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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乘木”,泽载木也。“舟虚”者,外实中虚,有刳木为舟之象焉。舟之利于涉以中虚,而非外之实以为之闲,则不能成中虚之用。惟四阳在外,左右相均而无隙,故中得以有其虚而受物之载,以经险而利于行。二、五能函二阴,故二阴虚以受感而不窒,亦以明二、五刚中之德,足以致阴之孚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天”谓阳也。阳孚之以利物贞固之德,故阴应之。诚者天之道,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兑》为言说,以详论而酌其当;《巽》风和缓,以俟议之平允。《巽》命以施泽于下,宽道也。然缓之以详议,使无冤而已,非纵有罪以亏法也。缓之,议之,信诸心而后杀之,则虽死不怨矣。《大象》之言刑狱者五,圣人慎罚之情至矣,学《易》者可不谨哉!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虞”,度也,安也。阴之连类以居于内,非初所可遽感者。初潜处于下,内度之己,惟守其刚正,以与二相孚而安,故吉。“他”,谓四。“燕”,亦安也。言虽有相应之四,亦非其所安,而独与二合德也。《中孚》以纯而不杂为美,然惟初静处而无欲感之情,则吉;上已亢而不相感,则又过矣。初承二而上乘五,故初孚二,而上不能孚五。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虽无感阴之情,而亦无乖违之志,审度以求安,而听二之来感;不求速合者,不至于离,故吉。

    九二,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和,胡卧反。靡与縻通,忙皮反。好,去声。

    “鹤”,高洁之鸟,阳之象也。“阴”,林荫之下。二虽居中,而在下卦,故为阴。“子”,谓初九。两俱阳,而初承二,故为“子”。“好爵”,相好之爵,谓六三与二相比,而奉二为主以尊贵之,“吾”,二自谓,“尔”,谓初也。“靡”,系属之也。二刚中,而欲以诚感六三,联为《兑》体,以相和好,得同道之初九与相倡和,乃劝之偕和于三,以縻系而联属之,使相孚化。盖惟其为鹤之鸣,故能下合乎初而上感乎三,不然,初之不轻燕,三之无定情,岂易孚者乎!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以诚感者,故以诚应。但释初之和,不释三之靡,三柔易感而初刚难燕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阴之为性,虽同类而必疑。四与三比,本无相敌之情,而三为躁进之爻,与四异体而不亲,见为敌也,甫相得而即相猜。“鼓”,进而攻之;四不与竞,乃“罢”。既诎于四而不得进,则“泣”。已而为二、五之刚,以正相感,则抑洽比于四,而悦以“歌”。无恒之情不易孚,殆豚鱼耳。而终为刚中所縻系而保其信,无恒者且孚焉。九二之德盛矣哉!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柔居刚位,躁而不宁,无定情而不易感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月以受日之施为明,阴阳相感之正者也。六四承五之孚而顺受之,柔得其位,“月几望”之象。阴为阳所孚,至矣。两马为“匹”,谓四匹三也。阴党盛则与阳亢。四柔退而不与三同其躁忌,“马匹亡”矣。阴孚于内,《中孚》之道也。与三异尚,疑于有咎,而正以消三之猜很,使久而自化,复何咎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类”,谓三;“上”,谓上孚于五。绝三以孚于五,破小群而惇大信,感应之正,故无咎。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五刚中居尊,可以为上之主,而孚于同,以感于异者也。虽上亢而不受其孚,而五之诚信已至,足以挛系乎四而使之安,故无咎。三、四非乘权之中位,阴之情岂能晏然处之而不争哉?二靡之,五挛之,乃以感异类而说以巽。乃二得初之承,而五不能平上之亢,则二易而五难。孚异尚易,而孚同愈难。伊川不能得之于苏氏,赵鼎不能得之于张浚,亦自处于无咎而可尔。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惟其位之正当,故上不能不与之孚,而四有“挛如”之固结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鸡曰“翰音”,以其鸣有信也。上九刚德,非无信者。然亢而居高,自信而不下比于五,以孚于阴,则不自量其刚之不中,尚小信而抗志绝物。鸡之高飞,能几何哉?以其刚而不靡也,可谓之贞。然亦匹夫匹妇之谅尔,凶必及之。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飞甫起而即坠矣。远于阴则不足以孚,又不能下顺乎五,是绝物也。一试而颠越,所必然矣。

