与俾斯麦的著名斗争即是为了反抗此一原则,不过他很快就被迫缩手[44]。在专门知识的支配下,君主只有通过与官僚首长的不断接触下,才能稳固维持其实际的影响力,而此种接触却又是在官僚制中央最高干部有计划的操纵下。

    在此同时,立宪制却也使得官僚与支配者(君主)团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对抗议会中亟思获得权力的政党领袖。但也正因如此,支配者在对抗官僚时还是无力的,除非他能得到议会的支持。“帝国的巨头”————亦即普鲁士的部长与帝国最高官员————的背叛,使得君主在1918年11月陷入绝境[45],其情况极为类似于1076年尚在封建国家阶段时,所发生的故事[46]。这当然只是个例外,因为整体而言,当时君主在对抗官僚制官员时的权力地位,要远比任何封建国家时期或“定型化”家产制国家时期的君主权力地位来得强大。这是因为永远有热衷于名位的候补者存在,君主很容易用他们来取代较具独立性的官员。在其他条件皆相若的情况下,只有经济上能独立的官员————亦即有产者阶层————才敢冒丧失职位的风险。从无产者之中拔擢官员可以扩大支配者的权力,这是从古到今都一样的。只有那些出身社会有力阶层的官员,例如在普鲁士被称为“运河法案叛逆者”的那些官员,才有可能实质且彻底地使君主无法贯彻其意志,这是因为君主必须虑及这些人乃是其自身地位的支柱[47]。

    只有私人经济利害关系者的专门知识(在“经济”的领域里),才可能优于官僚的专门知识。这是因为对这些人而言,正确的专门知识乃是直接决定其经济存亡的关键所在。官方统计资料的错误,对犯此错误的官员并不会带来任何直接的经济后果,然而在一个资本主义企业里,计算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可就是赔钱,或甚至整个企业的生存。再者,作为一种权力手段的“机密”,藏在企业家的簿子里比起藏在官方的档案里,可要来得安全。以此之故,在资本主义时代,官方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被局限于极狭小的范围内;在此领域里,国家的施政经常是无前瞻性、无计划性可言,或者是在利害关系者之优越的专门知识下,被删除掉主要的环节。

    七、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构的发展阶段

    由于特殊化的专门知识愈来愈成为官职保有者权力的基础,支配者从一开始所关心的就是,如何利用这些专家的特殊知识而又不危及自己的地位。随着行政业务之质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专门知识之不可或缺,下述典型现象即会出现:支配者再也不满意于只是偶尔性的跟一些心腹————或者是由这些人所组成的、间歇性或有严重事故时召集的会议————商谈国事,而开始在身边设立一个常置的、合议性的备询与议决的团体,法国的Conseil d'Etat[48]、英国的Privy Council[49]、普鲁士的Generaldirektorium、Kabinett[50]、土耳其的Diwan[51]、中国的总理衙门与外务部[52]皆为此种性质的团体,“宫廷外顾问”(Räte von Haus aus)即为此一发展中典型的过渡现象[53]。

    此种合议体的地位自然有甚多变化,得看它们是否发展成最高的行政机构、或是有一个(或多个)一元制支配的中央机构与其并存而定。再者,很多情况也得视其程度而定:当此种合议体发展成熟时,通常是在支配者主持下召开(实际上如此或仅是虚拟的),一切重要案件在负责的专家作完报告与补充报告后,其他成员提出赞同与否的理由,经全面讨论后作成决议,支配者再对此决议表示认可或否决。这种类型的合议体乃是典型的模式,通过此一模式,(已逐渐“外行化”的)支配者可以在利用专家的知识时、设法————这点常被忽视————闪避专家优越知识的支配。他让其他专家来制衡某个专家,通过如此繁复的程序让自己对事态有个全面性的了解,并且确保自己不致在某人的怂恿下作出恣意的决定。支配者通常主要是依赖直接呈递给他的书面意见————而非主持会议————以确保能发挥最大的影响力。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Wilhelm Ⅰ)对行政虽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几乎从未亲自主持其合议制组织的内阁会议,任何决定,或者直接批于奏折上,或者另发敕令,这些奏折与敕令在与内阁(从属性极强的)“仆人”相商后,即由内阁派遣猎骑兵(Feldjäger[54])送达大臣手中。俄国、普鲁士以及其他国家的内阁,就这样发展成一种个人的堡垒,支配者可以利用它来逃避专家知识,以及行政之“即事化”的趋势。内阁以此成为官僚阶层憎恶的对象,就像政策失败时会招致被支配者的不信任一样。

    根据合议制的原则,支配者乃更进一步企图把专家综合成一个集合体(合议制机关)。此一企图能否成功,很难作概括性的论断。不过,此一现象在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从家产制、封建制到早期官僚制国家)皆相当普遍,更是君主绝对专制形成时期的典型特色。合议制的原则已被证实为达到行政之“即事性”的最为有效的教育手段之一。而且此一原则较可能接受拥有社会势力的私人,因此能在某种程度上将望族的权威、私人企业家的实际知识与职业官僚的专门知识结合起来。合议制机关乃是近代“官府”(Behörde)之概念————一种独立于个人之外的永续性组织————得以发展的最初制度之一。

    当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门知识只能来自长期实际的经验、且行政规范乃来自传统————而非规则————的情况下,长老会议————通常包括有教士、“政治元老”与望族————即为最佳的合议机构。这个机构刚开始时仅备支配者咨询之用,然而由于其————不像有所更替的支配者————为一永续性的组织,因此经常能篡取到实权。罗马的元老院[55]、威尼斯的委员会[56],以及雅典的元老议院[57](在其为群众领导者的支配取代之前[58]),都是这样的。不过,我们当然得把这些权力机构与目前所讨论的合议体明确区分开来,尽管两者之间有无数的过渡阶段。合议体乃是奠基于合理的职务专业化与专门知识的支配上。

    此外,合议体也必须与顾问团体有所区分,这种(常见之于近代国家的)顾问团体的成员乃来自私人性的利害关系者阶层,其核心成员亦非来自官僚或卸任官僚。最后,这种合议体在社会学上也必须与见之于今日私人经济下、官僚制组织(合资公司)内的合议制统制机构————董事会(Aufsichtsrat)————有所区分,虽然这种董事会也常从无利害关系的圈子中聘请一些名人来担任董事————或者借重他们的专门知识,或仅只是利用他们作为一种看板及广告的手段。(在德国),这种董事会通常并非由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才所组成,而是由具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者————特别是融资此一企业的银行————的代表所组成,这些人绝不会仅止于扮演提供咨询的角色。他们至少可以拥有某种控制力量,更经常是踞有实际支配的地位。这种统制机构可比拟(虽然不免有点扭曲)、家产制或封建制政体下、独立的大采邑与官职持有者,以及其他有力量的社会利益团体的会议。这种会议有时的确也会成为————为应付日渐繁忙的行政事务而成立的————“顾问会议”的前身,更经常是身份制团体(等级会议)的前身。

