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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魁奈经济著作选集最新章节!

    (附准则的注释)

    准则第一

    主权应当是唯一的,并凌驾于社会的所有个人和非法侵犯私人利益的所有不正当企业之上 。因为支配和服从的目的,在于保证一切人的安全和满足其容许范围内的利益。有一种见解,认为在政体上,保持各种互相对抗的力量的制度是有害的,它只证明上层不和睦和下层受压迫。社会分裂为各个阶层的市民,其中一个凌驾于其他之上而行使主权,往往就要破坏国民的一般利益,和在各个阶层人民之间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引起纷争。农业国的管理秩序能使所有私人利益都集中在一个主要目的上,就是必须使作为国家和所有人民的一切财富的源泉的农业繁荣起来,而上述的那种分裂却会把农业国管理秩序颠倒过来。

    准则第二

    国民明显的应该接受构成最完善的管理的自然秩序一般规律的指导 。对于一个大政治家应该具备的学识来说,只研究人为的法律学(Jurisprudence humaine)是很不够的。有志于行政职务的人,必须对于构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自然秩序进行研究。更加重要的是把由国民的体验和总结所获得的实际而有益的知识,和管理的一般科学结合起来,由被证明是开明的政权,为一切人的安全和达到社会的最大限度的繁荣,制定应该严格遵守的最好法律。

    准则第三

    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 。因为财富的增加能保证人口的增加,有了人和财富,就能使农业繁荣,商业扩大,工业活跃,财富永久持续地增加。国家行政所有部门的成功,都依靠这个丰富的源泉。

    准则第四

    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基础 。如果所有权没有保障,土地就放弃而不被耕种。如果资本和产品,不能够保证归于为耕种而租进土地和预付支出的人的手中,那就不会有提供支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只有保证永久的所有权,才能导致劳动和财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种上,以及工商企业上。只有在财富唯一源泉的土地果实的分配上,保有基本权利的最高主权,才能够保证国民的所有权。

    准则第五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租税应该对土地的纯产品征课 ,为了避免使征税费用增加,妨碍商业,和使每年不至于有一部分财富被破坏,租税就不应对人们的工资和生活用品征课。同时也不应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征收,因为一个国家在农业上的预付,应当看作是不可动用的基金,是为租税、收入和所有市民阶级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需的。不这样做,租税就会变成掠夺,很快地使国家趋于衰落破灭。

    准则第六

    耕作者的预付要充足,要使耕种土地的支出,每年能取得最大限度的产量 。因为,如果预付不足,耕种土地的支出会相应增加,而所得的纯产品却比较少。

    准则第七

    收入的总额,每年都流回到流通中去,并周转在整个的流通领域 。不应该使它形成金钱的财产,或者,至少要使所形成的金钱财产和流回到流通中去的数量相抵消。因为不是这样,所形成的金钱财产,就会妨碍一部分国民年收入的分配,阻滞国家的货币,这样就会损害耕种预付的回收、工人工资的支付和经营业务的各个阶级的人们的消费。这样的把货币从流通中切断,将使收入和租税的再生产减少。

    准则第八

    经济的管理只应鼓励生产的支出和本国农产品的贸易,对于不生产的支出则可任其自流 。

    准则第九

    在有广大可耕地,和在本国容易进行农产品大商业的国家,不应该把货币和人力过多地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以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支出 。因为,国家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数大量地增加起来 。

    准则第十

    收入数额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应该流入外国,除非它能以货币或商品的形式收回来 。

    准则第十一

    必须要使居民不逃亡国外,因为逃亡会把财富随之携带到国外去 。

    准则第十二

    要使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的子弟永久地留在农村做农民 。因为,如果有什么困难而使他们离开农村,迁居到城市里去,就会使他们把父辈用于耕种土地的财富带到城市里去。农村所需要吸收的,与其说是人力,毋宁说是财富 。这是因为用在耕种上的财富愈多,就可以使从事耕种的人力愈少,耕种事业愈益繁荣,并取得愈来愈多的收入。例如谷物,把富裕租地农场主的大农法,和用公牛或母牛耕种的贫苦的分成租地农业者的小农法进行比较,这种现象是很明显的。