    小过  艮下震上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遗,唯季反。

    二、五者,中位而为卦之主也。《小过》之卦画,阴皆据之,又得初,上二阴以为羽翼,而以三、四进退危疑之地,处阳而锢之于内,阴之逾其涯量者甚矣,故曰《小过》。乃过之为辞,非恶也,非罪也,则与《否》《剥》之消阳者异。盖阳虽势微失中,而犹处乎内,未尝如《剥》之削而孤,《否》之摈而之外也。柔得中,未尝溢也;自上覆之,自下承之,将谓护阳而保之,而势极于盛,遂轶其常度,非其罪也,故可以亨。阳在内,而阴函之,以柔道行焉,亦可以利物而不失其正。然阴之为道,柔弱曲谨,而不能胜大任,故可小而不可大。

    乃圣人于此,寓扶阳抑阴之深意,故申之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也,“宜下”则“大吉”也。鸟飞则翼竦上而躯垂下,翼凭虚而躯载实,翼载躯以飞,躯其本也。四阴,两翼之象;三、四,其躯也。“遗之音”者,躯之能事也。阳体灵而用达于远。“音”者,鸟之灵而以宣其意者也。音下则声闻于人间,上则无闻焉。鸟翼竦而上,音与俱上,躯睥睨而视下,音与俱下。“不宜上”者,躯为翼用也,阴恃其过以挟阳而上也。“宜下”者,翼随躯降也,阳虽不及,能敛阴以趋乎实也。三、四虽失中而处内,一止一动,皆其所主,阴虽过,可使戢其飞扬之志,以顺刚而行,则大吉矣。夫失中之刚,岂能遽戢阴之拚飞哉!而圣人曰:“阳固有可借之资,犹有可为之时,小虽过,何尝不可大吉乎!”人欲行,不足以害天,则好货、好色而可以王。君子存,犹足以制小人,故汲黯在廷而淮南惮,裴度得用而承宗服。“大吉”者,终在阳而不在阴,阴之过未足以为阳忧也。呜呼!此圣人扶抑阴阳之微权也。抑惟阴非固恶,阳犹足以大吉,而异于《否》《剥》之必凶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夫阴固不足以匹阳之德,然亦孰非造化必有之实,太和固有之撰,可以通万物之志,与之利而得其定体之正哉!时而乘权,则秋冬有敷荣之草木,阴雨有中节之正候,不妨于过,而未尝不亨以利贞也,惟其时而已矣。含阳于内,载之以行,则当过之时而道存焉,可有此三德,特不足者元尔。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柔可以胜小,而大事非刚不能任。失位不中,虽刚不能有为矣。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三、四象鸟躯,四阴在旁,其翼也。躯从翼以上,阳为阴所挟而从之往,阴亢而不顺阳,逆也,初、上以之,翼从躯以下,阴不挟阳而从阳,阳居内以制外,顺也,二、五比于三、四以之。然九三有“或戕之凶”,以九三妄动,不能居重以御轻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行,下孟反。

    雷在山上,不能击动地中,而上入乎空,则阴气凝聚而盛矣。《小过》,阴之过也。阳亢阴恭,阳乐阴哀,阳丰阴俭。君子之道有过用夫阴者,惟此三者耳。不溺于怠惰,不靡于嗜欲,不流于惨杀,则皆阳以胜阴而不使过也。

    初六,飞鸟以凶。

    初、上在外,张翼欲飞之象。阴盛而偕二、五以翔,逆理而行,害及天下,故凶。“以”者,谓以飞,故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明非飞鸟之凶,而遇之者凶也。妻挟夫,臣挟君,夷狄挟中国,不可复制,示占者宜早为之防。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五、上以阴居天位,有鬼神之道焉,故为“祖”“妣”。上,祖也;五,妣也。“过其祖”,六二柔当位得中,较上为胜。与五同道,“遇其妣”也。阳为君,阴为臣。二非刚中,于君道为“不及”,而柔顺当位,于臣道为得,“遇其臣”也。《小过》以阴过为咎,惟二以柔自靖,为可以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臣不可以君道自居,安于不及而柔顺,则当过之世而无咎。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阴过则阳不及矣,故曰“弗过”。以其不能过也,而为二阴所迫,乃欲防而止之,志大而力不足,阴受其止,从而戕之矣。苌弘之所以死于晋也。言“或”者,二柔顺而初逆,祸自远发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道不足而志可矜,故重为之叹。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 句 ,勿用 句 ,永贞。