    上述官僚制的合议制原则,通常会转用至各式各样的下级单位。在一个封闭性的地区里,特别是城市团体,合议制行政可说是望族支配的最初的一种形式,这点我们先前已经提过。最早是经由选举、稍后则经由(至少部分地)互选所产生出来的“参议会”————例如magistrate、decurione以及Schöffenkolleg的合议体[59]————来运作。这种合议体乃是“自治行政”组织基本上的构成要素,换言之,即在官僚制的国家机构的监督下,由地方上的利益关系者来处理行政事务。前面提到的威尼斯委员会以及罗马元老院(更是如此),则显示出————通常植根于地方性政治团体的————望族支配形式转用于庞大的海外帝国。在官僚制国家里,由于交通工具的发达、对行政的技术性要求日增(因为需要迅速且明确的决断),以及我们上面提到的、要求全面官僚化与一元制支配的种种因素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合议制行政乃再度消失。此外,当支配者发现(就其本身利害而言),一个严密统一的行政领导、要远比周全彻底地商定决策更为重要时,合议制行政亦告终结;一旦议会制度开始发展以及(多半是同时出现的)外来的与公众的非难日增时,即会导致此一情况。

    在这些近代的条件下,像法国那样彻底理性化的专业部长与地方首长的制度,即为驱逐旧形态提供了重大的契机;同时亦可能辅之以利益团体,通常是从经济上与社会上最有力量的阶层中选拔人才组成咨询委员会。这种方式的运用日益频繁,而且也可能会愈来愈正式。

    最后的这个(咨询委员会的)发展————其目的在将利益团体的具体经验与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所负责的理性行政结合起来————无疑会愈来愈重要,而且会进一步强化官僚制的力量。众所皆知,俾斯麦是如何计划利用“国民经济会议”(Volkswirtschaftsrat)作为对抗帝国议会的一种手段,并指责反对此一计划的议会多数派————他可绝不会赋予这些人类似英国国会所拥有的调查权————为了议会本身的权力,而有意不让官僚变得“太聪明”。至于照这样发展下去,上述的利益团体在未来的行政里究竟会被赋予什么样的地位,这个问题此处无法评论。

    在“客观的”法秩序与(此一法秩序所保障的)个人“主观的”权利之间,作一明确概念上的区分,得等到国家与法律大体已皆官僚化之后,才有可能。用来规制各个公家机构彼此之关系、及其与所属“子民”之关系的“公”法、与规制被支配者彼此之关系的“私”法之间,其概念上的区分亦同样得等到国家与法律的官僚化。这些区分的前提假设乃是,“国家”————作为支配者权利(Herrenrecht)之抽象担纲者与“法规范”之创造者————与所有个人之人格性的“权限”(Befugnis)之间,有一概念性的分别。这种概念形式与前官僚制时期————特别是家产制与封建制————的支配结构,本质上大相径庭。这些概念最早乃是在城市共同体的基础上被构想出来、且被具体实现。因为一旦城市的官职拥有者是通过定期的选举来任命时,个别的权力持有者————就算他拥有最高的支配权————即再也不能将支配权之“行使”、视为其“固有的权利”。然而,一直要等到官僚制将职务之执行全面非人格化,以及法律的理性体系化之后,公、私领域之区分才得以在原则上确立与贯彻。

    八、教养与教育的“理性化”

    这里我们不可能详细分析理性官僚化支配结构之进展所带来的、广泛且一般性的文化影响,因为此一支配结构的发展是如此纯粹且全然独立于其所控制的领域之外。官僚制支配结构的确有助于促进一种“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的生活方式,问题是理性主义此一概念可以包含太多的内容。通常我们只能说,任何支配结构的官僚化会极端强烈地促进理性的“切事性”以及“职业人”(Berufsmenschentum)与“专家”(Fachmenschentum)的发展。这种发展当然有诸多分歧,在此只能就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亦即其对教育(Erziehung)与教养(Bildung)之本质的影响————略作提示。

    欧陆的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技术学院、商业学院、文科中学及其他中学),乃是极端受制于————根据近代官僚制所不可或缺之专业考试或专门训练而产生的————某种性质之“教养”的需求。

    近代意义上的“专业考试”,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亦可见之于官僚组织之外,例如目前的医生与律师等所谓的“自由”业,以及有行会组织的制造业。它也不见得就是官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国、英国与美国的官僚制完全(或在相当显著的程度上)没有这种考试,而以在职训练及政党组织中的训练作为替代。“民主制”对这种专业考试持有一种矛盾的态度,正如它对所有官僚化的现象所持有的态度一样,虽然它也促进了官僚化的出现。因为这种考试制度意味着(或至少表面上意味着),从所有社会阶层中“选拔”适合的人才,从而取代了望族支配。然而,民主制也担心考试与教育文凭会制造出一种特权的“种姓”(Kaste),因此反对这种制度。最后,专业考试制度早已见之于前官僚制或半官僚制时期;实际上,其最早的历史发源地(通常)乃是俸禄式组织的支配结构。最初是对圣职俸禄————例如伊斯兰教东方与西洋中古————的期待,以后则有对世俗俸禄————特别是中国————的期待,俸禄成为人们勉力向学与接受考试的标准奖赏。然而这些考试只具有部分地、真正“专业的”性质。

    只有近代完全成熟的官僚化,才促使理性的专业考试制度的持续发展。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运动逐渐导入专门训练与专业考试[60]。考试制度也从其(欧陆的)原始发祥地————德国————向其他国家推进。英国行政的日渐官僚化提高了专业考试的重要性。在中国,(取代旧有且本质全然不同之考试制度的)专业考试之所以出现,乃是为了要以近代官僚制取代原有的、半家产制的官僚制。资本主义的官僚化及其对受过专门训练之技术人员与事务人员的需求,使得此种专业考试普及世界各地。

