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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最新章节!

。后但立一不可学。通晓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学也。今亦同之。

    问意。谓凡止持者。对彼恶事守御不犯为义。今若止中有作。与下作持何别。又若于此明作。则止作合杂混乱。如何分耶。

    答下。今虽论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钵教制修畜。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阙衣名止持。顺教遵奉又是作持。是则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举宗历然。岂为杂乱。

    答下。有善起护同属作持。是义同本为成止故。作是意别。亦犹止淫作观之类也。双持犯义。理在兹矣。

    双持双犯者。影略互举也。言双持则略双犯。下文云。违此二持便成两犯。言只犯用略单持。下云无圣教德。并是单持。

    心用。心即行心。用谓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两犯。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护。即善行心成止持也。能观不净厌离现前。借使怨逼都无染乐。如蛇口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违上二心。翻成止作两犯也。一戒既尔。诸戒例然。教。即制听两教。行。即教下所诠行也。必凭托衣钵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依下。顺制听两教中。制作听作边说有二持。反此无圣教制作听作者。并是单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下。推释双持所以也。可同杀盗者。但有顺教止持。违教作犯。成单持双犯之义。岂有教文开作成作持义耶。今此衣钵教既制作。故具双持。

    问下。若云托境顺教无犯名作持有。如淫开怨逼。与前境合。望顺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乐应号止持。是则亦具二持耶。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显亦属止持。又怨逼暂开。非恒许尔。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闻耸起染亦尔。况复言合耶。如后。即戒相中。

    房舍等者。约事也。即元主房。要长佛十二搩手。广七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长衣。即长如来八指。广四指(佛指二寸)。疏文略长而言狭者。收减量耳。下云房财大小是也。

    指下。约法也。房须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说净。于下。约事法示双持义。此中句法。对事法上应得两句。皆明白心也。犯过。即贩卖衣财。不应净法。

    大小。即过减量也。迷下。如缘过量房。作如量想。始终不转。无罪可结。斯本迷也。或前后想转。斯为忘也。如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作下。处分说净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缘而不了。如不处分作处分想等。望无心违教。犹名止持。

    迷下。即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也。还约事法对不可学。亦成二句。讲者历之。下皆仿此。

    并制修学者。顺古进修边。解作持义。行护。顺教制造是行。加法受持名护。

    教行者。举能所二诠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学万行也。并下结示作止。

    制门。即指前止持制门中。制止事法也。今复言止。与上何别耶。

    答下。恶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恶事。谓前制不许作边名止持。今望制作离过边名止持。是则来由意旨各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谓房非妨难。衣无犯过。如法通成故听作也。反此不合故听止也。如前。即止持可学中。昔解。即愿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已来。徴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释其所以也。且云初无不可学者一句。即同钞中。徴云所以不通。不可学者钞中略。非此所明已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学能了。即同次科。今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等文。以钞中略。顺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语。故使先德释钞多致异评。若彼此校雠。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约恶事为不可学。由恶事非进修之业。圣人岂制学之。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尔止持中何以立耶。

    不同下释也。言不可辄同止持有不可学。以止持唯独在远离过非边得名止也。

    今下。谓今师一切心境。皆是可学。只由迷心故不能了。岂局止持作犯中是则止作。四行俱通矣。

    乃下引证。圣人尚有迷心。况下凡乎。如罗汉不识赤盐等。皆事迷也。

    如律下。四分长财不相染。凡有八缘。第八云。若忘去谓以心迷故。或忘财体。若忘加法并开十日。又云虽知是长。若忘等缘则无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处分造房。虽作前事。迷忘无罪。斯皆良证。

    问下。若云想疑不结。何以房戒处分想疑中。结偷兰耶。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结尔。前心即初作房时。后心房成时也。由后心想差于前因。因不至果故。亦望未转想时。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结限若下。昔人不可学。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须结罪。是塞。今师不可学。俱该四行兼放。迷心是通。是则今古全乖矣。诸下。盖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后来有好丹非素之者。故曰任情两取。然而该通持犯启决昔迷者。非夫圣师。曷能臻于此乎。翻对止持。亦须有制听二教。可学不可学事法二种。但望不修戒行。于事于法。有违越边。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进用修成。今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类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犯。今古皆有不可学。今师添可学。作持翻为止犯。今古皆有可学。今加不可学。故二犯俱通。但将此类彼二持。交互映照。则衢道甚明。若无染污。谓受戒之后。四舍已前。戒体在三心中。望无恶来行。戒体光洁。可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义。

