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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最新章节!

    第四十六节 领地

    一、 领地的政治意义

    租税在巨大的资本存在时方显得重要;特权在工商业成为盈利行业时才彰明昭著。因此,领地经济(先于租税和特权)属于国家财政的最古老的门类。领地是由于征服等而形成的。

    领地经济的最好实例是伽罗林格王朝 (8、9世纪)的财政制度。当时帝国领地的由来是多种多样的。管理官员有领地总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员。皇帝本人也参加管理。有关上述方面的资料:韦力斯法令集(特别是卡尔大帝,813年部分)。由于没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领地的收入必然有自然消耗,这种必然反过来又成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一切国家设施都由土地供应,所有的官吏都领受采邑或实物地租。在古代弗郎克时代,其他的国家财源有:铸币特权、宫廷贡奉、房屋营建、国家徭役、租税、关税、罚金、裁判手续费等等。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的领地 在两种情况下减少了 ,这就是由于:1.贵族的霸占;2.帝王的转让。

    罗马领地所有制形式的历史————使用、收益、占有、委托、农地法令。

    德意志帝国领地的衰落。各地的领地,一部分原系诸侯的旧根据地,一部分是霸占帝国的领地而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是后来、特别是宗教改革以后获得的。但在德国,最早发展成为独立小邦的封建领主有很多也丢失了它的领地。英国和法国领地的历史。瑞典出现了领地的再合并。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过对领地的分配或其他处理方法,尽量将多数人与革命的命运联结在一起。关于革命时霸占者让出来的国有地的所有权,存在着法律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个国家是完全由王侯统治的,还是完全由人民统治的。

    由于国家的社会性愈益加强,领地经济的各种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赞成 领地经济继续存在 的理由,可以举出:世袭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于贵族,租税负担轻,地租将逐渐上涨等等。反对 方面的理由,可以举出:一切官营事业的纯收益少,国家侵害民间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乱等。总之,从领地的规模大小来看,可以对一国的政治经济的文化阶段作出很多的推论。有关领地的统计。

    领地是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这个问题,一般是不能作出决定的,但有时是应该加以回答的。这种区别与实际利害究竟有多少联系呢?在许多国家,包括严格意义的君主政治国家在内,领地起先是属于统治者个人所有,以后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再后就成为国家所有。因此,如果得不到皇族或贵族议会的同意,领地是不能转让的。皇室世袭财产、皇室费、皇室领地等等是在领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观念下形成的。

    二、 领地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文化的发展,在领地管理方面,民间活动日益发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 。这种管理方法在诸侯的领地上直至18世纪还占支配地位。在这种领地上,仍然长期存在着诸侯居住地的变动和实物缴纳。管理人员:管理官、书记、属员。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农奴制经济或徭役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必然的。在上述管理人员之上,还有高级管理官、管理长官等等。从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与宫廷大臣及待从武官一起开审的。后来成立了官房。官房职员的组织与工作。

    其后,纯粹的佃租人阶层出现了,这是基于下述废除直接管理的各种理由:1.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关心。2.将巨额经营资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资本来适应经济阶段发展后的各种需求,也是有困难的。3.在农业实行集约耕作的情况下进行精确的管理,所费既多,效果也不大。4.收入的不固定、不规则日益成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碍。但是,日常管理总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 保证管理 。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担义务。在实物缴纳出现超额的情况下,他可以从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与薪俸同时领取。这种方法的缺点。

    (3) 定期租佃 。它在17世纪以后逐渐占支配地位。初期曾遭到各种破坏。由于实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国的资本和劳动力投往领地方面。起初也允许官吏租佃土地,作为他们薪金的一部分。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开了。

    有根据指定而成立的租佃关系,也有与愿出高价的投标人订立的租佃关系。前者历史最久。在还存在接受实物、承担徭役义务和其他古老经济形态的残余的地方,还保留着这种租佃地,其大小可根据第二十三节第二小题中的有关论列来决定;租佃时期可根据第二十四节(大农场经营的种类)来决定。出价过高的投标不可信用。