    当阴过于盛之世,阳宜尽处于内以待其定。三刚而躁进,以与阴相持,故或戕之。四以刚居柔,守正而不争,故无咎。以其不能过也,而上承六五以与之遇,庶几抚之使顺。然五且居尊拥盛,而未即合,则往且危而不容不戒,能戒则免于危矣。戒而后免于危,抑岂可以轻试图功乎!“勿用”焉,乃以永保其正。盖求胜不能,求合不易,自守以免咎,处于不足之势者,其道然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阳失其位而屈于阴下,不得已而遇,非其情也。阴已过而不相下,虽与之遇,交终不固,故惟勿用为正。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以阴暗居天位,凝而不散,四虽欲与遇,终不可得而和也。阴阳和则雨,阴亢而不受交于阳,云虽密,不能雨也。四近尊位,其象为三公。六五据位深处,在穴之象。四欲遇五而不能得,如弋本以射飞鸟,而施之于穴,固不能入,盖终无如之何也。阴邪盛而志士徒劳,故为四重叹之。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阴已据上位,任其蔽塞重昏而无如之何。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离”,丽也,当也。水旱曰“灾”,薄蚀曰“眚”。“弗遇”,终绝阳而不相下也。“过之”,势已过而又自骄亢以求胜也。此则鸟飞而上,逆之极也。遇之者,其凶甚矣,“是谓灾眚”,言其为害之遍,自天降灾,无可避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翱翔天位之上,肆志以逞,故害及天下。

    既济  离下坎上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既”者,已然之迹也。“济”者,成也;如人涉水,已涉而事已成也。《周易》《乾》《坤》并建,以统全《易》,阴阳之至足,健顺之至纯,太极本然之体也,而用行乎其间矣。《乾》以易而知险,《坤》以简而知阻,阴阳不杂,自 缊以成化;天下之物,天下之事,天下之情,得失吉凶,赅而存焉,而不忧物变事机之或轶乎其外。乃就一时一事而言之,大化无心,而听其适然之遇。遇之适然者,在天皆可成象,在地皆可成形,在物皆有其理,在人皆有其情,多寡盈虚,进退衰王迭相乘而卦象以昭,物理以定。故自《屯》《蒙》以降,错之综之,物之所必有也,占之所必遇也。君子观象以达化,而学术、事功、出处,所可得而学也。然而造化之妙,以不测为神,阴阳之用,以杂而不杂乎纯者为正。故象虽诡异,而道以不限于方所者,为无穷之大用。其曰“一阴一阳之谓道”者,阴阳十二皆备,惟其所用之谓也。非一阴而即间以一阳,一阳而即杂以一阴,一受其成型,终古而不易之谓也。经之纬之,升之降之,合之离之,而阴阳之不以相间相杂,画井分疆,为已然之成迹,则《乾》《坤》易简之至德,固非人事排比位置之所能与矣。

    以化象言之,《乾》《坤》六子之性情功效,所殊异而交争者,莫水火若也。乃当二仪函五行以 缊于两间,则固不可以迹求,不可以情辨,不可以用分,不可以名纪。迨其已成,而水与火遂判为两物而不相得,然其中自有互相入而不相害之精理存焉。其终也,火息水暵,而仍归于太和。若其一炎一寒,一润一燥,一上一下者,皆形而下之器,滞于用而将消者也。繇此言之,则《既济》《未济》为人事已谢之陈迹,而非《乾》元乘龙,《坤》元行地之变化,明矣。自不知道者言之,则曰“爻有奇耦之定位”,而刚柔各当其位,贞 各奠其中,初与四,二与五,上与三,各应以正,《乾》《坤》之变化,至此而大定,而不知此有形之刚柔同异,不足与于不测之神也。

    且夫一阴也而即授以一阳,一阳也而即授以一阴,志无定主,道无适从,执中而无权,贤奸各据其安,理欲交战于内,生杀不适有常,以诡合于情事之苟安而谢其愆,以迹相倡和而情相乖忤,杂而不伦,主辅体用之不立,以斯为道,天可以人之智能限之,人可以己之成法处之,而恶能不终乎乱哉!无已,则阴之怀土而自私者,与阳分权而利得其所,以行焉而自遂,则“亨”者,“小”之亨焉尔,若阳则固不利,有此相参相伍之阴柔与之相应也。故虽当位以正应,而非阳刚保泰持盈之福。故《既济》者,阴之济也;《未济》者,阴之未济也。阳不以《既济》居成功,不以《未济》求必济,《彖》与《爻》皆主阴而言。二卦皆小人之道,衰世之象也。