    谓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经论不同。经约受在初者。此据粗细等明也。论将识在止者。此约起业以辩也。非业者。未能成业故。非记者。是无记心故。若迁流至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别因也。所以分行为一。三心为一。岂非上。应先难云。既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将文答之。

    无染污者。简异先德也。古谓端然拱手不为善恶。成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诸善。应成端拱止犯。便通余行。是义不然。故今改之。

    三下。亦先难云。三心是无记者。受体在中应非记耶。受下答。谓受体是善行心中成。其体即是记。虽在三无记中。不随变失。故涅槃云。其心虽在恶无记中。本所受体不名漏失。大疏难云。三心有止持者。为记业无记业。若是记者三心非行。何得成业。若是无记不应名持。答今谓心虽非记。受体是记。但望无行名为止持。又古德难云。三心不造诸恶名止持者。不修诸善应号止犯。答受体先已受得。于三心中。无恶来行。说名为持。恶既先不受得。无善来防。岂曰止犯。

    治行。治即对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对至成二持。起一不善行心对治成二犯也。且标一行。故曰止持。行心造业趣果名行。以识但了总相。想专取像。受偏领纳。不能造业。要假行心迁流。方成别业故。识等三心无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恶无记性中亦无此止持也。

    如下。即对欲过境。作不净观。遮约故曰对境防也。起心护。即起无贪善行心持护。若然岂是无记三心耶。后止。即同后行心中止持也。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识等非分。注中通善恶行四字。大钞中亦有此注。彼但云即识想受三心。则无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四善恶行心。若然则前三为行之因尔。非者无也。即善与无记中无二犯也。

    前后等者。如初对持衣事。起加法心。是作持。后遇怨境起杀害心。是作犯。是则心随境变。持犯自殊。反上应云为杀等过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名口止犯。单意。以未动身口故。如条部律云。比丘见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将下。须以意兼身口。即身口业思。方成其业。如初戒。内心淫意。身口未现。结远方便吉是也。

    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为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制。无能得脱。独头。即单意种。缘载起心时即有其犯。简异一往心则不犯。正义者。若准事钞。动身口思成持犯。似取前义。今言后者。但约重缘。不兼于身口。亦防之深尔。律云摄护须急。理可通也。余下。钞有七门。前三同此。余有通塞渐顿优劣。料简四门如彼。

    止。只也。谓圣人垂范。盖欲依言见理循教起行。岂在乎读诵而为清净哉。十住云。佛法贵如说行。庄子云。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为明理行者也。指掌。语云如指于掌。言明练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后于境所忽起迷忘。约律迷心不迷教。圣不制犯。

    若下。谓受具之后便止心不学。后于事法。触途成犯。不思有过。此则迷教不迷心。随结。五篇正罪外。更结不学无知二罪。若于二持等者。迷教之人。虽偶成持行。无其违背。然非识相护持。故不名福。

    两个。可学九。不可学九。或四一为阶。或三三作品。交终以定罪之有无。为持犯方法轨则也。

    于下。先论可学者。异古所评也。作下文倒。事谓下。如杀则了知初识以来。便属人境。对盗则能分四主。此二今师所加。古人唯将衣钵。以解可学识事。

    夷下。谓知杀初识得夷。盗非人物得兰。衣不染坏提。钵不加受吉。疑犯。疑杀人为夷为兰等。不识犯。言杀人不犯夷。疑事。疑于初识为是人乎。不识事。燸相未坏。谓非人境。

    不可下。谓学不学人。既于事犯了知。故无枝条四罪。又止心不作。则无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识。兼带上半二识事犯句。此则无罪可结。生疑。即一三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识。即二四下半不识犯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结两罪。单双。上下各说曰单。合说曰双。今上四单无罪。下四单各有二罪成八。由上半不结。故曰中品等。

    随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两句疑兼不识。各于事犯结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识故。二提二吉。合十六罪。四句皆结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事犯俱非识。罪重故居末。

