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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答事、咒愿等也。过布萨已,续复如初。若憍慢、瞋恚而不语者,越毗尼。若为年少欲折伏者,听十五日不共语论,至布萨时,还共语作说戒也。如是展转。

    僧祇开不语有二:初为自己少事;若为下,次为折辱弟子。并限半月,无缘不开,故制越罪。

    善见云:若僧立非法制,夏三月中,莫语,莫眠,莫出,莫受供养者,不从,无犯。

    善见:四并非制,故听不从;若如法制,违则有罪。

    就后分文,前僧后尼;僧中分三,即三人也;就僧分二,即广、略也。大同说戒,故不义张。广亦如钞,至时引用。

    次作法分文中,三人即三位僧,同说戒者即前篇也。

    就广法中,又分为四:初、明白,二、差,五、德,三、单白和,四、正作相。

    初白辞缘。应十四等者,律列三日,如下文中各有所为,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为竟故也。

    僧广法白中,初科。初据律通。三日指下。文下,即后注云二众相依住法,故云各有所为。然下,次准义定。十六功德衣中,但云安居竟,十四、十五皆非竟故。急施衣次第增中,十五受急施衣,云自恣一日在,即是十六也。

    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后夜作者,古德所传,不可辄用。脱明相出,何得有成?僧祇中八万人同自恣时,恐明出者减众界外,深有由也。

    次科斥后夜者,古谓十四近夜分尽,方可自恣,明旦十五尼来问罪,故欲法不隔宿,羯磨不被明,引证可知,必重取欲,再秉亦得。

    如母论云:九十日中,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清净,故安居已,方自恣也。古人传者,以将竟故,终须坐守夏末,非缘不及竟也。

    斥十四中。初引文。古下,斥非。彼执竟者,乃是将竟,非已竟也。须坐守者,以未竟故。非缘,即出界破夏也。

    二、差五德者,缘制两五德。

    初自恣五德,取、不爱等。以众杂是非,染净同住,无宜枉滥,坌污僧伦;知时知法,非人不显,故须之也。

    次差五德自恣。五德中,爱则有党,恚则起憎,怖则多怯,痴则无知。若此等人,则容枉滥。此释上四德也。知时者,三日是时,余并非时。知法者,三位是法,乖则非法。或可约人行净应法,有犯不应;或可就事合教是法,不合非法。此释第五德也。

    又取举罪五德者,众以清净为先,过犯具彰,何得杜默?故须举处德人行事也。言知时不以非时者,举过静诤,无不和顺也。如实不以虚妄者,有实非谬,有根不滥也。利益不以损减者,欲令清净,美德外彰也。柔软不以粗犷者,慈心慰拔,无鼓怒也。

    次举罪中。初通示德人行事。言此事重,有德可行,故须选也。言下,别释。一中知时,谓合时心,与前自别。二中虽有实犯,又须三根不滥。三中谓成人之美,非欲辱之。四、五合释二德相由。慈心必无粗犷,柔软定无瞋恚。又可三业分之,则二德别也。

    所以差二人者,威仪经云:相向出罪不得求,余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如文所牒,一时双差五人,前后互为足数,不容滥故。如十诵中,并差二人,取上座也,来至执足,口说求听;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

    差。二、所以中。初别示。即三千威仪不得求余句绝,则知第二、五德止为一人耳。今下,次准双牒。古来行事,遂人单差故。如下,三、明选德。必取耆宿,则发物善,以尊重故,次第来就。求听,即求他举过,听我悔罪。今多晚生,甚非教意。

    二、明行事,时有立差,后又立白,俱不可也,文相具足。

    次行事中,立差立白当时所行,下指文相,即后子注差已方起,礼僧跪和,二法皆坐。

    三、明和恣法,单白如文。下云比丘十四日者,以僧须在前,恣众治举,既犯清净,方合受尼;若制当日,更相劳扰故。余如前解。

    三、单白中,初点法;下下,释注。若尔,何以前文定十六日耶?答:必有尼依,在前何损?但不出界,预作皆通。然今国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为常准。

