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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律令之制(上)

    《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颖达曰:“《易》云‘象也者,像此者也’,又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是象为仿法,故为法也。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画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问“象以典刑”如何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悬象魏之象。”

    臣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惟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凡十日)而敛之。

    郑玄曰:“象魏,阙也。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

    王昭禹曰:“刑虽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亦当因时而为之变通,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盖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若匿为物而愚不识,其陷于罪又从而刑之,不几于罔民乎?其使民观象者,亦使知所避而已。”

    臣按: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县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助也)刑罚,一曰宫(王宫)禁、二曰官(官府)禁、三曰国(城中)禁、四曰野(郊野)禁、五曰军(军旅)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巷门曰闾)。

    郑玄曰:“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制。”

    贾公彦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于刑外豫设禁,禁民使其不犯于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谓禁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徇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徇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罚,岂不然哉?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吴澂曰:“先后犹左右也。以言折之曰誓,若《汤誓》之类。以言告之曰诰,若《康诰》之类。止使勿为曰禁,察其有犯曰纠,表而悬之曰宪。以五戒左右其刑罚,则无犯法之民矣。”

    臣按:以五戒先后刑罚,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职制、敕令、格式之意也。盖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无进,而丽于罚后之,则柅而止之,使无退而丽于刑。圣人之心见于毋之一言,其慈爱过于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郑众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吴澂曰:“汋读如斟酌之酌,谓刺探邦之机密而泄于外者。贼谓潜谋阴结,将为逆乱者。谍谓敌国行间,觇伺虚实者。令谓故恃傲狠以干号令者。挢读如矫诈之矫,谓诈为符玺以行号令者。盗谓窃取国之宝藏者。朋谓私党相阿使乱政者。诬谓诬罔造妖以惑众者。”

    臣按:先儒谓官府之八成则其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则其正乱之成法也。先王之时,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奸人之为祸于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使其知有犯于此者必刑之而无赦,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所以防其芽蘖者,岂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附也)万民之罪,墨(墨刻颡而涅之)罪五百,劓(割其鼻)罪五百,宫(丈夫割势,女子幽闭)罪五百,刖(截其足)罪五百,杀(死也)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于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丽民之罪,司寇断狱弊讼则诏之,处其所应否,或轻或重,咸听其所附丽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郑玄曰:“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

    吴澂曰:“约,言语之约束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也,民约谓征税迁移及仇仇既和之类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爵赏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臣按:有约以结其信,有剂以固其约,谓之约剂则约而有其剂也。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为之约剂,付司约掌之而属于秋官焉。先为之约剂,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约者则考其券书以治之,亦犹后世之格式也。

    禁杀戮(官名),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玄曰:“掌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司犹察此四者,告于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吴澂曰:“攘狱,谓罪人之劫狱者。遏讼,止遏民讼也。”

    臣按:人君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养以全其生,彼其相斩、相杀、相戮及伤人见血而不以告,则必杀伤人者之强众而被杀伤者之寡弱也,与夫狱已具而攘夺之、讼将兴而遏止之,则民之情将郁而不伸,下之恶将长而益炽,国之法将格而不行。苟不设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则以告之于其长,则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诉,强众者稔恶而不悛,气久郁则无聊,力不敌则舍死,而乱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矫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郑玄曰:“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者,以力强得正也。”

    吴澂曰:“禁,止也。乱谓悖于人伦,暴谓敢作威怒,力正谓胁众从己、以邪为正也,矫诬谓矫曲为直、诬善为恶以冒犯禁也。”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书,凡秋官司寇所设之官属、所掌之刑禁,凡所当禁约施行者,即后世法律之条件也。说者谓秋官自禁杀戮至修闾氏八官皆几防盗贼奸轨者,较之今律,斩杀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狱即今之劫囚律、遏讼即今之告状不受律,姑举一二,余可以类推矣,兹不备载云。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禬(刖足也)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死刑)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蔡沈曰:“三千,总计之也。《周礼》司刑所掌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刑虽增旧,然轻罪比旧为多而重罪比旧为减也。比,附也。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乱辞,辞之不可听者。不行,旧有是法而今不行者。戒其无差误于僭乱之辞,弗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详明法意而审克之也。”

    吕祖谦曰:“墨劓所增皆轻刑,宫所损二百、大辟所损三百皆重刑也,禬无增损,居轻重之间者也。轻罪则多于前,重罪则损于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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