    由下。言疑则分有所了通解之律义。非名末。故居中。反证第九事犯俱不识故。须居末也。

    六提者。于事犯上各三不识。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无知。十二不学也。

    无下。转释六提。是全根本无知。对吉得名重。

    有疑下。重审十八吉也。六疑无知非全不了。故在轻收。

    举下。举一行宗涂判历三行。义且非混。又此止犯属枝条。止持为根本。理亦无乖。初下。此中虽云迷然。忘其识事识犯。并是明白心。以事须从识至疑。从疑至不识。其识事识犯等。宜准前可学中将事将罪配释可解。但事犯俱约迷心边说。成不可学也。如人作非人疑非人想。夷作兰吉疑想等是也。

    各下。谓三品九句中除识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犯。一不识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以古师将恶事为不可学。今疑不识例无枝条犯法。理须学知。今犹不了疑不识处。须结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结也。

    亦下。虽有十二枝条。望不犯根本处。准上可学中。亦得号为持行可学。今师约凡善恶事境。并可学知。忽于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罪是下。谓下半犯上十二枝条罪。是可学法。且顺古结。向下难开。

    问下。意云既开事上想疑。于犯有迷须放。如房戒法上境。想云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犯句也)。不处分处分疑(是疑犯句)。彼于根本尚开。此就枝条何结。答下。若以处分例犯。则此以事例法定无惑矣。今未开者。指下作持对法自辨也。故钞亦云。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必如所引。对法有二九句。后作持更为辨是也。

    问下。向云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圣不制罪者。何以律判杀戒第三句有罪。盗戒第三句无罪耶。

    答下。杀戒第三有犯者。盖心缘有罪境也。于彼人境虽曰无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虚起杀心之吉。故曰心罪。

    或下。盗戒第三无犯者。盖心缘无罪境也。今异二境。俱无结处。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纵于本境有兰吉者。此属未转时前心方便也。非其异境后心罪。更有徴诘。详于事钞。如初。即四四一为阶。但将杀事夷愆配之可了。后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八罪名少。又十八吉为轻。六根为重。一如止持中。此中既属作犯。故初九句结九根本。后九句犯三夷三兰等。不下。即三不识事中。若初杀杀竟。误谓杌水。其心不转。本异二境。无罪可结。

    有心下。于三时中。初时有心。正造及事毕时无心。但结未转想疑时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约境制故。不论想疑。此犹顺古。今师酒戒约先有方便不差。谓心境不相差。理结根本。

    若下。若于迷处。分明晓了。因不造境。则亦无罪可结。

    上品。以可学中。约明白心。事法俱了。并非结罪。一事。如一杀事等。于识下带疑不识为中品。全疑不识为下品。意欲显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缘下。释二十四枝条。皆是果罪。不同诸篇方便有后果可趣。有识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由下。古义也。事总。由顺古事开犯结故。事总居上。犯别在下。则结犯易明矣。又今师难开下半结犯。亦非参互。故分二九也。

    问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须句句结犯。如上品识事三夷。中品疑事三兰。可言六句有犯。不识事三句。于境非犯。理须去之。

    答下。若推本迷无犯。识合去之。然于下半犯上带疑不识。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答下。谓枝条虽曰止犯。举本作犯。以摄义非失也。又必由造作前过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识事识犯。无根条可结。止应有八句。

    答下。虽不识无犯。以造事故可从根摄。又句法相从无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于杀盗等事处分等法。缘而不了。随作结九根本。此谓迷教不迷心也。

    如下。示不识事。处下。示不识法。若约事上本迷。理合去三不识事句。故钞云若可学事生不可学。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说故。但除第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无根本犯。上阙枝条故除之。

    若下。第七须存。以未转想时。有前心兰罪也。二九。古人约法约事分二九。俱名可学。今师约心辨可学不可学为二九。故知此标通含今古。事。即衣钵房舍等。法。谓羯磨处分等。将事与法历句。一如止持四一为阶也。

    此下。示前后之异。守持。前则守。御恶不入边成持。疑犯。不乞法为残为兰。不识犯。言不乞法但犯兰尔。疑法。疑造房为乞单白白二耶。不识法。云须乞单白也。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顺主本为一。愚至者为二。

