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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节 租税的基础理论

    一、 税源

    任何租税都是个人享乐的牺牲。因之必须警惕那些忽视这一事实的征税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财富将为物质财富所收买。政治财富的购买的利弊得失与国家的命运有关。

    租税不应从财产中而应从收入中征收这一原理,只在税额已达到极大程度时,才具有实际意义。检验全体国民或国民中各个阶级的负担超过到什么程度,它的标志是:任何一种租税只能从纯收入中征收,也就是从扣除所有生产者以及地主和资本家的必要生活费用后的剩余收入中征收。为什么工资的纳税能力,即令金额完全一样,也低于地租和利息的纳税能力呢?(工资中很少有这里所指的纯收入部分。)

    所以最好的租税是所得税。不过国民经济越发展,对所得的管理就越困难;同时,租税的负担越大,逃税的可能也越大。因此将租税分配到众所周知的三个所得部门,不过是能够更加近似地进行计算而已。

    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人的或物的财富所有的一种课税,后者是对一种行为、即对营利行为或享乐行为的课税。人们可以从上述二者对纳税义务人的所得作出判断。

    租税的转嫁。卡纳尔对转嫁关系的错误意见。 [6]

    二、 租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a) 对土地所有的租税 。如果这种租税不是根据纯收益或总收益,而是根据土地面积、工人人数或所有者的身份等进行征课的话,那些并不产生地租而为整个消费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会被课税。这种情况必然要引起土地产品价格的上涨。消费者因价格上涨而多支付的金额,只有一部分归于国家,大部分则归于走好运的地主。不考虑生产成本而对总收益课税,如果消费情况不变,会引起剧烈的转嫁,使总产品价格上涨。反之,如果租税是纯地租中的一定部分,则租税将不影响生活资料的价格,而完全落在地主头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使税收清册臻于完善,并使与土地密切结合的资本分离出来,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种的土地虽不产生地租,但将它完全放弃也不容易;所以在对地租征课的租税中,常常含有几分纯粹对总收益课税的性质。反之,由于农业资本转投于其他事业是最困难的。对农业资本的课税常常也含有几分地租的性质。

    (b) 对工资 的课税。对工资的绝对的或相对的课税、直接的或间接的课税。凡是引起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的课税都要间接地落到工资上面。如果工资很高,在扣除租税后尚可充分满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么工人就应当自己担负租税。但如工资已被压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经济危机深刻的情况下,对它的课税也必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为什么由于这种原因对劳动的需要总的说来会减少呢?(缩小生产。)凡是由于对劳动课税而发生的一切转嫁都落在资本家身上。

    (c) 对资本利息 的课税。由于资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课税和劳动课税中间接地承担税负,所以再对资本利息直接进行课税就不妥当了,何况这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对每一种投资都要课税,那么这些投资就要等到利息增长了的时候才投下去,这就会导致资本缺乏。如果对全部资本都课税,资金就会通过对外国贷款形式外流,从而引起利率高涨。就固定资本而言,情况将会怎样呢?

    对货币的课税,由于货币处于不断流通状态,无法作出规定。只是利用债权证书的贷款,还算一个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公债进行课税,将有害于国家的信用。如属私人债务,将产生这样的结果,即资本家自己使用他的资本,直到资本的利率提高时为止。

    一切租税的转嫁都要看国民的意志如何。这就是说,租税虽然增加了,但它的转嫁只在消费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当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产部门的增减、时尚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转嫁不可能完全实现,课税的一部分仍由纳税人负担。并且对产品的课税,对一起生产、共同享受的一切人都发生影响,影响的程度同他们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成比例。谷物关税和铁矿关税等发生的影响是广泛的。一切课税开始实行时,由于必将引起巨大损失的转嫁,总是受到极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图的法则————租税高的国家,物价自然高昂。在这里,流通手段的价格变动对各种物价的影响是极不一致的;而在没有课税的国家中,它对所有物价的影响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8——17节。

    将所有租税统一为一种租税的提案。伏邦关于皇室什一税的提案。重农主义者的土地租税。佐登的对生产者的课税。

    〔参考文献〕泽格:《优良税收制度的物价表》,1811年。伏邦:《皇室什一税方案》,1707年。

    三、 优良税收的几个原理

    (a) 应与各人的财力成比例 。克伦克、雅可布、罗泰克等人倡导的享乐原则,这一原则与能力原则。享乐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行。能力原则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理有联系,这是从等量的财产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价值这一观点出发的。但这种比例关系一般只能是近似的。缺乏这种比例关系的有:免除租税、销售税、罗马的营业税等等。另一方面,对巨额税负须采用累进税法。

