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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但是,不管长子继承制被推行得多么过头,我们都应该常常记住:仅仅因为在某些年代和某些国家中滥用了它而反对整个原则是完全不科学的,因而没有理由妨碍我们对讨论中的这一原则的认可,同时也确认应把这一原则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我看来,上述一系列论点已导致并证实了一个结论,即在地产继承方面,平等的一般原则应成为一个例外。现在,我就强制性分割的政策说几句话。

    如果前面的论证已经足以证明土地平均分割制是不好的,甚至在出于家长的自愿时也是不好的,当然我们就应该反对用法律来阻止他们作出不同的安排。但是,强制分割的制度还有它自己特有的缺点,在这里略举其中的某些缺点也许并不是不恰当的吧。

    首先,这一制度理应受到公正的反对,因为它非常不必要地干涉了家庭的私事。在一切场合,自由应当是一般的准则,而限制则应当是一种例外。所以,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至少允许所有者有充分的自由来处置他们大部分财产被看成是一种有益的做法,而法律又明智地把他们视为应如何处置他们财产方面的最好法官。如果认为法律可以用一条不变的规定便能比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更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个别情况,那么这种想法一定是徒劳无益的。除非能举出有利于某一例外的某种很有力的实例,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坚持自由的一般准则。因此,我们反对强制分割的第一个论点就是,它违反了一般准则。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这一制度的后果,那么因干预父亲在处置他财产方面的权力而易于引起的弊端不能不使我们感到吃惊。当孩子们知道不管他们的行为如何都不能因此而影响他们在遗产方面的利益时,父亲的权威必然大为削弱。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家庭的财产将统统在他们之间平分,那么在这种场合善良的动机就不能保证有良好的行为,金钱利益的前景也不会加强行为的检点。因此,如果父亲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来使他的儿子守规矩,儿子自然有可能蛮横地当面反抗他的父亲。

    因此,对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来说,强制分割的法律都有削弱父亲权威的倾向,而与此相反的限嗣继承制则只是对于长子来说才有这种倾向。这还不是一切。一般说,我们目前讨论的这种制度对子女利益的损害并不亚于对家长权威的损害。姑且不去说,孝顺的和不孝顺的子女都不加区别地一律平等对待;也不去说,父亲无法把较大的一份遗产分给他孝顺的孩子以回报他的模范行为。光是整个家庭要受一个孩子的纷扰与毫无节制的挥霍之苦,也足以说明这一制度是何等的不公正了。在父亲生前,有个儿子把所能弄到手的一切乱花一空,父亲却不得不付清他拖欠的债务,结果减少了大家的遗产,而事后他却发现自己也像一直过着正常生活的兄妹们一样富有。由于前者挥霍无度,他分得的财产至少应该有所减少,但是在强制分割制下,这个负担却由无辜者与有罪者共同平均分担,而并不是由后者单独承担的。

    强制分割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对父母亲的永远讥刺,它十分明显地把父母亲视为过于霸道、过于反复无常或过于重视他们的声誉,以致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所有的子女。但是这种看法是建立在什么样的人性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呢?毫无疑问,确实是建立在非常狭隘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发现它是建立在那些国家所发生的经验之上的,这些国家的法律并不是以建立平等作为一般的准则,以建立不平等作为例外,而是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政策。在改变一国的道德情感方面,法律的效果真是太明显了,以致到了无可争辩的程度。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用法令来确定长子有一切权利而弟妹一无所有的地方,在很多情况下,受到政权机关支持的那种门第的骄傲必定会压倒父子之间天生的感情。但是,根据这样一种在人类天生的真正感情已被不公正的立法颠倒了的社会情况下的经验,来攻击通常情况下的父亲的公平,无疑是把结论建立在非常狭隘的基础之上的了。此外,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人们常常感受到的、特别是一家的女儿最常感受到的艰难,父亲是没有力量防止的。土地也许是由一个远房的被继承人遗赠给他的限嗣的,他本来很可能有办法供养他自己的较年小的孩子,而且我们也不能设想他非常关心那些尚未出世者们的利益,尽管他们可能是他的后裔。

    永远保持门庭荣华的欲望,尽管也许不足以窒息心中对亲生子女的慈爱,却可以很容易地克服头脑中的一切迟疑和不安。但是要有效地防止由这一根源产生的一切弊端,禁止限嗣继承制,至少禁止那些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也就足够了。

    在强制分割的法律已获得通过的国家里,例如在“大革命”期间的法国就是如此,其主要目的无疑是要消灭贵族,以及培植近似于普遍均等的财产制度。为了阐明我的论点,就算家庭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各种财产是可取的,但仍然绝不能由此做出结论说:为了确保达到上述目的,侵犯留遗嘱的自由是必要的。