    如下。一句结显。且初由顺教造作。故无九根本也。不妨愚教自结枝条。中品八罪二提六吉。下品十六四堕十二吉。故曰则犯堕吉。如前。即止持中。后九句三三作品也。

    法下。善事善法虽曰可学。由其迷倒。成不可学。不同古师作持不通也。

    是以下。处分法。上既开迷忘不可学九。理自通成止犯。古人约有三种。一制听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识法识犯也)。即四一三三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修。不同前作顺教造成。又顺句法倒历。以犯门罪多为上也。

    如下。以古人约恶事恶法。为不可学故。止犯作持中无也。

    今下。大师以迷心。为不可学。通乎四行也。

    如下。长衣过限不说。见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可学。反此成不可学。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犯法中无不可学。

    对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学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识了根条无犯。故除识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对下。通收二种止犯。文隐事上止犯义。何者。如诸善事。不起造修是也。虽无识上枝条。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于事虽明。于法上有。故曰不乞处分。仍将不字贯下。云不受持不加净。文方显矣。残提。既存九句斯立。

    无始下。经无始时为染。习本为生死源故。经云众生爱命还依欲本。爱欲为因。爱命为果。是知欲爱所起。在于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贪也。成论云。众生皆以贪染心。而爱淫欲等。

    于母者。礼云夫准禽兽无礼故。父子聚尘(取犹共也鹿牡曰[鹿])原其无礼。即是痴业。故成实云。但以痴心。不识好丑是也。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贪。谓外形相交。内情适畅。虽因嗔痴。果在贪毒。以痴下。由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曰两不成也。

    损益。望彼为损。于己曰益。故义钞云。杀盗二戒患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又齐是也。不同淫委教人淫者。乐在前人。教人称圣。于己无润。故非益己。罪皆轻也。杀盗既通损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二破两戒亦因三事。

    下姓。即栴陀罗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经营人。彼云摩摩帝。塔无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养僧者。皆佛恩故。供养佛者。便为供养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罗夷。以下。即以此事类之便成。上云终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有害。言蛇既害人。杀亦无过。父母老病杀无罪者。论云今波斯国说之。此亦无礼义之邦也。周孔之教。既不及因果之法。岂能别乎。

    又下。彼十不善品。问曰有人依官旧法。杀害众生。或为强力所逼。强杀众生。自谓无罪。是事云何。答亦应得罪。是人具足杀罪。自缘故。以四因缘得杀罪。一有众生。二知是。三有杀心。四断命心依惑者。即三烦恼也。彼云一切烦恼能起恶业。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互造两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义也。

    财利下。应加妄语字贯而读之。又应将此贯下嗔痴二种思。贪者前心也。

    言了者根本也。畅思者后心也。古师意谓。得财事遂。前后俱贪。嗔痴二毒不得兼也。

    又下。虽前起贪妄语。后不得财。反属嗔毒。贪痴二种亦非兼有。

    今下申破。良由妄随毒有。或由贪成。或因嗔起等。言了即结。岂约后得财不得财以分三毒。诚不可也。

    究竟者。根本夷也。畅遂者。后心吉也。大师云。所造畅决称怀发惠。通得吉罗。

    如下。释成究竟也。

    或下。甄去开缘也。

    染夺者。染对上境交如怨逼。三时无染。夺对上离处。如下云祇驱牛马心疑故非犯。文举淫盗。以省后二也。

    前三。淫盗杀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语也。非口不辨此约粗分也。若细分者。如下互中。虽在身者拾毗尼中复加心。今文存略。

    身口互者。杀盗本是身业。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为本等。义钞中立为自作教他也。

    从损财下。是身自业。次从口语下。是口教业。故知身本口末也。

    重罪。多论云。教人杀盗。随命断离处。教者得罪是也。

    杀人。上准义钞中。应加及以字。鬼神。大师云一切咒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业扶物断命等。师子。说文云虓(许交切)师子。尔雅曰后魔如虥(士板昨闲二切)。猫食虎豹。或一哮而令兽死者。盖身壮声勇也。成论云。师子虎狼所得身力。皆由不净福。及以罪缘所致。壮夫。如项羽叱楼烦。烦目不能视。手不能发。又嵇叔夜养生论云。壮士之怒。赫然殊观。植发冲冠。其壮又可知矣。

