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同篇尽露,非谓从初始终无覆。古今两义,通塞可见。僧下,次明二篇随忏,皆得隐显。即是覆露,罪夜离合。罪谓本犯,夜即覆日。离则各随长短,合则以短从长,即知随忏不必尽露。

    若论作法,钞中具张,以忏者疏薄知蹊术,下文随显至时口判。

    指法中,初指钞文;以下,示今注蹊术小径也。

    忏二篇法,此悔次重,义张四位。

    一、覆藏罪,随夜隐者,得吉罗也,前须忏之。

    次僧残篇,列释,初中。若据覆藏,该通六聚,独僧残篇忏已须治,与余不同。

    二、覆藏情,过此无罪也。但是内藏瑕累,外现清白,罔冒僧伦,轻斯法律,故随隐日,作法补行,伏在末席,折挫形心,即如文云随日与波利婆沙也。此名别住,别与下房、下卧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

    二中,初叙情过。故下,明治罚。随隐日者,年月长短,覆罚相应也。即下,引证。翻名释义,即治罚相。

    三者,僧残情过者。罪次极刑,理宜专奉,故怀放逸,造斯重过。情不可容,恐延后习,制与六夜僧中苦行,望以勖勉,惭耻至极,永为鉴诫。如文。行波利已,与摩那埵也。此翻意喜。由先行覆,日月颇遥,洗忏之勤,不无疲顿。此与六夜清净有期,故自私喜,不辞苦也。亦为僧喜。以见犯者罪易而忏难,但覆在心,过随事逆,同戒怀此,为之生勤。及与六夜僧庆罪根,将欲除拔,故亦同喜也。

    三中,初叙过。制中,明治。如下,引示翻名,有二。初约自喜,罪将出故。亦下,次约僧喜,同慈念故。过随事逆,过谓情过,事即治法,同戒即众僧。为生勤者,愍其劳故。

    四、僧残罪者,根本正障,沉滞身心,要假群僧同时共拔,故文云二十僧出罪也。

    四中,初叙过;要下,明治;故下,引证。二十僧者,倍受加十,僧位之极。有云三十人忏重,出初教经,此乃伪典,不足承用。

    至于乞法与行,加夺失宿,诸务极繁,抄列增卷。今但知有忏,则据法须缘,事会渐希,故阙文也。必行其仪,钞中具矣。

    略指中,初叠示四法:前须陈乞,一也;羯磨与行,二也;夺三十五事,三也;八缘失宿,四也。今下,示略。必下,指广。

    忏第三聚法,名如戒疏。且释罪缘、独头、从生,各分三位,如文具列,名相显矣。至论忏法,亦希故略。

    三、偷兰中,初指名,此翻大障善道,亦翻粗恶粗罪等。且下,释文。注中,前列三品独头,即果罪也;次列三品从生,即二篇方便也;后引婆论忏同提者,分三位也。但兰则据罪重轻,三忏不互;提则约众多少,三法随时耳。

    文列已前三忏,明不广之致,及委付之文也,其相易晓。

    次通结中,本文四节:初明法广;自下,次示从师;余者,谓非学律宗师;必下,劝依法;纵下,显略意,前示不广,最后指钞,即委付也。

    忏。第四,聚法。具列三十,如文辨忏。必对僧者,以因财事生犯,贪慢所成,正乖出道。若欲洗忏,非别能除,制僧为境,对之生愧,能绝后犯。后九十者,随事生犯,过非贪贮,故不假僧,对证便灭。有斯别状,故分两位。

    就前三十,约境为三,即对人也。

    就对僧中,位分为四:初、明舍财,二、舍心,三、舍罪,四、还衣。

    前舍财中,缘分为二:初明舍财仪式;僧中忏法下,明舍忏所为也。

    就前文中,犯舍衣不得与人者,既已犯过,义须舍净,愧于罪失,直尔乞人,制本净心,岂在财物?故不许以不净财施,后受秽果。必欲乞人,如律舍遣,三衣、法服不容非染,故不许也。波利迦罗百一供具,亦合受持,还须净财,非净乖受。数数著者,犯舍须忏,谓破离罪,故即制舍,随着结罪。若净施者,体是染财,何堪净法?此愚教也。俱须舍已,后得如初,方如前缘五种用也。

