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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最新章节!

罗答(化教正文),五、随顺修多罗答(但顺其义,不必依文)。此谓或答疑问,须依经律,则为师者依教明矣。

    有人言:二众沙弥未受十戒,得安居以不?答:应供同僧,夏末受利;虽无戒法,随安居无罪。

    余众法中,已受十戒,如上已明,恐疑未受,故引决之。应供同僧,为解脱故,随僧修道,无僭上过,故云无罪。

    后安居法中,如文。准上中安居法,道理应具,今且略之,诸部无也。若立三种,亦分三位,应言夏三月中安居等。多论:佛常前安,唯毗罗然国以因缘故后,余人可学也。何事常后?

    后安居中,初指文。注依犍度,但出后安居法。准下,次决中安居法,显示略意,仍出词句。下引多论,叙佛所行,劝令遵学。毗罗国缘,论中自引,检寻未获。

    第二,明心念法。本是对首,以无所对,开心念也。一切心念皆须口言,唯说戒座上忆罪露者,恐闹众故,直尔自闻言了为相也。文如前法,但略对境。

    二、心念中。初示制开。一下,明作法。恐谓心念不须言故,因决余法,故云一切。言了为相,三业具故。文下,点同异。由是独秉,前告后答,义不可立。

    十诵五人,谓兰若、独住、远行、长病、饥时、依亲、开作。心念七事,谓布萨、自恣、受日、受衣、受七日药、与舍、请施衣等也。

    次科。兰若独住为一人,饥时谓歉岁,依亲谓在俗舍,并据无侣,故开独念。七事中,对前羯磨:前二即众法心念;次三及下,施衣即说净,并对首心念;舍请是但对首。前集法中,对念有七,四种同此;余三即安居、舍衣、受钵也。则知心念安居,唯出本律。

    第三,忘成法中。文虽外来,义通主客,有要者成,如上解也。五分云:有比丘为安故,来受房卧具,己不念安居,口又不言。佛言:为安居受房,亦成安也。

    三、忘成者。夏初在界,忘不加法;后忆方加,许成前坐。初科。初牒释。文开外客,义通旧住,古今异也。下引五分以示忘相。不念谓不起心,不言谓不加法。

    若尔,忘不受日,得例此不?答:诸律无解。五百问云:夏中忘受七日,出界行,忆即悔者,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者不成岁。

    次科,问:意谓夏中有缘,意欲受日,忽遽忽忘,应同忘成?答:文引论,酌情故开,恐滥又制。

    四及界园中,如文列四,并为外来,故开成也。

    四、及界者,十六后夜,自外奔至,才及明现,后方加结,亦成前夏,初文对注可解。

    界者,入摄僧界;园者,入僧伽蓝园。故伽论云:云何名林?林名伽蓝,即给孤园。是其证也。

    二中。初通释蓝界。曾结则约界,未结则从蓝。或可界宽蓝狭,则约界说;蓝宽界狭,即据蓝论。山林村聚,并同蓝断。故下,别释蓝相。蓝是梵语,此翻为园。本因给孤买园,祇陀施树,不忘其始,故经律中皆以园林召之,即僧坊之通号。世有闻园林谓是野圃,又谓蓝者乃是墙援,不学寡陋,取笑后生,岂不慎乎?

    今解:所以前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忽切不暇,开不结成。我今两足入界,双单在园,处界既久,容预得结,未结遇明,应非前夏。佛判云:十六日夜分未尽入界,虽不说安,开成前故。

    三、正明中,初叙本开匆遽;我下,次决入界容缓。隋慢越明,似非开限,故引佛判,并成前夏。问:一脚既成,双何复说?答:缘起次第,前双后只,初急次缓,因有两开。既开已后,但须论只,双自可知。

    问:双足入出,成败相对,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须两足出界辩破,以利胜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损行人,不名开制,大有理也。

    问答中,初问。入即成安,出谓破夏,双足可知。只足乃异,故问通之。答中,出破论双,入成约只,有益无损,得教本意,故云有理。

    若尔,入净地者,亦应一入成宿,二足出免?答:要双足犯,一出则免,与前例开,为无犯故。如受戒法,生善制缘,则多舍戒;背善故开,随人一说。若是乘船、道行、会衣、夏日,例皆准此。

    次难中。僧入净地,即犯内宿,恐谓同夏,故引为难。答中。初义判。双只出入,则反夏不同;方便免过,则大同前例。如下,引类。文出多论,彼续举喻。受如登山,舍如坠下,作持。生善则多缘使成作犯,背善则随开免过。若下,通示。与女乘船、尼女道行,并作犯行,同前内宿。会衣作持行,同前成夏。