    深下。指杀戒也。或口言受食等。□口造身业也。

    无下。如教彼现无学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业也。彼正现时何有口助耶。亦由前问答者。指先口业也。

    渡河方成者。要后身业也。是则口未成犯。要身助成明矣。

    口下。即身造口业亦尔。约教未犯。要彼身业表圣。方犯大妄。

    业性下。释上不互。此二句出杂心。言异者。口业非身业也。

    事下。有本作虽非。彼论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师释论不究竟义也。又云下二句。亦出杂心。自在者。如王敕人令杀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杀。谓是口意二业。是义不然。业自性异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须人鬼等。

    各自成业者。若依成论。身口互造。身造口业。但发身业。以现是身造。故曰造亦尔。故知通互也。

    彼文者。指成实邪行品也。彼先问曰。是杀生等三不善业。但见多业性耶。答杀罪名不善。业是罪身。亦可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有本作何身字误。口亦可造。随教敕人令杀众生。或以咒杀。如五通仙能咒杀人等。心造如文。

    彼论者。大师转引彼三业轻重品中文。证上心造义。故彼云。又意业力胜身口业方接。和利经等文至所作来。皆论自引也。

    那罗者。具云那罗于陀罗国。大论云。大仙嗔时。能令大国磨灭是也。檀特。太子须大拏经云檀特山。应法师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译云荫山。方志云。在?鲁沙城北东二十余里。山岭上塔。是苏达拏栖隐之所。

    着脱。与上义同。但加脱字。如教云若表圣人者。当脱某衣。嘿妄者。本是口业。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论正行品云。是三种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是意业力故。起身口恶等。

    非下。以欲显己德之圣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业。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业现相成重。义钞云。身表口业故。从根本判无疑也。比前。即无学者衣也。

    先下。文略自作字。无预。预乐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亦悦也。

    损境。对上损字。畅思。对上益字。

    期契下释上过。通显自他俱有也。

    时节下。如教人凌晨为我杀人是。教者心克。今使者反至薄暮杀畜。是所使意异也。坐立。如教坐杀人。彼立杀畜。

    或互下。或能教颠狂。或所教舍戒。通别两缘彼此阙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随杀皆犯。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类也。无寄。寄托也。言不专托于一也。

    杀盗下。如遣人杀己及盗己物。于义则疏。故曰无有遣义。

    约人犯。约篇四戒。罪齐一品。莫不皆夷。

    夷兰者。初戒犯夷。下三结兰。两种者。若约犯夷吉提。应曰三种。今恐取下智解盗杀诳犯兰为一。并淫夷为两种智解。杀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语者。若复有能变形。方便求杀者偷兰。又大妄戒云。畜能变形有智。向说得上人法。知者偷兰。又调部云。不能变化畜前。自称得上人法。佛言吉罗。盗虽不说轻重及智解。理宜准此。而下。应先难云。若杀结兰者。何故戒本云。断畜生命者波逸提。将文答之。谓律且约不能变化。若杀犯提。外部。大师准十诵。虎残犯吉。多论云。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吉罗。今师约智解可同结兰。

    尸上者。律云若死尸未坏少坏少坏但使入淫处。皆波罗夷。生死源者。论云。酒为放逸本。淫为生死源。金银生患重。邪命断善根。

    善因所招者。成实问云。以何业故生人天中。答曰若布施持戒修善等业。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则生人中。反前者。非人于财少着。旁生依正且卑故轻。

    地居者。即忉利已下依须弥所居。轻即兰也。盗希。尔雅释结云希罕也。

    加下。成论云。若人憎恶田宅舍庐我所差别。则生郁单越。故知彼无我所。岂咒天乎。

    由下。多论云。凡得波罗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余四道不得。如天道。以着乐深重故。乃至世尊成道亦在人中。净道者。俱舍云。净道沙门性。言无漏净道。是四沙门之性。今若断彼连持。即持即是坏圣道性。损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多下。彼先问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罗夷。答以人中有三归等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释语目连云。一天子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乐不能自割。况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乐以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而染乐缠缚。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宝。成实云。戒品清净乃至解脱知见。无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宝。天女者。彼云有比丘与天女行淫已疑。佛言波罗夷是也。

