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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法华经玄签证释最新章节!

真方便者。是为别教。故惟以大小并列。则四教生焉。而五时亦从此立矣。

    ○别圆不论傍者。如前云实相带傍。是为别教。然虽带真方便。而从初以来。惟论中道。不论偏真之法。

    ○先列四句中。实相二字即名也。名之所以为义。所诠即体。

    ○别教望圆经等。前一法异名中。或名义体同。或名义体异。或名义同而体异。三句属别教。唯第四句名义异而体同。属圆教。盖则圆理教深广。有种种名。与前两教不同。若别诸名与此经异。是名义异而体同也。若别诸名与此经同。是名义体俱同。此引前之四句复成今文四句也。故以云云结之。

    ○乳教两种名义同者。乃是则与圆同不必定云与此经同。下文云体同一佛性。则其不拘于实相。可知。

    ○意通时宽者。如昙无德所云。亦如空门所说是也。而信法两行。通乎四教。四教之理。俱名空慧。得无生忍。别就大乘说。

    ○亦备有常行等方法。或大乘之法。通小乘共修。或小乘自有方法。故备有四种三昧。通教亦然。四开中。先开竖行。开真谛无相。入中道无相。次开横行。所谓初心皆以实相为体。然应知信法各有横竖。不得谓信法但是竖行。此中信法且属竖行。

    ○第七遍为一切法体。三轨之体。不一不异。前独取真性为体者。当知实相之体。遍在诸法。简余识体。方知其无所不遍。欲识其遍贵在精简。此辨体之意也。故至第七以毗卢遮那结之。三身相即。实非隔异。今取法即二身。不知二身即法。又应知报化二身。余之二轨。一一咸遍。然二身所遍。良由于法。又涉于事。故但取法也。大经十方土等。第三十一卷文。

    三明宗中。宗者宗要。前云宗者尊也主也。而前文先论实相。今约实相论宗。次于体章之后。何以称尊称主。然宗是因果。实相乃因果所显。故独称宗家之体。是则经之有体。由有经宗。以体是理。故列于前。宗是事。故列于后。理必藉事方显。故称宗主。

    ○对下二句者。对上立文交互而言。先以提维目动。对上结网网维。为上二句。次以梁安捔存对上梁柱持屋。为下二句。今签已释宗为行首。其宗为体功。准例以用。故言对下二句(云云)。

    ○先破一者。妙宗云。宗是因果。此属于事。体是一性。此属于理。虽不相舍。二义须分。定执是一。于义实乖。

    ○次破异中。四明云。虽破是一。不可执异。若其定异。二法孤调。宗异于体。观行有作。体若异宗。理不即事。窃谓论宗。应具二义。一者宗体不一。二者宗体不异。言不一者。体是宝相之理。宗是修证之事。凡属修成。如三昧陀罗尼菩提涅槃等皆是宗非体故宗如梁柱。体如虚空。言不异者。理无所存。全在于事。冥因果而为一。则摄事成理。指体而为因果。则即理成事。故下文云。大乘因者诸法实相。大乘果者亦诸法实相。具此二义。可论宗体。文先破一。次破异。正明此义也。

    ○初破三修。涅槃经第二卷哀叹品文。

    ○启玄章等者。大品初品告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以不住法住般若波罗蜜中。至三慧品中。究竟三慧不可得为果。

    ○多说舍那法身之事。舍那是报。乃证法身之事。若但论法身即属理。

    ○三种佛国。即藏通别。一种即圆不得约四土论。

    ○四粗妙中。不共之因。不独在圆。犹带别教。故犹带粗因也。萨陀波仑。大论云。萨陀秦言常。波仑名啼。

    ○言一分者。是第一住中分等。判一分归初住者。明初住中自有因果也。二住望三住为因。复修三住无碍之因。则为因家之因。得解脱已。更证解脱。名为果果。则一一位中。有无碍因。解脱果。以本位解脱。望本无碍为果。此解脱下。重释因因果果。望后一位即是因因。不但为后果之因。亦为后因之因。望前一位即名果果。一者望本位因为果。二者望前果为果果。