    (b) 对税款、支付时期、方法应作出法律规定 。决不允许税务官胡作非为。一般国民厌恶税务官尤其是他的下级人员————苛敛诛求。税率、间接税的税率表、直接税的税收登记。缺乏法律规定的原则的税收有:对整个地方的派税、连带负担等。汉诺威(1816年)的对地租的连带负担。

    (c) 课税不应使纳税人承担超出他们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的损失。因此,必须尽量减少征税费用 ————税务人员的人数,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国民的损失。收税次数,过多或过少。苏里对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尽可能选择适当的时期 ————对下层阶级的直接税应分成较短时期征收;对间接税的征收应在真正消费之前进行。必须尽可能选择没有害处的方法 ————要考虑到国家和国民的特点。必须避免由于管理税收而过分妨碍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响。但所有的租税都不免带有这些缺点,尽善尽美的极少。对滞纳的处理。

    新税开始时特别要采取间接的渐进的方法,而后逐步提高,这样做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布罗吉亚:《租税论》(意大利古典文库,第4卷)。克伦克:《税收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1804年;《租税管理细则》,2卷,1810年;《正确的税收原理》,1819年。哈尔:《税务管理手册》,2卷,1814年。克雷尔:《根据国家法和国民经济原理实行的税收制度》,1816年。克雷默尔:《税收制度分析》,2卷,1821年。荷根道尔勃:《关于公共繁荣问题的书简》,2卷,1830年。穆尔哈德:《税收的理论和政策》,1834年。霍夫曼:《租税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国家》,1840年。普里特维茨:《租税和关税理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1842年。鸠力韦:《论累进税》,1793年。

    第四十九节 租税的历史

    税收是在国家财政与私人经济相结合、二者的相互利益发展到最高点的地方产生的。

    一、 租税外史

    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原则是:自由民除在战时服兵役,从事公共团体分配的义务劳动和缴纳实物外,在其他方面应完全根据各人的自由意志纳税。古代法兰克时代的根据自由意志贡纳实物。代替服兵役的“Beden”税,它的种类。特别“Beden”税。 [7]

    〔参考文献〕森斯贝格:《古代租税及课赋的起源与形成的研究》,1823年。艾根布罗特:《论税赋的性质》,1826年。

    〔议会对税收的议决权的发展过程如下。〕

    德国地方州议会 最初起源于伽罗林格王朝的地方贵族评议会。封建国家时代,陪臣的各种集会是它的雏形。早在后来的州议会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权利,在与诸侯相对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证。即在他们面临危急存亡之际,他们能够自卫并取得皇帝的庇护。

    其后,封建领地越是独立发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骑士、城市等等,为了对抗诸侯的侵害,就越是紧密地团结起来。这是中世纪的普遍的对统一的要求。这种团结的机会,多半是14世纪初期以来诸侯的继承契约和继承纠纷等问题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对税收的苛敛诛求。在这里,依靠团结的力量逐渐产生了多数表决的方法。后来在会议上也偶尔实行多数表决的方法了。这种情况的发展与农民阶级的关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税收形成有规则的东西。由此产生了保证地方自由、申请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地方权利的要求。于是地方的州议会逐渐发展成为全州的代表机构。例如奥斯那布力克大公国,但这时州议会尚未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为作出决议的权利,只是对已提出的负担要求进行讨论,看它是否符合一国的现实需要。对税收的“可否、数额和对象”等加以讨论。当时免除特定阶级的租税负担是十分合理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是骑士领地的租地人,只要担负修筑一座桥的费用,即可获得正式国家公民的资格。

    通过对税收的议决权,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议会就差不多到处都获得了下列各种权利:(1)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或削减。(2)发生继承纠纷时,可参与监护人的管理组织等。(3)对战争及结盟的同意权,非经他们同意,不承担提供任何补助的义务。(4)参与管理经过他们同意的税收和借款。议会中的关于这方面的全院委员会和后来成立的委员会,在许多州里使议会本身堕落了,国库被分成两部分:属于诸侯的领地及其特权的部分;属于州议会的税收的部分。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出,后者则只用于契约所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战时支出。(5)除普通的集会结社权外,还有招集本来意义的州议会的权利。

    地方州议会同时也是诸侯的主要咨询机关。因此,如果双方对于应制定的法律意见一致,一般只有帝国才可以反对。

    宗教改革开始打破这种在当时尚可与帝国议会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议会的假象。在新教各邦中,教主会议和教会对诸侯一般仍处于十分依存的地位,在各天主教国家中,大主教和僧侣阶级也必须与诸侯保持极亲密的关系。骑士阶级一般丧失了他们的复仇权,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当地新教派势力的压迫。城市也后退了。国内治安的维持,使地方的州议会失去了它过去的大部分作用。适应时势的新的趋向,由于各特权阶级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碍。过去的免除租税的特权虽已丧失它的基础,但仍继续存在。