    准则第十三

    任何人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可以根据对他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能力和对土地的性质最合宜的生产物,有在田地里耕种的自由 。对于耕种土地的垄断,因为要伤害国民的一般收入,绝对不应该助长它。有一种有害的偏见,要不顾损害产品的出卖价值,大量生产最必要的农产物,而忽视其他生产物的生产,这种偏见是以这样一种短见为基础的,有这种偏见的人,没有注意到相互间对外贸易的影响。这种相互的对外贸易能对所有的人供给物资,并且决定着各国以最有利的条件耕种的农产物的价格。为了保护人民不受饥馑和外敌的侵袭,维持君主的光荣和权力,以及国民的繁荣,对于国家来说,最必需的财富,第一是耕种经营所要的财富,其次是收入和租税 。

    准则第十四

    要奖励家畜的增殖 。因为家畜能提供使土地获得丰收的肥料。

    准则第十五

    用于种植谷物的土地,应当尽可能地集中在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经营的大农场 。因大农业企业和小农业企业相比,建筑物的维修费较低,生产费用也相应地少得多,而纯产品则多得多。小租地农场主过多,对人民不利。把人划分为各个阶级,对于各种职业和各种的劳动最为有用的人民,是依赖纯产品维持的人民。使用动物、机械、水力等所进行的劳动,能够实施一切有利的节约,对于人民和国家都有好处。因为纯产品愈多,可以使从事于其他劳动和工作的人们取得愈多的利得。

    准则第十六

    对于本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不要有任何妨碍 。因为再生产是受销售情况的支配 。

    准则第十七

    要修复道路、畅通运河和江海的航行,以便利产品和手工业品的贩卖和运送 。因为商业上的各种费用节约越多,土地收入的增加也越多。

    准则第十八

    国内的农产品和商品价格,完全不应该有所降低 。因为如果降低和外国的相互贸易,就会对国民渐次不利。收入是决定于出卖价值 。多而不值钱并不是富裕。价格高而缺乏是贫困。多而价格高才是富裕 。

    准则第十九

    农产品价格低廉有利于平民的说法是不足信的 。因为农产品价格低廉,就会使平民的工资降低,减少他们生活上的享受,难于得到劳动和营利职业的机会,进一步使国民收入枯竭。

    准则第二十

    不应该降低最下层市民阶级的生活水平 。因为如果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使他们不能够充分消费掉只由国内消费的农产品,这样就会减少一国的再生产和收入。

    准则第二十一

    土地所有者和从事于盈利事业的人们,不应该热衷于不生产的储蓄 。不生产的储蓄会把他们的收入或利润中的一部分从流通和分配中削除掉。

    准则第二十二

    不要鼓励奢侈。因为这种奢侈会妨碍农业经营与改良的支出,和生活资料消费的支出。正是这些支出维持着本国农产品的良价和贩卖,以及国民收入的再生产。

    准则第二十三

    不要使国民在同外国的相互贸易中蒙受损失 ;即使这种贸易对于贩卖输入商品的本国商人是有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人财产的增加,就会减少收入的流通,妨碍分配和再生产。

    准则第二十四

    不要被同外国相互贸易所取得的表面利益所欺骗 ,只从货币数额的顺差来判断,而不考查贩卖商品和买进商品所得利润的大小。因为取得货币余额的国家往往是遭受损失的,这种损失引起对收入分配和再生产的不利。

    准则第二十五

    必须维持商业的完全自由 。因为最完全、最确实,对于国民和国家最有利的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在于保持竞争的完全自由 。

    准则第二十六

    要比关心人口的增加更多地关心收入的增加 。因为由于收入多而生活比较优裕,比人口过多而生活穷苦要好些。人民生活优裕则国家所需的资源丰富,促使农业繁荣的资金也就充裕。

    准则第二十七

    政府与其只注意节约,不如着重于促使国家繁荣所必要的措施 。因为支出虽然庞大,如果财富跟着增加,就不能算过多。但是不应把浪费和真正的支出相混淆。原因是浪费会吞噬掉国民和君主的所有财富。