    ○于初四句复分两四者。意在释出圆家之渐渐。故约两种渐渐简云。

    ○余之两意。即指地前为贤。登地为圣也。以易知故。更为下文之异释。

    ○亦应渐圆。渐圆四句皆得者。谓于四教中。俱作渐圆圆渐四句也。四明用中。建首即云妙能胜用。其为自行二智明矣。实该化他。意重自行。由功德力。方有益他之用。此即以自行而益他也。又兼自而说者。功谓因满。则有致果之用。得谓证悟。则有照惑之用。力谓胜能。则有破立之用。若兼功得力而言用。则用亦可属自。今但云用。方是置自从他也。人有善巧等者。只是以自行二智而利于他也。

    ○功用相即。谓权实二智之力。能令人断疑生信。故云秪二智能断疑等也。

    ○若死若死等苦。大论七十二卷明。

    ○明同异中。谓实相遍为诸经之体。即本门所说。与迹门无殊。但前教中有兼带之异。若诸经之宗。或但取修因。或双用因果。更有兼带。与今经有殊。而非大异。至今力用。则与前四时略不相同。如下迹中十用。本中十用。皆群经所无。故云力大差别。乃此科论同异之意也。

    ○别释用中。前莲华六喻。譬于说法。已有开废等语。今论用中。正明如来说法。有大力用。故复用开废等。然莲华六喻。义已周足。今复二十用者。六是举其大纲。今委明说法之益。故须二十。摄尽如来出世仪轨。

    ○开中。前明破废。未明权中有实。今开三乘。于三得一。约教论开。是开发之开。约理明开。是开拓之开。三中元自有一。但须发之拓之而已。会中。开会大意无殊。至会三中。方云三即是一。此文正就于行。复云会人者。行既被会。则人即是佛。大品会法。但指法体是大。未云所行即菩萨道则人亦非佛。今经会行。则亦会人。故人行齐会也。引证但证人行。已兼会法。第六科者。前云众生罪故。使如来现权然如来实有同体之权。不妨住三乘而显一乘也。第七次第者。若约理。前明三一之后。应论非三非一之理。若约事。前明三乘一乘。今应论人天之事。

    ○理既非一而可说为一者。理虽非三而亦可说三。故以覆三显一次前章之后。

    ○应知迹门十用。不出施开废三。前五章多明开废。后五章多明施权。论一期次第。则施权居初。论如来力用。则施权居后。盖有自行之力。方有化他之用。前正明力用中。极论此经胜用利润弘深。等觉亦为所化。今论十用。方尽该三种权实二智。

    ○地持云神名难测知。通名无障碍。故以神通对非三非一。圆教之位兼有六位功德。故对覆三显一。

    ○废迹显本。亦就说法。说法中应有二意。一者说佛是本成则废迹成之语。如叙迹中云远说本地。是以本地为所说也。二者以本地之说。废一期之教。如拂迹及引证所云。

    ○开迹中。于迹得本一语。文中要义迹中已自有文。但须开发。本理即显。前三文已是显本之意。而寿量为本门之要。得此要则余意皆明。故云开也。

    ○住迹用本。有人云数数生灭。即是果地不生不灭。故言皆用本法。今谓不尔。如来三身皆有非生非灭唱灭之义。此是本时所证。迹中生灭。正用此法。文中以初证三身而为实因。初证妙觉为实果。为利众生数数生灭。即名他身他事。

    ○对本妙中。破废既是智行故以对因。开迹约理。理是果上所显。故对果。住本中具明四士。故对国土。非迹而垂迹。非本而显本。逐众生之机。故对感应。覆迹是自在神力。故对神通。住迹用本正用本地实因实果。故对寿命。弟子亦然。故复对眷属。住本用迹是无谋之权。故对涅槃。正为化他。故复对利益。

    ○去取出没。正是权实二智之用。去谓去三去迹。取谓仍取三之与迹。出没者。谓十用有出没。良由权实二智。能照机巧逗。即成四悉。故有结成悉檀之科。

    ○十用之中。无非四悉檀意。巧逗众生。正以二智有鉴机之用也。得此一科。方知十用不同由于逗机。亦显为人中有开住会之三意。余三悉中亦有诸意。方是今经四悉。

    ○堕八邪不入众数。净名弟子品。净名诃迦叶云。若能不舍八邪(云云)。诃须菩提云谤佛谤法。不入众数。终不得灭度。

    玄签证释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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