    四、波逸提,僧、法、舍、财。五、制中五节。初明与人。受秽果者,因不净故,如律舍遣,作法舍已,然后与人。三下,次作三衣。波下,三、作百一。此并加受,必须净财。数下,四、释着用。谓破离罪,出彼妄计。若下,五、释净施。上是别释,俱下,总结。

    此尼萨耆下,明对境舍,梵本如此,唐言尽舍,于三境前,俱不别众。

    次对境中,初科。梵本尼萨耆,此云尽舍,谓财、心、罪三皆舍故。三境,即三位人。

    问:对僧绝后,可是上言;亦有对别,何名殷愧?答:本制在僧,虽开别人,界还僧法,不得别也。唯制不开,则犯舍极多。求僧叵得,思净无路,故随方面,三境通行。不许别众望僧生重,随人立舍,且济时要,可不好耶?

    问中,以僧境则胜,别境弱故。答中,初明法位。本制末开,虽对一人,莫非僧故。唯下,次明开意。提轻易犯,若定须僧,忏难成故。方面,即集僧界。可不好者,美其知机也。

    言犯通僧别者,律云:谁犯尼萨耆?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也。如现前僧,同财多贮,取受钱宝,以利求利,俱是不净也。

    三、通僧别。初列三人。如下,次示僧犯。同财多贮,即同犯长;取受钱宝,即同犯捉畜;以利求利,即同犯贸易。

    界分二所者,即有法、无法两地,俱知分齐,各有所集。

    四、明二界,僧定法地,别通两界。

    二、明忏舍所为,要须五人者。以忏主单白和僧之时,非是自量,义须他也。身外须僧,故五人摄,如上僧义也。

    二、明所为用,僧中,初科。忏舍五人,出僧祇律,见前总义,故指如上。

    有人言:律制舍财,须在僧中,对别尽集,故是僧义;忏罪别众,同九十也。以三说提、堕,何有乖各?

    次科,初师立义。初明舍财须僧,对别尽集,谓二、三人亦尽界集。忏下,次明悔罪对别,体同九、十故。

    有人言:罪藉财事,舍、忏相符,安有舍、僧忏别?正乖文也。

    次师中,舍财忏罪,始终须僧。

    彼人解云:元制须僧,正明财也。因舍即忏,事在僧中,故罪别除。须有前证,无宜妄受,情和取开,故有单白。若财事用尽,正悔本堕,则同九十,可更集僧。

    三、重救中,初明僧本舍财,因忏须白;若下,财尽悔罪,不须对僧。

    前人解言:圣制前列,终为重缘,财事生犯,犯岂轻小?故须僧悔,理非别除。如乞绵衣、畜、贸宝等,文非僧舍,罪亦僧除。

    四、再破中,初科。初立理前列。谓拣三十在九十前,由过轻重耳。如下,准例。蚕绵斩坏,畜宝、贸宝并舍与俗,并非僧舍而须僧忏。

    若尔,须者何不列忏?答:前舍对僧,因明僧忏;此对非僧,因略不出。可以不出,即不须忏。文既不了,须用他部,十诵、多论并制僧中。

    释难中,初难。三十中,二十七戒皆明舍忏,独绵宝等,文并略故。答中,初叙不出所以;可下,以理反质;文下,引他部证。

    若尔,制僧当受忏时,便忏九、十两,得以不?答:轻重乃殊,同篇聚故。

    次难:既云重轻,即应九十,不可合忏?答文可解。

    问:既同合忏,何分轻重?答:约心业重,故舍缘心;心不除者,还不成舍,故对僧也。约罪同堕,报、苦不殊,如忏对别,三说不异。

    三难:合忏体同,不应云别?答中。初明心业有异,故分前后。约下,次明制教是同,故通合忏。对别,谓对首也。

    就舍财中有二。

    初辩须不者,舍财虽多,义张三位:一、定长财,二、定受衣,三、定余舍。

    就定长中,有五种义,不在说净,虽复过限,无入罪也。何者是耶?