    准则第二十八

    财务行政不要在租税征收方面,或是政府支出方面形成货币财产 。因为这种财产会把收入的一部分从流通分配以及再生产过程中夺去。

    准则第二十九

    国家非常必要的财源,只能从国民的繁荣中取得,绝对不应该求之于金融业者的信贷 ,因为货币财产是一种不知道什么叫君主或祖国的隐秘财富 。

    准则第三十

    国家应该避免借债 。借债会形成一种财政上的养老金,使国家担负足以破产的债务,而且由于这种票据的中介,引起金融交易或票据卖买,使票据的贴现日益增多不生产的货币财产。这种财产使现金离开农业,从农村剥夺去土地改良和耕种土地经营所必要的财富。

    准则的注释

    准则第三的注释

    “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 。”

    和外国的相互贸易,是用国民收入,通过货币和物物交换,取得作为支付的商品。因此,在君主收入的项目中,不应该把它当作一项独立的收入,因为,在实际上,这个项目是双重(卖与买)的。房租和利息的情况也是相同的;这是由于对支付房租和利息的人说,是从他的收入源泉中支出的。但在生产成本上所规定的地租是例外,因为地租是包含在土地的收入中。因此,农业国家的收入的唯一源泉,是土地和耕种企业家的预付。

    准则第五的注释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 。”

    合理的租税,就是没有掠夺化的不良课税形式的租税,应该把它看作是由农业国家土地的纯产品所派生的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租税失去对国民的财富和收入,以及对担负纳税义务的国民的生计有相适应的比例的基准。而由于大臣们的一时糊涂,不知不觉的使一切陷于破灭。

    土地的纯产品是由三种所有者,就是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十分之一税征收者所分配。其中只有土地所有者的份额是可以让与的;而这部分也只能比例于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来让与。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是不会超过这个数额的。由于这个缘故,参加分配的其他所有者的租税,并不是由这个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因为其他所有者所取得的份额,原来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也不是土地所有者所能取得,而且所取得的这些份额是不能让与的。所以土地所有者不能把普通的租税看作是课赋于他的收入份额的负担,因为支付这种收入的不是他,而是把它支付给应该接受这种支付的人,他并不是获得者,因为这是来自不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只有在所有权的安全濒于危险的条件下,由于国家迫切的需要,要求临时的献金,才从他们所取得的份额中,为他们自身的利益而献纳。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忘记,租税的课赋都只能以收入,即土地年年的纯产品为对象,而不能以农业者的预付、劳动的人们以及商品的贩卖为对象,如果这样就会是破坏的。如果以农业者的预付为对象而课赋,那就不是租税,而是强夺,那就会断绝再生产,破坏土地,陷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于毁灭的境地。如果对劳动的工资和商品的贩卖课赋租税,就是恣意横暴的措施,征税的费用就会超过税额,会无规律地转嫁于国民的收入和君主的收入上。在这里必须把课税(imposition)和租税(impôt)加以区别,课税三倍于租税时,就会把租税本身吞没了。因为在国家的全部费用中,课赋于商品的税,都是由租税来支付。因此这种租税是虚假的,破坏的。

    对于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课税,严密地说,不过是对雇佣劳动者的人们所支付的劳动的课税。这就和对耕种土地的马的课税,不过是对耕作费用的课税一样。这种以人为对象,不以收入为对象的课税,结果就会以工业和农业的经费为对象,以双重的损失转嫁于土地的收入,很快地导致对租税的破坏。对于商品的捐税(taxes),也可以同样地来考察。因为这种物品税,是会作为纯损失转嫁于收入、租税,以至于耕种的费用,从整个国家来看,不可避免地要有巨大的损失。

    但是这种课税对依靠转口贸易生活的小的沿海国家来说,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策;这是因为这种国家的耕地很少,转口贸易必然成为课税的对象。即使在大国,如果它的农业显著地衰落,土地的收入不能应付租税的支付时,也常把它作为暂时的财源。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虚假的财源,常要引起过重负担,妨碍劳动,断绝再生产,使人民不得不节约消费,致使国民和君主都陷于破灭的境地。

    人们常是议论,创设以十分之一税的形式,从收获中以实物来支付租税的方法。这种课税,事实上是与包含费用在内的收获的总产品成比例的,这是一种与纯产品的量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土地愈小,收获量愈低,它的负担就愈重,这样愈会引起不正和不幸的结果。