    文中后二在前后日者,如前说也。有人言:既是开缘,何得重制?随三安居,通得开也。

    四中,初牒释。注中,人解忘成及界不开中安居。有下,次引义决。制开四法,并通三位,指前义门,对之可解。

    二、明出界行法。律中有五:初、受日出法;二、命梵移法;三、和护余缘;四、受出逢难;五、无缘经难,不来成败。就总分二:前一有法开出,后四无法为缘。

    二、受日分门中,初列章。一、二及四,即牒本文;余二义章,对之自见。就下,总分。若据第四,初亦有法,望后逢难,是无法耳。

    初又分二,对首、众法也。

    且总简约四种不同:一、对人,二、约界,三、前后四相摄。

    初中。七日法者,别人所持;羯磨众法,唯僧所作,互秉不成。

    受日总简对人中,初文,众别三位,对缘长短,不可滥用。

    今亦有人对首受一月者,愚教人也。知何不为,犹知受法,此痴而作。

    次文愚教自任,故无不为也;知受昧法,故是痴也。

    十诵应界内从五众受七日也,计互非所足,何得从受?此立法通文,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也。

    三中。初引文云从五众在,言颇混。计下,决通立法。通文,谓通开五众,皆得受日也。

    二、对界者,七日既是别人,两界通成羯磨,须作法界也。

    二界可解。

    三、先后者,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日,以文云受过七日法等。

    三中,初科。古谓三法次受,不通差互,仍执牒缘,究文不细。

    今解不然。本未有缘,何得妄受?随事有无,前后皆得。文列过七日者,立法限约,岂有事也?此羯磨法是过七日缘耳,非谓曾用今受月也。

    次科,初斥古非;随下,显今义;文下,释妄执。谓文中过字,乃是过法之过,非过前也。

    四、相摄者,谓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摄而通用。

    四中,初标通,含古今两意。

    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论:若受未用,即羯磨受,摄前对首入在众法,以法强故。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无二法现故。文云:不及即日,还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还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尽,何得以羯磨受?明知相摄。

    次科,他解中。初立义。别法是弱,众法为强。先别后众,则摄弱归强;前众后别,则强能禁弱。以下,示意。仍据律文,不善其意。

    今解云:不无此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为患事,须服酥、油,两缘未差,口法随在。律列三品,受法不同,并约众缘,不可受用,故不及即日,例用七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有也。

    今义中。初纵彼解。同缘可尔,若论别缘,众别前后各不相摄。今下,示今义。初反前义。如下,举比例。两缘,即药所治病。律下,示制意。谓律但约绝诸非法缘,则不可受;若缘如法,随得受用,岂论相摄乎?

    就初法中,十门分别:一、定缘是非,二、对缘离合,三、受法差别,四、悬受相,五、不得互,六、重单异,七、随事不同,八、法尽事在,九、僧尼分别,十、明诸部。

    次十门中,前二是缘,次六是法,后二辨异。

    就初缘中,通而辩者,要深为三宝,情不私涉,纵有召请,心无怀利,但为益他,皆听往赴。若往非法,或生破戒,虽兼三宝,皆不成受。以佛法所贵,清净为先。今往染污,虽受破夏,冒数为岁,依次受利,皆摄涉盗戒。善见云:偷夏唱大得物,犯盗。

    第一,初科。三宝缘中,初叙如法听受。若下,次示非法不开,又三。初叙非。虽兼三宝,谓倚傍众缘,而实为己。以下,显意。冒,妄也。善下,引证。虽得十岁,中间有破,妄称受施,并名偷夏。

    二、就私事为求衣药,命难将及,何得不开?随受皆成。若为治生求利,乞求衣直,即是违负;不如不受,但犯吉罗,入可忏限。

    私缘中。初叙如缘。若下,次示非缘。不受破夏,止犯一吉。大论缘相,必是急要,事不得已,须至出界,方应受法;倚滥自欺,破夏得罪。

    总斯两位,约为五缘。

    五缘总示中,即展前二为五:初后是三宝,中三并私事。

    一者,三宝胜境缘。僧祇中,为塔事开受。五分中,为佛、法、僧事。十诵中,若为诵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从他受,得破安居故去。四分中,为诵梵动经通利故,听受日去。僧祇云:若有如是事,为塔、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钵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如是事讫,应还本住。若半月、一月,乃至后恣,应还;不还,亦越。道路遇难,即彼自恣者,得。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随事讫,须返本界。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