    四、正自恣法。前缘如文。所以具仪者,既自陈请,故现卑逊。言离座者,舍憍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损故。余如钞中。

    正作缘中,初科。初总示。所下,别释三节:一、具仪。二、离座者,避席而起,出露地也。有云互跪者,谬矣。三、布草恐损,谓护身衣。有云如来受吉祥童子软草而成正觉,遂撰一偈,令众诵之。又身不离座,止以草把覆于坐具之下。传谬于今,习以成俗。邪风易扇,是处皆同;正教难行,闻而不改。此生愚执,世世盲冥,悲夫!

    若依增一,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诸比丘言:我欲受岁,我无过咎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舍利弗言:无三业过。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医王、大千界尊,何有过也?

    次科增一阿含经。初叙如来自恣。示同凡法故,垂范后世故,令众省己故,使折我慢故。舍利下,身子称叹。三业无过,具三不护故。不度者度,明其慈愍也。作眼目者,明其示法也。作医王者,明其济物也。且就教限,故云大千。

    就文分五:大德者,正告五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众僧今日自恣者,牒僧恣时也;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若见、闻、疑罪下,我有三根慈诲,赐示五我;若见罪下,从闻悔过,成我清美。所以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

    释法陈词中,初文。初释文句有五,牒文显意,能所自别;后示偏数,少略多繁,故止三说。

    上且一途释其大小,更通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者阿难等,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腊高远,名为长老,如俗中云长老之言也。

    次正明中,初科又三。初点前局。更下,次示名通。经召尊上,非专少小,律但随称,亦不以此而分尊卑,故曰不定。今下,二、释名义。反明大德名通,长老名局。俗礼召乡中父宿为长者,乡老皆尊敬之言。

    前单牒者,但告五德;后双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疾疾窃语,故是对僧令知名目,理须清朗,拟众通净也。僧祇亦云长老及僧自恣说,又知通告也。

    次科。初示前后单复。何下,推释所以。先准本律,疾疾、急语、窃语、声低,并犯吉罪。后引僧祇,长老局五德,及僧通大众。准今词中,大德召五德,长老对告僧,而不云僧者,意以下至别人知我三根,亦求举过。如羯磨云谁诸长老忍,即僧中召别也。

    问:前对小已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咸所推敬,何得不称?善见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义通上下,余不可尽也。

    问答中,相美之称,不论大小,善见所解,一往拣别。

    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众首竟,方互跪对作。大五德者下,至第三前立。如是展转,广如钞中所出文也。余有如文,至时口解。

    次行事中。从上至下,次第对说。一跪一立,不容并跪,令众委悉,拣别无滥。今有并跪令说,非法获罪。下指如钞,见自恣篇。彼文具出事仪成否,寻以对之,避繁不录。

    就略、恣中,对五德者,有二略、二说、一说也。亲对五德,缓念自知,任时量事,不须和白。不对五德有三略者,则百人为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再说一说。所以须白者,既不对五德,成和在僧,故须先和,后方如作也。

    次略法中,八难余缘,行广不及,故开略说。初对五德。略有二:本广三说,缘缓减一,缘急减二。次不对五德,有三:先须作白,告僧令知,通前五略。广略共有六种自恣。

    对首恣中,四人不受第五人欲者,通须尽集,则展转得成僧法;若有四人,不得如僧,以所差人不足数故,但彼此三说也。

    对首中,初明五人不得受欲,本是僧位,集行僧法。若下,次明四人能秉不足,正是别位,止行对首。三人、二人,随改初句。

    心念法中,大同说戒。前修众具,如文可知。说己心行,应于僧故。以即法不二,十方同遵,故曰今日众僧自恣也。

    心念中,初指缘;说下,次释法。即法不二,以事表理,事既同遵,理必无外。

    就尼法中,要取两众,满五已上,方得治举,行事具也;不同教诫,约夏量德,四人已下,纵有所陈,治举非数。

    尼中,初科,又二。初明满众。彼此僧法互缺不成,说戒、请人须二十夏,自恣但取具二五德。四下,次释不满。治举非数,且就僧论。若尼不满,不行差法,但用口差,应作四句:一、尼满僧不满,二、僧满尼不满,三、俱满,四、俱不满。二句广法,二句略法。

    此相依法,制在八数,今时殆尽,彼此缺矣,何名正法返千载乎?

