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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声是其常。

    言共者。谓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立量。

    常无常下结过。谓所量一因。能成常无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则此一因于二宗中。无决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为如下出不定所以。为如瓶等。所量因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因故。声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言不共者。谓一因性。二宗皆无。故名不共。

    如说下举量。

    常无常下辩过。谓常以非作为因。无常以作为因。此所闻因。二宗俱无。故云皆离。不独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即常无常外。余宗亦非有。与此因相。为决定者也。故曰犹豫因。

    此所下诘辞。出犹豫所以。谓此因性既离于常无常品。其犹何等之类乎。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

    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夫言因者。必于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方是正因。今于同品。但一分转。异品反遍转。斯则有处不有。无处不无。故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声是有法。非等为宗。因云无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风声也。

    此中下辩过。谓此宗若以电空二法为同喻。则此无常因。

    于电等是有。以电刹那不住。无常性故。

    于空等是无。以空恒住。非无常故。此二但于电一分转。故为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为异喻。则遍有同品因性异品反遍转。盖此无常因。以瓶与电。皆属同法故。今以瓶为异喻。实滥同因故。亦为不定因。

    为如下出同相。为瓶电等。皆是无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于同异中。虽俱无过。然此但出因过。不论宗过有无也。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此明异品一分过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辩过。谓此宗以瓶为同喻。瓶是无常性故。于此遍有。故曰遍转。若以电空为异喻。则于电一分是有。于空一分是无。故曰一分转。

    是故下例前结过。谓此因以电与瓶皆属同法故。亦为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于同异喻。皆一分转。故名俱品一分转。以违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所以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此中下辩过。谓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为同喻。则此无质碍因。于虚空等是有。以虚空无质碍故。于极微等是无。以极微质碍性故。此二但于空一分转故。为不定因。若以瓶乐二法为异喻。则于乐等是有。以乐无质碍故。于瓶等是无。以瓶质碍故。此二于乐一分转。是故下结过。谓此因以乐以空。皆属同法故。乐既与空同法。今反以为异喻。则异品不遍无故。亦为不定因也。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师云。夫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谓同异遍也。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如声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别。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犹豫不定因也。问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举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时。必须就己所立寄言简过。则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无不定之过。不然。亦成不定。

    △三释相违分二。初标数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相违者。因法宗体宗依。共有四过。

    △二依标别释。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法自相者。即后陈宗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所发性故。此因下辩过。谓此所作性是无常因。惟应异品有。今以之证常宗。是故相违。故曰同品无处。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也。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积聚有本作积集)。

    法差别者。谓后陈宗体中。而有意许差别之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差别相违也。如说下立量。谓如眼等必为他用。即有意许。必不为他用之差别故。此因下出过。谓此积聚因。如能成立。必为他用。即与必不为他用相违。则一举两成。故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也。积聚下结成必为他用。按金七十论云。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诸万法。与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颂问云。云何知有我。答云。聚集为他故。长行释云。我见世间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有。据此则立者积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为他用审矣。岂不成法差别相违过乎。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陈有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有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实德业故。喻云如同异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钞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然据此大有性说具含二义。实德业三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实等故。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缘性也。以有实德业之缘。故名有缘。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此即离实德业之非有缘性也。于此甄明有非有性。则自相差别了然可见矣。同异性者。亦离实等。有别实体。故取以为喻。此因下就体依。反显相违。谓此有实等因。如能成遮实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实等。则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违过也。遮即非义。俱决定者。谓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体依同故。六句义者。胜论师所计。谓一实有九种。二德有二十四种。三业有五种。四大有唯一种。五同异唯一种。六和合。并如唯识百论广说。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者。即前陈有法上有意许差别之相也。如有缘缘性及非有缘性之差别故。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差别相违也。如即此因者。谓如即有一实德等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此阙立量之文。应立量云。有性是有法。不离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别相违过也。谓此因如能成立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有缘性相违。作非有缘性。则非有缘性。是此有缘性差别相违也。以遮实等俱决定故。如三藏立唯识比量云。定离眼识色。定不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以三藏但成定不离眼识色。与定离眼识色相违故。犯有法差别相违过也。

    △三明喻过分二。初蹑前标后。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蹑前总标喻过也。似同法喻者。谓能立喻与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盖以同喻是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则成同过。似异法喻者。谓能立喻于宗因法不异。故名似异。盖以异喻应无同品所立。今既不无。则成异过合离之过。在文可知。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同法分二。初别明同过。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谓如有质极微之喻。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无碍因性。故云能立法不成。如说下立量。诸无下合辞。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谓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极微其性常故。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无。以此极微有质碍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谓无常觉喻。但成能立无质碍因。不成所立常宗。故云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阙宗因。准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谓此觉喻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有。以此觉心无形质故。于所立宗常性是无。以此觉心念念迁谢无常性故。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种谓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说声常。无质碍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说声是无常。有质碍故。斯则以常宗为有。以无常宗为非有也。若言下辩过。谓若言如瓶对常宗论。则宗因俱不成。以瓶是无常有质碍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常宗论。则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无质碍故。故曰无俱不成也。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言无合者。谓于量上不陈配合之言。盖凡立量应陈合辞。如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等。今阙其辞。故成斯咎。是处即同喻处也。但于下出无合所以。谓但于瓶等双显宗因无有配合。如言下出双现相。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此于量上倒陈合辞。名为倒合。以先因后宗。方名正合。如云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合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喻云犹如瓶等。今合反此。故成斯咎。