    看来,通过这一法律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它的无益。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里人民的意见也像他们的代表所表达的那样赞成均等,那么还有什么必要来强制推行它呢?为什么不允许人民自由地表达这种意见和完全用不干涉个人自由意愿的办法来鼓励它呢?当用间接的办法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时,法律就绝不应该诉诸直接的强制。仅仅用法律规定,每一个没有留下遗嘱 而死的人,他的全部财产应在他的子女间平均分配,便必可取得相同的一般结果,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仍需作出例外规定。这样一种法律要长期存在而不影响那些起初反对它的人的感情以利于它所支持的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可能的。此外,没有立下遗嘱而死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因此,即使承认土地的平均分割如同其他财产的平均分割一样,就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尽善尽美,强制的法律仍是完全不必要的,仅仅为了这一理由,它就应该被废弃。确实,这只是一个从反面来驳斥它的论点。但是,我们已在上面看到它还应该受到正面的有力反驳。

    在不止一次地论及限嗣继承制问题之后,我将提出一些关于这一制度的看法来结束这一继承地产最优方式的研究。正如强制分割的法律是平等原则的极端运用一样,我们可以把这一制度看做是不平等原则的极端运用。它的主要弊端如下:

    首先,从经济观点来看,我提出下述一点作为反对限嗣继承制的理由,即它妨碍所有者在他的地产上采取那些本来他会采取的改良措施。因为受到这种约束的土地所有者,既不能出售他的任何一部分领地来改良其余的土地,又不能为此或为其他目的而借钱。

    在那些没有一大批拥有大量资本的农场主的国家中,人们觉察到这一不便具有特别严重的性质,因为这些农场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他们的资本投放在土地上,而这些资金地主是无法取得的。这就是法国“大革命”前农业非常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许多贵族的大地产有一半抛荒。分裂这些大片荒芜的地产所产生的变化是法国在革命战争中所显示出来的力量的主要源泉————这种力量部分地由物质的原因、部分地由道德的原因产生的。土地耕种面积的迅速扩大提供了做出这些非凡努力的手段,而新生的、人数众多的所有者在支持他们获得地产的事业中所得到的利益,则产生了拥护这种新秩序的有力动机。

    如果说这种限嗣继承制的弊端在大不列颠尚未如此严重地为人们觉察的话,那么这是因为长期以来该国产生农场主的中产阶级人数不但多,而且他们的财富也相当殷实的缘故。此外,在英国,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一直是不允许的。

    可以用来反对限嗣继承制的第二个异议是:对社会上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制度是非常不公正的,因为它对少数大家庭垄断土地是那样有利,而又那么无情地剥夺了其余一切人拥有一块地产所具有的和农村生活所带来的那种安全、独立和乐趣。至于人的天性偏爱这种生活方式,看来我们不需要引用比那些经常把土地分成小块来出售的国家中所发生的情况更好的明证了。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法国,为了拥有土地就得支付非常高的地价。并且还说过,一个人为了积蓄足够的钱来购买一小块土地,常常要苦干多年,他所支付的这笔钱是完全与地租不相称的。由于前面已详细说明过的理由,虽然小土地所有者发觉给这么大的地价要比仅可指望取得地租收入的小土地出租者稍微有利些,但如果不去设想他们对土地的偏爱是因为从土地的占有中可得到安全、独立和欢乐,我们就不能充分说明他们为什么如此渴求土地了。在每一个国家里,按支付地价的比例来说,从土地上取得的收入,事实上比从其他投资中所能取得的收入要少。

    第三,限嗣继承制之所以受到强烈的反对,还有这样一个理由,即它可用来诈骗债权人,使债务人的家庭得以免除铺张浪费的法律后果,而把重轭套到不应承担责任的那些人的脖子上去。

    在一个限嗣继承地产的所有者死去以后,不管他欠了多少债务立刻都被取消,继承人取得了他已被免除了一切债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对这样一种制度的不公正作详细的论述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是某些人也许要说:人们为什么信任已经变得这么穷的土地所有者呢?他们不会不知道这种法律。如果他们提供了信用贷款,他们就要自己对危险负责,而且自己要注意到可能的后果。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可以说:对于不给赊欠的商人来说,特别是对盛行限嗣继承制的国家中不愿赊销的商人来说,他们最好还是马上停业。因为,如果他们拒绝按大人物自己规定的偿债期来赊销货物,他们很可以确信,他们将完全不能卖东西给他们了。甚至因拒绝同某个贵族做交易,他们就不难看到他们自己被整个贵族所离弃,因为贵族和士绅之间彼此有一种同情心。如果他们坚决对所有贵族概不赊欠,那么一定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呀!其后果必定是,他们的生意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而某个更能满足有财有势者愿望的竞争对手必将走运,生意日见兴隆。这种反诘的错误就在这一点上,即如果概不赊欠还没有普遍,就决不能这样做。而相反的做法即使避免了赊账方面的危险,也就必定会招致败落。再者,只要存在着没有受过多少损失而为了做到生意甘冒一切风险的贪婪商人,拒绝赊欠就根本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惯例。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一论点。在一切通常的商业部门中,竞争是如此剧烈,以致尽管赊销给那样一些人可能招致危险,因为他们的继承人大概不会偿清他们的债务,但是除了对某些声名狼藉的人之外,发生拒绝赊账的事还是非常少见的。商业上受到排挤的恐惧压倒了对不能偿付债款的担心。

