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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政府片论最新章节!

    现在,我们开始着手这段插话中的第三个主题,按照我们作者的称呼————这个主题的名字是“权利”,也就是最高权力拥有的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主题占据了很长的段落,这里所给出的名字正是他在随后一个段落中拟定的题目。非常幸运,在作者的帮助下,我找到了这样一个题目,而这个题目原本是非常难找到的————一段论述的题目代表了其内容的主题,但对于这一段文字,若想找到一个能代表它主题的名字,至少我本来是得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以强迫自己专注于思索这一任务才可能办到的。

    在这段插话较前的一两段中,我们早已读到了作者的一些猜测,对此我是必须表示感谢的,正是因为这些猜测,才使我也可以自行编造一些东西了。

    然而,我现在仍然是不能依靠这些猜测的力量就冒险去推测的,正如我不能仅凭着我自己拟定的题目来推测一样。错误地传达他人的意思所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当一个人冒险地给一个原本就没有主旨的文章加上主旨时,他除了满口的胡编乱造之外,是说不出什么的,而他的行径很快就会被揭发。然而,我在这里还是提一下我所认为的作者的意思吧:我想,他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谆谆教诲以说服人们————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某些人手中都必须掌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不过,我只是预先这样提一下,以便让读者们在读这一段的时候可以得到一些线索的引导。现在,我就要引述这一段落了。

    我们的作者说:“我们已经粗略地探讨了三种常规的政府类型,以及由三种类型结合而成的、非凡的我国政体,下面我仍会继续去观察。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了最高的权威,因此,无论这种最高权威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按照我们自己的定义,制定法律也就是对国人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为了自己的安全与利益,众多单个人共同组成了一个集体,这个集体就像是一个人一般。那么,如果他们要像一个人那样行动,他们就必须拥有一个统一的意志。但是,由于政治社会是由众多自然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意愿与意志,而这些个人意志是无法被任何自然联合给结合在一起的,也不会因任何调解而保持长久的和谐,因此,也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意志。通过自然联合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而通过政治联合则不然。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们将自己的私人意志合成了一个人的意志,或者说是把自己的私人意志合成了一个或多个集体的意志,而最高的权力就掌握在这一个人或这个(些)集体的手中。在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政体,这一个人或这个(些)集体的意志就被理解成了各自的法律。”

    之前我冒险地给作者的论文划分了结构,是因为作者的其他一些段落给了我相关的暗示,很快我就会提到这些段落的。首先,我们还是来分析分析这个段落的内容吧。

    这段话的首句子表达得十分模棱两可,因此,要想把它阐述得明白,除了借用逻辑学家的方法以外,我是束手无策了。先不管这段话的前言,它的中间部分(也就是“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了最高的权威,因此,无论这种最高权威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也许可以看成是一种被逻辑学家称为“省略式三段论法”的推演形式。“省略式三段论法”的推演中包含两个命题,即一个结论和一个前提。我们作者所说的“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了最高的权威”便是这个前提。然后,作者根据此前提总结出了“无论这种最高权威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结论。

    虽然我持有异议,但既然作者的前提和结论如此,我们至少先就这样来看吧。如果它们的字面表述是精确的,那我们就能证明出其实这两者表达的正好是同一回事:作者在说了“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了最高的权威”后,又以此作为理由告诉我们“最高权威”是(或者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或者权力)。我认为这两者是如此相像,它们就好像是在告诉我们:这个东西之所以是这样,因为它就是这样。对于这样一种“真理”,我们几乎找不到什么机会在“文明国家的意图和机构中”去发觉它。至于“最高权力”这个词,他说它指的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在他书的第46、第49页,以及其他许多页中,他也一再费力又费神地对这一点进行了说明。为了保证自己的准确性,他总是那么小心翼翼地对自己的表述作出微小的改动,比如说:有时,“权力”与“权威”是一个意思;有时,它们又好像是彼此对立的;有时,它们两者似乎都暗指了一些“虚构”的东西,也就是那“抽象的”三种“特性”;有时,又像是在指“真实的”人,也就是拥有这些特性的“一个人”或“多个人”。让我们从这些模糊的重影中挣脱出来,学会用“明确的”方式表达“人”以及这些“人”所拥有的特性吧。接下来,我们来试试寻找这段令人费解的段落的意义所在。