    △后牒结同法。

    如是名为同法喻品。

    △二释异法分二。初别明异过。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此明喻不能遣宗也。盖异法中应遍无性。今异喻有同所立。故曰不遣。且如下对前同法常无质碍宗因。应立量云。声是无常。质碍性故。异中离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此但遣因不遣宗也。由于下出不遣所以。以极微是常故。不能遣彼常宗。以极微质碍故。能遣彼无质碍因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此但遣宗不遣因也。以此业喻是无常故。能遣常宗。无质碍故。不能遣因也。此独举喻。宗因准上。彼说下释不遣所由。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此明宗因俱不遣也。彼有即指同中常无质碍也。说如虚空正指异喻也。由彼下正明不遣。以说下出不遣所由。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不离者。以于量上不陈离辞。但于瓶上双现宗因。而未说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等。故成斯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倒离者。谓于量上倒陈离辞。若正陈应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先宗后因。方为正陈。今既反此。故云倒也。此似喻中同异十过。前三皆就宗因明过。后二但明合离之过。前三就宗因明过者。以宗因皆齐但引喻不齐。遂使同品不定有异品不定无故也。后二虽明合离之过。然必三支圆满。合离始陈。是以合离之过亦归喻也。问何故于同言成言合。于异言遣言离。答以同品须定有。有则合。合即成。异品须遍无。无则遣。遣即离矣。

    △后总结似立。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第二似能立门竟。

    △三真现量分二。初总标二量。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此明现比二智唯自开悟也。盖以现智能达法无生。比智能知因缘生灭。故于立破中离诸过也。起信疏云。真智遍知心真如门。俗智遍知心生灭门。缘起差别即自开悟也。

    △二别释现量。

    此中现量者。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此中即自开悟中真现量智。即真立破中正智也。谓由此智达万法无生。证诸法自相。故于立破中离诸过也。现谓显现。量者楷定义即以现智照现境。于自相处转。决定无谬。亲得法体。离诸分别。云无分别。若有下释。谓此无分别智对色等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故云离名种等所有分别。不缘隐暗遮隔及过未之境。故云现现。证境自相。不同六识缘于共相。故云现现别转。由于自相处转。故名真现量。此有多种。如瑜伽等说。

    △四真比量分二。初别释比量。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

    比谓比类。量谓量度。如隔山见烟。必知是火。虽未亲见。亦非谬也。以先证知诸法本因。后方立量故。众相即指因中三相。

    义即宗义也。三种即同异遍三。由此三相为因。令闻者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无常等。故名比量。

    △二总结二量。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即智名果。即指现量智及比量智为果。无别果也。何者。以智是证相故。智即果也。言证相者。现量智能证知无差别境。真比量智能证知缘起差别之境。此即内证也。如有下约外用也。上约现比二智证相而言果。此就作用显现而言量。故云亦也。以二智作用能显现常无常义故。

    △五似现量。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此似现量智。即似立破中之智也。言似现量者。谓有分别智。不能亲证诸法自相。但于诸法义上。分别异转。故于似立破中而致诸咎。名似现量也。异转者。大钞云。谓男女天地等见一合相。名似现量。一合相者。众缘和合故。揽众微以成色。合五阴以成人。名一合相。如是见者。是有分别智于义异转。若一合相不可得。即真现量不可得者。即金刚经云。如来说一合相。即非一合相。以从缘合。即无性故。无性之性。是所证理。如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处转。名真现量也。

    △六似比量。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量因多种。如前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比量者。谓因智非真。则不能达法本因故。于所比义。颠倒错乱。不能令闻者正解。名似比量。多种即前不成不定相违等。由是则能起之智名似因。所起之智名似义。为先者即先念分别也。

    △七真能破。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是名能破。

    复次下标能破。谓初下释也。盖能显示似能立中缺减过性及宗因喻种种过失。斥他无谬。令其开晓。名真能破。

    △八似能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若不下标似能破。谓于下释也。盖于他真能立中妄斥其过。名似能破。谓于圆满有缺减言等。

    以不下释上似破所以也。

    彼无下谓彼既无过。不得于中求其有过。故云且止斯事也。龙树论中似破有多种。为避文繁。此不具录。

    △后结略指广。

    已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余处

    夫因明幽?。理量玄微。三支标立破之方。八门核真似之实。条违律过。矩异规同。理括众经。义该诸论。方隅始创。良为少句之敷宣。理致未穷。尚资余处而妙辩。苟欲深游海墨。阅广论始尽渊源。如其略识纲宗。览斯文已全梗概。然广略虽异。大旨无殊。惟冀览者不涉邪岐。齐归正理也已。

    因明入正理论解(终)

    余尝掩关阅起信论疏记。至因明三支比量之说。若蚊蚋啮巨石。毫无所入。因扣诸讲者。佥曰。此义失传旧矣。已而挂锡海虞之中峰。一日瞿洞观居士归自娄江。言晤三怀座主。论因明义甚悉。余闻之。喜跃不自胜。而策杖金陵。谒师于古瓦官寺。遂得执卷请益。颇知梗概。越两载。飞锡燕山。又闻玉庵座主有因明论解。复就咨询。益通疑滞。夫二师之于是论。诚可谓开万古群蒙。而余也何幸与领金錍之惠。然得失疵美亦互有焉。乃不愧暗钝。参酌异同。笔削可否。兼之??摭清凉疏钞宗镜诸书。集为此解。以备遗忘。亦井蛙自见其天也。密藏开兄。禅悦之暇。偶得目击。于焉心可。因谋序冯开之太史。以付剞劂。余固止之曰。吾斯之未能信。开兄曰。审尔。又何惜乎传之茧枲。以就正诸方也。遂梓之如命。

    万历庚寅仲春晦日沙门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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