    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地方州议会必然要经常受到舆论的指责。在政治学者有关议会权力的意见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鲁道尔夫·胡果、霍恩、托马修斯等人。由于当时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现了一种学说:国家权力的所有部分是属于诸侯的权利,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由于这些权利大部分才开始形成,议会对诸侯一点也不能表示书面抗议。有学识的官僚集团还把地方的州议会排挤在一边,甚至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也遭到反对。皇帝腓尔迪朗特二世(1619年)曾禁止波埃门州议会议论不属于它的范围的事项。事实上,租税越来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给处于上述状态的州议会任意作出决定也越来越不可能。直接的帝国国税与经地方诸侯或州议会同意的帝国国税的发展。1670年的帝国意见书企图完全取消州议会的课税权,但未获皇帝批准。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发伦条约(1648年)的签订,诸侯的势力扩大了。及至17世纪后半叶,常备军比过去重要了,因而税收的大部分日益从州议会手中分离出来。大选举诸侯与州议会之间发生纠纷。普鲁士的战时财政与领地财政的历来的分离,对发达的国家财政日益发生干扰作用。德国许多地方的州议会逐渐衰落。符腾堡贵族的各种情况。德国的许多王室受到外国国王的影响。

    由于德意志帝国的衰落,根据帝国裁判对州议会实行的最后的积极的保护被放弃。1803年帝国委员会决议的结果。 [8] 在莱茵同盟时代(1806年莱茵地方十六个州成立了莱茵同盟————日译者),大诸侯们相信以他们新获得的统治权,可以完全废除地方的州议会。各种组织。仿效法国先例的威斯特发伦的宪法。这种变化产生了一种效果:排除了那些不应再予维持的、有害的中世纪残余中的某些东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种免税特权。过去曾获得免税特权的人们能提出什么样的补偿要求呢?

    德意志联邦条例(1815年)第十三条:“各联邦国家可组织州议会”。这一条文通过外交途径成立的过程及其最初的含义。奥地利帝国的请求议会。1823年以后,普鲁士的州议会。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年)完成的情况。

    在德意志的各立宪国家中,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大部分被废止。另一方面,对整个国家财政的议决权和监督权却扩大了。以后,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受到各种限制,因此任何州议会组织对诸侯等的联邦执行任务均无妨害(1820年);州议会也不否认为适应联邦要求和地方宪法而采取的由政府实行的必要措施。他们的对税收的议决权由于实施了其他各种建议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限制(1832年)。由于这种情况和联邦的最高立法权,维也纳会议的决议条例的规定,有效地使一切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且统治者只在执行一定范围内的权利时,才需要取得议会的赞助。

    州议会性质的旧组织与多少带有代议制性质的新组织之间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下述几种对立的情况:(1)特权、取消权及其他————根本法。(2)常常附有抗议条款的、有条件的忠诚————王侯的神圣不可侵犯,宰相的责任。(3)对与既得权益无关的法规,只提出忠告,参与各方面的管理————对法规有同意权,对管理只提出忠告或其他。(4)国库分别管理但税收部分共同管理————国库的合并以及对整个国家财政的管理。(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的代表,得全权根据训令提出对领主的议案————整个国家的代表;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自由投票;对选举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应采取公开方式。

    〔参考文献〕皮特尔:《论德意志国家和君主的法权》,第1卷,第6节。路德哈尔特:《巴埃伦议会史》,2卷,1816年。弗赖贝格:《巴埃伦议会及其议事录史》,2卷,1828年。施皮特勒:《符腾堡特别委员会简史》(第二汇编的若干记事)。普法伊尔:《库尔赫士议会宪法史》,1834年。博普:《黑森——达姆施塔特议会制度史》,1833年。达尔曼:《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的税收议决权的议事记录的分析》,1819年。密开尔逊:《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前代议制》,1831年。

    英国 和法国 的州议会发展情况的比较。英国最初也只承认特种租税。例如最初因国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种宅地税等。因此,凡是被认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税,都被认为是暴政。在爱德华一世(1272年)时代,承认人民对一切补助税和租税有议决的权利。教皇波立发鸠斯八世(1302年为法国腓力四世所禁锢)以后,开始对僧侣阶级课税。随着议会已有的对租税的管理权和议会的立法权的普遍扩大,议会背离了它只能在短期内议决通过税收的原则。15、16世纪的强制捐献。邱杜亚家族(1485年)虽有无限势力,但由于教皇领地已显著世俗化以及诸侯领地的出卖和垄断,未能侵害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在财政上英国的统治几乎是不稳定的,但在政治上却产生了立宪的根本法。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对租税的议决权。永久税与摊派税。在最高的经济发展阶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税,在这里,实际掌握对租税的议决权的团体,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权力,它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权力。

