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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主顾关系(jajmani)的确保,还不止于此,现今仍有许多手工业种姓坚决地贯彻这个措施。我们在婆罗门那儿已看到这个原则,从词义上(jajmani=Opfergeber[供物奉献者])可以了解此一概念源自与婆罗门种姓的关系,而且或许还可以把它译成“个人的管区”。在婆罗门,此种关系是靠身份礼节来保障,在其他许多种姓则是靠着种姓组织以及特别是————印度惯见的————世袭性(氏族卡理斯玛)来保障。制革的种姓代代从某些家族收受死亡的牛只,并且代代为这些家族提供皮靴及其他皮制品,同时他们的妻子也代代成为这些顾客的产婆。乞丐种姓有其一定的乞食区域,类似我们的烟囱扫除人(只不过前者是世袭的);Nei种姓是其世袭顾客的理发师、修指甲师、修趾甲师、沐浴师与牙医师[6];Bhangi是一定区域的清道夫。据说,某些种姓————例如Dom(家仆、乞丐)————的顾客是可以被转让的,并且往往是嫁妆的一部分[7]。凡在主顾关系实行之处,侵害到别人的顾客权至今仍是被破门逐出的一个原因。

    古老的手工业种姓不仅是严格的传统主义的担纲者,并且一般而言,也是最仪式主义的种姓排他性的担纲者。族内婚制与同桌共食的封闭性,再没有比他们实行得更彻底的。而且,这并不止于上级种姓对下级者的关系。不净的种姓对于与非成员的感染性接触所具备的警戒心,和洁净的种姓同样强烈。这证明了此种相互间的排他性并非社会性的,而是礼仪性的,根源于这类种姓古老的客族与贱民的性格。正是在古老的手工业种姓及部分而言不净的种姓里,我们找到特别符合印度教严密规范的共同体。

    许多手工业种姓,特别是连同那些下级种姓,所具有的高度种姓——传统主义,除了下面我们会谈到一个重大的宗教因素使然之外,同时也是由于他们本身的严格种姓(通常皆为次种姓)组织所致。此种组织一般而言正是种姓纪律的担纲者。关于这点,我们下面会再详谈。

    种姓组织相当于古老的村落公社————有其村落首长以及由氏族长或家族长所组成的议会[8]。村长的地位并非绝对的世袭制,而是氏族卡理斯玛的世袭制。不适任的村长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废位,不过,继任的人选通常还是出于同一个家族。此种氏族卡理斯玛的原则贯通于所有出现在印度的组织,从政治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在后来才成为圣法————到行会皆然。通常,行会首长与长老(Schreschthi)同样都是依氏族卡理斯玛原则而世袭的。对种姓而言,至少种姓首长(Sar panch)之位同样也是如此,即使“潘恰雅特”的成员地位也莫不如是。

    此种情形之得以延续与维持,或许是原本为“共同体”提供经济与公家劳务的担子,全都落到印度村落里素来世袭定居而领取实物报酬的工匠身上的缘故。证诸碑文的记载,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大希腊化时代中东诸国的工匠身上。另外,也有可能是印度大家产王朝时代,君主正式封授地位给各个手工业部门管理与生产负责人之故。然而,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在于古老的、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氏族卡理斯玛原则,及其受到婆罗门的支持。

    在印度的宗教组织与(尤其是)政治组织里,我们现代观念下的首长“选择”(Wahl),从来就不曾是个自然根本的准则。在那些领域里,我们乍看之下以为的“选择”,通常不外乎是对一个具有个人卡理斯玛或氏族卡理斯玛的人,加以义务性的承认或欢呼赞同[9]。改革派长老教会里旧有的“长老”地位,仍属卡理斯玛性格。相反,今日的“最高宗教会议”(Synodalordnungen)组织,则是现代的代表制观念的产物。同样的,如今出现在印度各处的“Sabhā”(全体种姓成员或至少所有的家族长出席的集会),也是现代的产物[10]。

    一般而言,潘恰雅特的管辖范围是地区性的。跨区性的目的团体与执行一定业务的卡特尔(Kartell)存在于种姓内部。作为种姓的一部分或种姓之结合体的行会,如今仍得见其遗迹,同样的情形还可见之于包含非种姓成员在内的行会。在例外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看到位阶在潘恰雅特之上、综括全体种姓的中央机构。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长久以来有着政治统一王国建立的地方,相反的,在缺乏政治统一之处,地区性的种姓分裂现象也就最为显著。

    * * *

    [1]畜牧者的迁徙生活亦是其阶序低落的原因。关于商人的旅行则如前述。

    [2]“职业种姓”的典型例子是孟加拉古老的铁匠种姓Lohar。此一种姓无疑是由数个种族混合而成。

    [3]关于所有这些问题,参见Gait极为出色的一篇文章,Census Report 1911, 1, p. 377 ff.。

    [4]在非传统的大城市加尔各答,诸印度种姓当中,有超过80%的洗衣匠还操其传统本业;同样的,超过50%的印度教的渔夫、清道夫、制篮者、糕饼业与家仆等种姓,甚至包括金匠种姓,仍固守旧业。然而仅有30%的书记种姓(Kayastha)仍为“书记”,更仅有13%的婆罗门担任祭司、教师、习圣法者与厨师(Census Report, 1901, Ⅶ, Blackwood的报告,p. Ⅳ)。至于古老的织工种姓,由于欧洲的竞争,仅剩6%仍留在本业。

    [5]他们的数目在后文里(第十一章)会提到。在孟买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几个最重要的种姓分别排列如下:Prabhu(古官吏种姓)27%,Mahar(村落官吏)10%,婆罗门7.1%,Lohana(高级商人)5.8%,Bhatia(商人)4.7%,Vania(古代的大商人种姓)2.3%,拉吉普2%,其他所有的种姓都只有1%以下的成员从事行政工作。

    [6]后两种工作在礼仪上被降格。

    [7]Blunt, Census Report 1911, p. 223. 关于联合省与奥德省(Oudh,印度教的古典故园)的描述,亦为本节的资料出处。

    [8]关于村落——潘恰雅特的存在,如今受到强烈的质疑,例如:Mc. Gregor 在Census Report 1911, Vol. Ⅶ, p. 200 当中关于孟买的描述。根据这位描述者所说的,只有种姓——潘恰雅特存在,譬如属于同一种姓且居住在同一村落内的农民潘恰雅特。倘若根据欧陆现有的资料来判断,问题在于:在许多村落里由村民(“独立农民”)所组成的潘恰雅特是否原来即为种姓机关,或者种姓机构是模仿村落制度而后成立的。至于村落里,相当于潘恰雅特、担当司法裁决机能的委员会,于古典时代即已存在,这点倒是可以充分证明的(《摩奴法典》, Ⅻ, 1087)。

    [9]“由具有卡理斯玛特质的管理干部推举继承者,并由共同体加以承认。就其典型形式而言,这个过程确实不应被视为‘选举’或‘提名’或类似的形式。它并非一项自由的选择过程,而是一个由客观的责任所限定的行为。领袖的选定根据的不只是多数原则。它的目标在于确定正确的人选,选出真正具有卡理斯玛的人物。在这种选择过程中,少数人的意见极可能比多数人的更为正确。最终的决定经常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支配的类型》,p. 74)————译注

    [10]他们如今,譬如说,不仅要决定派遣学生到日本留学的事情,并且也有权决定重大的社会惯习的变更,例如寡妇独身制的废除这个问题早先根本不可能经由“决议”的方式来解决,而完全是取决于婆罗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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