    初中。前引四律明开。为塔即佛事,学诵经即法事,梵动经不传此方。后引僧祇示相。初引文。前叙听往使得一事,言其为众,至少亦听。后明制还后恣,谓临解夏,即犹就也。此下,点示。彼听事讫,今宗不开。此乃以法收事,彼即随事立法。

    二、道俗疾病生善灭恶缘。如律:为益得生信乐,听去。十诵云:为七众故,皆受七夜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疑、受法。有病遭难,但使生善,皆听去也。故彼文云:优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药、食饮、看病所须,但随所应,白事应去。不遣使来,亦应为去。如中路闻死返戒,入外道众。若八难事起,皆不应往。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系闭诸难,虽非受缘,然开往也。即道俗相依,事相济故。

    二中。初叙开意。忏为灭恶,余皆生善。十下,引示缘相。且列七事,与福设供为一,余并两字分之。续引彼文,略示有病,不遣使来,但传音耗,中路闻彼,四缘即止。八难,即王、贼、水、火等,于我为障。前列遭难,乃约彼耳,如下四分系闭是也。

    三者,父母、大臣缘。四分中:二人怀信及不信者,俱听往彼。悠悠生福,信乐者听。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应去。十诵中:父母事者,不问遣信、不遣信,俱去。或有外道召比丘来,我欲祠摩醯首罗天神等,皆不敢去。佛听往彼,为清净故。乃至中道,闻死须返。

    三中。四分:二人父母、大臣,各有信与不信。尊亲不可违官,力能损益,故不信亦听。力能返心,谓有道德,能回邪见。十诵:父母通开可决,不简不信;外道召往可决,不信亦开。摩醯首罗,即大自在天中梵所事。为清净者,即发彼善心。

    四者,为求衣钵病药者。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难,直去亦得,如不得随意食等。若知他病,无人瞻视,不问召唤,听受日往,及为觅药食,随方远近,皆得行也。

    四中,初明已病。虽容直去,要须受日,不任众食,许其别索,名随意食,不得开去。若下,次明看病。不召听往,急于济苦。

    五、为和僧护法事者。律中显缘,未明受日。必有和限,依受听去;无限,随事可准。僧祇,或重破僧,即以事去。

    五中,初示律文,但令破去。必下,义决。初约无限释。有须依受,无准僧祇事讫羯磨。或下,次约事重释。

    四分缘中,十八不同,十四是檀越,余者佛、法、僧事也。

    三、引律中十八缘者:一、大臣夺僧供养白王;二、求同诵经人;三、大臣凿渠白王;四、檀越请布施;五、比丘请忏残;六、尼请忏残;七、式叉请忏悔受戒;八、沙弥、沙弥尼请受戒;九、无信大臣欲见;十、有信大臣欲见;十一、不信父母欲见;十二、有信父母欲见;十三、母请;十四、父请;十五、兄弟、姊妹、亲里、知识请(此有三种);十六、为求衣钵;十七、虑僧破故去;十八、为和僧故去。自第四至第十五中,三共十四缘,并为檀越。余皆三宝,可见。

    二、明对缘离合,皆得别受无疑。就总受中,但使缘如,随为多少,皆非过也,如忏同名异种罪法。

    第二,离合通示中。初总标;别下,别释。初句明离;就下,显合。引忏为例,同名即同篇罪,律开合忏。

    或张、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各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例之,若俱三日,或复互减,可同七日,彼此兼用,众法离合,可例成之。

    别简中,初文。须知三缘分齐:一日至七日,并七日缘;八日已去,是半月缘;十六日已去,为一月缘。文明两家别缘,不得合加。众法前后受者,或约次第作法,或约用尽更加。或互减者,如张须五日,王用一日等。众法例成者,如张是十日,王须二十日,合受一月。

    或张是别缘,王是众法,随依受之,通用如上也。

    次科如张须三日,王是十日,可受半月等,通用如上,即前所谓多少皆得。

    三、受法差异者,余就文消。

    然初日未得即往,纵过三期,亦得赴彼,由事在故,法无失也;异七日药,过期过起,纵病未除,制从日故。

    第三,受法,正释中,初文。初叙预受。三期,谓三七日。彼事不息,更过亦听。下简药法。彼是对病,此即据缘,故不同也。

    又四分受依日为量,异十诵文,彼计七夜,故文中云及七日还也。

    二中,受日、受夜,部计少差,如下自说。

    或途路不远,当日往还,请召须宿,亦依法受。

    三中,初科,但取事缘未讫,不论处之在近。

    若尔开者,何以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也?答:言不及者,俱为缘故,或事或情,不可一准。