    次科定长财标中,不在说净,即无犯长。

    一、随受持故,如三衣钵具及盛贮所须也,即简二离衣宿、六年不揲雨衣之类,俱是受故,不劳说舍,余并例之。

    列释,初科。三、衣、钵,是正受持物;盛贮器,即相随物;下简五戒,并不入长;不揲,即坐具戒。

    二、随重物故。如十诵善见云:床、褥、荐、席、枕、几、隐囊、氍毹、衣、帐、牕、户、帘、幔,属房之物,不合说净受持。四分:他与作被,八不净财,不在净限。

    二中,律论所列,无非纵怠助道,非要隐囊,如小贮褥,氍毹兽毛所织。四分,被属八秽。

    三、随供具,即百一之物,虽不受持,不许说净故,谓小次诸钵、键??、香炉、靴、鞋、屩、袜之属也。

    三中,键??,小铁钵也。屩,即草履。

    四、随犯别过,如取尼衣等,入手即犯,不假说故;净法简境,有过不合故。

    四中,先曾犯过,则不入长。

    五、是说净,有缘故开。如负债未得,他寄未受,买财未入,寄他主无,边表开缘。丝麻毛绵,不入尺寸,如是诸物,虽经多日,不在说限。就曾入己,寄他可索,必须集之,不可遥嘱。故论说言:尼萨耆者,名为尽舍。片有所留,还能染渍。就已属己,除共分者,未割两段,知何头是,故不合说。

    五中。如下六句,并是缘开。寄他主无,谓主不在也。边方开五事,长衣入手方犯,未入非犯,丝、麻、毛、绵不成衣故。就下,再简寄他,可索须集。就已下,次简共分,未定所得。

    已外不问重轻,十六枚器,贩抟财食,毡被丝绵,衣钵瓶捥,纸笔杂事,虽非犯长,皆由取纳乖方,断当高价,并入卖买舍堕。

    次科十六枚器,即大釜、釜盖、大盆及杓,小釜、釜盖、小盆及杓,洗瓶、瓶盖并盆、杓,水瓶、瓶盖及盆、杓,则二釜、二瓶各有四物也。已下杂物,并不入长。

    受持衣服,须练离缘,本不净财,无受法故,不可舍也。就入舍离,知何缘失?为界为隔?为情为染?深思懈慢,故违须舍。

    三中,初简非舍;就下,次辨失缘,须究四碍。

    上定三位,余希不列。若财产繁多,遍历余处,不可通集,随处各舍,然后一时加忏法已,次第还得。

    结示中,初示略;若下,次明难集,各舍合忏,随处各还。

    二、明对忘成不者。若舍心净,还衣未说,见本忘物,寻即相染,须通更舍,作犯长法。若说竟见及未还见,皆依后舍,不染前净,以无畜故。若本畜心,舍而不离,虽无忘染,有心贮故,舍不成舍,还依本长。

    二、对忘中,初科有三:初明成染,通前重舍;若说下,次明不成染,但舍后见;若本下,三、明畜心不断,虽舍不成。

    有人云:我后见忘,作心施人,何得染者?答:卿心粗也。见便生我,即是染竟;后方施人,又是佛制。具兼两犯,何得无心?

    次科,初叙异说。答下,正斥。言心粗者,不自审也。心念微细,前执后舍,自不觉故,谓言不染。佛令舍已,方遣与人:一、是相染;二、违佛制,犯提及吉,故云两犯。

    问:舍财实有,谓无成舍;界实别众,谓无应同?答:忘财不集,非情不碍;别是情碍,同故成僧。故有谓无,各有其致。

    三中,初问。律中作法界中,有人无想,作法不成,引以相并。答中,情、非情别,有碍、无碍,不同可见。

    文中,僧舍有三:财是罪缘者,非法贪贮,轻慢戒禁,故是缘也;言舍心者,贪慢为本,最须先舍,故舍犹畜,不名净心;言舍罪者,若不洗忏,苦业长劫,故须瞻晓,即是称量之谓也。

