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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诞生地。随着交易所的发展,证券银行也发展起来了。证券银行一方面是交易所的竞争者,另一方面又把交易所作为它的中介机关来使用。期货交易对证券交易并不重要,它使证券交易顺利进行,但对价格的高低却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交易所的商品交易,情况就不同了。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这种交易执行资本动员的职能。通过出卖股票,为个别资本家完成虚拟资本(它曾一度转化为产业资本)向货币资本的再转化。这是具有独特性质的交易,除了买卖形式即价值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经济形式之外,同商品交易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商品交易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这里完成的是在生产中产生的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实现,同时通过商品流通完成社会的物质变换。因此,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正像商品和有价证券一样,从一开始就是彼此不同的。如果忽视了这种根本区别并把投机同商业等同起来,那么,把它们混合为“交易所”,必定会引起混乱。因此,对交易所的商品交易的概念,从而对与其他“交易”不同的商品交易所的特殊性质,需要加以检验。

    通常,我们把在交易所这个有大量商人去的地方进行的一切交易,称作交易所的交易。但是,很清楚,不管这些商人是在他们的办事处或是在第三者的场所即交易所解决他们的交易,这只能构成商业技术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区别。当然,交易完成的速度和对市场状况的观察可以因为在交易所而增强,但这毕竟是商业技术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区别。

    即使在下述场合,区别也仍然是纯商业技术上的:由于只允许提供固定质量的商品,为每次交易检验和确定商品使用价值的做法便被废止,因此,商人日常的一个重要职能成为多余的了。这种供货条件执行与否,如有争议,应由交易所自己的专职机构对此做出裁决。当然,这种职能的废止仍不过是交易所商品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只有在附加其他经济标准时,交易所商品交易才能成立。

    因此,商品是作为一定质量的商品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它是按照交易所的方式,作为确定的使用价值,作为标准商品,进行交易的。作为这样的商品,每一个量都可以通过其他相等的量所代替。作为相同的使用价值的量,商品成为可以互换的货物。在交易所交易内部,大批商品只有量的区别。按照商品的性质和交易所的规定,一定量(若干公斤,若干袋)充作成交时的单位。因此,只有那些由于自己的性质或经过比较简单而又费用不大的处置即能互换的商品,才适合于交易所的交易。

    但是,商品可以互换是使用价值的一种自然属性,这种属性是同种商品所有而他种商品所无的。然而,这对于交易所的交易还是不够的。在普通交易中,商品按照工厂主的生产价格转给商人,而商人(按再增加商业利润的价格)把商品卖给消费者。只有在除了商业利润之外还为差额利润即投机盈利留有余地的时候,交易才成为交易所的交易。但是,经常出现价格差异和价格波动是投机的前提条件。因此,那些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较大的价格波动的商品,适宜于交易所的交易。这首先是土地产品,例如粮食、棉花;其次是那些原料价格急剧波动并对产品价格有决定性影响的半成品甚或成品,例如糖。

    根据罗宾诺夫提供的材料, 期货交易首先是在英国的金属、滑石等等商品中发展起来的。只是随着电讯和轮船航线的开辟,期货交易才扩展到海外产品。得到这些产品不要一年,只要短短几个月;它们被一次抛到市场上,而消费却要一整年。期货交易的原因在于,生产时间短,而由不断地消费所产生的流通时间长。进行交易的对象本身作为资本化的收益凭证即货币代表是可以互换的。它们的可以互换的性质,迫切要求实行证券交易中的期货交易。实行商品期货交易,是受特殊的周转条件(例如,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之间的差异)制约的。只有期货交易的需要,才导致常常只有通过人为的手段才能达到的完全可以互换的商品(在这些商品中,一个量和任何其他量一样,具有同样的使用价值)的制造。

    如果价格波动通过卡特尔化(例如在石油方面)而停止了,那么,这些产品的交易所交易也就停止了,或者成为纯粹名义上的。

    与上述直接有关的第三个重要因素是,价格波动并不因供求相合而能够随时平息下来。这种相合在农产品中也是最难的。一经收获,供给便因此而决定了,只有经过较长的时间之后才能适合需求。最后还要提到的情况是,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商品量,必须大到足以能按照常规排除瑞恩、科奈尔等短期价格协定形成的危险的程度,因为垄断价格的形成抑制价格变动,从而抑制投机。