    此一发展更因(通过此种专业考试而获得的)教育文凭所拥有的社会威信,而得到强力的推动,特别是由于这种社会威信能转换为经济利益。以往的“系谱证明”(Ahnenprobe)[61]、“同等出身”(Ebenbu rtigkeit)[62]与“教会机构委员资格”(Stiftsfähigkeit)[63]等等用来维持贵族之社会势力与出任国家官职资格的证明文件,现在已为教育文凭所取代。大学、技术学院与商业学院文凭的发达,以及进一步要求在各个领域皆设立教育文凭,助长了办公室(Büro)与营业所(Kontor)内一个特权阶层的形成。此种文凭构成其持有者要求与望族通婚(在私人公司里,文凭也会导致其期望能拥有向老板女儿求婚的优先权)、要求加入“荣誉法典”的阶层、要求一份“配合其身份”的薪水(而非依其表现支薪)、要求稳固的升迁与退休保障,以及(尤其是)要求独占一切社会与经济之有利地位的基础。当我们听到各方传来要求课程的标准化与专业考试的呼声时,可别以为突然间来了阵“教育热”,其目的毋宁说是想要限制这些位子的供应量,并由持有教育文凭者独占这些位子。就此种独占而言,“考试”在今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手段————这也是它之所以持续推展的缘故。由于取得教育文凭所需过程需要相当多的费用,而且在这段时期里无收入可言,这种努力过程也意味着才能(“卡理斯玛”)的受压抑与财富的占便宜,因为随着教育文凭之大量制造而来的,往往是(为获得文凭所付出的)“知性”花费的减少,而非增加。往日对骑士生活方式的要求(必须拥有采邑受封资格),目前则代之以其现代的残渣形态;在德国,必须加入授予文凭之大学的学生社团;在盎格鲁——撒克逊诸国,则有体育社团与俱乐部。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规则化的惩戒手续以及排除“上司”对其属下官僚完全恣意性的处置,官僚制也不断努力想发展出一种“官职持有权”(Recht am Amt):官僚的职位、正常的升迁管道及其退休后的生活皆有所保障。官僚制的此一要求受到被支配者————他们要求尽可能缩小支配权————“民主的”情绪的支持。抱持这种态度的人相信,支配者对其官僚之恣意处置权力的削弱,即为支配者权力本身的弱化。就此而言,不管是在私人营业所或公家机构,官僚制皆有助于一种特殊“身份制”————就像以前(尽管性质大不相同)的官职持有者一样————的发展。我们曾经指出,这种身份特质在官僚制为完成其特殊任务时,往往可作一种————就其本质而言也的确有助于————技术性的利用。

    正是为了要对抗这种无可避免的“身份的”性格,“民主制”努力想以由选举产生的短任期官僚来取代任命制官僚,用人民投票罢免官僚来取代规则化的惩戒手续,以此,取代层级制里位居上位的“支配者”之恣意处置的,乃是被支配者————其实是控制这些被支配者的政党领袖————之同样的恣意处置。

    基于接受一定教育与教养而来的社会威信,绝非官僚制所特有。情况恰好相反。不过,在其他支配结构里,由教育所带来的社会威信,与上述的社会威信在内容基础上有本质性的差异。在封建制、神权政治与家产制的支配结构,英国的望族行政、昔日中国家产官僚制以及在所谓民主制时期希腊城邦的群众领导者的支配下,尽管其间仍有甚大差异性,其教育的目标与社会评价的基础乃在(如见之于标语者)“有教养的人”,而非“专家”。此处所用的“有教养的人”完全不带任何价值意味,所指的纯粹只是教育的目标乃在培养一种必须被加以“教养”的生活样式的特质,而非专精于一业的专门训练。这种教育的目标可以是一种骑士的教养、禁欲的教养、文人的教养(例如中国)、体育与艺术的教养(例如古希腊)、或者是盎格鲁——撒克逊型之习律的“绅士”的教养。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格“教养”构成教育的理想,而且这个理想是受到支配结构与统治阶层所属社会之各种条件所制约。此一统治阶层的资格乃基于其之具有“教养资格”(此处所用的“教养资格”一词是相当有弹性的、且不带任何价值意味),而非基于专门知识。

    当然,这些文化也致力于培养军事、神学与法学的专业能力;不过,古希腊、中古与中国之教育课程的重点,其构成要素却完全有别于(就一技术性意义而言)“有用的”要素。在所有目前关于教育制度之基本问题的讨论背后,潜藏着存在于以往“文化人”类型与“专家”类型之间一个关键性的斗争;此一斗争肇因于一切公的与私的支配关系中不断推展的官僚化,以及专门知识之重要性不断地提高,并影响到我们文化中最为切身的问题。

    在其推展过程中,官僚制组织必须要克服那些基本上有碍其齐平化过程的各种因素,这点我们已提过多次。此外,奠基于不同原则的行政结构,在过去(现在也还有)确与官僚制组织有所交集,这点也有部分已经提到过。此处实无法讨论所有曾经存在过的类型————这将使我们偏离主题太远。我们只能以一种极端简化的图式来分析若干最为重要的构造原则。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主要(虽然并不只限于这些)是下列问题:(1)这些奠基于不同原则的行政结构,在其发展过程中,受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外在因素制约的程度有多大,或者是否受到其技术结构本身内在的“固有法则性”的制约?(2)这些行政结构所发挥的经济影响————如果有的话————为何?在作这些分析时,我们必须注意所有这些组织原则的流动性及其重叠之处。究其实,它们的“纯粹”类型只能被视为一种近似的情况(虽然在分析时具有特殊且不可或缺的价值),将通常出之以混合形态的历史现实予以分类组合。

    不管何处,官僚制结构都是个历史发展中较晚起的事物。我们愈是往回追溯,官僚制与官吏阶层之不见于支配的形态,一般而言就愈是典型。由于官僚制具有“理性的”性格,其行动乃是在规则、目的与手段的计算、“即事性”的支配下,其兴起及其普及乃带有“革命性”的影响(此一特殊意义的革命性影响稍后还会讨论),正如理性主义之普遍推展所带来的。准此,官僚制的进展摧毁了不具备理性性格(就此词之特殊意义而言)的各种支配结构。我们想问的是:这些支配结构究竟为何?