    次牒释中,次第三节。由财起心,故财为罪缘;由心成罪,故心为罪因;由罪感报,故罪为生死业。故下,通结,嘱令明晓。称量,即十缘之一,所谓称量所犯也。

    就舍仪中列三物者,以长能染,须宿净心,故别还也。离衣虽舍,即座须还,本非贪积,由慢惰故。若又经宿,令他得罪,不得同长一处束也。取尼回僧之物,单是事违,若舍量时,故又别幞。相连总说,各段别舍。余如文相,至时更显,可引钞中相足消释。

    次舍仪中,初示三物各幞。以还衣有别,不可相参,必可标记,同处亦得。注中五长、十日、月望急施,并药与钵,今取五中三种衣也。余下,示略,仍嘱讲者临时旁引。

    中明舍心者,以长衣犯相,随贪心成,故论显之为舍方便。

    二、舍心,标中。论中历句,令知舍忏;净心为本,论家善巧,故云方便。

    就文三句中。

    初句中,三相如法,虽得本财,不犯染也。

    合释中,文释初句,而后答中即见次句,三相即衣、罪、心也。

    问:上解须宿为欲净心,今文当日何不同者?答:若心不净,多日亦犯,如论第二句也。今此净心,故开受故,如四分中远行等缘,当日开取,同斯意也。或可本财自是己物,未曾入己,后得非染,及异财者,非望送故。

    问中,蹑前五长,须宿别还,有相违故。答中,初约心净释。如下,引例远行缘。即下,即座转付法。或下,次约本、异二财释。本财未曾入己,异财非先有望。畜心既断,后并无染,故虽当日,得受无犯。

    第三句中,犯吉罗者,罪须前忏,然后还衣;以还违教,又心断故,止犯小罪。

    第三句,心断无染,但行事倒乱,故制小罪。

    下引诸部及当宗中斩坏之属,成前净心,不可犹恋,故舍随用,但犯吉罗。文成舍意,可不明也。

    次诸部中,注列诸部舍法差别,无非断念,故曰成前净心;不还用尽,理成损盗,然但判吉,明不属己,故曰文成舍意也。

    三、舍罪中,有七缘:一、乞忏,二、请主,三、白和,四、说相,五、舍罪,六、诃治,七、立誓要。僧中具七,众多唯六,除乞忏辞,改单白和为问边者,对首则五,无乞无问,余相可准。至文不解,委亦如钞。

    三、舍罪中,初科。初通列。僧下,次别简。三位第减,随人改法,寻文可知。

    就僧乞忏者,未必更事威仪,即前舍相,如文详允,准律灭诤,知此乞辞,义张文句也。

    乞忏中,初科。初指具仪,即藉前仪,不须重展;下示词句,注指律后,即灭诤犍度乞法文也。

    若犯经时,有用坏尽,虽无财舍,而有本罪,亦随牒入。十诵五分云:犯舍堕衣,火烧腐烂,虫啮断坏,贼盗所失,但如法灭罪,不须舍也。若失夺者,即此名舍。有残段者,亦不应舍。但如法忏罪,僧借衣,皆得受持。离宿忏罪,衣不须舍。上残不须,谓是碎坏,不入尺寸。故多云:牛嚼、鼠啮、火烧衣者,过日犯舍。

    次科,初正明。十下,引示。初明坏失。若下,次明夺失。就僧借受,且免缺衣;离宿不舍,非己物故。上下,覆点残段。既违多论,故此通会;彼制犯舍,盖微损耳。

    若依僧祇,受用犯衣,与堕合忏,轻重同乞,有人诵者,不成舍堕。以四分中同篇合忏,异者不合,故文云:若覆藏者,先与吉悔,后治本罪。

    三中。初引他文。受用犯衣,得吉与堕,同一法忏。有下,斥妄用。以下,据宗决。文明先后,颇见本宗立法有序。

    二、明请忏主。文中多列者,以世人多言下至不同犯故。若是容预,非净不合;必兼命、缘,同犯亦碍。以经有犯,三根具委,如何对证息后犯也?须识清净者,用发胜心。

    二中,初科。初斥谬说。文多列者,注引四分、五分,文委悉故。世谓但不同犯,即堪对忏。若下,显正义。容预,谓非难。缘须对净,境容闲也。五分命难故开,则知非缘不合须识。清净者,识谓谙悉也。