    所以租税应该直接从土地的纯产品来征收。因为在从土地取得财富的王国,任何方法征收的课税,结局都是土地所支付的。因此最简单,最合理,对于国家最有利,对纳税者负担最轻的课税形式,是比例于纯产品,对继续再生的财富源泉的直接课税。

    要把课税设定在收入的源泉上,就是设定在形成国民收入的土地纯产品上,在如下的王国里是颇为困难的。这种国家由于预付不足,农业荒废,或者土地的耕种粗劣,因此生产量很低,处于贫困的耕作状态,农业如此的衰退,以致不能够依据土地的质量来制定土地的收支总账。又由于土地管理稍为改善,耕种状况有所改良,结果土地的收支总账陷于非常的不规则。

    如果在土地、土地的产品、人、人的劳动、商品及役畜上同样设定课税,这就是同一课税表现为六个项目,它们虽然是各自分别的支付,但都是建立在同一的基础上。把这些税合算一起,对于提供给君主的收入数额说,比较在纯产品上设定的不要很多征收经费的实质的单一税要少得多。这种单一税,从税率来说,实质上和六个课税项目的税率是一样的。这种租税依从自然秩序的指示,可以使君主的收入大为增加,对于国民和国家来说,比之重复的六个项目的课税,只要五分之一的费用。而六个项目的课税,则要破坏所有的土地生产品,阻塞了一切恢复秩序的途径。因为这种课税是君主做了错事,对国民来说是一种破灭性的课税,由于农业的进一步疲敝,对一般俗人说,更是不可避免的。

    无论如何,对于租地农场主的恣意的课税,必须尽快地把它废止。不然这种破灭的课税,终至于要使王国的收入完全枯竭。在对土地的课税中,最难决定的是对小农经营的赋课。因为在小农经营中,没有作为计算税额的基准的佃租费,提供预付的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而且纯产品极少,也非常不稳定。在租税使租地农场主破产的地方,由分成租地农场主来耕种,这是对破灭的农业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必须很好地加以考虑。因为税虽不多,但负担却重,会吃掉耕作的预付,而使耕作完全破灭。因此不得已而采取小农经营,比生产量要使用较多费用的耕作,而且常是不能获得什么利润的土地,是应该和为了比例课税,有正确的税额计算基准,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定额收入,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进行大农经营的土地,加以明显的区别。如果租地农场主在订立租地契约之前,已经知道应该缴纳的租税数额,那么,在租借费用中如果不扣除去租税数额,这个租税当然不是由租地农场主支付,而是应该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在国家必须要求增加租税时,这个增加部分只能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这是因为政府一方面要求租地农场主履行他们的租借契约,而另一方面又以额外的课税,使其不能履行契约,这样就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总之,租税的支付应该由土地的价值来保证,而不应该由经营耕作的财富价值来保证。这种经营上使用的财富,除了用于为国民和君主的财富的再生产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公共的用途。如果用作其他的用途,必然要陷于浪费,绝不应离开这个自然的必然的用途,而转用到其他方面去。在管理上,遵循这个规律的土地所有者,为确保他的收入和租税,必须留意把自己的土地只租借给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能够注意这种情况,就可以保证农业的成功。因为租地农场主不必为租借时期中的课税而劳心,就会趋向于使它的数目增加,这样,小农经营就会逐渐地消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租税,由于富裕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土地的生产量的增加,也跟着增加起来。

    由于对用牛马牵引的犁,免除所有的课税,这样国家就能巩固它的实力,确保它的繁荣。负担自身租税的土地所有者,在战时虽然还要若干临时补助金;但是由于土地耕种的劳动,一点也没有耽误,土地的卖买和出卖价值,由于本国的农产交易的自由,而经常地得到保证。因此,在这样的国家,即使在需要巨额的费用,非常长期的战争期间,它的农业和家畜的增殖,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到了和平时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能很好地耕种,很好地经营,继续维持他的大量收入,重新取得很好的保证。这样就容易看出过大的租税和掠夺的租税之间的区别。因为租税的形态如何,可以决定租税不是过大而是掠夺,或者不是掠夺而是过大。

    准则第六的注释

    “耕作者的预付要充足 。”