    * * *

    [1]指在贵族、僧侣与布尔乔亚之外,服勤于地方自治体的杂阶级出身者。如医师、农业专家、技师、教师及护士等属于知识阶级的官僚人员。他们于二十世纪初,相对于政府官员(第一类分子)、地方自治体的议员(第二类分子),被称为第三类分子。当时地方自治体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堡垒、社会改革的领导核心,其中第三类分子在启蒙及社会改进上扮演了重大的角色。详究者可参阅M. Weber, “Zur Lage der bürgerlichen Demokratie in Russland”, Archiv füy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Bd. ⅩⅩⅡ, 1906, S.244, 254, 288, 330。————日注

    [2]所谓“家士”是指非自由人出身而被其主人用来担任重要家职或军事职务者。他们因为工作的性质,无法参与直接的生产劳动,原则上从主人接受上地(“服务领地”,Dienstland),由之得到收入。因本非自由人,他们的任免或领地的收还,理论上主人可自由为之。此点————与独立性强而出身自由人的封建家臣不同————是他们会被任命为某些官吏的因素。无论如何,他们既被授予上地,即具有领主的地位。当他们的主人是一国之君时,他们所担任的家职也可能包括宫宰等最高官职,因此地位逐渐升到一般自由人之上。到了十三世纪左右,他们更明确地占有下层“贵族”的地位,所谓“骑士”大部分便来自此一阶层。————日注

    [3]根据古典学说,日耳曼人的裁判官古来便是于“民会”裒选举出来的。然而,这并不被认为是极端的民主制的形态,而毋宁是说:什么样的家世出身者据有何等的裁判权,乃是根据人民的承认及这些人的法意识而定。并且,他们于法庭中所适用的法,是所谓的“人民法”(人民来自古老传统的法意识),而判决则经由全体成年男子所参与的裁判集会里通过(上一章注12)Weistum的手续做出。此义之下的法官称为“人民法官”(Volksrichter)。反之,由国王所任命的法官,称为“国王法官”(Königsrichter);他们原来虽然完全从属于国王(如前注之“家士”亦有被任命为此职者),但此种法官不久即显著地趋于封建化,转化为自立的封建贵族。————日注

    [4]关于“荣誉法典”,韦伯并未给予直接的说明,然而荣誉的保持,应该不只是习俗上或习律上的义务,而是在伴随着一定的“法的”效果的情况下,才特别使用此语。不过,此处的“法”,不消说,是韦伯定义下的“法”,而不只限于“国家法”。————日注

    [5]当官吏个人具有要求保持其所就任之官职的固有权时,吾人称此权力为Recht auf das Amt。其典型为:世袭官职、因官职买卖所获得的官职。此种权力在近代官僚制里,原则上是不被承认的,不过,由于对官吏之“身份保障”的结果,还是产生了类似的现象。————日注

    [6]根据基督教教义,七大圣礼中的浸礼、坚信礼、品级礼,都赋予灵魂“不可磨灭的印记”,接受这些圣礼的人将永远保有此一印记,因此这些圣礼只行一次。————中注

    [7]古埃及自第十八王朝至第二十六王朝(前1580——前525),称之为新王国时期。但其间自第十八王朝至第二十王朝时期(约至前1100年为止),国势强盛,也有特别指此为新王国时期者。

    为顾及后文里的种种问题,此处说明一下埃及史简单的时代区分:

    (1)初期王朝时代(前3200——前3000),自第一王朝梅涅斯王建立统一国家,至第三王朝之迁都孟菲斯为止。

    (2)古王国时期(前3000——前2200),神权的专制君主制、官僚制统治、建造金字塔。不过自第六王朝起大约五百年间,王权衰退,为所谓的封建分裂时期(不过韦伯将此封建制的时期列入中王国时期)。

    (3)中王国时期(前2200——前1600),以民众打倒贵族势力,呈现最民主的形态。不过,自前1680起西克索人(Hyksos)入侵,约有百年间,埃及北半部为其所支配。

    (4)新王国时期(前1600——前1100),国威再扬,王权强大,发展成大帝国,成为庞大的常备军与官僚、神官的支配。

    (5)异族支配时期(前1100——前332),利比巴亚人、伊索匹亚人、亚述人相次入侵,相续为异族王朝(自第二十一王朝以下)。

    (6)托勒密王朝时期(前332——前30),前332年埃及为亚历山大大帝所征服。大帝死后,由其最高幕僚之一托勒密(Ptolemy)建立新王朝。行国家独占的统制经济,国土王有。

    (7)罗马帝政统治时期(前30——641),出现土地私有的倾向,不过由于罗马帝国的贫穷化,住民的财政负担增大,土地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

    (8)伊斯兰教徒统治时期(641——1789),九世纪后半叶起伊斯兰教萨拉森帝国(Saracen,按:此一帝国兴起于七世纪,以麦地那为中心,在穆罕默德的后继者哈里发治下,疆域扩及欧亚非三洲)分裂,埃及也出现了自多乌伦王朝(868——905)至玛穆尔克王朝(1215——1517)的伊斯兰教徒独立王朝。1517年为奥斯曼土耳其所征服。

    (9)1789年拿破仑一世远征埃及后,埃及即处于欧洲人的势力下,1922年(按:奥斯曼帝国崩溃)埃及独立。————日注

    [8]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罗马皇帝,于284——305年在位。所谓“专主制”(Dominatus)的创始者。韦伯将之列为赋役(Leiturgie)国家的完成者。————日注

    [9]古波斯帝国(阿克梅涅斯王朝,公元前六到前四世纪)将其广大领域划分为数州,各州置总督,给予财政、司法权,实际负责属州的统治。当帝国衰退时,这些总督则坐拥兵权,事实上形同独立。亚历山大征服波斯后,将这些州总督改命马其顿、希腊的将军来担任,不过也有从前的总督留任的情形,这些州即称为Satrapie,其总督则称Satrap。————日注

    [10]Villikationsordnung是大约从八九世纪至十一、十三世纪左右具支配性的庄园经营样式。具有此种经营样式的庄园,被称为古典庄园(klassische Grundherrschaft)。情形是:全领地划分为几个称作villicatio的经营单位,各villiocatio里必须保留一部分为领主的直营地,其余则贷出为农民保有地(被称为Hufe或mansus)。直营地的耕作由该villiocatio里的农民以赋役劳动来进行。与此关联的是:这农民在身份上隶属于领主,被编列为农奴身份。各villiocatio设有领王的官员,称为villicus或Mayer,负责直营地的经营、向农民征发赋役、收取地租。以上是庄园制的概略结构,至十二三世纪左右,上述领地官员(villicus)的独立性逐渐升高,而竟至出现篡夺整个villicatio的趋势。此时,领主干脆取消领主直营地,而将之贷给villicus,责成他们每年缴交该villicatio当缴的定额地租;领主与Villicus之间的家产官僚制关系,至此改变为赁贷关系。尽管此注的本文仅及于此一阶段,然而进一步的发展则为:领主无视于Villicus而与其他领地的农民缔结直接的个别赁贷关系,如此一来villicatio的组织本身即解体。以此,“古典庄园”转化为“纯粹庄园”或“地租庄园”,连带的,农民之于领主的身份隶属关系,要不是消灭,即是显著减弱。————日注

