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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浪中文网 www.zwzl.net,最快更新诡计集成最新章节!

    一起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和被杀的本应是完全对立的立场,任谁都想不到这两者竟然是同一人。毕竟加害人与被害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相容的存在。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会)着眼于这个常识的盲点,发明了各种谜题诡计。

    自从侦探小说这种小说形式发明后,才过了仅仅一百一十年,这段时间世界各国的侦探作家竞相发表谜题诡计的创意,把人能够想出的诡计几乎搜罗殆尽,已经没有任何开发完全崭新诡计的空间。

    我在战后阅读了相当大量的英美侦探小说,一边读一边做谜题诡计的笔记,共搜集了八百余种不同的诡计,在昭和二十八年(1953)秋季的《宝石》杂志撰写成《诡计类别集成》。这篇文章的内容粗略来说,可以分类为罪犯想出的诡计、不可能的罪犯(亦即意外的罪犯)、物理上不可能的犯罪(包含“密室犯罪”或足迹、指纹等等的诡计)、不可能的犯罪时间、意外的凶器与毒物、意外的隐藏人或物的方法等项目。这里我想试着写出这当中的“意外的罪犯”的诡计。

    “一人分饰二角”是“意外的罪犯”中最常使用,也是种类最多的诡计。在我的文章集成中,八百个例子中有一百三十个例子是这种“一人分饰二角”的各种变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个例子,这两种诡计特别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饰二角”的构想,被害人就是罪犯。

    一起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和被杀的本应是完全对立的立场,任谁都想不到这两者竟然是同一人。毕竟加害人与被害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相容的存在。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会)着眼于这个常识的盲点,发明了各种谜题诡计。

    试从我的分类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罪犯”的项目如下:

    (一)罪犯假冒为被害人(又可以细分为犯罪前假冒与犯罪后假冒)47例

    (二)共犯假冒为被害人(有数名罪犯时,这个方法较易执行)4例

    (三)罪犯伪装成被害人之一[数名被害人的情况,使用这个诡计的知名作品有范·达因(S.S.Van Dine)的《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奎因的《Y的悲剧》(The Tragedy of Y)]6例

    (四)罪犯与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9例

    我认为这当中(四)感觉最不可思议。罪犯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这种事可能成立吗?

    这一项分为“窃盗”、“伤害”,以及“杀人”三种情况。首先记录的是“窃盗”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术古董商,把高价的宝石卖给他多年的老客户。一段时间后,这名老客户带来宝石,表示台座有些损坏,要他维修。古董商收下宝石检查后发现,这颗宝石是制作精巧的仿造品。但这位老客户身为堂堂富豪,不可能会拿赝品过来。他这才发现,打从一开始卖出时,就是他一时不察卖出了赝品。这是古董商的大失误。他也想过换成替代品还给对方,但这是非常珍稀的宝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物品。如果直接修理赝品还给对方,要是有一天事迹败露,古董商就信用扫地了。毕竟他是第一流的美术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誉扫地。

    于是古董商心生穷极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从工作室的天窗溜进去,偷走宝石藏在某处。次日早晨通报失窃,警察调查后,因为清楚留有小偷进入的痕迹,就认定为遭窃。古董商向老客户表示歉意,并归还与宝石等值款项的现金。虽然损失了整整一笔宝石的货款,但店家的名声是无法取代的。毕竟这是侦探小说,无法从正面写这件事。从结果反过来铺写,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议的故事。自己偷了自己的东西,亦即被害人与罪犯是同一人。

    而我的旧作就有“伤害”的例子。虽然西洋作品也有例子,但那些故事写得不长,看不出意义,且让我引用自己的作品。这是发生在战前陆军高官宅邸内的事件,某天夜晚,一名小偷进入无人的主人书房。主人年轻的儿子发现小偷,进入漆黑的书房,盗贼朝他开了一枪,就从窗户逃跑了。那发手枪的子弹打中儿子的脚,他身负重伤入院治疗,但成了后天的瘸子。后来在庭院的池底寻获失窃品。

    这起案件其实是儿子的独角戏,他用手帕包住放在书房的贵重金属,从窗户瞄准投入池塘,还为了让失窃更真实,用手枪射击自己的脚。光看这些叙述,我们还是不明白为什么这个儿子要射自己的脚。要是不察觉某件事当然不会明白,那就是他逃避兵役的动机。他的父亲是将军,无法让他蒙混过关。因此他才想出假装被小偷枪击,变成瘸子,借以逃避征兵的好主意。也就是说,被害人和罪犯是同一人。这也是添枝加叶后倒过来写,变成稍有趣味的谜题故事。

    接着是“杀人”的情况。这是杀人者与被杀者为同一人的谜题诡计。虽然会觉得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但把不可能化为可能就是侦探小说的窍门,只要有一丁点儿契机,就能想出各式各样的好主意。这种情况的契机,就是“自杀”这个构想。“自杀”的杀人与被杀者是同一人,所以只要能从这点引出什么就行了。