    即使是最肥沃地土地,如果没有支付耕作费用所必要的财富,也就等于没有,应该注意王国农业的衰落,并不是由于人们的怠惰,而应归因于人们的贫困,如果耕种上的预付,由于政府的过错,只能获得很少的纯产品,这是意味着投入了巨额的费用,而所得的收入微薄;这就是在农村中进行粗劣的耕种,使国家不能取得什么利益,使国民陷入只能过贫穷生活的状态。

    曾经有一个王国〔法兰西〕,它的每年的预付,只能再生产出对农业者包含租税在内平均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纯产品,这百分之二十五 ,除了农业者每年的回收,按十分之一税、租税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分配。如果原预付(avance primitive)是充分的,那么耕作就容易取得年预付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纯产品。有些国家,进行贫困的耕作的经费,一直由土地本身来补充,由它本身来恢复(肥力),所以收获极少,土地就要几年之间轮流休耕,即使这种土地使用和收入的损失不加计算,它的年预付的纯产品,至少也要蒙受五分之四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的居民陷于贫困的状态,对国家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因为只有在取得超过预付费用的纯产品时,才能使人的劳动产生纯产品;只有先有土地的纯产品,才有收入、租税以及属于一国各个阶级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纯产品 。因此,预付愈是不充分,人和土地就愈益对国家不利。由于进行收获不能增多的耕作,过着悲惨生活的耕作者,只会使贫穷国家的人口减退。

    在这个王国,几乎全部租税都是任意地向租地农场主、劳动者和商品征收。因而这种租税是直接间接地向耕作上支出的预付征收的,结果土地的普通租税的负担,约为三亿利佛尔,还要负担同一数额的财产管理和征税费等。由于从生产的元本,夺去了十分之一税,从土地生产物等来判断,包括十分之一税和其他的教会收入,对国民来说,只取得了约四亿〔利佛尔〕的纯收入。这样广阔肥美的土地,这样众多的勤劳的人口,生产量是太低了!禁止谷物的输出,生产只限于供国民的消费。而且还有一半的土地,还处在未曾耕种的荒芜状态,在那里禁止葡萄的种植。谷物的国内贸易可以任意地取缔,各地方的贩卖不时地中断,农产物的出卖价值常是不稳定的。

    生产费用的预付,由于租税和间接的负担不断地被剥夺,势必损害再生产和租税本身。这样会使租地农场主的子弟离开农村,由于对农产品的过重的租税,会使它的自然价格(prix naturel)提高,在国民支出中商品和工资的费用,要附加负担沉重的价格增加部分。这个部分就成了租地农场主的回收、土地的纯产品、租税和耕作等的损耗的转嫁。肆意赋课于租地农场主的租税所引起强制掠夺,进一步地产生了累进的衰颓,更加以缺乏贸易的自由,使土地转落为小农经营,颠落为荒芜地。衰颓的程度,使耕作的费用,只能生产出包括土地税在内为百分之二十五,而这百分之二十五,还是依靠王国中残存的四分之一的大农经营。 [2] 在这里不想来追寻这个衰退迅速进行的过程,为了能够预见这个悲惨的结果,只想来分析一下相互关联发生的许多破坏因素的作用。

    这一切混乱情况和它的弊害,是谁也知道的事,而纠正这种情况的荣誉,更是保留在有见识的政府之手。不过对于国家的需要以及种种的情况,对于良好行政在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改革提出的计划意见,未必是适合的,即使这些改革对于国王和国民的共同利益是很紧急而不可缺的。

    准则第七的注释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 。”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消灭掉的财产。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种财产当初虽然是不生产的,或者是休闲(oisif)的财产,但随即是活动的,例如形成有利的大规模农业、商业、制造业的预付,或者用于改良土地,土地所生产的收入又年年回流到流通中去。使国家能够保持着坚固的存在,年年再生产出巨额的财富,维持人民安度幸福的生活,以及为了能够确实的保有必要的大量财富,以保持国家的繁荣和君主的实力的,就是因为充分保有这种可以很好运用的活动财产。但这不能和抽取利息、无生产基金(fonds productif)的货币财产,以及用无用的官职、特权等所获得的货币财产同样的看待。这些财产是不生产的流通,毫无问题对国民说是沉重的负担,是损耗的财产。

    准则第八的注释

    “不生产的费用可以任其自流 。”