    阴乘阳而上,以踞于至高之位,则为《既济》。阴处阳下,阳利其行而不安,则为《未济》。刚居刚,柔居柔,任其情之所安而据以不迁,阳昵阴而阴感阳,以为交应,则为《既济》。刚柔相剂,易位以求通,则相应而固相合之道,则为《未济》。故曰:“济者,成也。”成乎得者恒于斯;成乎失者恒于斯;其得也,失也;其未尽得也,犹未尽失也。故《未济》之爻,贤于《既济》也。

    《既济》者,天无其化,人无其事,物无其理。天之化,人之事,物之理,虽杂而必有纯也。至杂而不纯,惟大乱之世,无恒之小人以仇其意欲,故所亨者惟小也,阴无不乘刚而出其上也,夫六位之分刚分柔,岂非义之必合而为阴阳之正哉?故可谓之“利贞”;而要未闻刚以居刚,柔以居柔,情不相得,势不相下者之可久居也。“初吉”者,如涉者之乍登于涯,自幸其济,而不恤前途之险阻。贞邪互相持以不相下,其为大乱之道,岂顾问哉!故曰:“亨小利贞,初吉终乱。”乱非待《既济》之后,当其求济,而乱已萌生矣。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

    《本义》云:“济下脱小字。”然不必言小,而下句申明之,自通。《既济》之亨,惟小者亨耳。阴阳各当其位,贞邪各快其志,而相应不相制,则阴之得志可知。

    “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

    以常理言之,则利贞。

    “初吉”,柔得中也。

    六二柔当位得中,尚安于其分而不淫。

    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刚柔各止其所,以相杂而不相治。刚已刚而刚道穷,柔已柔而柔道亦穷;惟其情之所安,势之所便,各逞其志欲,而大乱成矣。非之无举,刺之无刺,涂饰耳目,而执中无权,谓之乱德。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

    水在火上,其中必有载水而间火者,所以防水之下注而灭火,君子有中道,以豫为调变之防,如火可上达其气于水,以成燮熟之用,而止争相轧灭之患,盖以载之之道济之也。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

    二欲升,而初以阳刚静镇于下,制之不行,“曳其轮”也。初曳之,则二之尾濡而不得济,故虽为柔所乘而无咎,此奖阳以制阴之辞也。言“濡尾”者,于《未济》见之,谓狐也。取象于狐者;狐,阴邪之兽,性多疑,而妖媚以与人相乱。阴杂于阳之中则疑;与阳杂处而交应,故能媚,贱阴之辞也。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阴岂可使之济哉!制之不行,君子之义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 丧,息浪反。

    “茀”,车蔽也。二阴柔居中为“妇”。妇人之车有茀,所以蔽容貌而全其幽贞。六二杂于二阳之中,而欲上行以济,无所敬忌,“丧其茀”,则近于乱矣。特以居中而为《离》明之主,志本光贞,故但戒以勿亟于驰逐,则七日自得,终足以知耻而远嫌。言“七日”者,六位已穷之后,乱定而志白也。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当位则居中而合乎道,故虽处杂乱,而可终保其贞。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高宗当商道中衰,治乱相半,贞邪相干之时,而奋发中兴,以嘉靖殷邦。九三处明之终,而介于险,以刚居刚,而为进爻,故取象焉。伐鬼方,《诗》所谓“奋伐荆楚”也。楚人尚鬼,故曰“鬼方”。阳之间于阴也,始而相制,制之不已则相攻。三处二阴之中,阴欲济而阳制之不得,故有征伐之事。前临《坎》险,《诗》所谓“冞入其阻”也。险不易击,故三年而后克。“小人”谓上六,濡首之小人也,与三相应,嫌于相用。功成之后,息劳而骄,则小人易以仇其狐媚,故戒之以“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前阻于险,后复无阳刚以为之援,孤军犯难,力已惫矣。水将下渗而息火,甚可畏也,尚可容小人之相惑乱乎!