    [11]卡罗琳王朝为法兰克王国后半期的王朝(751——987),由矮子丕平推翻梅罗琳王朝后所建,丕平之子查理大帝再造西罗马帝国,为最盛期。查理死后,由于分割继承,帝国分裂为三,至十世纪断绝。————中注

    [12]伊斯兰教的哈里发国家可分为前期的乌玛雅王朝(Umayyad,661——750,定都大马士革)与后期的阿拔斯王朝(Abbāsid,750——1258,定都巴格达)。后者继承了波斯的专制主义,建立起集权强盛的统一国家,是伊斯兰教文化的黄金时代。自830年起,土耳其佣兵被纳入亲卫队,统一渐次不再,哈里发将租税委让给军队,至十世纪时,哈里发王朝即在土耳其佣兵的支配下,各地方独立王朝一一出现,而哈里发本身只是佣兵军队的贵族。最终,土耳其的塞尔柱克派拥立Togrubeg为苏丹,建立起广大支配领域的塞尔柱土耳其帝国。————中注

    [13]在古代,城市的自由因官僚制组织的世界帝国之出现而消失殆尽。在此世界帝国内,已无政治资本主义立足的余地。最初,皇帝曾依赖骑士阶级的金融资本,但不久即将他们排除于承办租税————亦即收益最丰的富源————之外,使自己渐次脱离对他们的依赖关系。这和埃及国王使国家的政治军事需要脱离资本家的势力而独立、使租税承收人变成税务官吏的情形如出一辙。在罗马帝政时代,各处均因世袭继承的专有而取代了日益衰颓的王领地租借。国家需求在承包契约下由企业家来包办供给的情形,被赋役制及臣民的徭役所取代。人民以职业身份的等别而编制为各阶级,国家的负担即课之于此等新编制的职业身份,各阶级均负连带责任。此种发展,意味着古代资本主义的窒息。”(M. Weber, Wirtschaheschichte, S.287。)————中注

    [14]此一机构被证明于十二世纪初即存在,其组织大致完成于亨利二世(1154——1189)时代,被称为欧洲最早的中央专门部府。首长原为大司法官(Justiciar),后为财政部长(Treasurer),大法官(Chancellor)亦出席财政部的会议(其后则由其代理人出席)。财政部的桌上铺着有棋盘图样的桌布,图样上有纵线七条及横线数条;由纵线作出的各栏分别代表便士、先令、磅、一十磅、一百磅、一千磅及一万磅。全国各州的州长(sheriff)都必须到财政部作出纳报告,并申请以国王名义所使用的全额,书记言则将此一申请金额列于上述桌布的各栏上,然后再将收入也同样地列于桌布上,最后,计算两项总额的差数,明白显示出归于国王的收入。州长缴纳此项金额,再由书记记入羊皮纸卷(exchequer rolls)内。财政部之所以被称为scaccarium(棋盘布),即因使用上述桌布而来。exchequer一字则源于中古英文excheker,原意为“棋盘”。————日注

    [15]马基雅维利以及某些政治理论家认为,政治自有其政治性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其他诸如宗教、道德等非政治性的目的。因此,政治家应该考虑的是权力,而非正义。国家的行为应以本身权力的维持、增强为着眼点,而毋须引用道德的规范。易言之,国家在考虑自身的活动时,应该以本身为理由。————中注

    [16]Richard Schmidt,当代人(1862年出生),曾为韦伯于弗莱堡大学时的同事。施密特曾广泛调查过审判程序的发展,并致力于司法判决之“可计算性”的问题。“卡地裁判”一词见之于其论文“Die deutsche Zivilprozessreform und for Verhältnis zu den ausländischen Gesetzgebungen”, Zeitschrift fr Politik, Ⅰ(1908), 266。————日注

    [17]Albrecht Mendelssohn-Bartholdy(1874——1936),作曲家门德尔松之孙。德国的国际法学者,1933年至英国,担任牛津大学Balliol学院教授。此处所引用者,见其著作Das Imperium des Richters, 1908。————日注

    [18]众所周知,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亦即:法庭程序(in iure程序)与面对审判人的程序(apud iudicem程序)。前一阶段是于法务官、县长等政务官的面前举行,于此调查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有无诉权,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讼点,并任命审判人。后一阶段则由审判人个别(通常是一个人)审理事实,举出证据并下判决。关于此种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卡理斯玛性格,参阅M.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S.404以下。

    [19]相对于法律诉权(actio in ius)者,称事实诉权(actio in factum)。前者为:(表示原告之请求的)请求表示(intentio)关系到在市民法中被认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的诉权。后者为:无法列入此种一定的形态时,将具体的事实记载下来,判决乃根据事实之有无,此一情况下的诉权。事实诉权并非严格的市民法上的诉权,而是由政务官(尤其是法务官)所特别加以认定的,所谓“政务官法”上的诉权;最初,每次都是由法务官给予。————日注

    [20]罗马的法学者活动并不在于法律的理论研究,而在于:对法律上的问题提供意见与解答(respondere),为当事人组织必要的行为方式以达成其所欲的效果(cavers),为他们选择提起诉讼的方式并助其完成(agere)。此种实际的法学,因cavere一词,而被称为Kautelarjurlsprudenz。韦伯称法学者上述的这种活动为“顾问活动”(konsultierende Tätigkeit)。当法学者解答问题之际,亦命其学生听讲,进行法学教育。————日注

    [21]大法学者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不但对法官具有拘束力,并且事实上也创制出了古典罗马法的一大部分。————日注

    [22]罗马民事诉讼里的“法庭程序”,在古代采“法律诉讼”之形,只限使用于在“法律”认定下的请求权。自布匿战争(the Punic Wars)以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步调急速,此种法律程序无以应对,而逐渐以“诉状书诉讼”的方式来取代。所谓“诉状书”(formula)是一种由法务官所作成、提示出作为判决之基准的种种规范的简单雏形文书〔诉状书至少包含了三部分:表示原告之请求的“请求表示”(intentio)、表示请求的原因以何为据的“请求原因之表示”(demonstratio)、对审判人之“判决权限的付与”(condemnatio)〕。对审判人而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则做下被告有罪责的判决,若非如此,则判定被告允以免诉。诉状书并不执著于法律条文,对于有加以保护之必要的法律关系,亦可应用于种种相关事务(例如“事实诉权”),不过一般而言,要呈递何种诉状书,则预先由法务官的“告示”来决定。————日注