    那么,我们可以假设我们的作者是这样说的:“‘最高权威’与我所说的‘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一个意思。”那么,这便是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前提”中的一个命题。我们可能会发现,这个前提其实就是一个定义,也就是对“最高权威”这一词的定义,作者这样真是聪明极了。要想给一个词下定义,就得转换它的表达方式,让它既能更好地被读者理解,又没有改变它的意思。在此处,我们假设读者已经大致地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权力”之意,但对于“最高权威”一词却是一知半解。那么,基于这样的假设,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后者,作者就得去提醒读者们其实后者正是前者的同义词。现在,让我们来讲讲“人”这一词是怎么被作者提到的吧。首先,我们把“人”这一词加入到定义中,得到的新定义与原来的定义在实质上仍然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言辞更为饱满,也更为精准。这也就是说:拥有最高权威的那个人,也就是拥有制定法律权力的那个人————这句话的实质早已成了“前提”中既定的内容。

    现在,我们来思索一下“结论”,当把它与整句话分开后,我们便可以把它视为单独的一句话了————我们的作者说:“无论这种最高权威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我理所当然地认为:他所说的“任何地方”指的就是“在任何人群中”;至于“权威”,在前半句它指的是“权力”,而在后半句中,它指的又变成“人”了。纠正过后,这个句子应该是这样的:无论这种最高权威存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群中,它都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

    现在仅剩下“权利”这个词是没有讨论过的了。至于怎么来思考这个词,我的确是不知道的,因为我不知道我们的作者是否定义过这个词。我们会发现这个词只是被突然安插进来的,它仅仅出现在了这句话的后半部分中,而在前半部分却只字未提。我们可以对作者的这个疏忽提出两种猜想:第一种,这只是一个意外;第二种,这是作者刻意安排的。如果是出于意外,那么,“权利”表示的就只是作者在前半句中所表达的意思,作者只是在后半句中换了一种表达,将此意附加在了“权利”这一词上。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我们也就不需要变动整个句子的含义,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无论是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群中,行使最高权力的权利就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如果这个猜想正好猜中了事实,那么,我便倾向于毫不怀疑地认定作者只不过是在这个三段论中重申了一遍前提而已。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判断出,它是否是出于一些考虑(比如“文明国家的意图与机构”)才使得我们能得出超出此结论本身真实性的东西呢?我们也可以预先作一些论断,去猜想作者在接下来还会拼凑些什么话,以及有何用意。

    但是————无论这种可能性有多渺茫————如果这种疏忽是作者刻意安排而故意这样说的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把“权利”一词理解为后半句中新引进的一种概念,它包含了前半句子所表达的任何意思。那么,“权利”在有一个地方便会被认为是与事实形成了对比,它的意思变成————“无论是任何人”,只要“他们行使着最高权力”(或者,根据这个前提和三段论,它与“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等同的”),这些人便的确有权利去“行使它”。但如果是这样,那么“权利”一词便既不是前提所推出的任何结论,也不能推导出任何事物。这样来看的话,作者应该只是出于意外而提到了这个词,这样也是比较符合我们作者的习惯的,比起那些他有意推导出的结论,他似乎更容易总结出一些并非他本意的结论。

    现在,我们来试试能从这段话的余下部分中得到什么吧。这部分的开头是“由于”这个词,所以它看上去就像是在对一个论据作出铺垫。正如我们所见,这个论据是在没有给出任何目标的情况下就被提出来了,就算作者最终看上去像是得出了什么东西,这东西似乎也只是在路上顺手捡来的。如果我没有弄错,这个目标便是说服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最高权力都应当得到所有人无一例外地服从”,这里的“最高权力”指的是一个国家中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或“人们”。他说,同一个国家的人民应当意图使大家能够联合得像“一个人”那样去行动。但是,一个人有且只有一个意志,因此,他们的意图应该是像“有且只有一个意志”那样去行动(其实这两者间是有细微区别的,但我们的作者好像没有注意到)。要让他们像“有且只有一个意志”那样去行动,方法便是让他们把彼此的意志“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最显然的途径就是让他们“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这一个个的意志并不是一块块的木板子,不可能轻易就密切地结合,最可行的办法是让他们“政治地”结合在一起。要让人们把各自的意志“政治地”结合在一起,唯一的方法是让他们心甘情愿地服从那单独某一人的意志。而这个被所有人服从的意志,就是那些行使着最高权力的人的意志,当他们的意志变得多样时,就必须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而我们的作者对这个过程却是只字未讲)————那就是将这些意志删减到只剩唯一的一个(我们必须这样来假设)。如上就是我们作者的论据,就是他所能给出的所有实质,虽然没有处处洒满华丽的修饰辞藻(就像他以前写的那样),但我相信这席话是更具准确度的。我们也许会发现,我们作者喜爱的命题所推导出的结论已经反复出现了二十遍了。