    轻重者。即杀提盗吉。何不均耶。龙珠。佛告诸比丘。往恒水侧。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边。颜貌憔悴。时我诣彼。问言汝何憔悴。彼报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龙王。名摩尼健大自在。来至我所。以身绕我。头覆我上。以此忧患致使憔悴。佛语梵志。若此龙来。当语龙王。持汝颈下珠璎与我。乃至龙王即时还宫不复来尔。

    鸟翅者。佛在舍卫给园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间。正患夜半众鸟悲鸣。佛言汝伺彼边还林宿时。语言与我两翅急用。诸鸟即出林去不复还矣。乃至佛告比丘。汝等当知。鸟兽尚不喜乞。况于人乎。此则借喻。以诫造房乞求之过也。

    报别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义不了也。润微者利。己之薄也。具斯三义故轻。

    道下。通说有成道之义。容下。彰己修成有资果克也。今若□彼还成自损。不能修善。着乐深也。报得通心者。简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谓能知他心。及所缘念事也。彻照无碍曰通。无信下。如诳云尼干为罗汉。佛不信也。反披拘执。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了结不待信也。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妇女乃至畜生二形三处。初入波罗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强提己行不净。若入觉乐波罗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也。俱得极重。故曰一夷。

    余二。自盗自他盗自也。无罪可知。前下。释境差方便罪也。不起他想。杀戒五缘中。阙第二人想句。

    进趣者。古师于近方便后。别立进趣一位。谓心规前境运用不息。名为进趣。古人准本律自杀中。不更立之故。义钞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进趣。自杀无罪。命断无戒。然即自杀夷兰并无。但得杀业不善道(已上正文)如律。指调部也。意谓上有人解云。不立进趣。应无兰罪。何以调部云自杀不死犯兰耶。答下。由命未谢。戒在故结。若下。或自杀而死者。设有因罪。同上五分进趣。义亦无爽。故义钞云。纵立进趣何咎是也。

    至下。自打谤覆他。他打谤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本。自打谤自。理非所结。自覆自罪。律但小吉舍。毗尼云。不应难言自打自谤等亦无犯者。戒犹存故。言未可一准也。意辨者。自诳他。他诳自。彼此根本。自诳自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头即犯。要下。释终义。财下。释中义。可解。

    克漫一门据上生起。合在第七。恐当时失修犯。无克心者。以淫对三趣犯齐一品。纵期人境。后会非畜。皆结正罪。

    境心双转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以淫戒不通境想。虽阙亦犯。不尔谓不同淫戒克漫齐重。

    感圣者。有证果义也。故疏自引檀尼入圣缘。如下明。障道者。障四沙门果也。克漫明分。杀盗是克。犯淫漫亦结。可以明也。相当者。即人作人相杀。有主物作有主想盗。此收境想中初句。显克心结重。心境下。通收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兰吉也。此显漫心是轻。

    彼此者。余人及怨也。害怨虽克。通余名漫。则翻克成漫矣。前言。指上克心相当成重者。据财可分别言之。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贼也。余贼也。余贼相因得死者。于嗔者犯重。心境相当故。于余犯兰者。杀缘不具。以无心杀彼故。

    如下。别例也。律中为尼说法。不得至暮。或船济处为俗说法。而尼听者不犯。以尼非正对之境故。例妄余听。理应非犯。

    今下。先破也。远嫌者。律因难陀说法至暮。尼在祇桓堑中止宿招讥。后虽开说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谤尔。属于遮戒。此妄语夷属于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若下。正立也。通境随犯者。人夷。非人兰。畜生有智兰。无智吉也。

    并下。凡言错误。通别有二。通则心境乖差。皆名错误。别则随事由辨。相有异途。错下。释别所以。所下。徴释异途。如文可了。

    无下。以此一戒。不论境之交错。心之迷误。何哉。欲之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论错误。但下。设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释误。即前心谓此。后心谓彼也。境下释错也。

    无寄。寄托也。言其漫心非托于一趣也。齐重者。由先有期心故。随趣各结果罪名重。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参而得者。是错心也。想转者。前心谓是人物。后心转谓非人物。是误心也。