    [23]Talmud为犹太教的圣典。有编集于四世纪末的巴勒斯坦版,与编成于六世纪左右的巴比伦版两种。Rabbi在希伯来语中原为“师”或“主”的意思,后转为犹太教之法律学者之意(此义渐被使用为Rabbiner一字)。Talmud是以摩西的律法为中心,以及律法学者关于摩西律法的解答与注释的集成。————日注

    [24]普鲁士战败于拿破仑后,于1807年7月,拿破仑与腓特烈·威廉三世缔结蒂尔西特和约。————日注

    [25]腓特烈二世(1740——1786年在位),普鲁士最有名的专制君主,一般亦称腓特烈大帝(Frederich the Great)。其曾祖为与法国路易十四同时的大选侯腓特烈,在他手中霍亨索伦王室第一次获得了全普鲁士的统治权,并将三个自治领(普鲁士、布兰登堡与克里夫斯)的小规模军队,结合成一支国家军事武力。自选侯之孙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1740年在位)起才享有“普鲁士国王”的称号。最热衷于军队,将之训练得有如机械一般,此即其皆在六尺以上的“波茨坦巨人”雇佣兵团。在父祖的开拓下,腓特烈二世作为改革派与唯理哲学思想的忠实信徒,成为十八世纪“开明专制君主”的领导人物,对公共事务皆躬亲其斯巴达式的管理,使普鲁士成为统治得最好的欧洲国家。————中注

    [26]欧洲自城市发展以来,政治团体(特别是为了战争企业之故)的临时经费之筹集,多半是以向市民发售公债的方式来进行。以此产生的资本结合,在热那亚称为maone,此字源于阿拉伯语的ma'-ûnah(“非常情况的供输”或“商业公司”之意)。maona的资金大体上皆用于舰队的建设与海战,为的是争夺地中海中热那亚之贸易殖民基地,资金的偿付则由maona给予殖民地利权的方式进行。————日注

    [27]Justus Freiherr von Liebig(1803——1873),德国化学家。1825年担任吉森大学教授,创设近代的实验室,领导由各国群集而来的研究者。————日注

    [28]治安长官是由国王任命非法律界的平民担任的职务,有权维持地方安宁及处理小案件。详细情况请参阅下述本文第三章十四节。————中注

    [29]William Ewart Gladstone(1809——1898),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家。1867年任自由党党魁,自1868年首次组阁以来,历任四届内阁首相。————日注

    [30]Joseph Chamberlain(1836——1914),英国政治家,曾加入葛莱斯顿所组的第二次与第三次内阁。在第三次内阁时,为了爱尔兰问题而与葛莱斯顿起冲突,因而脱离自由党,自组自由统一党。————日注

    [31]Caucus一词普通是用来指:政党干部为了指定党的选举候选人或为了政策决定所召开的“秘密干部会议”之意。不过,韦伯此词的用法,重点稍有不同。例如在其〔于《支配的类型》里〕的说明:“如果国会里的成员‘大伙儿’皆来自有‘教养与财产’的阶级————亦即望族————则国会较能正常运作。在此情况下,并不是纯粹以阶级为取向的政党间的冲突在支配着国会,而毋宁只是身份阶层间————借着财产种类之不同————的冲突在支配着。随着纯粹阶级政党的势力,特别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势力之抬头,国会的情况有了改变。另一个引起改变同样强烈的因素,是政党的官僚化(Bureaukratisierunng der Parteien,Caucus-System)。随着政党这种特别具有直接诉诸民意(plebiszitär)性格的官僚化,国会议员不再是选民的‘主人’,而转变成政党机器之领袖的仆人。”很明显,Caucus-System一词被当作政党的官僚化的同义语,并特别强调其直接诉诸民意的特质。本文所提的葛莱斯顿————张伯伦之Caucus-System,概略情形如下:此一制度由张伯伦于1868年为伯明翰地方选举之故而开始运用,至1877年后扩展至全国选举,其基础即在于选举法的民主化。韦伯此处所说之Caucus-System,是指组成选举人团体,于此团体中设置领有薪资的党工与领导人,其后再扩展为全国性的组织。此种组织的形成,一方面打破了地方望族阶层的努力,另一方面使政党的实权掌握于少数干部、最后掌握于一名党领袖的手中。英国自由党内葛莱斯顿之掌握权力,即与此种组织的形成相并行。————日注

    [32]Andrew Jackson(1767——1845),美国第七任总统(1829——1837),代表西部农民与东部劳工的利益,实现大众的民主主义。————日注

    [33]彼得大帝(Peter Ⅰ, the Great, 1682——1725)改革前的俄国,原有一批贵族,包括传统的“包亚贵族”(Boyars)及武士贵族(Gentry),他们皆拥有土地与农奴,其世袭的政治社会身份是依据韦伯称之为“旧的品位秩序”为准则的。彼得于1722年颁布“官阶表”(Table of Ranks),将全国官职分为三类,即军事、行政及宫廷,每类又划分为十四级。所有公民,不论平民贵族,一律自最低级做起,视其表现擢升,凡升至八级以上,即可获封地、农奴、免税及世袭的特权,换言之,即成为新贵族。韦伯认为:由于“品位秩序”制度的制定,而导致的旧领主贵族地位的崩溃,以及由之而来〔在彼得大帝时代〕旧贵族与官僚贵族的融合,是官僚制发展中极具特色的转承现象。————中注

    [34]Gregorius Ⅶ(约1020——1085),罗马教皇(1073——1085年在位)。他依据克鲁尼的理念,热烈推动教会的改革。严格禁止圣职买卖与圣职者娶妻,违禁者决不予以宽容并剥夺地位。1075年,发布宣言禁止依俗人之意叙任圣职者,引发主教叙任权之争(Investiturstreit),特别是以此在原则上废止私有教会制度。参照本书第三章第8节。————日注

    [35]罗马天主教前后三次于意大利北部之特伦特召开大公会议:第一次为1545——1547年由保罗三世(Paulus Ⅲ)召集,第二次1551——1552年由朱利乌斯三世(Jurius Ⅲ)召集,第三次1562——1563年由庇护四世(Pius Ⅲ)召集,为的是解决天主教会因宗教改革所引发的混乱状态,并基于教会的自我批判,企图重建与新教对抗的天主教教会。除了采用所谓“特伦特信仰告白”、排斥福音主义、并决定以圣多玛斯哲学(Thomism)为天主教神学的基础外,并编纂“公教要理”“弥撒祭典书”“日课祈祷书”“禁书目录”等,确立圣职者养成制度。此外,终于克服了大公会议首位论,确立了教皇首位权。以此,奠定天主教教会改革(反宗教改革)的基础,完成了天主教会近代的蜕变。