    岂唯前境?故僧残出罪,倍受十人,生彼心也;必欲投忏,往彼横死,虽未乞行,罪说清净。

    次科。前境,即所对人。僧残出罪,用二十僧,同须清净。下引欲忏,中途横死,良由境胜心强,故使未行即净。

    准此量境,境是心境,用境发心,心微境劣,故须选择,不可妄行,故文云痴騃所及。

    三中。境即心境,谓因境有心故,心随境别,故须拣境以发胜心。下举文斥,即注所引二种愚也。

    三、白和者,答问。辞云受忏单白羯磨,此通答也,具兼偷兰;若云舍堕受忏者,此通一篇也,若加长离,乃是别牒。

    三中,两重通、别:初通异聚;次通一篇,望上为别,对下犹通;后局一戒,为别可知,如云忏、畜、长、犯、舍、单白之类。

    四、为说罪名、种、相。以犯者无知,非有谓有,覆、说二过,谁具生之?理当为说罪相来报。破戒习业,虚受利养,随机而举,及着用犯。说戒默妄,随夜自覆。三品为本,随夕展转,犯相众多,分为九品。必具有者,先忏方便,后悔二覆及着用也。广如钞中。若检无九品,直忏本堕。勿诵常语,令他烦愦。

    四中,初说正罪。犯者无知,不识上三故。覆、说二过,即覆藏及说戒。默妄说罪相,令知犯故;说来报余习,令生惧故;说虚受施,令惭耻故。及下,次说从生。如犯长堕,为本、着用、默妄、覆藏三罪。又此三罪,各有经夜一吉,随夜展转一吉。一中有三,故为九品。先忏方便,即经夜、随夜六品吉也。二覆,一本覆藏,一即默妄,或是都无,或复不具,并须改转也。

    如善见云:作白和已,先问:见罪不?若言见者,当来莫作不?答言善,然后受忏。乃至一、二、三人舍法,皆问边人讫,后问犯者,如僧中无异。莫不引证,意存绝后,是忏义也。

    二中,初引论;一问一诫,下至对首,例须此问;莫下,显意。

    五、舍罪中,如缘文相者,以诵文者多,名实两失故也。藏罪着用而言希者,何名覆罪?恐人知犯,谓是恶数,今犯堕者,唱言告他,初二篇罪,犹有露者,不惧治举,何有藏耶?故覆堕下,世无几也。着用、说默,此二则多,须牒前悔,如上说也。

    五、舍罪缘中,初通示。藏下,牒释。初明覆藏犯少。文中,徴示覆罪之相。恶数,谓不足数者。今下,斥世无耻,不畏人知。二篇尚尔,提下何疑?着下,次明二罪犯多。

    正舍罪中,文分八段。

    法中词句分八

    初大德念,既欲自陈,恐前轻略,告令摄想也。

    二、我某甲下。牒已人之名号也。

    三、故畜下,张列种相,定其罪目有多少也。

    四、今向露者,表无覆藏,说罪本故,此之一句是忏本也。

    五忏则安乐者,远得禅果,用适形心,故曰二也。

    第五、得禅果故,安适形心即乐。

    六、不忏下,明为恶业缠缚三涂,身既不安,心宁怀乐也。

    七、愿大德下,请证明也。

    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忏顺本,故曰也。清净布萨者,自行内清,见闻外净,忏本犯已,应成僧法,故得内外和合也。所以三说,表情重之勤故也。