    二中。初示制法。在八数者,即八敬中夏末依僧自恣为一敬也。次今下,伤叹。彼此缺者,僧既缺德,尼则缺敬。最初如来不许度尼,乃曰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减五百岁;能行八敬,还复千年。故举此言,以伤法灭。

    近有行事,或别房中,或在戒场,将五人僧,受尼请恣,且得酬于下众,非是佛制本规。鸣呼见此,良悲法灭,余亦须述,知复何言。

    三中。本须大界通众求举,别房、戒场深非本制。下复悲嗟。法无兴衰,随人故减,纵述无用,故云知复何言。文广疏略,今更分之。初注是缘。若众满下,即法,又三:初、尼差人法;二、佛言下,尼往僧中请法;三、良久下,僧中上座诫来法,又二:初、示法。上座告来,使尼传教。此下,二、结告。教诫词句,祖师义设,非律有之。且标一句,言其少也,未必依文令转变也。

    诸分衣法篇第八

    释分衣篇

    篇目僧得现前,约人约时,六位差别,故云诸也。

    夏末受利,将有济缘,受纳乖仪,福流非地。故须具瞻诸施,立法通局,则能所无瑕,不为施堕,可不好耶?

    叙意中,初叙乖法之损。非地,地即是处。故下,次明立法之益。具瞻犹遍览。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标缘中,道俗两施,各有所在,先以义分,后就文解。

    标分中,初点注。各有所在,谓僧得现前等,各不同也。先下,例门。

    初义四门:一、定时、非时体,二、现前僧得有时、非时,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别。

    初明体者。时有二种:初一月、五月,是饶益夏劳,供五利时。如律毗兰若请为安居故施,名为时也。除此已外,名为非时。律中,时有檀越为施塔故,及亡人会,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过安居。佛言:不应留过。此是非时衣,现前僧应分。准此为言,但一年中不为夏劳,即名非时,何独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体中。初句总标。时下,别列。前明时体。无衣一月,有衣五月。五利即开五戒:一、畜长,二、离衣,三、背请,四、别众,五、食前。后至他家毗兰若,佛与诸比丘在彼安居,有为夏功而施。除下,次明非时体。初列示。为佛造塔,为亡设会,因而施僧,留过安居,欲时中受故。准下,义决。则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为赏夏功名时,不为名非时。应作四句:一、时中有非时,迦提月不为夏劳施;二、非时中有时,有因缘故急施。余二俱可解。

    第二、明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门,二部现前及僧得也;后有四门,一部现前及僧得。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现前僧得二施,前二对两众,后四对时、非时。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种现前: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二部现前。不须作法,以四种定故:一者、时定,皆据当受故;二者、处定,随家、随界故;三者、人定,随现集数故;四者、法定,莫不约人、约物,堕筹分故。

    第三释中,初科。初列三施,并不作法。以下,次申四义,出其所以。皆据当受,谓同时者,数人堕筹,即是分法。

    三种僧得中,二种僧得须作法者,四种不定故。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时不定。随处作得,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转分之,余则对首及心念也。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参,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显之,以僧尼无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总标,二下,别示。前明一部中,二施须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种,次第列之,随处得作,即第二不定。余三可见。就下,后明二部,一往直分,义无同法。

    有人言:时僧得者,直尔摄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时,方作法分。

    次辨异,他解中,初科。初立义。彼谓时、僧得有时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时分,即须作法。四定:一、局迦提时,二、局坐夏处,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尔,何以文言相待亦嘱取者?答:有三义: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后来界外阙他二义,故制不应此处安居,余处取衣也。