    供国民使用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的劳动,因所花的费用很多,所以并不是收入的源泉。这些劳动的产品,所以能够向外国贩卖取得利润,只是因为劳动者生活上所需要的农产品的价格低廉,因而手工劳动的工资低廉才有可能。但这对土地生产物是极其不利的条件。因而在为维持本国农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对国外贸易采取自由和便利的政策的国家,手工业品从对外贸易所能取得的毫不足道的利润也消灭时,这种不利条件才不存在;因为在手工业品的对外贸易中,它的利得是以土地生产品价格低廉所产生的损失为基础。在这里我们不能把纯产品,即国民的收入,和商人与制造业企业家的利得混为一谈,因为后者的利得,对于国民全体来说,是应该放在费用的项目中。总之,如果富裕租地农场主的耕种土地,只是为了他们自己进行生产,那么从富裕租地农场主就得不到多大的益处。

    有一种贫穷的王国,在很多的奢侈品制造业中,大部分是依靠垄断特权维持的,而且禁止国民使用此外的手工业品,因而增加了国民的负担。这种对于国民经常引起不利结果的禁制,由此产生的垄断,以及错误的想法,它的影响要波及于耕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就要引起最为不幸的结果;因为耕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是为了增加国富,绝对需要最活泼的竞争。

    在这里我们不谈和小海运国的命运有关的转口贸易。但是大国不应该为了成为运送业者而放弃耕犁。我们切不要忘记上世纪的一个大臣〔柯尔培尔〕,眩惑于荷兰人的商业和奢侈品制造业的绚烂光彩,而不考虑货币的真实用途,国家的真实贸易,把祖国投入到不谈贸易和货币以外问题的梦想状态中。

    这个大臣的善良的意愿是值得尊敬的,但是过分地局限于自己的想法,即使财富的源泉受到伤害,也要用手工劳动来生产财富,结果使农业国民的经济组织整个陷于混乱。为了使制造业者能够过物价低廉的生活,禁止谷物的对外贸易,王国内部的谷物贩卖,委之于专横的取缔者之手,这种取缔中断了各地之间的商业。工业的保护者和都市的首长,为了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取得小麦,由于他们恶劣的打算,不知不觉地伤害了他们的土地耕作,使他们的都市和地方陷于破灭。结果是使农业国只有依靠土地产品来维持的土地收入,制造业、商业以及工业遭到了破坏。因为能够对贸易提供剩余输出品,给土地所有者以收入,对被雇佣于盈利事业的人们支付工资的,就是这些生产物。使人和财富逃亡海外的种种原因,则加快了这个破坏的过程。

    人和货币从农业转出去,使用丝绸、棉布和外国出产羊毛的制造业,损害了本国羊毛的制造业和羊群的增殖。这样刺激了装饰的奢侈,并且很快地蔓延开来。地方的行政,迫于国家的要求,对于农村中每年再生产所必要的财富的能够看得到的使用(emploi visible),也不给以安全的保证。结果使大部分的土地转变为小农经营,荒地和降落为无价值的状态。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变成了纯粹的损失,成为不提供租税的商人商业(commerce mercantile)的牺牲品。因为衰落的、由于沉重的压力遭受破坏的农业,已经到了不能负担租税的状态。租税的对象逐渐扩大转移到人、食物和本国的农产品的贸易上。这样租税的数额,由于征收费用的增多,以及达到破坏再生产程度的掠夺和浪费,而大为增加;因而租税就变成了依靠从地方的掠夺物以使首都富裕起来的财政制度的目的。把货币附加利息来贷借,是以货币为元本,从货币产生收入的主要部类;然而这种收入对于国民全体来说,它脱离课税对象,不过是破坏国家的架空的收益。这种支持着毁灭的奢侈豪华,在货币的基础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富裕的外观,欺骗着下层人民,而使实际财富的再生产和国民保有的货币日益地减少。啊!不幸的是这种一般的无秩序的原因,是在很长的时期不为人们所了解。因而灾祸来临了 (indè mali labes)。现在,政府已经知道根据比较明确的原则,以使王国的财源丰富起来的手段。

    准则第九的注释

    “不应该把货币和人力过多地使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以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费用 。”