    梵蒂冈大公会议于1869年在梵蒂冈召开,1870年停会(正式说来,至今尚未闭幕)。会中议定教皇首位权,宣示教皇无误论的信仰条例,而其意义在于:沿革特伦特大公会议的路线,并给予结论。————日注

    [36]Pius Ⅹ(1835——1914),罗马教皇(1903——1914年在位)。在“一切皆于基督里改革”、促成统一等标语下,极力主张教皇对于一切精神生活的权威。严厉反对调和教会与近代文化、放宽学术自由、承认国民之于宗教的个别性等所谓“改革天主教主义”或“近代主义”,并命令圣职者宣誓反近代主义。此外,着手编纂现行的天主教教会法典(Codex Inris Canonici)。————日注

    [37]助理司祭一职是在圣堂区很大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任用来协助主任司祭的常设性代理司祭。自中世纪初期以来,即有助理司祭一职,当时是由主任司祭来任免与供养。特伦特大公会议也未对这点有任何改革。不过,自十九世纪初以来,任免权依惯例原则上掌握在主教手中,以至于强化了助理司祭相对于主任司祭的独立性。根据现行的教会法典,助理司祭一职是由主教在征求主任司祭的意见后加以任命(476——477条)。————日注

    [38]Mikhail Aleksandrovich Bakunin(1814——1876),俄国思想家,革命的无政府主义之创始者。他认为人的自由可以通过对神与对国家的否定而达成,提倡“自由共同体之自由的结合”的原则,并为此而以暴力的手段来灭绝国家权力,破坏一切的国家与政治机构乃是必要之事:“破坏的热情即创造的热情。”————日注

    [39]汉撒同盟代表了工商业者的利益,1909年于柏林组成。他们在帝国议会中对抗支持农业的土地贵族以及支持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者。————中注

    [40]“随着纳税者的受保护以及和平秩序的建立,罗马帝国宣告了古代资本主义的死刑……戴克里先所建立的‘赋役制国家’制度下,资本主义找不到可以生根发展的据点,毫无利润可言。官僚制度摧毁了政治及经济动机,因为获得利益的机会已一去不返。资本主义制度的各种形式皆是企图将有产的‘财富’转变成投资性的‘资本’,然而在帝国统治下,整个趋向(正如托勒密王朝)是排除资本以保藏财富。在古代城邦,有产者以矛与盾服务其社稷,现在他们以其财产服务国家,成为国家财政及征敛的保证人……”参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277f.。————中注

    [41]这里指的是米歇尔(Robert Michels)这些人。韦伯于1906年11月写信给米歇尔:“不可或缺性在经济进程里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对于某一阶级的权力地位与权势机会而言,这点根本不算数。在一个没有‘市民’工作的时代里,奴隶之必要,十倍于,不,千倍于今日的无产阶级。那又怎样?中古的农民、美国南部的黑人,全都是绝对‘不可或缺的’……政治的民主化才是可见的未来或可致力完成的唯一之道……我是无法阻拦你更加执迷,不过我可不能强迫自己这么做。”引自Wolfgang Mommsen, 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Politik, 1890-1920(Tübingen:Mohr, 1959), p.97, 121。————英注

    [42]德国的天主教教徒大会创始于1858年,公开在德国大众中(大多为新教徒)讨论教会、政治与社会福利等议题。纳粹时期曾一度中断,1950年再度恢复。————中注

    [43]Henri Jean Baptiste Anatloe Leroy-Beaulieu(1842——1912),法国史学家。主要著作为《沙皇帝国与俄罗斯人》(L'empire des Tsars et les Russes, 3 vols., 1897——1898)。————日注

    [44]Wilhelm Ⅱ(1859——1941),德意志皇帝(1888——1918年在位)。即位后立即于1889年在内政上(关于鲁尔区罢工事件的处理)与外交上(与俄国重定和约)与俾斯麦起了重大冲突,终于在1890年将俾斯麦免职。韦伯此处所指的是王制立宪制度(monarchic constitutionalism),即俾斯麦献给德意志帝国的政府形式:首相对国王负责,而不是对国会,军队也在国王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此种安排是将非常的权力首先给了俾斯麦,再来是给了普鲁士与帝国的官僚系统,二者皆对立于王室与国会。韦伯曾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写了一系列感性的论文来攻击此一体制,见Economy and Society, Appendix Ⅱ,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in a Reconstructed Germany”。————中注

    [45]德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德皇威廉二世于1918年11月退位。同年10月,威廉二世一反其本意,任命议会派的代言人马克斯(Prinz Max von Baden)为帝国首相兼普鲁士首相。自10月末至11月,各地叛乱蜂起。马克斯与多数派社会党党魁艾伯特(Friedrich Ebert)计议,为了抑止叛乱,劝请皇帝及皇太子辞位。皇帝尚在踌躇之中,马克斯即于11月9日在未得皇帝承诺的情况下,宣告皇帝退位,并将首相之位让与艾伯特。11月10日皇帝亡命荷兰。皇帝自昔日以来即与议会尖锐对立,并在大战里对军队也未有强力的发言权。————日注

    [46]此处日译本(根据德文第四版所译)作“1056年”,即亨利三世去世的一年,其子亨利四世继位,年仅六岁,封建诸侯乘机夺权,王室势力大衰,似乎颇为接近韦伯所叙述的状况。问题是德文本第五版(即中译本所根据的版本)却为“1076年”,即亨利四世与教宗格列高利七世政教冲突最激烈的时期,教宗于此年二月下令开除亨利四世教籍,导致大部分日耳曼贵族皆公开背叛亨利四世,其处境也的确类似1918年成廉二世的情况。孰是孰非恐怕还得靠版本学者的考证。亨利四世被开除教籍后,见大事不妙,亲王卡诺沙(Canossa)乃于次年向教宗请罪,终于挽救了他的政治生命,并于此后数年间逐渐扳回劣势,史称“卡诺沙事件”,对西欧中古史有关键性的影响。————中注

    [47]1899年皇帝强烈希望通过的所谓“中部运河”(Mittellandkanal)建设法案,遭到帝国议会的否决。反对此一法案的是保守党议员,同时亦为政府官员,因而被称为“运河法案叛逆者”(Kanalrebellen)。顺带一提,此一法案于1901年再度被否决,但自1905年以降逐渐被部分地通过,至1938年运河终于完成。————日注

    [48]法国的Conseil d'Etat是由五六名具有ministre d'Etat称号的大臣所组成的国王亲信会议。外交与海陆军二大臣及财务总监为此会议的常任成员,外加两三名大封建领主。实际上参加会议的只有被国王召集来的人,而具有资格却未被召集者,形同被解去职务。在此秘密会议里所商讨的是重要国策,但无议事记录。————日注