    毫无疑问,这些合在一起后真是一个非常聪明的论据,这世上没有什么能比它更好地表达出意图了,除非世上需要一个能更好表达这个意图的论据。事实上,可能连一个老练而又受过正规、有组织性的法律辩术训练的人都会对我们作者的诡辩能力佩服得五体投地。而对于一个不讲规矩的冒失鬼(就比如那个本该用加仑作单位,却用了夸脱来作单位的女房东)来说,我真的很怀疑她究竟能否进入到作者的防线以内。————我的“意图”?————我“赞同”?————我让自己“服从”?————“我很好奇,你们是谁呢,你又怎会比我更清楚我在做什么呢?至于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制定法律者的意志,我只知道我从来都没有对这种事情产生过‘意图’,告诉你们吧,我非常憎恨那些人和他们的一切言行。至于我‘赞同’,到目前为止我不仅不赞同他们的法律,我还自始至终地尽全力地反对他们。”好了,这场火药味浓烈的争吵就到此为止吧。我所想说的是,我们作者所能找到的答辩之词是多到我无法想象的。

    现在,让我们把注意力收回到其他的一些段落中吧,在这些段落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观点,而这些观点和刚才那段中的观点结构类似。首先我们来探讨那段引入整篇论文的简短导言,这个段落十分短小,而且没有给后文的内容作出完整的概括,因此它并不算圆满地实现了作者的意图;但是,撇开这些,它仍是详细地阐明了主旨的。的确,作者在对这个主旨进行阐述时,他那强势的论辩和有力的表达是令人不可抵御的。这个段落是这样起头的:“这必然会引发我们对社会的本质和文明政府进行一次简短的探讨。”对于那些我们已经检验过的段落,这句话暗示了它们的全部纲要。在这个基础上,它使用了一些很有力的术语,但这些术语仅仅是有力而已,它们并不精确。作者继续说:“这种自然的、固有的权利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注意,他说的是属于一个“政治”社会主权的“自然”权利。)“无论主权在哪里,它都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这还并不完全,最值得强调的段落还在后面。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短小的段落其实包含了多种问题。在这里,他谈到了目前政府的几种存在形式。他说:“无论它们是怎样开始形成的,也无论它们是通过什么权利而存在的,这些政府中都必然包含了一种最高的、不可抗拒的、绝对的、并不受约束的权力,‘jura summi imperii’,也就是所谓的‘主权的权利’,就是包含于这个权威中的。”

    这段话是非常猛烈的。作者找遍了所有的词汇,从中找了四个最能恫吓人的修饰词,然后把它们一个一个地堆叠起来,就像把奥塞山堆到了皮立翁山之上。然而,作者似乎是觉得英语并不能够很好地装潢这种有力感和壮丽感,于是还用上了一句很庄严的拉丁语。我认为,我们可以很轻易地从他的这些激动的言辞中看出:他内心一定存在某种让他耿耿于怀的事。他想要公然地讲出这件事,但他又害怕这样做,可是,在好几个地方他却又不经意地脱口而出了,就好像自己已经想好了该怎么回答似的。正如我们所见的,谨慎的态度终究败给了习惯,而文字的力量也逐渐流失于这晦涩的诡辩之术中。如果我没有弄错,很奇怪的是,唯一专门论述这一主旨的一段却是这些段落中表述得最不清晰的一段。

    怀着一种比我们作者在这里所表现出的犹豫程度更为强烈的勇气,我将在这里完成一个复杂的任务,其难度不亚于去调解“自由”和“政府”这两个互相妒忌的敌手。在整个政治领域,我们都很难找到一个比这更让人反感的任务了。当敌人们从各个方向蜂拥而至,他可以悄悄地挪动脚步,但是他必须准备好被政治异端的流言蜚语击中。他深陷在此困境中,他在这狭路上进退维谷,他一方面感到了恐惧在拉着他逃跑,一方面又感到自己被热情牵引着前进。