    六四, 有衣袽,终日戒。 ,女朱反。

    “ ”,程子以为当作“濡”,沾泾也。“袽”,敝絮。四居《坎》体之下,有渗漏沾濡之象。“衣袽”,以塞漏者。以柔居柔,虽有欲济之心,而不敢决于轻进,既有衣袽,而犹“终日戒”,畏谨之至。不言无咎,而自不至乱可知。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柔退而处二阳之间,进则恐五之不受,退则虑三之见攻,畏谨自持,以视无忌惮之小人,远矣。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 祭,实受其福。

    九五介二阴之间,刚中得位,阴所求也。《坎》之位正北,北以东为上,西为下,上六其“东邻”,六四其“西邻”也。阴欲济而惮于五之尊严,故皆仰求其相济。四慎而居约,薄祭之象。上盈而僭,太牢之祀也。五择于二者,当以下比乎四为宜。祭而神享之曰“福”。受四之享,于道斯得。东邻汰而濡首,礼虽隆而诚不属,绝之可尔。五虽刚中,而贞妄杂进,故戒之使知取舍焉。朱子谓此为文王与纣之事。文王方服侍殷而称邻,又以受福自矜,文王之至德,周公其忍重诬之乎!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 祭”,夏祀。“时”者,俭而有节之谓。“吉大来”者,锡福于四,人神交绥。四之慎于济,吉道也,乃于四不言吉,而于此言之,四之畏谨,无徼福之心也。

    上六,濡其首,厉。

    阴亢居上,恃得位得应而猛于济,水淹其顶而不恤,危矣哉!阴之亨至此而极,阴之乱至此而不可弭矣。阴阳相杂,各安其所,而变化之道穷。过此而无可为者,则惟挠乱以成乎《未济》;阴阳向背十二位,自然之理数也。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天下无有各据其所安之位,相杂相合而可久者。“濡其首”,则耳无所闻,目无所见,不知物变之至,阴且消,而阳亦失其位矣。

    未济  坎下离上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未济”,阴未济也。阴起于初,进于三,跻于五,俱失其位,为阳所覆,而不得达于上,故未济也。以《离》《坎》言之,火炎上,而已上则散;水流下,而已下则涸,各遂其情而不相为用,则火与水皆不足以成化,亦未济也。

    阴未济而阳上达,阴不能掩,乃不言阳之济,而言阴未济;三阴失位,三阳亦失,抑不言阳未济,而但言阴。盖阳气之流行,上穷碧霄,下彻黄垆,无往而非其体之所在,无往而非其用之所行,天包地外,亦入地中,升降出入,行焉而皆得,化焉而皆成,故曰:“时乘六龙以御天。”若阴之升而成功于两间,非阳袭其内以震起之,则凝滞而不足以资变蕃之生。阳覆于上,不为鼓荡以升,而阴不济矣。故《既济》《未济》,皆以阴道之成毁言,而阳不与焉。

    “亨”者,阴之亨也。阴得中,而丽乎刚以为明,故亨。既亨矣,而又云“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者,得位而居则亨,欲行焉则无利也。《未济》三阳皆失位矣,阴阳相间而阳道穷,然而阳失位而阴亦不得,则阴之不利未足以为病。故拟之小狐之濡尾,若有幸辞焉。狐者,淫惑之兽也,杂处以交乎人,而更利于济,则为人道之患。故于其丽于明也,则迪之以君子之道而许其亨,于其弱而无力,狂而妄逞,则明告以凶吝而止其慝。《易》之所以曲为裁成也。

    呜乎!《既济》《未济》之世,难矣哉!非人事之有此也,理数然也。天下岂有旦善而夕恶,左君子而右小人者哉!亦岂有刑与赏相参以成治,欲与理相错以成德者哉!《既济》之世,已成乎杂糅之局,而据为得,《未济》之世,未成其各得之利,而犹有所忧疑,则《未济》愈矣。小狐濡尾而无攸利,未始非阳之利也。《易》以二卦终,则以见阴阳之交感以成乎杂乱,其变之极,且至于如此,险阻之极至,非《乾》《坤》之易简,莫能知其变而定之以大常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

    六五得中,柔道亨矣。虚中以受阳,乘刚而丽之以明,《未济》之愈于《既济》以此。故《既济》言“亨小”,而《未济》言“亨”。柔道得,则刚志亦行。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

    合三阴而谓之“小狐”,以其乘刚之间而居其位也。“未出中”者,欲上济而止于五,未达乎上也。阳位极于五,阴位极于上。上者,阴之尊位也。“汔”者,将至未至之辞。阴不达上,仅至于五,故为“汔济”。