    八中,上句约自行,下句即众行,三说表勤,诸法皆尔。

    六七、如文可知。

    次略示六七,诃治立誓,前已分故。

    四、还衣中分二。

    初即座法,前缘列三法,意如上解。

    四、还衣,即座转付缘中,初总示;三法,即如下释;指如上者,即舍财中。

    就文云众僧多者,以别过祈请,僧和极难,明又重集,转增烦重,是则轻他,未为投忏,故开即座,无多劳扰。

    次科,初中。别过谓别人犯,祈请谓须他和。

    二、难集者。或有别业情会,是难亦开,即座作法,和与有人,合为一缘。难集释成多义,今分为二,以多少难易,互为四句,可例明也。

    二中。初正释。别业,谓有他营,虽少难集,则与前异。有下,斥滥。下令作句:一、僧多难集,二、僧多易集,三、僧少难集,四、僧少易集。即知僧多未必难也。

    三、有缘远行者。此自缘,非他也。既舍心尽,无容停住,必有前缘,宜济时要。故开与知识,展转屏付,犹恐染随也。必决绝者,义如论开。

    三中,上二他缘,此即自缘。开与知识,即同意人。为替受已,屏处还之。下示论意,但使心断,纵使直还,义亦无过。

    后直付中,既无累碍,不须展转故也。

    次直付中,无累碍者,非长染故。

    对众多人,文犹两指。

    四人对首中,注文指舍财、还衣,同上众法,故云两指。

    就对首中,具明行事,粗文是本,细注为疏,非无消判,大略尽矣。

    一人对首中,注亦名疏,取疏通义,释文甚略。更须科示大小,有四节:初、舍财;二、请主;三、忏覆藏,又二:前忏展转从生,后忏根本小罪;四、正忏堕罪。后须还财,文见注中。

    就于后堕,如前仪相,虽是财事,不对人舍,余有方便根本,具列文中。

    九十中,亦有因财致犯,但制造失方,多非畜积,例不须舍。准注有三:一、请主;二、忏覆藏,先从生,后根本;三、正悔本罪。

    第五,六聚盛列忏仪。拣略而读,得在大纲,细寻义理,不失纲目,故不烦解。必更讨击,具出条章,可捡事钞,忏六聚也。

    释后二篇。但指文相,嘱令自寻,今须略释。提舍中,初缘、后法。缘中,略举二戒:三、学家过受食,四、兰若受女食。一、请忏主,二、说名相,三、陈本罪。又五:初、正露过提舍尼,即翻可诃法;二、前人问;三、随问答;四、诃责;五、立誓,突吉罗。初缘中,注文四段:初、定罪相。故作二罪,并对首悔;误作一罪,但责心悔。律本下,二、斥古非。昌言,即佛语也。五、忏余聚中。偷兰合同堕悔,吉罗不分故误。止是别时,谓非通用。兰无舍财还衣,故少;堕则反之,故多。凡下,三、引证。上明本罪。余下,示从生。正忏中,初忏故作:一、请忏主,二、说种相,三、正出罪,四、诃,五、誓,并同前。后忏误犯:一、具仪,对圣像前;二、生愧,是悔本也;三、口言,正悔罪。

    上来至此,随相解文,皆是正宗宪章法式,依之行用,庶无疑虑矣。

    总结中,结前八篇,劝令遵奉。

    杂法住持篇第十

    此篇列法非一,复无条绪,故云杂法;比丘依行,则佛法光显,故云住持。

    此则大段第三流通分也。

    本文标中法化,垂布后世,如水流注无穷,故曰流通。

    夫欲照彰裔叶,住持佳运,必依凭行模,方能光远。故此末分,盛列斯文。就分为二:初、约缘念白,相摄谏喻。自行通和,外无违损,故得道业日隆,生信广大。斯即护法,故不坠也。二、佛言有五种持律下,由行得成立。识达邪正,晓明持犯,进止有仪,故吐言成律,非律不证;随相起行,非圣不模。是则正法由与,方复怀远,斯大意也。

    牒释中。初叙意。照彰,犹开发也。裔叶,即目后学。佳运,谓释迦化,乃至增劫人寿六万岁时。行模,即法律。就下,分文。约缘念白,念即六念,白即白入聚。二法相摄,即诃责。谏喻,即谏二犯。二中,并是持律知法,判断可否之事。识达等,是知教。进止,是起行。吐言等,是断事。怀远,谓出离也。

    就前文五。

    初明念法,缘身而求,欲使常尔一心,系想除盖也。

    初六念中。一、念时,注分二意:知布萨是为道,入聚落即为俗。第二、念食,初不受请,三、并云常我。无下,次受请者,须加有无。初无请,有三同上。若下,有请,有三:初赴,二背,三舍。舍中又二:初对首舍,后心念舍;三、念夏数,为忆受体;四、念衣钵,为知受净;五、念别众,为知开制;六、念康羸,为防懈怠。六种是境,念即是心。境不离身,系心在己,则无驰散,故云常尔等。