    只有在持有制造业的原料,并且能够用比其他国家较少的费用制造的条件下,才能专心致力于手工业的制造。而且,如果用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低廉的价格从外国购买,那么这种工业品,就应该从外国购买。由于这种购买,进行相互的贸易。因为,如果什么东西也不购买,同时什么东西也不出卖,则国外贸易,以及比手工业品输出远为有利的本国农产品输出的利益,也就消失了。农业国家,必须从有利地购买手工业品的输入贸易,以促进本国农产品的输出贸易。这就是贸易的秘诀。这样就不会有从属于他国的忧虑。

    同一准则的注释

    “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数大量增加起来 。”

    英国的古德曼斯切斯特镇(Goodmans-chester),在国王路过时,以带领有一百八十架犁的最为尊严的行列,伴随国王行进,是历史上有名的事。这样壮观的情况,在轻浮而讲表面的法国市民看起来,不必说会感到非常滑稽。到现在还有一伙无聊的人,不知道富裕的租地农场主和从事农产品交易的富裕商人,是促进、实行、指挥、管理、独立地保证国民的收入,仅次于活跃、威严、饱学而优异的土地所有者,最诚实而最值得赞赏,并且在国家里形成了最重要的市民阶层。但是,这些农村里值得尊敬的居民,这些主人,这些家长,这些富裕的农业企业家,城里人却轻蔑地称他们为乡下佬,使教他们读书、写字、给他们工作以安全与秩序、扩大他们生活上各方面知识的学校教师,远远地离开他们。

    有人说,教育会引起他们虚荣心,会推动他们去搞诉讼。但是由于住在都市的自尊心,由于享有特殊的名誉和欺压乡下人的优越感的人们,如果乡下人对他们要反抗和表示不屈,法律就应给他们以保护。不过是由支付农村的财富所养活的都市居民,他们的虚荣心是十分愚蠢可笑的。

    在获得财产的所有方法中,再没有比农业更加优良,更加丰富,更加愉快,更加适合于人,特别是自由人的方法了。……据我所见,不仅是从全人类生存的工作效果来看,就是从它所获得的喜悦和丰富说,不知道是不是还有比它(农业)更幸福的生活?因为土地的耕种,无论是对于人们的生活,以及对于神的祭祀说,都能生产出所希望的一切东西 。

    准则第十二的注释

    “扩展大农法,排除小农法,把财富吸引到农村来 。”

    在大农法中,只由一个人操纵用马拉的一台犁,能够做相当于牛拉的由六个人操纵的六台犁的劳动。后面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建立大农法所需的原预付,每年的支出比纯产品多,因而几乎等于没有纯产品,结果等于把十倍以至十二倍的土地无意义的牺牲掉。由于没有能应付优良耕作所需的支出的租地农场主,虽然投入了预付资金,而只给土地以损害,几乎变成了纯粹的损失。草原的生产物,在冬季几乎完全为耕牛所消费,在夏季里,则土地的一部分用于放牧耕牛。因而收获的纯产品近于完全没有价值,只要加以轻微的课税,就等于把耕地荒废起来一样。这种情况,只由于居民的贫困,经常地可以在很多场所产生。在领土四分之三不得不由这种小农法来经营的贫国;在这样的国家,可说它的可耕地的三分之一是无价值的。但是政府应设法阻止这种衰落趋向的发展,采取各种政策来改变这种状态。

    准则第十三的注释

    “在耕作上绝不能助长垄断,应该给各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合宜的耕作的自由 。”

    在法国,有一个时候,曾经有一种特殊的意见,认为为了增加小麦的耕作,必须限制葡萄的种植。因为当时禁止小麦的国外贸易,国内各地之间的谷物贸易的交流也受到阻碍,小麦的耕种只限于国内各地自己的消费,很大一部分土地成为荒地,由于葡萄园的破坏,荒芜的土地更加多起来。更在其远离首都的地方,不得不提出异议,来反对增加谷物的耕种,因为由于谷物耕作的增加而无法售卖,使谷物在国内变成无价值的东西,使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陷于破灭的境地,使课赋于土地的租税枯竭。这就使国家的两种主要耕作衰落,渐次地破坏土地的价值。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甚至不顾损害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以取得耕作的垄断特权。这种情况的产生,在于有江河海岸交通便利的地方,在首都和一切其他城市,容易从国内所有部分得到生产物的供应,并且容易把它输出国外,能够保证多余产物的销售的国家,由于禁止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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