    “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

    三躁进,五居尊,初乃治于下,不能相继以上,升阴之不利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既济》亦刚柔应,而独于《未济》言之者,《既济》当位,则刚以居刚,柔以居柔,各擅其所利而恣其情之所安,则虽应而志不相下。《未济》不当位,以刚居柔,以柔居刚,刚者不傲,可以受阴而不骄,柔者不靡,可以交阳而不吝,宽猛相剂,刑赏相资,温厉相节,则以感焉而通,故五、上皆言“有孚”,以柔之有刚,刚之有柔也。在他卦则固以当位而应者为亨利,而此二卦异焉。阴阳杂而相间,各有时位之可据,则易以起疑,貌合而情不亲,固异于他卦之纯焉,而无互竞之情也。不当位而应以无疑,故《未济》六爻皆愈于《既济》。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居方”者,随物之性情功效,而处之以其所安,各居其分位,不相紊也。慎于辨,则知之明;慎于居,则处之当矣。火本上,水本下,不相济也。置水火上,以成熟燮之功,而患亦随之,《既济》所以必防,辨之明,而使各居其所,虽未有功,自可无过。盖天下之物,一物自为一物,贞淫美恶,自不相杂。知其异,乃可统其同,而水火之争以息,不可不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柔弱在下,欲济而不能,故有此象。《彖》言“无攸利”者,统三阴而言也。此言“吝”者,为初六一爻言也。初无求利之心,利亦违之,为吝而已。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极”,如《诗》“谁因谁极”之极。初为上二阴所引而欲济,以至于濡,所托非其人,柔而暗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柔欲济,而二以刚中止之,初是以有濡尾之吝。裁阴而不使得志,得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刚不当位,本非正也。居中而不过,以刚处柔,而善其闲勒,则中以得正矣。阴阳之相间,阴起乎下以上进,未易禁其淫溢,而初六卑柔,则犹可禁止。道宜刚断以裁抑之,而又不欲过激。二惟刚柔相剂,而以中道行之,故处于二阴之间,而不为其所忌。奚必大正以相治,而后得为贞乎!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三为进爻,乘险而上进,力弱而志刚,以之行焉,其凶必矣。然而“利涉大川”者,当险难之极,无必全之道。不顾利害而求上承乎刚,宁武子以之。至于此则吉凶非其所谋,无可避之患也。凶而云“利”者,可益见《易》之言利,皆以合义利物为利,而非如《火珠林》之类,以快志而得财,为小人所喻之利也。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位不当而欲上进则必凶。《未济》之位皆不当,独于此言之,以其志可取而穷于时也。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以刚居柔,当阴阳交持之世而不失其正者也,故不当位,本有“悔”而可以“亡”。“震”,动而不宁之谓。居二阴之间,不能宁处,则必有征伐之事。“伐鬼方”,下临《坎》险而治之也。刚柔有节,兴师而不暴,则克之虽难,而功成受赏矣。“大国”,谓主兵者非奉五之命,故赏非天子颁之。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阴之未济,阳志得行,刚柔得宜,不忧阴之凭险以相杂矣。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以柔居刚而履中,未出乎中而不求上进,安其位而知止,故得正以吉,而固无悔。处阴阳交杂之世,独能虚中以丽乎二阳,而著其文明,虽非大人之造,而允为“君子之光”。“君子”者,以位言,则守成而不徼功之令主;以德言,则希圣而不躐等之纯儒。以是而孚于阳,虽用异而志同,阴之以不求济而得吉者也。凡言孚者,皆阴与阴遇,阳与阳合,此及上九独别,以其位言也。《易》之不可为典要,辞亦有之,存乎人之善通耳。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晖”,光之散于虚而遥被于物者。五之有光,二阳发之,故其吉在晖。资阳为德而不自求成,所谓“鲁无君子,斯焉取斯”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上九以刚居柔,故与三相得,而不拒其求济之情,遂相信以交欢,固非咎也。乃阴之为性,不可与耽者也。处阴阳交杂之时,志易以淫。若以居高而无位之故,失其所守,不能如二之“曳轮”,四之下伐,以相裁抑,则将为六三所染而“濡其首”;其有孚也,正其所以失乎“是”也。“是”者,当其可之谓。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以刚节柔,故与三宴好而无损。乃以两俱失位之故,遂相与放逸而淫溺,则自且失节,何以节彼哉!君子虽当时不可为,犹不忘大正之矩,与臣言忠,与子言孝,虽混迹卜肆,自有名教在我之责存于心,柳下惠和而不易其介,无往而非道,亦何至有“濡首”之辱哉!

    《周易内传》卷四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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