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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榷之课

    《周礼》:太宰九赋,其七曰关市之赋(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大府掌九赋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

    廛人,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

    王安石曰:“关市,商旅所会。共王膳服者,百物珍异于此乎在故也。夫以关市待王之膳服,凶荒札丧,关市无征,而王于是时亦不举而素服也。”

    陈傅良曰:“王之膳服仅取具于关市,古者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其税入视他至薄也、不常获也。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经费之九一,又取其至薄不常获者如是足矣,而司市又严为国君、夫人、世子、命夫妇过市之法,苟有过用于上则大臣尽规,苟有过取于下则有司守法,而后人主常立于无过之地,此又先王之深意。”

    臣按:成周盛时,关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非若后世以之供凡国用也。王之膳服,关市之所有王则用焉,不出关市之外而别有所求,是以当时之君所以为衣食者皆与民同,非若后世巧为制造,一服之费至用百夫之衣,一味之费至用百人之食也。

    司关(关谓境上之门)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自外入者通之门与市,自内出者通之门与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征谓税而正之,廛谓舍而禁之),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设入)、罚其人,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傅出之,国凶(荒年)札(疾疫死亡)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察也)。

    臣按:关市有征税始此。我朝每府立税课司,州县各立为局,设官以征商税,凡商贾欲赍货贿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是即《周礼》节傅之遗制也。盖节以验其物,傅以书其数也。

    《王制》:“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朱熹曰:“廛,市宅也。市廛而不征,谓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赋,如今质赁铺面相似,更不征其所货之物。关谓道路之关,市谓都邑之市。讥,察也;征,税也。关市之吏,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

    孟子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讥而不征。”又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

    张载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

    臣按:古者于众途所会之地则立关以限其出入,于庶民所聚之地则立市以通其有无,所以兼济之而足其用度。凡若此者无非以利民而已,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

    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朱熹曰:“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孟子释龙断之说如此。治之,谓治其争讼。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谓罔罗取之也。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税,后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臣按:孟子此言可见古人立为关市之本意,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之也。匹夫而私登龙断以罔利,既得此而又望彼,尚为士人之所贱,彼读圣贤书、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乃亦为贱丈夫之所为,其贻讥于天下后世而为人之贱也宜矣。后世君子以道事君者,尚其鉴诸。

    汉高祖时,凡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经费。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叶梦得曰:“高祖禁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绮纻、罽(毛布也)、操兵乘骑马,其后又禁毋得为吏与名田,凡民一等,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敦本抑末,亦后世所不能行也。”

    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贾。

    马廷鸾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后,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于此,然则府库之积其可恃哉。”臣按:后世税商贾车船令出算始此。

    宋太祖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改更增及创收。

    陈傅良曰:“太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取旨行下。”太宗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哲宗元祐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有力胜税,权蠲之。

    苏轼曰:“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贵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废,窃为圣世病之。”

    臣按: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我朝制税课司局,不许税五谷及书籍纸札,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王者之政、仁人之心也。(以上征商)

    《酒诰》: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

    蔡沈曰:“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恶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书诰教之云。”

    乃穆(敬也)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戒谨)庶邦庶士越少正(官之副贰)御事朝夕曰:“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

    蔡沈曰:“文王朝夕敕戒之曰:惟祭祀则用此酒。天始令民作酒者,为大祭祀而已。”

    文王诰教小子(少子之称)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职业者),无(毋同)彝(常也)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

    蔡沈曰:“小子血气未定,尤易纵酒丧德,故文王专诰教之,毋常于酒,其饮惟于祭祀之时,然亦必以德将之,无至于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达,求诸阴之义也。后以其能养阳也,故用之以奉亲养老,又以其能合欢也,故用之于冠昏宾客,然曰宾主百拜而酒三行,又曰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未尝过也。自禹饮仪狄之酒而疏之,宁不谓之太甚,已而亡国之君、败家之子接踵于后世,何莫由斯,然则文王之教不惟当明于妹邦,家写一通犹恐覆车之不戒也。”噫,兹言也,凡酒之为酒,所以为用及其所以为害皆具于此矣,有国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失也)。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未定辞)杀。”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为一国之视效者,可不谨于酒乎?故曰矧汝刚制于酒,刚果用力以制之也。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苏轼有言:“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严刑重赏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由苏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国家有所兴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礼》: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谓材食曲蘗之类),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设官以掌酒,凡以为祭祀、养老、奉宾而已,非以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为五齐(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缇、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庙、社稷诸神,皆有五齐三酒。

    萍氏(比其浮于水上)掌国之水禁,几酒(察非时饮者)、谨酒(使民节用酒)。

    臣按:几酒则于饮酒微察其不节,即《酒诰》所谓“德将无醉”,以文王几酒而庶国之饮酒者皆有节也;谨酒则于用酒谨制其无度,即《酒诰》所谓“越庶国,饮惟祀”者,以文王谨酒而庶国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呜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为物,起风波于尊罍之中,其沈溺乎人殆有甚于水焉。《周礼》设官以萍人掌国之水禁,而并付之以几酒、谨酒之权,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设官以几谨乎酒,又作诰以示戒乎人,其后子孙乃至于沈酒淫浚而天下化之,以底于乱亡,酒之沈溺于人也如此。吁,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宪市之禁令,禁其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属;萍氏,刑官之属。成周既设刑官以几察其饮酒之人,然其所饮者多在市肆之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严,乃至于搏而戮之。呜呼,古之圣王岂欲以是而禁绝人之饮食哉?盖民不食五谷则死,而酒之为酒,无之不至伤生,有之或至于致疾而乱性禁之诚,是也后世不徒不禁酿,而又设为楼馆于市肆中以诱致其饮以罔利,此岂圣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觞诸侯于范台,酒酣请鲁君举觞,鲁君兴,避席择言曰:“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孟子曰:“禹恶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则酒乃亡国之物,而汉武帝顾用之以为兴国之利。噫,此圣狂之所以分欤。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文帝即位,赐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愊。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谷。”

    臣按:愊之为言布也,王者德布于天下而合聚饮食以为愊。自古以来皆有酒禁,而汉法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而又屡诏戒为酒醪以靡谷,民之得饮也盖鲜矣,故于时和岁丰或赐愊焉。夫禁其酿所以为义,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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