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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观所缘缘论直解最新章节!



    此重释颂义也。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徴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徴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故。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目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二辩一异。

    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观所缘缘论直解(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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