    二、明两白者,约时前后,故分斯二,欲使凭准于他,无自师禀也。

    二中,前白中前,约食前后;后白中后,通及昼夜。初中,以同受请,辄往不白,恼施主故;后白中后,非时并令对白,不使自任。

    三、作余食法者,形骸之累,口腹为先,因之致恼,沈殃者众,故列斯缘,表非法相也。

    三中。因致恼者,起贪染故;表非法者,令知过故。注文前明二食,拣去不正,唯正有犯。次引二律以定犯相。但使境足,即破他师,谓饱足故。作法中,彼食少许,即表他残,方听再食;一人作已,通及余人,无非残故。

    四、师资相摄者,由本义和,意专道素,必乖初请,亦任后缘也。

    四中,二法,前是师诃,后即资去道素。道谓圣道,素即清白。乖初请者,不受教故。初中,注文,前示过;佛言下,出法。诃词有五,从轻至重,对过浅深,依止大同。唯改第四诃已求悔,卑逊具仪,仍须陈乞,文注备显。弟子去中,陈词五句,不知不教,非师义故。注明谏诤不听,及无法训,并听舍去。迦陵伽,此翻共命。

    五、谏作止两犯者,过起所因,无越斯二;生知者鲜,事假友成,制随境谏,相成道也。

    五中,初谏作犯,又二。初如法谏。将陵篇聚,他谏故拒,即九十中不受谏戒。若为下,次如法拒。反令谏者问师更学,则显前谏不如法也。注中,婆论六人不可谏,故令自检;六人可谏,故令相勉。次谏止犯,即九十拒劝学戒。谏词七句:一、劝学;二、劝赞;三、劝勿毁;四、劝勿犯;五、不为智者诃,即劝离过;六、受福是现报;七、长夜安乐即来果。余比丘下,重劝,一一反上。后开抵拒,如上故略。

    后明教诠相中,非无有解,意存写行,故略言焉。若不如说,徒言何益?故论说云:虽是法语,说不应时,或不受用,俱名绮语。圣制有以,何劳拒之?必欲兼明,待于暇景。余渐老矣,昏又及之,故略余言,言非意矣。

    次达教中,初叙略意。教本导行,时既不行,言亦何益?仍引成论,以证随宜。必下,次彰不尽。暇景,谓余时也。本文前就本宗有五:初、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种断诤,四、五种灭法,五、五种对答。已上皆本宗也。他部中,初僧祇五利,二、十诵初劝学戒,佛告下十种灭法。彼列二五法,今合为十。第一五法:有比丘下四句,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为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诤相言。不乐下,即第五法。又不下,第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第二云:不随忍法,随不忍法。不敬下,即第三法。令后下,即第四法。致令下,即第五法。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与尼相近;三、好作文颂等,即如文引;四、为衣食故,舍练若,入聚落;五、为衣食故,多所求觅。善见五种住法,毗婆沙即翻为论。多论毗尼四义,胜余二藏四广,说出四分。彼明比丘论法毗尼,必须详审详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十诵名为四墨印:初、从佛闻,二、从众僧闻,三、从二、三人闻,四、从一人闻。所闻有四,捡勘并同。余如钞记,寻对可知。

    曾以贞观九年春,因游方次于泌部绵上县鸾巢村僧坊,出疏两卷,诸用讲解,为文句略指,非学未知。至二十二年春,于终南山丰德寺三五德旧,更请重出,余不获已,辄复疏之。昏朽之情,薄得披约,至于要妙,所未尽也。二月二十七日为读讫,更待重修,知复何日。约卷则前轻而后重,就义则前重而后轻,据理前后未闻,附辞始终易识。旧五十纸,今二倍增,想披寻者,无嫌不隐。

    批文。初叙初制。前本至下,次明重撰。今本绝笔即讲,因记时日。约下,三、对校。二本有四:初句明卷,前二故轻,后四故重;次句明义,前本文略故义重,后本文广故义轻;第三句显理;第四句示文,后出纸数以释轻重。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五(竟)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