    交易所交易的特点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确定,使商品对每个人都成为交换价值的纯粹化身,成为价格的单纯承担者。任何货币资本都能直接地转化为这种商品。因此,除了过去职业的和内行的商人之外,也可以有一帮人从事这种商品的买卖。这种商品直接与货币相等同。购买者不再检验它们的使用价值。它们只是经历不断的、某种程度上较小的价格波动。 因为它们是世界市场的商品,所以它们的销售能力,从而它们向货币的再转化,都是随时有保证的。问题始终仅仅在于价格差额的得和失。因此,它们像有价证券等其他货币凭证一样,成为适当的投机对象。在期货交易中,这种商品只被作为交换价值。它成为单纯的货币代表,而通常货币是商品价值的代表。商业即商品流通的意义丧失了,从而商品和货币的性质及其对立也丧失了。只有在投机因科奈尔的阻碍而结束以及不能占有的世俗商品必须被货币所代替的时候,这种对立才重新表现出来。正像货币在流通中只起一种转瞬即逝的作用一样,商品在商品投机内部所起的作用也是如此。正像流通中有比现有量多得多的货币被用于计算目的,也有比实际存在量大得多的商品量用于投机。

    最后,在商品的期货交易中,为了进行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实际的连续不断的运动,即进行实际的交易业务而不是单纯的投机业务(交易是投机可能性的必要前提),期货交易之链的始端必须是生产者(或作为他的代表的商人),终端必须是消费者(例如面粉制造业者)。我们可以这样来看问题:商品的一部分始终留归投机支配。这只不过是一定的储备,当然,它的构成是不断变化的。否则,它就必须存于某处,置于其他资本主义代理人的支配之下,他们不是投机家,而是生产者或商人,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这种储备必须始终具有一定的量,以避免科奈尔和瑞恩形成的危险。

    由于投机支配这些商品,于是便产生了一个长系列的新的买卖交易。这种买卖交易之链是纯粹投机的。它的目的是谋取差额利润。这不是商业活动,而是投机买卖。买卖范畴在这里没有商品流通的职能,没有使商品从生产者达到消费者的任务,而是成了类似想象的东西。其目的是谋取差额利润。商品是已经带着正常商业利润的附加来到交易所的。因为商人把它卖给了交易所。如果工厂主来做这件事,那他本人恰恰是同时作为自己的商人执行职能,把商业利润本身装进自己的腰包。交易所的买卖纯粹是投机性的,投机家不是谋取利润,而是谋取差额利润。一人所得就是他人所失。但是,这条经常不断的交易之链,保证了交易所商品向货币的不断转化,从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使货币投于这种商品并随时可以通过出售商品实现货币。因此,交易所的商品便成为暂时游离的货币的适当的抵押品。因此,待这些商品的价格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银行便可以把这些商品作抵押贷款或进行延期交割,于是,便产生了银行资本的一种新的用法,即银行资本参与商业,但它只是在适合于它的作为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参与的。它用它的货币转化而成的商品,随时都可以再转化为货币。一所经营有方的银行,绝不会把比随时(也包括在最不利的情况下)能实现的更多的货币固定于这些商品上。交易所的存在,构成投机买卖的无尽链环的存在,保证银行随时可以实现自己的货币。因此,货币不是被固定死的,对银行仍然是货币资本,按银行方式所投放的资本,因而仅仅带来利息。但是,银行资本的介入,又给投机和商业扩大自己业务提供了可能性。现在,为了购买商品,已不必占有全额价格的货币,只需要有能够抵偿一切可能范围内存在的差额的货币量,其余的由银行提供。对于投机来说,这仅仅意味着它的业务的扩大。但是,由于交易额的增长,即使微小的差额也足以引诱投机家从事买卖,所以,一方面,交易次数增加了;而另一方面,每次的差额量却减小了。

    银行资本对商业的影响问题就不同了,而且更有兴趣。现在,商业也可以以商品作抵押取得贷款了。它只需对这一资本付利息。但是,商业本身并不产生利润。商业只实现同所使用的资本量相适应的平均利润。但是,因为有大量信用提供给自己支配,所以商业现在只需较小的自有资本,便可以进行同样数量的交易。因此,这一资本的商业利润,现在被分配到更大的商品量上。由商业所造成的商品加价也减小了。但是,因为商业利润只是从产业利润中所做的扣除,所以产业利润便按同样程度提高。对消费者来说,商品价格保持不变。因此,银行资本的介入造成:第一,产业利润提高;第二,全部的和按个别商品计算的商业利润下降;第三,商业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后者是商业资本的一部分被银行资本所代替的必然结果。而交易所的商品交易使这种代替成为可能。