    法国的十字军税。路易九世(1226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年)在形式上承认了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这是因为当时一般的州议会只议决各种永久性的税收,所以极少召集议会。而且国家直接管理租税的尝试失败了。腓力浦六世以后的常备舰队、夏尔七世(1422年)以后的常备军。财政法规只能由议会制订的习惯逐渐形成。这与德国的官吏处于优势地位时的情况迥然不同。1614年以后,帝国的州议会成为似有似无的东西。

    〔参考文献〕哈赖姆:《中世纪的欧洲国家》,2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驾崩的英国宪法史》,2卷,1827年(第2版)。

    为什么新兴国家的情况与古老国家不同,在那里租税制度形成一切政治斗争的中心?

    二、租税本史

    一般说来,实物徭役和实物课税早于货币课税,不固定的课税早于固定的课税,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过渡的时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税一般是财产税,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财产与土地所有几乎是同一种东西。所以财产税自然主要与地租相交错。使国民中某一阶级总括地接受一定的税额,而后再分派到每一个人身上。例如城市的临时财产税。英国和法国所得税的历史特别悠久。免除租税和课税义务的对象逐渐从私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物体。在德国,特别是17世纪后半叶以后,开始根据一定格式的征税清册征收地租 ,同时开始了清册的调查工作。英国最初的人丁税 出现在爱德华三世(1327年)时代,后来逐渐由所得税或等级税代替。亨利四世(1399年)以后出现了薪金所得税。亨利六世(1422年)时代开始对所得税实行最初的累进税法。德国的帝国租税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税和财产税的一种混合物。

    一般说来,间接税 获得重要意义的时期最晚,因为交易和资本发展得最晚;消费税尤其是这样,因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早于国内商业。中世纪各城市的消费税(例如营业税、交通税等)。英国消费税简史。在路德时代德意志帝国提出了国界关税的议案。一国重视农业的程度越是超过工商业,间接税就越是多于直接税。英国废止了对人的课税,取消了地租,所得税也只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征收。

    古代各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程。在罗马和雅典的繁荣时代,自由民之间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税。但与某些情况一样,在古代不固定的实物租税比之现代存在的时间更长。例如雅典的朝拜钱等。

    本来意义的税收制度 ,各地都发展得极其迟缓,首先从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对象开始,而后才考虑到利用税收的多样性替换那些不好的课税。新的简单制度的优点。在由不同的构成部分结合起来的国家中,各邦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别只能逐渐消除。对各地的租税负担能力进行比较的标准是必要的,但极难实行。

    各种征税 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摊征收。这是以低级文化阶段强有力的公共团体、邦和贵族等为前提的。

    (b) 直接管理,即由国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税方面。

    (c) 包税。在实行间接税的初期,为了对抗承包人无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维护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实行这种方法并不是不适当的。但归根结底这种方法只在金权寡头政治统治的国家中实施。由于承包申请人容易相互妥协,所以在他们之间很少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私人企业没有任何活动余地,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侥幸。也有粗暴地加紧征税的。雅典、罗马、法国的总包税人。

    从直接管理向包税制度过渡的中间形式是富豪的预缴义务。实例。但预缴者利用这种制度避免缴税,因而它极容易被破坏。在实行直接管理的场合,在征税人的手续费方面也有类似情况。

    〔参考文献〕萨维尼:《皇帝统治下的罗马税收制度》(柏林科学院论文集,1822年)。普菲芬格尔:《Vilriariuo illustrstus》,3卷,第383页以下。朗格:《德意志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1793年。拜耳赖勃希:《卡伦贝大公国和哥廷根大公国的财政租税制度史》,2卷,1799年。施密特:《普鲁士州税总览》,2卷,1825年。克勒维茨:《马格德堡大公国的税收制度》,2卷,1799年。施米德林:《符腾堡税收法规手册》,1835年。扎托里乌斯:《汉诺威大公国土地分割的均一税》,1815年。泰叶尔:《赫森大公国的税收》,1814年。斯蒂芬斯:《租税史》。肯林格姆:《税收史》,1778年。马笃斯:《财政史》。马尔丁:《英帝国的租税》,1833年。《税收及税法纪要》,巴黎,1768年,第2卷至第4卷,并参阅第211页以下所列详细书目。

    第五十节 直接税

    一、 所得税与财产税

    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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