    [49]英国的Privy Council是官职任免与人数皆由国王任意决定的顾问官(privy councillors)所组成的国王亲信会议。顾问官具有将自己最专长的相关项目向国王进言的义务。随着内阁制度的发展,此项会议渐失其实质意义。————日注

    [50]由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将原来的总战争部(Generalkriegskommissariat)与总财务部(Generalfinanzdirektorium)合并,组成General-Ober-Finanz,Kriegs-und Domänendirektorium(即Generaldirektorium的正式名称),是普鲁士有关内政、财务、军事等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

    所谓Kabinett,原来并非今日所指的“内阁”,而是由国王亲信的人所组成的合议的咨询机关。当时对国王有很强的从属性。此一合议制机关自十七世纪以来即被称之为“内阁”。————日注

    [51]Diwan是在苏丹或大宰相(Grosswesir)的主持下所召开的(以前的)土耳其的国务会议。————日注

    [52]总理衙门为创设于清咸丰十年的外务机关。统理外交、贸易、关税等内外交涉事务,掌管公使、领事的任命。总理大臣人数不定,由皇帝特任,通过会议来处理事务。光绪二十七年废总理衙门,置外务部。在组织上,最初置总理事务大臣一名,会办大臣二名,左右侍郎各一人,至光绪三十二年有若干改变。————日注

    [53]相对于长驻于宫廷的顾问官(wesentliche Räte),住在宫廷外、自己的领地内,每逢特别召集才参加会议的顾问官,称“宫廷外顾问”。近世以来,枢密院会议渐渐转化为具有明确结构的常设性官厅,属于贵族阶层的宫廷外顾问遂被排除,非贵族阶层的顾问官较被乐意任用。————日注

    [54]Feldjäger原来是从事军务的猎师,但在普鲁士约自腓特烈大帝以来,即被运用为军事、外交上的“联络员”“传令”。————日注

    [55]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贵族控制了两个最重要的政府机构————执政官和元老院。在平时,执政官遵循元老院的领导,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一到战时,元老院即经由正式立法方式将他们的权柄转交给一个人,为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即“坎克推多”(dictator)。元老院大约有三百人,大多从贵族之中选出,所有的执政官在任期之后也都成为元老,而且当政的执政官可以任命其他的元老。理论上,元老院的职责只在于咨询与监督;实际上,享有极大的声望,是对共和国产生极大影响、最著名的纯粹罗马政府制度。————中注

    [56]在威尼斯的制度里,我们可见到许多的Rat(合议制机关)。其概况如下:1032年,为了限制总督(Doge)的权力,威尼斯创设了由二名(后为六名)顾问官(consiglieri ducali)所构成的枢密院与元老院(pregadi)。1171年,对东罗马帝国一役惨败之际,成立大评议会(maggior consiglio),掌握了总督和其他官吏的任命权,原有的民会(concione)实质上丧失了势力。评议会议员原来是由选举产生,后来世袭化,成为城市贵族最有力的堡垒。1310年,发生Bocconio阴谋事件,威尼斯城又趁此成立十人委员会(consiglio dei dieci)。此一委员会最初是为防止政治阴谋的临时机关,1335年后即恒久化,其权限诸如:监视贵族在政治上的个人态度,必要时推翻大评议会的决议等,担当一种护民官的机能。十人委员会的设置可视为威尼斯国制的完成:位于国会最下层的是大评议会,其上为元老院。元老院是原来的立法机关,握有有关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的权限。与此并行的是:作为另一机关系统的十人委员会,其权限如前述。在这些合议机构之上,是担任执行的内阁(collegio),位于顶端的是总督及其顾问会议,但总督已无实质的权力。————日注

    [57]雅典的Areopagus地位相当于罗马的元老院。在君主政体时代,它原本应该是作为君主之咨询机构的长老会议,但自贵族制时代以后,曾任执政官(Archon)之职的名门出身者即为此一会议的终身成员,因而成为“拥护国制者”之保守派的大本营。到公元前462年,Ephialtes在伯里克利等人的协助下,攻击此一议会,并将权力转移到五百人评议会、人民法庭及人民大会之中,并且由于公元前五世纪半以后执政官之职按抽签制产生,此一会议连失其权力,打开向民主制转化的大道。————日注

    [58]古希腊雅典自从伯里克利(Pericles,c.前440)于公元前429年过世,城邦政治顿失重心,后继诸人无一有其能力及威望,而社会矛盾及外患又日益严重,于是新的领袖崛起。此类新型领袖凭借的并非既有的家世及社会威望,他们了解群众,以直接诉诸民众(经常是在人民大会的场合)的方式,凭个人魅力赢得群众的信任,而取得权力。这些人物被称为demagogue,希腊原文为demagogos,demos即人民之意,agogos则为“领导者”,故中文译为“群众领导者”或“群众煽动家”。————中注

    [59]Magistrate一词普通用以指罗马的城市政务官,不过中世纪的城市里,所有行政的会议机关一般也用此一名称。此处,恐怕是后者之意。其实体随时代、城市之不同而异。

    decurione是指罗马的地方城市参事会的成员。相当于罗马城里的元老院的元老(senator)。因此,Dekurionenkolleg是指罗马地方城下的参事会。

    在中世纪的城市里,若干个oberhof(相对于子城市法庭的母城市法庭之称)称为Schöffenkolleg,其成员则称之为Schöffen。————日注

    [60]在美国,文官的任命从前与其说是以对职务的适格性为标准,倒不如说是以对政党的服务与功绩为标准(spoils system):自1883年以来,渐次改革,现在转变成依公开竞争考试来选任(merit system)。————日注

    [61]所谓系谱证明,是指提出系谱,并有二名同身份的证人之证言为基础,证明自己有一定数额(四名、八名,有时是十六名或以上)的祖先是贵族,且其婚姻皆为正规者,以此证明自己的贵族资格。————日注

    [62]指的是在出生身份之对等性的基础上所具有的法的同格性。比方可以拒绝比自己身份低下的人成为审讯自己的法官、证人及决斗的对手。有违身份的婚姻不产生完全的效力,此种婚姻所生之子女,没有各种继承权。此一原则,在下层贵族之间较早崩坏,但德意志的高级贵族间,部分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仍然维持住。————日注

    [63]指Stift(亦即主教座圣堂附属委员会、共住圣职者委员会、修道委员会、女子修道委员会等)之会员的资格。必须证明自己有数名(最初八名,后来十六名,有时甚至三十二名)祖先具有贵族资格。————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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