    利息(这里插进来谈谈),除了消费信用外,始终是利润或地租的一部分。但是,下面的问题还应该注意。在生产中,实际借贷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发生作用的,因而生产利润。借贷资本只获得利息,因而增加了产业资本的利润,增加额等于平均利润和按所借资本额计算的利息之间的差额。商业并不生产利润,而只是必须从一般利润量中为商业资本支付平均利润率。银行资本在商业中的作用就不同了。它获得自己的利息,但并不为商人生产任何利润。商人现在所获得的,毋宁说是去掉银行资本额的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加上他向银行资本后来支付的利息。为经营商业,现在只需较少的商业资本,因而这一资本的利润也变小了。这种被节约的利润留归它的生产者即产业资本。银行资本这里所起的作用,同节约商业费用的某种进步所起的作用一样。结果上的区别简单地来自下述情况:产业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而商业资本却不生产剩余价值。

    另一种情况也在同样的方向上发生作用。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为由它所掌握的商品,创造了一个始终准备吸收这些商品的市场。因此,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随时出卖商品。而这就意味着他的资本的流通时间的缩短。但是,我们已经知道,流通时间的任何缩短,都意味着资本的游离。因此,期货交易也以这样的方式,减小了用于商品流通即商业业务所必要的资本,这种资本不是用来生产,而仅仅是用来实现利润。

    期货交易是一切投机的适当的形式。任何投机都是对价格差额的利用,这种利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而另方面,对每个投机家来说,他不进行买卖的时间是纯粹的损失。投机也不是生产。因此,投机家必须能够迅速地利用每次的价格差额,哪怕是将来的价格差额。因此,在每一个瞬间,他都必须能够为每一个将来的瞬间进行买卖。这恰恰是期货交易的本质。由于做了期货交易,投机便创造了一个适用于一年中任何一个时期的价格。因此,它便使工厂主和商人有可能为自己排除价格发展的偶然结果,保证自己免受价格波动之害,并把价格波动的风险转嫁到投机身上。例如,原糖制造业者今天购买甜菜。如果他今天已经能够把应提供原糖时期的期货,以比如13万马克在交易所出卖,那他便知道,他可以为甜菜支付比如10万马克。因此,如果他今天按这一价格出卖了原糖,那他便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价格波动无关了,他便保证了自己的利润。因此,期货交易是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限于执行自己纯粹职能的手段。用于抵御价格波动而保证自己所必要的固定于产业或商业领域中的准备资本的一部分,因此便游离了。其中的一部分现在用于交易所投机。但是,在这里,它们被集中了,因而可以比分散于各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人手中的资本更小。

    资本主义利润在生产中产生,通过流通而实现。当生产早已结束,因而利润对生产者或已经购买了商品的商人是一个既定的量的时候,保证这一利润抵御由流通时的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偶然情况,是生产者和商人自然作出的努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对那些由于自然原因(例如,由于生产的结果依赖于气候条件)价格波动特别大和不可忽视的商品,期货交易促进了这种努力。期货交易尽可能地平息由投机中产生的波动,但这一点只有通过制造由投机引起的较小的和较频繁的振荡才能达到。这种投机(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是完全无意义的)之所以显得必要,因为它安排了买者和卖者参与的必要规模,以致总是能够有必要的商品量进行交易。这种抵御价格波动的保证,使市场价格越来越接近于生产价格。于是,便形成一个独特的资本家阶级,即接受这种价格波动的投机家。问题是他们的资本怎样增殖。

    我们在考察证券投机时已经看到,这种资本谋取差额利润。一人所得就是他人所失。在这里,那些能够等待和自身影响市价的大投机家以及了解内情的行家里手, 通常靠牺牲小投机者和外行谋取利润。问题仅仅在于,除此之外,投机是否还能得到风险酬金。

    风险酬金虽然经常被提到,但研究却很少。首先应该确定的是,风险酬金不可能是利润产生的原因,因而也不可能是说明利润的理由。利润是在生产中产生的,等于不花资本家阶级分文的工人的剩余产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不同的风险,即能够通过流通实现生产中所产生的利润的不同的可靠程度,只能造成不同的利润分配,致使具有较大风险(而它也必然实际地表现为较大的损失)的部门得到较高的价格,但归根结底也使它们资本的利润率等于平均利润率。很清楚,就必须考虑一个生产部门中造成收益降低的特殊情况来说,这些特殊情况也必须被价格水平所补偿,从而保证利润率的相等。在光学镜头的价格中,也包括那些在浇铸时平均被损坏了的玻璃的费用。这些费用属于生产费用。同样,商品在运往市场的途中所平均遭到的损坏或腐烂,也加到价格中。但是,风险的情况就不同了。它是由流通时仅仅偶然发生的情况中产生的,但也波及生产费用本身。例如,如果用旧机器制造的某产品还在市场上,而现在新机器以一半的时间就能制造它,那么,对这种“风险”就不存在补偿,这种产品的出卖者将必然承受损失。

