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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第二部分

    论作为耶稣传原始资料的福音书

    甲、福音书的来历及其古老性的外在证明

    从以上一系列的尝试中已经说明并清楚地指出,只要还把福音书当作是严格历史性的,就不可能有对于耶稣生平的历史的见解。不过是不是不可避免地必须这样承认它们呢?难道1500年的传统,一直上溯到使徒时代的最古老的证明还不足以令我们确信它们有些是信实可靠的亲自见过基督的人的写作,有些是这些人的伴侣或门徒的写作吗?承认后一假定也许并不是一般结论的充分保证;因为即使是一个目击的见证人,由于知觉作用的不正确或其写作目的的非历史性,也可能作出不正确的报道来;但我们姑暂承认它是如此而就有关福音书年代及来历的证明的性质及其可信性加以考察。

    首先,我们对证明某一著作是由某一个别作者得来的意义必须有明确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容易先从文件本身寻找证据并立即承认它就是它的标题页上所写明的某某人的著作。但这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理办法;如果对所提出的由来的正确性发生任何疑问,我们立刻就会开始想到以假名发表的著作是多么常见的事,而原来匿名发表的著作结果往往被误认为是由某某人所写;我们就会另寻其他证据。一篇标明为一个活着的当代人写的著作,由于考虑到著者本人的默认以及无人否认,我们就会相信该书确系某人所写;因为他自己或别人,表面的作者或真实的作者,在抗议欺骗这件事上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即使在这一种情况下,除非双方都知道该书的著作人是被弄错了,否则错误的发觉也还是不能确定的,如果作者已死,则问题就更复杂了。死者当然不可能再提出抗议;至于别人能不能或愿意不愿意这样做,那就要看情况而定。该作品可能或多或少地和我们从其他来源所知道的该作者的情况相符,因而就给其本身的真确性提供了相当完备的内在证据;但是如果拿不出原稿来,则只有在作者本人的信件或其死后遗留下来的其他便笺中明确提到该著作,或作者的亲密友人明确地告诉我们知道作者曾从事该项著述或确已完成该著作的情况下才能使人确信该作者的身份;而这一切总还要以对所提出的证件或对见证人的信用、资格或动机没有疑问为条件。

    一部署某人姓名的著作由古代传给我们其情况实质上也是一样。只有在该作者本人的毫无疑问的著作或其同时代人的真实记录中提到时才能使人确信它的真实性。例如,西塞罗 [48] 在他的信札里在从布鲁土斯 [49] 到凯撒的注释里,在不同情况下提到了他的各项著作;维吉尔,贺拉西和奥维德在较晚的著作里提到了较早的著作;小普利尼在他的一封信里给他的朋友塔西图斯(Tacitus)正在写作的一部 [50] 历史提供了塔西图斯所要论述的某些详细资料;在另一封信里他列举了他的伯父老普利尼的著作,提到了它们的次序和细目 [51] 。后一点是很重要的,而且描述必须精确;以便对作者的身份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因为作者或其熟人所证明的真实著作可能已经遗失,后来被人以另一著作代替。只有当一个与之接近的同时代人,在谈到该著作时引用了尚存在于该著作中的一段话,像普利尼引用了马歇尔的警句 [52] 那样,他的见证才是达到可能达到的最高确实性。但当一个同时代的或较晚一些的作者,说到另一人为具有某某内容及标题的著作的作者,而没有引证署有该标题的现存著作中的任何一段的文字时,这样的见证就不够充分;反过来说,如果作者引用了另一作者所用的同样辞句或说法而没有言明引自何人或是否引语,这样的见证就更不充分了。因为在这里有双重的可能性————或者两个各自无关的作者,都引用了第三作者的话,或者这些话是在某一时期某一圈子内所惯用的辞令,两个作者虽都引用了这种说法,却没有任何书面前例可资证明。

    这样,从事情的性质本身看来,很明显,对真实性的外在证明,没有由于该著作符合于时代的情况,符合于该假定作者的特性而产生的内在可能性的支持与佐证就能令人满意信服的是罕见的;而当上述外在可能性显然属于相反的一边时,这种外在证明就更少说服力了。最动人的外在证据结果被证明为毫无价值和骗人的,完全不足以建立它们所要建立的真实性的这样显著的例证是很多的。试从我自己最近的经验举一个例子。公元1591年在复活节集市里出现了一篇标题为“伟大的圣克利斯多弗尔(St Christopher)的生平,游记 [53] 等,博学鸿儒尼哥底母·弗利希林(Nicodemus Frischlin)著”的德文诗;这个不幸的尼哥底母,在上述日期的前几个月,就因试图从狱中逃跑而丧失了生命。他的一个老仇人和劲敌克鲁西乌斯(Crusius)在这位被假定的作者逝世前,在一个记载他和弗利希林交往事件的记录本子里,给这篇诗写了一个题辞,“非为辞世诗,而是鸦雀鸣。”当然这是在这著作一披露的时候的事情,因而他还没有能够看到它;但在他看过这诗之后,对于著作人的身份资格如有什么疑问,他也没有像在他的其他现存手稿中所常有的那样,作过什么补充声明。也许可以说,克鲁西乌斯把这样一种充满恶意的和不名誉的著作说成是他所怀恨的劲敌所写,尽管他心中对这事真正有所怀疑,但由于深仇宿怨,也只好隐蔽不谈了;但是,弗利希林的弟兄在一部特为表白弗利希林而写的著作里,竟也对此未加只字的否认。就这样,“圣克利斯多弗尔”的诗一直到最近为止,都被认为是弗利希林的遗著,在德国文学史中也是这样称呼。我曾以这位不幸的诗人的传记作者的身份,惊异地提到在他的许多信函中,特别是在他的一生的末期被囚禁阶段所写的那些信函中,全然没有提到这部著作;但由于这篇诗和弗利希林的平常文体并无多大不合之处,我并未敢对作者的身份加以论难。然而,两年以前,赫赛(Hesse)的一个牧师,在达马斯达特(Darmstadt)发现了一些文件,根据这些文件,该诗的真正作者毫无疑问地是在汉瑙(Hanau)的伊森布格(Isenburg)区的一个牧师,而弗利希林除了主持出版,并在这里那里作了一些校改之外,与之毫无关系 [54] 。

    另外,一些人对于有关新约的文献问题也发现有同样的情况。英王查理一世(King Charles I)被处死后几天,出现了一篇以现在为人所共知的?ικ?ν βασιλικ? [55] 标题的著作————据说是查理一世被囚期中写的一篇谢罪文。这篇文章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绝对相信,查理一世死后在英国人民中间获得了尊荣的殉难者称号就是以此文为其主要原因。早存1649年弥尔顿就在他的《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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