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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萍踪寄语最新章节!

    谈了苏联的婚姻制度和家属关系之后,我想接着谈谈性的关系的转变。

    婚姻制度当然也是两性关系的一种方式,我们在前面谈过的苏联婚姻制度里面,已看出婚姻的合理化中最重要的是妇女在事实上能获得和男子完全平等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地位;简单说一句,婚姻制度的改造须以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改造为先决条件,否则尽管在法律条文上说得天花乱坠,在实际上还不过是那么一回事!

    合理的新社会愈益接近之后,婚姻也愈可从各种不必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包括经济的责任),而逐渐转变为两个异性间的完全自由的结合。“完全自由”这四个字的含义,是不必顾虑到一切束缚,而完全以两人间的纯洁的情爱为唯一基础的结合。但是在新社会的力量还未能完全实行儿童公育的时候,婚姻在法律上仍不免存有经济合同的形式。在新社会对此事的倾向虽朝着“自由结合”的方向走,但在目前却须在法律上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不过这弱者一方也只能获得实际生存上的需要,并不能藉此利用几次婚姻的赡养费来享福。像在别国里面——尤其是美国——有些妇女有意嫁给富人,以便离婚时获得巨额的所谓赡养费,几次一来,也成了一个“富女”,可穷奢极欲来瞎干一阵,这在新社会里是不许有的。关于儿童方面的利益,却有些不同,就是和第三者有了什么关系,对第一次关系所遗留的儿童,还是一样地要负责。

    依苏联的法律,不登记的婚姻(就是所谓“同居之爱”,说得不好听些便是“轧姘头”,虽则这个名词在苏联是没有人懂得它的意义),和登记的婚姻既是一样地有法律上的效力,是否有多婚结果的可能性——例如一个男子同时有几个妻子,或一个妻子同时有几个丈夫?这似乎是个问题。这可能性确是有的,但苏联的法律只在登记时不许重婚者——即原有的关系未取消者——登记,此外并没有惩罚重婚者的条文。这是因为明知这种事情不是用法律的强迫所能禁止的。其实在事实上离婚既然只须单方的意思就可成立(不登记的婚姻,离婚时亦可到民事注册局登记,以清手续),原没有重婚的必要——即不必同时再保全原有的婚姻的关系——所以这类事即有亦属例外,并非经常的情形,就记者在苏联见闻所及,仍是以一夫一妻制为经常的情形。

    我记得有一次在莫斯科暑期大学里社会学一课开讨论会时,勒费特教授谈及在苏联的婚姻制度下,无论男女两方,可选择他们最爱的一个对手结合,既然只有“最爱的一个”,所以自然而然地一夫一妻,用不着多婚。我当时提出一个疑问:我说如男女两方所“最爱的”只有“一个”,这理由固然很对;但是如果有一个男子还未遇到“最爱的一个”,却遇到“可爱的两个”,这一个男子可否同时有两个妻?他说此事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明文,倘若他们三个人(一男两女)能有自愿的“措置”(arrangement),而于社会没有妨碍的话,未尝不可,虽然他们觉得这不是很愿有的事情。散会后有几个美国女同学和我开玩笑,问我:“你怎么要想同时有两个?”我说这是假定的例,以便讨论,并回敬她们说:“倘若有两个的可能,你们也同时可有两个,并不吃亏,何必这样着急呢?”这固然是说笑话,不过就普通说,无论任何女子,爱上了一个男子,总不愿这男子同时有几个女子立于她同样的地位,这就在现在的苏联,也还是一样,所以就是有男子要多婚,也还要得到女子的同意,不是他单独的事情;而且即在目前的苏联,男女在经济上已平等,要像在别国里男子可藉金钱的引诱力以吸动女子,服从他的“多婚欲”,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况且在舆论方面他们也反对纵欲,尤且是党人或负有较重要责任的人。反对的理由并不是根据什么道学先生的道德论,是认为大家须聚其精力于社会主义的建设,纵欲的人必致体力疲顿精神涣散,即不能很好地尽他对社会献身的责任,如有这种情形发生,即受舆论的攻击,并受严重的处分。

    以上所说的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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