    对主要在交易所期货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产品来说,条件也相类似。这种不安全性来自下述情况:例如,对德国的谷物价格来说,不仅德国的收获情况即德国的直接表现为价格的生产费用是决定性的,而且美国、印度、俄国等等的生产费用也同样是决定性的。但是,对于这种价格形成来说,德国谷物的价格却没有任何补偿。

    但是,一旦在流通中出现大的无法预料的波动,这一部门的资本家就必须握有准备金,以便能够补偿价格波动所造成的损失和继续进行生产。这种准备金是必要的流通资本的一部分,对它计算平均利润。归之于它的利润可以被称作风险酬金。但是,即使是通过期货交易,这种准备金对生产资本家也并非是多余的。因为期货交易并没有完全消灭由生产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价格波动。生产者必须承担世界市场对国内价格的影响。

    交易所的保证只关涉流通时所出现的波动。面粉制造业者通过今天购买谷物来保证他今天出卖面粉的价格。谷物商人则通过把他今天购买的谷物在交易所按一定期限出卖来保证他的利润。这种保证在于,他为实际履行自己义务的一个后来的时期,保证了一定的现有价格。换句话讲,对于商人和生产者来说,买和卖是一环扣一环地进行的,而不是只进行单方面的买或单方面的卖。但是,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像期货交易为它创造的那样一个随时准备开放的、大规模的和有吸收能力的市场;其次,那些并不为自己作这种保证而是期待后来时期的市场状况的代理人,即为对自身保证的商人解除风险的投机家。因此,他们的盈利不是风险酬金,而只是必然有相应的损失与之对立的差额利润。正是投机盈利的这种性质造成如下结果:只有在大量承受损失的外行参加时,职业投机才兴旺发达。没有“公众”参加,投机就不会繁荣。

    积聚的进一步发展,使这种保证渐渐没有必要了。如果商业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有利的机会和不利的机会就互相抵消。于是,大商号便作“自我保证”,放弃期货市场。接踵而来的是,小投机者 也必然渐渐地抽身,因为他们不得不越来越经常地付出代价。股份制度的发展和证券投机,也把他们从商品交易所中拉走。最后,辛迪加和托拉斯迅速地结束了它们所支配的商品的投机。

    如果要问,期货交易对哪些阶层是必要的?那便可以说,它对中等商人的必要性恐怕是最为迫切的。对生产者来说,在不如此就必须自己执行这种重要的商业职能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当进一步加工已经是按照大规模的和资本主义的方式进行的,而原料生产还十分分散的场合,情况就是这样。这里,交易所完成了产品的必要集中。例如,这种情况就适用于现代面粉制造业的发展时期。商品交易所完成这种集中,比最初批发商业必须发展时要迅速和猛烈。对于商业来说,特别是下述产品的期货市场是符合理想的:它们的流通时间长,它们的生产分散于难以数清的生产场所的巨大范围内,生产结果难以预料且不稳定,因而流通中的价格波动很大,以及没有规律可循。

    一旦期货交易建立起来,参加期货交易对商人和生产者就越来越有必要,因为期货市场成了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相反地,把期货交易限于职业商人,便夺走了期货交易的最重要的职能:通过把价格波动中所造成的损失转嫁于投机,使保证具有可能性。

    因为投机家不想长久地保持投机对象,所以由此即可得出:每一个投机家常常既是买者又是卖者。卖空投机家,即一种商品的出卖者,为了保护自己,又成了这种商品的买者。

    但是,他是在不同的时间上作为买者和卖者的,并且利用了这一时间内的价格波动;而实际的商品交易的保证恰恰在于避开这种波动,因此,以同时卖的估价作为买的基础,以同时买的估价作为卖的基础。

    投机家首先利用了价格波动,这种价格波动不是由他造成的,而是由实际的商品交易造成的。这种价格波动,既可以由偶然的供求关系引起,也可以由商品生产费用变化这一更深刻的原因引起。投机的需求和供给本身又使这种价格水平发生变化,造成波动,而这种波动最后必然不断抵消,这恰恰是因为每个投机家既是买者又是卖者。这当然不妨碍,一种投机方向,例如买,即买空投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占压倒优势。只要这种单方面的行为还继续存在,价格就高于由单纯的实际商品交易所产生的水平。因此,投机造成更频繁的从而也更微弱的价格振荡,这种价格振荡从长远看将互相抵消。

    期货交易把整个交易集中于一个地点,使那里的批发商对地方商人占上风,这些地方商人则渐渐消失。 而在交易所所在地本身,它又给以前的外行跻身进来提供了可能,这些人现在同老商号进行竞争。因此,期货交易的新的开展,常常遇到老的职业商人的抵抗。期货交易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它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比老的职业商业要少。银行资本的参与,使资本微薄的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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