    次科,初叙难,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嘱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答下,彼谓相待留分,乃是旧住暂出,故具三义。外客止有夏劳,阙前二义。下仍引据,明非外人。

    今解:须法若不作者,何名为僧?何名限约?界外来至,何得不给?若许不与,此即现前,非僧得矣。故文云彼得夏衣,应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时,僧得施者,应受持。若净施人不尔者,后来比丘应共分。故知须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若下,显过,有二:一、不作法过,二、不给外客过。故下,引证。初引本律,具如注中。又下,次引他部。分物入手,未曾持说,后来有分,验知通收,义须法约。

    四、位例者,此一门义,止分上别,若不显知,杂合叵见。

    四位例标中,止分上别,即上六种,细分其相。

    初位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难见,为图示之。

    就前又二:现前及僧得。现前又二:时及非时,各一部、二部。僧得亦二:时及非时。非时有三:一、常住处,二、约界得,三、随僧得。此下二门,各分一部、二部。于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已上作法各别,至时口引。就二部中,一、对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如五分中,非安居时,比丘住处施比丘尼,无者僧应分;尼坊施僧,无者尼分。时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非时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约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随僧得,谓檀越随来者与也。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对互两别。下引五分,别证互施。前时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释。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门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无尼三众,亦总属僧;无僧二众,亦总属尼。所以不计人数,约部分为二者,由僧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约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初明互局。本通施者,通五众故。所下,次正示意。

    二众互无互得受者,据望由通,僧义不异;若不互受,恐失福缘,故开互取也。

    次科据望通者,通二部故。

    释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随预僧海,咸沾受故;若不法约现僧,无义可分,作法之始,还如亡物轻法。

    三中,初叙施意;若下,明须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后。

    二、明两部现前施法。如今俗会,即行施者。西梵不行钱宝,以是制故,随得衣物相参,数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举西梵者,欲明此间多以钱宝为嚫,即犯捉、畜二戒。

    与尼非衣者,律无正解,诸师各指,勘究皆滥;今但约文非衣相,故与令作也。

    次科斥诸师者,或云帽袜,或谓幡幢,或云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财也。

    行残法者,治轻手付七羯磨人,恐违夺行,故置地,与残中亦夺,自乞行忏,不同七法,强抑治之。

    三中,初示两付。恐违夺行,以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给故。残下,释妨。二并夺行,而付与不同,故须简辨。

    沙弥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言等与者,与大僧同一疋也。言与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三分与一者,即四丈中与沙弥一丈也。故异部云一大僧分与三沙弥是也。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应供也。

    四中。初叙与意。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类故。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言下,示分法。等半、少分,并由僧命,观其长幼、勤惰、善恶、贫富等。异部即僧祇。所下,辨等与。

    守寺净人应等与,乃至五分中与一分者,体非福田,以供僧劳,望僧故合不与;不应分者,以制在僧,僧须周给,今但继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和无碍,即非僧义,虽分不合,又是盗摄也。

    五中,初叙得分之意。非福田故少与,供僧劳故须与。不下,次释不与之过。恐谓俗众不预施故,不合是吉,盗收犯重。

    三、明时。现前法中,以安居故,为福故施,随其劳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时也;随劳限者,谓现前也。

    四、非时现前者,如上二部,此据一众,随人故也。

    第四,不为夏劳,故曰非时;人物限定,故名现前。注文可见。

    五分:时僧得者,夏劳开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约之?

    第五,须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时僧得,就文为二,极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后亡人物。

    其亡物重轻,作法制约,在文虽具,终须开示,广如钞中及轻重仪之所解也。至时两引,同归一致,并须当法量断,不容临事迟疑。

    次科。初指广。亡物重轻,即处判也。作法制约,即摄僧别、赏劳、付分等也。钞及仪文,开释甚广。至下,劝引,仍诫晓达。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为二:初叙所属;又下,次示分法。十门明之,大同仪钞,文亦自显有疑。寻对第九门中有四:前二是僧,后二即别。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备故。付分羯磨中,诸长老下,只合单牒,根本多牒缘十五字,秉时削去。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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