    次科引律为难释中,亦约前缘,非谓处远,故言不及。

    四言悬受者。

    第四,悬受,谓未有缘发,先受拟之。

    本有前事,可牒缘成;既无实缘,不可虚牒:一则不可倚傍,二则本无实缘,三则不知期限,四则妄受侥幸,一向不合也。如律无事及减年等,皆非法缘,加羯磨不得。

    释中,初文。初叙非。一下,列过,有四。凡行受日:一、须缘现,二、是的实,三、知日数,四、即称法。如下,举例。律中,无事有法,羯磨不成,年岁不满,受戒不得。

    若尔,不成,何故分房听为未来受?答:此但对事进,不无法开成。

    二中,以夏日分房,尚有余者,当为未来僧受,比今悬受,那得不成?答中,对事进不,谓僧来不来,不可定故;显今受日,有法开成,必须实缘,以应法故。

    五百问中:夏初即受七日、三十九日法好,临行受者亦得。若无法者,白日出界,夏虽不破,要须忏悔。准此,似是悬受。然彼出界,要须受日,不为宿也。若得悬受,何以十诵云无佛所听,缘受日出界?经明相出破夏也。以文证前,本非受宿也。

    三中。初引论文。详彼夏月有缘,白日出干,亦先请法,表非专擅。而云好者,谓听许也。不受而出,须忏悔者,谓犯吉也。准下,以义决。初详其文势,似是而非:一、彼宗夜法,今言受日,显非为宿;二、白日出界,无法尚犯,显是制急。若下,引律反质,验非悬受,以五百问宗十诵故。

    五、明互用者。

    第五,互用者,谓本以此缘受日,后有别缘,意谓法在乖前而用。

    有人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无损,所以知之。十诵云有残夜在,白已余用,故知得互。

    初异解中,彼据十诵以立互义,然而不分缘有同别,如下自明。

    今解云:法事两缘,义须相会,本虽为僧,事竟残日,于佛无法,何得妄用?

    今义初科,但斥前解,即彰今意,不通互用会合也。

    若尔,何因十诵开白残夜?

    释难中,初科问词,即彼所据,须为通之。

    答:此谓同事,暂往即还,恐疑辄往,故白残夜;非谓异事,本无心受,何得白行?若本三宝,俱须经营,作法之时,文中含摄,是俱有心,法复通也。

    答中。初正释彼文。夜限未竟,故曰残夜。续用须白,用息众情。此乃一缘,本法在故。别缘无法,何得辄通?若下,别出通互。作法通牒,后用皆听。

    故十诵云: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尽,作事未竟,来还白佛,因听余残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已过,余有若干夜,往彼出界。既云所作事未竟,明知本事不可杂妄也。

    次科具引始末是非,可见。初示缘开;云下,出白法;既下,准文以定,不通异缘。

    六、重受得不?

    有人言:安居立行,修道为宗,缘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故十诵中: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受二七夜,乃至受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文明矣。

    第六,初师中。初立义。彼谓一夏止开三法,不许重受;又须次第,不容前后。故下,引据。彼律但有众、别二法:初别后众,可证不乱;后令破去,可证不重。

    有人言:修道务急,何得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

    次师,初科。初句是纵;何下,即夺。此虽通许,文义未详。下列二门,委明进否。

    今以义通,并以文证。

    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

    义通中,古解初科前后,但约异缘,未为尽善。

    若尔,何故十诵但听初七?今解初制,不可怪也。或一事上不重二七,岂制异事不许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缘,前后不累,何得重也?数随事受,虽是非重,如受三归及五戒等,随人不同,皆言最初,故知通也。

    次科,初引难。今下,释通。初约初制释,谓始制时,未有他缘故。或下,次约同缘释。初立义,谓一缘上不开再受,异缘虽重,不名重故。如下,引例。律中佛初出世,凡受归戒,并云某人最初受归等,法同人别,不名为重。

    若言本事不得数者,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连,尚开听越,今更受往,何如彼往不受便得?若言留住过限得夏,是难故开。父母令我更返受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受来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开?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尔直去,宁胜如受?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往,非专擅去,何得独制?