    对租佃地收益的评价。评价目的各有不同:由出租人来评价时(采取下一季的中间收益);由卖地人评价时(取一般中间收益);由抵押债权人来评价时(取最低收益);由租佃人或买主来评价时(则最高可能收益),如此等等。对收益评价是根据一般的经验来进行的,即根据特殊的测量和地理位置的勘查以及各该农地本身的耕作经验来进行的。同时应加考察的有:农耕地、草地、牧场、农园地、家畜使用等等。

    租佃契约————缴租条件、按照内行的各种看法来核定财产、修缮、保证金、预防过度使用农地的方法、改良。重灾年的免租。领地的什一税和其他地租的承包。

    (4) 世袭租佃 。这种方式大多用于与领地隔离的土地。世袭租佃人取得领主的同意可以出卖或抵押土地,只是不允许分割。这种佃租人所缴纳的租金叫做世袭租金或世袭租佃的地租。在允许投标高价租佃的情况下,仅在世袭租金方面可以有竞争。开垦时的世袭利息。18世纪偏重世袭租佃。这种方法只在地租不再能够显著上涨的情况下方被人们采用。利用货币同谷物的适当结合来规定租金,这对世袭租佃来说,比之定期租佃更为必要。

    (5)世袭租佃转变为出售 。一般在开始出售时可先不多卖,而首先出卖在文化高度发展的地方的一部分最劣等领地。农地的出卖可以促进国内大小农地的适当调整,一般为了防止浪费,应将出售的代价忠实地用于偿还债务。库迈罗的意见。 [2]

    〔参考文献〕许尔曼:《德国封建领地使用的历史》,1807年。施雷贝尔:《皇室领地及其收益的废除》,1754年。尼古拉:《普鲁士领地制度管理的经济、司法原理》,2卷,1802年。佐伊特尔:《关于国有领地的管理》,1825年。雷根奥尔:《巴登官房领地经营的法则和规则》,1827年。霍夫曼:《符腾堡的领地管理》,1842年。雷根奥尔:《地方诸侯对什一税的管理》,1829年。

    三、 〔附〕国有林

    如前(第二十八节三、林业的各种制度)所述,对国有林不应采取租佃乃至出售的方法。国有林的收益表面上似乎更加减少,其原因大部分在于负担加重和位置劣等化。减少管理费用。出卖处于劣等位置的各块土地。

    森林地的管理————林地监察员、林务官、高级林务官、中央官厅。

    森林统计及经营计划。保护森林,尤其要防止木材被盗。林地移民或新开垦。

    木材的出售。为此准备林道和浮筏。木材的品种。在当地对木材进行加工和使用木材的各种行业。亏本出售木材是不利的。在林木尚未砍伐的情况下出售?在林地砍伐以后出售?或者在所谓木排场出售?还有,是根据指定价格出售?是根据一定的公定价格出售?或者是根据投标人出的高价出售?决定价格时应考虑消费者中的下层阶级的利益。

    森林的某些利用权(如牧畜、割草等)可以适当出租,但狩猎最好由林务官作为他的工作来兼管。

    〔参考文献〕哈尔蒂希:《森林指导原理》。韦德金德:《森林管理和林业经营入门》,1831年。普法伊尔:《森林射击和森林警卫学》,1831年。

    第四十七节 各种特权

    一、 采邑的贡纳

    采邑贡纳最盛行的时代,是在国王被认为几乎是一切土地所有的源泉,因而最重要的事业也几乎只有根据国王的委托方可经营的时代。在英国大多是在十字军远征时代发展起来的。关于理查一世(1189年)和约翰(1199年)时代的国家收入的说明:

    (a)领地及森林的收入、领地居民的“太力基” [3] 课税。

    (b)根据一般陪臣的义务而征课的“免除兵役税”。采邑中三件大事 [4] 发生时的“补助税”。中世纪非常重视诸侯被俘时的赎身费。与采邑三件大事发生时的补助税有些类似的还有下列几种:继承税、出卖采邑时的许可费、在没有继承人时的土地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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