    不下。皆不结根本。以先无期心故。犹下。三趣各属正主。以本盗人物。于彼本属元无心故。

    后下。盗时虽迷。后若知者须还本趣。不还则心境相当。随趣结正。

    俱下。于一境上具错误也。如下。释具二所以。谓王物差张。是错义。成境差也。复于王物张想。认彼为此。是误义。又成想差也。

    境下。释上境差。后下。释上想差。故下。结上俱义。亦望不犯根本为言。

    漫心者。由先于女通有盗心。今虽男想。以称本期。故结夷也。此约结罪之异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义。

    及下。虽曰于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杀。有亲疏两缘。如亲缘人境余趣来差。是不称初期也。

    一重者。亦随趣结果罪也。十诵云。为人作坑。有本漫心。随境轻重。一缘。简漫缘也。如专缘人一境是也。

    若下。期心不当境也。境则交涉者辨错也。或以迷忘者辨误也。文无杀心者简漫即犯。

    现下。张王二境历别显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内心亦异。

    由下望王无心。境错非犯。于张先有害。理结境差兰。望无根本。亦名不犯。

    张下。本期张境。临至加害。张去王来。复于王境而作张想。杀得重夷。问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若下答。如上者。即缘差方便中云。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误重错轻。何故五分误犯兰。僧祇言不犯耶。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错误名不正也。故义钞云以错境为误是也。祗律疏云。错杀犯误然不犯。故知彼以境交名误。心缘此谓彼为错。是未足以定也。

    取下。今取彼事约义方可分得错误。亦以境交为错。心迷为误。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者。即是境交名错。与今引立错则不犯。义自通允。

    又下。别引僧祇随误犯重义。彼云弟子共要偷师衣共分。闇中误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下据此误得己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谬犯重。又成错轻误重义无失矣。

    错犯。即人非人两境交现。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错对非人也。误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诳人。后非人来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无心诳彼。全无其过。

    漫下。有心通诳。随趣结犯。故不简于错误也。在人氏族虽别。人趣是同。又招利无别。故同犯也。

    口下。克体是凡法。故错说非重。

    增慢者。成论云。邪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须陀洹等诸功德。自谓为得。名增上慢。问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于习禅中。得少味故能遮结使。不行于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谓圣。后心方知。故误非犯。

    若下。克体是圣法。故错误齐重。如十诵云。欲说初果错说三四亦犯。三四禅者。禅是西音。此翻为弃恶。能弃欲界五盖等一切诸恶故。或翻功德藂林等。而说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禅故。一切无漏观慧种种三昧。悉从中出故。

    问下。何以盗中对人开错误。妄成对人不开耶。答下。言盗相。有离处不离处。损主不损主。故分错误以定心境。妄则无待损主。但使言了错误皆犯。

    又下。即见论盗金得银置本处。不得盗罪。又若于物元无盗心。心境既无。何过之有。故得论错误也。无下。以言之一发。结业已成。故无退悔也。语云驷不及舌。斯之谓欤。

    原下。谓本于圣人之垂制。为防非止恶尔。是犹药对病施。故非浪设也。业者。七支业也。莫不由贪等而生。

    十下。指论除业品。三三九种者。谓身口意生恶。现报生报后报。自作教他作随喜作也。

    三烦恼生者。谓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若助贪欲烦恼。若助嗔恚烦恼。若助愚痴烦恼。若上烦恼。若中烦恼。若下烦恼。

    又下。指成实十不善道品也。彼问曰何故名为业道。答曰意即是业。于此中行故名业道。先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而言前后者。据说之次第也。彼问曰已说七种业道。何用复说三意业耶。乃至答云。以意业微细。故在后说。今谓起业。则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当分者。嗔对杀。痴对妄也。

    双只者。何以将贪一种双对淫盗。嗔痴二毒双配杀妄耶。

    答下。内外者。在内则耽湎于色。于外则苟得乎财。境虽二焉。对贪一也。是故通须历别制止。

    嗔下。若将嗔毒双对内外。则结罪有差。何者。嗔杀有情内境则重。嗔杀无情外境则轻。如坏生是也。

    痴下。诳妄有情方犯。无情非犯。故义钞云。诳境局在有心。不通非情。故属一也。

    婆罗门。即孔雀婆罗门也。此证制戒为对三毒也。业非。七支业也。性惑。三毒也。意谓戒但防非。何能调惑令尽耶。答中。指上教兴及解开名义中。依因所本者。经云依因此戒则生后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必依于定。定生有原。功由净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后半者。即摩触八事覆他随举。还同前判者。摄末归本。不离三毒也。大师云。后四是末不离于本。故不别对。