    今解中,初科牒难二节。初约父母叠请难。法尽留连,尚听越限,更受有法,胜于留住。若下,纵彼转计。彼约难缘,通上文故。留住既开,指令再受,义无抑塞,仍决三宝本义大同。又下,次约官事促迫难。直去从缓,受日准急,缓不胜急,受往何损?等尔,等犹顿也。

    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此是通文,不专一事。如缘所列,父母、兄姊并开赴彼,兄以前请,父后又召,岂不开之?

    次释律中,初科,初示文相通含,如下,举事缘反质。

    律中但言佛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往,此即重文。以先开故,早已依行,后复缘来,疑以白佛,佛即听往,岂非重也?

    二中,初引本开;此下,次显重义。

    如四分中,一夏受日开十八缘,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时入聚落,佛制嘱往,岂可前开,后者不许?

    三中,举律列缘,如前所引,且据当时缘起而列,非谓已尽非时入聚,有缘开嘱,足为今例。

    五分云:若有请无请,有疑故问,须出界外,一切皆听受七日往。岂前须问,后不须也?

    四中,五分有无请者,即檀越缘;有疑,即问法缘;下举疑问,以质不重。

    若如所解,十诵何通?今云不许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对首七夜,何得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后,去者亦得。

    通十诵中,初文,初牒难;今下,释通。谓立法已定,不可一法妄加二七,前后各请,理无所妨。

    若尔,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答: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开随受。既用法尽,和灭难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须破夏,是所开故。若不为和,破则获罪;若定可期,如前必听。依僧祇中,还同十诵可用事讫。彼不互用,故须破夏。岂得重受二七夜,反成破夏;顿受一月,倒是安居?有何意耶?

    次科,初问,次答。初约无期释通,则显有期须受。如前必听,谓听重也。依下,引僧祇对校。彼和无限,听作事讫。岂下,约非以诘。古执不重,乃谓先受七日,后有七日缘,须受月法。缘法既乖,故是破夏。有何意者,责其愚蔽。

    昔人又云:半月、一月,虽同众法,长短缘异,不名重受。约义以观,即开重相,重加羯磨,但随缘别。七日亦尔,可以例之。

    四、据古中,众法两位,义是开重;别法虽一,可以比例。

    五百问云:受七日行不满,还返后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已,乃复更受。若虑忘,亦可日受一缘,亦得再三受七日也。此五百问卑摩罗叉口决也。其人翻十诵者,既有此通,义无疑矣。

    次引文中,初科。初引论。日受一缘是别受,再三即重受。此下,会通。卑摩罗叉,此云无垢眼,即十诵部师来至此土,人有请问,随决成文。十诵本什师翻,未治而亡;卑摩续翻,部文方足。

    又明了论云: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品九种类。解云:安居有三缘故得出界,此三各三种,故成九种。

    了论总举中,先偈后解。偈中上句,即总三品,举一为头,交互历之,一中有三,故为九种。

    论云: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七日缘者。解云:虽请七日,事竟不还,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极得六夜,第七日还,至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先为师病,受七日出界外,至三宿病差,即须还界。本处别有施主请,仍得用后三宿住本界外。若后仍不了,更请七日。是则先后俱成七日缘。此中开互用者,由师病时,施主请至,故兼之也。

    别释中,初科三句。初句又二:初明重受;先下,次示互用。由初作法两缘合受,故得兼用,如后自决。

    二、论云: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者。解云:先为施主请七日出,至三宿竟,还本处,闻有水火难起,仍往余处。即其事也。

    次句有难,开往余处,而非破夏。

    三、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随意缘者。解云:本住无好知识,諠动妨业,又无食药。先为施主受七日出界,经三宿事了,应还本处。有缘仍往有知识处,名随意行。是其事也。

    第三句,叙本住缘:一、无师,二、喧愦,三、药食不便。有缘仍往,通上三种,且举求师耳。

    若有难随意行,作句准上,然非受法,但经一宿破安居,有因缘故,不得罪也;若无缘出界,反上得罪。

    后二品中,初指例:初、先成有难为头,后成有三;二、先成随意为头,后成亦三。然下,决下二品得夏所以。上引论证,正取初句,余并相因。

    余亲问翻经三藏及余梵僧,周五天竺无单受法,但令如法随事开也。但正文如此,义无抑塞,恐事乖法,情挟赃贿,不得受耳。

    三、梵僧中,初引彼答;但下,示教意。初明开意,正文即如上引;恐下,次示遮意,治生为利,并名赃贿。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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