    一个罹患不治之症,被医生告知死期的人,因为非常痛恨某人,心想反正生命都已经接近死亡,干脆趁早舍命复仇,这种情况就十分符合条件。办法就是先留下许多伪造的线索,假装成他杀其实是自杀,让怀恨的人背上嫌疑。自古以来国内外的侦探小说都经常使用这个诡计。

    在杀人与被杀者为同一人的谜题诡计中,英国有个相当出人意料的范例。在英国的罗马天主教派大主教这个伟大的圣职,有位知名的学问僧侣,名叫罗纳德·诺克斯(Ronald Knox)。此人热爱侦探小说,从以前就写了许多作品。他的长篇代表作《陆桥谋杀案》(The Viaduct Murder)在战前就有日文译本,喜欢侦探小说的人应该都知道诺克斯的大名,而此人的短篇作品中,有一部非常迂回、不可思议的侦探小说。

    故事是一名男子因不治之症被医生宣判死期,等待死亡的痛苦让他饱尝艰辛,然而这名男子是胆小鬼,没办法自杀。既然自己没办法主动死,只好让其他人杀了自己,但是也不可能有志愿者自愿犯下杀人罪。他非得制造出杀了自己的人不可。

    于是,他思考着自己可以杀了某个人,因杀人罪被判死刑最好,实在是拐弯抹角。(话说在前头,这虽然是讽刺小说,但写得并不滑稽。要是像这样从正面来写,总觉得很滑稽,但原作把顺序倒过来,写成第三者视角的故事,因为写得很巧妙,让读者能信服并读下去)于是,他想出一个有点有趣的诡计,意图利用间接的方法杀害陌生男子,结果不仅以未遂告终,警察也一点都不怀疑自己。他认为杀人也不是件易事。

    因此,他制订了更加绕圈子的计划。因为杀别人失败了,那不如自己一人分饰二角,如果成功演出一个自己杀了另一个自己的戏码,就能成为犯罪者了吧。他认为自己杀了另一个自己确实很容易办到。

    他假扮成一个完全虚构的人物,与真正的自己两个人进入没有同席客人的头等车厢。首先让虚构的人物先进去,再掩人耳目从另一个出入口偷偷溜走,变装后以真实自我的身份,再次进入车厢。两次都让车长与男服务员看到个别不同的模样,向他们搭话之类的,让他们以为两位客人进了同一车厢。

    接着,抵达下一站后,只有真正的他从车厢出来,而虚构人物则无处可寻。他营造出列车行进中真正的他杀了虚构的他,在中途的长铁桥上把人扔进河里的假象。车长与男服务员都知道有两名男子搭车。火车到站了,却只有虚构的人物消失,真正的他露出形迹可疑的模样下车,当然会被怀疑。

    他执行了这个奇妙的诡计,正中下怀,如愿以偿被逮捕,审判将判他有罪。然而,他却害怕曾经那样盼望的死刑,又开始希望得救。于是他哭着哀求律师,倾吐真相,靠着律师的力量获判无罪释放,最后从法院回自己家的归程上,他却没能躲过从背后驶来的卡车,被简单至极地碾死了。虽然这是一种讽刺小说,但也是杀人与被杀者同一人的谜题诡计中,极为特殊的一个例子。

    以上是“一人分饰二角”的犯案例子,在我的诡计表“一人分饰二角以外的意外罪犯”的项目中,分为下列十种。

    ①侦探即罪犯②案件的法官、警官、典狱长是罪犯③事件发现者为罪犯④事件的记述者是罪犯⑤无力犯罪的幼儿或老人是罪犯⑥残疾、重病者是罪犯⑦尸体是罪犯⑧人偶是罪犯⑨意外的多数是罪犯⑩动物是罪犯。

    挑出这当中的有趣项目来看,①的侦探即罪犯仍旧是非凡的构想。因为负责案件大显身手的名侦探,其实是真正的罪犯,这种谜题诡计第一次遇到的时候,会让读者为之惊叹,体验到非常的快感。少年时的我曾阅读三津木春影的改编作品,卢布朗的《813》,第一次遇到这个诡计,感到难以形容的有趣。

    勒胡(Gaston Louis Alfred Leroux)的《黄色房间之谜》(Le mystère de la chambre jaune)也是以这个谜题诡计为中心。我较晚读到这篇作品,虽然是第二次遇到,但这篇作品也是格外有趣。侦探即罪犯的诡计只要有人用过一次,后来出现的必定是模仿,因此读者会觉得厌烦“又来了”,尽管如此,还是有相当多知名的作品用了相同的谜题诡计。

    最早的作品是爱伦·坡的《汝即真凶》(Thou Art the Man),虽然不是道地的侦探,但这名从一开始就指导案件侦查的人物,到最后才知道他是真凶,不愧是爱伦·坡。

    接着是英国的詹格威(Israel Zangwill)的长篇作品《弓区之谜》(The Big Bow Mystery)(1891年),比起1901年的《黄色房间之谜》、1910年的《813》都要早得多。詹格威是纯文学家,因此他的构想和文章组织都不错,“侦探即罪犯”与“密室杀人”这两大谜题诡计,都是彻底掌握、书写完善的经典作品。关于这部作品,战后因为我的提倡已有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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