    有下。此师谓凡立戒在初者。有二义。一爱染。二喜。为淫戒具斯二义。故在初也。然则盗杀妄三。从犯次第而起。如诸篇者。取例也。谓僧残中漏失。三十中长衣。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钞云此戒人之喜犯是也。

    贪下。向以贪对淫盗。而不将盗居初者。答先内后外。义之次第。

    冬分。从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为冬分。第五半月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从十月十六至二十七。方满十二日。则第五半矣。下皆仿此。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为度也。又毗奈耶中。佛令作高矩法为一人。即取细筹长二尺许。折一头四指。竖置日中。度影长短。目为脚影。

    又如下。大论约损轻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谓如胶着草。

    三众。即下三众不同。谓沙弥等初戒与僧先后异者。解下。既增俗五为十故。循旧制也。

    全断者。显淫为分断。自妻不障故。杀则不尔。有命皆犯。故列在初。

    人同方便者。约人则同是僧地。约戒则俱称少分。故曰方便。似同而别者。虽曰同护七支。而执据恒别。无以小学全跂大僧。无慈者。以小年好杀故。钞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须息恶行慈。是则推杀为首。息慈之名义不虚矣。观门对治。备如俱舍正理等论。

    任运凡有二义。一者任运障善。二者任运成犯。

    谓下。释初义。以先起恶障于后善。任运不成也。次义如下明经。即下引善生律。据义钞云。首解不见经论有任运犯。今以义求。准律说者。似有任运犯。何者是也。先教人作杀等已。不遮不悔。恶果种成。受具已后。果就得罪(以上证有任运)。又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任运(是律不定)。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斋。有本作戒。亦通言斋。即八关斋戒也。业疏云。八戒云斋云关者。众名乃异。莫不摄净归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戒则能治之业。斋谓斋一其心。又转康伯注系辞云。洗心曰斋。防患曰戒。义不远尔。

    以下。此既得戒。则无任运障善。又无杀罪。则无任运成犯。以此挍知无任运矣。若云无任运者。何故经云有诸贵人常敕作恶。若欲受斋。先敕语遮诸恶。乃得成就。若先不遮迳受斋者。不得名斋。斯则有任运障善义。善既不生。恶果成就。又有任运成犯义。何言无耶。

    解下。从解至不得斋来。约后段恶长善短。释有任运义也。次从不同至遮斋来。反显前段恶短得齐无任运义也。以下。双结会通。

    上解即前恶强时长。八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见断绝善根。一则邪正相违。二乃恶强善劣。以强障劣。不违初义。若尔后受恶戒。应失善戒。以恶强故。答不然。义钞云。若得形俱戒后。虽受恶律仪。必不失戒。非断善根故。然心论唯言四种舍。不言受恶戒时舍。此虽作恶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实善生。受恶失善。不同杂心也。互受舍得者。彼论问曰。善戒人作恶戒人时。何时舍善戒得恶戒耶。答若一说言我即屠儿舍善戒。第二三说时即得恶戒。问恶戒自得从他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从他受。以顺生死随心即得。

    小学。准下是沙弥也。

    若下。此师先定常涂所判也。今则不尔者。言今论罪约因果局在一位。此据因时在沙弥。果成在比丘也。沙下释所以。

    我下。言我在沙弥位时虽教。今为比丘时。未行教业。理非结重。

    何下。古人自徴。佛下。既曰比丘教杀得夷。反显沙弥时教应非犯重。以此校知无任运也。

    乃下。言但可说言违越道理。未可结归根本。何也。于制教中未闻因时教杀。果成比丘。有驱??之义。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论云。出家受十戒。随破一重。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为行杀。岂可先修杀因。后成杀果。而无犯耶。由同一杀业故。须存任运。二师中应以后义为正。

    异缘者。望彼身口为异。

    受斋恶止者。即欲受斋者。先止诸恶。若不遮者。不名得斋是也。

    彼下。八斋先无少分戒资。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势力资成故。问上但配盗杀妄三。不说淫者。答以无任运故。义钞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任运。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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