    再回到这个段落,这是这一章里最需要我立刻解决的问题————假如我们的作者对这条晦暗的道路感到很陌生,那么人们可能就会认为,也许他只是为了让自己挣脱出这个进退维谷的境地,才意外地闯入了这条路呢?一篇出于谨慎而导致语义含糊的论述,也许足以让作者既能与世上的统治者套好近乎,又让他避免正面遭受人民的偏见。在不同人眼中,这篇文章所呈现出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在掌权者面前,它主动地自我推荐,意欲成为一本教导人民如何服从的实用教材;而在人群中,它又满足了(至少是在某一段时间满足了)相应的条件,算得上是一系列有关法学科学的抽象命题。只有在一些可以应用上它的情况发生时,它的实际用途和有效性才会显现出来。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人们开始小声抱怨,并一起谋划反抗时,这一段落潜在的用途就适时被派上用场了。这本书展现在他们的面前,而这个令人费解的段落也将呈现在他们眼前,也许人们此前从未注意过,但现在人们将看到,这一段不过只是一堆论证,为了证明一项普遍利益————或者说,是出于服从的“必要”而被拼凑和杂糅在一起的。这种必要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作者在考虑“反抗所可能引起的危害会比服从所可能引起的危害大”,也不是因为任何具有争议的考虑,而是因为某个既有说服力又有效力的事物————也就是说,某种形而上学法律的无效引发了人们的不满,这是符合一个自然人的所有意图的。那些武装好了的不满者们义愤填膺地向皇宫走去,但最后却是徒劳一场。某种“禁止翻供”的命令以一种我们曾见过的方式,在作者的法律工程的力量下被公然地扣在了他们的身上,于是,他们像是被什么蛊惑了一样,把手中的武器统统扔在了地上。如果他们还想反对、喧哗、对抗,或是重新得到他们自己的意志,他们就会被告知————太迟了,这些都是不可能的事情,你们的意志早已与其他人的意志一起被放进了“混合体”中,它们现在已经“联合”在了一起,而其他人早已“认同”这一点了,而且,他们已经“服从”了。然后,我们的作者就“用自制的钩子钩住了他们的鼻子”,牵着他们原路返回,这场风波就这样平息了。作者发明的这种武器真的相当富有智慧,但我想,公众的主流情感是不会那么轻易就被左右的。是的,的确偶尔暂时地出现过这样的错误————一则无稽之谈被另一则无稽之谈给取代。要想关上一扇能有效抵御任何无稽之谈和任何错误的大门,没有什么能像简单的真理这样行之有效了。

    在拼命地教诲人们要毫无保留地服从后,还有谁会寄希望于我们的作者,让他与最愤怒的人民站在一条战线上反抗统治者吗?而且,他摆出了一副认为此事无足重轻的模样。但是,只要稍微回想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作者的确这样做了。我的意思是,作者与那些最愤怒的人民站在了一起;或者说,他至少是与那些最开明的、提倡自由的人民站在了一起。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认可反抗的行为,但作者却不满足于此,他把“反抗”当作一种义务,强加在他们的身上。

    对于我们所在检验的插话而言,这段话是一个前提。但也是在这段话中,作者谈到了假设的自然法与神的法。他说:“没有哪种人类的法律应当遭受违背这些法而招致的苦难。”这个说法真是妙,作者所说的并不是“任何人法都不可以违背这些法”,而是“任何人法都有不应遭受因违反这些法而招致的苦难”。然后他举出了一个例子。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例子可以减轻这种规则的危险倾向,但实际却与之相反,它非但起不到减轻的效果,甚至会加强这种倾向,而且,当把这个例子应用到这种规则中时,就等同于用更为露骨也更为有力的术语重复了一遍这个规则的实质。当他谈到这条规则时,他说:“如果任何人法允许或命令我们去违反,那么我们就必须违抗这种人法,否则,我们就违反了自然法和神的法。”

    至于这句提到了神的法的危险语录究竟是否恰当,我是必须在未来的某个情况下专门对此进行探讨的。至于“自然法”————如果它不过只是一个偶然出现的词(我相信它是这样的);如果所有方法都只能证明一种行为的有害性,但是并不能证实其对自然法的冒犯;如果人们只能证实这种法律的不适用,但是除了一些人毫无根据地非难以外,再没有哪个国家都制定出一种法律来抵触它;如果存在一种测试方式,它能将那些可能违反了自然法的行为,与没有违反自然法但却明显不明智的行为区分开来,而我们的作者乃至任何人都未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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