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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也。臣按:司马氏谓此礼今难行,但于拜时母起立可也。

    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将责四者之行于人,其礼可不重与?

    吕大临曰:“所谓成人者,非谓四体肤革异于童稚也,必知人伦之备焉,亲亲、贵贵、长长不失其序之谓备,此所以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之礼行,孝弟忠顺之行立也。”

    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臣按:司马氏谓今人少家庙,但冠于外厅、笄于中堂可也。

    《家语》:孟懿子曰:“始冠必加缁布之冠,何也?”孔子曰:“示不忘古也。”

    臣按:程氏言,今行冠礼若制古服而冠,冠了又不常服,却是伪也,必须用今时之服。夫古礼始加缁布冠,冠毕而敝之,亦是常时不用之服,岂是伪哉?今家礼始加深衣、幅巾,亦是不忘古之意。

    司马光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责成人之礼,盖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来人情轻薄,过十岁而总角者少矣,彼责以四者之行,岂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长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自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然后冠之其亦可也。”

    臣按:此人家男子加冠之礼。《曲礼》曰:女子许嫁,笄而字。《内则》曰:十有五年而笄。

    《杂记》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也。妇人执其礼,燕则鬈首。

    孔颖达曰:“燕则鬈首者,谓既笄之后,寻常在家燕居则复去笄而分发为浚紒也。此为未许嫁,故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

    贺玚曰:“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而女宾以醴礼之也。未许而笄,则妇人礼之,无女宾,不备礼也。”

    臣按:此人家女子加笄之礼,详见朱氏《家礼》,有女笄者按而行之。(以上人家冠笄之礼)

    《诗序》曰:《摽有梅》,男女及时也。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男女得以及时也。

    陈傅良曰:“男女及时之说,圣人之虑天下也。血气既壮难尽自检,情窦既开奚顾礼义?故昏欲及时者所以全节行于未破之日,学欲及时者所以全智虑于未分之时。”

    《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谓媒氏往来)不相知名(谓男女之名),非受币不交(交接)不亲(亲近),故日月以告君,齐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郑玄曰:“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重别有礼乃相缠固。”

    戴溪曰:“上以告之人君,幽以告诸鬼神,明以质诸乡党亲戚,上下幽明咸与闻之,礼莫重于有别,知之者众则其别厚矣。”

    《内则》曰: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方悫曰:“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阴以少为美,阳以壮为强故也。聘言由此而问彼,奔言自此而趋彼。”

    《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是以昏礼纳采(纳雁以为采择之礼)、问名(问女之生母名氏)、纳吉(得吉卜而纳之)、纳征(又谓之纳币者纳币以为昏姻之证也)、请期(昏姻日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吴澂曰:“昏礼先有行言之媒,女家许乃纳采,谓男家纳礼听女家采择,择而可乃问女名,将以女之名归而卜其吉与否,卜而吉乃报女家曰纳吉,纳吉后纳币而女家受之,自此乃请期亲迎而成昏也。”

    臣按:古语云“六礼不备,贞女不行”,古人所以敬慎重正于昏礼如此,敬则不敢,慎则不忽,重则必致其隆,正则不流于僻。所以然者,盖欲以之上奉宗庙、下继后世,然亦使其知夫妇之伦乃纲常之大道,男不敢忽其妇,女不敢狎其夫,必相与偕老而不轻相背弃也。

    《周礼》:大司徒以十有二荒政聚万民,十曰多昏。

    刘彝曰:“夫妇之礼虽不可不谨于始,然民有细微贫弱者,或困于凶荒,必待礼而后昏则男女之失时者多,无室家之养,圣人伤之,宁邦典之或违而不忍失其昏嫁之时也,故有荒政多昏之礼,所以使之相依以为生,而又有以育人民也。《诗》不云乎,‘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苟无子育兆庶之心,其能若此哉?此则《周礼》之意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因其别而合之),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嫁子聚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纯色之帛。五两,十端也。富者无过,贫者亦可以及,礼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谓之无过者,禁止之辞也,盖虑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故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际往往论财,羔酒之外索取银钱,谓之财礼,乃至民间聘定,动逾数年而不能备数,以至昏姻失时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有司不能举行,宜时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时,是亦蕃民生、厚风俗之一端也。