    上述这些反对意见都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利益提出的。

    下述意见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赞成限嗣继承制的家庭的特殊利益而提出的。但是,在已经谈到了某些这类弊端之后,再来详细叙述本题的这一部分就没有多大必要了。在严格实行限嗣继承制的地方,为了使一个人 豪富,而对家庭中所有较年小的孩子,特别是对女儿的不公正,想必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我说特别对女儿不公正,是因为即使儿子在没有任何财产来开始他们事业的情况下,由于他们长兄和身居高位的亲戚的资助也能在社会上发迹。但是出身贵族家庭的纤弱千金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她们自幼就在奢侈生活中养育成长,不习惯于任何一种匮乏,因而完全不适于用自己的努力来防止穷困(即使自尊使她们有可能用勤勉的工作来降低家庭的声望),在父亲故世之后,她们的遭遇是何等悲惨呀!那时她们就必须用富足、安逸和显贵来换取贫穷、依附和永久独身生活的前景了。

    在旧政权统治下的法国,推行绝对纯粹的限嗣继承制使较年小的儿子和女儿在遗产中得不到多少或根本得不到任何份额。他们,尤其是后者,被推进了女修道院和寺院,作为防止穷困潦倒或羞辱家庭尊严的最好保证。在限嗣继承制并不这样严格以致不准给年小的家庭成员作出某种安排的地方,也许儿子没有很多理由来抱怨这种制度的。因为,在他们的事业中,这种制度给他们保证了很大的贵族权利的有利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制度,那么他们多半要置身于相当低微的地位。可是女儿的命运就严峻得多了。

    但是,在限嗣继承制给个人带来的一切灾祸之中,无一可与在那种情况下女孩子所遭到的不幸相比的,这种情况就是父亲身后没有留下儿子因而须授予男性家系 的产业也许落到一个远亲的手上,这时家中的女孩子必将立刻陷于贫困的境地。我在前面已谈到了这一点。像这样一种容许妇女的利益必须为一族的虚荣而牺牲的制度,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立法机关的耻辱。只要财产还保留在同一个家庭里,女儿在窘迫的时候总还会有兄长的保护。但是一旦财产落入另一个亲戚的手中,这些从来不知道穷愁为何物的孩子还有什么活路呢?

    我们已经说过,限嗣继承制对家庭还有另一个弊端,即父亲对他长子的权威必将因此而大大削弱。当对长子的胡作非为失去了一切有效控制的时候,继承人受到限制的程度只能促使他热切地等待着,令人厌烦的期望让位给占有的光明这样一个时期的来临。 [103]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会十分有碍于父亲报答他其余孩子的、多半是女儿的孝顺。她们的关切和不知疲倦的照料,使他得到了安慰和延长了他的迟暮之年。如果他没有积蓄一笔动产,当他死的时候,可以肯定,他晚年的安慰者和依靠者将被抛进贫困的深渊。

    如果在盛行限嗣继承制的每一个国家尚未充分感受到它的这些后果,那么这是因为人们还没有严格地按照它来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缓和了它的后果。因此,在英国,这种制度的固有后果并不像在法国或苏格兰那样明显可见,部分是因为那里的限嗣继承制不是永久性的,部分是因为英国的贵族更易于屈尊俯就,常常通过联姻的办法来充实他们空空的钱库,并且用平民钱箱中得来的款项分配给许多后裔。可是,在苏格兰并没有像旧时法国修道院那样的变通办法,大部分较年小的儿子长期以来一直依存于家庭的势力,并凭靠它来走向世界各地另谋出路,而女儿则常常留在家里永远过着独身生活。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并不是用出售一部分财产的办法,而是用允许在财产上附加一定负担的办法,试图纠正限嗣继承制的某些弊病,在此之后,家庭中的长子开始感到伤疤上的疼痛。他继承了名义上有大量收入的大片地产,但实际上他也许还不能享有收入的一半。我们可以设想,他要用其余的一半来支付寡妇所得财产、弟妹们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负担。 [104] 他还得支撑这样一种人的声誉和排场,这种人的财产并不是用他实际上享有的数量而是用他名义上占有的财产,不是用他不得不花费的岁入而是用估算他的财产所能提供的岁入来衡量的。因此,他的各种开支经常超过他的收入,确实,这种处境决不是令人羡慕的,而只是永远促使他去借债。