    《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庙门)、兄弟不出阙门(两观),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诸母般(囊也,盛物以备舅姑之用)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

    臣按:女妇以顺从为德,故女子之嫁人,父母醮之,必欲其从舅姑之言,至其诸母不复有戒言,惟丁宁致祝,欲其从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时,女子在家,父母既随时因事而教戒之矣,及其适人也则又申戒之焉,是以闺门雍穆而家道以成,教之有素然也。

    汉王吉上疏曰:“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马光曰:“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臣按:司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而聘定亦不可太蚤,朝廷宜定为中制以为禁令,是亦可以厚风俗、息争讼。

    匡衡曰:“妃匹之际,生民之始、万福之原,昏姻之礼正,然后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今令文(谓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并听昏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医经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气溢,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并听昏嫁,臣窃以为十三亦为太早,宜定制男女十岁以上方许聘定,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许嫁娶,而男女之年齿亦必略相当,男可长于女,女不可过长于男。自昔浙东有溺女之风,男子往往三四十岁而无妻,甚有终身不识女色者,遇有嫠居,聚徒争夺、告讦成风,多致破家。川蜀民风,男仅数龄即娶倍长之女。此皆风俗之不雅者,诸如此类皆宜行禁革,非独可止争讼,是乃厚人伦、美风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绝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礼)

    《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与姜氏如齐,申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吕大圭曰:“古人制礼,尺寸不敢逾、毫厘不敢越者,夫岂强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节为尚哉?经国家定祸乱而杜未然也,《泉水》载卫女思归而不可得,《载驰》许穆夫人欲归唁其兄而义不可,夫人之适其国,父母在则有归宁,既终则大夫行聘问而已,古人制礼也严矣,违此未有不败。”

    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为夫所出)曰来归。

    孔颖达曰:“归宁者,女子既嫁,有时来归问父母之宁否,父母没则使卿归问兄弟也。嫁谓之归而宁谓之来,见绝而出则以来归为辞,来而不反也。”

    《穀梁》:礼,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明从外至,反谓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于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根本所自出,固不可不归宁,但父母已没则不可尔,然于其兄弟嫂侄之间乌可恝然无情哉?室迩则朝去夕归,道远则遣人问遗,是亦礼之近人情者也。

    《诗序》:《泉水》,卫女思归也。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是诗以自见也。曰:毖彼泉水,亦流于淇。有怀于卫,靡日不思。娈彼诸姬,聊与之谋。

    朱熹曰:“卫女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此诗。言毖然之泉,水亦流于淇矣,我之有怀于卫,则亦无日而不思矣,是以即诸姬而谋为归卫之计也。”

    朱善曰:“礼缘人情而为之也,夫既曰缘人情而为之,则父母其本根也,兄弟其同气也,皆人情之不可忘者,而何为不可以宁兄弟也?曰人情有出于天理之公者,有出于人欲之私者,圣人制礼将以全夫天理之正而节其人欲之流也。据礼,女子已嫁而反,兄弟不与同席而坐、不与同器而食,所以厚别也,则闺门之内所可与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没而归宁,则谁与同坐,谁与共食而孰为之主乎?圣人于此宁以义断恩,不以恩揜义,故制为父母终不得归宁之礼,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欲也,以此为防犹有禽兽其行如齐襄、鲁桓夫人之所为者,然后知圣人制礼真可谓万世无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归宁,古有是礼,然父母终而无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揆之于人情似亦无害。(以上女子归宁之礼)

    以上家乡之礼(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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