    自从苏格兰放宽了限嗣继承制的原则以来,这种地位的不幸是如此确凿,以致在该国的许许多多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他们自己最急于要取得至少出售他们一部分遗产的自由。

    在回答这些反对限嗣继承制的许多意见方面,我所能听到的有利于这种制度的论点,其源概出于下述两种考虑:第一,出于对家庭利益的考虑;第二,出于对整个社会的某些假想利益的考虑。

    据说限嗣继承制有助于家庭永久的尊严和福利,保存贵族免于衰落以维护政府的稳定。

    在回答这些论点中的第一个论点时,我可以这样说,就算限嗣继承制对某些家庭的福利确有贡献,而不只是对每个家庭中的一个人的豪华有所帮助。根据上面的考察来看,至少可以说这种说法是很可疑的。这种说法用来作为支持这一制度的理由,仍然是极为不足的。如果根据目前详细阐明的论证来看,那么这一制度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我们一刻也不能为了少数家庭的局部利益而去捍卫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拥护者说:但限嗣继承制不仅仅对少数家庭有利,政府可借助于它所提供的力量来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对于这种说法,我可以老实奉告:对于这一目的来说,限嗣继承制是不必要的。在没有这种制度的情况下,承认长子的继承权利就完全足以维持为此目的而需要的财产积聚。因此,它自然使我提出对限嗣继承制的最后一个异议,这是一个政治性的异议:这种制度给贵族的权力过大,势必使“少数人”毫无控制地统治“多数人”所引起的一切弊端永久化。

    * * *

    [1] 在工商业繁荣的地方,平均分割地产制度的后果可以部分地被抵消。因为,在上述这些部门中经常赚大钱,可大量购买土地,从而在分散的同时也存在着某种集中。总之,有某些空余的时间 ,因为富有的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儿子有可供他们支配的时间。但是,我们必须记得,正如在分割制度长期盛行的一切地方所发生的那样,当土地一旦成为农民追求的对象时,购买土地应支付的昂贵价格将阻碍富有的资本家用资金来购买土地。此外,正如在“论地租”一章中所表明的那样,小规模的耕作方法,在养活了所有用于耕作的人手之后,只留下很少剩余,因而必定大大阻碍工商业的发展。农业与其他大产业部门的一个重大差别是它赚不到大钱。因此,如果土地并不转让给富有的工商业者,那么它必将继续再分割。这就是对动产来说,我们完全承认它的平均分割是可取的,但当它被运用到地产上来的时候,则可能是有害的一个理由。

    [2] 我认为没有比儿子常常称他的父亲为统治者 更清楚地证明存在于英国的父子之间的那种关系了。我觉得这个词确切地反映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那种关系。在我一生中,从未在苏格兰听到过一个孩子给他的父亲起过这样的诨名或者任何一个同义语。

    [3] 像长子继承权的认可对一般道德风气产生的某些不利影响一样,这一倾向也没有逃脱一位有才能的作者与非常敏锐的风俗观察者德·斯塔埃尔先生的注意。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中,他把对有确定继承权的人有利的那种同情程度以及由此引起对老年人的缺乏感情归咎于这一原因。老年人似乎被认为是些不能马上撇在一边给上升的太阳让路的累赘,他们多活一年似乎被认为是扣除了年轻人一年的合法权利和欢乐。人总是有特别珍爱年青时代的倾向,因为伴随着它的不仅是想到眼前的欢乐而且还有未来的希望。但是,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当未来确实是美好的时候,在脑际势必浮现这样的想法:耽误了这么久,多么遗憾呀!与此类似的第二个感觉便是希望搬掉拖延实现那些光辉前景的唯一绊脚石了。“要是老家伙 让让道,该多好。”这种想法不仅是一种深藏在内心的欲望,而且甚至经常公开地溢于言表。

    一般说来,德·斯塔埃尔先生是一位非常赞扬英国的人,他曾谈到在该国的舞台上把觊觎父兄的地产而盼他们死去作为滑稽剧的主题,这种情况不仅为观众所容忍,而且甚至受到鼓掌喝彩,但是在法国必定使最粗俗的观众都要作呕。他把这种道德情感的堕落归咎于我们现在考察中的原因。

    [4] 夏博德拉里埃先生在立法机关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的讲话。11年芽月 26日(1803年 4月 15日)。

    [5] 这是有三个以上孩子的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只能留给他一年的地租。如果有两个孩子,则留给两年的地租。

    [6] 从前,我听说一位限嗣继承财产的所有者把这一点作为将他的长子送到印度去的理由。他说:“一个继承人留在家里,除了希望他父亲死之外,就无事可做了。”

    [7] 在苏格兰,为了矫正缺点,现在加在限嗣继承遗产上的负担也许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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